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2024-11-16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共10篇)

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一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农业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就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小农水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推进小农水改革的意义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组织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共建成各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约2000万处。这些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存在的所有者主体缺位、部分工程管护责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但难以调动农民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而且已有的工程设施也无法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受到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在小农水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加强了工程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较好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深受农民欢迎。但是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具体运作不规范、配套改革力度不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改革。

二、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全面完成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二)基本原则

——在确保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权益,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五、规范改革运作程序

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无论是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管理方式,还是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方式,都

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并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回收资金的使用审批,按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改制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须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

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小农水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要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农民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密切配合计划、财政、物价、国土、农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农水改革,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小农水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对农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经费、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严禁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的发生。要统一认识,积极引导,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

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既要保证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又要使经营者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

2.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二

一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广大的农村,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小型的水利工程就承担着近万亩的农田的灌溉及排涝等任务, 农作物只有得到适宜的水分才能保证好的生长, 才能在收获季节获得好的收成。只有具备完善的水利设施, 才能使先进的农业技术派上用场。然而, 作为农村水利的基础建设设施, 却存在着投入多、见效慢、难以管理、本身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等问题, 即使是表现出的间接的社会效益, 也容易被人们忽视。因此, 需要不断完善人们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参与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与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是农业灌溉、排涝必不可少的农业基础设施。想要使这个基础设施在每年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广大人民群众就应该就有维护意识, 在进行使用之前对渠道阻塞等进行排除,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只有全民参与水利工程的维护, 才能做到水利工程与人民生产生活的和谐统一。

3.农村水利公益性较强, 需要政府扶持

当然仅凭农村的人民群众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维护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 因为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单单具有农田灌溉的功能, 在一些小型的水库还可以开展水产养殖, 在一些水站还承担着农村饮水工程等功能, 还有一些小型水利工程承担着防洪、排涝、抗旱等预防自然灾害的功能。而以上这些功能很多都需要政府起牵头作用或在政策上进行扶持, 以保证蔬菜种植、水产养殖等增值服务产生经济效益, 而这些都需要政府的指导与扶持。

总之, 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为农业的服务内容是很多的, 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其投资回报率比较低, 经济效益不明显, 而且农村的小型水利设施大多分布在农村的荒野偏僻之处, 无人看管, 自然环境恶劣, 由于维护的不及时容易出现老化、损坏等。很多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都属于土方工程, 维护起来比较麻烦, 尤其是在北方, 大多数项目是季节性使用。这些都需要政府进行规划、指导, 才能有序地进行。

二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性质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民抵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 是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农村水利、农村道路以及农村的稳定供电都属于农村利民惠民的公共工程,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公益项目, 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农村具有较强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公益性质。只有在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中, 以农民为水利建设与维护的主体, 尊重农民的意愿, 发挥农村水利的优势, 依托农业基础, 重视农民合作, 这是农村水利水电发展的基础。

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

1.产权不明确, 维护责任不落实

很多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都建设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承担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使用到现在, 很多工程都出现了质量问题, 需要进行维护。这些工程的产权原来都是归农村的生产队所有, 但是现在已经没有生产队的概念, 有的小水库等也被个人承包, 这就使产权不明确, 维护的主体责任无法落实。

2.经营管理不透明, 使用形式化

由于很多小型的水利工程具有多种用途, 可以用作经营使用, 但是有很多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使用却是不透明的, 不透明主要体现在使用用途不透明、使用权限不透明、使用人员不透明、管理人员不透明等。还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明明有多种使用的用途, 但是却一直没有得到开发, 只是承担着单一的使用形式, 使小型水利资源浪费。

3.缺乏政府指导, 不能有效发挥工程作用

目前很多小型水利工程虽然采取多种经营方式, 但是由于缺乏政府部门相应的政策扶持、技术指导, 使水利工程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 大打折扣。比如说小水库生态养殖, 就因为缺乏相应的技术在开展的时候不能充分展开, 生态养殖开展的不顺利。

