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深圳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24-06-21

关于开展2010年深圳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共2篇)

1.关于开展2010年深圳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0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构建完善以“四大准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印刷发行管理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出人事〔2008〕125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新闻出版发展理念,以科学管理、强化服务推动印刷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平稳较快发展。通过年度核验掌握印刷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制订印刷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并逐步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增强产业引导政策和资金的有效性;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坚决不予年度核验,构建完善印刷业“四大准入”管理体系和印刷企业退出机制,推动整个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09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原则上应在2010年3月底之前完成,以便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企业进行工商年检的前提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核验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印刷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各省自定);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年度核验的重点

从本次年度核验工作开始,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

(一)“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是指年印刷工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印刷企业;年印刷工业增加值排名各前30位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利润总额排名各前30位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二)“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内容包括:1.汇总确立“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联系方式;2.每年年度核验时汇总统计一次“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具体指标要求见《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附件2);3.每年召开一次“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发展和管理座谈会,平时不定期进行巡访和服务;4.给予“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重点扶持。

八、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3月底前核验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三)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将核验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工商年度核验工作顺利完成。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和《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同时将被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10年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和《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六)2010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省份,也须在2010年4月底前将《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和《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核验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对创新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核验工作、不认真撰写工作总结、不认真填写《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和《核验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在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路洲、付东

电话:010-83138698,83138697

传真:010-83138696

电子信箱:ysfzc@sina.com

附件:

1.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2.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

3.核验情况汇总表

2.关于开展2010年深圳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篇二

关于开展2014年印刷企业 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3‟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推动印刷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机关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发„2013‟79号)规定,决定开展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2014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攻坚之年,也是我国建国65周年的大事之年。做好核验工作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掌握产业发展动态、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核验工作,认真落实“宽进严管”总体要求,淘汰严重违规和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掌握印刷企业和产业发展基本情况,特别是产业转移、结构调整的新数据新情况;加强对行业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馈,为企业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

二、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3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表》(附件1)。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四)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本地区核验情况工作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附件2)、《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及被暂缓核验和不予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

四、核验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一)《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表》。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

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核验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暂缓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

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今年核验的重点

(一)印刷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各地要把核验工作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加强对企业和产品的抽查力度,推动印刷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特别是“五项制度”的落实。对2013年内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要在问题解决后才能重新办理核验。印刷管理部门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信息的互通,加快网上核验系统和印刷委托书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各地还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轮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的培训。

(二)准确核报绿色印刷和数字印刷有关数据。

近两年的印刷企业核验中增加了数字印刷和绿色印刷的内容,部分地区向总局报送的《核验情况汇总表》缺少相关数据或者数据有误。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填表说明”的内容认真核报,全面统计本地区数字印刷的整体经营情况,要统计汇总采取了绿色印刷有关措施的企业数量,并确保这些数据核报的准确翔实。

(三)统筹做好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将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工作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

实施,上报数据要保持一致。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查询,数据填报请点击该网站的“在线直报”。各地印刷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印刷企业认真做好2014年统计年报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核验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真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二)各印刷企业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5.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6.暂缓核验和不予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7.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个别省份按地方有关规定,恰逢2014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也须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核验情况

汇总表》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四)各地印刷企业核验工作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验工作改革做好相应的衔接。

总局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开展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在开展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局印刷发行司联系。

附件:1.2014年印刷企业核验表

2.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

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

3.核验情况汇总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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