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2024-08-22

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精选12篇)

1.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一

①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

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费改后,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

费改之后,如果同价格车辆投保,那么车型不同,其所交保费也不同。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②新规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在三责险项下进行赔付,相比过去撞到自家人保险不赔情况,费改之后,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了。除此之外,因为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也增加到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各险种也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

③出险越少,驾驶习惯好,保费越低

费改后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高低,不仅会取决于车主上一年的出险率,还要参照车主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驾驶风险。简单计算一下,上一年没有出险,综合算下来,车险费率最低可以享受到基准费率的6折,如果连续两年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5折,如果连续3年(或以上)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到4折左右。

④增加“代位求偿”权

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2.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二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 也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项目。通过对近几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的数据分析, 建立一套科学、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预警指标体系,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过程进行计算机仿真, 对基金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未来的可能状态进行测算, 及时发现基金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有利于政府预先决策并对运营风险进行有效管控[1]。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智能管控及预警平台的构建, 对于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项目主要研究内容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智能管控及预警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监控、数据分析、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

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进行风险管控, 首先使用数据仓库技术采集和重整数据;然后建立支持基于多维度分析的元数据模型, 按要求生成各种基金收入及支出曲线, 支持按照客户定义方式进行数据分析建模, 并以可视化的形式输出结果[1];对异常数据给出提示和解释, 支持部分关键数据的趋势分析[2]。完成后系统应能根据不同的参数对社会保险基金趋势模拟预测和预警;模拟各险种的基金收支走势;预测5年内基金收支及余额状况;对基金运作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预判, 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理论支持。

2 系统的总体结构设计

根据江门市社会保障局的具体需求, 该平台以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四个保险预警子系统为核心, 每个险种所包含的内容基本一致, 主要是收支监测、异常扫描、收支预测和业务分析四个模块。对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实现子系统风险预警和综合预警, 及时显示警情、警度[2,3]。

图1给出了一个简易的预警平台的用例图, 图中系统管理员具体表示江门市市直属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而系统用户则代表了江门市各地级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做年度预算时, 各地级首先各自针对各区域做预算, 然后将预算结果上交市直属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 各市级就只能查看结果, 只有市直属可以编辑修改。

3 系统数据库结构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智能管控及预警平台的后台数据库是运用IBM的DB2 v9.7开发设计的, DB2很好的实现了联邦数据库和与JDBC的连接。在本系统中, 数据库中的数据量庞大, 基础数据表中的数据多达2亿条, 因此将每一个险种的数据表分区存放。每一个险种的数据库设计类似, 下面以养老保险为例进行说明。

从系统功能框架图中的四个模块分析, 数据库JMSB中包含了大量的数据表和视图。其中, 养老保险基金监测模块主要涉及表结构:养老收支汇总表ZS_YL_SZHZ;养老保险业务检测模块主要涉及表结构:养老收支明细表ZS_YL_SZMX、参保人员信息表YL_RYXX、待遇发放异常检索查询表YL_DYFFYC_JS和待遇发放异常检索结果表YL_DYFFYC_JG;养老保险收支预测模块主要涉及表结构:养老收支汇总表ZS_YL_SZHZ;养老保险业务分析模块主要涉及表结构:养老业务分析表ZS_YL_YWFX。以待遇发放异常检索查询表YL_DYFFYC_JS为例, 表结构如表1所示。

其中, Z S_Y L_S Z M X是基础数据, ZS_YL_SZHZ是由其汇总而来;ZS_YL_YWFX是由ZS_YL_SZMX、YL_RYXX和YL_LTRY三者汇总而来;YL_DYFFYC_JS和YL_DDFFYC_JG均由ZS_YL_SZMX和YL_RRXX二者结合所得。其中, ZS_YL_SZMX、YL_RYXX和YL_LTRY三个都是通过JDBC调用数据库中存储过程, 从江门市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数据库直接获取数据, 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均有保障。

