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协议

2024-10-07

合作保密协议(共9篇)

1.合作保密协议 篇一

业务合作保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鉴于

1、甲乙双方进行技术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并将拥有或已经拥有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双方愿意以本协议规定对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如有 泄露愿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条

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所有或专有的,或

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识“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信息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设计图、产品外观、项目内容、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一方通过合法行为已经获悉的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2、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选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经过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受方仅可为双方业务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保密信息;

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业务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利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情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没有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 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八条 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 仲裁解决。

第九条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接受方须永久保密本协议内须保密的任何信息。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2018年5月15日

日期:2018年5月15日

2.合作保密协议 篇二

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也主动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但一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 以及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而导致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范围不清楚, 只把公司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没有认识到公司的客户信息、不公开的业务信息等也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以下主要谈谈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

二、企业应如何完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 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 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 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 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 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竟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防范泄密措施。

企业与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企业与职工订立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2 2条的规定, 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 企业与劳动者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 以明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商业秘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了明文规定, 但只是概括性的, 在具体实施中, 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小同的理解。把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等认定为商业秘密, 一般人还比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客户名单、业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的认定, 却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 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 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 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事前签有保密协议, 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 并且这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 权利人仅凭协议就能证明特定的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 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 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最重要环节。

订立保密协议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 在实践中, 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 但没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在实际中也没有支付这类保密费用。这种只规定劳动者单方义务的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或能否被劳动者主张撤销或变更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由于此类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常常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特征, 如果企业不考虑基于员土承担了保密义务而应由企业为此给子一定的补偿, 此种保密合同或条款很可能会因违反合同法第4 0条的有关规定, 即因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因而应引起企业方的特别关注。

另外, 签订保密合同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职土在职期间因土作获得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的关系问题。雇主不能限制雇员使用其在工作中学到的与工作有关的技术。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学习、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 是其多年经验累积的结果, 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 不是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内容也作为商业秘密处理, 势必侵害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 为法律所禁止。若将雇员的一般知识和技能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将可能造成一些本属于公共领域, 但又非常有用的信息不能正常使用和自由流通, 影响社会公益, 同时侵犯到雇员的人格, 影响到雇员的基本生存。但是, 对于商业秘密过于狭窄的解释也未必是好事。因为这种做法反过来会使木应受到保护的信息得不到保护, 从而挫伤企业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职工在职期间获得的上述知识、经验和技能已经成为职土人格的一部分, 不应该被过多的限制, 故企业在主张自身商业秘密权利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两种权利的平衡问题。因为在特定的条件下, 原顾主的商业秘密与雇员所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等都是交叉在一起而无法分离的, 离职雇员“无法将那些商业秘密从心中根除”。需要说明的是, 记忆力不属于“能力”的范畴, 有些雇员的记忆力极好, 能将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数据、图像、公式等通过记忆记录下来, 如果雇员可以主张记忆的信息属于他的个人知识, 那么雇主的权利将会受到损害, 许多秘密信息将不再被作为商业秘密。实践中,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上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所以企业在与企业内部员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条款时应注意, 针对小同的职土其保密要求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不能把一般职土因土作而获得的上述基本生存技能都归入到商业秘密范围中而全部加以限制, 否则很可能得小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由此,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 企业应通过与职土签订各种保密协议 (含保密条款) 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明文规范员土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 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当职工因跳槽而违反保密义务,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 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 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摘要: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引起的。而长期以来, 因此, 企业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防止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保护商业秘密小受侵犯, 如何建立起合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以及采取积极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 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参考文献

[1]张蜻顾长河:《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 甘肃农业, 2005第12期

[2]许海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机械土业出版社, 2004年版

3.保密协议保不住的商业秘密 篇三

引子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何仍被窃取了商业机密?

