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2024-10-04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共7篇)

1.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篇一

1 税收政策在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企业的各项投资行为需要依据和参考国家的各项政策, 为了使企业的发展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 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地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服务业要实现快速发展, 更加需要税收政策发挥导向与杠杆的调节作用。

1.1 税收政策能够引导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方向

首先, 税收政策引导工业与服务业的协调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之中, 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是这一进程的必要环节, 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的发挥, 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服务业总量低、发展缓慢等问题。

其次, 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来实现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合理化。对于金融行业、信息行业等核心服务业可以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减轻其额外负担, 降低经营风险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另外, 通过税收政策的引导能够促进服务业的区域均衡发展。在我国城乡之间、中西部之间服务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差距, 通过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促进各种资源向服务业发展较弱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流动, 从而缩小这些区域之间服务业发展的差距。

1.2 税收政策能够刺激资本和要素的投入

投资的增加是服务业能够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的微观个体, 利润最大化则是吸引企业投资的驱动力。企业获得的可支配的利润是指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即税后利润, 如果国家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 则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较低, 那么投资行为不具有吸引力, 可能发生消费取代投资的行为, 而反之实行较低的优惠的所得税率则会刺激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使大量的资金进入服务业, 推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再有, 通过允许服务业实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措施也能从降低经营成本的角度来增加投资者的投资动机, 引导资本进入服务业。另外, 实施一些可以提高劳动者个人收入和经营服务业积极性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 能够增加服务业劳动力的供给和服务业的产出效率。

2 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上存在的问题

2.1 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协调、优惠力度不足

首先, 现有的主要税种中都含有涉及服务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措施, 但彼此之间没有相互地对应与协调。各税种一般都是为实现特定的税收调节目的而设立, 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配合。

其次, 不同区域实施优惠差异较大的财税政策加剧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失衡。各地为了大力发展区域经济, 均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如沿海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服务外包业21试点城市等, 而非这些区域的服务业是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措施, 造成现代服务业的区域失衡发展。另外,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体现在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业上, 而对现代物流业、信息技术研发等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新兴服务业及农村现代服务业的扶持优惠力度不够。与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2.2 主要税种的局限性

一是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狭窄造成了行业间税负不公。由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及物流业等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其购买的货物和固定资产是不能进行税款抵扣的, 从而造成这些行业与生产性行业相比税收负担重, 产生税负不公现象。

二是营业税, 目前只有试点城市才能享受到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造成这一服务行业内区域间税负不公。再有, 属于现代物流业不同环节上的运输、装卸、搬运、快递、仓储、配送、代理、信息服务等被人为地划分不同的应税项目, 适用3%或5%的不同税率。另外, 差额计征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重复征税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是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有失偏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更多地侧重对第一、二产业的税收优惠 (有6条) , 而涉及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较少 (2条) , 而且没有体现对那些投入多、风险大的新兴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引导。

3 国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经验借鉴

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服务业快速均衡发展, 需要我们研究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 将各国的各种税收政策的具体做法进行对比和梳理, 从而总结出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上的税收政策的共同特征。

首先, 各国的税收政策都具有显著的本国特色, 注重体现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状况。发达国家的现代服务业已非常成熟, 其制定的税收政策更多地体现在对高端现代服务业的支持上, 如对一些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扶持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税收政策更多地体现在对生产性商业服务的支持上, 如对金融、物流业发展的扶持。

其次, 注重发展服务贸易。为避免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通过采用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等方式尽可能减轻服务贸易企业的税收负担, 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再次, 强化对中小服务企业的扶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数量多, 比重大, 但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为了扶持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 税收政策都制定了一些特殊优惠措施, 来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

还有, 在税收优惠方式上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结合使用。多数国家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既采用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 也结合使用一些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 如税收抵免、费用扣除等。

另外, 为公平制造业与服务业的税负, 大多数国家对两者适用相同的税种征税。

4 优化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4.1 实行多种税收优惠方式, 拓展税收优惠覆盖范围

一是以间接优惠作为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间接优惠的方式有, 将折旧年限进行缩短、将减税免税的期限进行延长、采用灵活多样的跨期结转和采用多种项目扣除等方法, 进一步强化了间接减免税的作用发挥。

