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团委团中央试点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2024-11-05

公司团委团中央试点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共4篇)

1.公司团委团中央试点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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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团委工作汇报

首先对各位来到我公司表示欢迎,下面我就公司团委工作汇报如下:

我公司现有职工xxx人,针对青年职工占总人数的xxx%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率先在民营企业成立团委组织。现团委领导班子成员为:宋建伟、田秀文、宋瑞峰组成,其中宋建伟同志担任团委书记。公司团委先后被团吕梁市委、团孝义市委表彰为“先进团委”“红旗团委”。

公司团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团市委和公司相关会议精神,深化“凝聚青年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加强企业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致力于加强团员青年的素质建设,探索建立有效引导、教育、培养、欣赏、激励青年的工作制度,深化责任意识,塑造放心文化,营造和谐氛围,切实提高公司共青团组织服务企业、服务青年的水平。

(一)以贴近实际服务青年为准绳,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1、完善团组织建设,创新组织形式。

先后健全团委组织机构、制度,成立炼焦、洗煤、化产、机关团支部。结合国际国内局势,根据公司青年特点,通过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团日活动等,规范形式、丰富内容,大力提倡团员青年的自主参与性,达到学习理论、拓展素质、研讨问题、凝聚智慧的作用。

针对团中央将团员青年年龄调整为35岁的实际,公司团委加强了基层青年工作的调研,创新了组织形式,成立青年工作小组,细化了青年工作小组工作内容、职责,制订了《青年工作小组管理办法》,目前青年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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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的组织形式作为团组织的有力补充,已经成为公司青年工作的形式之一。

2.强化调研,整合资源,提高团组织解决青年需求的能力。

公司团委一直注重青年的调研工作,以便及时了解青年的需求,从而为青年及时提供帮助。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调研覆盖的网状结构,以《团训》为表现形式。如今年针对青年思想状况和安全生产进行了两次深入调研,集中反映问题36条,集中开展座谈会2次。公司团委在深度调研中发觉,企业团组织凝聚力降低的关键在于缺乏解决青年需求的能力,关键在于缺乏整合资源、利用资源的能力,因此公司团委决定在团内四大资源(人力、物资、技术、信息)的整合上下功夫。

3.开展青年喜闻乐见的活动,丰富青年文化生活。

今年2月份公司团委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孝.义民俗文化节”并获优异成绩;先后举办了3次培训活动,近100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在纪念“五四”运动91周年之际,公司团委开展了“五.四”青年节系列活动:一是召开了以“弘扬五四精神构建和谐金晖”为主题的座谈会;二是对涌现出的优秀团员青年进行表彰,并组织了绵山快乐游活动。基层团支部也根据实际情况纷纷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活动,先后开展了篮球赛、乒乓球赛、卡拉OK大赛、趣味运动会等。

(二)、以贴近青年加强教育为手段,提高青年服务企业的意识和能力。1.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

公司团委紧紧抓住学习实践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这根主线,“永远跟党走”这个主题,先后组织部分团员青年学习了团十六大报告及陆昊同志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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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十六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大家并结合公司及青年实际情况进行分组讨论7月,团委与公司工会、节能减排办联合举办了以“节能减排,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建功立业竞赛活动。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员工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纷纷慷慨解囊。各分厂(部室)负责人将承载了浓浓情感的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不断地投入到捐款箱内。地震无情,人间有情,整个捐款现场爱心涌动,整个公司全体职工累计捐款181592.1元。

2.加强团员青年的形势任务教育。

公司团委一直坚持不懈的抓好青年的形势任务教育活动,尽量采取青年乐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如针对安全生产形势的青年辩论赛等等。今年为使青年对公司的发展有个全面的了解,公司团委根据青年的需求分别在公司举办了“如何作一名优秀员工”“节能减排”“班组建设”“法律普及”系列专题报告会。团委希望通过这种形式的学习,用公司发展前景凝聚青年,引导青年,进一步让他们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以奋发有为的实际行动,为全面完成公司各项任务建功立业。3.加强团员青年的业务技能教育。

团委将把技师带徒活动作为提升职业青年技术能力的一个突破口和主阵地,通过加强过程管理,严格带教考核,营造“练内功、强素质、求提高”的良好学习氛围,进一步畅通优秀青年技术上等级的渠道,保护青年学习技术的积极性,整体推进青年技能的提高。团委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技师带徒网络,团委联合人力资源部组织了师带徒座谈会。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了各类形式的青工技术比武,累计300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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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内容涉及DCS、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煤焦分析、安全知识、现场操作技能等方面。

