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文件有效期

2024-09-10

试行文件有效期(精选6篇)

1.试行文件有效期 篇一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2.16.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2.16.3(3)时应注意招标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号牌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号牌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内容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2.17 投标保证金

2.17.1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见前附表。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2.17.2 招标人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17.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2.17.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4)中标人未按规定交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5)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

2.18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2.18.1 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

2.18.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19 备选投标方案

2.19.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2.19.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的,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20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20.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20.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人签署并盖单位章。

2.20.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确认。

2.20.4 投标文件每页要求由投标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等重要表格以及凡出现投标人单位落款的地方必须盖单位章。

2.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1 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作为内层包封单独提交,并在包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密封在外层包封,在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包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

2.21.2 外层包封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21.3 在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2.21.4 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

2.21.5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2.21.6 招标人对于编制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2.22 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

2.22.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2.22.2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第2.10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可以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推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22.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3.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要求并进行修改或撤回。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和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2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书面要求和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本须知第2.21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外层包封标明“修改”字样)。

2.24 开标

2.24.1 招标人将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所列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同一个时间。

2.24.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部门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书面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24.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无效的情况将不予开封: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国家及部委法律法规中有关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况。

2.24.4 开标时,招标人当众宣布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个数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投标一览表”一般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交货期、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2.24.5 开标内容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以及其他在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并分发复印件给各投标人。

2.25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

2.25.1 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25.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2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2.2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2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27 投标文件的评审

2.27.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27.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与投标人进行澄清更正;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27.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等的微细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微细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27.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性条文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招标文件中加“※”或重体字标明的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重大偏离,将导致废标。

2.27.5 开标之后,投标人不得要求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视为废标:

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6)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7.6 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28 评标方法

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下述评标方法之一做为本次评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

2.28.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满足招标文件所列商务条件及技术条件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中标,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28.2 综合评估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所有详细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

2.29 关于划分标包

如果招标人划分标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并列出投标人可以重复投标包的个数,一般每个标包响应的投标人也应满足三家以上。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

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整体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2.30 相关人员的接触

2.30.1 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私下接触。

2.30.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中标候选人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0.3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31 中标通知书

2.31.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31.2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2.31.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1.4 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2.32 签订书面合同

2.32.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地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32.2 招标人在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同时发送给中标人。

2.32.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33 履约保证金

2.33.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33.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2.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2.34.1 采用招标代理方式的,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34.2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之一提交。

投标人须知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号 投标人 投标总报价(元)交货期 投标保证金 备注

(1)按提交投标文件顺序开标。

(2)唱标内容为“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唱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

出席代表签字:

投标人须知附件二: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标包),招标编号,你方递交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正式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为人民币 元。

中标人收到本通知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到(地点)(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并)进行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

特此通知。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须知附件三: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致:(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所递交的标人名称)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特此通知。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项目名称)(标包)的投标文件,确定(中

2.试行文件有效期 篇二

1 投标文件的构成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的规定,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文件的构成一般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投标保证金;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拟分包单位情况等);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更新资料。

2 投标文件的格式

2.1 投标函及其附录

投标函及其附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报价质量目标等承诺和说明的函件是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所做的概括性函件,一般位于投标文件的首要部分,其内容,格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

2.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行使职权,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十分重要,用以证明投标文件签字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般应包括: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等投标人的一般情况,除此之外还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有关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投标人的法人印章。

2.2.2 授权委托书

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署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则法定代表人需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其在投标过程和签订合同中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授权委托书中应写明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授权权限和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一般规定代理人不能再次委托,即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有的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2.3 联合体协议书

凡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均应签署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文件需要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时,须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1)采用资格预审时,且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当通过资格预审后递交投标文件时,只需提交原联合体协议书副本或正本复印件,可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正本,以防止前后提交两个正本可能出现差异而导致投标人资格失效。2)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时,如接受联合体投标,则投标文件中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正本。3)联合体协议书的内容:a.联合体成员的数量:联合体协议书中首先必须明确联合体成员的数量。其数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而作为废标。b.牵头人和成员单位名称: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规定牵头人的职责、权利及义务。c.联合体协议中牵头人的职责、权利及义务一般有如下约定: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接收与本项目投标有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一切事务;递交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负责履行合同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d.联合体内部分工:联合体协议书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和专业工程范围,以便招标人对联合体各成员专业资质进行审查,并防止中标后联合体成员产生纠纷。e.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和盖章。

