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学籍管理平台

2024-11-10

长沙市学籍管理平台(共7篇)

1.长沙市学籍管理平台 篇一

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平台使用须知

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平台成立于2010年,由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直接管理,旨在展示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交流、孵化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大学生科技创新平台分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两部分,实体平台设在学生活动中心A306,网络平台地址为210.43.188.18/kjcx或者访问阳光在线---大学生科技创新平台。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均已投入运行并面向广大师生开放。实体平台的使用须知如下:

一、平台开放时间:

星期一:上午08:30---11:30

星期二至星期五: 下午14:00---17:30

二、平台功能:

1、查看、拷贝各类科技创新竞赛最新通知

2、查看、拷贝历年“挑战杯”系列竞赛优秀作品资料

3、查看、拷贝历年科技立项项目资料

4、阅读、了解大学生科技创新最新资讯

5、拷贝、体验“挑战杯”系列竞赛比赛软件

三、平台电脑使用注意事项:

1、只可使用复制功能拷贝相关资料,禁止使用剪切功能;

2、禁止将任何其他文件拷入电脑;

3、禁止对电脑内文件作任何修改;

4、禁止使用带病毒的U盘或者移动硬盘进行拷贝;

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月

2.长沙市学籍管理平台 篇二

近年来, 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 高校对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视程度和要求也日益提高。而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的建设则是数字化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1]。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的主要目地就是将校园的教育资源数字化, 并实现信息管理方式、教学方式、学习方式和沟通传播方式的数字化, 从而形成高度信息化的人才培养环境, 促进良好的师生互动, 促进协作式、主动式学习, 促进科学、高效的管理, 扩大校园教育承载能力和教育覆盖地域, 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2]。图1简洁地表达了教学资源信息平台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目前, 通过多年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 特别是部分特色专业、精品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 已经开发了一系列教学资源, 并通过院系、专业、课程各级网站初步形成了教学资源的共享。然而, 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却暴露出了许多问题:①教学资源提供不到位、不全面, 一些课程和专业仅仅是发布了教师授课的PPT, 少数专业或课程的“资源下载”栏目甚至是空白或死链;②资源的采集标准和分类没有统一的规范, 学院各级网站按照各自的思路对教学资源进行分类, 有的甚至不分类, 将各种教学资源简单的上传发布;③资源的更新维护不及时。教学资源的发布经常是在网站部署完成后就不再更新, 不重视资源建设的持续性, 使得教学资源建设成为了一次性工程;④由于学院各级网站的相对独立性, 使得一些教学资源重复建设和重复发布, 不仅占用服务器空间资源, 还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⑤资源用户之间缺乏交流讨论。总而言之, 教学资源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管理规范, 资源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为此, 本文提出基于XML和ASP.NET的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的设计与实现方案, 以期提高资源的共享度和使用率。

1 教学资源信息平台主要业务功能需求

(1) 基础信息管理。

这里的基础信息主要是指院系、学科专业及课程等资源归属的基础数据信息。而且, 院系、学科专业及课程的设置往往是动态发展变化的,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新维护管理。

(2) 资源分类管理。

资源的分类可以按照院系教学业务的要求和学科专业、课程的特点进行分类, 比如可以分为教案、实训案例、电子参考书、课后习题或作业、考试题库等, 也可以按照资源本身的文件格式特点分为视频、音频、图片、文字文档等。具体的分类依据和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义。

(3) 资源浏览与搜索。

平台系统用户 (主要是教师和学生用户) 既可以按照其所属的院系、学科专业及课程的专业路径浏览资源, 还可以配合资源分类筛选快速查阅感兴趣的资源。另外, 用户也可以直接输入检索条件对资源库进行资源搜索查询。

(4) 资源的上传和下载。

资源的上传和下载是平台系统的核心功能, 主要由教师和学生来完成, 这是平台系统资源的主要来源手段和方式, 是实现教学资源信息平台建设初衷 (资源开放共享、用户在线交流沟通, 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的基础。

(5) 资源管理。

用户新上传的资源先不开放, 要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成为开放共享的资源。这里的审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资源内容的审核和对资源分类规范性进行审核。