二是税收优惠更加注重过程的减免。现行的减免税优惠措施更多地体现在, 对企业已形成的经营结果进行年度减免, 而现代服务性企业在创业初期的投资及经营风险较大, 可将税收优惠的措施更多地设置在企业投资研发的环节或过程中, 这样处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在创业初期的投资及经营风险, 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行为。

三是制定针对性强、重点突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业的科学合理、快速均衡发展需要针对性较强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引导。所以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首先, 在对现代服务业进行重点扶持的同时对传统服务业的优惠也不放松。虽然现代服务业代表着服务业发展的方向, 能够促进经济实现新的增长, 但传统服务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 缓解就业压力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次, 针对不同类型的现代服务业的特点, 制定侧重点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对能够提高抗风险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营风险较高的服务业, 对鼓励吸纳较多劳动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适用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 对能够促进提高技术研发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适用于技术密集型服务业。

4.2 加快税收制度改革, 使现代服务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壮大

4.2.1 适时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现行税法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共同存在产生了部分重复征税, 而且服务业在原则上实行全额征税, 使得服务业的税负明显重于制造业。基于我国经济及财税体制的现状, 将增值税与营业税进行合并还不具备条件, 可考虑适时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将目前矛盾较为突出的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等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另外, 建议允许生产企业购买的技术性服务可以抵扣, 从而为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条件。

4.2.2 加快营业税的改革

首先, 要完善营业税的税目。根据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划分来重新界定税目, 新兴的服务业态增加对应的税目, 将那些不规范、不合理的税目及时进行调整, 从而明确营业税的各个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其次, 重新设定营业税的税率。对部分现有的行业细化其分类, 区别出盈利高和盈利低的项目, 对应实行差别的比例税率。再有, 合理调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 采用差额计算征收, 对会计核算薄弱的企业, 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采用全额计算征收。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 又为下一步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合并奠定了基础。

4.2.3 完善所得税优惠

一方面, 允许企业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的目的, 是为化解现代服务业在进行新技术研发时的风险及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体做法是按其营业收入 (销售收入) 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 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 允许实施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为加快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 调整服务业的内部结构, 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目标的服务业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时, 发生的投资允许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还有, 可适当扩大现代服务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等, 使服务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摘要:税收政策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 是推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税收政策经验, 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政策,增值税,营业税

参考文献

[1]安体富, 刘翔.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国际比较与借鉴[J].学习与实践, 2011 (2) .

[2]肖全章, 王珺, 雷鹏飞.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问题, 2011 (6) .

[3]欧阳坤, 许文.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 2009 (4) .

2.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篇二

全面推开的“营改增”统一税制改革,对整个经济影响巨大,有利于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但因利益涉及面过于广泛而导致其实际操作的复杂程度很高。本次税改的顺利实施,除了需要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做好对企业辅导培训与信息咨询服务,服务代理企业也应及时掌握政策、迅速反应、抓住机遇、进行全面筹划并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调整经营管理策略以适应税制变化。

一、税收政策的演变历程

2012年之前,代理服务机构缴纳的税种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家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实施结构性减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序幕;2012年9月1日起,先后在北京、江苏、广东、浙江等8个省及直辖市进行试点;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了知识产权服务代理行业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具体文件以及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二、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与应对技巧

“税改”以来,知识产权行业的流转税已全部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也已成为企业最主要的税负。

(一)知识产权服务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确定

1.纳税人类别认定标准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条: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知识产权服务代理行业年应税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五条: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服务代理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3.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比较

为充分利用税制改革有关政策, 纳税人可尽量享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如果将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分解为由两个年营业收入均为500万元的小型企业,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采用销项税减进项税的抵扣办法,但由于按3%的征收率缴纳税款,理论上,总的增值税可以减少48.55%,对比如下:

营业收入1000万元: 增值税=1000万 / (1+6%) x 6% =56.60万元;

营业收入500万元:增值税=500万/ (1+3%) x 3% =14.56万元,两个公司收入1000万元,增值税29.12万元。

由于不同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服务类型、资产结构、采购路径与资产投入时间存在差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特定时间段匹配程度不一致,从而对不同机构的实际税负产生不同影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拆分,达到减轻企业的税负的效果。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五十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 年12 月31 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于初创企业或者月度收入严重不均衡的机构,不要忽视我们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