2.4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为了防止因投标人撤销或者反悔投标的不当行为而使其蒙受损失,因此要求投标人按规定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应长于投标有效期,一般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 d。

2.5 投标报价文件

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工程招标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图纸”等内容相衔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计价规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工程施工定额或参照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信息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信息,计算出投标报价,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投标策略,提出有竞争力的报价。可以说,投标报价对投标人竞标的成败和将来实施项目的盈亏有着决定性作用。

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投标报价表及相关说明等投标报价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并不得进行涂改或删减。

2.6 技术方案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称为技术方案,既是投标文件重要技术文件,又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同时,是反映投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首先,招标文件要明确投标人编写技术方案的大纲要求。投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特点、难点和需求,研究项目技术方案,并根据招标文件统一格式和要求阐述、编制。方案编制必须层次分明、简明扼要,具有逻辑性,突出项目特点、重点、难点以及招标人需求点,并能体现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特长。其次,技术方案尽可能采用一些图表形式,直观、准确地表达方案的意思和作用。

工程招标的技术方案一般称为施工组织设计。

2.7 其他

投标文件除上述内容之外,有的招标文件还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方面资料以满足对投标人综合能力的评定。

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3.1 投标文件的编写、签署、装订、密封

3.1.1 投标文件编写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写,并熟悉属于招标文件其他组成部分,如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补疑书、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答疑书、补疑书等补充性文件,结合招标文件认真仔细领会其招标人的意思表示,以达到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全面具体的响应。

3.1.2 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及调价后报价明细目录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该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或按招标文件签署规定执行。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

3.1.3 投标文件装订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份数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都不得采用活页夹,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3.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

近年来,根据各项目招标人对开标程序的选择,会规定不同的密封、包装要求,熟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逐字标记,并加密封条和盖投标人密封印章如有电子文档要务必清楚电子文档的递交方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3.2 投标文件递交和有效期

3.2.1 投标文件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最佳方式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到投标文件的回执。

3.2.2 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至招标文件所写明的时间期限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招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完成评标,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协议书。

4 投标文件的复核

综上所述是从投标文件编制的角度来讲述其有效性,现在从投标文件的复核性角度来讲述其有效性。所谓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就是指投标文件的合理、合法及不存在废标的情况。那么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法定的废标情况和问题,可以决定对个别或所有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或者因有效投标不足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达到招标的目的,则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

5 结语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二阶段,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投标行为的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招标效果。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所编制的,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文件。工程项目投标工作是施工企业的头等大事,随着市场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渐健全,工程项目投标中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工作愈显重要,要想在建筑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把这一项工作做好,使企业能够得以生存与发展

摘要:结合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的特点,介绍了如何编制有效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文件,具体阐述了投标文件的构成、格式、编制与递交及其复核,以期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制投标文件,保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关键词:投标文件,施工项目,格式,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组.招标采购专业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103-190.

3.试行文件有效期 篇三

在Windows系统中,磁盘碎片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如果不注意,系统性能可能被降低。Linux使用第二扩展文件系统(ext2),它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处理文件存储。Linux没有Windows系统中发现的那种问题,这使得许多人认为磁盘碎片化根本不是一个问题。但是,这是不正确的。

所有的文件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都趋向于碎片化。Linux文件系统减少了碎片化,但是并没有消除。由于它不经常出现,所以对于一个单用户的工作站来说,可能根本不是问题。然而在繁忙的服务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文件碎片化将降低硬盘性能,硬盘性能只有从硬盘读出或写入数据时才能注意到。下面是优化Linux系统硬盘性能的一些具体措施。

一、清理磁盘

这种方法看上去很简单:清理磁盘驱动器,删除不需要的文件,清除所有需要被保存但将不被使用的文件。如果可能的话,清除多余的目录。并减少子目录的数目。这些建议似乎显而易见,但是你会惊讶地发现,每个磁盘上确实积累了非常多的垃圾。释放磁盘空间可以帮助系统更好地工作。