4 预测算法设计

在本项目的预测算法中, 主要涉及到各险种的基金收支预测, 下面以养老保险的收支预测算法为例, 重点说明。

在养老保险的缴费中, 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其他人员缴费三个部分组成, 需要分别对这三个部分的缴费率、征缴率和缴费基数总额进行预算和预测[4]。而其中的缴费率和征缴率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定值的, 浮动性不大, 但缴费基数总额是根据前三到五年的历史数据作为基础, 经过多次迭代循环, 得到现有的预测数据, 同时在现有的预测数据的基础之上继续进行迭代循环, 得到未来几年的预测数据。通过这个思路, 构建基金收入预测的算法模型, 可以得到养老保险收入预测算法的模型伪代码如下:

{year年其他人员 (无单位) 缴费基数前三季度总额}

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收入预测参数的说明, 见表2。

在养老保险的支出中, 着重对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的退休人员人数增长率、死亡人数增长率和平均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预算和预测。对于其中增长率和平均养老金是根据前三五年的历史数据作为基础, 经过多次迭代循环, 得到现有的预测数据, 同时在现有的预测数据的基础之上继续进行迭代循环, 得到未来几年的预测数据。

5 结语

本项目创建了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测预警模型, 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了政策与参保人员数据库和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智能管控及预警平台。系统为智能型软件, 操作简单、界面友好, 不仅可在现行政策下对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做中长期预测, 也可通过调整预警相关参数, 对不同政策假设做多方案预测预警, 比较结果, 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本项目将四大保险整合在一起, 可使政府在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实际工作中, 引入基金收支的监测预测预警制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少走弯路, 减少损失, 缓解基金问题引起的社会震荡。

摘要: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智能管控及预警平台充分满足了江门市社会保障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预测预警的需求, 有利于对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宏观监控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能力的提高。本项目的开展和研究对于各地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系统的开发与实现具有较高的实用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智能,预测预警

参考文献

[1]郭艳.社会保险风险预警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 2013.

[2]徐磊, 李勤.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预警系统的研究[J].计算机时代, 2007 (4) :49-51.

[3]吴忠, 汪明艳.基于J2EE的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2007, 24 (2) :37-39.

3.读懂工伤新规定 篇三

特邀专家 武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特邀专家 赵世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你怎么看

坚叔:细化工伤认定,让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掌握更多主动权,也让用人单位无空可钻,无法推卸责任、推诿扯皮,体现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坚叔:细化工伤认定,让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掌握更多主动权,也让用人单位无空可钻,无法推卸责任、推诿扯皮,体现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老徐:工伤认定条件的放宽,无疑是好事。不过,如何界定这个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呢?条件太宽泛了不好掌握啊。

大宋:这规定贴心得有点不适应。在下班后买菜和菜贩子吵架被打,也算工伤?自己下班走路不看路,专看美女,摔了也算工伤?自己家小区路没铺好,骨折了也算工伤?这不靠谱吧!

专家观点

工伤新规不宜误读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缺乏具体的标准,所以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新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它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认定该类问题的具体标准,降低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例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应该认定为合理路途。

不过,对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也不应过度解释,比如下班之后见见朋友,逛逛商场或者看看电影,可能就超出了合理线路、合理时间,不应该属于工伤范围。

还有一些人由于对新规产生误读,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那么买菜时崴脚、和菜贩子打架也应该算工伤”,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确实是在“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依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关键1:你签合同了吗

工作中丢了手指却没算工伤

今年30岁的小杜,儿子刚满3岁,一家人的生计全靠他打工来维持。然而,4年前工作中的一次意外不仅让他丢了食指,而且连工伤都不算。

2010年,小杜在某建筑工地打工,公司虽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上约定了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小杜万没想到,在工地干了还不到一个月,一分钱也没拿到手,却遇到了意外。2010年11月13日,小杜在从事包工头王某安排的工作时,被滚槽机将右手无名指压断。被送到医院后,建筑公司便对其置之不理。为了得到应有的赔偿,小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由于工作时间短,小杜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好在有同工地其他工友愿意为他作证。然而,劳动部门却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他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杜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尽管有工友为他出庭作证,但是法院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小杜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小杜没有工资发放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是包工头安排的,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所谓工伤,前提一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一直是工伤案件中最主要的纠纷之一。例如案例中的小杜,他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其它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工伤的认定中就容易出现纠纷。