(三)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经纪代理服务(含知识产权代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内俗称的官费),其收据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才被认可。

三、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部分,因为企业的各项活动均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方法直接导致企业税务核算,因此,税务风险管理中主要的两部分是发票和合同。

(一)发票管理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中存在大量的政府性收费,每一笔业务都可能涉及两张发票的开具,一是知识产权服务费或者代理费,二是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代收官费)。因此不能因为此项工作的繁琐,而把官费开具在代理费里,这样就违反了政策条例,甚至有可能涉嫌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法。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因此,服务机构应建立增值税相关的发票管理制度,充分做好包括业务培训在内的基础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管理

由于市场销售、案件处理、收款开票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处理,对于案件要求及财务条款的落实均应在事先与客户约定清楚,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不解;签订合同对于委托和受托方都是具有同等效力,即权利的保障与义务的执行。这样做可以上有效规避在开具发票和收款时的风险。因此,建立合同模板体系或合同管理系统,既可以规范工作范围与流程,提高合同会签效率,又可以对各种预警进行风险控制,做好过程监控。

四、企业盈利能力创新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服务代理行业,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提成、房租、办案费用、官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购等。最大的支出除了官费外,就是人力成本。官费因其属于代收代付,不影响公司实际盈利;因为知识产权服务代理行业需持证上岗、从业人数较少,导致人员短缺,招聘成本以及人力成本成为公司的最大开支,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要求企业来说一定要具备持续经营和不断创新盈利的能力。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涵盖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作为前期已经税改完成的知识产权服务代理企业可以享有更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因此对于政策的研究与了解,与合理利用,也可称为创收的途径之一。

3.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篇三

1、企业所得税

服务如果发生在境外,无需在中国负担企业所得税。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2、营业税

服务如果发生在境外,根据是否属于财税[2009]111号规定的范围确定是否应该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向境外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上述情形,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4、代扣代缴义务

支付企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的境内企业即属于条例规定的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应作为该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5、对外付汇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相关规定:

4.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篇四

纳税服务的实质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它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的全过程。在纳税服务的全过程中税收政策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在目前的征纳体系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被税务部门忽视,从而形成阻碍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以及纳税人经营活动良性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分析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征纳体系中的现状以及对其规范和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优化和完善税收政策服务的建议,供大家参考。一、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税收征纳体系中的现状所谓税收政策服务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新《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税收政策服务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即:税收政策服务就是税务部门向纳税人传达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运用、享受税收政策的活动。在当前的税收征纳体系中,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服务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利用税法宣传月提供政策服务。利用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月和1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月,采取发放税收政策法规资料、知识竞答等形式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的咨询。(二)

在办税大厅进行相关法规公开。随着办公条件的日益提高,很多税务部门都在办税大厅设置了政策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服务设施,滚动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或在办税大厅设立税务咨询窗口,为纳税人解答税收政策。