(6) 用户交流。

为提高资源共享度和使用率, 需要提供资源的评价留言功能, 以促进用户的线上互动交流讨论。

(7) 用户、角色管理。

主要包括定义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角色、对新注册的用户信息进行审核、分配用户和角色的权限等功能。

(8) 系统管理。

主要包括资源统计分析、资源存放目录管理、资源的批量导入导出、数据备份等功能。

2 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设计方案

2.1 系统总体架构

本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采用ASP.NET经典的B/S三层架构模式:界面表示层、应用逻辑层和数据访问层。

界面表示层:是系统管理员、教师、学生等各种系统用户与系统进行交互的网页界面;应用逻辑层:根据各系统用户的业务请求, 对数据访问层进行数据读写调用, 并将结果反馈给界面表示层;数据访问层:根据业务逻辑层的调用请求, 通过ADO.NET技术对教学资源的XML文档和数据库中的资源进行读写访问操作。

2.2 基于用户角色的统一身份验证和权限管理

根据实际业务需求, 本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设定了四种基本用户角色:教师、学生、资源管理员、系统管理员, 如图2所示。教师可以对其获授权范围内的课程或专业进行教学资源的浏览、编辑和上传发布等操作。学生则可以通过浏览资源网页, 下载其感兴趣的教学资源, 进行自主学习。资源管理员主要负责对基础信息和资源的分类进行管理, 并对上传的资源进行审核管理等。系统管理员可以对系统角色和用户信息及其权限进行管理, 并对教学资源进行备份、导入导出等维护操作。

考虑到该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为学院整体数字化校园建设的组成部分, 因此用户登录后的身份验证采用统一的基于SOA (Service Oriented Architecture) 的集中验证方式[3]。为此, 需要将用户和角色管理应用单独部署为Web Service服务。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以及数字化校园的其他各系统的用户使用统一的登录验证服务, 避免了人员信息的重复和信息孤岛间数据不一致的现象, 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2.3 基于XML的教学资源规范化描述[4,5]

由于越来越多的教学资源是多媒体素材形式的, 因此可以根据我国的远程教育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在《教育资源建设技术规范 (CELTS-31) 》[6]中制定的多媒体素材资源元数据标准 (学习对象元数据) 对资源库中的资源数据进行规范化描述。符合CELTS-42规范描述的资源均为层次型的结构, 而XML正是一种非常适宜描述层次结构数据的语言, 所以本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采用XML对教学资源元数据信息进行描述。使用XML对教学资源进行绑定和内容包装, 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够方便地实现基于内容的教学资源搜索功能, 还能配合多版本的XSL实现基于用户角色信息的人性化界面呈现。

2.4 教学资源XML文档的存储方式和读写访问

考虑到微软数据库产品SQL Server 2008支持SQL查询、事务管理、自优化处理、并发处理、数据备份与还原和安全控制等优秀特性, 本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选用该数据库来保存描述教学资源元数据信息的XML文档。将XML文档存储在数据库中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将整个XML文档作为BLOB类型的数据保存于数据表的字段。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实现简便, 但对XML中的教学资源元数据信息内容进行查询或读写操作时十分不便且速度较慢;另一种方式的思路是根据教学资源XML文档的Schema, 将元素转换为数据库中的表及字段来实现XML文档在数据库中的存储。具体做法是将从Schema文档中解析出来的实体和类型, 创建数据库中的数据表并以实体间的关系设定主外键关系。由于该方式具有较好的查询效率和简便的XML文档读写操作的特点, 本文采用该方式来存储XML文档。

对于保存在SQL Server中的教学资源XML数据进行读写操作, 可以通过ADO.NET提供的类和方法 (如ReadXML () 方法和WriteXML () 方法) 来完成。但是更好的方式是借助SQLXML4.0提供的SQLXmlCommand类的CommandType属性指定, 执行SQL语句命令或Xpath命令进行查询操作, 或通过指定执行DiffGram或updategram来进行数据的写入操作。另外, 还可以通过SQLXML4.0中提供的另一个类SqlXmlAdapter的Fill () 方法将XML数据填充至DataSet, 并通过Update () 方法将修改后的DataSet对象更新到XML。

3 结语

本文从学院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的实际需求出发,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 并综合考虑学院整体数字化校园建设体系, 提出了基于XML对教学资源进行规范化描述、利用ASP.NET和SQL Server有关技术进行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建设方案, 并对其中的一些关键技术进行了详细说明, 为后续的教学资源信息平台系统开发实现工作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利平.高职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的改革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 2011 (6) .