属于企业一级机密的核心技术,为何轻易就被软件复制?窃密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产销,为何被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商业秘密窃取案,值得企业反思的却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维数字技术公司的两位工程师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加入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谢某、吴某离职,化名来到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

2005年4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保密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2002年,斯维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研发DVB-S、DVB-C、DVB-T等技术,购买了相关软件平台,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发,并对DVB-S、DVB-C机顶盒软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软件登记。

公司员工谢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间,担任斯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员工吴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间,出任斯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

谢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合同书》,吴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试用劳动协议书》和《保密合同书》,二人均承诺未经斯维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开发的职务成果和所了解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斯维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职业。

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以下简称塑料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八股。三人于11月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谢、吴二人分别占7%、6%的股份,合作开发DVB产品。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斯维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维公司发现谢某私自复制DVB-T技术软件,遂以其严重违纪,非法窃取公司机密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函。

吴某亦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复制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2004年12月14日,吴某向斯维公司提出离职函。

化名研发模型机

离职后的谢某和吴某,化名为李某和刘某来到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他们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这些样机寄往国外之0多家客户,还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还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斯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利用斯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计算损失起争议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斯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斯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斯维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谢某、吴某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复制的DVB技术秘密入股,成立公司与他人生产,给斯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以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来计算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不合理,两名被告人尚未生产产品并销售,未给斯维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到底如何计算损失?在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法院认为,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必备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因为,如果自行开发有关技术产品,则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定斯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谢某、吴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点评李云驰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木马”窃密等商业秘密流失案件在当前大量涌现,且手段不断翻新,已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本案,就是属于骨干人员带着企业核心技术,另立门户的类型。

斯维公司的失误

在本案中,斯维公司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近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唯独没有做好的一点的: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这种片面的思想仅存在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民营企业。然而,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乏力,他们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或心怀侥幸,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本案以斯维公司的胜诉而告终,两位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处以的罚金数额是非常低的。

由于我国《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使得各地执行不一且普遍不高,这就加剧了部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得利100万元仅罚10万元,侵权人当然愿意冒险一试。

面对这一状况,企业只有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重视证据:抓住救命稻草!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①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③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4.保密协议(单方合作类) 篇四

保 密 协 议

编号:

甲方(信息披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业务联系人:电话:

乙方(信息接收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业务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同意利用各自的优势商谈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就业务合作洽商或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乙方承担保密责任事宜达成一致,共同制定本协议,以供双方执行和遵守。

1.定义

1.1 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为开展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乙方从甲方以口头的、书面的、电子的、电磁的,图形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获取的产品、技术或与产品、技术相关的数据、资料、实物样品、模型等本协议保密范围所涵盖的信息以及其

他甲方声明或注明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1.2 第三方:是指除本协议甲方或乙方之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第三

方同样包括甲方或者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

1.3 关联公司:本协议所指关联公司是指由一方直接控股的公司;或一方直接被控股的公司。包括一方的母公司、一方的投资公司等。

1.4 泄漏:指乙方向第三方透露、有偿或者无偿许可使用、转让保密信息等违反本协

议约定的行为。

2.合作项目

甲方与乙方进行项目的合作洽谈,寻求双方商业合作的可能性、规划合作方案。

3.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以及其他性质相类似的信息,不论以下信息是否注明为保密,不论保密信息是来自甲方自身享有的权利或甲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均为乙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范围:

3.1 甲方根据合作项目的需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及资料,详细信息如

下:

3.2 专利、专有技术,处于产品各个开发、生产阶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

型、样品、草案、设计方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他信息、商业秘密;

3.3 创意、概念、技术文章,规格说明、研究方法、原料、制造、测试技术等产品研

发前和研发、制造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4 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文档、手册、程序、传号技巧等;

3.5 市场营销及发展计划、客户姓名及其他与客户相关的资料、价目表、定价方针、财务信息等商业秘密;

3.6 其他甲方明确标注为保密信息的信息;

4.许可使用

4.1 双方如处于商业合作洽谈阶段,则保密信息的许可使用仅限于乙方评价双方商业

合作的可能性、规划双方合作方案之用。

4.2 双方如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则保密信息的许可使用范围及方式限于乙方为执行或

完成本协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的目的,按指定用途自行使用。

4.3 不论双方处于商业合作洽谈阶段或已签署正式合作协议,除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之

必要,乙方不能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4.4 双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后,共同签署的正式协议/合同(包括附件、订单)内容,仅限于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及相关部门知悉。

5.限制使用

5.1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及于乙方的关联公司或分公司,如乙方有需

求将本协议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或分公司,或将本协议保密信息许可其关联公司、分公司使用,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的关联公司或分公司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与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6.保密义务

6.1 乙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的目的、用途,以合理的方式获悉、使用保密信息,采取

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的泄漏。

6.2 乙方有义务为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这里不仅指乙方有义务

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也包括乙方应采取完备的保密措施,防止内部员工泄露保密事项。如乙方员工泄露了保密事项,其责任应由其法人承担。