(三)通过新闻媒体传递税收政策。《中国税务报》、《政策法规公报》等报刊是国家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编篡的税收知识方面的期刊,纳税人以自愿的方式征订,从中了解与税务有关的法律知识。有的税务机关内部也编写了政策汇编向纳税人赠阅,或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传达税收政策。(四)通过纳税辅导的过程传达税收政策。目前,在我市的地税系统都开展了纳税查前辅导,税务人员通过纳税辅导的方式把有关的税收政策传达给企业的财务人员。(五)通过互联网传递税收政策。有的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税务网站,设置了税收法规库、政策咨询栏目,方便纳税人查询、了解有关的税收政策。以上这五种方法是当前传达落实税收政策的主要手段,也是纳税人获得税收政策的主要途径。多年来,税务机关基本上主要采用这五种工作方法来进行税收政策的服务工作。但是通过我们对一部分纳税人的调查发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工作意见最多的恰恰就是在政策服务上的不到位。调查采访发现,纳税人对办税大厅的硬件建设关注的占11%,对税务人员的优质礼貌服务关注的占32%,而对税收政策的传达落实关注的占57%。在税收政策服务方面,四分之三的被采访纳税人都反映不能即时了解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而更多的被采访者提到了因为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而阻碍经营活动的良性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真正在意的就是即时、准确的掌握税收政策,其中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二、税收政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法宣传形式大于内容每年的4月和11月份,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筹办税法宣传月活动。平心而论,在这项工作上我们确实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付出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种形式的宣传也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达到了一定的宣传目的。但是,这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原因是税收政策宣传缺少针对性,没有结合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资料固定单一,其内容也主要是税法的基本条款,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有的纳税人并不理解税收专业术语,使得实际宣传效果并不理想。(二)政策公开缺乏互动性办税大厅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主要场所,在办税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进行政策公开确实是把税收政策传递给纳税人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通过调查发现,有许多纳税人并不注意屏幕上的内容,总是把手头上的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就匆匆离去。也极少有税务人员去提醒纳税人应当关注上面的内容,造成了税务人员的主观愿望并没有被纳税人所接受。再加上税务人员对公告内容没有及时进行更新的维护,使诸多硬件设施成为一种华丽的摆设。(三)税务期刊宣传税法尚显单薄由于一部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重视尤其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往往对征订税务期刊并不在意而怠于征订,或者是征订了也很少去关心其中的内容,使宣传税收政策的目的打了折扣,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它的作用。(四)查前辅导落实税收政策存在着单一性在查前辅导环节,传达和落实税收政策是最为直接、便捷、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但是唯一的不足是传达落实的单一性,也就是指传递给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只是针对某一个企业的某一方面进行讲解和辅导,不能全面的将近期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综合性的传递给纳税人,当然这也受到了税收成本和税务人员精力的限制。(五)网页更新不及时有的税务网站上虽然设置了税收法规库,但其内容主要是国家税收法规基本条款,没有及时补充最新的税收政策,使互联网政策服务效果大打折扣。除了这五个方面以外,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认识上的偏见和服务意识的淡薄也是影响税收政策服务的主要原因。在实际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一些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多而保护纳税人权利少、行使权力多而承担的责任少、硬性管理多而主动服务少的现象,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认为了解和学习税收政策,是纳税人自己的事情。再加之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导致税务的征税权力与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力并不对称。三、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所产生的弊端由于税收政策在传递上的不到位,出现了政策落实的滞后性,造成了纳税人在执行上的疏漏,不能充分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政策服务不到位易引发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由于税务机关的政策服务不到位,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根本不可能运用到实际经营活动的帐务处理中去,形成了非主观意识的少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此款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必须要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处罚。纳税人对补交税款这一事实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对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这一处罚事项必然就难以接受了。这种情况的产生不但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而且还给纳税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征纳双方的争议和矛盾。这种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发生。由此可以看到,由于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不仅给纳税人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税务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阻力,带来了不便。(二)政策服务不到位使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落实由于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不能让纳税人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力不能及时享受甚至完全不能享受,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使纳税人失去更好的发展机会,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三)政策服务不到位会增加税收成本降低工作效率税务部门政策服务的不到位,还会加重自身的工作量。纳税人在对政策法规理解不清的状态下,一定会向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咨询,而这种咨询必定是单独不成体系的。同时,由于税收政策服务的不到位,也会增加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工作量。三、

5.医疗保险政策 篇五

1、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精神科疾病病种:精神分裂症、恐怖症(严重)、强迫症(严重)、躁狂症、抑郁症(严重)、疑病症(严重)、更年期精神病、癔症、分裂样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3、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标准为150元/人。

4、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5、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需向医疗机构出示居民卡和本人身份证,以便医疗机构核实患者身份及参保信息。

6、异地医保就医手续?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答:本人身份证、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当地医疗机构备案);城镇职工报销80%左右,城乡居民45%左右。7、2015年,我市居民基本医保在市内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

8、磁共振检查、直线加速器放疗需参保患者个人部分自付。9、2015年,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待遇:一个保险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

10.严格执行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履行自费药品、项目告知制度,若临床必须应用自费药品或项目,需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自费项目协议书》。

11.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中,针对特殊疾病适合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报销比例65%,常规血液透析报销比例50%,腹膜透析、血液滤过报销比例50%。

12.参保居民自费部分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一级医院不超过22%、二级医院不超过25%、三级医院不超过28%。

13.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的,经调查,无第三方责任的,统筹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

14.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者,需个人补交当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报销费,且参保缴费日起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15.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的,经调查,无第三方责任的,统筹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报销。

16.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符合报销政策者,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17.一个保险内,居民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2万元。

18.腋臭手术治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支

付范围。

19.监护病房费、目录外药品、义齿修复、试管婴儿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险可支付范围。

20.股骨头坏死人工关节置换术和冠心病支架置入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范围。21.门诊慢性病申请方式和范围?