四 小型农村水利体制改革措施

1.明确产权, 实施管理体制改革

应按照“谁收益、谁组织、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组织对水利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对于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 应按照地域性原则, 产权归属当地政府, 并采取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组织农民成立合作组织, 共同管理。对于进行承包的小型水利工程, 可以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承包原则, 在保证不影响农田灌溉、农田排涝的基础上实施承包, 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在承包期由承包人负责。

2.采用灵活多样形式, 加强经营管理

对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的开发, 当地的管理部门可以请教相关的专家进行规划, 在保证农业需求的基础上, 提高小型水利工程使用的用途, 采取灵活多样形式, 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经营管理, 以便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比如有的小型水库在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蓄水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生态养殖 (见图) , 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进行绿色生态蔬菜种植的灌溉等。

3.履行政府职责, 加强政府引导、扶持、服务、监督

在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过程中, 政府要加强引导扶持, 做好服务监督, 提供必要的服务, 解决农民群众在小型水利工程使用中的实际困难。比如对于缺少科技指导的, 政府就可以帮助联系一些专家来进行指导, 对于缺少资金的, 政府可以协助办理惠民贷款等。总之, 政府要履行政府职责, 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政策上、技术上的引导、扶持、服务、监督, 使这些小型的水利工程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础设施不断改善, 农村的农田灌溉得到改善,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面广量大, 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在本文中, 笔者就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性质、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对工程建设与管理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改革

参考文献

[1]白善广.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 2008, (12)

[2]孙学涛.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 (09)

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对策浅析 篇三

关键词:水利工程问题解决措施新农村建设

0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小型水利工程作为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投入不足、发展滞后、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制约因素,严重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以保證其能发挥正常的效益。

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发展阶段统揽全局、着眼长远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央关注农村发展、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水利建设是当今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目前大型水利工程管理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农村还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利建设。中国大部分农村特别是西北部,干旱少雨,水资源贫乏,众多的人口与有限的资源加剧了环境的负荷,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水利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大有用武之地,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与先导。建设新农村,水利要先行。

1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现状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沟、渠、圩、坝、桥、涵、水库、机井、排灌站等。农村现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一部分是由乡、村(组)集体投资投劳建成的,一部分是贷款、国债资金或其他农业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兴建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出台,农民个人及联户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数量也日趋增多。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普遍现状值得担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工程管理滞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特别是近几年以,农民的个体经济意识较强,集体观念淡薄,从而在水利工程管理上存在只知用水,不愿管水,在圩堤乱垦乱种、在行洪河道设置鱼网鱼簖现象屡禁不止,而且圩堤沿线近年又增添不少鱼塘,出现了新的“两水夹一岸”地段。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粗放,有的灌区支渠以下用水混乱,“跑、冒、渗、漏”较为严重,致使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毁损严重。同时由于各领域的生产进度很难一致也很难统一,彼此间为了各自的牛产需要随意截流、堵坝、开沟、放水,把水线和明渠搞得支离破碎,千疮百孔,逐渐失去供水功能,农民们没办法只好在原灌内打井种稻。大量开采地下水,也是对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样下去,不光是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生存环境也会受到破坏。另外,由于近年来的过度垦荒,水体植被越来越少,水土流失严重,水库库底淤积层越来越厚,而承包者既没有清淤的意愿也没有清淤的能力,这样下去就不单是一个蓄水问题,还潜在着洪灾的危险。

1.2财政投入不足由于农村地方各级财力紧,严重制约着农村重点水利工程配套和小型水利工程补助。新农村建设以来,虽然国家大力扶持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在规划布局、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很大倾斜。但我国很多农村地处欠发达地区,难有较多资金用于农村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配套,致使部分工程无法按期启动,开工建设的也很难按计划竣工验收,加大了继续向上争取工程项目的难度。同时所有财政支持的资金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所需补助资金差距较大,主要还是靠受益群众自行解决,政府只能“以奖代补”形式,普洒细雨。