6.3 任何将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仿造并泄漏复制品、仿造品的行为均视为违反

本协议保密义务的行为。

7.除外责任

乙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几种约定的情况:

7.1 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披露,且披露的资料不超越授权范围。

7.2 确属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乙方有书面证据证明其来源非自甲方且获得方式

合法、正当,或从其他公知领域获得,而在此过程中乙方没有其他的行为过错。乙方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协助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

7.3 有相关法律文件证明,乙方对保密信息的透露是由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要

求必须提供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泄漏。

8.保密信息的交付和返还

8.1 甲方可选择将保密信息交付乙方的方式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A 当面交付:指甲方将保密信息当面交付乙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应在保密信息签收单上签字。乙方指定人员为:

乙方指定人员:或;(请指定人员亲笔签名)

B 电子邮件传递:以下甲方发送保密信息,乙方接收保密信息的电子邮件地址作为双方传递保密信息的指定邮箱,该邮件地址中记录的收发信息均应被双方认可。

甲方电子邮件地址:或

乙方电子邮件地址:或

甲乙双方在发送或接收含有保密信息的电子邮件时,可能会抄送各自公司的项目相关人员,抄送其他电子邮件地址不影响上述电子邮件地址作为保密信息收发专用邮箱的作用。

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指定收发保密信息的电子邮件地址,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对

方。

C 邮寄交付:甲方按以下地址将保密信息发至乙方即视为邮寄交付,乙方应确保邮寄地址的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邮寄地址:;

8.2 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以

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

8.3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按甲方的要求交回所有书面或

有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

9.权利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履行本协议;

9.2 甲方保证其有权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保密信息的来源合法有效、乙方对保密信

息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的使用如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甲方应

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或双方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之约定用途使用保密信息,或者故

意或过失泄漏保密信息,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全部保密信息,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低不低于10万元。

10.3 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的项目应包括因侵权方的侵权行为而造成被侵权方在经

济、名誉上的直接、间接损失,以及被侵权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花费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11.保密期限

11.1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年内。双方如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则保密期

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协议终止后年。

11.2 如保密期限届满时,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仍未进入公有领域,乙方仍应承担保密

义务,而不论保密期限是否届满。

12.协议的有效期

12.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进入共有领域之

日止。

12.2 双方如签署新的保密协议,则本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13.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14.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4.1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各页还须加盖骑缝章)。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附件。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本协议执行。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二零年月日二零年月日

5.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双方合作中各方面的商业资料及信息安全,经双方协商确定如下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商业合作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相关业务的商业产品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任何一方未明示能够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

3、已经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着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 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

年。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 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的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合理期间,为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时,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保密资料。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或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方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二)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另行承担。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三)甲乙双方认识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字):

签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年___月__日

法定代表人(签

签署日期:

6.外部合作单位保密协议书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友好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保密的范围与内容

1、保密范围:乙方从甲方所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运营情况、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财务信息、人员信息、薪酬信息、工程设计及建设等一切涉及甲方商业及安全机密的信息。

2、保密主要内容:

属于甲方所有和合法持有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属于甲方或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建筑物资料、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往来的函电、传真、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3、本协议所适用的乙方群体为:因业务上可能知悉、使用甲方技术资料和信息的乙方人员(如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乙方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乙方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如因乙方上述人员泄密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密。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有保守属于甲方所有和合法持有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或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信息秘密的义务,乙方不得将专属于甲方或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建筑物资料、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往来的函电、传真、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泄露、交付、出卖、出借、出租、转让给乙方自身单位内其它无关人员或者任何其他个人、企事业单位。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严禁乙方通过口头或任何其他载体形式对外发表、出版、公布专属于甲方所有和合法持有的技术资料、信息或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

技术资料、信息。

2、乙方不得与甲方内部人员勾结合谋、引诱利用甲方内部人员利用属于甲方所有和合法持有的技术资料、信息或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谋取私利从事损害甲方利益行为。

3、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和信息乙方应采取执行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乙方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无权擅自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权利注释。

三、泄密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包括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给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所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利润损失、社会效益评估损失,以及甲方因处理与第三方纠纷而实际支出的评估费、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对于甲方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额可以按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乙方除应按本条第1款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向乙方索赔所支出的评估费、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技术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追究乙方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之保密事宜,一律依国家相关法律为准。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五、生效日期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由双方共同遵守并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7.合作保密协议 篇七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煤制乙二醇技术专利/专有设备供货合作中交流技术信息,为此,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签署本保密框架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予以保密。

