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10-15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10篇)

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一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八号 【发布日期】2012-12-24 【生效日期】201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

(2012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促进和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和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资源、科学管理、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决无线电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和支持无线电新技术的应用,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规划、文化广播影视、质监、交通港口、海关、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无线电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本市按照合理开发、有偿使用、有效利用的原则,科学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八条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所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和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具有明确、具体的使用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无线电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国库。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指配无线电频率时,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确定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满后其使用权自行终止。

业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超过一年不使用的或者未达到原指配要求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第十二条 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可以直接指配;对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一)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规划的;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无线电频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调整、提前收回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微波接力通信台站、雷达等无线电台(站),还需按照国家规定,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一)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终端设备;

(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无线电台执照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投入使用后,需要变更核定项目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停用、报废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无线电台执照,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终止无线电台(站)和相关设备的使用。第十八条 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应当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执照颁发情况和有关资料通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前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电台执照即行失效。原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第二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指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二十三条 位于城乡规划区内固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固定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监测设施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该无线电设备的使用。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二十六条 本市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有关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需要的工作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八条 进口具有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成套散件),应当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未取得型号核准证的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成套散件),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维修、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技术参数。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更改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时,不得对航空导航、高速铁路、救灾和抢险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下列重点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实行重点保护:

(一)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导航台(站);

(二)水上、港口交通管理调度台(站);

(三)高速铁路指挥控制台(站);

(四)无线电监测台(站);

(五)列入重点保护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重点无线电台(站)的保护区域,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无线电波传输的行为:

(一)设置、使用产生有害电磁辐射的设施;

(二)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铁路、电力排灌站或者存放金属堆积物的场(库);

(三)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在审批民航、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电磁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其选址方案征求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息、图像、语音等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产生无线电辐射的工程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无线电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与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屏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擅自销售、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屏蔽器材。

第三十九条 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组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组织和动员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应急通信服务。

第四十条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一条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核定项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对发现不符合核定项目的无线电台(站),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使用应急技术手段制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释放有害无线电干扰信号;

(三)利用无线电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市无线电监测站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市无线电波监测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电磁辐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无线电波监测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电子邮箱。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及时组织调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对航空导航、高速铁路、救灾和抢险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有关设备的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查封设备;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重点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没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三)注销无线电台执照后继续使用无线电设备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查封设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22日公布、2004年6月29日修订公布的《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二

2008年4月13日天津市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超声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学术年会在天津市医科大学隆重召开。来自全市的280余名超声医师及天津超声界老前辈参加了大会, 天津市有关领导莅临并讲话。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曲锰副会长代表会长屈婉莹教授和副会长兼超声分会主任委员姜玉新教授向大会致贺辞。天津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曲毓敏会长作了2007年度学会工作总结, 对超声学科研究作了部署。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王彬教授作了《右下腹疾病的超声诊断与鉴别诊断》专题报告, 本市4位青年医师也作了专题讲座。与会代表反响热烈, 大会学术氛围浓厚。

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超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玉兰;副主任委员: 黄云洲, 李秀英, 王晓莉, 吴荣秀 (兼秘书长) ;副秘书长: 刘轩。

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三

摘 要:随着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田头市场成为地产农产品流通的有效支撑。然而,目前天津市田头市场建设较落后,缺乏合理规划布局,基础设施薄弱,经营管理粗放,缺乏配套服务,管理者营销观念落后,缺乏营销手段。建议从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力度、组织营销培训、提升信息服务水平等角度,构建田头市场网络体系。

关键词:天津;田头市场;建设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04.011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facility agriculture, agrocybe market becomes effective support of the circul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of agrocybe market in Tianjin is more backward. There are problems as follows: lack of reasonable planning and arrangement, the weak infrastructure, the extensive management, lack of ancillary services, backward marketing outlook, and the lack of marketing. This text puts forward recommendations which are the reasonable plan, strengthening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creasing investment, marketing training and enhancing the level of information service,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network system of agrocybe market.