1.3农村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由于水利项目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很多水管单位内设机构不科学,非工程管理岗位多,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据调查,2006年某省水管单位职工总数为32118人,其中离退休职工5079人,在职职工21002人,超编严重。在人员总量过剩的同时,各地水管单位真正急需的高、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又严重短缺,工程技术人员4925人,仅占职工总数的19%,且大多集中在省、市属水管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不利于水管单位的发展。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2.1进行科学管理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注重向管理要效益,扭转重建轻管的局面。建后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要及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他们颁发产权或使用权证书,采取专业管护、拍卖经营、个人承包等形式,以便形成切实有效、适合当地社会情况和不同工程类型的运行管护模式,使新老水利工程都进入良性运行轨道。其次,要搞好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配套工作,以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因为农村水利既有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生活供水等兴利功能,也有防洪、除涝、降渍、防治地方病等除害减灾功能。所以以水利为主的工程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而防洪除涝等工程完全是公益性,不具备经营条件。根据各种不同农村水利的特点,需要对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使水利工程在完善的工程管理条件之下,取得较好的工程效益。以水利为主的工程,既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又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

2.2加强资金投入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需大量的工程投资,应由中央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财政投入责任,以此来增加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对现有工程进行维修改造,同时增加新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适应当今水利发展要求.在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投入的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领导,积极组织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为了杜绝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的现象发生,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项目情况,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衔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

2.3开发人力资源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基层水利行业整体人力资源的开发。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鼓励职工在职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使基层水利人力资源切实得到保值和增值。对农村现有水利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业务主攻方向,尽早造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地质及地下水、水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家里手,并能统揽全局,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同时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并向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他们也能独当一面。

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四

之前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当地民众积极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在工程完成之后,由政府在当地设置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水利工程的运行实施监控和管理,服务于当地的农村建设事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农村不断贯彻落实生产承包制政策,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与原有的方式相比具有很大不同,在原有的水利工程产权问题方面出现了纠纷,水利工程产权不明确,就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管理体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加大了水利工程的管理难度。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不适应,水利工程便不能发挥其原有价值,不利于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2.2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缺乏完好率

设备的完好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其产权性质不明,没有明确的个人或者单位机构对其实施管理,导致很多小型水利工程出现管理不足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使得工程设施完好率较低。水利工程在应用过程中,没有相关管理人员对运行每一个环节实施管理与监督,缺乏对工程设施的检测,不能够及时发现工程设备的损坏或者老化现象,也没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维修,长期下来加剧了设备的损坏或者老化程度,给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在工程投入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对水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2.3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投资主体单一

5.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五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式有哪些? 8.承包与租赁有什么区别? 9.什么是股份制合作? 10.什么是拍卖?

11.什么是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12.什么是委托管理?

13.什么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 14.什么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 15.什么是经营权?

16.针对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如何确保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关系? 17.如何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登记工作? 18.渠道坐标如何确定? 19.小坝塘坐标如何确定?

20.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痕迹管理主要对哪些资料进行收集? 21.如何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2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4.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的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2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2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2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许可证如何发放?

2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公开实施的程序是什么? 29.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如何确定改革主体?

30.什么样的水利工程在本次改革不允许采用拍卖的方式? 31.拍卖年限如何确定?

3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如何明确管理责任? 3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主体有什么权利?

3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水价定价政策是什么?

3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回收资金如何管理? 3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3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3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核发产权证?

39.如果产权存在争议和由村组或个人在包产田内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答:当前,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状况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确保2010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答: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水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一)渠道。引水流量1m3/s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输水管道和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规范现行管理方式的原则。

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一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的原则推进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是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各地在水利、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三是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改革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形式,由乡镇、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一件水利工程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四是公开实施。确定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乡镇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水利局主持改革。

五是竞标投标。一般程序要求: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每一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的;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三是召开竞标大会。

六是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要求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七是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汇总整理。

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式有哪些?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式有: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转让几种形式。

8.承包与租赁有什么区别?

答:承包是指: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是指: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9.什么是股份制合作?

答:股份制合作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份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10.什么是拍卖?

答: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11.什么是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答: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是指: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效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权、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劳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12.什么是委托管理?

答:委托管理是指:根据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

13.什么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

答:所有权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14.什么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不改变工程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工程产权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例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15.什么是经营权?

