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2024-09-03

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精选11篇)

1.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一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本)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

(四)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对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协办两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配合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和省政协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如有不同意见应在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调整意见,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者积压不办,延误办理时间。

第七条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主、会办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3-

复建议、提案人,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力求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答复及会办意见要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答复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答复建议、提案人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询建议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主动与建议、提案人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检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府报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5-

2.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二

起源:美国“品牌”,服务世界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率先兴起。当时美国企业正在寻求一种有效控制能源成本的方式,最终在实践中孕育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节能机制,而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服务公司则是节能服务公司(ESCO)。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在这种机制下,节能改造的风险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承担,用能单位无需承担投资风险。

高收益、零风险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美国兴起之后,经过三十几年的运作,商业模式已经十分成熟,并已发展成为该国最具潜力的产业之一,还被引入到其他国家,在全球刮起一场合同能源管理之风。

加拿大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最早从美国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通过把机制与本土的节能环境加以融合,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运用体系。此外,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基础兴起的节能服务市场也成长为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节能愿望十分强烈,虽然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时间较短,但节能成效表现抢眼,节能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并在不断扩大当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世界的迅猛发展充分证明这种机制的科学性和适应性,是现今世界节能模式的不二之选。

市场:规模与产值同步增长

节能服务市场已发展成为全球最有活力的新兴市场之一。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共同推动节能服务市场规模的扩大,提升节能产业效益。

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起源地,美国的节能服务市场产值已经占到全球节能服务业产值的三分之二,遥遥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美国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协会(NAESCO)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产值约为41亿美元,较之于2000年的20亿美元产值显著增加,其中,运用节能量保证型这一合同类型所取得的产值占2008年产业规模的70%。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机构用户的立法需求和采购需求推动节能服务产业的合同更加偏向于对性能表现的考量。NAESCO根据众多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增长预期估计,2011年美国节能服务业的产值将达到71~73亿美元,也就是从2009年到2011的3年间,美国节能服务市场将保持每年26%的增长率。节能技术在美国节能服务产业中占有绝对优势。NAESCO的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节能服务产值的75%来自于节能技术,大约有30亿美元。可再生能源现场发电技术的规模占据整体产业规模的14%,达到5.7亿美元,相较于之前的份额增长十分明显。

与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程度相比,欧盟节能服务市场起步较晚,市场机制尚未十分完善,但也颇具规模。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节能服务产业报告估计,欧盟大约有700~1,040家活跃的节能服务公司,2010年市场产值达95~120亿美元,整体市场潜力非常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欧盟国家的发展各不相同,节能服务市场规模也存在差异。德国是欧盟最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国家之一,拥有欧盟区内规模最大、发展最成熟的节能服务市场。德国境内的节能服务公司有500~1,000家,专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公司有50家。德国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时,主要以效益分享型为主。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市场报告显示,德国节能服务市场每年的成交额为28亿美元,国内节能市场潜力巨大,仍有91%的市场空间。

应用:公共节能,建筑先行

在美国和欧盟节能服务市场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主要适用于公共部门的节能改造,具体集中在建筑领域。

NAESCO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公共机构市场产值占美国节能服务总产值的84%,约为34亿美元。公共机构主要指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MUSH机构,后者是各市/州政府、大专院校、公共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医院的统称。联邦政府部门和MUSH机构是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两大核心用户群,在节能服务市场中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MUSH机构一直坐拥美国最大节能服务市场的位子,2008年机构产值占到市场总产值的69%。同时,近20年来,节能公司在MUSH市场的表现都非常活跃,这部分市场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稳定。美国联邦政府是全美最大的能源用户。为了提高联邦政府部门的节能效率,美国能源部专门设立节能量保证型合约项目,在联邦政府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由节能服务公司为联邦政府部门设施提供全面节能审计,确定节能领域,设计和承担符合用能单位需求的节能工程改造任务,并帮助联邦政府机构获得足够的融资,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率,减少各项能耗。联邦政府对部门的强制性节能要求,推动了该领域节能产值的增长,到2008年,联邦政府部门节能产值已占到节能服务产业总收入的近15%。

美国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为满足国家的强制性节能要求,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行节能改造,从而开启了整个节能服务市场。而今,美国公共机构的节能服务仍然集中于建筑领域,不论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还是MUSH机构,节能服务都紧紧围绕着建筑物的节能改造。2009年美国政府实行的经济刺激计划,拨款185亿美元直接用于提高能效。185亿美元节能拨款中,有50亿美元被用于住宅节能改造,40亿美元用于联邦政府机构的建筑节能改造,还有20亿美元则用于节能项目的税收抵免。与此同时,奥巴马总统明确要求对75%以上的联邦机构大楼进行现代化改造,包括更新老化的供暖系统,安装高科技、低能耗的节能灯等,来提高联邦政府部门的节能水平。