[2]戴勇.高职院校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核心问题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 2010 (3) .

[3]任海科, 陈端芝.基于SOA通用身份登录系统分析与设计[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0 (5) .

[4]汪仲阳, 吉逸.基于XML远程教育资源描述与管理系统的设计[J].计算机应用, 2004 (6) .

[5]刘为, 罗念龙, 高国柱.基于XML技术的网络教学数据处理系统实现[J].计算机应用研究, 2004 (1) .

3.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对策 篇三

关键词:地下空间;开发管理;长沙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进,长沙市资源和环境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城市交通的发展、各类建筑和管线的布设使得城市表层空间已呈饱和状态。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立低碳、高效、便捷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空间体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

根据国内外城市发展经验,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人均收入达到500美元时,就初步具备了开发地下空间的条件。目前,长沙市区人均GDP达到4400美元,居民人均收入超过2000美元,已经具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济实力。

1 现状分析

我国各大城市发展水平不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发展越成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系统越完善。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虽然需求大,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缺位,地下空间多头管理,开发利用水平较低。

1.1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对地下空间权进行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

目前,国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少,且起步较晚,内容体系不够完善。2001年,国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标[1997]58号)进行了修订,主要对主管部门、地下空间规划、工程建设作出规定。上海、杭州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针对地下空间的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发布了规定;深圳、广州、东莞于2009年,起草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针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和租售管理、使用管理等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长沙市目前没有相关法规政策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指导。

1.2 缺乏相关规划指导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暂未发布;发展相对成熟的大城市陆续制定了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并编制了相关规划。上海市2008年制定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并完成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2年)》等总体规划,针对重点地区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天津市2008年发布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长政办函2007[9]号),启动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但是,目前尚无相关规划出台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指导。

1.3 地下空间开发多头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人防、公安、消防、抗震、绿化、环保、水电、文物保护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行使管理职权。长沙市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地下空间的主管部门,造成日益增多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没有统一登记,缺乏完整的信息数据,对以后地下空间的统一开发利用造成不利影响。

1.4 开发利用不成熟

目前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1、各类市政管线的埋设;2、地下过街通道;3、对现有建筑物地下空间进行开发,主要是地下停车场;4、地下商业区;5;地下轨道交通,长沙市地下轨道交通正处于建设初期,预计全面完成地铁线路的建设需要到2020年。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分布零散,规模小,发展不够成熟,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尚未规模化。

2 内涵分析

要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首先必须对地下空间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鉴定。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地下空间开发走在前列的几个大城市出台的管理办法,笔者提出如下定义。

2.1 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仓储设施、民防设施、地下交通场站等等。

2.2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目前地下空间开发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对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笔者认为应定义应为: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3 管理对策

在明确了地下空间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涵的基础上,结合上述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现状,对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管理进行了大量研究。笔者认为应从开发原则、开发利用主管部门、用地管理及规划许可等方面来规范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管理,为以后开发形成完善成熟的地下空间系统打好基础。

3.1 开发原则

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3.2 主管部门

长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用地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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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用地管理

用地管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前提和重点。只有在明确了权属和开发权限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做好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

(1)使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新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不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为前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等的设置须取得所需利用地表的土地使用权,或取得地表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作为一个开发整体,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2)出让金和使用年限

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目前长沙市尚处于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阶段,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面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50%收取;鉴于开发利用价值逐层递减的规律,地下二层土地出让金可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开发的地下停车位,用于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有经营性收入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使用年限,例如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权为40年。

(3)历史地下空间补办手续

在长沙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经批准建成的地下空间项目,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提供权属来源证明后,可以协议方式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项目,发生用途变更或转让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方式,其经营性用途部分或转让部分应补办出让手续,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3.4 规划许可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尤其是对于结建地下空间的用地权属范围,应当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结建地下空间地下建(构)筑物外墙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权属界线,且建(构)筑物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如确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界线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结建地下空间的垂直用地范围最深处一般不得超过-20米。

对于地下空间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分情况处理:结建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筑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而单建地下空间应单独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4 结论

总之,长沙市在逐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过程中,同样应当重视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管理,避免开发先行、管理滞后的状况出现。本文对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的研究,主要是以地表建设用地管理为参考,结合地下空间的特殊性质,从用地管理和规划许可两个最重要的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长沙市地下空间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丁瑾.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基于苏州等城市调查基础上的研究 [J].福建建筑.2012(8).