答:所谓经营权是经营者掌握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经营权在通常的情况下,属于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这种转移是合法的,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16.针对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如何确保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关系?

答: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各地《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做到新建一件完善管理体制一件。

17.如何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登记工作?

答: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中,所有以前登记在册和新增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全部进行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18.渠道坐标如何确定?

答:渠道坐标确定为渠首坐标,然后标明渠道长度。

19.小坝塘坐标如何确定?

答:小坝塘坐标确定为大坝轴心的中点坐标。

20.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痕迹管理主要对哪些资料进行收集?

答:各乡镇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痕迹管理工作中,主要收集会议记录、照片、影像资料、简报、宣传资料等。

21.如何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答:首先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指导组。指导组由县水利、财政、发改、国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各乡镇水利工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指导。其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领导组。领导组由乡镇人民政府、水管站、农经、村委会等人员组成。负责各项改革工程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其三由各村民委员会或村组召开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确定资产,形成村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报告上报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领导组审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参加。其四由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领导组审核通过,并形成工程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报告,上报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的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本村、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这一个范围。三是村民会议必须集中召开,并且当场表决通过,并将会议痕迹材料交各村组改革工作领导组存档保管备查。

2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中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迫命令,不下硬指标。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2)、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3)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4)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出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到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4.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的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答:涉及到跨乡镇的水利工程所有权属县级水利部门,但管理使用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涉及由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村委会管理使用。

2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答: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用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家产权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拍卖或转让给个人经营。

(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2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答: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相关证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由省水利厅统一样式,各地自行印制。针对一户拥有多个水池水窖的情况,可将几个水池水窖的产权统一印制为一份产权证,做到一户一证。

2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许可证如何发放?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如果涉及到经营项目,才发放经营许可证,其它没有涉及经营项目的水利工程不发放经营许可证。

2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公开实施的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明确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其二明确每一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标的。其三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其四召开竞标大会。其五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为方便开展工作,由农民群众,自建自管自用的水池、水窖等工程可由各村组统一张榜公示。由集体所有的小坝塘、饮水工程、渠道须按范本要求进行公示。公示中可将能够合并在一起的多个工程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公示。

29.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如何确定改革主体?

答:国有工程和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主持改革工作。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和跨村委会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改革工作。各行政村的水利工程,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各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工作。

30.什么样的水利工程在本次改革不允许采用拍卖的方式?

答:对重要的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31.拍卖年限如何确定?

答:工程在改革中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改革,拍卖年限原则上为2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在续签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也可根据工程特点或经营期限及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如何明确管理责任?

答: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乡镇和县水利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3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主体有什么权利?

答: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拍卖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

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

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

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可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3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水价定价政策是什么?

答: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水利、发改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各乡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确定基准水价,供需双方在根据确定的基准水价幅度内商定,并按照程序经县水利局审定后,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所确定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供水必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3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回收资金如何管理?

答: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工程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产权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

3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产权工程的权属证明文件。

3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核发产权证?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产权证:(1)申请登记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清楚;(2)产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权属归属无争议;(4)附图中界线与实地相符合。

39.如果产权存在争议和由村组或个人在包产田内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6.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六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的有()。

A.备用金B.银行汇票存款C.银行承兑汇票D.商业承兑汇票

2总价法下,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应记人()账户。

A.“制造费用” B.“财务费用” C.“销售费用” D.“主营业务收入”

3各种账务处理程序之间的区别在于()。

A.总账的格式不同B.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不同C.登记总账的程序和方法不同D.会计凭证的种类不同

4记账凭证的填制是由()进行的。

A.出纳人员B.会计人员C.经办人员D.主管人员

5银行代企业支付的水电费,银行已人账,企业未收到通知,未入账。如采用补记法编制调节表时,该笔金额应在()。

A.企业日记账上加B.银行对账单上加C.企业日记账上减D.银行对账单上减

6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种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