二、整理磁盘碎片

Linux系统上的磁盘碎片整理程序与Windows98或wIndows-NT系统中的磁盘碎片整理程序不同。Windows98引入FAT32文件系统,虽然运行Windows98不必转换为FAT32文件系统。windows可以被设置为使用FAT或一个叫NTFS的增强文件系统。所有这些文件系统以本质上相同的方式处理文件存储。

Linux最好的整理磁盘碎片的方法是做一个完全的备份,重新格式化分区,然后从备份恢复文件。当文件被存储时,它们将被写到连续的块中,它们不会碎片化。这是一个大工作,可能对于像/usr之类不经常改变的程序分区是不必要的,但是它可以在一个多用户系统的/home分区产生奇迹。它所花费的时间与WindowsNT服务器磁盘碎片整理花费的时间大致上相同。

如果硬盘性能仍不令人满意,还有许多其他的步骤可以考虑,但是任何包含升级或购买新设备的硬件解决方案可能会是昂贵的。

三、从lDE升级到SCSI

如果你的硬盘是一个IDE驱动器,可以通过升级到SCSI驱动器获得更好的整体性能。因为lDE控制器必须访问CPU,CPU和磁盘密集型操作可能变得非常缓慢。SCSl控制器不用通过CPU处理读写。当lDE驱动器在读或写时,用户可能会因为CPU周期被lDE驱动器占用而抱怨系统的缓慢。

标准的SCSI控制器不能比标准的lDE控制器更快地读写数据,但是一些非常快的“UItraWlde"SCS[控制器能够使读写速度有一个真正的飞跃。

ElDE和UDMA控制器是非常快的lDE控制器。新的UDMA控制器能够接近SCSI控制器的速度。UDMA控制器的顶级速度是猝发速度,但持续传输的速度明显慢得多。lDE控制器包括UDMA,是嵌入在驱动器本身的。不需要购买一个控制器,只要购买一个驱动器,它就包含了控制器,可以获得UDMA性能。

4.试行文件有效期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一、依据

为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现依据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并充分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二、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可以建立一个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分析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方法与标准,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臵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同时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监管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 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

第二章

评级要素

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

(一)定量指标 1.资本充足率 2.核心资本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信用社资本的构成和质量

2.信用社整体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3.信用社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4.信用社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社员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

5.信用社对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情况

二、资产质量状况(Asset Quality)

(一)定量指标

1.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 2.正常贷款迁徙率

3.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4.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比例 5.十大集团客户贷款比例 6.不良信贷资产余额下降率

(二)定性因素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信用社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2.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 3.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 5.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

三、管理状况(Management)

(一)信用社法人治理状况 1.信用社法人治理的基本结构 2.信用社法人治理的决策机制 3.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执行机制 4.信用社法人治理的监督机制 5.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内部控制状况 1.内部控制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四、盈利状况(Earnings)

(一)定量指标 1.资产利润率 2.资本利润率 3.成本收入比率 4.风险资产利润率

(二)定性因素

1.信用社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 2.信用社盈利的质量,以及信用社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

3.信用社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流动性状况(Liquidity)

(一)定量指标 1.流动性比例 2.核心负债依存度 3.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4.(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5.拆入资金比例

(二)定性因素 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 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 3.流动性的管理情况

4.信用社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信用社头寸的能力

六、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结果均以1级至6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实行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以县辖为单位评级;县(市)农村信用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型地(市)联社以法人为单位评级;管理型的地(市)联社及省级联社定量指标采用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汇总数据,定性因素计分不仅要对联社自身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还应充分考核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情况,单项及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全辖平均水平。

(一)单项要素的评级

上述五个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各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1级,评分75分(含75分)至90分为2级,评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为3级,评分45分(含45分)至60分为4级,评分30分(含30分)至45分为5级,评分30分以下为6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是五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五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5%、25%、25%、10%、15%。此外,本指引特别提高了资本充足状况(C)的权重,特别规定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农村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3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4%且呈下降趋势,对该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4级。

