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精选7篇)
1.欺诈性 篇一
珠海修订社保反欺诈办法 举报社保欺诈最高奖3万元
为死人发养老金?去年,这一发生在珠海的乌龙事件经审计公告披露后引发关注。今后,这样的尴尬有望杜绝。南都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了解到,目前珠海正在修订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其中就新增了可以避免上述乌龙事件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办法》意见稿还大幅增加奖金鼓励举报社保欺诈行为。
市审计局去年12月发布的审计公告披露,截至5月,市社保中心多发已死亡人员养老待遇14.22万元。原因是已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未及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所导致。当时,审计给出的整改意见是,要求殡葬部门每季度提供全市火化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比对,从源头上切断问题的发生。
《办法》意见稿在第二十条规定,“殡葬管理部门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同时,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信息。这在通过施行的办法中是没有的。
《办法》意见稿还规定,公安、工商、民政和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伪造个人参保信息、隐瞒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者服刑等丧失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将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违规转借他人就医等行为,都构成社保欺诈,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有罚就有奖。为了鼓励举报社保欺诈行为,《办法》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保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并给予奖励。同一案件若有两个或以上的举报人,以首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社保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奖励决定的,要在3个工作日告知奖励对象。
奖金标准分五档,奖金最低500元,最高3万元。奖金额度相较于20的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大幅上升,当时的标准分六档,最低200元,最高5000元。
《办法》意见稿还规定,举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因案情复杂、诉讼程序等原因在一年内未结案的,可预先发放最低1000元的奖励金。
[奖励标准]
(一)举报涉及金额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3000元(不含3000元)至1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30%进行奖励;
(三)举报涉及金额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3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2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四)举报涉及金额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上的,按涉及金额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对举报及时,未造成基金损失的,视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情况按500元至1500元给予奖励。
[珠海修订社保反欺诈办法 举报社保欺诈最高奖3万元]
2.欺诈性 篇二
一、欺诈行为的概念
关于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68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欺诈行为是否触及刑法构成犯罪, 可以区分为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下文将进行具体介绍。
二、欺诈行为的类型
(一) 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或隐瞒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欺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可将民事欺诈分为法律制度上的欺诈与侵权法上的欺诈。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要求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 并且相对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所以,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以相对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最终构成要件。侵权法上的欺诈包括利用欺诈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侵权法上的欺诈往往涉及的是财产欺诈。关于侵权法上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其一, 行为人有利用欺诈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其二, 行为人不仅有隐瞒真相或虚假陈述的行为, 还有侵害或骗取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三, 该不法行为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其四, 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 这种欺诈行为的最终构成要件需要导致受欺诈人的实际损失。
(二) 刑事欺诈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涉及刑事欺诈的犯罪比例逐年上升, 立法者往往根据社会的需要, 将欺诈行为的一部分规定为犯罪。由于涉及刑事欺诈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刑法则根据此种差异将这些欺诈行为区分为不同的罪名与罪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对刑事欺诈的规制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一种是考虑其主观具有欺诈故意与客观具有欺诈行为直接以“欺诈”、“诈骗”命名的犯罪, 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等。第二种是并不考虑其欺诈行为, 而是因其行为方式包含了其他非欺诈方式, 无法直接以“欺诈”、“诈骗”命名, 而是规定为其他犯罪的, 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等。前两种都属于涉及财产的欺诈, 第三种是不考虑欺诈犯罪的行为方式这一方面, 而是考虑其触犯的其他法益, 将这种带有欺诈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伪证罪, 诬告陷害罪等。
从两类欺诈各自的结构特征可以看出, 两类欺诈行为之间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联系, 也在存着这明显的区别。下文将从两类欺诈行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入手加以分析, 以明确两类欺诈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两类欺诈的比较与分析
(一)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联系
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欺诈行为未触及刑法时的状态, 当这种欺诈行为触及到刑法时, 就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 也就是说, 刑事欺诈是民事欺诈的犯罪化, 为民事欺诈提供了法律上的第二次规制。如我国经济犯罪中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为侵权法上的欺诈提供了第二次的刑法规制。当然,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规制时才可以启动。所以, 民事欺诈是否发生质变应该升格为刑事欺诈是不能随意决定的。下文通过分析两类欺诈的差别以明确两类欺诈的界限。
(二)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主要是看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即是否危害了超个人法益。而在实践中,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很容易混淆, 尤其是民事欺诈与财产上的诈骗犯罪有很多相似之处, 需要着重加以区分, 下文将重点予以介绍。
1.主观方面的区别
