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会章程

2024-08-21

上海商会章程(精选9篇)

1.上海商会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有色金属贸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英文名: SFIC——Nonferrous metal Trad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英文缩写:SNTC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以下称本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上海有色金属流通服务的贸易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色金属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联合上海有色金属资源、贸易、服务等企业,发挥商会群体优势,协调会员内部统一,争取合理价格,进行有色金属在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团购和分销,充分发挥上海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贸易总量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抵制不公正的行业垄断和贸易保护行为,寻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响应国家行业政策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2、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规范、照章纳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提供会员在行业政策、专业融资平台、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商会国内外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组织会员考察、参加国内外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和创造中外流通企业友好合作的交易平台,实现贸易上下游的对接,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5、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 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

2、 取得证照6个月以上,

3、 具有法人资格,

4、 以有色金属贸易为主,

5、 有一定经济实力,

6、 诚信经商,

7、 文明经营的企业;

8、 团体会员:有色金属流通行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9、个人会员:在有色金属流通、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有色金属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

2、 志愿加入本会;

3、 是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及其相关辅助产品的企业,经销商或专业人士;

4、 由10名以上本会会员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会副会长、会长推荐入会;

5、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3、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4、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按规定交纳会费;

3、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4、 接受本会监督;

5、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会员,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方式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 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报上海市工商联审核,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 热心商会工作,愿意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奉献;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若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做好协调工作;

3、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4、 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服务收入;

3 资助和捐款;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本会章程,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后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2.上海商会章程 篇二

上海市重庆商会在沪会员,主要分布在机械制造、房产开发、建筑设计、建筑材料、智能科技、餐饮、物流、保险、法律、电子信息、旅游航空、影视广告、美容美体、商务等众多行业领域,涉及范围广,企业在同行业之间有较大的影响力。几年来,重庆商会根据重庆人豪爽大方、拼搏向上的性格,不断地把巴渝文化东移上海,并将巴渝文化的传统精髓与上海的前卫思想整合并加以升华,总结出重庆人特有的上海风情,秉承“厚德重信”的经营理念,信誉经商,诚实为人,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商会已经成为重庆人在上海温馨的家、经商交友的平台,历练风范的会所、排难解忧的帮手、成长发展的后盾。经过多年的磨合,重庆商会不仅在凝聚会员上奠定了自己的风格,不断帮助重庆在沪企业排忧解难,寻找商机,为重庆在沪企业牵线搭桥,使得重庆企业在上海的发展充满了勃勃生机,而且在回馈家乡、返乡投资上创出了自己的特色,真正做到走出去不忘家乡父老。

几年来,重庆在沪企业返回重庆投资额达30亿元之多,本会会员在潼南等地捐资助学46名,每年捐助额5万余元,深得重庆家乡父老的爱戴。商会还专门成立了重庆商会爱心账户,截止到刚刚落幕的上海市重庆商会2011年年会,共有四笔款项,共计49263.60元。该账户旨在帮助渝籍重庆贫困学生的教育、医疗及生活问题。显而易见,慈善事业是上海市重庆商会永恒的主题。

在上海,重庆商会还抓住上海大都市的特色,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与国外驻上海商会和各省市驻沪商会合作,为家乡的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为会员的商务活动提供资源,到目前为止,商会已和200余家中外商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不仅如此,商会还注重活跃会员的文体生活,不断提高商会的档次,提高会员的素质,如今,商会不仅有自己的足球队,还有自己的高尔夫球队,让会员在娱乐友好的氛围中加强团结,共同发展。

3.上海商会章程 篇三

开创商会平台 服务家乡徽商

上海蒙城商会是在2011年1月2日,由蒙城县政协牵头,在上海成立的第一个蒙城人文化经济促进会基础上建立的蒙城籍企业商业联合会。她是安徽省亳州市在上海成立的第一个企业商会组织,是在沪打拼创业的蒙城籍徽商们的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也是上海蒙城籍企业家们的一个温馨的港湾。

据上海蒙城商会戴秘书长介绍,目前加入商会的副会长会员有五十多家,普通企业家会员达到300多家。企业会员目前都能够健康的发展。会员企业涉及面广,其中包括物流、医疗器械、高科技、汽车、服饰、药品、加工制造和金融投资,文化产业,生态农业等多个领域。

目前,上海蒙城商会设有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维权法务部、经济发展部、宣传教育部、公益事业部,商会在搞好自我管理、诚信经营、凝聚人心、行业自律的同时,影响力和凝聚力日益增强,成为上海市目前规模较大和最具影响力的社团组织之一。