加权汇总后的综合评级分值依据90分(含90分)至100分、75分(含75分)至90分、60分(含60分)至75分、45分(含45分)至60分、30分(含30分)至45分和0分至30分等六个分值区间分别对应1级、2级、3级、4级、5级和6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八、其他因素(Others)

(一)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外部环境

(二)农村信用社的社员

(三)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

(四)农村信用社及其关联方涉及国家机关行政调查、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

(五)新闻媒体对农村信用社的报道

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对于农村信用社风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监管评级人员将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农村信用 社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见附件一《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和《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附件二《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与定性评价标准》。各个定量指标的计算口径详见附件三《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指标口径说明》。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在监管工作流程中,监管人员须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评级,或者对上一次评级结果进行修订和更新。监管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依据规范的评级步骤和程序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利用评级结果对农村信用社的不同风险状况进行比较,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间隙进行及时的监控,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规范的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应依循以下程序和职责分工来进行:

一、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评级之前,主监管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信 用社的内、外部审计报告,信用社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信用社提交的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申请,国内外评级机构对信用社的商业评级结果,各种媒体报道的信用社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主监管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农村信用社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信用社的高级管理层和信用社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基础是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这个评级步骤应当由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做到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信用社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信用社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信用社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的评级结果。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信用社的风险状况,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并依据其他因素(O)的性质和对信用社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

这个评级步骤也应当由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完成,主监管员对于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当力求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准确反映信用社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三、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信用社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于各项评级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级别。

复评工作由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及其上级主管负责完成。

四、审核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直接监管的农村信用社评级结果做出最终审定,评级审核应当采取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以及资深监管人员参加,会议采取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集体讨论的形式。根据讨论结果,最终确定被评级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银 监会各级派出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省级联社评级结果经银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报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终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平时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对各银监局对省级联社的评级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会议采取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负责人陈述,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非现场监管处补充。

五、评级结果反馈

(一)监管机构向农村信用社通报监管评级结果。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通报给农村信用社的理事会,必要时一并通报要求农村信用社整改的建议。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时限内对监管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省级联社,由所在省银监局向其理事会通报评级结果;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省级联社,由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向其理事会通报评级结果。

省级联社评级结果由所在省银监局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二)农村信用社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农村信用社在接到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综合评级结果的通报后,如果对综合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 10 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如果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

(三)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反馈意见的处理。对于提出异议的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结合信用社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定有重大评级信息被遗漏,或者评级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始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六、评级档案整理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座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农村信用社风险程度的依据

1、单项指标评价指标运用

(1)对于资本充足率在8%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制定资本金补充计划;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对于资本充足率在4%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还要限制固定资产购臵;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严格审批或限制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停办除低风险资产业务以外的其它一切业务。资本充足率过低的,可责令农村信用社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接管,促成机构重组或撤销。(2)对于流动性比例评级结果在3级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制定流动性指标达标计划;通过有效措施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限制长期资产业务规模的增长速度;严格审批或暂缓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停办除低风险资产业务以外的其它一切业务。流动性风险较高的,可责令农村信用社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严重的要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3)对于不良贷款/不良资产比例评级结果在3级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限期提高贷款损失准备金,达到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的要求;要求其对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信用社应提出具体完善措施;如部分行业或种类的贷款质量持续恶化,应限制和暂停该行业和种类贷款业务的开展;要求限期清收旧不良贷款,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贷款质量风险较高的,可责令农村信用社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严重的要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4)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评级结果在3级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尽快提足准备金,同时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责令其进行机构重组,直至达到监管要求。

(5)对于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比例、十大集团客户贷款比例评级结果在3级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回部分贷款,压缩贷款集中程度;如农村信用社在短期内不可能压缩贷款集中程度,可要求其增加资本金或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集中度风险较高的,可责令农村信用社限制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金,严重的要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综合评级结果运用