尽管近年来一再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依然有很多劳动者重视不足。再加上有些老板为了节约成本,不跟劳动者签合同,也不上保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为了谋得一个“饭碗”,往往不得不忍气吞声。结果,一旦员工遭遇工伤,黑心的老板便开始耍赖。

不过,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意味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尽可能多地搜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它证据。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及“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考勤记录,工作中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在一定情况下都能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直接据此主张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劳动者还经常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淆,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差别巨大。特别是在涉及人身伤害案件中,赔偿金更是有很大区别。例如,某人雇佣了街头务工的临时工、大学生在校外打工实习,这些都属于劳务关系,如果工作中出了事故,只能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无法获得工伤待遇。

关键2:你加班有人知道吗

下班遇车祸企业拒认工伤

明明是加完班之后在回家途中遭遇的车祸,然而企业却不认账,拒绝认定是工伤……

陈师傅是某轻型客车厂的职工,2012年6月21日20点30分左右,刚刚加完班的陈师傅离开单位骑车回家,没想到刚出门30分钟,就在十字路口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事发后,陈师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1月21日,陈师傅的妻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也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不过,得知这一决定后,陈师傅所在的企业却表示不服,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企业称: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18点左右,陈师傅事发当晚并没加班,而是去处理其他私人事务,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过,陈师傅的两位同事证明,事发当天两人与陈师傅都在单位加班。

此后,虽然人社局也维持了工伤认定,但该企业仍旧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加班受伤理应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工作场所的监控视频资料、其他职工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陈师傅是20点30分下班,21点左右遭遇车祸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劳动者也要尽到基本的举证义务,要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受伤情况、系工作原因受伤等相关证明。

因此,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加班时,也应当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上下班的打卡记录、视听资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各种形式证据,为以后出现纠纷提供依据。

关键3:集体活动中遇意外咋办

因公骑马摔伤算工伤

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郎女士骑马时不慎从马背上摔了下来,导致胸椎骨折……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她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公司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劳动局却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郎女士却表示不服,随即将劳动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以团队建设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系正常工作安排为由,认定郎女士系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

法官说法

团队建设属于工作的一部分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工作原因、时间、场所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所以,案例中郎女士就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但是,并不是只要员工在集体活动遇到伤亡情况就能被算作工伤,关键还要看是否与工作相关。例如,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有的人未经允许私自单独行动,结果导致人身伤亡的,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关键4:出差时出事了算谁的

出差住宾馆摔成骨折

2010年的夏天,周某被公司派去外地出差。没想到,当他晚上在客房内洗澡时,不慎滑倒,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周某认为,他是公司安排入住酒店开会的,客房理应视为“工作场所”,其所受的伤害也皆因工作原因而起,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周某便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虽然他向劳动部门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以及单位证明等材料,劳动部门却认定他不符合工伤。周某不服,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得到依旧是“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2011年7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入住酒店系工作原因,但洗澡才是导致受伤的直接条件,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法院宣判后,周某表示不服,继续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依旧认为周某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无奈之下,周某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再审。最终,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申诉理由成立,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法官说法

“因工外出”应受保护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吃饭、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所以,案例中的周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法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因工外出”的几种情形,如《规定》提出,因工外出期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这些情形的细化,使得此类工伤案件的认定更为清晰、明确。

关键5:你知道如何申请工伤吗

工伤事故超1年劳动局不受理

“上报工伤认定1年时限已过,公司却没有上报工伤,说是没有交工伤保险。医生说过,像我这样的伤情,左手以后是不能干重活了,我该怎么办?”……

小李是鞍山某公司的一名职工,3年前,他在工作中被机器扎伤,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受伤之后,小李立即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公司领导也满口应允,还给他出了医疗费。休养期间,小李再一次找到公司,询问工伤的事情,公司给他的答复是“报过了”。