Key words: Tianjin; agrocybe market; construction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产地市场的建设,从2012年开始农业部启动包括田头市场在内的农产品三级市场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中提出“支持产地小型农产品收集市场、集配中心建设”;2月多部委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划建设一批全国性、区域性和农村田头等产地市场”。2014年农业部启动了田头市场示范建设,2015年1月,农业部张合成司长提出“田头市场是就近服务农户、营销农产品的有效手段,加强田头市场建设要规范有序”。2015年6月正式发布《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发展纲要》。

为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配合天津市建设农产品物流中心区的工作,需要摸清天津市田头市场的现状,掌握田头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科学有序地发展田头市场[1],构建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课题组在农村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全面调研了郊区县的田头市场建设情况,并实地考察了6个典型田头市场,形成报告如下。

1 天津市田头市场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借鉴农业部官方编制的《农业市场信息业务教程》,本文提到的田头市场是指建在农产品生产基地,能够将周边农户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及时汇集起来,并进行商品化处理形成商品的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田头市场是一个包括马路市场、田头集散地等多种形态的市场集合体。目前,天津市郊区县共有田头市场50个,集中分布在武清区(5个)、静海县(3个)、宝坻区(2个)、蓟县(23个)和滨海新区(17个)。田头市场以经营蔬菜和水果为主,其中水果田头市场有20个,蔬菜田头市场有19个,综合(蔬菜、瓜果、干果)田头市场有7个,农作物、水产、农资和核桃各1个。发展至今,田头市场具有如下特点。

1.1 田头市场是地产农产品流通的有效支撑

随着天津市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以蔬菜、水果交易为主的田头市场日益增多,且其辐射带动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成为地产农产品流通的关键环节[2],有效支撑了设施农业的发展。据统计,天津市田头市场总占地面积达到17.3 hm2,总投资额6 000万元,田头市场合计带动农户46 312户,辐射带动农产品生产面积1.91万hm2,占2012年本市设施农业面积的47.8%。

1.2 田头市场依靠市场机制自发形成,季节性较强

天津市自2008年开始推行“4412”工程,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以蔬菜和林果生产为主的设施农业得到蓬勃发展。个别村或镇的设施农业生产形成了规模优势,吸引了各地批发商前来收购,进而自发形成了一批田头市场。据统计,2008年以后建设的田头市场共有25个,占到田头市场总数的50%。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决定了田头市场交易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比如武清区黄花店镇主产西红柿和芹菜,一般年份芹菜的田头交易时间为元旦以后至4月中旬;西红柿的田头交易时间为5月至6月,仅有2个月时间。

1.3 田头市场经营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经营单一品种的专业田头市场不断涌现,这与设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特征相适应。如武清区大孟庄镇后幼庄村的田头市场专门从事西兰花交易,滨海新区茶淀镇形成了7个葡萄交易站,滨海新区太平庄镇有3个冬枣交易市场,蓟县孙各庄镇有1个核桃收购点。

1.4 田头市场建设经营机制以“公建公营”为主

田头市场建设的主体为村集体或合作社。从调研情况看,以自然村村集体为建设主体的田头市场占多数,共有33个,占到总数的66%;以合作社为建设主体的田头市场有15个,占到30%;以企业为建设主体的田头市场仅有2个。田头市场的运行机制有两种,一是“农户+合作社+经纪人”,二是“农户+经纪人”两种形式。

2 天津市田头市场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缺乏规划、资金投入不足和土地使用的限制,天津市田头市场发展水平低,存在规划不到位、功能不够强、政府引导支持跟不上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2.1 发展不平衡,缺乏合理规划

田头市场对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资金、土地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天津市田头市场建设随意性较大,缺乏总体规划,出现了“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两种情况。“有市无场”:现在运行较好的田头市场均为自发形成,一些市场源自“马路市场”,经过多年发展,人气旺、交易活跃,但有限的空间和简陋设备限制了市场功能的进一步拓展。比如黄花店田头市场、后幼庄村田头市场,占地规模不大,硬件设施基本没有,发展受到限制。“有场无市”:武清区河北屯两个田头市场有地面硬化,但至今无人交易,处于“有场无市”状态。究其原因,政府规划建设市场时没有考虑当地市场交易习惯。

2.2 基础设施薄弱

天津市田头市场的数量不少,但普遍缺少基本的交易设施。据统计,50个田头市场均为露天交易,没有交易罩棚。有地面硬化的田头市场共30个,占到60%。有泵秤的田头市场14个,仅占总数的28%。服务设施落后,有冷库的田头市场23个,占田头市场总数的46%,冷库面积合计近4万m2,均为依托合作社建立。大多数田头市场没有储藏设施,果蔬露天堆放导致损耗大、品相差。安装计算机网络设施、电子显示屏等现代化设备的田头市场更是寥寥无几,田头市场普遍缺乏信息来源渠道,不能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信息服务。