首先,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主观方面都要求是故意, 民事欺诈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受到损失, 但是却希望或者至少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这里可以看出民事欺诈的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刑事欺诈的过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刑事欺诈的故意仅限于直接故意, 原因在于刑事欺诈中的犯罪行为多为目的性犯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 仍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而不可能是持消极的放任态度。所以, 刑事欺诈关于故意的要求应当比民事欺诈严格, 刑事欺诈的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
其次, 在故意的内容上, 民事欺诈对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也就是说, 民事欺诈中的“占有”并不要求实际的占有, 而是利用欺诈行为, 达到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并且利用这种控制以获取不法利益, 比如对所控制的财产进行不法的使用、收益、处分等。这种所谓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占用, 但刑事欺诈则要求具有纯粹的“非法占有目的”, 是对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全面破坏, 如果欺诈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则只能将这种行为归类于民事欺诈。因此, 在主观方面, “占用”与“占有目的”的区别是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一个重要区别。
2.客观方面的差异
首先, 从行为方式上看, 民事欺诈是当事人采用欺骗的方法, 诱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其实质是牟利。因此, 欺诈人对双方意思达成的合意是存在履行的意思的, 只是希望通过这一行为牟取到更多的利益, 其方法通常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根据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皆可, 故其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刑事欺诈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即希望通过诈骗行为直接获取非法利益。其手段一般为虚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 或者在签订合同中提供虚假的担保, 或者隐瞒自己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事实等其他足以影响被欺诈人的决定的事实, 另外, 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不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 只能表现为作为的方式, 而不可能是不作为。
其次, 从对财产的处分上看, “非财务所有者, 可依法控制、使用他人财物, 但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行使财产处分权。因此, 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 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所以, 依据客观行为反应主观心理态度, 通过财产的处分可以明确区分两类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积极地履行义务, 将所得财物用于合法经营或者即使未按照约定进行使用或者进行了非法经营, 只要能够按照约定将财务返还, 未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 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仍应当定为是民事欺诈;如果行为人在获得财物后没有积极的履行行为, 往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者携款逃跑, 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据此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则构成刑事欺诈。
四、结语
通过比较两类欺诈行为可知, 刑事欺诈是民事欺诈的犯罪化,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是否构成刑事欺诈, 是否需要运用刑法加以解决, 需要结合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综合考虑。而我国刑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其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 仍不足以抗制时, 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 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 处以一定的刑罚, 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即, 只有当民事欺诈超出一定的界限, 才会上升为刑事欺诈。因此, 对于欺诈行为, 只有当所有的裁量方法都用尽之后, 才可以将这种行为诉诸刑法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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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8.
3.欺诈性 篇三
“过去五年收到的报告数上升了五倍。”他说。他把报告数量的增加归因于新技术的崛起,例如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正在改变金融行业。随着金融业变得越来越复杂,利用隐蔽的方法转移非法资金的机遇也在扩大,可能是通过复杂的财务结构,或者是钻空子。”
今年早些时候,巴拿马律师事务所莫萨克·冯塞卡(MossackFonseca)数以百万计的文件外泄,突显了全球金融犯罪集团的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的一份全球经济犯罪调查显示,澳大利亚的金融犯罪水平相对较高。调查还发现,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澳大利亚的网络犯罪被报道出来的几率要高得多。
“最近巴拿马密件的曝光反映了这一趋势,专业人员帮助隐藏财富,并通过复杂的离岸结构避税。”麦凯恩说。澳大利亚数字货币与商业协会的执行长吉利耶托(NickGiurietto)表示,越来越多公司从事金融技术行业,澳大利亚需要出台更加清晰的方针。
4.财务欺诈 2解析 篇四
一、财务欺诈的概述
财务欺诈(Financial Fraud)是企业欺诈的一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把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近年来,美国的著名国际大公司:安然公司、施乐公司、世界通信公司、默克制药公司等发生了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件。其丑闻导致美国股价暴跌。公司的诚信受到普遍质疑。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屡禁不止。例如:黎明股份、猴王A股、银广夏,甚至中国在海外上市的中国航油集团新加坡分公司也发生财务欺诈。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公司的财务欺诈是诸多因素在公司财务活动中的综合反映,剖析公司财务欺诈的动因,制定有效的措施,才能防范公司财务欺诈,保证经济健康发展。
二、财务欺诈理论综述
近几年,全球的特别是美国上市公司刮起的财务舞弊风暴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使社会公众对美国公司界和会计界丧失了信心,造成了空前的信任危机。这一连串臭名昭著的财务舞弊案件凸显出美国以及各国制度安排的结构性缺陷。为了分析财务欺诈背后的深层原因,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财务欺诈理论。(一)欺诈三角理论
唐纳得·卡瑞塞博士是欺诈研究领域享有盛名的教授,他在该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被称为反舞弊专家。他建立并发展了欺诈三角理论(图1)以解释为何人们会进行欺诈。卡瑞塞得出结论:当动机、机会和理性程度三个重要因素归在一起时,进行欺诈的倾向就会出现。在一个人真正进行欺诈中,三个因素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并且相互关联的。缺少它们当中的任何一项因素,都不会使一个人进行欺诈。每个公司的执行者需要明白此欺诈三角,并明白为什么员工从事各种各样的欺诈行为。
(二)白领犯罪理论
1949年,印第安纳大学的罪犯专家艾德温·H·苏瑟兰德教授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他定义白领犯罪为:“在其职位上有名望的个人和有很高社会地位的人进行的犯罪行为。”苏瑟兰德反对当时普遍认为盗窃和欺诈者要么是卑贱的贫困者,要么是家族遗传窃贼的看法。“白领犯罪”认为一个人进行犯罪的时间越长,他就能从其犯罪行为中得到更多。苏瑟兰德将窃贼犯罪的原因归因于犯罪理性化程度、动机及其他已存在的看法。(三)欺诈范围理论
在2O世纪8O年代,伯明翰·扬大学的史蒂夫·W·阿尔伯察博士就研究并分析了欺诈行为。其研究表明,那些居住条件高于平均水平并有个人或赌博债务,有试图拥有个人地位的欲望,或有从家庭及周围同伴身上得来的身份压力的工作者最容易进行欺诈。那些认为自己工资过低,不被重视的员工也更可能从其工作中行窃。(四)其他欺诈理论
除了前面描述的传统欺诈理论,马丁·T.毕格曼(Maetin T.Biegelman)在《防范欺诈与内部控制的执行路线图》一书中设计了一些新的理论。如:欺诈的薯条理论、欺诈的烂苹果理论、低挂水果的欺诈理论、欺诈的加减法理论、舞弊的员工是欺诈者的理论等等,这里不再一一详述。
