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共8篇)
1.社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篇一
一、德国社保制度的沿革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皇帝威廉一世听从俾斯麦的建议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二、德国养老保险的体系
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
2.涵盖范围
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自愿: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
特定群体:公务员和法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3.资金来源及筹集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两个渠道:
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次要渠道——国家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
4.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达到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
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三、现状及改革
1.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模式已不堪重负。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
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0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030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
(2)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
(3)减少养老金提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
3.养老形式
专业护理老人院: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
老年之家:互助养老。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统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场环境。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
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3.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模式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资金储备,因此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
4.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在德国,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2.社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篇二
一、西班牙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内容
目前,西班牙拥有人口4645万,居欧盟第五位。单个妇女平均育儿数为1.27,生育率为欧盟倒数第二。人口预期寿命为83.2岁,仅次于日本,死亡率非常低。65岁以上人口占比为18.5%,老龄化程度很高。
随着各项社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丰富,西班牙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了缴费型、非缴费型和补充型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实行现收现付制度,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统筹、国家出资和其他来源组成。社会保险费率中雇员为10.95%,雇主为52.7%,其余为国家筹资(含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率)。基本社保缴纳年限为15年,但也在改革之中。
缴费型保障的主要内容是替代工资收入、进行职业保障,依据缴费多少确定保障水平。该保障是强制性保障,要求应保尽保。划分为普通制度和专项制度两类。前者涵盖16岁以上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所有从业人员。后者主要适用于18岁以上的自雇人员、海上工作者和煤矿工人。主要社保利益涵盖的内容有:退休金、永久和临时残障福利金、亡故和遗属抚恤、父母养育福利、妊娠期和哺乳期风险应对福利、癌症和其他严重疾病照料福利、永久工伤致残补偿福利、在校保险等。
非缴费型社保主要是满足国民收入基本需求、保障基本福利,依据资金积累确定具体保障水平。主要保障无收入来源的公民,资金由国家拨款,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公共管理。保障的主要内容有健康照料和药品福利、退休金和伤残抚恤、家庭福利金、失业补贴、非缴费型孕育补贴、社会服务、困难补贴、福利养老金等。目前,西班牙非缴费型社会保障人员享受社保标准平均为每月900欧元,标准相对较高。同时,动态调整社保标准,按照消费指数调整,每年上升0.25%。
补充型保障属于自愿性质,可自由约定或确定。如实行补偿性退休储蓄、部分大公司实行企业年金等措施。
西班牙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一个险种,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个支柱,但以现收现付制的第一支柱为主,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及其他方式为补充。缴费水平会根据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情况等进行调整。西班牙养老金的显著特征是每年6月和12月可以领取双倍的养老金额。这是该国传统,也提高了保障程度。在医疗保障方面,西班牙特色更加鲜明。自1978年西班牙宪法规定全民享有免费医疗保健后,西班牙人自出生至死亡,都无条件享受免费医疗保障。所需经费大部分由国家通过税收筹集,少部分来自社会保险缴费和部分患者少量缴纳。
二、西班牙社会保障改革的主要内容
西班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挑战,加强社保制度改革,为持续有效地促进社保制度的完善做出了巨大努力。
(一)“托莱多协定”的制定和执行
1995年,西班牙政府、各大政党、两大工会组织协商签订了著名的“托莱多协定”,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障改革应在政党之间、政府和工会之间进行广泛讨论,确保改革能够保证公共保障制度的连续性。“托莱多协定”的主要目标是增强社保资金的可持续性和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协定确认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分离,非缴费型养老金由一般税收支付,缴费型养老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其余由政府补贴。决定创建储备基金,提高社保资金未来的抗风险能力。加快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弹性退休制度。提高缴费和待遇水平,保持和提高养老金的购买力。同时,建立托莱多协定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持续跟踪评估社保改革,积极提出改革建议并监督执行,努力促进社保改革符合实际要求。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已经提出了22项改革建议,并逐一得到了落实。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该委员会逐年提出改革建议,不断完善“托莱多协定”,努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
(二)养老金支出的协调和预测
为了应对日益凸显的财务支付挑战,根据欧盟要求,西班牙采取养老金长期预测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老龄化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测。养老金预测包含养老金总支出、福利比率和总体平均替代率、养老金领取人数、缴费收入和缴费人数、新型养老金(收入挂钩)支出解析数据等方面的年度数据。在实践中引入可持续性指标来估测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如运用短期风险指标来及早发现财政压力,运用中期风险指标来预测负债超出限度的风险,运用长期风险来估测由于老龄化人口预算成本而产生的风险。基于科学预测产生的结果对预防和化解养老金支付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应对老龄化的改革
2007年西班牙议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修订案,主要是巩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应对老龄化问题的能力,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适合现代化的需要。将退休年龄与预期寿命结合起来,采取积极的劳动力政策,努力让有劳动能力的人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规定1967年以后的参保者,提前退休者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最低年龄限制从60岁延长到61岁,最低缴费年限也从15年延长到30年。通过调整养老金发放的不同标准,使得计划参与者在不同缴费年限下退休所获得的替代率具有明显的不同,从而起到鼓励计划参与者推迟退休的作用。鼓励劳动者推迟退休年龄,到65岁之后退休的,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正常退休者每延长工作一年或多年,如果缴费满15年以上,养老金增加2%;缴费满40年以上,每年另增3%。目前,西班牙退休人员平均退休年龄为61.4岁。同时,修订待遇给付计发方式,使代际公平原则不至于受到伤害。从2002年开始,西班牙将部分社会保障盈余拿出来建立了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目前该基金只能投资于欧元区政府的国债,由于良好的运行管理,基金始终处于盈利状态,专门用于资助缴费养老金和关联费用。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过程中,西班牙建立了运转良好的信息化经办系统,对于提高社会保障系统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起到了明显作用。西班牙社会保障支付水平相对较高,养老金替代率达90%以上。
同时,西班牙将持续推进社保制度改革。计划将在未来14年内把养老金领取者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将退休者的养老金领取基数由退休前最后15年的平均工资水平改成退休前最后25年的平均工资水平;将在2027年对西班牙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届时将根据西班牙的人口情况、平均寿命、赡养比、物价水平以及平均收入情况等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重新修改。
(四)积极控制养老金的开支
通过多种方式严格控制养老金的过多开支,以确保基金的可支付性和可持续性。比如,严格控制和审核提前退休,努力提高养老金领取年龄。开创了一些延长工作年龄的鼓励措施。将女性养老金领取年龄提高至与男性相当的年龄等等。
三、我国人口老龄化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
我国1997年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进入新世纪以来,老龄化程度加大,挑战严峻。2014年,我国老龄人口数量达到了1.38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06%。老年抚养系数上升较快,2014年达到13.7%。
(一)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快,老年抚养系数(赡养比)逐步上升
预计到2040年前后,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超过20%,到2050年将达到20%-24%。老年人口抚养系数(赡养比)将会达到47%,这意味着将近两位劳动年龄人口需要供养一位老年人口,代际压力巨大。
(二)人口年龄金字塔底部收缩,人口结构老化迅速
受到第二次人口生育高潮惯性作用,1985-1991年左右形成的第三次人口出生高潮,将在2045-2050年前后进入老年期,从而导致老年人口和老龄化水平在未来的30-40年内达到峰值。
(三)人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数量加速上涨
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75.43岁,人口年龄中位数已经由建国初的23.7岁增加到目前的37.0岁。预计在未来30-40年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将提升到2050年82.5岁左右,老年人口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四)高龄老年人口比重加大,失能老人增多
2014年我国2.1亿左右的老年人中有将近4000万人是失能(智)、半失能(智)的老人。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数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水平的进步将会进一步增多。
(五)人口老龄化区域分布变化显著,西部地区后来居上
进入21世纪后,大部分地区高龄化发展趋势加快,特别是西部地区后来居上,重庆、四川等省市的人口高龄化程度位居前列。