(三)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深入开展各项活动。

每年六月围绕公司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贯彻活动精神,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意识,团委都要开展主题活动。如去年主要开展了图片展活动、安全口号的征集活动。我们举办安全法律知识讲座,邀请了公司法律顾问贺建山同志为员工授课,内容涉及安全制度执行、自我防护应急救护、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三违”职工的心理疏导以及有关安全法律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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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团委团中央试点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篇二

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决定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目的

(一)对于可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促进企业加快股份改革和重组步伐,并为多元股东结构公司董事会的组建和运转奠定基础

(二)对于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和确需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的大型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将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放在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将忠实代表所有者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作为董事会建设的根本宗旨。

(二)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客观判断。充分发挥非外部董事和经理层在制定重大投融资方案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董事会中应有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三)以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内部改革决策和选聘、评价、考核、奖惩总经理为重点,以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完善董事会运作制度为支撑,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

(四)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五)按照建设完善的董事会的方向,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平稳过渡,逐步推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三、试点工作的推进

(一)选择若干户企业启动试点工作,再逐步增加试点企业户数。2007年底前,除主要执行国家下达任务等决策事项较少的企业外,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均应建立董事会。

(二)试点初期外部董事不少于2人。根据外部董事人力资源开发情况,在平稳过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

(三)优先考虑对试点企业授权经营,即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

(四)对拟股权多元化的试点企业,选聘董事要为建立多元股东结构的公司董事会创造条件。集团公司主业资产若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注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选聘试点企业董事要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相协调。

(五)国资委将逐步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董事的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外部董事人力资源,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四、试点企业的选择试点企业选择的基本条件是:属于国有经济应控制的大型企业,企业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有意愿或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换届的,可重点考虑作为试点企业。

五、试点企业的主要工作

(一)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报国资委审批。

(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有关董事会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有关董事会的职责、组成、下设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会议制度,董事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与出资人的关系、与总经理的关系等内容要纳入公司章程。

(三)依照有关规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并由国资委聘任。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任命董事会秘书,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组建各专门委员会。

(五)自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起满1年后,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报国资委。

(六)对于董事会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国资委成立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改革局。

附件: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2.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

5.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6.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

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国资委依照《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授予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另行制定)。

(四)董事会应对以下有关决策制度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

1.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界限(指可量化的标准,下同),其中重大投融资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决策的程序、方法,并确定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

3.对决策所需信息的管理。其中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承担责任;对来自于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

4.董事会表决前必须对决策的风险进行讨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作出自己的判断;

5.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的授权事项应有具体的范围、数量和时间界限。

(五)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国资委的决定,对国资委负责,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

2.向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3.向国资委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

4.向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5.向国资委提供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信息;

6.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7.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规章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董事及外部董事制度

(六)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有关活动行使权利。

(七)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2.忠实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

4.关注董事会的事务,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独立、谨慎地表决;

5.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技能。

(八)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违反《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免除个人责任。

(九)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任职,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等。

(十)专门在若干户中央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为专职外部董事。除外部董事职务外,在中央企业或其他单位还担任其他职务的为兼职外部董事,该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职务并在工作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外部董事本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该职务。

(十一)国资委选聘外部董事,可以特别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可以从中央企业有关人员中挑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逐步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制度,向全社会、国内外公开信息,自愿申请入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入库,国资委从人才库中选聘外部董事。

(十二)除特别邀请的外部董事外,外部董事任职前需参加国资委或国资委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任职培训。

(十三)外部董事应是公司主营业务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

(十四)除专职外部董事外,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为自动解聘,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

(十五)确定外部董事的薪酬应充分考虑其担任的职务和承担的责任。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确定,由所任职公司支付。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比照本公司非外部董事待遇执行。除此以外,外部董事不得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三、董事会的组成和专门委员会

(十六)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其中至少有1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试点初期外部董事不少于2人。根据外部董事人力资源开发情况,在平稳过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

(十七)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

(十八)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

6.《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十九)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国资委聘任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一家公司连任董事不得超过两届。

(二十)建立董事会的同时,要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进入董事会;非外部董事中的党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二十一)董事会应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的作用。

(二十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决策,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草案。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若干董事为成员。