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用社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是健全的,所发现的问题基本是轻微的并且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解决。此外,信用社对外来经济及金融的动荡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并有能力应付环境的无常变化。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用社基本是一个健全的机构,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营中得以纠正的弱点。信用社是稳健的且具有良好的抵御经营环境起伏变化的能力,但是存在的弱点再发展下去可能产生较大的问题。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用社存在一些从中等程度到不满意程度的弱点。信用社勉强能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逆转,如果改正弱点的行动不奏效,便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的恶化。虽然从其整体实力和财务状况看来不大可能出现倒闭,但仍很脆弱,应该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对于那些存在重大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信用社机构,也应该给予这一评级。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用社存在资本水平不足或其他不令人满意的情况。这些信用社存在较多的严重问题或一些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而且这些问题或情况尚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或解决。除非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否则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损害信用社未来的生存能力。信用社存在倒闭的可能性,但是不会立即发生。对于资本净额为正数但达不到资本监管要求的信用社,通常也给予这个评级。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用社即时或近期内极可能倒闭,这些信用社的业绩表现非常差。无论是问题的特性和数量,或是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都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以致需要从社员或其他途径获取紧急救助。如果没有采取紧急及明确的补救措施,信用社可能需要清盘及偿付存款人,或需要其他形式的紧急援助、合并或收购。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用社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问题,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需要立即实施市场退出。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臵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结果,制定每家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以下的单项要素,要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以下的信用社,应当及时与信用社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信用社,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予以实施。

监管评级结果在本指引试行期间还应当作为农村信用社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为1级和2级的信用社一般是健全的机构,具有令 人满意的业绩表现,对于这些信用社,监管机构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综合评级为3级的信用社通常被认为低于满意程度,应适当提高对这类信用社的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综合评级为4级和5级的信用社,则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机构,对于这类信用社监管机构须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以改善其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信用社,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应约见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信用社,需要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应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信用社,应尽快启动市场退出机制,予以关闭。

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一方面,为了更加有效的运用监管评级结果,银监会负责以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披露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各级监管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信用社理事会通报被评级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不得向 农村信用社披露各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和具体评分情况。此外,监管机构也不可以将监管评级结果向公众披露,以防止评级结果可能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的负面评价,并对农村信用社造成不稳定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理事会也应当对其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理事会以外的任何人员披露,更不可以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

附则

一、本指引涉及的17个评级定量指标,均可以从本指引的附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建设中的“1104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

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周期最长为一年,评级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对一家信用社法人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评级工作应于该结束4个月内完成。

三、附件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评级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评价标准及计算口径。

五、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指引自2006年月日试行,待正式施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和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5.试行文件有效期 篇五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和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造纸行业相关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造纸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涉海项目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六条 自备热电站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硫酸制备装置采取合理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漂白、二氧化氯制备等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优化蒸煮、洗涤、蒸发、碱回收等的设备选型,具有恶臭、VOCs等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环节(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等)密闭收集废气并采取先进技术妥善处理,减少恶臭和VOCs等无组织废气排放。热电站锅炉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七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等。

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制浆工艺采取低污染制浆技术,碱法制浆设置碱回收系统,铵法制浆设置木质素提取系统。漂白工艺不得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废水依托园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关标准和纳管要求。外排废水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要求。

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 优化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条 厂区内重大危险源布局合理,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选择树种适宜,采取有效措施,种植、采伐、施肥方式科学,清林整地、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过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工业人工林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能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安全。对滥砍滥伐、水土流失、病虫害、面源污染等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完善的环境质量、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生态等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要求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6.试行文件有效期 篇六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已经区委五届四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 1 —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着力打造一支适应宝安“两区一中心”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第三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核准认定,各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受理、审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均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经审核后,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在宝安区创业就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在宝安区就业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宝安区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在宝安区创业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

(四)男性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和高层次技能人才年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分为标准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方式。标准认定即依据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相关条款直接认定;评审认定即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同等条件者,可申请评审认定。

第九条 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包括: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五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三位完成人,市级(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两位完成人,宝安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第一位完成人。

(二)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三)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主持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

— 3 — 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前二位完成人,9件以上软件著作权的前二位设计人,或通过PCT申请并获得1件以上国际专利的前二位完成人。

(四)基础科学、工程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从事科技研发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五)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六)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第十条 区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包括:

(一)区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各类百强企业、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二)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三)国家、省、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五)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文化出口10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带头人。

(六)在宝安区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七)全国百强旅行社、4A级以上景区、5星级以上酒店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八)宝安区长质量奖获得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九)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