没想到,1年时间过去了,当小李找到劳动部门查询之后才得知,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而且根本就没给他上保险。结果,等到小李知道自己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早已过了法定期限,劳动行政部门也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申请工伤需在1年以内

需要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也有期限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案例中小李为例,虽然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但劳动者也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以后,首先应该尽量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次,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最后,还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做相关的调查核实。若职工方认为职工受了工伤,而所在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要由所在单位来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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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此外,还有3类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昆明车辆保险新规定 篇四

记者从云南省保监局证实,从6月3日20时开始,新版商业车险条款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行。

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变化是

强化了保险费率与风险的挂钩。通俗地说就是,低风险低保费,高风险高保费。那些驾驶习惯好、不出事故的车主将获得更低的车险价格。

车损险保额按实际价值计算

大地财产保险云南分公司李红向记者举例,如果连续3年无赔付,将在基准保费的基础上打6折, 而连续两年没赔付会打7折, 上一年如果没赔付打8.5折。

车险改革变化看这里:

关键词一:首次引入了新标准车型车龄与保费挂钩

改革前:

新车的价格是30万元,使用5年后实际价值到了10万元,按照现行条款,车主购买车损险,仍需按30万元计算保费;但理赔时,保险公司只按10万元进行赔付。

改革后:

车损险保额将按车辆的实际价值10万元来计算。这样,车主的保费就大大降低了。

关键词二:删除15项争议较大免责条款

本次商业车险改革还修订了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15条争议较大的责任免除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更加人性化。

改革前:

新车未挂牌发生事故,被纳入车损险保险责任。自家车撞自家人,也可获赔。

改革后:

与以前条款相比,新版车险还明确规定,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车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所导致的车损可获赔偿。如果发生事故时驾驶证丢失或过期,也可获赔。

关键词三:减少了3条责任免除事项

改革前

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都是不赔的

改革后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也减少了3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改革后都被列入保障范围。

关键词四:无责代赔,先赔后追

这次车险改革后还将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且被保险人无需向保险公司缴“追偿费用”。这样,能够有效避免车主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从而更好地保护权益。

关键词五: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

商业车险改革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是什么?

首先是促进费率公平

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其次是拓宽保障范围

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5.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五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中的离岗前本人工资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本人工资的规定是否一致,求懂的解释。

6.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1、文明交流,团结互助。

2、江门义工QQ群(以下简称“QQ群”)是义工交流的平台,设置的目的是资源共享,帮助义工们更好的交流和沟通,提升义工们的服务业务能力。

3、在本群里可讨论本群主题之外的话题,但不能影响主题的讨论。

4、维护QQ群整洁的聊天环境,不得发送垃圾信息,不得发送广告,不得恶意刷屏,不得发送过大图片,严禁发送不雅文字与图片。

5、QQ群成员严禁向外界泄露群内其他成员的信息和资料。

6、QQ群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章QQ群管理员聘任

1、QQ群管理员由由市义工联信息管理中心聘任,可以自荐。管理员应为注册的正式义工,且至少参加活动3次以上。

2、QQ群管理员要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统一思维,原则问题不得群内非理性讨论,可以向”江门义工-Q群管理员”群提交说明。

3、管理员违反管理规定,从严处置。

4、管理员对待群成员要一律平等,不得有性别,年龄,地域,民族种族,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等歧视。

