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稿

2024-09-11

审稿(精选9篇)

1.审稿 篇一

双湖网审稿标准

1、新闻内容抄袭,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新闻稿文字内容大多雷同,相似程度40%以上;

2>引用图片相同;

不同账号出现以下情况,新闻稿内容雷同,追究相关主管单位并影响该单位双湖网来稿月底统计,追加封号2周。

2、新闻稿内容空泛,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内容跟相关单位业务并无太大瓜葛;

2>内容跟相关单位党建工作无关;

3>内容话题与范围,与当前我市详情无关;

以上空话、套话,与退稿处理,月底统计不计入相关单位统计,累计5次,封号1周。

3、新闻稿内容真实性存疑,主要是以下几点:

1>没有发生的事情和活动,写出来作为内容;

2>没有参加的人物;一经举报,封号1周。

4、新闻稿内容信息不准确的,胡编乱照等现象,主要是以下几点:

1>人和事对不上号;

2>地点错误;

3>领导职务错误;

出现以上错误,追究相关单位,对以上错误出现3次及以上的,封号1周并双湖网月底来稿统计给予差评,情节严重者相关单位双湖网来稿统计月底直接清0。

5、新闻稿同一账号出现重复投稿的,出现一次,查证属实的,封号一周,达3次以上,封一个月。

6、新闻格式不合规范,主要以下情况:

1>原则上,标题不准出现“”、《》之外的标点;

2>图片太大或者图片打不开;

3>文字段落,排列杂乱无章;

发现以上几种情况,情节轻者,封号1-3以内,多次累犯者,封号1周。

7、连代处理,所辖单位出现上述情况,对相关主管单位,影响到月底该单位主管单位月底统计;主管单位,辖区内出现大面积以上情况的,我们将视情而定,直接追究到该主管单位。

出现以上情况,欢迎各位通讯员相互监督,积极检举,我们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标准最终解释拨打2277065.

2.审稿 篇二

伴随期刊和学科发展, 本刊的作者来稿越来越多, 稿件涉及诸多相关专业、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为了保证期刊质量, 对作者和稿件负责, 进一步加强与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的联系, 发挥专家在办刊中的作用, 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 特面向国内外征集审稿专家, 协助本刊进行稿件评审工作, 具体如下:

一、资历要求

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者;国家级科研课题及省部级科研课题负责人;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学 (专) 科与实验室负责人;国际合作项目的承担者;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科研经验或有审稿经验的在读博士, 未出站博士后;在杂志上经常发表论文的年轻作者;企业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与实践经验者。

所有人员要能使用网络审稿。

二、自荐程序与方法

请将审稿专家简历 (请列出科研成果、审稿经验和发表论文情况) 用电子邮件发送到编辑部信箱 (oshms@chinasafety.ac.cn) , 邮件主题请注明“审稿专家”。对入选的审稿专家, 编辑部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 并赠阅本刊, 并向审稿人按审稿量发放薄酬。

三、本刊审稿重点

文章选题的新颖性, 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与实用性, 研究成果的实用性, 文字表述的逻辑性, 图表处理的统计学意义等方面进行评议。

欢迎您加入到本刊的审稿专家队伍中来。具体事宜可咨询编辑部: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100029)

电子信箱:oshms@chinasafety.ac.cn

3.特聘审稿专家 篇三

您好!

《风湿病与关节炎》是面向国内外发行的突出中国风湿病学特色的专业学术期刊,以风湿病的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康复、预防为主,涵盖与之相关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突出临床实用性。办刊宗旨是:报道风湿病与关节炎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和临床实践经验,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为提高我国风湿病与关节炎疾病诊疗水平服务。

由于本刊来稿越来越多,稿件涉及诸多相关专业、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这给我们的审稿工作带来了越来越高、越来越专和越来越细的要求。为了保证期刊质量,对作者和稿件负责,进一步加强与相关专家的联系,发挥专家在办刊中的作用,促进风湿病学科的发展,我们希望更多相关学科的专家成为本刊的审稿人,帮助我们对文稿进行专业审理和把关。

本刊现面向医学领域特聘有关审稿专家,具体要求是:

一 学科范围: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风湿病与关节炎及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等专家。

