用人单位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委托手续须知
1.用人单位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委托手续须知 篇一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接收2013年非上海生源
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做好用人单位接收2013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落户工作,规范人事代理服务,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继续为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的毕业生提供相关落户手续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5号)规定,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重点单位录用的经政策导向加分获准办理本市户籍的毕业生,原则上应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由用人单位委托落户中心集体户口。
一、毕业生户口直接落户至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人事工作人员须携带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和盖好用人单位公章的《2013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见附件)至中心受理窗口办理《2013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和《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二、由用人单位委托,毕业生户口落户至中心集体户口的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如需落户至中心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须与中心签订《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请在.cn下载中心下载),按照《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人事代理服务指南》要求准备相关落户材料,在受理时根据所签定的协议书一并支付保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等费用。
三、毕业生户口直接落户至其它地址(非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中心集体户口)的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如需落户至其它地址(非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中心集体户口)的,须按照本市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人事工作人员须携带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和盖好用人单位公章的《2013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见附件)至中心受理窗口办理《2013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和《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请各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毕业生的落户工作,同时做好所录用毕业生落户资格的审核。用人单位应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已查验过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用人单位申请和落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2号楼1楼受理大厅
邮编:20023
5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二○一三年三月
附件:
2013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
以上毕业生信息经我单位审核,其申报情况无误,并于2013年月日由我单位人事部门同志带好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前来你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已查验过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用人单位申请和落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人签名:(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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