[2] 曹晗,阎伍玖.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研究初论[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2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S].2001-11-20.

4.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篇四

《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胡衡华 2014年1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

第六条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第二章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第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第八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第三章电梯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电梯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中,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者应当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十六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第十八条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电梯的住宅小区,其电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

(五)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利用电梯设置商业广告的收入,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可以约定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六)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二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对象等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一)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二)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三)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六)建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技术档案;

(七)进行电梯定期检验前的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管理者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与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联网。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5.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搞好专利项目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项目的资助范围为在本市辖区内具备实施条件的专利项目。具体条件: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创造性强、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可促进专利转化的项目。

第三条 专利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三)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 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

(三)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工作于每年的4月30日截止。

(二)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也可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区、县(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六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是否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

3.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项目初步审查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汇总报局务会研究。

4.局务会研究项目考察方案并报市政府。

第七条项目考察的内容:

1.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及前景性情况;

2.承担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情况;

3.承担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情况。

对项目和单位考察后,由项目考察组提出意见报局长会议

研究。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的内容:

1.项目技术在国内外所处地位和水平;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市场营销、市场潜力分析;

3.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第九条 经考察评估论证后的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评估论证的公正性,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资助项目进行管理、服务和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经济、质量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6.长沙市学籍管理平台 篇六

一、长沙皇冠假日酒店概况

长沙皇冠假日酒店是国际洲际集团管理的五星级城市商务型酒店, 由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和美国德义亚洲投资公司合资兴建。选址长沙五一市民广场商业中心, 在城市中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拥有4 3 1间现代豪华客房, 可欣赏到城市中心和优美的湘江及橘子洲, 在长沙独树一帜。酒店特地为客人打造了皇冠俱乐部酒廊, 咖啡厅, 大堂吧, 休憩吧, 中餐厅及泰餐厅, 以及占地320平方米的宴会厅和8个中型会议室, 商务中心, 室内游泳池, 健身中心和休闲中心。能满足商务客人的各种需求。

二、长沙皇冠假日酒店品牌管理现状

1. 品牌定位不够清晰

酒店最初市场定位为城市商务型, 面向的主要是旅游休闲的客人和商务客人, 客房出租率在2 0%~2 5%, 偌大的酒店显得过于清净和空旷。后来又转向以会议团队为主, 旅游团队为辅, 散客次之的市场定位策略。在主要客源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 其他类型的客源市场不能形成互补, 导致总体客源市场的占有率不足。据2004年世界饭店情报中心统计资料显示, 2004年美国五星级酒店平均房价为128美元/天, 位居世界酒店平均房价第一位, 英国104美元位居第二, 香港的平均房价为62美元, 而北京五星级酒店的平均房价仅为56美元, 位居第十六位。在国内五星级酒店中, 由国外酒店管理集团管理的五星级酒店平均房价为人民币7 2 7元, 国内酒店管理集团管理的五星级酒店平均房价为人民币6 0 4元, 国内单体五星级酒店的平均房价为人民币5 2 8元。就全球而言, 洲际集团的平均房价是74美元, Crown Plaza是洲际集团内部位于第二高位的品牌, 但是长沙皇冠假日酒店的平均房价远没有达到这个水准, 客源市场定位模糊所带来的客源市场的不稳定成为长沙假日酒店的一大软肋。

2. 品牌营销力度不足

长沙皇冠假日酒店在广告营销上的投入太少, 对产品和品牌的宣传力度不够。体现在纸媒方面, 关于酒店的信息仅刊登在一本名为《旅游指南》的旅游杂志上面, 电视传媒几乎没有, 网络传媒在网页上久不更新信息, 不能及时地向客人反馈酒店的最新状况。