第十一条 区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在宝安区事业单位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45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留学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

(四)50周岁以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省级(含副省级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

(五)45周岁以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六)45周岁以下,在文化、艺术、体育等特色教育领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或辅导学生、团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指导教练。

(七)45周岁以下,辅导学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

(八)45周岁以下,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学校担任5年以上毕业班把关教师,所带学科在当地取得较好成绩,具有

— 5 —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九)45周岁以下,曾就职于国家级文艺团体,被正式聘用在编剧、导演或主演等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

(十)45周岁以下,省级以上的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展览馆、纪念馆、古建筑研究所、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站、非物质文化研究院、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的正副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一)45周岁以下,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一级协会理事以上会员,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二)50周岁以下,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

(十三)45周岁以下,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组委会成员或单项体育项目竞赛组织者,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四)45周岁以下,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过主裁判,从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并具有国家级裁判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

(十五)45周岁以下,在省级以上的体育场馆担任馆长、副馆长或运营总监5年以上的人员。

(十六)40周岁以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运动健将,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 6 — 人员。

(十七)45周岁以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各年龄段国家队教练、省队主教练,或省运动会、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队、运动员的主教练。

(十八)宝安区卫生系统现任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十九)宝安区《关于加快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认定的高端人才。

(二十)本认定办法出台前,在宝安区事业单位工作,且在相应年龄内获得相应职称、职务或称号的人员。

(二十一)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第十二条 区高层次技能人才,是指48周岁以下,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型人员:

(一)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人员。

(二)获得深圳市市级技术能手或在深圳市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宝安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召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区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评估修订,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四条 区高层次人才的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或评审。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如需评审的,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或评审。

(三)核准及公示。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通过的区高层次人才人选,在宝安政府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颁发证书,享受配套政策。

(五)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区高层次人才进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管理库,并在宝安政府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 不同类别的高层次人才转换,需经过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部门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区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确认高层次人才资格。如不再确认为区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同时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区高层次人才退休或调离宝安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区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才工作业绩和工作变化情况,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核实,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如发现瞒报情况,视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区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取消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可再次申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 9 — 宝安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 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促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来宝安区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是指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特指在宝安区辖区(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和石岩街道)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对在宝安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被认定为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按市资助额给予等额资助;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学术研修津贴按市资助额的20%给予追加资助。

第五条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在宝安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给予上级资助额的5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宝安区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博士毕业生到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生活补助;对来我区工作满3年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安家费资助;在 — 10 — 校博士生来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贴。对本土优秀生源毕业生取得国家认可的博士学历学位并回宝安区创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宝安区企业聘用博士毕业生,聘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企业3年内最低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150%的返还补贴。企业每培养一名在我区工作满2年的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拥有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宝安区创办科技企业或实施成果转化的,经评审后,可给予创业投入或成果转化项目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并给予5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三年、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场租补贴。

第九条 鼓励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政府特殊津贴、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或省部级人才等,参加国(境)内、外执业资格认证考试等,认证考试通过后,其报名费和职称评审费经审核后,给予全额报销。

第十条 根据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需要,举办高水平讲座或短期培训班,优先组织到境外或国内先进地区参观考察学习。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取得MBA、EMBA等学位,给予学费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制定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决策,专门召开高层次科技

— 11 — 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 12 — 宝安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加强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宝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在宝安区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卫生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和生活补贴待遇,按照宝安区《关于加快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条款落实。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条 在中小学教育领域,支持和鼓励建设“名校长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对省级、市级名校长或名师工作室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名校长工作室每培养1名省级、市级名校长,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名师工作室每培养1名省级、市级名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在文化艺术领域,鼓励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在宝安区建设“文化名家工作室”。对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在宝安区建设的文化名家工作室,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文化名家工作室”作品获得国家、省级奖项,— 13 — 分别给予相应工作室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文化艺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举办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展览、展演等,按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对教育、卫生、文体等系统的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所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安排出国考察、留学进修人员时,要优先选派;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人才所承担的课题或项目,选送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按每人培训经费的50%给予补助,国内培训经费补助不超过3万元,国(境)外培训经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参加经批准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其发生的会务差旅费,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条 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在非区行政中心所在街道的基层单位工作,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