总之,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时间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将在2030年左右接近发达国家的老龄化水平,到205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超过发达国家的总体水平,且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平均的老龄化程度,将在劳动投入、经济成本、资本投入、技术进步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降低经济发展潜力,给我国未来经济、社会、服务等方面带来巨大压力。
四、西班牙社会保障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的现实,应借鉴西班牙等欧盟国家经验,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的可持续养老保障体系,尽早采取适合国情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措施,完善经济和社会政策,切实防范老龄化社会风险。
(一)逐步简化归并社保类型
西班牙社保制度统一,体系简洁,分类较少,脉络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特别是对所有居住在西班牙国内的人群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区分各种身份,执行一个社会保障制度值得借鉴。同时,西班牙也不区分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统一归并为社会保障,执行同样标准,减少了社保制度的碎片化,维护了制度的完整和统一,也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继续完善基本社保制度。借鉴西班牙等国制度统一和精简的特点,努力简化我国社保制度多层次、多制度安排特点,努力将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逐步归并于社会保险制度之中,促使社保制度更加统一规范和便于操作实施。
(二)积极完善全民缴费的社保制度
纵观西班牙社保制度,缴费型社保制度是主体,非缴费型社保比例很小,其基本原则是只要享受社保都实行全民缴费制度,非缴费型社保也要求受益人根据其经济能力缴纳适当费用,确实无力缴费的人员才给予例外免除。借鉴西班牙的缴费制度,结合我国人口较多的实际,建议深入研究全民参保缴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实行全民缴费参保的具体路径和方案,进一步减少企业缴费比例,适当提高国家和个人缴费比例,促进社保资金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化操作系统
西班牙社保登记、变更、缴费、支付等经办程序全部采用计算机化和自动化,确保了社保体系的自由灵活运转,提高了速度和质量,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工作量,对社保管理机构和受益人都提供了多方面的便利,取得了最大效益。特别是西班牙2008年2月开始运行的直接支付系统,具有自我结算体系,简化了清算,对企业和个人的有效数据直接征缴和支付,减轻了企业负担,便于多方面监督,企业员工容易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体现了简便性和透明性,值得研究和学习。借鉴西班牙等欧盟国家信息化操作技术和直接支付系统,提高社保的数字化和便利化,减少社保成本,促进社保登记、支付等数据化运用,应是我国社保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我国目前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标准不统一,各省自成体系,建设步伐严重滞后,难以满足当前社保建设需要。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和实施计划,加快建设经办系统和支付系统,积极推进社保制度改革。
(四)尽快出台鼓励延迟退休的养老金制度
从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实际出发,世界各国大多支持更多的人选择延退。建议我国实行渐进延迟退休制度,积极主动利用市场的办法而不是行政措施,激励更多人员选择延退后拿到更多的养老金。通过好的延迟退休制度设计,使参保的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好处和最大利益。比如法国工作人员要退休,就要年龄高于62周岁。要获得全额养老金,就要年龄高于67周岁,或者工龄超过43年。法国计划从2019年开始,将会有新的优惠措施鼓励延迟退休:如果将退休延迟两年,则有1年养老金可获得10%的奖励。
(五)支持老年人继续工作
西班牙老年服务工作做得很好,鼓励老有所用、老有所乐。同时积极开发老年服务产业,增加老年人员就业机会。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积极开发我国老年人力资源,补充劳动力供给,努力变养老为用老,强化老有所用,支持老年人在合适的岗位上继续工作。推动工作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高度灵活性,支持和允许老年工作者转移到更适合他们实际和强度的工作岗位。
(六)加强基金监测和监管
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借鉴西班牙社保基金管理经验,兼顾基金安全和效益,加强基金经营运作和监管。建立预测、监督和调整机制,确保养老保障体系实现智慧型、包容性、可持续性发展。加强老龄化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和预测,引进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定期评估监测和检查,逐步完善动态调整政策。
摘要:西班牙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托莱多协定”的不断完善、加强养老金支出的协调和预测、推迟退休年龄、控制养老金开支、完善经办管理系统等。本文在介绍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对老龄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西班牙,社会保障,借鉴和启示
参考文献
3.社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坚持将市场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基础,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市场经济本身是竞争经济。在竞争中,社会主体所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这种“马太效应”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当市场机制失灵时,政府必须发挥国家的公共职能。社会保障作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具有维系社会公平、实现经济成果共享、促进政治文明、润滑社会关系的四大功能。通过社会保障手段赋予社会的不幸者和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权利,可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免除其生存恐惧和生存危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吉林省正处在增强发展基础、积聚发展能量,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持续加快发展、确保实现振兴的关键阶段,要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必然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矛盾纠纷,进而实现“共建共享,共享共建”。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均衡社会成员收入差距
建立公平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党在新时期重要的社会政策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再分配手段,缓解收入差距,均衡社会成员利益分配,保证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同社会主义本质和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相一致的。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保证这一政策的充分贯彻,并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重视解决党的一些主要依靠力量,为新中国的建设和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得到的补偿不对等的问题。通过予以适当的补偿,使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减少利益摩擦。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左右的时候,将进入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期。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是社会问题多发期。目前我国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我们必须吸取国际上的经验和教训,正确应对当前出现的各种复杂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尤其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人们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新型社会关系,只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才能确立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改变社会底层人员面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和权利关系不对等的困境,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迫切要求党和政府建立相对独立、综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公平观和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真正让分配公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平衡机制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调控收入分配差距。在初次分配环节,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局面,扭转部分劳动者收入增长持续相对下降的局面,提高这部分劳动者的报酬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使资本所有者、劳动所有者与国家的利益在效率原则下合理分配;在再分配环节,应强化社会保障再分配的干预手段与分配力度,突出公平取向。国家财政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力度,同时扩大对社会保障与公共福利的投入,使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统筹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保障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布局出发,构筑社会安全体系,这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主要体现。首先,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把握社会保障“度”的界限。就当前而言,社会稳定的使命要求社会保障必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保证其最低生活水平。但范围和标准的把握要适度。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要以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为下限,以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承受能力为上限,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使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其次,要适当降低门槛,织大社会保障“安全网”。一方面应继续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如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将更多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尤其是流动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另一方面应逐步强化国家在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步建立国民基本养老金制度和公共医疗制度并将其扩展到农村地区。第三,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解决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如果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就不能实现全面小康,也不能做到社会和谐。为此,今后要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和公平机制,帮助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促使其成为产业工人和城市居民,让劳动年龄段且在企业就业的人进入社会保险体系,让失地农民中身份转为城市居民且无劳动能力的人,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努力形成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等形式并存的多层次、低水平(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广覆盖(最终覆盖所有适龄农民)、共同负担(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统分结合(基金的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保证。