A.5年B.10年

航帆

D.25年

7下列会计分录中,属于复合会计分录的是()。

A.借:生产成本——A产品30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10000

——乙材料20000

B.借:制造费用——办公费300

——邮电费600

贷:库存现金900

C.借:制造费用——折旧费2000

管理费用——折旧费1000

贷:累计折旧3000

D.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40000

——B公司60000

8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体现的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

A.重要性B.可理解性C.可靠性D.谨慎性

9已知某企业产品销售利润105万元,管理费用25万元,财务费用12万元,产品销售费用3万元,营业外收入6万元,填入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是()。

A.80万元B.65万元C.68万元D.59万元

10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收入范围的是()。

A.商品销售收人B.劳务收入

D.代收款项

11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实施监督检查。

A.会计行为B.会计资料C.会计机构D.会计人员

1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内容的是()。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B.是否设置会计机构C.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D.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13财政部门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

A.全面检查B.专项检查C.重点检查D.定期抽查

14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是()。

A.税务主管部门B.审计机关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财政部门

1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A.财政机关B.审计机关C.税务机关

D.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16下列有关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联系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B.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再监督C.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保证D.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

17《会计法》中所说的会计主管人员是指()。

A.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B.通常所说的主管会计C.通常所说的主办会计D.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18《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年以上的经历。

A.1 B.2 C.3D.5

1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工作。

A.工资结算B.档案管理C.出纳D.稽核

20下列有关内部稽核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B.内部稽核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C.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

7.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七

1 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不足

1.1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问题性质不明

现如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进行改革, 而我国传统的水利建设方面的具体的体制和其管理方式也不能很好的适应了。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一直是依靠政府投资或者群众投资进行修剪, 所以其产权是集体所有的。近年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很好的得到贯彻, 农业的集体经营已经不再存在, 取而代之的是分户管理, 这样一来, 我国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的具体事项也免得模糊起来, 提高了对其的管理难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 虽然对产权的问题也进行了探索, 对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具体的产权制度也随之进行了具体的改革, 但是总的来说, 还是不能跟紧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

1.2 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缺乏完好率

因为我国农村小型的水利工程产权的性质比较模糊不清, 其具体的归属权也没有办法分清, 许多具体的工程都没有人专门进行管理, 所以也无法满足其进行安全的运行, 使工程总是出现老化的情况, 在灌溉的时候, 还会出现漏水的现象, 降低其使用率, 造成我国大量的资源就会被浪费掉。

1.3 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具体的投资主体单一

针对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来说, 无论是投资主体还是投资渠道都比较单一, 这样就会使我国的农民缺乏基本的主体意识, 会存在严重的依赖意识。与此同时, 我国还进行了市场经济的改革, 对于国家融资的具体体制也进行改革, 我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依靠财政拨款, 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 这种方式现如今也受到了挑战, 其具体的机制存在着滞后性, 而引入民间资金参与到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还是不常见的, 这样不利于我国农村水利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2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途径

2.1 将改革的具体目标进行明确

应该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为基础, 要对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具体的管理体制做出健全的改革。对于具体的工程的所有权要进行明确的分析, 将各个合作组织进行充分的利用, 使分配工作变得科学合理, 使投资者和水利工程可以共同存在, 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 一切的改革活动都要促进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对于具体的合作方式可以使承包和租赁以及股份制等, 将所有的合作形式要进行灵活的运用, 使具体的管理权可以很好的落实在各地, 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严格的遵守, 使我国农村的供水价格要变得更加科学合理, 并且可以以此为依据, 设计出比较合理的收费方式。

2.2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改革的重视程度

具体的管理体制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具体的实施, 所以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清楚的理解到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作用, 这样可可以促进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可以顺利的实施, 这也是深化改革最有效的基础条件, 而各个部门的领导的任务更为重要, 他们要做好带头工作, 向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详细的介绍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身作则的提高他们对于改革的重视程度, 如果领导都不够重视的话, 那么其手下的人员自然也不会在意。要让相关的技术人员清楚, 对于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对于我国整体的农业发展都会产生影响, 使具体的分配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使所有的相关人员对于体制改革进行全面统一的整合。可以将个各种各样的媒介进行充分的利用, 对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全面的宣传, 对于目前所执行的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也要让相关人员清楚, 这样他们才会对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既要在生产建设方面, 也要在防汛抗旱等具体的工作方面, 来加强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 使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在一个良好的环境, 使我国社会各界都可以对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进行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促进其取得成功。