3. 品牌特征不明显

皇冠假日品牌的特征之一是担当洲际酒店集团在亚太地区率先推出“会议成功计划”的重任。长沙皇冠假日酒店理当如此, 但是酒店并没有执行设置一名会议总监的决定, 会议总监职位长期空缺, 与会者并没有享受到皇冠假日持续、完整、高水准的服务。皇冠假日重要品牌第二个特征是专为入住行政楼层的客人提供一系列特色服务:免费提供几小时的商务会议室使用时间;设置相对独立的小型商务中心;设立行政酒廊, 为客人营造恰如其分的会晤环境;每天举行鸡尾酒欢乐时光等。然而长沙皇冠假日的行政楼层时开时关, 更有甚者还作为酒店员工的开会场所。客人即使在行政楼层开放时间也没有享受到上述特色服务。另外, Crown Plaza品牌所要求设置的健身中心、游泳池、桑拿, 最新的S P A等休闲设施, 在最初使用一段时间后如今差不多成为一种摆设。

4. 缺乏严格的标准化的管理

假日集团对每一项服务都提出了质量规范, 强调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提供服务。例如《假日饭店标准手册》硬性规定了床单的包角是9 0度, 长沙皇冠假日酒店在这一细节上没有符合假日的管理要求。客房整理中, 有的服务员将床单的包角包成45度, 有的是包成90度, 或者还有的既不是45度也不是90度。

三、长沙皇冠假日酒店在品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酒店的价格档次定位不明确

长沙皇冠假日酒店出现价格偏低的原因主要在于受制于外部经济环境影响。洲际酒店集团中国区市场经理郭凌云曾经表示, 与上海同等级酒店相比, 长沙酒店的平均房价要低5 0美元左右。长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水平的程度很高, 饭店的中、高星级的水平档次比较集中, 四星级酒店以上酒店就有20余家, 但是中低档次和经济型酒店相对较少, 酒店要吸引客源, 自然只能在价格上就做出了让步, 这样就造成了酒店消费市场的畸形。

2. 品牌营销投入过少, 没有特色

长沙皇冠假日酒店不愿意在广告宣传上投入较多的资金, 因为酒店的策划部门和营销部门的资金紧缺, 捉襟见肘, 根本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打开局面。营销不到位, 宣传力度不强, 消费者对酒店的了解就少, 入住率不高, 餐饮康乐无法带动, 经营状况不好, 造成恶性循环。并且, 在已经投入的广告宣传中, 没有能够进行及时的追踪反馈, 市场的反响也不热烈。营销没有特色也是酒店没有打响皇冠假日品牌的原因之一。过于传统和保守的宣传方式显然不能对消费者造成视觉上的、感官上的冲击, 酒店的品牌形象也就无法深刻的留在消费者的心中。

3. 品牌执行过程欠缺力度与强度

长沙皇冠假日从开业至今, 一直不具备Crown Plaza品牌鲜明的特征, 究其原因, 是在执行上欠缺力度和强度。每一个酒店在开业之初, 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客源市场不稳定, 酒店盈利不高等现象。这在竞争激烈的酒店业几乎是每一个新酒店必须面对的。然而经营者在这些困难面前, 没有想到通过提升产品的质量和通过给酒店产品增值来实现客源稳定和增加收入, 反而希望通过短期的低价来刺激需求, 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选择中, 偏向了短期利益。只要能盈利, 不管酒店的品牌效应, 也不在乎酒店资产的折旧和耗损, 不管是表面上的增加利润还是实际资产的亏损。在这样的方针指导下, Crown Plaza品牌的推行和执行显得不是很重要。

酒店的最高决策层本应该坚持洲际集团关于Crown Plaza的品牌特征的执行, 无奈在与酒店业主的交锋中总是不尽如人意, 久而久之, Crown Plaza品牌特征的推行计划就被搁浅了下来。

客源市场不充足, 也是造成长沙皇冠假日没有品牌特征的原因之一。商务客人入住行政楼层的人数很少, 开放行政楼层的设施, 相应就会增加客房成本和劳力成本, 酒店亏损是业主和高层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 于是关闭行政酒廊等设施, 这让长沙皇冠假日看起来更不具备Crown Plaza的特色。