城乡统筹并不是要求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全统一,在具体内容、方式和执行标准上可以因地而异,城乡有别,分清轻重缓急,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循序渐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三、立足国情省情,努力创新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坚持立足中国的现实,考虑吉林省老工业基地、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实际,在总结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合理设计适用新时期国情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改革和调整。首先,应对人口老年化趋势,加快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也是问题比较多、深化改革十分困难的社会保障项目。据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最新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005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7%,吉林省与全国相同,人口年龄结构已步入老年型社会。如果不能在改善老年人生存状况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无法完成真正的转型,也无法取得长久的生命力。目前,我们在改革过程中确立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模式是可取的,但必须在妥善解决历史债务、加快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制、发育并健全资本市场的前提下才能健康运行,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当前,要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的分账管理、独立运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完善非正规就业人员、自雇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给予他们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层次选择权。只规定缴费年限,允许间断性缴费,逐步提高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年龄,不再规定退休年龄。应逐步建立社会化的高龄老年人照料制度,增加政府对老年社区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解决高龄空巢家庭的特殊困难。其次,要珍视生命健康,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对自身的生命健康更加珍惜。我们应逐步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探索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办法,特别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大病统筹、住院医疗保障制度。对困难群体要实行医疗减免制度,要下大力量清理整顿药品市场,对常用药品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健全疾病预防机制,发展社区医疗服务网点,建立通科医生制度。制定实施全民健康计划,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第三,协调发展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社区保障、员工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慈善事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重视家庭是中国的优良传统,其作用是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社区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政府、民间机构通过社区向居民提供各种保障,社区起组织落实的作用。政府很难直接面向每个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充分发挥社区的组织作用,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社区可以独立开展群众性的自助互利活动;可以依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社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家庭的和睦和社区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应将发挥社区的作用纳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发展战略之中加以重视。此外,要鼓励和支持员工保险、商业保险和家庭储蓄保险,政府在税收减免上给予优惠。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这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形式,形成全社会慈善捐助氛围。第四,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缓解社会保障压力。就业是积极的生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不再对劳动力实行统包统配,国有企业大规模实行减员增效,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一步。但是,企业可以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党和政府不能解除责任。从政府的角度看,现在既有条件、也有必要,拿出更多的财力用来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当前,要注重搞好促进就业与保障生活相结合,对社会保障对象和家庭,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重点安置“4050”大龄困难群体就业,逐步消灭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通过建立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联动机制,发挥综合效益,缓解社会保障压力,稳定家庭、社会。第五,打造整体合力,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统筹工程,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兼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和救助等公益性事业建设。各方面要密切配合,互相补充,形成整体合力,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效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扶贫活动,使社会保障各项措施服务多元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障服务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十一五”期间努力建设以12333“一个号”为标志的社会保障综合咨询服务系统,建设以社会保障卡“一张卡”为载体的社会保障事务办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以社会保障信息网“一个网”为依托的电子政务服务系统,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4.社会保障制度 篇四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三大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震动;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
2、保障范围覆盖不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有的人提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已经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的人提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方面的失误。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 %,1
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6年为1.21%,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1、历史沿革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0年颁布《救济失业工人的办法》,对解决旧中国遗留的失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包括养老、伤残、遗属、疾病津贴、医疗、工伤和职业病、生育待遇等保障项目。此后,国家颁布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社会发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局限于城镇地区,重点是国有企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4年,开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建立了城镇失业保险制度,1994、1996和1998年分别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制度结构:中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缴费型的社会保险和非缴费型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内容。
社会保险: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项目。国家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时获得帮助和经济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社会救济:中国政府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救助的对象主要是: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者;或虽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者;或虽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灾害使生活暂时无法维持者。
社会福利:中国政府和社会向特别需要关怀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援助,目前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
优抚安置:中国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社会互助: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扶弱济困活动。目前主要有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居民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等。
3、管理体制: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计划。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
中央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民政部负责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目;卫生部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部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为社会保障计划提供补助资金等。各省、市、县政府设有同样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职能。中央、省、市、县分别设立隶属于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非营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办理参保登记,收缴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并支付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资金,提供查询等。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三无”人员);(2)无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致贫的对象;(3)家庭成员中因病、因残致贫的对象;(4)有生产生活能力但生活水平低于保障标准的扶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乡、村三级按比例共同负担(个别县(区)村级不负担),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对贫困村进行调剂补助。
(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合作医疗。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始于上世纪50年代,它通过乡、村集体经济和每个成员共同出资来筹集医疗资金,不仅为农民提供一般的门诊服务,而且还承担着疾病预防和饮食、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对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种种原因,合作医疗资金筹资困难,加之药品价格等因素,这项制度近乎名存实亡。