2.3 经营管理粗放,缺乏配套服务

大多数田头市场只是提供交易场地,功能单一,缺乏为商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冷藏保鲜、安保、吃住等配套服务。据了解,静海生宝谷物合作社的田头市场在经营管理及服务上具有代表性,该田头市场占地面积0.67 hm2,地面全部为水泥地,是本市目前发展较好的田头市场。依托生宝谷物合作社,田头市场的冷库、地磅秤、仓储设施、信息采集设备、农残监测设备较为齐全,为批发商和农户提供了便利的销售服务。合作社为前来拉菜的外地中间商提供吃、住和装车服务,解决了中间商的后顾之忧。该田头市场的存在有效带动了周边村的农户和其他小园区的蔬菜销售。

2.4 营销观念落后,缺乏营销手段

田头市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是帮助本地农户销售农产品,但目前大多数田头市场处于“只建不经营”的状态。同一生产区域内的农户未能形成统一销售、统一谈价的局面,农户仍然是“一家一户”单独与中间商交易。由于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与中间商的谈判不具有优势,中间商压价严重,农户无话语权。农户单独分散式交易,本身也造成了农户之间的竞争,不利于农户与中间商的谈判。以武清区大孟庄镇后幼庄村田头市场为例,中间商收购西兰花,当天不谈价不付款,转天再说价格再付款,农户甚至没有谈价的资格,农户对中间商的约束力基本不存在,交易能够持续完全依靠道德约束。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在于田头市场管理者市场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系统的营销知识技能,缺乏现代营销理念和手段。

3 天津市田头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强田头市场建设要规范有序”[3]。建议根据各地需求情况,通过示范建设一批田头市场,逐步形成适合不同品种、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田头市场网络体系,带动全市范围内的田头市场建设,推进农户营销服务机制创新,有效支撑地产农产品生产和销售。

3.1 合理规划布局,示范建设田头市场

合理规划布局,构建田头市场的网络体系,旨在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解决农产品产销衔接不紧密问题,实现农产品“存得住、运得出、卖得掉、赚得到”。紧紧围绕生产基地需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布局天津市田头市场的数量和规模。支持建设已具规模的田头市场发展成为连接区域市场的中心枢纽,使其成为区域内价格、信息和物流中心。第一,配合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田头市场。在生产基地规模达到66.7 hm2以上、有田头交易需求,并且有田头交易场地的村或合作社,进行田头市场建设。第二,田头市场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都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田头市场建设适用有效,不盲目求全求高[4]。第三,以合作社或村委会为主体进行建设。田头市场建设要遵循“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依托龙头企业、合作社或村集体建设和管理。

3.2 加大田头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配套服务能力,搭建地产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满足区域农产品上市交易需要,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第一,地面硬化。自发形成的田头市场,一般位于马路两侧,或者在生产基地的地头,地面硬化率低,下雨、刮风会影响市场环境、交易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改造田头市场首先要对场内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第二,交易场罩棚。修建交易场地的罩棚,为农户和经纪人提供临时遮风、遮阳、避雨的场所。第三,信息采集展示设备。每个田头市场需配备信息采集、展示设备,用于采集产地市场行情信息,展示京津各大批发市场价格、交易量等市场行情信息,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提升农民议价能力。第四,配备储藏保鲜设施,不仅可以降低农产品损耗率,还可以起到削峰平谷、旺吞淡吐的作用,防止菜贱伤农现象发生,使农民获得较为均衡的收益。第五,通过安装质量检测设备,发挥田头市场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切实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放心。

3.3 协调解决田头市场建设用地问题

成立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商务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组成的田头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市场建设中出现的土地问题。

3.4 增加田头市场的建设投入

明确和强调田头市场的公益性,将田头市场建设列入基础设施扶持范围。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设立田头市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田头市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帮助田头市场解决建设和运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通过税费减免等政策引导,吸引合作社、龙头企业、经纪人、经销商、村集体等各种主体投资建设田头市场,鼓励采用股份制、合作制等市场化运营机制,确保田头市场活力[4]。通过多方面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稳步推进田头市场提升改造。