三、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
财务欺诈是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蓄意错报、漏报或误导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1987年,美国Treadway委员会经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压力、刺激、机会和环境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财务欺诈”。
我国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具体如下:(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财务欺诈的诱因之一。财务报告由管理层负责编制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是从国有企业脱钩改制而成,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 的现象,因此在公司中,由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未对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作出有效安排,结果管理层在财务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造成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无法得到制度上的约束。(二)会计审计制度的缺陷
我国制度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都要接受社会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目的是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报告编报权力进行约束,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财务信息并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问题。但诸如“银广.夏”、“ST黎明”等财务欺诈案件首先由新闻界披露出来,而不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难道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逊色于新闻记者!其实新闻记者所拥有的独立性,正是注册会计师所缺少的。长期以来我国审计聘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危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尽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若不如意马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规范执业,找死(被监管部门禁人)。注册会计师因此被戏称为“两院院士”(做得好进医院,做不好进法院),这种被扭曲的聘任制度,助长了公司财务欺诈。(三)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
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助长了财务欺诈。对于欺诈者而言,只要财务欺诈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预期收益,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如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金,操纵利润导致市值增加。中国的红光实业在股票上市前已出现巨额亏损,但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在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并将亏损1亿多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结果通过股票发行上市骗取投资者的巨额资金。中国的银广夏上市后财务年年造假,累计虚增利润7.71亿元,打造出中国大蓝筹股的形象,让众多的投资者怦然心动,掉进陷阱,结果银广夏先后三次配股,从股民手中骗走5.74亿元资金并全部糟蹋殆尽。(四)轻罚薄惩导致的威慑失灵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真实的法律、法规,但法的权威并未得到确立。财务欺诈往往难以被识破或识破以后也难以追究更多的责任。如果对法的漠视或嘲弄成为一种惯性,那么这比无法可依更可怕。近年来,对公司财务欺诈的处理结果模糊、随意、缺乏威慑力。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此类怪现状在银广夏、锦州港、东方电子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一再上演。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2003年,因财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不足100例,上市公司在这十年中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少于1万份,显然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小于1%。监督部f-Jx~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可见财务欺诈所付出的代价极其有限。
四、公司财务欺诈的治理措施
治理公司财务欺诈势在必行,恢复公司的诚信需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目前,国家已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对规范公司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需要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强制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和监控的能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股东对管理人员的内部约束机制;改进业绩评价机制,促进经理.人员走向职业化、市场化。同时对进入经济市场的每一位经理人员都要进行信用记录,建立声誉档案;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合理设置经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让管理层分享公司剩余。(二)完善会计审计制度
只有完善会计审计制度才能从制度层面降低财务信息的失真,阻止公司财务欺诈。我国的会计审计制度基本借鉴国际惯例。我们应认真研究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相关体制、法规的政治经济背景,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应用。例如,红光实业虚构产品销售、虚构产品库存是企业界已沿用70年的造假手法。西方审计界早已有所防备,美国1947年创建公认审计准则时,制定专门的审计程序,目的是能揭露此类造假。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也有规定但应进一步重点强调,我国应完善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方面的职能。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并且有可能使公司的财务欺诈更具欺骗性。为此首先在制度上提供保证,其次优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与公众期望的差距,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完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制度,对独立财务顾问的地位、职能、从业资格、职业操守以及财务顾问的格式、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建立公司财务欺诈的赔偿机制
公司财务欺诈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要使财务欺诈者倾家荡产、声名狼藉。正是因为没有民事赔偿机制的威慑,公司才敢肆无忌惮地进行利润操纵。20世纪50年代至今,在西方国家公司财务欺诈案件中,民事赔偿数额越来越大。例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因财务欺诈而倒闭,为其审计的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1亿多美元的赔偿,才与蒙受巨额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阳光公司财务欺诈败露引发破产倒闭,为其审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1.1亿美元的赔偿,才了结与投资者的法律诉讼。安然财务欺诈案中前董事长肯尼思·莱如果不是死于心脏病,他将获得25年至4O年的监禁。今年初,两家日本保险公司指控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再保险公司财务欺诈进行掩盖,造成日本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结果德勤支付了超过2.5亿美元的赔偿金,成为有史以来财务欺诈最昂贵的付出。必须使公司财务欺诈者明白,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要远远大于可能产生的收益,使公司财务欺诈的赔偿机制成为达摩克利斯剑,斩断财务欺诈。(四)加强诚信和道德教育