二 资历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科研课题及省部级科研课题负责人;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等相关二级分科学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等;在我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的作者;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或经编委会认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审稿专家应热心风湿病专业学术、积极参与本刊工作、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并能使用网络审稿。

三 程序:首先在本刊网站界面点击上侧导航栏上审稿专家,进入“专家须知”界面,请认真阅读“专家须知”内容后,点击左侧导航栏上的审稿专家申请表,显示“特聘审稿专家申请表”后,按要求认真提交相关信息。经过试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即为本刊正式审稿专家,颁发“审稿专家聘书”。

四 审稿重点:文章选题的新颖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与实用性,研究成果的可信性,文字表述的逻辑性,专业语言的使用,图表处理的统计学意义,摘要的完整性,参考文献(具体见网上审稿表格)等,负责任的进行评议。

五 考核办法:审稿专家主要参与相关专业稿件的同行评议工作,还可以积极参与杂志的编辑出版、撰稿组稿、广告发行等工作。审稿专家的量化考核办法如下。

1.审稿量:1分/篇。

2.审稿得分(编辑打分):所审论文得分的均值。

3.参加本刊审稿专家会议及编委会会议:1分/次。

4.撰稿:1分/被本刊采用1篇。

5.组稿:1分/被本刊采用1篇。

6.期刊经营:根据贡献度加分。

各项分值之和为每年最终得分,酌付审稿费。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审稿专家,将被聘为编委。因本刊编委会实行末尾轮换制(见本刊“章程”),如审稿专家得分高于编委,在下届编委会换届时将被优先聘为编委,已是编委的优先聘为常委,以此类推。

欢迎您加入到本刊的质量管理和经营中来,本刊的进步离不开您的大力支持!

《风湿病与关节炎》编辑部

4.社区实施意见(送审稿) 篇四

关于印发《楚雄州社区党组织推进学习型

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委,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州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楚雄州社区党组织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楚雄州委学习型党组织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楚雄州社区党组织

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社区党组织中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市民综合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央和省州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州社区党组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的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基础工程,是巩固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一个长效举措。社区党组织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推进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承担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任务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增强城市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党组织和社区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建设学习型社区党组织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展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各项工作。

二、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主要以建设文明和谐社区为主题,以推进落实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和构建区域化党建格局的“三有一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提高创先争优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的能力,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社区。

(一)目标任务

1、提升学习理念。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引导和培养社区居民确立“学习是生存与发展的第一需要”、“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终身学习”和“通过学习改变观念,改变行为,改变命运”的理念,把学习作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完善自我、超越自我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2、完善学习体系。根据社区特点,建立各类社区文化学习组织,形成完善的社区居民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计生教育、安全教育、青少年教育、老年人教育、流动人口教育等学习教育体系。

3、培育社会新风。社区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形成爱国家,爱集体,爱社区,齐心协力共建美好家园的浓郁氛围,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邻里和睦、共

— 3 — 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形成现代科学文明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崇尚科学的良好风气。

(二)基本原则

1、全员学习原则。社区是居民共同的家园。社区全体成员都能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全员学习,不断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2、带头学习原则。社区的党员、干部及驻区单位的领导要争做学习的带头人,通过学习,带头超越自我、重塑自我,以自身素质的提升来引导社区成员整体素质的提升。

3、互动学习原则。社区全体成员在学习的过程中要互相启发、互相激励,使个人的学习认识逐步上升为组织的、大家的知识,将个人的智慧逐渐演进为组织的、集体的智能,发挥出社区整体的系统效能。

4、创新学习原则。社区全体成员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结构,创新学习方法。要以创新发展为学习的根本目的,不断强化社区成员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学习内容

(一)学习理论知识。深入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 — 4 — 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体就是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学习业务知识。以如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为学习主题,结合“三有一化”的目标,重点学习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等社区建设方面的知识,并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和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安排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学习,提倡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三)学习经验典型。引导广大社区党员干部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实践能力。要善于从宝贵的历史经验中获取推动事业发展、做好各项工作的宝贵启示和精神动力。要善于学习借鉴其它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紧密联系自身实际,有机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丰富和拓展本地区改革发展的思路和办法,切实提高党组织领导和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提高解决突出矛盾、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四、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学习形式和载体