3.5 组织营销知识培训,加强宣传

组织市场管理和农户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营销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更新经营理念,提高农户营销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大力宣传田头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扩大其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农产品运销商户利用田头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促进天津市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顺利衔接,带动天津市农业生产健康发展。

3.6 提升田头市场经营管理信息服务水平

加强田头市场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服务能力。搭建全市范围内的田头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一方面,与各级政府农业信息网络平台对接,以获得权威的市场信息分析、监测预警内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另一方面,利用该平台采集和发布地产农产品的价格、生产、供求、服务、科技等信息内容,使田头市场成为市场信息汇集、交换、传播的中心,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用、可靠的信息,降低其面临的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杜宝胜,黄齐,王静,等.关于山东省田头市场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5(6):26-28.

[2] 李桂群,聂雨燕.海南田头市场快速发展[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3(33):10-12.

[3] 张合成.开展田头市场示范方便农户出售农产品[N].农民日报,2015-01-13.

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1995年7月11日证监发字[1995]1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

今年5-6月份,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津联交所)在红小豆期货交易中发生了大户操纵、哄抬价格、多空逼仓的严重违规事件,造成极坏影响。天津联交所对这次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经查,为了扩大交易量,天津联交所无视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三令五申,违反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纵容河南三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操纵市场,在一家多头大户占有市场持仓头寸65%以上、价格连续四天出现涨停板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产生了严重后果。另外,天津联交所在合并过程弄虚作假,应付政府监管部门,至今仍未真正合并。

为了严肃纪律,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健康进行,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天津联交所暂时停止推出各期货品种(包括试运行品种)新的月份的期货合约,原已进行交易的月份合约可继续进行交易;

二、限期三个月按会员制和“统一机构、统一结算、统一财务”的要求重新合并。合并完成后,由我会重新组织验收;

三、责成天津联交所对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会。

以上意见,请你们组织落实。

5.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五

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及市属普通高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招考职位及名额

本次共有29个单位招聘293人

各招考单位具体的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tj.lss.gov.cn)、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www.tjgspx.cn)和各招考单位网站。

6.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六

【发布日期】1997-09-09 【生效日期】1997-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天津市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1997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天津市环卫工人节的议案》,决定:每年的10月26日为天津市环卫工人节。

7.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七

会上, 市工信委节能处主管同志对前一段天津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了介绍, 并指出下一步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工作要吸取外省市的经验, 用好用足政策, 集思广益, 积累经验, 要多做接地气项目, 使天津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他还指出市能源管理培训学校作为培训、信息交流、新技术新产品的对接平台, 今后可为各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更多、更便捷地服务。

会上各个节能服务企业领导围绕企业间合作、技术交流、融资问题、回款周期问题、免税政策、奖励资金等开展讨会, 对运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经验及教训进行了座谈。

8.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八

关键词: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概况;意义

中图分类号:S727.24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04.034

Abstract: The five phase of the Three North Shelterbelt Engineering of Tianjin was introduced,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as analyzed, it has laid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ity's forestation work.

Key words: Three North Shelterbelt Project; phase five; survey; singnificance

1 三北防护林工程背景

1978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三北地区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决定在我国西北、华北、东北西部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1986—1995年,天津市编制实施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二期工程,工程建设范围为全市所有十二个涉农区县; 1996—2000年,编制实施了三北三期工程,工程建设范围为全市所有十二个涉农区县; 2001—2010年,编制实施了三北四期工程,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为宝坻、武清、宁河、静海、东丽、津南、西青、北辰等八个区县,2006年开始又将宁河、静海、东丽、津南划入沿海防护林工程区建设范围。

三北五期工程2011年正式启动,目前天津市三北五期工程(2011—2020年)范围包括宝坻、武清、西青、北辰等4个区,规划造林1万 hm2,其中防护林8 064 hm2,用材林1 736 hm2,经济林200 hm2。防护林中,防风固沙林2 603 hm2;农田防护林5 461 hm2,全部是平原地区人工植苗造林。2011—2015年规划造林6 690 hm2,其中:乔木6 432 hm2顷,灌木258 hm2。2011年规划造林1 832 hm2,2012年规划造林1 501 hm2,2013年规划造林1 348 hm2,2014年规划造林1 055 hm2,2015年规划造林954 hm2。2016—2020年规划造林3 310 hm2,其中:乔木3 213 hm2,灌木97 hm2。