4.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得到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5.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

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 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 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 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

失为限。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所有保密信息均为提供方或与提供方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财产。接收方同意一经提供方要求将立 即向提供方归还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乙方的供货价格应由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产品设计费用加产品建造费用组成。其中,产品建造费

用归乙方所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产品设计费用应归甲方所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产品设计费用应为供货价格的 10%。

4.乙方确保所采购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采购合同和甲方提供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利 益。

5.乙方交付的产品及资料和产品进度必须满足所签订的相关的采购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 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 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签约所在地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8.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协议 篇八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乙方: 乙方工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了《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1.1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1.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的奖励和进行撤职、降级、降薪等的处分。

二、保密条款及在职时所拍的照片使用(在薪资中包含保密费和肖像权使用费)2.1 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2.1.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 2.1.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2.1.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1.4其他双方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1.5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

2.1.6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2.1.7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1.8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2.1.9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2.2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3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2.4 员工在职期间的各种照片公司使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2.4.1员工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在职期间拍摄的各种照片)授予公司有权使用。

2.4.2使用形式仅限于(公司宣传册、网站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等),发行范围不限。

三、公司制度的执行

3.1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2 本协议所指的制度流程的发布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公司信息办公系统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类制度流程、法务类制度流程、资金类制度流程、资产类制度流程、行政类制度流程、人事类制度流程、其他业务性制度流程等。

3.3 乙方是否越权或违反制度流程处理事项的依据除留有乙方签名的书面依据及其他证明是乙方所为的有效证据之外,还包括以乙方身份在甲方各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记录。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其在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用户密码,如有密码泄露等原因而致使他人以乙方身份在系统中处理相关事务的,则其责任仍由乙方自行承担。

3.4 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忠于甲方公司,维护甲方利益,始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私自收受客户、业务单位或结算人员的钱财礼品,不得发生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若被查实存在私自收受客户单位钱财礼品等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乙方的月度绩效工资、年终奖、分红均予取消,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四、工资组成和发放 4.1工资的组成

4.1.1员工月薪是指公司按员工出勤情况和月度考核情况,每月支付给员工的薪酬。销售部门的员工,月薪按照底薪加提成(按服务完成后实际回款额提成)的方式发放。

4.1.2员工月薪由月度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根据员工考勤情况支付,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月度考核情况支付(员工月度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发放该考核月的绩效工资)。

4.1.3年终奖指员工考核合格,公司按年终奖基数,结合员工考核情况(员工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得享受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奖金。公司另有规定的,其年终奖基数按另行约定的比例执行。员工内薪资调整的,计算年终奖时年薪基数按全年薪资加权平均计算。4.2工资的发放

4.2.1员工每月的工资在次月10日发放,提成(奖金)次月25日发放,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员工的年终奖在年终总结后一次性发放。

4.2.2考核中途离职员工(包括辞退、辞职的),不享受年终奖。

4.2.3乙方未经甲方批准,私自擅离职守,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不予发放工资及提

成。

五、违约责任

5.1 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工资收入(按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若乙方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且前述违约金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

5.2 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当年半年的工资收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5.2.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专业培训费用; 5.2.2甲方出资配备的相关设备及各种用具器材等; 5.2.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4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

5.2.5乙方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甲方发出通知也未办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劳务合同。

六、免责申明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续签,今后若有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处罚与赔偿

7.1 甲方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可予以乙方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辞退等形式的处罚。

7.2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八、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九、本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杭州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9.保密协议 篇九

August 28, 2015

本保密协议(本“协议”)于2015年8月28日由以下各方签署:

——————————,一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有效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以及中国大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一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有效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I”)。————————————有限公司和PI在下文中合称“各方”,单独称“一方”。因此,作为交换和使用严格保密信息(定义如下)的对价,并作为披露严格保密信息的条件,————————————有限公司和PI达成以下共识: 1.定义

“关联方”

应指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该公司或实体的5%

以上表决权的任何公司或实体;或 b.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与一方受共同控制、或

者控制一方的任何公司或实体。上述(a)项中的“控制”一词的意义是有权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

“披露方”

应指本协议主体中向另一方作为接收方做出机密信息披露的一方。

应指本协议主体中接收另一方作为披露方披露的机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 of 7

“机密信息”