(一)开展集体学习。建立并完善相关学习制度、“三会一课”等制度,合理安排并及时调整充实学习内容,增强学习的

— 5 — 针对和系统性。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经常性开展党员座谈会几个中学习教育活动和交流研讨活动,交流心得体会,使党组织活动成为党员相互学习的重要课堂,交流思想的精神园地。

(二)开展个人自学。坚持个人自学,扎实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天学习不少于一小时,每月阅读图书不少于一册,每季度写一篇学习心得,每年写一篇有见地的调研文章,每年提一条建设性意见。加强和改进个人自学,引导社区党员干部养成良好学习习惯,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参加职业水平考试等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函授教育。

(三)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到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就是社区教育重点原则,把学习型社区建设同解决居民群众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参与社会竞争能力内容的学习,在社区内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做到思想教育与排忧解难同步并进。

(四)开展全民读书活动。各社区要根据社区居民不同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全民读书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图书室的优势,组织社区党员集体阅览书籍和重点文章。举办“学习交流会”、读书报告会、教育咨询、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展评选“学习之星”活动,因势利导,不断将全民读书活动引向深入。

(五)开展各种教育培训。各社区要针对居民不同层次的需要,依托区社区活动中心、成人职业学校,积极与挂钩驻社区单位沟通联系,力所能及地开展公民道德、普法、科普以及各种社会文化生活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开展社区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社区居民的生活技能和致富技能。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各具特色的科学文化、生活知识和岗位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学习要求。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各社区要运用学习讲坛、读书会、知识竞赛、技能比赛以及“请进来走出去”等广大党员喜闻乐见的手段,特别是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重大活动开展和“五〃一”、“五〃四”、“七〃一”、“十〃一”等重大节庆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契机,不断丰富完善工作抓手。要通过开展爱心捐款、义务服务、走访慰问等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七)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要立足社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广场文化、楼道文化、庭院文化等活动,使各社区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社区文化,促使社区居民逐渐形成崇尚知识,崇尚文明,追求进步的健康的生活观念。

(八)开展社区文明细胞创建活动。要把学习型社区建设

— 7 — 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结合起来,将文明细胞建设融入其中,以不断丰富和提高学习型社区的内涵,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九)开展典型宣传活动。要广泛开展向杨善洲、文建明同志的学习活动,着力发现和挖掘社区典型的学习个人和学习事例,充分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的感染力和教育意义,加强宣传,以点带面,引导社区居民向身边的人学习,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五、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方法步骤

集中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着重抓好调查摸底、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筹备动员大会等工作。要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严格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确保工作及时启动,不留死角,顺利开展。社区流动党员以参加流入地党组织学习为主,定期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学习情况为辅开展学习活动。社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党员,视情况进行学习。

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总体安排自2010年9月至十八大召开前,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月至2月)

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学习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 — 8 — 相应的学习制度和考评奖惩机制。召开部署会或推进会,进一步安排好各项具体任务,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顺利开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3月至12月)

1.完善制度。各社区认真梳理已有各项学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集体学习、调查研究、个人自学、主体教育、考核评价、奖惩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2.创新方法。以读书会、汇报会、经验交流会、讲座、社区文明细胞创建活动、宣传栏、板报、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全面铺开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突出特色,确保效果。

3、推出典型。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与创先争优活动中创建基层党组织建设先进县市和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有机结合,推出一批先进学习典型,使学有榜样,行有示范。

4、组织评比。根据州委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优秀读物,借助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读书征文等活动,定期开展“学习之星”、“读书之星”评比活动。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2年1月至党的十八大召开前)采取自查的方法,通过“回头看”认真回顾总结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采取适当方式组织社区党员、群众进行评议,对行之有效的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