2.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我市于2001年6月颁布了《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当年7月份施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由农
民工所在单位按上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医保费用,个人不负担,对参保的农民工推行医疗保险。目前,全市约有1700名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均月缴纳25元。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的农民养老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状况基本相同,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其提供了制度基础。
1.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已产生,它规定集体经济必须保障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义务人的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保教)。目前,我市落实五保待遇的有4176人,其中有266人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平均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73元,年供养经费55万元;分散供养的有3910人,平均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7元,年供养经费500多万元。我市五保户的保障水平要高于低保标准,其生活水准不低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
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五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就要农民以土地来换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换社保”的试点,将新型社会保障作为对土地社会保障作用的替代;还有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于农民私有。因此,不解决这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就不能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此,本文拟在认识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农地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提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完善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议。、对我国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认识
(一)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土地是土地上的万物生长和存在的首要条件。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的保障。农村土地直接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体现在:
1.农地是农民的食物来源。民以食为天。农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饭吃。只要农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就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集体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并保护其土地不被剥夺,在集体所有制下再穷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为自己生产所需的粮食,从而解决生存的第一需要。
2.农地是农民的基本就业条件。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基本职业,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农民拥有了土地就可以实现就业,它不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经济上贫穷,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训练,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就业。就业不仅是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而且劳动本身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需要。
3.农地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农民不仅依靠土地解决吃饭问题,还要依靠土地收入满足生活的各种需要。农民不仅自己经营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将土地作为资产依法流转取得资产收益。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转让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取得分红等。土地收入是农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农民有了收入才能解决穿衣吃饭、保健疗病、文化教育等各种生活问题。
4.农地是农民养老育幼的基础。农民对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来完成,在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来完成的。子女尚未成年但从其出生一般就可以获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产出和收入养育子女直至其经济上完全独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继续经营,并以土地产出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宅基地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5.农地是农民的失业保障。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兼营或者独立经营其他事业,例如,经商、打工等。土地不仅为其从事其他职业提供了条件,而且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农民分解其他职业风险提供了条件,是其失业的保障。例如农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经济危机被迫返乡后就能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于陷入困境。
以上各个方面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认识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个层次;从更高的层次来讲,土地是人类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来满足的,无论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土地不仅仅是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对于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土地保持在农民手中,由农民生产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农产品,从而就保障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但从社会成员的不同部分来讲,土地对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区分。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社会成员被分为农村人(即农民)和城市人(即市民)。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依靠土地的产出和收入获得生存的条件,土地直接成为其生存的保障。市民则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不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得生存条件,而是通过其他职业获得收入再去交换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因此,土地对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间接的。
(二)农地集体所有是对农民的最基本社会保障
我们强调农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这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而言的,对此没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土地保障功能的社会属性而言,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则有不同的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例如,___年___月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长就指出:“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的耕地,这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有学者认为,“‘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这里更多的是资本),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土地在这里更多地成了负担)。换言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土地社会保障论’都是难以成立的。”“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更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农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农民私有。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流观点。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是财富之母,拥有了土地就不仅拥有了生存的资源,而且多占有土地也是获得更多财富的源泉。土地又是稀缺的资源,必然发生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竞相占有并引发社会成员之间对土地占有的社会关系冲突。由此,决定了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不仅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其不同的社会关系性质。土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土地不应当为部分成员所垄断,而应当由社会做出安排。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权制度来安排土地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取决于社会统治者的意志,由此也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性质。不同社会的土地法权制度设计无非有两种: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实现的,是通过土地的交易实现的,有能力占有了较多土地的成员不仅获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员的生存条件。由此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会成员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受其剥削求得生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将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正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主要采取由集体成员平等承包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集体成员的个人,使每个集体成员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享有或者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