申请方式

根据患者所属医保区域,携带近三年门诊病历原件、近期住院的出院记录或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人社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进行审批。人社部门根据申请者所申请的病种,定期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评审。

门诊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脑瘫;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22.住院参保患者身份核实出现不一致,存在冒名顶替嫌疑时,应采取何种措施?

23.住院证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证简要病历必须书写详细、全面。

24.患者住院期间本着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杜绝无指征用药、乱用抗生素、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搭车药等违规行为发生,对于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的,需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方可使用。

25.患者住院期间,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型后缓释型的原则使用药品。

26.医患沟通要求告知患者和家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如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及住院须知等。

27.住院患者检查、治疗要及时、合理,检查结果3天内必须粘贴到病历,康复理疗、行为治疗等治疗项目必须当天记账,当天做完。

6.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篇六

近年来, 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 合肥市出台和施行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 如《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等, 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这些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需要不断完善。

一、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弱。

(1) 服务外包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力度有限。目前, 我国服务外包业获得的税收支持范围有限。根据税法相关规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 只有经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内的外包企业才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五个年度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未纳入北京、天津、上海、合肥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范围的其他地区企业就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 合肥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15%的低税率政策。同时, 也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 按国家相关政策, 享受应纳税额“两免三减半”的直接税额减免优惠。除此之外, 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则很少, 激励作用有限。

(2) 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标准较高。目前, 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一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 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服务外包业的产品 (服务) 收入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收入范围是有差别的 (如物流业) , 因此, 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哪些服务外包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 确认“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个条件是有一定难度的。

根据税法规定: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外包软件开发企业, 要想获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是: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其中, 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但要达到这个税收优惠确认条件, 对我国离岸外包服务软件开发企业而言存在困难。目前我国许多软件企业研发能力较弱, 这些企业所进行的离岸外包服务业务中, 相当比例是技术服务性业务外包, 仅有少部分是属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外包, 因此要满足上述条件较为困难。实际上, 目前合肥市软件产品开发企业达到这个比例的不多, 因而无法真正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服务外包企业税额抵免项目少。服务外包企业在利用税前费用扣除和应缴税额扣除方面, 范围有限, 扣除的项目内容和一般性企业基本一致。根据规定: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 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 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 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影响了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引进的积极性。根据规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 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项扣除比例高于一般企业2.5%的比例。

根据税法, 服务外包企业多属居民企业, 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所得, 在国外已实际缴纳了所得税, 为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国内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这样的抵免方法存在年度较长、分国分类核算复杂、抵免数额有限等问题, 对外包企业的激励作用较小。

2.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缺失。

合肥市只对服务外包创业和领军型人才以及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与一定税收优惠, 主要是对创业时期的薪酬实行三年免征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附加扣除4 800元的政策。对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得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执行国内扣减限额政策, 没有施行当期全额扣除的政策。对于技术人员个人的稿酬、技术转让、讲学和培训等获得的报酬所得在税额扣除方面内容有限。对人才的吸引、引进效果有限。

3. 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服务外包企业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根据《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 21个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其他业务收入免营业税, 如租金收入。四是销售不动产方面。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政策执行中的其他一些方面还需要完善。

(1) 技术服务出口缺乏税收激励政策。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仅限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出口业务, 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因此, 有较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的合肥企业, 为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在服务形式上不是选择申报软件出口, 而是选择申报技术贸易出口形式, 因此导致外包企业大多选择申报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但是, 目前的营业税没有对服务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导致其以含税价格进入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 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减弱, 其竞争力明显被削弱。