牛会长向记者介绍商会五年来的发展情况,一是得到了广大蒙城在沪同乡的认可。在沪的蒙城人,希望在上海有个组织能够为大家服务,让大家在上海有家的感觉。他们举办了很多活动,以增进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在2015年4月份,他们组织会员老人赴京游,大家对此次活动都很满意。他们为会员提供的不仅是一个会员与商会联系,更多的是会员与会员之间联系的平台,商会是他们独在异乡互相交流感情,放松压力的地方;二是得到了广大参会会员的广泛认可。创会五年来,会员总数增长了70%;三是得到两地政府的认可。

商会是一个家,是一个为家人提供温暖和支持的避风港湾。他们为会员单位和乡亲维护正当权益,充分发挥了组织的功效,体现出“信息多、渠道广、能量大”的功能,真正起到了“众人拾柴火焰高、人多力量大”的作用。

上海蒙城商会积极为蒙城、上海两地的经济发展献计献策。今年,上海市工商联将他们评为优秀商会,就是给他们的肯定和荣誉。商会积极为家乡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其中科技医疗器械3D打印项目正在健康运作之中,是国内顶尖、上海一流的高新企业。同时,商会不但组织老人到首都北京游,还组织老人到国外游,平时还组织会员企业财务培训,组织副会长单位的企业家集中学习,与时俱进,时刻保持与党的政策和思想高度一致,使会员企业家们能够合法健康的运转企业。

上海蒙城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上海歆业昉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俊星告诉记者:“一个商会搞得好不好,就要看会长这个领头羊的实力和奉献精神。”因为每个会员企业家的经历不一样,层次不一,文化教育不一,奉献思想不一,所以就体现了会长带头奉献为了会员共同的家,把商会打造成徽商商会的金字招牌。

在带领在沪蒙城人实业发展上有新作为、要在为两地社会责任上敢担当、要在自我管理上建立新机制,要注重会员的广泛性、包容性,通过为会员服务,增强凝聚力,促进在沪蒙城人有更大的发展。

发展创新平台 感恩回报家乡

牛会长告诉记者,商行天下、善行家乡。上海蒙城商会自成立以来,积极融入家乡的经济建设,为家乡招商引资做出了贡献。同时,又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于公益事业,用爱回报社会,为贫困学校、残疾人、下岗困难职工、贫困老党员以及抗震救灾、修建希望小学等公益捐款累计200多万元。

“家乡的崛起,是全体蒙城人的事,是所有蒙城人共同的责任。”作为在沪的蒙城人靠胆识在外打拼,靠诚信在外立身,搞好自身创业的同时,积极投身于家乡“三个蒙城”建设中去,共同开创发展新局面,建设美好新家园。

加大在沪蒙城企业的互相交流,通过商会这个平台,又成立了一个内部投资管理公司,上海各银行为他们建立了一个信用体系,每个银行给他们商会提供不低于1.5亿的信用贷款额度。

商会不仅成了在上海凝聚乡情的纽带,还为广大会员在信息沟通、资源整合、资金服务上做了大量工作,成了名副其实蒙城人在上海的娘家。

牛会长同时向记者透露,他们还正在整合商会的资源,在家乡陈仙桥打造一个农业的高科技项目,准备在蒙城开展一些生态农业项目。

情牵沪蒙徽商 展望美好愿景

4.商会章程说明 篇四

章程说明

一、关于章程的法律效力

商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是商会会员、商会领导机构成员开展商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商会的一切活动不得与章程规定相违背。对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任何一个商会会员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整改。

二、关于会员的范围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范围包括镇辖区内非公有制工商业经营者、西柯籍外出经商办实业的人士及地方党政相关领导。

三、商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组织机构的设置借鉴了《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章程规定: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大会表决通过产生名誉会长和聘任顾问,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增补聘任顾问。

四、商会组织机构的分工和活动原则

商会组织机构的分工和活动原则是: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会长办公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3年,在闭

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

五、关于财务制度

章程规定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商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各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5.河南温州商会章程 篇五

第一条,本会名称:河南省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在河南省商务厅领导下依法成立的,是由温州籍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经济发展和经营过程中规范自我,抵御风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力量,既是党和政府联系温洲籍企业家的桥梁,又是温商企业家自我协调的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会员提供服务,增进河南温州商人之间的情感和友谊、增加联络和沟通、扩大交流和合作、互相支持和帮助、共谋进步和发展;使大家进一步融入河南,建设河南、发展河南,为促进和繁荣河南、温州两地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河南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本会地址:郑州市西大街229号时代华庭B座18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为河南与温州两地合作交流服务,为两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信息;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参谋和助手。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积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促进会员与河南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河南省经济不断发展。(四)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关系,发挥温州企业在河南的整体优势。(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和捐助活动,提高本会的整体素质,树立温州人的良好形象。

(六)组织联谊活动,积极向上,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在政策范围内创办服务事业及经济实体,增强本会经济实力,提高商会办会质量。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有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温州籍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入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心强,热心商会工作,维护商会的团结和形象;