— 9 — 效机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

六、加强对社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社区要建立相应的学习型社区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指导和协调学习型社区的工作,并把学习型社区建设作为文明社区评比的重要内容,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制度,完善措施。健全建设学习型社区党组织的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党组织集体学习制度。确保每月最后一天为党员学习日,确保每月集体学习不少于 1 次,切实提高学习质量。二是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科学安排岗前培训、业务培训、选任培训、理论培训等。三是建立健全党员个人自学制度。明确要求制订学习计划和目标,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学习,激发个人学习的内在动力。对部分年龄偏大的党员,要采取送教上门、互助互学、传教帮带等特殊学习方式。四是建立健全主题教育制度。利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大活动等时机,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各类形式的学习或主题教育,并形成制度。五是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综合考核评价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把理论素养、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六是建立健全学 — 10 —习成果转化制度。通过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工作汇报等多种形式,促进学习教育成果及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三)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带领社区居民学习中央和省、州、县市相关政策,深刻领会创建学习型社区的重要意义,形成共同愿景。利用多种媒体和社区的宣传栏、橱窗等,采取多种形式,对学习型社区建设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宣传学习典型、强化学习理念、推广学习经验。

(四)整合资源,提供保障。要发挥驻设区单位的作用,充分利用社区文化教育资源,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文化单位等要向社区居民开放图书室、阅览室、活动室等各类学习教育场所,要在社区内建立广泛的学习网络,要积极开展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的结对学习活动,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五)统筹兼顾,抓好结合。创先争优与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两个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党建活动。两者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对于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基层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强劲动力以及推动基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深入的重要抓手,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作为基层创先争优活动的原则要求和重要内容,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 11 — 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做到二者相互促进、密切配合、共同发展。

主题词:党建工作

学习型党组织

社区

实施意见

通知 抄报:省委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宣传组各一);州委常委,州人大主任、州政协主席 抄送:州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州委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 中共楚雄州委学习型

2011年 月 日印发

党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电子商务法二审稿 篇五

(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网络出版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

第八条国务院建立电子商务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处理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政府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九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公示。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前条规定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的标的为在线提供数字产品的,以承担交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数字产品发送至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经当面查验无异议的,收货人应当签收。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四十六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四十七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信息。

第五十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其他未授权交易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材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五十八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五十九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六十一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六十二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六十三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六十四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

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和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的;

(二)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的;

(二)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核验、登记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七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或者不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六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垃圾处理机制简介(送审稿) 篇六

生活垃圾处理机制简介

去年以来,该村以创建环境优美示范村庄为契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建设,初步探索出适合村情的“一元投入、两个体系、三支队伍、四项制度”垃圾处理运行机制,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探索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一元投入。通过村“一事一议”每个村民每月交1元垃圾清运费,引导园区业主、农家乐业主主动投入,结合财政补贴,解决日常运转经费难题。两个体系。即以“收集桶、投放池、分类房、填埋场”为载体的垃圾无害化分类收集体系,以村级综合服务社、农资店、便民店为载体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点体系。三支队伍。以11名保洁人员为主的清扫保洁队伍,以群众代表、卫生管理员为主的监督考核队伍,以定点和流动收购员为主的再生资源回收队伍。四项制度。即按照“间天清扫、定时保洁”要求建立的清扫保洁制度,按照“可利用、不可利用和有毒有害”分类标准建立的户分类收集制度,按照“户自查、组督查、村检查”模式建立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月比评、年总评”流程建立的考核评比制度。

7.《大众标准化》征集审稿专家 篇七

为进一步提高《大众标准化》的学术水平和办刊质量,全面推行匿名审稿制度,编辑部现征集审稿专家,希望有正、副高级职称的质量、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踊跃自荐,或者推荐合适人选,以期共同推动期刊的进步和发展。

本刊对投稿初审后,交由拟聘请审稿人对以下方面进行评审:

1.稿件在所涉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工程实践的意义和作用。

2.对稿件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作出评价。

3.审核数据、资料、图表等的可靠程度,计量单位是否规范。

4.稿件在学术上是否有创新、独到之处,有无实用价值,是否宜于发表。

5.若宜发表,需要作者修改、增、删、或重写处,请提出具体意见;小错误或文字、语句、措辞欠妥之处,也请标明。

6.对不宜在本刊发表的稿件,请具体说明理由,并提出继续进行研究的方向、方法及可供参考的资料。

本刊审稿专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大众标准化》为外聘审稿专家颁发证书,并邀请审稿专家参加本刊举办的编委会成员及审稿专家研讨交流活动。