5、管理员不得拉帮结派,不得把个人情绪带到管理中。

6、如果管理员因其他原因离线时间长达15天以上,须向“江门义工-Q群管理员”通告,以任命临时管理员,管理群内事务。

第三章 QQ群管理工作

1.群管理员工作职责

1.1招收、管理群内成员,定期维护、清理QQ群。

1.2关心群内成员,及时为群内成员解答疑问,向新成员介绍、解释义工服务工作。

1.3积极参加、配合群内事务及其他公益活动。

1.4待人和善,不得与群内成员争吵。

1.5不遵守QQ群管理规定者,管理员有权将其清理出群。

1.6通过网络宣传江门义工,解答爱心人士和义工的疑问。`

1.7协调群成员和义工联的联系。整理,汇总群成员的建议,及时上报信息中心,同时,及时向群成员传达新的活动内容和新的组织情况,对于新来义工有责任进行互动、引导。(这点很重要,希望各群主及管理员执行)。

1.8加强对义工网络资源的调整和管理,发掘每位群成员的特长,引导广大成员更好的参与义工活动,服务社会,奉献爱心。

1.9管理员协助管理本群日常事务,保持一定的在线时间,并在群内公布手机等联络方式,以便能及时协调解决本群问题。

1.10 管理员在线时应认真观察群内情况,对于违反群内规定的群员,给予警告无效后,管理员可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截图,文字说明等),提交“江门义工-Q群管理员”进行裁决。

2新成员登记

2.1新进义工加入QQ群后必须认真学习本群规,在管理员提示学习群规当日内跟贴表示遵守群规。

2.2Q群实行实名制,新进义工学习群规后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群名片,群名片必备内容有:“真实姓名”、“性别”、“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真实信息。2日内未完善群名片内容者,作移群处。(注:群名片格式为 真实姓名+其他,其他可包含昵称、组织、地区等)

2.3 群内禁止隐去姓名或QQ号。

2.4 总队提倡QQ群成员用真实姓名在”江门市义工网”同名注册。

2.5 群成员不得以多个号加入同一个群.3群内发图管理

3.1群内允许发尺寸规格在150*150像素以内的内容健康的图片,严禁发上传色情类图片。

3.2不得通过连续发图进行恶意刷屏。

3.3发送群成员相片,可以超过尺寸标准,但不得连续发送同一张照片。

4群空间相册 管理

4.1提倡成员上传经过甄选的有意义的相片。

4.2严格禁止上传虚假相片。

4.3同一成员上传相片两张及以上的,可以在相册内自建目录。

4.4群成员所发相片必须内容健康。

4.5 管理员根据相片的内容和大小,有权删除成员上传的相片。

5广告类内容聊天管理

5.1未经管理员许可,群内不允许发布商业广告。

5.2群内禁止发布连锁消息(特别是要求网友转发到其他群,转了就如何如何,不转发又如何如何等类信息),发现必作移群处理!

5.3 群内允许公益性质的广告,但恶意发广告或者链接中带有ID骗人点击的(例如所谓的免费申请五位Q号等类型广告),违者作移群处理。!

5.4如有群员因电脑中毒而发布敏感广告,群管理员有权暂时将其消息屏蔽。

6聊天内容管理

6.1 群成员有言论自由。为提高群聊天的深度与广度,鼓励大家针对公益话题踊跃发言, 并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污言秽语。

6.2 严禁群内争吵,聊天内容不得有谩骂、侮辱性语言,不得对他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

6.3 闲聊时如果有任何专业话题出现,应停止闲聊,待专业话题讨论完毕后方可继续。

6.4 聊天时禁止恶意刷屏。

6.5 当群内有新成员加入时,所有人均应尽可能的表示欢迎,并帮助、引导新成员办理志愿者注册、登记手续。

6.6 群内不提倡讨论政治话题,不得色情类话题,违者移出全部志愿者QQ群,并且记录到黑名单。

6.7 群成员有个人隐私的权利,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当事人的通讯记录、肖像等个人信息。

7.QQ群更新管理

7.1群成员更新

7.1.1 当群人数达到距上限余5人时,进入群成员更新程序。

7.1.2 更新时,将根据成员是否违反群规、是否积极参与讨论、是否参与本群规提倡的行动等情况决定更新人员名单。

7.1.3 管理员根据群管理规定,在群空间内发帖列出拟移出成员名单,并通知被移群成员,被列入移群名单内的人员,应在3日内到空间里以跟贴的方式申诉,未申诉者将更新出本群。