2.3 将水费形成和收取机制进行完善

将灌溉式的管理机制进行有效的改革, 最重要的就是针对协会内部的具体机制, 首先要对其进行改革, 为了保证协会的正常工作的可以梳理进行, 需要将具体的机制不断建立健全, 完善的内部机制是改革的保障和动力, 可以促进我国农民开始从大局的角度出发, 不再只关注国家和集体以及个人的利害, 而是对灌溉区的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可进行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相关的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例如:我国河南省某村在灌溉区就实行了承包管理的方式, 通过严格又复杂的合同签订, 使具体的责任、权利、利益进行具体的明确, 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要将该村水利工程开发的具体资源进行引入, 使其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利, 使具体收入的把部分归于承包者, 并且协会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在这个过程中, 将利益机制进行充分的利用, 使协会内部的创新可以不断得到强化, 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现象, 将协会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的调动起来。

2.4 实行具体的责任制管理

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 对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进行改革最首要的就是要明确其具体的改革方向, 将产权进行明确的分割, 需要一种符合这种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工程管理部门要将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的调整, 将分级管理和专业管理以及一些相关的细节进行充分的结合。以具体的工程规模为出发点, 对于收益的具体范围和性质也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这样可以促进将管理方向准确的找到。对于小型的乡镇饮水工程这样比较小型的水利工程也要进行高度的重视, 水行政部分要针对改革的方向进行具体的管理,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由乡镇政府精心管理, 其具体的抗旱工程也要进行全面的调整, 选拔出专业的、技术能力强的人员来完成这一系列的工作。

3 结束语

通过以上综合的论述, 我国一直将农业的发展放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重要的地位, 而农村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综合能力的发展, 但是我国传统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 采取具体的改进措施进行整改, 使我国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可以全面的发展起来, 将其积极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摘要:近年来我国有关于三农的正常不断得到深入, 而与我国三农政策正常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对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的转变, 可以促进其工程正常的运行, 将工程的效益充分的发挥出来,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具备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不足, 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措施, 使其体制改革可以更好的发展下去。

关键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刘敏.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社区实践及其困境——基于产权社会学的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 2015, 04:78~86+112.

[2]杨春, 陆文聪.新农村视角下农民参与式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12, 06:32~35+39.

[3]江涛.建设新农村背景下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J].科技创新导报, 2013, 27:107.

8.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八

关键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77-1

1 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池塘、引水闸、管道、渠道等。根据不同的作用,可分为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和配水工程等,主要为农民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缓解旱涝灾害,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等,对保障农民生活,促进农业生产意义重大。因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越来越受到关注,工程的建设和种类也不断地增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它本身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公益性。无论是防洪防旱、保护村镇、提供生活用水,还是灌溉农田、果园等,都是免费供全体村民共同使用的。它的修建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在管理上,虽然允许适当经营,进行一些水产养殖,但是还是要以公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无法为农民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所以往往得不到农民重视,这也是它难以管理的一个原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决定了它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虽然大,受益主体虽多,但是在管理上却存在着责任制度的缺失。

2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

农村许多小型水利工程由于疏于管理,导致水利设施老化快,损坏严重,使用年限缩短,有些甚至废弃。这样的情况导致水利工程无法发挥其防涝防旱、灌溉农田的作用,同时浪费了大量的资金以及人力资源,使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成为农村的一项负担。

这些问题的存在,首先是因为广大农民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认识不足导致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性,使得他无法为农民创造直观的收益,而使农民忽视了这些工程的作用,缺乏主动管理维护的意识。

此外,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需要一定的经费,农村的经济压力大,政府部门虽然在工程的修建中投入了大笔资金,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上,所投入的资金却不多,而农民又没有集资管理水利工程的意识和主动性。因此,资金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同时,管理人员也是制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一个方面。管理人员数量少,工作繁杂,且有些素质不高,管理方法落后,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都使得水利工程无法有效管理。