建筑是欧盟地区的耗能大户。欧盟的公共机构建筑和居民住宅多建成于20世纪70年代之前,耗能量较新建节能建筑要高得多,占欧盟总能耗的40%左右,其中三分之二的能耗来自于制热系统。欧洲“2011年节能计划书”中明确指出,建筑是欧洲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在推动欧洲整体节能计划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近期,欧盟推出建筑节能新政策,要求在2021年之前,所有新建建筑和主要节能改造建筑的能耗标准要达到接近“零能耗”的水平。这项强制性建筑节能目标成为欧盟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一次契机。若在短时间内完成此项建筑节能目标的话,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成为其中的关键。节能服务公司拥有丰富的节能经验和先进节能设备,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之下对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极大减少了接受改造一方的用能成本和市场风险,成为欧盟的最佳选择。

政府:“领头羊”带动EPC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美国政府在制定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强制性节能目标,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工作等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美国政府的强制性节能政策和产业鼓励措施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最大推动力。为了扶持和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美国50个州中有46个州已通过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行节能改造,同时规定了最长合同年限(一般为10年,个别可长达15年)。1992年,美国通过《能源政策议案》(EPAct),要求政府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能取得节能效果的目的。该议案要求到2005年,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要比1985年节能30%。这种强制性节能目标的规定,非常有效地调动起各领域的节能积极性。

联邦政府制定了“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帮助节能服务公司为政府机关的办公楼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以完成既定的建筑节能目标。同时,为了指导政府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美国能源部审查通过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名单(目前有88家),作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备案公司。为了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政府发布了各种类型合同的标准模式,编制出“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证指南”,为节能服务公司深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扫除了障碍。联邦政府还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发行大量的录像培训教材等方式,普及合同能源管理知识,培养合同能源管理人才,满足节能服务市场的巨大人才需求。

美国联邦政府是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最积极的用能单位,通过主动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来提高其他用能单位对该项机制的认识度和关注度,推动节能服务市场的发展。NAESCO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3月,美国能源部节能量保证型合约项目签订的节能合同达550个,遍布全美20多家联邦政府机构,总价值高达36亿美元,每年节省30.2万亿Btu(英国热量单位,约合31,863万亿焦耳),节省能源费用110亿美元。其中,除了96亿美元用于偿还投资债务以外,联邦政府还能净节省14亿美元。2010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高歌猛进。2010年5月初,美国能源部即宣布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了4项共计5,250万美元的新协议,涉及可再生能源、暖通空调系统以及照明等多方面,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应用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张。

3.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市政工程,风险及问题,合同管理,措施

0前言

近来年,随着政府投入加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逐年增加,市政设施项目美化了城市形象,方便了市民生活,但与其他项目相比,市政工程工期短、质量高、环境影响大、不确定因素多、行政指令干预强,导致市政工程管理方即业主的工作更加复杂,难度更大。市政工程特点将参建各方交织成复杂的关系网,合同即是这张关系网的纽带,使各方紧密联系起来,有效运转并相互约束。

市政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决策、设计、实施及运营等阶段.而合同管理贯穿领取中标通知书直到合同履约完成并失效整个阶段.市政工程的复杂性、工期紧迫性、组织交错复杂性等使业主合同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及专业人员来处理相关问题。本文就市政工程业主合同管理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及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1合同管理目的、任务及重要性

作为市政项目的建设业主,提升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各项管理水平是其首要任务,而合同体现管理水平所在。合同管理目的就是要督促各方自觉履行合同.把施工的安全文明化、管理标准化、控制绿色化等要求和内容放入合同管理范畴,并在工程建设中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

合同管理对业主了解合同、明确建设目标,规范业主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可以让业主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的程序和法律后果,避免出现因权利和义务不清,引起责任争议;二是可以提高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到风险事前控制。因此,合同管理过程中,业主要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范围、职责以及违约责任,自觉执行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断修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偏差。

2合同管理风险

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必须掌握合同管理的流程、注意环节及关键点,尤其要掌握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降低业主风险系数。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风险有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由于对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成本控制、质量要求把握不准以及主材价格波动较大,造成成本增加;技术风险主要由于技术论证不充分,施工工艺不成熟,施工环境的影响考虑不足,造成了施工事故;法律风险主要是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采取强制性要求,影响工程进度及质量;履约风险主要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部分关键性条款缺失,业主发出错误指令,施工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由于业主不可能有能力和资金承担全部风险,因此,在熟悉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业主应建立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分配办法,让有承担能力的施工方承担工程潜在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业主的风险。