前述有的学者的观点区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同,指出二者绝不是一回事,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其仅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认为这与土地是否私有无关,则有失偏颇。该论者认为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资本,西部贫困地区土地更多的是农民的负担就得出土地不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结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的成员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确保每个集体成员,特别是弱势的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依靠土地的产出和财产价值保障其生存,是集体社会提供给其成员个人的基本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即使东部富裕地区的农民生存和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产出,也并不意味着东部农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对东部农民没有保障作用。除非东部地区完全非农化,没有了农民,或者已经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会保障,否则,只要农民仍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或者遇到经济危机就要回到农业的农民,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终保障。只要这种保障是由社会也即集体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获取的,它就是社会保障。如果土地已经资本化、私有化,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说他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不能反过来说土地就不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会保障。
否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也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和一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打击下成为破产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条件由社会掌控,才能确保公平地分配于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个人。社会保障是社会提供社会成员的保障,而不是成员自己对自己的保障。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拥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没有土地的贫雇农就没有保障,社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为其成员提供土地保障。这是我们必须清楚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是对穷人的保障,是解决穷人的问题的。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受到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去购买现金保险,也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从事其他非农工作。穷人拥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而且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就算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通常是实物形式)以维持基本生活。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这为中国利用土地分配来实现集体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自由流转必然导致穷人减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因此,土地社会保障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理由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性——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但也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集体土地解决不了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体现在:
1.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局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般农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保障农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但土地本身并不等于农业生产的效果,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仍然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生产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变化就可能陷入穷困,在其又没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保障对农民就十分必要。
2.受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效益比较低的局限。农业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力作用的自然生产过程,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都很强,即使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但地力有限,农民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扩大土地规模,而受人多地少的制约和土地均等分配的影响,个人不可能占有更多的土地。因此,从事农业的农民是低收入者,在正常年景,可以解决其温饱,但不可能富裕,不可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或资金,以备养老、治病等。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伤残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即使土地能够保障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其他社会生活风险问题。
3.受农民自身劳动力丧失的局限。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拥有土地,必须与其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创造财富,而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如果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土地也不能当然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虽然他也可以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入,但微薄的租金往往不足以养老。
4.受承包地分配的局限。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方式分配给集体成员后,在一轮承包有效期间内,本集体的新增人口不能取得承包地,也就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保障。
5.受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局限。农民集体成员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也可能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征收土地等原因致使农民失去承包地,从而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务必将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特定含义与社会法上所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区分,不要因为土地保障不同于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要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就认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必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设立其上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必须补偿被征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承包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最为直接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就业条件,因此,国家征收土地致使农民失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社会保险。集体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代替社会法上农民的社会保障。即使农民集体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也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例如,养老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困难救助等等,以弥补土地保障的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____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____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____: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
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
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
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三)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大多数村庄而言,仅有的社会保障是以农村“三提五统”收费为基础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级的医疗保障制度。除少数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失业保险了。以现金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无法大面积地在全国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目前很低的现金收入水平。在___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___元左右,其中___%用于食品、衣着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ssb,___)。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___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这样的一种农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本文里,和现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应,我将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因此,一个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储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受不利收入冲击的影响,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险工具。
第三,不论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这也证明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基础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___年的事实表明,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多数村庄自己的选择。均分土地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正说明它必定为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许多学者认为,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不仅要求温饱,而且还想过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须要有非农收入。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挣取现金收入的积极性。