我们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强大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体系,增强道德约束力,营造守信为荣失德为耻的良好社会环境。市场经济是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博弈场所。如果参与者和监督者不讲正直诚信,制度安排将苍白无力。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安然事件表明,诚信教育应当是全方位的。公司管理层需要诚信教育、注册会计师、投资者、律师等市场经济参与者,以及政府官员、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市场经济的监督者,也需要诚信教育。铸造鲜明的道德之魂,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人人有责。(五)加强政府信用,减少行政干预
要建设信用政府,推行经济责任审计。杜绝“官出数据,数据出官” 的现象。要加强对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审计,做到不经审计,不得离开,不经审计,不得提拔,这样才能为重建公司诚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减少行政干预,将适用于自律民间组织管理的事项让其自行管理。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尽可能地在政府调控中坚持权宜相变的管理手段,逐步在社会各部门形成利益与诚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以创建和谐社会。(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
美国Treadway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将近50%的财务舞弊事件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咎于公司内部控制失败。公司管理层应定期评估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并且要求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结果和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应具备五部分内容:①控制环境。主要是提供公司纪律与架构,塑造企业文化和正确的价值观,并影响公司员工的控制意识和工作能力。②风险评价。目的是找出有效的应对方法,主动发现和处理由于情况变化所带来的风险。③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及程序,是管理层识别和评估风险后,对控制这些风险所实行的针对性措施。④ 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的全过程都需要高质量的信息以及顺畅的沟通,其重点是控制责任人履行其职责,并与公司的外部沟通,如与客户沟通。⑤监控。内部控制系统需要监控,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如不履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避免财务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防范公司财务欺诈任重而道远。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日趋完善,投资者越来越懂得捍卫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应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杜绝公司财务欺诈。
五、财务欺诈的特征
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目的很多,但归结起来都是为了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或经营者所在的小集团的利益。不同的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目的不同非上市企业进行财务欺诈可能是为了领导者的业绩或者偷逃税款;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上市筹资条件,达到配股、增发等再融资条件,避免遭到“T”或“P"处理或退市,美化业绩,抬高股价等上市公司常见的财务欺诈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多计资产、少计负债,或多计所有者权益,虚增公司投资价值误导投资者;
二是多计收人、收益,少计费用、成本和损失,虚增公司盈利能力,误导投资者;
三是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削弱会计信息的及时性,降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影响投资者决策;
四是在会计政策选择上做文章,调节当年收益,达到收益稳定的效果。误导投资者在具体做法上,主要采用的手段包括:
1.虚构交易事实或者掩饰交易事。
实虚构交易事实的行为包括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成单、在核算中混淆会计科日等,掩饰交易成事实的行为指对应该披露的重人事项,如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诉讼、担保、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不予披露或不及时披露,!查成投盗者利益受损。
2.在会计核算上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随意变更或者选择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这样的行为有:借款费用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之庄日分配不合理,把投资成本收回作为投资收益核算,不计提或少计提利息、折旧、减值准备,提前确认收人、推迟全占转成本或提前确认成木费用、推迟确认收人。
3.把对公司已经不再具有价值的资产继续挂在账上或对已经减值的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公司资产价值。
这样的行为有:已经没有生产能力的设备、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质量残次的存货、超过受益分摊期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等长期挂账,不做核销或减值处理。
4.在公司盈利预侧中脱离实际,虚估可能的收入盈利水平。这样的行为有:运用不恰当的预测基础,过分乐观估计盈利前景;虚构未来交易;选用不恰当的盈利预测方法。
六、财务欺诈案例分析
[2]案例一: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分析
财务报告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其使用者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层、国家税务机关、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信息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经济政策制定、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选择以及国民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运行。
然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欺诈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
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
1.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收益
(1)股票价格效应
对公司而言,更高的股票价格会增加市场价值并降低资金成本。对那些拥有股份或持有股票期权的管理者而言,更高的股票价格会增加个人财富。
玩弄财务数字游戏可以向投资者显示公司具有很高盈利能力的一种手段,有助于推动股价上扬。
(2)借贷成本效应
更高的报告利润、更多的资产、更低的负债,以及伴随更高利润而来的更高股票价格,这一切都给银行和债券投资者以这样的印象:公司有着更高的信用质量和债务信用等级。因此如果利用财务欺诈提高财务业绩就可以获得更低的公司借贷成本。
2.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
(1)上市前的利益驱使。
*为取得上市资格而粉饰业绩。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股本净资产不小于人民币5 000万元。
②公司三年连续赢利。
③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在新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只能将部分资产剥离出来折合发起入股。在发行新股前,将这部分资产虚拟为一个会计实体,并假设其已经存在了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从原有会计实体中剥离出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并据以确定虚拟会计实体在各期间的利润。这种做法有违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的基本假设,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提供了机会。
*为提高发行价格,在盈利预测上做手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发行价×发行额度,在发行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多的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只能提高发行价格。
(2)上市后的利益驱使