3 采取措施,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

克服水利管理上的困难,完善水利工程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作用,是加强农村小型水利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为此,需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所面临的管理问题。

3.1 引导农民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

群众性是水利工程的一大特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关系到全体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政府要加强村民这方面的意识,利用群众的力量,引导农民参与到水利工程的管理中来。可以以承包的形式,将水利工程分包给农户,允许他们用水利工程进行自主经营,获得利润,同时负责对工程进行管理维护,但还是要注意把公益性放在首位。同时要强化农民对水利工程作用的认识,增强水患意识,在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的同时,要主动维护和管理,将用管相结合,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成为全民参与的事情。

3.2 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视

政府的重视和引导是使农民更加重视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通过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进行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感。此外,政府不仅要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更要为工程的管理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政府应设置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提高部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聘用专业人才,对水利工程管理加以指导,提高管理的效率。

3.3 提高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发挥它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作用,而管理水平的科学化与否,对这个目标能否实现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要加强对水利管理人员和承包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积极将新技术引入到水利工程的管理中,提高管理的技术性和科学性;根据市场经济规则,完善管理体制,使水利工程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前提下,得到更有效的管理,使其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4 结语

目前,在一些地区正形成日益完善的水利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也日趋合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对策的提出和实施,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注入了新活力,使其更加灵活和科学。

参考文献

[1] 赵豫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和建议[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0).

[2] 潘景才.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问题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5).

9.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九

A.1980~1989,是会计电算化行政推动管理的快速普及发展阶段.

B.1980~1989,是社会自发性的研究开发与应用阶段。

C.1989~1998,是会计电算化行政推动管理的快速普及发展阶段 D.1998年以后,是完全商品化、市场化、自由大发展时期 选择会计核算软件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A.所选软件的技术指标是否能够满足需要

B.会计软件的功能是否能充分满足和保证企事业单位的特殊需求

C.售后服务的质量

D.是否有同类企业已成功地运用了该种软件 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A.岗位分工制度

B.操作管理制度 D.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电算化是会计电算化的初级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A.设置会计科目电算化

B.填制会计凭证电算化

C.登记会计账簿电算化 D.编制会计报表电算化 下列设备中,属于输出设备的有()。

A.键盘

B.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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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篇十

【发布日期】1994-07-27 【生效日期】1994-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林业资源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森林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漾濞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林业是自治县的优势产业。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辖区的林业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实行计划、生产、经营、资金相配套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第四条 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坚持科技兴林。

第五条 第五条 凡在自治县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六条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制定规划,组织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应营造工程样板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搞好庭院绿化。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七条 第七条 全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军和城镇居民必须完成法定的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任务,不履行植树义务和不完成部门绿化任务的按规定收取绿化费。

农村每个劳动力每年用于集体植树造林投劳不少于三个工日。

第八条 第八条 坚持用材林和经济林并重,加强经济林的基地建设。以核桃为重点,大力发展漾濞泡核桃、秤砣梨、黄果、梅子、苹果等经济林木。

第九条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人采取多层次联营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林木。发展乡(镇)、村、社、家庭林场和果园。集体可以有偿转让荒山荒坡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绿色企业”,谁种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在规划区育苗、造林。

第十条 第十条 植树造林应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保证质量。建立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低于85%的不得记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年度林木采伐迹地更新任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鸡街河、吐路河、顺濞河、券桥河、雪山河、金盏河、漾濞江两岸及320国道、昆畹老线、平甸线过境段和县乡公路两侧,要按规划设计分别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护路林。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城乡空闲地,要按规划在规定期限内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林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林业科技教育,改善林业科研条件,努力培养林业技术人才。

林业科技部门应注重总结和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搞好林木良种的选育工作,努力提高造林育林质量。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职业技术学校,应有计划地开设林业班,为农村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在招生中,优先招收山区考生。普通中学应在劳动技术课中安排林业科技知识教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分级筹资,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育林基金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发展林业。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