2.审稿专家本人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产生的论文,首先提供给本刊,并向编辑部传递本专业最新研究动态、重要科研课题立项信息等。

3.审稿专家本人撰写或推荐的优质稿件优先在本刊发表。

4.编辑部根据审稿数量及其他工作参与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并按年度对审稿专家进行评定、筛选及增减。

5.本刊将在杂志和网站上公布审稿专家名单、工作业绩及其相关科研成果。

请愿意为《大众标准化》杂志审稿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认真填写下表,并通过邮件传回编辑部。

有关具体事宜请咨询编辑部:

8.由《全宋词审稿笔记》出版想到的 篇八

看到《书品》今年第一期中华书局版《全宋词审稿笔记》出版的消息,真是感慨万端。因为,这部书的两位撰注者——王仲闻先生、唐圭璋先生,他们已经不能亲睹自己曾辛勤劳作出的结晶、享受那精神的收获了。

至于说到王仲闻先生,此前只看到过沈玉成先生等少许的纪念文章,现在《书品》又刊登了陈尚君先生的书评,且标题是《逆境中成就大事业》,而副标题中又赫然标出“纪念王仲闻先生逝世四十周年”,不由心里一惊——可不是么?四十年矣!而王先生生前所遭遇到的所谓“逆境”,今天阅读此书的青年读者会想象得到么?

陈尚君先生在文章中说:王仲闻先生生前曾遭“特务嫌疑”和“右派”(“不宣布”的“右派”)的“桂冠”。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可惜文章中没有具体说明。笔者曾在撰写《于无声处听惊雷——鲁迅与文网》一书(江西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时,无意中查到一些相关的材料,可以聊补一二如下。

原来王仲闻先生幼年时深受父亲王国维的影响和熏陶,他又喜爱古典文学,可是因为父亲死后家里贫困,中学未毕业即进了上海的邮局参加工作。他在业余仍潜心词学,并与词家夏承焘、唐圭璋诸先生时相往来。然而,王仲闻当年供职的邮局,正是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和蒋介石重新上台(下野后赴日本与宋美龄结婚,得到西方和日本的支持,继返国重新登台)之后大搞集权统治之时由国民党“中统”掌控的机构,而彼时鲁迅在上海通过多次通信,也渐渐“发现”了国民党实行“邮检”的“秘密”。你想,这一情节,在沧桑鼎革之后,一旦置换了具体的历史场景,即便王仲闻当年不过只是一名小职员,在那严苛的政治运动中,恐怕也是“跳进黄河也说不清”矣,于是,所谓“特务嫌疑”,大概就是由此而来的了。

1949年以后,王仲闻从上海被调任北京邮电部秘书处副处长,后又下放为邮局营业员,至1957年被划成“右派分子”,乃至被迫退职。其时,王仲闻正是身处“逆境”,却依然治学不倦,他整理多年的研究心得,陆续出版了《南唐二主词校订》、《诗人玉屑(校勘)》、《渚山堂词话·词品(点校)》、《蕙风词话·人间词话(校订)》等,并编成《李清照集校注》等,一时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后经人推荐,在中华书局编辑部为“临时工”,从事古籍的校订工作,这可以说是他的“归队”。据当年与他共事的人回忆:王仲闻博闻强记,熟悉古籍,尤精于诗词、笔记及宋代文物,每有所问,对答如流,因此有“宋朝人”之称。他还为唐圭璋编辑的《全宋词》加以补编,且费时四年之久(于1965年出版),但却不能署名。“文革”爆发后,王仲闻即被解雇,复遭猛烈冲击,其中一条原因即是他曾担任过国民党“中统”掌控的上海邮政局的职员,因此,大概就是“国民党特务”了。王仲闻走投无路,遂效其父,投昆明湖,却未能死;继又仰药,于1969年含冤自尽。

王仲闻身后,尚有《读词识小》、《唐五代词新编》两部手稿,也因此蒙受损失而不存,据说其中20多万字的《读词识小》是王仲闻的精心之作,曾由钱锺书先生审稿,被“文化泰山”的钱锺书许之为“奇书”,不幸遭劫,闻者惜之。