(二十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包括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该委员会由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担任召集人,由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二十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对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建议并提交董事会;拟订非外部董事的薪酬方案以及对其考核与奖惩、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并提交国资委。该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外部董事为成员。非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但不兼任总经理的,可作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并可担任召集人。

(二十五)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十六)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二十七)拟提交董事会表决的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等重大决策草案,聘请咨询机构咨询的,外部董事应当阅研咨询报告、听取有关咨询人员关于决策的风险评估,并就该风险在董事会发表意见。

(二十八)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外部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二十九)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并列席董事会,负责作董事会会议记录。

(三十)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四、董事会会议

(三十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应对定期董事会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2.监事会提议时;

3.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4.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三十二)公司章程应对董事必须亲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内容等作出规定。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形式举行,只有在时间紧急和讨论一般性议题时才可采用可视电话会或制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开会及对议案作出决议。

(三十三)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在章程中另定通知时限。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公司章程应对资料的充分性和提前的时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阅研材料。

(三十四)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含2名)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十五)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应对必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的决议作出具体规定;其余决议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即为有效。

(三十六)董事会会议表决,各董事会成员均为一票。各董事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投票。

(三十七)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

五、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

(三十八)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奖惩。

(三十九)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惩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十)按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

(四十一)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

六、国资委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

(四十二)国资委依照《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3.审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财务预算、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4.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以及重要子企业的有关重大事项;

5.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6.向董事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7.选聘或解聘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与奖惩;

8.对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要求董事会对决策失误作出专项报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公司团委团中央试点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篇三

市委督查室:

根据《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2014]**号)文件要求,****公司认真组织了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按文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根据省、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细则》,**公司紧密结合实际,于2014年初制订下发了《*******公司党委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廉洁自律的实施意见》,使制度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公司充分利用党委会议、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公司各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活动次数,取消了*****年迎春联谊会、茶话会等节庆活动。***公司内部相关专业性或总结表彰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可通过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开会部署。**公司与部门的相关专业会议(除现场观摩会、现场办公会议外)不安排基层单位承办;注重提高会议活动的效率和质量,精简会议材料,在不影响会议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除党代会、年度工作会、经济活动分析会外,其他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严格会务费用预算管理,会场布置简朴大方,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配发文具,不发放会议纪念品。

4、努力改进文风,精简文件材料。**公司大力减少各类文件,按照“必发才发”原则,凡能通过电话、传真、办公网络平台解决问题的,会上领导讲话已印发的,不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材料、一律不发;一般性经验材料、情况报告以电子版形式转发。注重提高文件材料的质量和时效,规范文件的报送程序和格式,改进文风,压缩篇幅,注重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练。充分应用**公司OA办公系统,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经费,提高效率。

5、厉行勤俭节约,控制办公开支。**公司首先从推进节约型企业建设入手,常态化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

1、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纪律约束。**公司两级党组织根据中央及省、市委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建立了两级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制定了两级党委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细则,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层层进行分解,做到从各单位主要领导、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从关键部门负责人到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人人都有责任分解,确保责任到位,分工到人。同时把严明组织纪律作为重点,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四个服从”,坚持“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和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确保责任到位、分工到位,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

2、做好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将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公司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努力构建长效机制。截止到目前,已修订出台了《**公司党委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廉洁自律的实施意见》、《**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子公司后备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本部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公司差旅费管理

办法》、《**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公司厂务公开制度》、《**公司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

3、强化制度执行,严格监督检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两级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自查自纠、征求意见、集中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信访受理等方式方法,加强对各单位及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情况和**公司有关制度的执纪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直查快办、及时反馈、适时通报。建立监督检查结果报告、点评和运用机制,将领导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制度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和任用的重要依据,相关材料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将各单位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评估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不断强化效果的落实,有效地确保中央“八项规定” 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使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成为工作习惯和自觉行动。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持续努力,**公司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有:个别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认为中央“八项规定”是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具体要求,企业作为经济

4.公司团委团中央试点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篇四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4]12号)

中央各试点部门、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促进项目建设单位规范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工程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二、凡列入国务院颁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修缮、装修),其采购资金必须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施工单位订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合同。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实行工程分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范与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支付条款规定,将应当支付到分包单位的资金,直接支付到分包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支付申请,不得超进度支付,也不得无故拖欠或滞压工程款。五、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建设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并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程序。

六、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工程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审核时,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掌握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监督和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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