August 28, 2015

指在接受方在本协议期间不时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获取或可接触到的不为公众所知的

a.对披露方及其关联方的经营或其它业务活动有实

质性价值的具有保密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财务资料、投资政策、市场信息、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披露方或其关联方对外投资所涉的各类协议等,无论该等保密信息是否标明“保密”字样; b.由披露方及其关联方开发或者以其它形式掌握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发明、设计、电脑程序、电路、图表、公式、试验工作或进展状况、流程、技术、改进、专有技术、数据; c.如披露方向接收方书面通知该信息应视为机密信

息,或如果在口头公开后十五(15)日内书面确认该信息为机密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

a.该信息已经被公开(非因接收方过错);或 b.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的;

c.接收方能证明在披露方披露前该信息属于接收方

财产的; d.接收方能证明该信息来源于非披露方的第三方且

该信息接收方从未接收自披露方;及 e.接收方能证明其没有任何认定为机密信息的价值

2.机密信息的使用

1.接收方应遵照要求、并以技术和经济评估所需的适当方式使用严格保密信息,除此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严格保密信息,除非与披露方另有合同安排。of 7

August 28, 2015

2.接收方只能向其合法需要知悉严格保密信息且受与本协议中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相同的义务约束的雇员、管理人员、代理机构和顾问披露严格保密信息,并在应任何法律要求或监管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后迅速通知披露方。

3.保密

1.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期内,接收方应保证所有机密信息处于保密状态且在披露方要求时将该等机密信息返还于披露方,除非接收方为了保证不违反本协议而保存一份机密信息的复印件。

2.除非获得披露方在披露前的事先同意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接收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 a、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b、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密信息;或者

c、擅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其获取的保密信息。

3.接收方理解并同意,接收方可以不时从第三方处接收要求披露方保密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同意为披露方和该第三方而对保密信息保密,且非经披露该保密信息的披露方和/或第三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向披露方和该第三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4.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一年(“有效期”)。

5.根据法院或政府命令披露机密信息

接受方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应法院或政府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但在披露之前,需按披露方的要求,事先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便于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或其它保护措施。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政府的要求不得事先通知披露方的除外。

6.返还机密信息

本协议终止或应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应将其占有或控制的所有披露方的信息立即: 1.返还给披露方; of 7 2.3.销毁并向披露方提供上述信息已销毁的书面证明;或 销毁并允许披露方见证销毁过程。

August 28, 2015

7.遵守其他合同

接收方保证没有任何接收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或相关的接收方承担的义务将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接收方进一步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后,接收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收方不会签订相关的会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合同。

8.禁止招揽

鉴于接受方拥有重要的机密信息,包括商业机密在内的有贵重价值的保密信息,所以接受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后的一年内,没有披露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1)出于雇用目的而接触、引诱披露方员工;(2)招揽披露方的任何关联方的业务。接受方认可第8条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对于保护披露方包括商业机密的机密资料来说是合理,而且必须的。

9.救济

本协议双方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违反金钱补偿仅为救济方式之一且双方均有权寻求另一方做实际履行且其他相同效果的救济。此等救济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违反的唯一救济而应被视为是对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的一种补充。

接受方认可如果违反本协议则会对披露方及其关联方产生无可挽回的损害,而且任何赔偿将不足以完全弥补披露方和/或其关联方因违反协议所遭受的损失。所以接受方同意协议的履行受法律保护,披露方和/或其关联方有权为阻止违反本协议行使强制令,实际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者采取其它救济措施。

10.其它条款 1.适用法律

本协议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实施条款

由任何原因导致的本协议的某条款无效或无法实施,则该条款应作调整,而不能废除,并要尽可能使双方得到最大的满意,同时保证其它条款有效并得到最圆满的实施。of 7 3.争议解决

August 28, 2015

任何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4.放弃追究责任条款

披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不予追究,不代表放弃对以后相同的违约行为或其它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5.有关标题的条款

各部分的标题仅为检索用,不代表该协议约束力和解释力的强弱次序。6.协议的完整性和修订条款

此保密协议构成及涵盖了本协议双方在有关保密信息和发明问题上的一切协议,它替代原先有关该问题的任何口头、书面、临时的协商、通信、解释、合同等。对此协议的修改必须是书面的,而且要经修改所针对的一方的签字。7.副本

本协议可以根据需要签订相应数量的副本

[以下为空白] of 7

兹见证,本协议主体已签订本协议。

签字

姓名

职位

日期

August 28, 20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签字

姓名

职位

日期 of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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