第八条 区属事业单位在编的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暂无空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申请设臵特设岗位,或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为区属事业单位领导或内设机构领导,所在岗位专业性较强,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且本单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应允许在两类常设岗位上聘用;暂无空缺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 14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 15 — 宝安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技能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加强高层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技能人才”,是指在宝安区工作,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十二条等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重点引进高层次技能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落户宝安的,可通过宝安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员工继续教育。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免费举办各类旨在培养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训班。企业每培养1名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加快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加快区职业能力培训基地建设,将其打造成深圳西部示范性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吸引有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来宝安区举办以培养高层次技能人才为目标的培训机构。引导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转型升级,增设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工种,及时升级现有培训项目的办学层次。对在宝安区设立的培训机构,按每设立1个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工种,给予1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 — 16 — 元。

第七条 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来宝安区注册全日制学校,培养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层次技能人才,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鼓励技能人才提升职业技术等级。对取得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给予每月800元资助。

第九条 建立高层次技能人才库,加强高层次技能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技能人才的档案管理、信息更新、跟踪服务。

第十条 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水平。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扩大技能鉴定机构覆盖面,提高技能鉴定的等级和层次,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 17 —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稳定充实高层次人才队伍,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配偶就业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保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通过向企业重点推荐、网上匹配、举办现场招聘会等途径推荐就业。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其就业问题依据市有关规定予以协助解决。

第六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享受宝安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市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就业援助:

— 18 —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八条 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1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住房安居

第九条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执行,购房租房在市资助额的基础上追加20%的资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宝安区的住房优惠政策,必须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房改住房补贴及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期限不超过任期或劳动合同期,最多6年。已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实物配臵。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按新标准给予调房。

第十二条 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如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申请安排90平方米、70平方米、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前三年免租,后三年按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暂时未能安排住房的,前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 19 — 2000元、1600元、1200元的租房补贴,后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960元、720元的租房补贴。

第四章 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在深圳市未有自有形式住房、5年内未发生过房产交易,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的生活补贴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进行兑付,比例为40%、30%、30%。

第十四条 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由主管部门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

第五章 子女入学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非深圳市户籍子女在宝安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阶段减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择校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原则上按照人才本人意愿安排学校;申请就读或转学高中的,区教育部门积极向市教育部门协调落实有关就学问题。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

第六章 服务保障

— 20 — 第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顾问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体检,购买不少于50万元健康险。

第十八条 加大人才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和人才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充实区人才服务中心工作力量,切实提高人才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络员制度,实现对高层次人才政策咨询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全覆盖。

第十九条 在区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入户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免收保管费及人事代理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 21 —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层次人才来宝安创业就业,根据《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及配套文件,以及《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区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安排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各项奖励、资助、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四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与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奖励、资助、补贴等,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五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支出计划管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人 — 22 — 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批复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资金实施细则。

(四)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博士毕业生到宝安区设站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生活补助、在校博士生来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的生活补贴和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生源毕业生生活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晋升为市认定的更高层级高层次专业人才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套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博士毕业生社会保险返还和培养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境)内、外执业资格认证考试等费用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负责对企业培养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来宝安区办全日制学校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八)负责对培训机构设立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工种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九)负责对取得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给予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十)负责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二)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条 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省、市级“名校长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经 — 24 — 费资助,培养省、市级名校长或名师给予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进修学习经费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到街道基层单位工作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对引进教育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创新科研团队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给予创新创业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区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

— 25 — 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经费资助及作品奖励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进修学习经费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举办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展览、展演等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负责文体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对引进文体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区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外出进修学习经费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四)负责卫生系统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到街道基层单位工作 — 26 — 追加补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五)对引进卫生系统特殊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住房和安家待遇,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六)负责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健康险。

(七)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区住宅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区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购房租房补贴进行追加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区职业能力开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取得MBA、EMBA等学位学费补贴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资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施

— 27 — 细则。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核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的,须审核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自有住房和5年内房产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宝安政府网、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复核和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资助、奖励或补贴经费使用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和评价,依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前款规定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资助计划和奖励补贴,且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和项目资助申请,并由区财政局、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 28 —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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