(2) 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 加重了企业税负。现行营业税属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税负有向下游递延的特点, 对分工较细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存在累积征税问题。服务外包企业分工越细, 承担的营业税税负越重。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 生产性服务外包业越来越具有分工细化和专业强化的特点, 分工越来越细, 重复征税问题不可避免。税负过重, 影响了分包和转包经营的积极性, 阻碍了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3) 金融保险和物流业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税率偏高。目前, 服务外包业包含的金融保险业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 代理、仓储、设计、咨询等业务归“服务业”税目, 适用税率也为5%。这两个行业相对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其他服务行业3%的税率偏高。

另外, 伴随当前企业业务流程重组趋势, 服务外包业务日趋一体化、系统化, 许多行业相互联系起来。如物流业就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等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在一起, 现行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 要求按不同环节、不同应税项目、不同税率征税, 增加了核算的难度,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流业外包的发展。

4. 增值税优惠政策较少。

(1) 服务外包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偏窄。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限, 多数业务属于营业税范畴, 不能享受抵扣, 税负较增值税偏重。

另外, 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性质属兼营企业, 由于没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无法当期抵扣, 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给固定资产更新较快的服务外包行业造成了事实上的税收阻碍。比如, 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中的动漫设计业固定资产设备投入较大且更新较快, 据笔者调查, 2008~2010年其年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24%。按现行增值税政策, 该行业不仅要缴纳3%的营业税, 还实际承担了外购设备价款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收负担加重, 阻碍了其快速发展。

(2) 服务外包企业混合经营时也多确认为征收营业税。部分生产型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混合经营行为的, 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 外包主要提供部分技术产品。由于销售产品业务占业务总量的比重较大, 根据税法规定, 企业应按缴纳增值税处理, 但由于现行税法将其规定为服务业, 企业多按缴纳营业税处理, 阻碍了这类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对策

1. 立足长远, 改进税收政策激励方式。

目前, 各地政府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 多采取税率降低、税额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 这些激励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和短暂性。服务外包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 会考虑当地当时政府的政策风险, 一些投资项目就会被取消或中断。可见, 直接税收优惠所起的作用有局限, 不利于服务外包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 对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早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 可以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多采取能调动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性的税收激励措施。

2. 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1) 放宽高新技术 (服务) 和软件企业的认定限制。建议放宽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的条件限制, 适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时依据的“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的比例”、“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等门槛, 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目前, 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 可不区分是技术性外包还是劳务性外包, 统一作为技术性外包业务, 在所得税方面统一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取得软件产品著作权及软件产品证书, 同时, 软件收入符合规定比例的服务外包软件企业, 可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 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应加大力度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可从创业企业盈利年度起,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到期后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低税率。也可像印度等国那样, 对从事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实行5年减免, 后5年减半按12%比率征收, 对再投资部分3年减免等。并可考虑对服务外包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当期全额扣除的做法, 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

(3) 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范围。对于服务外包园区内企业购进的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或生产高新产品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加快设备的更新, 鼓励采用新设备。同时, 应扩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费用扣除范围, 提高外包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鼓励创新, 对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实验发生的研究费用以及企业推广高新产品、高新技术的培训费用与高端人才、核心员工的工资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可考虑在税前加倍扣除。

3. 加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

应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政策在调动服务外包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方面所起的作用。应对服务外包企业高级主管、核心技术员工的薪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 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培训师、外籍专家短期劳务所得等可考虑施行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年后其短期劳务所得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让。对核心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得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执行全额扣除政策。

4. 强化营业税政策支持作用。

(1) 争取服务外包企业出口服务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为增强我国服务外包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应借鉴各国普遍实行的对出口服务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政策。争取将营业税纳入服务外包企业退免税政策范畴, 对服务外包出口企业实行营业税退税或免税政策, 努力实现服务外包行业营业税整体保持0%~3%的低税率水平, 增强服务出口企业竞争力, 以更好地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 采取对营业净额征税方式。为解决服务外包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可采取对服务外包取得的营业净额征税的做法, 即采用净差额征税的办法, 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负。为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积极性, 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 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时, 允许以其营业收入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后得到的营业净额作为计税依据。

(3) 降低金融保险和物流服务外包业务适用税率。针对金融保险业税率相对偏高的现状, 建议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进行改革, 设法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低到3%或1%, 也可尝试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直接征收增值税。根据物流业的特点, 建议修改营业税税目, 单独设立“物流业”税目, 将物流业系统中的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等内容统一按3%或1%的营业税税率征税, 减轻税负, 扶持物流业的发展。