*为避免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摘牌。《证券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被停牌,限期不能扭亏为盈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取得发行额度并获得上市相当不易,若被摘牌,对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白白浪费,所以上市公司宁愿在账务处理上玩弄花招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不愿意连续三年亏损被摘牌。
*为达到配股资格线。配股资格线旨在保证在证券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质量,使有限的资源流向绩优的上市公司。为提高业绩,一些上市公司就采用多种手段对利润进行操纵。
*提高股票价格的需要。证券市场是展现公司形象的重要舞台,公司的盈利以及其他利好消息都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提高股价,树立良好形象,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操纵股价也便于内幕交易。因此经理人员往往求助于会计上的技术处理对业绩进行粉饰以达到目的。
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手法及分析
1.通过虚增销货收入虚增利润
这是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欺诈最常见的手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只有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才可以入账,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常常通过错误使用会计原则虚增销售收入,主要的手段有: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以及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或者需要提供未来服务时就确认了收入等。
2.通过高估资产与低估负债操纵收益
(1)利用应收账款虚增利润
上市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方式有:大量采用赊销业务;关联公司间虚构交易业务并以应收账款挂账;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继续挂账;不按规定比率提取坏账准备。
(2)存货价值的任意调整
存货账户显示了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卖品的成本。当这些货物被出售时,它们的成本就会被转移到利润表中,被表示为出售货物的成本,也就是销售成本。对存货的高估,将低估货物的成本,因此相应高估了净收益。
(3)低估负债
累计应付费用指已经被确认但没有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收益分配、担保、公用事业和保险等方面应支的费用。当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累计应付费用被低估时,未来收益比正常值高。
3.通过过度资本化和费用的延期处理虚增当期利润
合理确定借款费用的关键在于使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以及在费用化时应如何提取和摊销。上市公司往往采取不合理的费用确认方法以达到少计当期费用、虚增当期利润的目的。应计入费用的却予以资本化,从而达到人为调节利润之目的。
4.通过改变折旧方式调整利润的高低
延长折旧年限,降低折旧率以及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延长,如此可兼收降低本期成本费用与高估资产价值之效。
5.通过巨额冲销进行利润的操纵
5.信用卡反欺诈 篇五
二、信用卡欺诈类型的特征分析与防范措施
当前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分为申请欺诈和交易欺诈两大类别。申请欺诈是指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伪造证明文件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的欺骗行为;交易欺诈一般分为伪冒克隆卡交易、商户套现、丢失被盗卡交易、未达卡交易、账户盗用不和非面对面交易欺诈等类型。
总体来说,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包括申请欺诈、伪卡、未达卡、失窃卡、非面对面交易、账户盗用、商户欺诈等。
1.申请欺诈(application fraud)
欺诈分子往往通过盗取他人的电话账单、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途径获得他人身份信息,然后以盗取的他人身份信息或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的名义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使用。
申请欺诈的防范是各发卡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应抓好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密操作流程、提高反欺诈系统效率、保持内部信息通畅等几个具体环节入手,不断提高申请欺诈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伪卡交易(counterfeit)
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截获银行卡磁条信息,按照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写磁、凸(平)印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欺诈行为。按照银联口径统计2008年上半年伪卡交易损失占全部信用卡欺诈损失的11.7%。伪卡的基本类型有:账号生成欺诈、“克隆”卡欺诈、“白卡”欺诈、变造卡欺诈。
尽快规范收单市场可以减少伪卡危害,建议可以采取以下这些防范手段:一是通过欺诈侦测系统实施交易控管并及时与真实持卡人核实交易;二是设置异常交易限制,将伪卡交易风险控制在一定幅度内;三是对在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商户发生过交易、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卡片进行及时换卡,有效防范风险。
3.未达卡交易(mail non-receipt)
指卡片在寄送过程中被他人截获并激活进行的欺诈交易。这种欺诈损失虽然占的比例不是特别高,但近年来急剧上升,主要是因为银行在其它方面加强了反欺诈力度,而欺诈分子也不断地探索新的欺诈渠道,盗取邮件便是其中之一。
针对未达卡交易欺诈主要通过卡片激活的身份核查环节和授权交易限制来防范。发卡行通常都要求必须使用申请时预留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来开通信用卡。银行对于未达卡的风险防范工作应贯穿于卡的制作、保管、邮寄、交付、激活等发卡各环节,加强信用卡申领环节的管理和激活环节的风险控制。
4.丢失被盗卡交易(lost or stolen)
指未经授权或同意,冒用或盗用持卡人遗失的银行卡进行欺骗性交易。为避免
失窃卡欺诈的发生,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主要还是应引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的用卡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丢失被盗卡交易主要防范手段,一是交易短信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获悉卡片被盗后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挂失;二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将丢失被盗卡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三是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风险防范常识教育。
5.非面对面交易(Card-Nor-Present fraud,简称CNP fraud)
指通过电话、邮件和互联网等不需要出示真实卡片的渠道使用信用卡,犯罪分子只需提供非法取得的他人信用卡卡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即可进行欺诈性交易。利用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卡不在场欺诈造成的损失成为最突出的类别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电子商务和电话商务的兴起和盛行以及团伙犯罪。截获卡片信息或者通过专业软件进行交易测试,给发卡行带来损失。
6.账户盗用(account take-over)
指欺诈者获取了部分或全部真实持卡人信息,并假冒真实持卡人对卡账户的信息进行变更,要求信用卡公司把邮件送到新的通信地址,然后向信用卡公司谎报信用卡丢失了,要求把新的信用卡寄到欺诈分子指定的通信地址,从而获得信用卡进行欺诈性交易。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加强客户信息保密,银行应在对主机系统中持卡人地址、密码等敏感信息进行变更之前,先对变更信息申请人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并认真检查客户提出的申请,一定要以确保持卡人本人身份为操作前提。同时,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7.收单业务商户欺诈(Merchant Fraud)