三北五期工程的前五年,与“十二五”规划在时间上相契合,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叠加。这期间,天津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来天津考察时提出的要求,启动了美丽天津建设工程,并将“四清一绿”(清新空气、清水河道、清洁村庄、清洁社区、绿化美化)纳入天津市一号工程。通过实施“一环、两河、七园”等市级重点造林工程(一环是指外环线外侧绿化、两河是指独流减河和永定新河绿化、七园是指七个郊野公园),有力地促进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丰富了三北工程的建设内容,特别是通过郊野公园建设以及小城镇绿化建设等工程,使民生林业在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三北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在市政府批准的《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中,确定了林业用地政策、造林补助政策、林木管护政策、种苗扶持政策以及林下经济政策等,特别是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划定了生态建设保护红线,为三北防护林建设在造林用地以及林地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工程区范围及基本情况

2.1 工程区区域范围

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的东北部,北依燕山,东临渤海,位于北纬38°34′至40°15′,东经116°43′至118°04′之间。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五期工程规划区域包括宝坻区、武清区、西青区、北辰区4个区,规划区总面积389 567 hm2。

2.2 自然地理条件

地貌类型:建设区域地貌类型有平原、洼地,绝大部分海拔在20 m以下,呈现出西北高东南低的特征,区域内河流纵横,坑、塘、洼、淀星罗棋布。

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晴朗气爽,冬季寒冷干燥。年均温11 ℃,≥10 ℃以上有效积温4 000~4 300 ℃,全年无霜期185 d左右。年均降水量为600 mm左右,全年日照时数为2 770 h。

土壤:建设区的土地是在深厚沉积物上发育的土壤,主要有潮土、沼泽土等。

植被:植物区系以华北区系为主,以菊科、禾本科、豆科和蔷薇科的种类最多,其次是百合科、莎草科、伞形科、毛茛科、十字花科及石竹科。草本植物种类多于木本植物。

水文:建设区河流众多,素有九河下梢之称。流经的主要河流有海河、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蓟运河、独流减河、潮白河、青龙湾河等。近些年由于连年干旱,加之上游节节拦蓄,地上水出现危机,有时竟成季节性河流。

2.3 社会经济条件

天津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和环渤海的中心,正在努力建设北方经济中心。2014年天津市常住人口1 516.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 016.7万人。天津市辖16个区、县,其中有农业的区县有10个。2014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5 726.9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5.5万元,全市一般公共财政收入2 390.4亿元。

2.4 林业资源条件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五期工程区有林地面积为64 067 hm2,其中:林分53 448.4 hm2,经济林10 618.7 hm2;灌木林地767.7 hm2;四旁折算面积12 388.4 hm2;疏林地20.2 hm2,未成林造林地2 439.2 hm2,苗圃地969.9 hm2,无立木林地69.5 hm2,宜林地10 853 hm2;森林覆盖率为16.45%,林木绿化率为19.87%。

工程区现有林木总蓄积547.7万m3,其中防护林蓄积458.1万m3,用材林蓄积87.3万m3,特用林蓄积2.3万m3。

3 工程建设方针与思路

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和《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的要求,结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贯穿“大绿、大美、大生态”的理念。围绕道路、河道、城、镇、村、湿地和郊野公园,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使天津市林地面积显著增加,林木空间布局趋于合理,林种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拥有更多绿色生活空间,为实现美丽天津建设目标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到2020年,在天津市三北工程区建成带、片、网结合的三北防护林体系,为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为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做出贡献。

3.1 建设方针和理念

(1)突出生态林业建设,发挥林地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护岸护路等功能,高标准构筑森林生态系统,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2)丰富三北民生林业建设内容,突出郊野公园和城市绿道系统建设,为市民提供以森林为主体的多种生态产品。