5. 加大增值税政策支持力度。

(1) 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 应积极争取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可减轻税负。从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实际征税情况来看, 基本上还是以征营业税为主, 不具备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条件, 但可尝试对服务外包企业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可先将部分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内部分工比较发达的消费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如可考虑在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行业试行征收增值税, 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有些小型服务外包高新企业或可考虑直接明确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实行高端服务进口购入按规定抵免政策。建议对服务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性服务而发生费用时, 允许其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条件, 作为进项税额按一定的比例或全额抵扣。此外, 当服务外包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设备及配套件、备件, 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专利许可, 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专利费, 也可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 完善服务外包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出口服务业务的类型有技术输出型和劳动供给型, 我国现阶段服务外包提供的企业出口服务业务的类型主要是劳动供给型, 服务价格是这类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因素。由于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外包服务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替代压力。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为获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前期研发费用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可实行全额退免。对于国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进行转包、分包所涉及的流转税一律实行完全退税, 以实现服务外包出口零税负的目的, 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

摘要:服务外包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国际经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肥市出台和施行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 促进了服务外包业的较快发展。但政策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需要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对策

参考文献

[1].沈彤.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原则设想.中国经济周刊, 2007;1

[2].夏杰长.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与财税政策选择.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7;2

[3].姒建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研究.经济问题探索, 2007;1

[4].霍景东.发展服务外包业的财税政策探析.税收研究, 2009;4

7.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篇七

本论文首先对医疗服务贸易进行概述,介绍说明在医疗服务方面部分WTO成员国国家开放情况以及中国对外开放的承诺,展示当今世界医疗服务贸易的开放现状。其次阐述现今中国的医疗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以及加入WTO后中国医疗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案例分析英美两国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提出政策的成功之处。再者是介绍中国医疗服务贸易的相关政策法规,然后论述国家政府在转换职能的作用下如何从各方面健康快速的发展中国的医疗服务贸易,最后依据现有的相关政策提出合理化的配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包括:调整政府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快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

关键词:服务贸易 医疗服务贸易 政策改革

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现代社会,服务贸易正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发展着。有人预言,21世纪将会是服务贸易的世纪。随着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完善,医疗服务贸易也成为了专业服务贸易的组成部分之一。改善和发展医疗服务贸易,既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又可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因此,医疗服务贸易受到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的高度重视。

本文主要整理了2000年到2008年中国医疗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及此期间相对应的政策措施。将中国的医疗服务贸易与欧美一些拥有先进完善的医疗服务贸易的国家进行对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期取得更好的成绩,使得中国的医疗服务贸易得以健康发展。并基于此对未来中国医疗服务贸易应该采取的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各国医疗服务贸易概况与中国开放承诺

2.1 部分WTO成员国医疗服务贸易的开放情况

由于缺乏目前WTO各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资料,我们现在对1995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时约50个左右国家情况做一简单的分析,涉及的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马来西亚及墨西哥等。

①自然人流动方面,没有限制的仅1国,占2%;作部分承诺的有46国,占92%;不作承诺的有3国,占6%。

②跨境交付方面,没有限制的有17国,占34%;作部分承诺的有7国,占14%;未作承诺的有26国,占52%。目前一些国家正重视发展商业性远程医疗服务,如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泰国及阿拉伯湾国家等。

③境外消费方面,没有限制的有44国,占88%;作部分承诺的有4国,占8%;不作承诺的有2国,占4%。一些患者到境外寻求医疗服务、境外医学教育消费等境外消费现已成为普遍现象。

④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的有15国,占30%;作部分承诺的有32国,占64%,不作承诺的有3国,占6%。

2.2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及政策

表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資料来源:2001:引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本减让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的有关医疗方面的内容。

3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3.1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目前中国有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约200余家,其服务内容多集中在妇婴、口腔以及眼科等一些专科服务项目上。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医疗服务贸易领域共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228个,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为9.7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额48亿美元。2006年医疗服务贸易领域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14个,全部是新批准项目,其中外商独资5项,无大型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为3091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1333万美元。外资主要来源于英国、新加坡、古巴和加拿大,分别占外方出资总额的45%、16%、14%和10%。