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对长期劳动力流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索取工资,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对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达到了一种平衡,从而可能提高农村地区整体的劳动力迁移率。最后,尽管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碍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而导致动态效率的损失,但是,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这些损失相对而言并不大,并很可能被这种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论点加以扩展。在第一节里,我将援引理论和历史的资料证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稠密的乡村经济中,土地可以成为收入和养老保障的有效基础。在第二节里,我将探讨当前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对于长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在第三节里,我将讨论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问题。在最后的第四节里,我将简要讨论一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问题,同时对本文做一小结。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四)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___总理指出:“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总理的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___年___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___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___年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___%的县(市、区、旗),___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___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三)对失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6.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篇六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体系。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日本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社保政策,体现了东方文化的特色。
一、日本社会保障的内容和目的:
日本的社会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国家扶助、利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含老人保险)四个部门;广义的社会保障系指狭义的社会保障加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养老金、战争死亡者及其遗属的抚恤金。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是指前者而言的。当前日本也在改革、完善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既包括所得保障又包括社会福利和医疗等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越来越符合社会保障的国际潮流,越来越具有生命力。
日本的社会保障的目的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保障国民生活,安定国民生活。前者作为适用于贫困阶层的对策,通过国家扶助确保其最低限生活水平:后者作为适用于低收入阶层的对策,确保其生活稳定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2.支助个人自立。如通过失业保险救济失业者,助其创造再就业的能力和机会。
3.支助家属机能。如在医疗保险方面,在职或退休者的配偶以被抚养家属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险。
二、日本社会保障费的筹措方式
(一)筹资方式:日本基本上是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国家财政拨款“三者均等负担”原则筹措社会保障费的。其社会保障的财源主要来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事业主即雇主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金,税收中用作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社会保障提供的财政拨款以及积存金的运用收入和其他收入。从财源项目来看,与欧美发达国家差不多,但侧重却有所不同。英国、北欧国家主要靠税收,西欧大陆国家主要靠社会保险金,日本则介于二者之间;从保险金收入构成来看,欧美国家的事业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负担,尤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事业主的负担比较沉重。日本与欧美有相似之处,但其事业主与被保险人二者分担比率悬殊不大。
(二)发放原则
日本社会保障费的发放大体上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必要原则,亦称扶助原则。该原则强调政府的社会责任。对于被证明确无足够的收入、资产和劳动能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人,由政府承担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利用公费为其提供生活保障。日本社会保障中公共救济部分的费用发放,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原则。
第二,贡献原则,亦称保险原则。该原则强凋自我责任,重视交纳与发放的对应关系。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补偿费用的支付是投保人权利的体现,列与其交纳保险费的状况原则上相适应。日本的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险的费用发放,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原则。
第三,抚养原则。这是出于特定的国家或社会目的,由公费提供社会保障的原则。
完成于2011年1月4日星期二
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及社会保险制度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机能、达成社会保障的目的关键。多年来,日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体系
日本的社会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调整、改革,在具体制度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结构体系。从组织形式上看,大体可分为五类:(1)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失业及工伤事故保险、儿童津贴等,被保险人涉及全国各行各业、各地区的国民。(2)各行业或部门设立的互助性质的共济保险制度,自成体系,通常包括第一类保险制度的全部内容。(3)特殊行业或特殊人员设立的保险制度,如船员保险、老人保健制度等。(4)各种基金制度,如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基金制度、厚生年金基金制度、煤矿年金基金制度等。(5)政府设立的各种辅助性社会保障制度,如社会福利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二)社会保险制度
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四项,即养老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各项保险制度都是相关法律制定的。例如属于养老金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农业从业人员养老金基金法》、《国会议员互助养老金法》等;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劳动保险征收法》等;属于劳动灾害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与社会保险事业配套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1)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所设置的医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是以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保险人,在他们及其抚养人员伤病、死亡、分娩时支付保险金的医疗制度。目前,缴费率为工资的8.2%,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国民健康保险是以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无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共济组织主要是向参加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组合的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和意外灾难的救助服务。老人保健是向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医疗费,所需费用70%由中央政府负担,其余的30%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一起构成了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两大支柱。健康保险由以健康保险组合为投保人的组合掌管健康保险和以政府为投保人的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组成。职工人数700人以上的大企业参加组合掌管健康保险,不能参加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的中小企业则参加政府掌管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把被保险者的月收入分成42等,被保险者按自己所属的等级按一定比率缴纳保险费。90年代初,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的这一比率为8.2%,由投保者(政府)和被保险人各负担一半。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的这一比率按参加组合的不同,在3%-9.5%之间变动,90年代平均为8.25%,被保险人平均负担3.58%,投保者(各组合)平均负担4.67%。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医疗费的90%、家属住院医疗费的80%、门诊医疗费的70%由健康保险支付。此外,还有分娩补贴(24万日元)、养病补贴(日收入的60%)、子女养育补贴、丧葬费等。
(2)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不分行业和规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该项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保险向失业者支付的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丧病津贴等。
就业保险制度的前身是失业保险制度,1975年经改革充实后改为现称。该制度目的在于:稳定失业者的生活基础,进一步减少失业,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就业保险制度是强制性制度,不管企业所属的行业、规模如何,也不管雇主、雇员是否心甘情愿,都必须加入就业保险。按加入者的就业形态,可分为以长期工为对象的普通保险,以季节工为对象的短期就业保险,以临时工为对象的临时就业保险。就业保险即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资格是:必须处于公共职业安定所认可的失业状态。失业救济金由求职补助(包括基本补贴、技能培训补贴、住房补贴和疾病补贴)和促进就业补助(包括就业补贴、就业准备补贴、搬家补贴和求职活动补贴)构成。普通保险中基本补贴的金额大致为上年平均工资的60%—80%,工资越高这一比率越低;领取日数为90-300天,年龄越大领取天数越多。
就业保险金的财源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者共同出资构成。通常政府承担1/4,雇主按同类被保险人平均工资的0.9%付保险费,被保险人(雇员)按0.55%付保险费。
(3)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分为业务灾难保险和通勤灾难保险。前者为工作时间内引起的受伤、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后者为通勤途中引起的伤害、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