7.2共享资料的更新

7.2.1共享空间有群成员发布的各种资料,资料最长保留时间为3个月,超过3个月,管理员有权进行删除。

7.2.2人才数据库不作最长时间限制。

8对违规行为成员的处理规定

8.1对任何违反群规的行为,由群管理员进行处理。

8.2群内的违规处理分为:警告、除名、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入群资格、注销志愿者资格。

8.3对有违反群规3.1条、6.2条行为的成员,直接除名、列入黑名单;违反第一章第5条规定者,移出本群,并注销志愿者队员资格。

8.4除名但未列入黑名单者、未注销志愿者资格的,在保证不再违规情况下,经管理员批准,可再次加入本群。

9投诉

9.1对群内成员的行为不满意者,可联系群主或管理员投诉,请投诉者拷贝保留证据发至群主和管理员的邮箱或直接电话投诉,投诉电话可在各群群共享内查找。

9.2 群成员有向管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违反规定的管理员有批评、建议和向信息中心检举、控告的权利,但不可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10申诉

10.1.被处罚的成员可向管理员提出申辩,申诉者应在QQ空间论坛上公开其申辩书。所有成员均可对此提出意见。

10.2.被开除的成员可向管理员提交重新加入的申请,管理员应在网站或QQ空间论坛上公开其(申请书。所有成员均都可以对此提出意见。

第四章附则

1义工QQ群管理办法一经张贴即视为生效。

2所有群成员必须认真阅读,并无条件遵守。

3本群过去其他规定凡与本群规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群规为准。

7.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七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郑书宏律师团 卿莹

案情简介: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12日驾驶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由三环路方向沿益州大道向华阳方向行驶,在益州大道与刘真贤驾驶并搭载乘客张超的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捷达汽车相撞,致司机乘客死亡。死者司机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关于本次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超速驾驶并闯红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杨某某的驾驶证在2008有一次被扣满分未处理,造成驾驶证停止使用状态,2010年未交体检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指出保险公司关于商业险免赔事项具有说明义务。

对此,律师认为,首先,投保单中,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鲜章的投保人声明,承认确认收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且承认保险公司已经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详细介绍了条款内容,特别就黑体字((即商业险免赔事项)作了特别介绍,该声明表明投保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楚商业险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赔内容。

其次,在投保单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于商业险免赔事项条款进行了黑头加粗的特别处理,在整个保险条款中非常醒目。根据6月8日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旅行了提示义务。”从保险公司提供的由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认收到的保险条款中,可以看到该条款使用的是非常醒目的加黑字体,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第三,保险公司所提供投保单所附的保险条款上所盖公章不是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只是证据的小瑕疵,并不足以影响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承认的已经收到保险条款并获悉免赔事项的证据的效力。

8.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八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

江门国际网社保查询

202.104.205.73/

注:填写身份证号码中的“X需要大写;本栏目的社保查询数据来源于江门社保局;

逢周一数据更新,此过程将暂停查询;始查询密码为:888888

社保查询的内容仅供参考,当月的社保具体详细信息请到当地社保部门查询,或致电96807722查询。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办社会保险登记、年审业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地址:江门市跃进路102号(市体育场侧)

电话:0750-3272901

电话:0750-96807722(自动咨询)160(人工查询)--养老保险待遇科

网址:ldj.jiangmen.gov.cn

9.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九

答: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抢救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工伤医疗费按前款规定处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

工伤职工获得赔偿后,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工伤职工不能获得赔偿的,经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证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江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新的处理规定)

浙政发〔2009〕50号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支付办法还不够完善等。为进一

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伤保险扩面成果,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要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做好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的劳动用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建设项目启动与职工工伤参保同步。