文化世家消亡的感慨

以上是由王仲闻先生逝世四十周年以及《全宋词审稿笔记》的出版有感而发的涂鸦,同时又由王氏父子的隔代悲惨命运联想到如今人们经常喟叹的所谓“文化世家”的消亡,不由再想感慨一番。

许多人喟叹从前的所谓“文化世家”如今大多消亡不存矣,记得一些报刊还讨论过这种文化现象以及其何以竟消失的原因等等,比如时代精神的丕变、学者学养条件的不存,等等。总之,似乎是一桩令人感慨和让人凭吊的事情,所谓历史演变的严酷,由这一个窗口,也竟可以窥出些许的“风景”来。却说浙江海宁王氏“文化世家”吧,王国维先生以及其先世不论,王国维身后呢,其生前共有两位夫人,并与之生有八个孩子(六男二女),即王潜明、王仲闻、王贞明、王纪明、王东明、王登明等,王国维生前对儿女的将来有过考虑,大概是他从自己的经历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即从事学问要吃许多苦,所谓“君子固穷”之类;何况时局不宁,要写些文字,不免可能会惹祸。于是,他打算让他的孩子们从事一些“形而下”的行当,也就是拥有“一技之长”,可以自力更生,不需依靠家庭或其它条件。因此,王国维在世时,就吩咐长子去考海关,次子去考邮政,三子去考铁路,等等,果然其后辈一一如其所愿,各安其分,各守其行。

王国维在世时,其长子王潜明因病已去世(因此王国维与儿女亲家的浙江上虞罗振玉有了隔阂),到了王国维故去之后,他的几位较年长的孩子已经开始出外工作,剩下的四个孩子就随母亲回到了海宁老家中,此后又分布在北京、福建、昆明等地,各自开始了自己的生活。次子王仲闻在北京邮局工作,六子王登明在上海第一医院任讲师,至于三子王贞明、四子王纪明、长女王东明,则在国共决战之际带着他们的妹妹和母亲去了台湾,后来又居住在高雄,现在只剩下王东明一人在世(?)。至于大陆,据说王国维的五子王慈明仍然健在,不过已是接近百岁的高龄了。他退休前是四川成都量具刃具厂的总工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

今天我们纪念王仲闻先生,是因为有《全宋词审稿笔记》的出版,然而,我们又无法不有一点“遗憾”,就是王国维先生的后代,除了王仲闻先生,竟无一涉足其父亲所曾关怀的领域,以致海宁王氏“文化世家”竟由此告终,而且这种势头如今更是疯长——以笔者孤陋寡闻的见闻,似乎文史领域的大家,大概只有邓广铭先生等极少有家传(如邓小南女士)。若论原因,则已不是当年王国维先生所虑,而是更为可怕的“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矣!可慨也夫!

当然了,换一个场景,如王仲闻先生当年若能谨记父训,仍然老老实实在邮局里卖邮票,他可能就会与他的弟弟王慈明一样,也可以活到八九十岁,不会碰到什么“逆境”了。由此说来,王国维先生当年为子女的考虑真是洞若观火,切中肯綮呀。

一个是历史的悲伤和遗憾,一个是现实的焦虑和遗憾。

9.审稿 篇九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们是江海廉洁学社代表,接下来就由我把学社成立一年多来工作开展情况个大家作一简单介绍!首先是:

成立背景与概况

在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会议精神指引下,我校高度重视廉政文化“三进”工作,通过对在校生开展廉洁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促进学生逐渐形成廉洁意识。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构建学生社团平台来聚集一批志同道合的良师诤友。通过开展校园活动来传播廉洁理念,弘扬廉洁精神。在此背景下,江海廉洁学社应运而生。

学社挂靠于南通市廉政文化研究所和南通大学政治学院,是全国首批成立的大学生廉政文化研究社团,也是江苏省高校中唯一的一家廉洁社团,是全国大学生廉洁社团网络首批五个理事单位之一。学社聘请我校纪委书记、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所长杨礼宾教授为顾问,聘请我校政治学院副院长成云雷教授为指导老师。学社还配合我校纪委等部门开展廉洁文化学习、廉政教育实践、廉政文化学术考察交流等廉洁教育工作,为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贡献力量。