(4)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保险制度设立于1961年,又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该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均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从此,日本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日本不断地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新建了以企业工薪人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以公务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为日本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目前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互助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另一部分为为报酬比例部分,除了基础部分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即随工资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物价浮动”部分。随着日本经济衰退的不断加剧和人口老年化,在职人员缴纳保险费的的负担越来越重,据厚生省统计,1999年在职人员所缴纳的保险费占其收入的19.5%,以后每五年提高5%,预计到2025年保险费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将会更大,国民收入的30%—35%将不得不用于养老金。为避免加重劳动人口的投保负担,2000年4月,日本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修改,对首次领取雇员退休金收益的人所领取的金额削减5%,工资浮动体系将被冻结,退休金数额将只依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此外,雇员开始得到退休金收益的年龄也将提高到60岁。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养老金制度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年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年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年金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缴费率是按工资水平递增,工资收入水平愈高,上缴费率愈大。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单位按同比例分担。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浮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浮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1)体系
现行日本养老金制度基本上是双重构造,其中底层为基础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第二层的部分,构成各自的年金制度。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厚生年金保险构成厚生年金;公务员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共济年金的保险部分构成共济年金;个体业者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国民年金构成。
(2)资金来源
日本养老保险收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或基本的收费,它是以提供基本支付为目的的收费;另一类则是收入高且自愿在年轻时多缴保费,老年时多得年金的人员自主选择的收费,政府也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全部老年基础年金1/3的金额;二是按规定负担老年基础年金免缴保费者免缴期间的支付额。
养老年金的经费由雇主、职工、国家三方负担。私营企业的厚生年金保险,劳资双方每月按工资的17.35%缴纳。到目前为止,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只限于工资的净收入,不包括奖金或其他收入。1996年对征缴比例进行了调整,开始将工资之外的奖金也纳入征收范围。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2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缴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按每人每月6740日元的固定数额缴纳,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
(3)管理组织
日本养老金的中央管理组织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年金局主要负责:拟定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主要负责年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
地方管理组织包括都道府县厅和地方事务所。都道府县厅负责实施国民年金制度,对国民年金基金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实施健康保险制度、船员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并对健康保险会、厚生年金基金、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4)国民年金的征收方式
日本国民年金制度在起步时采取的是个人帐户储蓄的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引入课税方式,在征收的地方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中,提留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财源。目前的征收方法是个人帐户储蓄和课税并举。个人帐户积累方式为将来的养老金支付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财源。赋课方式,实质上是现收现付制度,是以现有的劳动人口交纳的保险金来支付给退休人员。这种形式受人口结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大。日本试图取两制度之长,避其之短,所以采取了两制度并行的方式。
养老金制度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国民的晚年生活,在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包括退休金、病残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制度。
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
(1)国民年金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在日本大约有近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者滞交保险金,这1/3的人群中有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者、失业者也有一些属于虽然有支付能力但对政府所运作的国家养老保险持不信任而拒绝交纳的人(这一部分人以中青年居多),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这部分人群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滞纳或者拒纳保险金人数的增加,也意味着将来拿不到年金或者只能拿到最低限额年金人数的绝对增加,相当一部分人将自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从而使支撑当代老人养老经济负担的基础出现了倾斜。因此,国民年金空洞化已经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
(2)代际间负担义务不平等
中青年是交纳养老保险的主力军,但是社会给与他们的预期回报却并不能够使他们满足。相反,一些位居高收入阶层的老龄人却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福利。据政府公布的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中,65岁以上的老人占20%。也就是说,作为受益者的老人中有20%并不应当接受社会保障。代际之间这种收入和负担义务的不平等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3)国民承受能力降低
7.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篇七
当前, 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社会也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 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 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1978年以来, 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 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94年开始, 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 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 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切实保障了职工基本医疗。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 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所谓补救型, 简而言之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 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的, 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 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补救式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 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 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 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 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 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面对的矛盾及存在的问题
1.“人多钱少”的现象。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 在世界属于低收入国家。为了最大可能的缓解钱少与人多的矛盾, 一是要想办法节流, 如尽可能减少管理费用开支;二是要在开源上做好文章, 资金来源多渠道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为此,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型向保险型转变, 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国家积累制转变, 三是由被动地实施社会救济向积极地推进再就业工程转变。
2. 用工与养老的矛盾。
我国劳动部于1998年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该计划规定了三年后所有的劳动者将不分身份区别, 在统一制度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 现在还有一些临时用工企业总是想方设法逃避为雇员缴纳养老金。特别是在《劳动法》实施监管不力的地区, 对打工者“只榨青春不养老”的现象并不鲜见, 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形同虚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 我们必须从明确养老属性、强制企事业单位和雇主缴纳与唤醒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三方面着手。
3.“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 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 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 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 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 立法行动总是落后在经济发展的后面, 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 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就要求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放在突出的位置上, 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 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 因此,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同时, 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 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4. 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薄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 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 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犯罪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 从立法角度看, 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度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 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 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 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 从而可以由粗到细, 由简到繁,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 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同时, 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 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补充规定。