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10篇)
1.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近期,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维护税收工作秩序,促进税收执法,深入推进国税事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我局积极开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把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做到入脑入心。对学习效果就行测试,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尤其是利用局内网开设宣传专栏,举办专题讲座,广泛宣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干部职工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了解和认识,为《处分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狠抓贯彻落实,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充分
发挥《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篇二
通过学习,我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确立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我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把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做到入脑入心。对学习效果就行测试,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尤其是利用局内网开设宣传专栏,举办专题讲座,广泛宣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干部职工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了解和认识,为《处分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狠抓贯彻落实,认真
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解读 篇三
1、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这条规定,税务总局原来的两个适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处分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5年6月23日 国税发[1995]118号)、《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 国税发„2001‟72号)均于2007年6月1日起自然失效。虽然针对税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可以依照或者参照这些规定处理处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但由于这些规定既分散又比较原则,没有明确具体的处分幅度以及实施处分的主体和权限,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对正常开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工作带来了不便,难以保证对违法违纪行为准确、及时、有效地惩处。
其次,随着税收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国家公务人员新的纪律要求逐渐增多,税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又没有相应的处分规定,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和新的违纪现象,研究新问题,制定相应的纪律惩处规定。
第三,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之前,还没有对非税务机关或非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法对这类行为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了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尽人意,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也有予以规范的必要。
2、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为实现加强税收征管,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立法目的,处分规定从三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细化、补充规定了新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2、规定了具体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量纪标准。
3、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
3、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明确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要求,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臵的。
4、处分规定的内容如何分类?
处分规定共有23条,规定了本规章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规定了适用的主体,建立了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规定了受处分人不服处分的申诉救济渠道等等。规定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实体部分,即第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如果我们要对这些行为分类的话,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主体来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一类是一般主体即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内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按照违纪的性质来分,又大体可分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它包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税务系统以前的两个处分规定,主要规范的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行为,这次的处分规章把公务人员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非职务行为也纳入了规范的范围,是这部规章的又一亮点。
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分,大致可分为这么几类,一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玩忽职守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四是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是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
5、如何区分违法违纪情节的程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免予处分的具体规定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应当减轻处分的情节: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免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从重、从轻处分:所谓从重、从轻是指在有关条款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4.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篇四
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5月,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今年7月实施。我们要根据省厅局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监狱中心工作,以开展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为主线,全力把学习贯彻的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首先应加强民警思想教育,及时消除民警队伍中可能出现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增强民警对制定实施《处分规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在全所营造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浓厚氛围。
学习贯彻《处分规定》在目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处分规定》的施行,将对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监狱劳教工作和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提高监狱劳教工作及其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水平。监狱、劳教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所管人员结构日趋复杂,执法风险不断加大。《处分规定》的施行,将不断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有效遏制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处分规定》涵盖了侵犯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纪律、不文明执法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引导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大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处分规定》规范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与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惩戒措施和量纪标准,为预防提供了思路、监督提供了依据、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有利于反腐倡廉。《处分规定》的颁布是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的有效载体。《处分规定》第六条对派驻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查处所属系统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授权。这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改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职责、新任务和新要求。
5.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篇五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处分规定》是加强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监督(规范和保护的具体的)基础性的行政法规,对于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廉洁从政、公平执法,形成制度规范行为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于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行职责水平,保证公平、公正廉洁执法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处分规定》是监狱监管安全的“防火墙”。在监狱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监狱的监管安全主要来自于人的因素。《处分规定》对在监管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处,促使监狱民警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监狱的监管条例,有效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监管隐患。
二、《处分规定》是公正执法的“高压线”。《处分规定》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纪和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行为,要求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处分规定》是廉政建设的“紧箍咒”。《处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对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有利于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处分规定》是民警保护的“护身符”。《处分规定》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纪律建设最全面、最具体和最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它具体、清晰的指出哪些行为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为监狱民警日常履职行为划了一道警戒线。有了这条警戒线,监狱民警就会时时提高警惕,以免触法。
6.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30 号
国家档案局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长:杨冬权
2013年2月22日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7.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篇七
禄登利