商户欺诈相关的欺诈类型主要有恶意倒闭、虚假商户、洗单、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商户套现、侧录、卡号测试欺诈等。当前我国信用卡套现情况非常严峻,极大加重了发卡行的经营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隐患之一。打击套现行为必须要从规范收单市场和发卡行加强交易监控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为防范该类风险,一是加强收单行商户申请相关信息审核控制;二是加强对商户的巡视检查;三是加强对商户的交易监控。另外,加强对商户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规范使用POS操作,严格受理信用卡业务审查程序,有效防范收单欺诈。
其他一些如持卡人欺诈,即合法持卡人抵赖其银行卡账户下的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两个合法持卡人相互交换银行卡并在不同城市使用对方的卡进行消费,以造成自己没有使用银行卡的假象。这类欺诈是由于道德风险引起的,较难识别,银行应在做好持卡人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提请争议账户
的监控力度,通过经侦部门等途径追查。
三、如何有效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对策
信用卡欺诈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违法犯罪问题,尽管许多国家颁布诸多法律旨在保护发卡银行和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信用卡欺诈仍然层出不穷。遏制信用卡欺诈根本方法就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技术措施的采取来进行防范。
1.欺诈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预防
当信用卡欺诈风险产生时,发卡行虽然会及时采取冻结账户、异常交易排查和降低账户额度等多种手段进行管控,但是风险损失已经产生。要遏制住信用卡欺诈风险,预防才是关键。在防范各种信用卡欺诈行为中,培养合格的调查人员是关键,组建一批精干高效的信用卡专业人才队伍才能最大程度地遏制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从源头上防范住风险,提高员工的主动识别能力,培养一线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在当前信用卡快速发展的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2.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管理
利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技术,如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发展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和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来预测信用卡申请或交易为欺诈的概率大小,为制定智能型反欺诈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
(1)制定以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系统中保存的欺诈记录或嫌疑性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申请表填写信息与征信记录信息之间的差异来预测信用卡申请为欺诈的概率。
(2)制定以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持卡人的交易行为模式为分析基础的,以对比当前交易与历史交易模式的差别为分析焦点的,以精密的数理统计模型(典型的是使用机器学习和神经网络模型)为分析手段的,以预测当前交易为欺诈的概率为分析目标的模型。
除了对欺诈风险较高的交易做出拒绝或电话核对的决策进行反欺诈以外,银行还可以利用欺诈风险评分来发现可疑的交易,利用事后电话联系、信件联系或电子邮件联系的方式,与持卡人在交易以外进行沟通核对可疑的交易。这些反欺诈措施可以作为对实时反欺诈授权决策的有效补充。
3.其他各种反欺诈的技术和手段
信用卡的反欺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策略和手段以外,还可以综合地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来反欺诈。
随着欺诈的上升和有组织的欺诈团伙利用高科技手段大规模作案,传统的磁条卡和签名消费的形式通到了严峻的挑战
。芯片和密码系统(Chip and PIN system)就是为有效地防止伪造和卡丢失或被盗欺诈应运而生的。
欺诈不仅给银行带来损失,也给持卡人带来损失或不便,所以持卡人有反欺诈的强烈需要;欺诈的发生,相当程度上与持卡人的行为有关,比如卡丢失或被盗、卡信息被盗、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等,所以持卡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欺诈的发生。所以,对持卡人进行教育以正确的行为尽量避免欺诈的发生。
四、及时调整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是控制风险的有效途径
从国外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在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发卡机构普遍存在着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忽视风险控制等粗放式经营理念、而又经过其后出现的信用卡业务高风险、高坏账核销率的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阵痛之后,这些国家的信用卡市场才逐渐走向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之路,政府的监管政策、法规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因此,为了促使我国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各市场主体应充分利用本次经济调整的时机,及时调整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提高风险控制的意识,积极转变思维,推动技术创新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摆脱低端同质竞争的泥潭,最终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经营的转变。加快市场法制法规建设,提升行业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大力营造诚信可贵、失信可耻社会氛围,合各方之力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健全个人信用评级制度,规范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和运用,逐步形成竞争有序、运转规范的信用卡市场,加强创新促进信用卡业务真正成为银行业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实现良性发展的推动力,夯实金融服务基础,促使我国的信用卡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陈世知.美国信用卡产业中的反欺诈管理.中国信用卡.2008.04.15
[2]李红朝.信用卡欺诈风险状况探析.中国信用卡2009.06.15
6.电汇欺诈日趋严重 篇六
银行业在反欺诈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投资不断增加, 但仍需要与自动交换系统 (ACH, Automatic Clearing House) 以及电汇欺诈继续对抗。
刚刚结束的“2013年面对欺诈”的调查结果显示出一些引人注目的趋势:银行采用监管机构的建议, 为加强网络安全控制做了很大投资, 但是账户侵权所导致的损失并没有减少;客户往往不愿意接受额外的安全担保;银行继续把重点放在客户教育, 但对减少欺诈损失依旧没有太大的效果。
欺诈威胁的趋势
根据调查, 在ACH和汇款欺诈事件中排名前四的欺诈威胁是拖延付款、信用卡欺诈、网络钓鱼攻击和支票欺诈。
尽管银行业在安全控制方面所做的投资根据的是, 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更新认证指南——比如双重客户授权、欺诈检测和监控、加强客户教育和以声誉为基础的IP工具, 但有将近一半的人表示在过去一年内账户侵权事件的数量并没有减少。此外, 约有65%的银行和信用中心的报告表明客户常常会对这些控件产生抵触情绪。
大部分接受调查的机构表示, 过去的一年因欺诈产生的金融损失或是增加或是保持不变。46%的机构表示过去一年内所投资的控件没有减少账户侵权的数量, 43%表示没有减少欺诈造成的亏损。更重要的是, 调查还证实65%的金融机构是由客户告知才认识这种欺诈行为。
为什么呢?银行表示, 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客户不愿意承担双重控制和口令。但其实双重授权对小企业而言可能并不可行, 如果不采取双重控制, 银行将授权客户进行自助服务。但是仅仅允许客户拒绝这些额外的安全控件而不采取一些辅助措施并不可取。
另外, 商家违规发卡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令人难堪的现状。受访者指出, 在过去的12月个内, 商家的违规发卡和无卡交易常常因涉及卡欺诈被责备。另外, 技术含量低的支票欺诈同样也造成了大量的亏损。这提醒人们, 在讨论网络攻击时应该记住一些原始的欺诈诡计仍会造成大量的亏损。
研讨会的专家意见
除了上文筛选出来的结果, 在未来几周所要发布的报告中将会发现更多的信息。而现在, 我们能够先从网络调查研讨会的业内专家那得到一些附加的初步分析结果。参与研讨会的专家包括:Gartner公司的咨询分析师阿维娃·利坦 (Avivah Litan) ;金融服务圆桌会议的技术策略师南希·古格列尔莫 (Nancy Guglielmo) , 他在减少欺诈项目中监视BITS系统, 并供职于IBM公司的金融犯罪部门。
他们强调:在安全性方面, 客户必须发挥作用, 但不能过分地依赖客户教育。
关键问题
为什么联邦金融机构检察官协会 (FFIEC, 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er Council) 在网上银行运营环境下提出更新认证的两年后, 银行还是不能成功遏制欺诈损失?