(三)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核准后,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维护商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商会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以上(包括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级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会费者同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报备。

第十五条,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章程;

(二)组建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或提前。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党委,在本会辖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对商会工作进行政治上的保障、指导和监督。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商会中发展具备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会员入党;协助会长做好入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人员的考察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商会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长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讨论研究需要全体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含执行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和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实到人员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能维护商会的团结、荣誉和形象;

(二)工作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心、顾全大局,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经验,服务会员,善于沟通协调,富有奉献精神;

(三)法律意识强,遵章守规,合法经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经济实力较强,有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或实业公司并依法纳税,企业或实体要具有一定规模和温商企业的示范效应;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副会长由常务办公会提名,党组织考察推荐,报上级部门备案,经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按实到人数的50%以上通过,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由会长提名,常务会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经理事大会 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和全体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和全体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费、会议费、公务费、办公费、购置费等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主客观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河南省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清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5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温州商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河南省商务厅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2014年5月 9 日

6.延边辽宁商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延边-辽宁商会”

第二条 本辽宁商会由辽宁籍人士在延边投资、从军、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州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延边的辽宁籍人员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商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延边、促进延边经济及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延边州民政局,接收延边州工商联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延吉市局子街8666号1001

第二章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一.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联谊会、资源整合对接会以及其它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抱团发展、资源共享的交流活动。

二.通过商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家乡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三.围绕商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商会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四.广泛联系辽宁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延边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五.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六.创办微信平台和会刊,加强对商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七.加强与其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八.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九.承办有意义有价值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一律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辽宁籍在延边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信息表》

二.缴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如信息分享、产品对接、资源整合等。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年两次例会

分别在公历6月、12月左右举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19-30人通过会员普选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为本会做出贡献的人给与提名奖励。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微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商会首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商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审核本会财务收支票据。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任以下工作人员作为商会具体办事机构 一.成立党支部、财务部、投融资、会员服务部在会长领导下作为执行机构承办具体事宜。

二.本商会聘请德高望重、有一技之长者并鼎力支持家乡建设之人为名誉会长、顾问。

三.商会微信群等作为商会信息交流的方式,有专人负责把信息传递到每个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创业项目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按章程收取会员会费,暂定为会员成员年费300元,理事单位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5000元,执行会长10000元,会长30000元。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厉行节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必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会员为本会提供成本价、微利价的商品和服务。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否则本会有权采用法律途径追讨,包含补偿和惩罚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各部工作人员是辽宁老乡的公仆,老乡联系的骨干。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结余或者亏损由会员平均分配。第三十九条 若变更会长,大会同意改名合并分立的不视同解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口头解释与书面解答不一致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上海商会章程 篇七

本次论坛嘉宾云集, 来自于全国工商联, 国内外嘉宾领导, 包括浙商总会和上海市浙江商会的企业家成员, 亚布力论坛的理事以及新闻媒体等2000人济济一堂。

浙江省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车俊亲自抵达会场发表讲话, 他指出, 浙商已是浙江最为珍贵、最有潜力的战略资源。在G20杭州峰会期间, 习近平总书记寄语浙江要求秉承浙江精神, 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在经济新常态下, 浙商们要树立新的全局观, 资源观和生态观。

上海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沙海林致辞, 他说过去的三十年是上海市浙江商会服务引导广大会员企业、促进企业做强做大的三十年, 也是引导会员企业奉献社会、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三十年。在上海市浙江商会成立三十周年之际, 总结经验, 把握规律, 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 不忘初心, 继续前进。

作为商会成立30周年献礼篇, 中共上海市浙江商会委员会揭牌仪式, 标志着上海市浙江商会党委正式成立, 这是商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大会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是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上海市浙江商会签订《上海市浙江商会实施浙商回归两千亿投资计划备忘录》, 这是商会继2012年签订千亿投资计划后的又一大手笔, 承载了广大在沪浙商反哺家乡之情。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林骏与上海市浙江商会2016年度轮值会长、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国平上场签署了备忘录。

会上举行了“追梦人引领者”上海市浙江商会30年30人颁奖仪式, 则将51位在30年间有过卓越奉献的浙商们历历细数。上海市浙江商会执行副会长、上海均瑶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均金, 上海市浙江商会执行副会长、分众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CEO江南春, 作为代表上台发言。

由浙商总会发起, 全国乃至全球浙江商会响应参与的《全球浙商责任倡议书》亦在大会中首度提出。浙商总会副会长、澳门浙商联合会会长廖春荣, 常务理事、新疆浙江企业联合会会长葛永品, 理事、上海市浙江商会女企业家联谊会会长周晓光, 理事、浙江省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执行会长屠红燕, 共同上台宣读了倡议书。