4. 酒店整体缺乏对Crown Plaza品牌的认知和归属

(1) 长沙皇冠假日与假日集团在接管环节错位。通常洲际集团在酒店建设之初会按照假日对所属品牌的要求对酒店进行设计规划, 在硬件上保证舒适、方便和安全。但是, 长沙皇冠假日酒店情况比较特殊, 业主先建有了酒店, 然后才聘请假日酒店管理集团进行管理。Crown Plaza进入酒店以后对酒店格局很难调整, 一些补救措施起到的作用也不明显, 所以, 假日集团在接管酒店的时候发生的错位, 直接导致了酒店难以实现为客人提供周到服务的承诺。另外, 酒店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虽然对床上用品不实行一天一换的原则可以体现绿色饭店的要求, 但是这必须是在得到客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实行。客房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没有对客人做出解释之前就擅自破坏假日酒店的管理规范, 这也说明了一些管理人员在观念上没有符合Crown Plaza品牌的要求。

(2) 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二线城市中的顶级品牌营运过程中普遍暴露出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淡薄, 没有完全遵照Crown Plaza品牌的管理理念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也反映了假日酒店管理在向全球的快速扩张中出现的问题, 扩张太快, 人力资源的培训没有跟上扩张的速度, 有很多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假日集团的正规培训, 有滥竽充数的现象出现, 造成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

(3) 员工无法形成归属感。酒店员工的频繁流动, 一个是因为员工自身的素质不高, 没有在工作中树立对酒店对Crown Plaza品牌的忠诚感。还有一个原因是酒店没有发挥Crown Plaza品牌的精神, 有的员工是慕Crown Plaza品牌之名来到酒店工作的, 然而酒店除了给员工买了保险外, 几乎没有任何福利, 很难谈到对员工的培训、职业生涯规划, 对晋升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在这里员工没有感受到酒店Crown Plaza品牌的魅力而深感失望, 最后离开酒店。

四、长沙皇冠假日酒店品牌管理策略探讨

1. 坚持Crown Plaza品牌的原则

一个品牌必须要有属于他的原则。长沙皇冠假日酒店是洲际酒店管理集团的Crown Plaza品牌, 这个品牌在来到中国之前就已经有了属于自身原则的相关要求, 其要求包括了它在市场的价格定位和它所针对的目标人群。不顾原则的降低价格来刺激入住率不仅没有起到正面的效应, 相反降低了酒店的档次, 一个五星级酒店的价格比四星级、三星级的价格还要低, 试问它又如何称之为一个高档酒店?Crown Plaza品牌带着它的原则在长沙落户, 实际上是将世界著名的酒店品牌与当地的一个融合过程, 这需要经营者在品牌策略的“变”与“不变”之间拿捏, 变的是策略, 不变的是原则。Crown Plaza品牌的价格定位原则是:是洲际集团所有客房中2 5%的高档客房, 是集团的一线品牌, 比世界著名酒店集团下属的同档次酒店略低。长沙皇冠假日酒店在现阶段必须马上调整价格, 别让低价降低了品牌。

2. 瞄准目标对象, 积极传播, 展现优势, 实现品牌认同

消费者与好的品牌之间应该形成这样美好的感觉:品牌能够让你在这样复杂的世界里找到舒适、信任、方便, 以及归属感。同样, 消费者给予品牌自己的倾向性, 这是一种相互依赖的令人愉悦的状态。在现代广告的主要媒体中, 长沙皇冠可将商务客人经常留意的电视、报纸、商务杂志、旅游杂志、户外大型广告、交通广告、网络等媒体的优势互补, 积极适应市场和营销环境的变化, 从而获得最佳的广告宣传效果。另外, 从集团内部入手, 要完善电脑预订系统, 健全全国、全球客房预订管理, 通过免费预订电话、网上预订系统互相代办来实现方便快捷的预订业务。