一些专家表示, 这是因为银行比起安全性更重视网络协议的一致性。如果银行继续以监管机构的建议作为基准而不是最低要求, 那么将永远落后于欺诈诡计。
业内也存在其他声音, 比如专注创新网络安全方案的技术人员表示, 对抗欺诈, 不单是技术问题。
在安全行业中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欺诈是当前全球网上银行正进行的一场持久战争。我们想象不到有其他方式比起欺诈的综合作用更加明显。现实的情况是许多钱将在大笔交易中被窃取, 并且比起和同谋一起使用枪支、面罩和私家车去抢劫分行, 在遥远的地方通过卧室的电话抢劫银行的资金, 显然更加方便, 更加安全。
电子欺诈猖獗如昔, 自上年微软大力推动通过在互联网上消灭欺诈分子的命令和控制僵尸网络清除了宙斯型网上银行木马后, 又再次反弹活跃。
在一段时间内, 这些清除似乎带来了积极的效应, 但微软并不能将它们完全拆除。跟踪僵尸网络的趋势科技安全小组, 5月25日发表博文称, 宙斯级恶意软件重新出现并展开新一轮“复仇”。
一次性口令泄露
宙斯型恶意软件不仅是卷土重来, 而且带有新的特征。其中格外引人瞩目的新特点是, 能够攻击目前银行认证系统中附带的依靠短信或手机文本发送的一次性口令。
一次性口令是美国银行机构所采取的较高安全防御手段中的其中一种, 其目的是使骗子无所遁形, 它符合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2011年更新的网上银行认证标准指导。这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对欺诈分子使用能够绕过先前部署的多层身份验证系统的浏览器中间者攻击软件的措施。
“多层身份认证”是2005年由联邦金融机构检察官协会对10年前爆发的键盘记录木马疫情的回应, 最终终止了单独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直接进行身份认证的网络银行。但骗子们也在持续更新技术, 攻击并没有真正被消灭。
建立更高的保护墙
正如所预料的, 敌人技术超高, 同样也有更进步的安全技术来建立更高的保护墙。一批初创公司纷纷推出新的技术产品以阻止新的欺诈技术, 这些产品将成为行业内反欺诈的强有力武器, 但是它们依旧无法完全消灭欺诈。
全球没有技术能够将欺诈彻底消灭。因为技术只是一部分原因, 另一部分则是心理因素, 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钓鱼软件和木马攻击会有一个社会工程组件。除非消费者被愚弄, 给出用户名、密码和其他个人信息, 否则木马程序和僵尸网络等技术无法起作用。
网络犯罪分子非常聪明, 他们采取创造性和全面的方法去应对抢劫网上银行过程中存在的挑战。犯罪分子也很清楚网上银行是由电脑系统和人共同组成的, 所以通过电脑系统和人两方面采取方法。然而银行业的表现仅仅是强调技术, 而不是从技术和人为因素两方面来筑起更高的保护墙。
在技术方面保持良好的工作同时, 也需要关注心理方面, 因为这是骗子使用的方法之一。
7.出招防范贸易欺诈 篇七
近年来,随着中尼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额的持续攀升,中尼贸易纠纷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据统计,每年到我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处投诉的中方企业不下30家,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经商处不断收到国内企业投诉尼商拖欠或侵吞其货款的问题反映。据不完全统计,自年初以来,投诉的中方企业13家,涉及金额近400万美元,还不包括多起经有关方面调解得以有效终止和补救的贸易咨询案件。总体上,贸易欺诈性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一些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不仅给我国涉案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将严重损害中尼两国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
贸易欺诈手段多样
1.采用货到付款方式交易
通常做法是买方事先预付一定数额定金(一般10%~30%不等),发货后卖方凭装运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由于完全是一种商业信用,加上尼日利亚商人整体信誉较差,一旦市场、价格等发生变化以及其它一些变故,尼商就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付货款,从而使我公司陷入被动,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目前有一些国内企业对非洲贸易经验不足,误认为只要手中握有提单等装运单据,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似乎收款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这种做法也会使自己上当受骗。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一些摩托车生产企业为扩大销量,争市场,不惜采用货到付款方式,致使大笔数额的货款不能得到及时回收,给这些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很大困难。
案例:2004年8月,我一家企业对尼出口轴承,在尼商仅预付15%的货款情况下,就贸然将价格11万多美元货柜发出,并且没有办理进口通关所需的清洁检验报告(CRI)。为此,2004年9月份货到目的港后尼商以没有CRI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同时我国这家公司也拒绝将提单交给尼商,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时至今日,该货柜仍堆放在码头,所发生各种港口费用上万美元,并且随时都有被尼海关拍卖的危险。如果将该货转卖他人不但一时找不到适当买主,更难办的是必须得到进口商书面同意。即使办理货物退运,不仅手续十分繁杂,而且费用非常高。