第二, 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 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 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 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在条件成熟后, 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 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现在, 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 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 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第三, 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 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 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 因此, 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 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 学科建设落后, 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 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 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 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 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 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 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所以一定要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步伐。
摘要:文章通过阐述社会保障机制的起源和发展, 以及在国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 同时也概述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进而推动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调节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安全作用, 推动和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马兰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J〕.经济研究参考, 2001 (23)
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探析 篇八
关键词:社会保障;分配;问题;制度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缩小社会分配之间的差距,保障低收入、低水平的人员生活。自从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发挥出较大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促进社会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较小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只有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才能享有社会保障基金,其它工作单位及工作人员例如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经济户等都不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对象。其次,劳动者的下岗问题、养老问题都是由企业专门负责的,但是一些困难企业经常难以落实这些义务,这使得我国部分下岗人员不能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失去基本的生活费用来源。在养老方面,我国仍然是子女养老模式。
2.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成本较高
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成本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失业救助及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都需要依赖大量的资金支持,这给很多个人或单位带来了一定的资金负担,因此他们就不愿为其投入资金,基于这样的背景,我国就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来维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但是我国还缺乏一个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因此逃避上缴费用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部分社保基金的缴费成本较高。以医疗保险为例,很多青壮年不愿意再投保医疗保险,而投保医疗保险的人大多都是一些快要进入重病多发的人,这样下来医疗保险就会面临较大的资金风险,大量的报销数额使医疗保险单位入不敷出。
3.社会保障的有效性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贫困生活人员的需求,保障其基本生活,但是当前我国需要低保的人口数量众多,再加上社会保障的水平较低,这就使得社会保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例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输入到城市,城市流动性人口大大增加,但是这一群体由于受国家政策、自身经济及地域管理等一些条件的限制没有及时参与社会保障,因此他们也就不能享有社会保障的成果。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措施
1.扩大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发展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各国着力建设和完善的重要工作对象。要想充分地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首先我们必须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覆盖层次,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切实发挥社会保障的制度效果。从社会救助来看,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自身的职能,加大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对于贫困人员来说,政府要放宽社会救助的门槛,降低社会救助的要求,同时还要合理提高救助标准,这样不仅可以使贫困人员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势和作用,而且还能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使社会公众受益。从社会保险来看,只要劳动者和工作单位正式签订了用人合同,在劳动者和用人企业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应当使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这一保障。这里所说的劳动者不受工作年限、工作类型等方面的限制,雇佣人员、兼职劳动者也应当属于社会保险的对象。从社会福利来看,改革现有的福利制度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迫切任务,我国应当结合社会需求来调整福利资源,不要把福利仅限于部分高级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定合理的福利制度,尽快实现社会福利的规范化和公平化。
2.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需要依赖一定的资金,只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运行和实践。政府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支柱力量,因此政府应当承担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任务,通过合理的措施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一方面,政府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基金国家债券,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可以通过纳税的方式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使其转化为社会保障基金,例如国家可以增加新的税种,开征消费税、遗产税等。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支出国家财政来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通过依法转化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的方式来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我们要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一方面我们要使社会保障基金处于安全的状态下,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力度,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性,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把社会保障基金投入到市场运作中,使其不断增值。除此之外,我们要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具有法律性和义务性,一旦征缴对象符合条件,那么其必须按照合法程序来上缴社会保障基金,如果发生漏缴、拖欠等行为,工作人员要对此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逃避上缴社会保障基金的一切行为。
3.建立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三农问题”的重点内容,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保障,为此建立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我国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任务。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来建立与实施。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来说,由于经济、观念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们不能突然强迫实施养老计划,最为稳妥的方法还是继续实施原有的养老模式,等到经济及思想有所发展,有所改变的时候我们再推行养老金计划。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而言,我们可以通过讲说、引导等方式来让农户充分了解养老金计划,让他们明确其中的优势和不足,同时还要注意给予养老基金一些政策优势,以便减少其市场运作的风险和障碍,提高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从而让农户相信并自愿选择养老金计划。
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此我国一直很重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了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社保制度还存在覆盖范围较小、运作成本较高及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另外我们还要扩大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围,以政府为主导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建立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注农村建设。
【社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劳动社会保障法试题08-0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06-29
2011294773839000018劳动和社会保障法07-09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08-20
农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06-22
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报告06-22
德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11-13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