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组织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贪污贿赂及廉洁从业行为、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等,通过这次主题教育,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纪律意识,强化了合规履职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石化《员工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的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国 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 ﹑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
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业主)的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注意倾听客户(业主)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业主)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工作,但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公司稳建持续地发展。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有效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
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1.员工行为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要素。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办法的擦边球。要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2.本着对社会、对单位、对事业、对同事、对自己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的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对制度、标准和程序,建立企业良好的员工行为规范文化,主动使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结合、相一致的动态管理过程。
3.作为一名石化员工,要正确处理好工作责任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个人得与失的关系,“念念有如临敌日,心心常似过桥时”,员工相互信任,同事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监督同事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把《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1.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出改进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努力推进自己的工作上一个新水平。
2.作为石化企业的一名员工,要从工作全局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理顺关系,避免工作疏漏。
3.在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必然面临着各种消极影响和诱惑,要严格以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已,做到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脚踏实地、积极履行好工作职责。要长期抓好包括本办法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坚决杜绝违纪违规。
8.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篇八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市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也对全市范围内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做好此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所辖区域统计工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镇、街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镇街及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2— 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2010年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部署、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
管委会下发文件,对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部署。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北部新区成立《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毅任组长,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作华和管委会委员、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谢克毅为副组长,—3— 监察室、计划统计局、法制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监察、计统、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职责。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法制局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计划统计局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法制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
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电子版)报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要反映本单位《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统计工作的管理情况、统计数据的形成情况,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对不按规—4— 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
北部新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于2010年6月15日—20日对部分镇街、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并形成综合报告,报管委会审查后,迎接市里检查。
2010年6-8月,市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
北部新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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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计划
统计 检查 通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9.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篇九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
行 政 处 分 规 定
(1999年11月9日第5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三)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四)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承包工程注册登记手续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工程质量验收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者在招标投标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在拆迁安置中高估冒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迁、不按规定拆迁,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五)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和安全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勘察
设计或者施工作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隐患的。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买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设计图签、图章的;
(三)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
(五)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
(六)无《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
(七)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八)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高估冒算,抬高工程造价的;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第九条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市政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四)将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安排给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从中获利的;
(五)强行指定工程业务,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财物、违反规定接受礼品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上缴全部违法违纪所得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利用职权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挠他人举报、交代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四)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加大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监察对象中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对监察对象中的企业单位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10.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篇十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今年七月份实施了。通过自学,参加听辅导报告等各种形式的学习,我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了深刻的认识。
通过学习,我深刻体会到在该《规定》中,“责任”成为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个处分决定是对这一精神的彻底贯彻。随着国家民主和人权建设的逐步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政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责任和问责成了老百姓最关心和关注的字眼。政府在执法的时候产生的责任问题其实也是民生问题,公权力一旦侵入公民权益领域甚至违法行政,行政人员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这种“究责”不仅能加强监狱公务人员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同时更是对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监狱管理工作是国家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罪犯虽然犯了罪,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其仍然是国家公民的一份子,他们仍然享有人格权、人身权和其他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怎样对待他们,怎样改造他们,甚至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规定》对于监狱公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仔细、全面。既理清了责任内容、范围,又明确了责任大小、处理方式。悬在监狱公务人员之上的“达摩克利
斯之剑”更加威严和紧迫。
按照《规定》,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责任意识。我们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对于罪犯的管理、改造是我们的责任,同时对其进行帮助并保护其人格权和身心不受伤害也是我们的责任。树立起责任意识不仅对于罪犯自身悔罪、改过自新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其树立信心,未来重新踏入社会也会产生积极影响。我们要树立起对罪犯、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深刻认识到,罪犯之所以犯罪一般都是由于家庭、个人、社会多重
因素造成的,对其改造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能简单粗暴,要能够设身处地进入罪犯内心。
第二、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我们是刑法的执行者,对于法律我们更要有一种崇高的敬意。我们更要遵纪守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过程中要秉公执法,公平公正,不徇私枉法,不畏权势。以正义作为心中唯一的信念,以法律法规作为行事的唯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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