2.利用不具约束力的非保兑信用证甚至伪造银行担保等做法骗取我出口货物
某些尼商利用我一些企业对尼银行信用状况及业务习惯做法不了解的空子,并与其银行职员勾结,开具没有任何约束力的非保兑信用证,甚至通过伪造银行担保函骗取我企业信任,进而达到侵吞我出口企业货物目的。
案例:最近我一家企业接到尼日利亚一家汽车联合会会员企业订购5000辆面包车的定单,并且该尼商还向我企业出示了由尼当地一家银行出具的付款担保函。由于此笔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高达数千万美元,为此我企业请求我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处帮助调查核实。经过调查,了解到该尼商实力有限,根本无力承付如此巨额货款。特别是为尼商提供担保的银行否认曾为该尼商出具过担保函,从而弄清了事实真相,使我企业免于掉进这一巨大的贸易陷阱。
3.以优厚的价格为诱饵行骗
一些不法尼商利用我企业促销心理,以优厚的价格为诱饵,并支付少量的定金以骗取我企业发货,在骗取提单等单据并提取货物后便下落不明。
案例:某公司通过互联网结识一尼商,双方签订了65, 000美元的合同,尼商预付了6500美元,即10%的定金,并承诺发货后凭提单副本付款。货物发出后不久,尼商声称货款已汇出,并传来一份汇款底联,要求将提单等单据速寄给他。可是我公司寄出提单后,始终没有收到货款,后经与尼银行核实,此汇款单是伪造的。但此时货物已被尼商提走,尼商不知下落。
4.假借政府采购名义行骗
一些不法尼商通过伪造政府及一些重要部门文件形式进行商业欺诈,通常涉及金额很大。
案例:2005年3月,一伙不法尼商伪造尼国家石油公司合同文件,谎称该公司希望以易货贸易方式,采购一批办公自动化软件及设备,价值1000多万美元,并以每桶22美元的原油价格来进行易货,但同时要求需预交5%的合同保证金(约合50万美元)。该团伙利用我中科院某院士的名义在我国内注册公司,揽了多家企业来尼与其签约。但经警方调查核实,确认是团伙诈骗。事实上,尼政府采购都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不会委托某个商人私下以其名义进行采购。
5.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诈骗
目前尼日利亚是世界上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诈骗十分猖獗的国家。据尼媒体报道,前不久,巴西一家银行被一个尼日利亚人利用互联网骗取了2.5亿美元银行资金。对此,我国内企业也未能幸免。
案例:北京一家电子公司称,一个尼日利亚商人利用网络以一家英国公司名义,向他们订购价值1.5万美元电子元件,其收货人却为一家尼日利亚公司。该尼商利用假银行网站,出具一份伪造的西联汇款底单,骗取了北京这家电子公司货物,从而导致该公司货款至今无法收回。
出招防范贸易欺诈
1.深入了解贸易环境
尼日利亚金融信贷体制相对比较落后,诚信文化基础薄弱,社会信誉度整体不高,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较差,商业诈骗盛行。尼商不能够认真信守合同。特别是一些不法尼商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商业诈骗。
2.提高防范意识
我一些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差,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大多获取出口经营权时间不长,缺乏国际贸易经验,在合同条款中,特别是支付条款上考虑不周,我公司与尼商所签合同大部分采用T/T付款的方式,存在很多疏漏,在履约时给尼商违约甚至进行商业诈骗埋下隐患。
3.坚持签安全收汇合同
企业在与尼商签约时应要求对方电汇部分预付货款,发货前以电汇方式付清全部货款;或坚持由尼商开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并由欧美等第三国保兑。
4.拒诱惑,选好开户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尼经商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尼银行做为自己的开户银行极为重要。我在尼经商某些企业在选择银行存款时,往往只注意眼前的利率及暂时的优惠待遇,却忽视了银行信誉和实力。某企业在这方面就吃了大亏,将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70多万美元存在尼某家银行,导致出现汇不出去也提不出来的问题。这既给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很大困难,还将面临资金不能返回的危险。
相关链接
尼日利亚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
1.中心主要设施:
A.中心地处尼日利亚重要的商业中心拉各斯市的繁华地段,占地近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分为办公楼和住宿楼,前后两个院子。
B.办公楼两层共有30余间办公室和会议室。
C.住宿楼三层共有30余间客房,并设有餐厅、活动室等设施。
D.配有两台发电机,确保全天不停水电。
2.中心的职能和服务项目:
A.中心的职能是:
为中国来尼企业提供尽可能全面的商务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对尼贸易和投资活动,将中国优良产品打入尼日利亚市场,为中尼两国的经贸友好往来做出贡献。
B.中心的服务项目有:
提供办公、会议、住宿、餐饮、交通和通信等商务活动的场所和服务。提供中国企业来尼的商务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代理中国企业的来尼注册公司和人员常驻手续的办理。组织和安排中国商务团组来尼考察和商务洽谈。承办中国政府和企业来尼的各类展览。代理中国知名品牌在尼的广告和注册手续。承接中国各类产品来尼的推销活动。代办中国企业产品来尼的进口清关手续和仓储业务。介绍尼日利亚客商来华开展商务活动。
3.通信地址电话:
尼日利亚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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