(3)加强经济林建设,突出林地的生产经营等功能,积极培育林下种植、养殖等产业,大力发展林下经济。

3.2 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天津市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意义重大。首先,由于天津所处的生态区位非常重要,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紧邻首都北京,正在努力建设生态城市。特别是当前天津市正处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一带一路”等叠加机遇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迅速发展,对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虽然天津市三北工程经过近30年的建设(原来全市有农业区县均在三北范围),工程区林木资源增长幅度较快,但与天津市的生态地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在天津市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是非常必要的。工程区范围内的4个区位于天津市非常重要的生态区位,宝坻、武清、西青、北辰等4区位于天津市津西北的沙区,沙化土地总面积占全市沙化土地总面积的98%,是津西北防沙治沙工程的主要实施县区,担负着天津市防沙治沙的重要任务,目前还有沙化土地一万多公顷,治沙任务依然较重,同时这4个区也是西北季风造成风沙侵袭市区及滨海新区的主风口。所以实施三北五期工程对天津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改善天津市乃至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2.1 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核心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目前京津冀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主要表现为森林资源不足,分布不均、严重退化老化,湿地萎缩、功能退化。改善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林业生态建设是重中之重。针对天津市森林资源偏少,森林质量不高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并将后两年的任务列入“十三五”造林绿化规划一并实施,努力推进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3.2.2 贯彻落实生态宜居城市定位 森林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决定了要打造宜居生态城市,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就必须全面提升造林绿化水平,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天津建设宜居生态城市”的城市定位,全市将大力实施环城镇、环村庄“两环”和沿公路、铁路、河道“三沿”工程以及郊野公园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高水平建设城市绿道系统,丰富市民出行方式,加快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形成森林资源稳步增长、生态环境和城市绿化景观逐步改善的良好生态格局,这是天津市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城乡居民对环境改善的热切期盼。

3.2.3 继续实施美丽天津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考察工作时提出加快打造美丽天津的要求。为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天津市实施了 “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全面开展了绿化美化行动 ,取得了良好开局。三北五期后五年,是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关键五年,绿化美化作为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在巩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造林绿化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实施道路绿化、河道绿化、村镇绿化以及郊野公园建设等绿化工程,逐步实现“大绿、大美、大生态”的生态格局。

3.2.4 提升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明确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特殊地位,强调要努力增加森林碳汇,到2020年,实现森林面积增加4 000万hm2和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m3的林业“双增”目标。

作为国家发改委首批8座低碳试点城市之一,天津市正在积极推进产业低碳化发展,编制了《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将继续在三北区域实施大规模植树造林工程,努力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固碳能力,减轻碳排放压力。

3.2.5 启动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国家木材战略储备体系建设的核心和主体,是国家应对木材安全的重大举措,对改善天津市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发展现代林业、提高蓄积储备功能、带动农民收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北五期的后五年,天津市将在滨海新区、蓟县、宝坻区和武清区进行第一批试点,然后在宁河区、静海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进行第二批试点。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等集约经营措施,全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储备培育大径材,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林业生产能力,增加木材供给,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天津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森林生态功能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1] 容玉祥.彭阳县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成效及存在的问题[J].现代农业科技,2014(20):179.

[2] 金祖达,方国景.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二期工程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估[J].天津农业科学,2015(1):118-123.

[3] 李建东.关于“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思考[J].草业科学,2014(12):2195-2197.

[4] 郭增江.山西省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技术模式研究[J].山西农业科学,2008(10):67-68.

9.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九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 事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我 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市属金融机构、跨省市的劳动争议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 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 务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 广播影视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相应建立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

市和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后,原市和区县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

附件: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

主 任:孔长起 市人力社保局局长

副主任:刘华珊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高 炜 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 员:贾志强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 书长

吴 瑜 市国资委总会计师

刘翠乔 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李胜利 市商务委副主任

张勇勤 市科委副主任

林炎生 市教委副主任

李森阳 市农委副主任

陈庆和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立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党丽颖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党委副书记

马杏田 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副主任

10.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篇十

(1987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正,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规范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

—1—

(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由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提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的分院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其所在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任命相关人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职务因其所在机构任期届满而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期间去世、其所在机构经批准撤销或者完成特定职能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

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由它任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的职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前款所列人员的撤职案,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前款所列相关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第一款所列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书面议案,并说明理由。提请任命职务的,应当附送拟任命人员的个人情况材料。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员的,应当附送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提请撤销职务的,应当说明撤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任命人员到场,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发现拟任命人员存在可能影响任命的重要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中止审议,交有关机构调查、核实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人事任免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可以使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撤职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人事任免案,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已通过任命职务的人员颁发任命书,但专门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员,决定任命的副市长和代理职务除外。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会议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发言。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撤销、撤换有关人员职务的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以前,有关机关不得通知拟任免人员到任或者离职,不得以拟任职务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天津日报》和天津人大网站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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