3. 将品牌和“产品用途”相结合, 突出品牌特征

运动员想要迅速补充体力的时候, 他们会很快想到开特力运动型饮料;人们在需要漂白衣物时, 很多人也会直接想到可乐士漂白粉;还有的男士在刮胡子的前还会直接想到吉列剃须刀;想到跑车就会有法拉利的影像。这些品牌和产品用途的成功结合, 让消费者在需要这项产品的时候, 直接联想到这个品牌。Crown Plaza也是一样, 当人们想到需要开会的时候只有一个念头, Crown Plaza具有最完善的会议设施和最体贴的服务。针对突出品牌特征, 长沙C r o w n Plaza可以增设会议代表, 负责大中型会议的全程服务。要坚定会议总监职位的设置, 增加会议代表负责全程会议的各个环节的沟通, 避免会议组织者与酒店多个部门打交道的麻烦, 持续、完整的提供高水准的服务。这将最明显的突出Crown Plaza的品牌优势。

4. 贯彻品牌意识, 发展企业文化, 重视人才培养

一个强劲的品牌将从内心激励人们。为一个优秀品牌工作的人们能从其中获得一种归属感, 方向感, 以及目标。企业文化是假日集团保持长期繁荣的保证, 这种文化即“假日旅馆精神”:朴实无华, 诚实可靠、坚持不懈、乐观大度, 加之以一种复兴者的激情的综合体。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对品牌的延伸, Crown Plaza品牌在“假日旅馆精神”的基础上有又增添了新的内容, 那就是豪华、舒适、便捷与高品质。

假日酒店的培训方针是:质量和培训洲际集团在所有酒店的品牌服务、产品质量、设计、构造, 以及经营方面都要求一个严格的标准。怎样去做到呢?完全依靠我们基层受过培训并具有高标准的全体工作人员。我们对员工的培训包括:发展必须的经营管理方法, 提高服务水平和及时对员工进行一些额外知识的培训。重视人才, 培养人才, 留住人才, 关心员工的生活, 增加员工福利, 为员工制定职业发展规划, 做出合理的晋升标准, 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实施奖励。

这些措施将能帮助员工更好的认识到Crown Plaza品牌在酒店的内涵与精神实质。一位营销专家说得好:“厂商制造的是有物理属性的产品, 消费者购买的是有情感依归的品牌。”历史证明, 产品很容易因为科技的发达被他人抄袭, 甚至因为竞争的异军突起而落伍过时, 强劲的品牌则因其固若磐石的宝贵资产, 得以跨越时空历久弥坚。

参考文献

[1]大卫·达乐桑得罗:品牌战[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1

[2]奚晏平:世界著名酒店集团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4

[3]谷惠敏.世界著名饭店集团管理精要[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5

[4]大卫·爱格:品牌经营法则[M].汤宗勋译·内蒙古: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0

7.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县(市)、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五)公路、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管执法、工商、旅游、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和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维护的地名标志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和更名。

对社会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

(二)符合城乡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

(四)用字规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得重名或者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

(五)专业设施的专名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一致;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第八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只涉及一个区县(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市)的,由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的名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条 村、社区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由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区、农林牧渔场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住宅区、建筑物的名称,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证件时一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专业设施和公共场所、设施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市)范围内的,向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住宅区、建筑物的更名,由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其中有两户以上业主的,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政交通设施的更名,由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地名的更名,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住宅区、建筑物命名、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市政交通设施影响重大的地名命名、更名,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地名更名等原因,原地名无存在必要的,由原地名命名、更名的批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予以注销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予以注销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公布地名信息。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及时互通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名有偿冠名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地名有偿冠名的具体办法,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地名工具书、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的公告、文件、文书、证照;

(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三)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站点;

(四)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中的新闻用语;

(五)公开发行的地图和地名出版物;

(六)广告。

第二十三条 标准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汉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规定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拼写规则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所列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其他地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建筑物地名确定后,应当编制门牌、楼牌号码。具体编排办法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和管理:

(一)村、社区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其他地名标志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地名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缮、更新地名标志,保持地名标志的完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广场、公园、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并纳入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第二十八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地名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或者更换:

(一)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地名标志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

(三)已更名和予以注销的地名,地名标志未改变的;

(四)地名标志破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需要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三十条 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不得更名。

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未使用的地名,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涉及的地理实体,需要进行拆除或者迁移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和未经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同意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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