学社自2011年5月10日成立以来,积极吸纳新社员,队伍不断壮大。截止到目前为止,已发展有二百多名会员,遍布我校政治学院、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商学院等十多个院系。学社成员积极参加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活动“5·10”思廉日专题报告会,并将其打造为学社主要成员学习廉政文化知识、认知廉洁人物典型、提升自身学术素养的优秀资源平台。

接下来着重给大家介绍几个主要品牌特色活动:第一个是: “百年校庆·廉洁校园行”暨“大学生廉洁诚信周”系列活动

2011年11、12月期间,学社响应高校廉政研究与教育学会关于开展首届12·9全国大学生廉洁诚信周活动号召,在南通大学纪委和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一系列活动。活动分为四个板块:1.“廉洁校园”志愿者招募;2.“廉洁校园”志愿者见面会;3.首届12·9 “江海杯”廉洁诚信知识竞赛;4.“大学生廉洁诚信周”成果展示会。此次活动共有北京大学、湖南大学、郑州大学和我们南通大学等全国21所高校参与。12月初在北京召开首届12·9全国大学生廉洁诚信周总结表彰大会暨新闻发布会,对在活动期间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北京大学、南通大学等7所大学进行了表彰,颁发了奖杯。

第二个是:为庆祝我校百年校庆,在南通大学纪委和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的支持下开展“廉洁文化校园行”系列活动。

其中,2012年5月,为支援甘肃舟曲贫困灾区,开展“爱心捐赠义卖·支援贫困山区”活动。旨在通过给广大同学构建一个奉献爱心的平台,提醒同学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重视。此次活动得到了南通地方电台采访报道,并在黄金时段播出,扩大了学社的社会影响力,彰显了学社的社会担当。第三个是:参加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廉洁社团领袖夏令营

2011年7月末,我社与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全国18所高校的23名廉洁社团骨干参加由高校廉政研究与教育学会主办的“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廉洁社团领袖夏令营”。在本次活动中,我们江海廉洁学社与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会等高校廉洁社团联合发起成立“全国大学生廉洁社团网络(SIAN)”。号召成立高校廉洁社团的沟通平台,通过各高校社团的资源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举办若干有特色有社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在大学生群体及社会中推广廉洁理念。学社前社长刘何涛应邀作了主题发言,进行社团工作经验交流。此次夏令营得到了全国多家媒体单位的广泛报道,社会反响热烈。第四个是:参加全国首届廉洁大使评选

2012年5月,学社积极参与由全国高校廉政研究机构网和SIAN组织的针对全国高校大学生的首批廉洁大使评选。全国共评选出30名廉洁大使,我们学社作为全国首批五个理事单位之一,有两位社员顺利当选。而且于今年暑期应邀参加在吉林长春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廉洁社团领袖暨首批廉洁大使夏令营。第五个是:利用新传媒,开展新形式

2011年12月,学社参加由团省委宣传部、中国青年报江苏记者站、中国(江苏)高校传媒联盟主办的“江苏高校社团发展论坛”,荣获:“江苏省人气社团“二等奖”。

学社于9月初参加微博校园,积极参与线上活动。通过微博平台,发布学社开展活动的信息,进一步扩大了学社的影响力。在利用新传媒工具推广社团理念、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等方面进行了尝试,积累相关经验。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学社将着重凝练特色,举办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5·10江海廉洁宣传月系列活动;南通廉政文化教育基地考察活动;南通大学生‘我的廉政观’辩论赛;大学生廉洁教育知识竞赛等。

与此同时,积极参加其他高校举办的各种交流活动,加强联系,借鉴有益的活动经验。

我们学社将时刻牢记时代所赋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抓住机遇,扩大宣传,将廉洁理念融入我校学风、校风。并以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为依托,充分利用南通特有的廉政文化广场、廉洁主题公园等文化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力争承办一届全国性大学生廉洁社团工作交流活动,创造全国性的影响力,将我校廉政文化教育打造成为南通地区、江苏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亮丽风景线。

回顾过去,我们披荆斩棘;

展望未来,我们壮志雄心;

让我们携手一道, 打造属于新时代大学生的廉洁校园文化!

南通大学江海廉洁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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