《倡议书》强调, 浙商要树立全球战略视野, 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布局, 实现“中国浙商”向“世界浙商”的历史性跨越。体现了全球浙商的责任和担当, 浙商将从简单经济贡献转为更高精神层次的社会贡献承诺。

最后, 浙商总会会长、上海市浙江商会名誉会长的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发表主题演讲。为如何秉持和熔炼浙商精神、提升浙商发展动力、以中国实力完成全球化布局提出总结。

8.上海市江苏商会举行年会 篇八

2月2日,上海市江苏商会在成立百日之际,举行2010年新春年会。全国人大常委龚学平,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副部长、上海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季晓东,江苏银行董事长、行长、上海市江苏商会会长黄志伟等领导以及200多位在沪苏商企业家出席年会。

上海市江苏商会于2009年10月20日成立。年会上,月星集团、红星美凯龙、证大集团、远东电缆、新时达电器、海泰地产、中锐控股等知名苏商企业齐聚一堂。证大集团此前刚以92.2亿夺得外滩金融城核心区地块,成为上海“新地王”,为苏商2010年发展取得了“开门红”。

豫商虎年开局获20亿元授信

1月30日,上海市河南商会第八次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10年新春团拜会隆重举行。

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补副会长4人,常务理事2人,理事7人。会上还举行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河南商会授信“20亿元银行贷款”仪式。

近年来,上海市河南商会特别注重在为河南省招商引资方面集聚新资源、探索新思路。

从2006年起,由上海市河南商会、广东省河南商会发起,与河南南部5个具有经济发展潜力的地市制定“5+2”经济合作计划,带动豫南经济发展;2008年,上海市河南商会会员企业组建了“豫商集团公司”,这是全国第一家由豫商企业组建的经济联合体;2008年12月,上海市河南商会在上海举行“2008上海中原经济论坛”;2009年,上海市河南商会积极开拓在河南的投资渠道,与11个河南地市签约。

上海越商大厦成功奠基

1月27日,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迎来五周年庆典,并以此为契机举办多项促进“越商”品牌建设的活动。

1月27日上午,海内外绍兴籍企业家齐聚一堂,参与“互动、交流、合作”绍兴商会联谊会暨海内外越商“聚力发展,反哺乡梓”的主题交流会;下午,绍兴、上海的两地领导以及几百余位越商代表共同见证了上海越商大厦的奠基仪式,作为上海越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大项目,上海越商大厦的奠基标志着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

据悉,该地块前期总收购价超过3.8亿元人民币,按计划,两年后将建成一座融入绍兴人文特色的现代化甲级办公楼,吸纳海内外越商的进驻,成为上海滩独树一帜的越商标志性建筑。

建德市上海商会成立

1月23日,建德市上海商会隆重成立,建德市领导与杭州驻沪办领导共同为商会揭牌。中共建德市委书记陈春雷、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惠秀琴、杭州驻沪企业联合会会长倪柏祥等领导发表了讲话。陈春雷表示,希望建德市上海商会能够真正成为在沪建德企业家的家园与合作发展的平台,成为联系家乡的纽带和宣传家乡的渠道。到目前为止,在上海投资兴业的建德商人已有近700多人。

上海市河北商会举办年会

上海市河北商会成立进入第二年。日前,上海市河北商会举行会员大会暨商会年会,总结一年来的运作经验。

随着全国各地河北商会的相继成立,冀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去年,上海市河北商会加强与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在沪兄弟商会、全国各地冀商组织的合作,通过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项活动创造商机。

9.商会章程 篇九

第一条本商会名为: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英文名:Guizhou liquor circula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GZLMA)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是由酒行业生产、销售、包装业、印刷业、酒业营销咨询服务、市场流通和热爱支持酒行业流通事业的有关单位、个人联合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构建和谐社会,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更好的搞活市场经济大流通,促进酒业流通产业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一看三打造”的战略决策,增强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力度,规范酒业流通行为,在贵州省各级领导和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民政厅的亲切关怀和热情支持下,在广大酒类流通行业同仁和企业家的关心支持下,组建成立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维护贵州省酒类品牌形象、维护本行业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促进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加快建立酒类流通行业的各项组织机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四条贵州省酒类酒类流通企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工商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地址:贵阳市新添大道220号乌江怡苑16栋202联系电话:0851-699562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教育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贵州省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围绕发展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这一总目标发展各项活动。

2、组织开展酒类流通行业发展形势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3、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酒类流通行业统计、收集,分析酒类流通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活动,创办会刊,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4、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内部矛盾。

5、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加与制定酒类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对酒类流通行业内重大的渠道建设、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6、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7、引导消费,促进贸易,维护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商会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8、进行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为会员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行业支持和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9、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

与合作,并能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商会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统计资料、市场需求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务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打官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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