表3.1 2006年医疗服务贸易外商直接投资情况浏览表

单位:万美元

资料来源:孔祥荣,2008:《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理论学刊》,第9期。

3.1.1 外国医疗服务贸易在中国

截止2006年9月,我国累计共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98家,实际投资约7亿美元。其中,新加坡在中国的投资的医疗机构13家,实际投资约0.9亿美元。

3.1.2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在境外

与国外医疗服务输入相比,我国医疗服务的输出发展速度不快,规模也比较小。医疗服务形式主要可划分为:自然人流动、商业存在和境外消费。

3.2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中国现有人口13亿多,年医疗消费为3500亿元,只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5%。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这一比例为14%,瑞典为9%,英国为5%,韩国、日本、香港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为6%~8%,而我国为5%,且个人卫生投入占60%。

表3.2 各国医疗消费情况

资料来源:2007: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www.trade in services. gov.cn

从人均医疗消费看,美国为4090美元、德国为2339美元、日本1741美元,而中国仅有31美元,可见中国的医疗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表3.3 各国人均医疗消费情况(单位:美元)

资料来源:2006: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根据所查资料整理得出表中数据)

3.3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3.1 医疗市场的监督执法没有紧跟市场发展

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与竞争,给我国医疗市场的监督执法管理带来许多新课题,导致医院产权的多元化与经营多样化,卫生部门在行政职能上亟待由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化。

3.3.2 医疗机构的分配管理不合理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以来,据统计,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占医疗机构总数的44.2%,但是,其中医院数不到1%,床位数只有1.4%。民营医院和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不足以与公立医院展开竞争。

4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政策改革的建议

4.1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的政策调整

4.1.1 扩大中外合资医院的数量

中国在医疗服务贸易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都还有待发展,正好需要发达国家在医疗服务贸易方面的加入,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医院的数量限制有利于中国深入切实的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医疗服务贸易发展方式,同时改善我国管理体制僵化,人事分配制度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

4.1.2 延长专业外国医生在中国服务期限

在承诺表中,对持有本国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但前提是必须要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对持有本国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我们应该延长他们在中国的服务期限,甚至可以设立1年至2年的考察期来确定他们是否适合留在中国继续医疗服务。

4.1.3 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医生和医务人员不做国籍限制

我们应当进一步开放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国籍限制,建立起完善的外籍医师,护师的注册制度,允许非中国国籍以外的医生和医务人员在这里工作,学习其他国家优秀的医疗和护理技术。同时也扩大中国输出医务人员的数量,加强医务人员的理论和操作的学习。

4.2 中国医疗服务贸易政策改革的配套措施

4.2.1 调整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4.2.2 清理、调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有待调整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需要修订完善的;第二类为需要废止的;第三类为需要起草和制定的,主要是为适应入世形势发展,目前尚缺乏的。

4.2.3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WTO的有關协定

4.2.4 进一步加快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首先,使外籍医师进入我国的医疗服务领域,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中外合资和合作医疗机构的开办。

其次,在我国医疗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医疗服务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的关系。

再者,建立适应改革开放形式的监管体系。

第四,加快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我国医疗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产权制度改革。

5 结束语

中国的医疗服务贸易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有待发展,包括国内的市场好并不完善,医疗服务贸易的成绩还与世界发达国家有一段很大的差距,所以,我们要根据国情出发,做出符合国情的改革:一是任何关于医疗保障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坚强后盾,二是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三是坚持效率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公平。中国虽然在这方面还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中国的医疗服务贸易之路也仍需不断努力,但是随着中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再加上利用中国的各种资源优势,应该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医疗服务贸易将有一个很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魏道阳,姚占荣等.2002:《入世对我国医疗机构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卫生经济研究》,第10期.

[2]石光,侯安营等.2004:《中国医疗服务贸易与投资进展研究报告》,《卫生经济研究》,第8期.

[3]杨慧艳.2007:《国际化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对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第2期.

[4]于学林.2008:《WTO对中国国际医疗服务贸易的影响及法律

对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第3期.

[5]杨慧艳.2008:《我国国际医疗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中国

医药指南》,第10期.

[6]孔祥荣.2008:《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服务贸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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