(四)按规定向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年投入不能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县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

(二)单位、居民、农户的生产生活,均应推行节能措施,实行多能互补,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三)城建、交通、水电等部门和消耗林木的单位,按规定提取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植物;

(五)严禁乱挖树根、乱剥活树皮和乱采经济林木枝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公所,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林政管理、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森林采伐、加工、经营等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调处林权纠纷,制止盗砍滥伐、毁林开荒和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乡(镇)、村必须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五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三月至五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

乡(镇)、村应当制订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各村应设护林员,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扑救。交通、邮电、民政、物资、粮食、卫生、气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护林防火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筹资。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苍山自然保护区及具有开发旅游条件的飞凤山森林公园、石门关、普光寺、福国寺、玉皇阁、岩桥等风景名胜林区,实行重点保护管理,严禁采伐、狩猎、采挖药材、花卉和从事其它有害生态、景点的活动。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开发性活动进入上述林区的须经批准。

经规划的水源涵养林区实行重点保护。

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古树名木与濒危、珍稀植物,应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飞播区、新造林地、规划区内的江河两岸和公路两侧的近山、面山,要进行封山育林。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段要进行综合治理。封山育林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幼林只许进行抚育间伐。抚育间伐必须做出设计,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林地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和建设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征用、占用林地的手续后方能施工。施工中应尽量减少对林木的损害。严禁破坏林区的一切护林标志设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对森林植物和林产品,依法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销售成交。

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研究和应用有效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捕猎、采挖、买卖、加工和经营。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四章 林业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生产生活用材等采伐指标和限额,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加强林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木材、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从事林产品经营加工的个人,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出县的木材,须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签证。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非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林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应有计划地建立原料基地,积极开发林化、林特、林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木材都必须持有有效的木材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内国有、集体山林及自留山、责任山的权属,以划定发证为准,其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确需变动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已划定的国有林,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

自留山应按规定要求经营,责任山必须履行承包合同。

不按规定经营的自留山,视其情况征收荒芜费或者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山,由集体收回或者另行承包。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经协商或调处未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开发有争议的林地,不得挑起事端,激化矛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林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交纳补偿费或者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木材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的各种证件和票据,严禁伪造、买卖和转让。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林产品进行检查。林政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佩戴林政执法标志。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本条例,勇于同违反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二)各级领导在任期内,完成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各项指标成绩显著的;

(三)领办、创办“绿色企业”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毁林开荒、盗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

(五)进行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在科技兴林中有显著成绩的;

(六)坚持限额采伐,遵守采伐规程,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成绩显著的;

(八)合理开发林业资源,搞好综合利用,开展多种经营成绩显著的;

(九)开发能源,以煤、电、气、太阳能代柴和推广节能灶具有显著成绩的;

(十)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和无重大毁林案件的乡(镇);

(十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有功人员;

(十二)在保护珍稀动物植物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十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或者检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十四)检举、揭发和侦破各种破坏森林案件的有功人员;

(十五)按规定征收各项林业费用完成任务突出的;

(十六)在林业工作中有其它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当年上级下达的营林生产任务的;

(二)不履行护林防火职责,致使辖区内森林火灾突破当年控制指标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故意纵火毁林者或者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监护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而导致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引起森林火灾的;

(五)未经批准进入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从事工副业生产,或者破坏护林设施的;

(六)毁坏列入国家和地方保护的古树名木,乱挖树根、乱剥活树皮和乱采经济林木枝条的;

(七)非法猎取、采挖列为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的;

(八)违反国家林木种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的;

(九)弄虚作假突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责任人员;

(十)盗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或者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

(十一)无木材、林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从事加工经营木材或林产品的;

(十二)利用木材票据等以权谋私的人员;

(十三)无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木材的或者证货不符的,伪造、涂改、倒卖木材生产经营中各种票据的;

(十四)放行无证运输木材的林政管理执法人员;

(十五)妨碍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围攻、行凶殴打、伤害林业管理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员的;

(十六)其它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所收罚款上交同级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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