二、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40号文件精神,重视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用人单位出资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等方法加以解决。针对“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等特点,区别不同情况,制订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政策衔接问题。尚未出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设区市都要在今年10月底前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各统筹地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将大部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0年底前将所有“老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调整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上新台阶。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 2011 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 5% 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 30% 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 年 1 月 1 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 年 1 月 1 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 18 周岁的,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 20 周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5% 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

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九、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要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民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及时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与本通知内容有关的事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10.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定 篇十

开发商“偷面积”有多种花样

“其实开发商‘偷面积’的做法很多,包括阳台全部封闭还是半封闭,飘窗还是落地窗,层高是两米多还是四米多,说法做法很多,但是开发商都是以优惠赠送的噱头来做宣传。”7月14日,记者调查发现,哈尔滨路某楼盘就打出了“买一层送一层”的宣传广告。记者了解到 ,该楼盘中的重要户型就是号称做到4.7米层高的LOFT公寓,“把层高设计成4米多,就可以向购房者宣传做出复式的住宅效果,虽然可以得到两层的空间,但是在房产证上写的只有一层的面积,虽然说表面上看着非常优惠,但是两层的钱基本上都算在了一层的单价上。”岛城房市业内人士解释说。

对于普通住宅来说,对于阳台计算面积的做法可谓形成了业内潜规则。“没有封闭的阳台,基本上是算一半的建筑面积,全部封闭了,就要算全部的面积了。”岛城一家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说。“一些豪宅、洋房偷面积的做法更严重,有些甚至打出了百分之百甚至更多的得房率。”业内人士张先生告诉记者 ,“送地下室或庭院,已经成了业内通行的一种做法,但是地下室是不计算入建筑面积之内的。”除此之外,赠送设备间、送露台、送飘窗等做法在岛城售楼中也非常常见。

阳台面积要以主体结构为界计算

记者了解到,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在7月起实施,在阳台面积计算上,新规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也就是说,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除此之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在一层还是两层的计算上,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十一

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8]7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七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7]191号)和省编办《关于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312号)精神,成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处级,归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

一、调整职能

 整合市及蓬江、江海和新会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不得再行使上述职能,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就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意见,为执法提供依据。

二、主要职责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主要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各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如下:

(一)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大型会议;负责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信息、文印、财务、接待、车辆、设备和机关后勤管理;负责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与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布置工作任务的督办工作;负责保卫、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 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监察、宣传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纠风督察工作;负责受理对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的投诉,受理对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加挂直属大队、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突发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需由市局直接处理的案件;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活动的抗法、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活动;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目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制科

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草拟行政执法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处罚审查工作;承办城市管理重大违法案件的审理;协助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调研;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执法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罚没、暂扣物品的监督管理。

四、派出机构

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分别与各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各分局日常业务开展、经费(含各分局局长经费)、人员管理由各区负责,执法职权界定、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着装、执法队伍相关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

 各分局机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对所属执法队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参与市局组织的跨区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属执法队伍及协管人员进行管理;承办市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 各分局内设综合股和若干个执法中队(股级),执法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具体执法工作。各分局执法中队的设置、名称、管辖范围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在核定的执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由各区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市编办备案。

五、人员编制

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执法专项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8名。

 蓬江分局执法专项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江海分局执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 新会分局执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暂由市市政局局长兼任。各分局局长实行市、区双重领导,分局局长人选由所在区提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免,分局局长兼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六、其他事项

(一)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公务员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这些执法人员原使用的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分别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12.2018年海南省生育保险新规定 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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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省生育保险新规定

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支付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包括: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支付标准在原定额基础上增加500元;

2、剖宫产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例分别增加500元;

3、进行卵巢囊肿切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侧增加500元。同时进行几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4、参保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引发并发症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并发症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务项目据实审核支付。

5、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并发症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审核报销。

6、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其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参保人妊娠期内每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一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最高1000元。

《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符合享受海南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在分娩当月用人单位已经申请缴费但尚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于次月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此前参保人如需报销产检费用,需要保存每个月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票据,给报销带来诸多不便。在《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只要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结算支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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