3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大规范,市政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各种问题:

(1)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在合同中出现假文件等现象,履约保函真假难辨,业主维护自己利益难。

(2)招投标管理与和合同管理脱节。部分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合同条款存在缺陷,表述不严谨,履约时分歧较大。

(3)合同变更管理不规范。工程变更随意性较大,变更较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4)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档案管理,合同借阅管理不规范,发放登记制度不健全,出现合同文本和资料丢失,影响合同履行。

(5)专业管理人员短缺。由于受到政府单位人员编制等影响,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影响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6)合同管理分工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合同管理分工,出现错位和缺位现象,导致项目推进受阻。

4提升合同管理措施

要提升市政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业主首先要理解合同的分类及相关法律,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其次要制定合同规范文本,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及方法。具体措施如下:

4.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责任制

市政工程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效能和作用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要以专业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为纽带,科学合理组织项目建设,高效完成合同目标。业主应熟练掌握合同签订及履约中的各种问题、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统一协调工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过程中诸多因素影响合同的履约,因此,业主应加强合同履行动态管理,总结归纳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出现工期变更及时进行合同备案。为更好地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业主应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合同责任,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力促有效落实。

4.2规范合同条文、完善合同条款、注重合同细节

业主应对拟定的合同条文进行推敲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文格式、内容表达等符合规范及法律法规;完善合同条款,尤其要完善造价预算控制、工程量变更及工期、费用索赔等方面的条款,要注重完善工程款拨付、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及时制定补充协议,避免发生纠纷。

4.3强化风险意识,划清风险界面

市政工程具有波动性和难以预见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参建各方都面临着无法预测的风险。因此,业主和参建各方都充分进行合同风险评估,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承担风险,对正常范围以外的风险进行合理分摊。

4.4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有序运行

业主应建立清晰的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执行不力所导致的问题和损失,追究合同方的责任。业主应对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记录,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題,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保证合同履行效果,更好的服务于市政工程建设。

4.5提高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知识,但目前市政工程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因此,业主应通过招聘专业管理人才及发掘内部管理人才、加强合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达到有效合同管理的目的。

4.6强化合同法制教育

业主应加强对合同的法律认识,深入贯彻各类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学习和培训,切实使合同双方认识到法律是保障合同顺利实施,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走向市场经济科学管理的有力武器。

5结语

4.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四

惠府〔2009〕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业经十届9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

(四)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对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要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一个单位牵头其它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单位为主办,协同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配合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和省政协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如有不同意见应在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调整意见,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者积压不办,延误办理时间。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主、会办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沟通联系,了解他们的真实意图,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做到办前有沟通、办中有联系、办后有反馈。

第九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求真务实,讲求质量,注重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

第十条 须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根据业务分工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呈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科室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省人大、省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人。答复及会办意见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建议人、提案人,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力求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答复及会办意见要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答复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 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询建议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主动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检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府报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数量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办复时限截止后2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考核、评比,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政府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直驻惠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适用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5.惠州市房屋出租合同 篇五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用途为 ,房屋类型为 。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事先共同验收确认,并以此作为房屋交付返还时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出租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向甲方支付租金。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

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费用由 (甲方/乙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日内返还该房屋。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1 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7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 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6.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六

XXX项目补充协议

总包单位:XXX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XXX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XXX 项目负责人: XXX 办公地址(住址): XXX 邮政编码: 516081 联系电话: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XXXX 负责人: XXX 办公地址: XXX 邮政编码: XXXX 联系电话: XXXX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 XXX 建设项目进行房屋白蚁防治,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XXX,建筑面积: XXX m²

2、项目地点: XXX

3、幢数: XXX,层数: XXX层,用途: 酒店、商业

4、承包范围: 建设工程的白蚁防治

5、工期:

本工程自 2017 年 8 月 1 日开工,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竣工。

6、工程包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核准之日起 15 年。第三条 白蚁防治施工方案(另附,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确认本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总费用为人民币 XXX 元(大写: XXX 元整)。

第五条 白蚁预防工程按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制订白蚁预防施工方案。第六条 编制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文件依据如下: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

2、《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6-2000)

3、《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2]26号)

4、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

第二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建筑工程报建图批出后,向乙方提供一套施工图及建筑总平面图。

2、指派 XXX 为甲方代表(联系电话: XXXX),负责合同履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参与竣工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协调乙方做好县城保卫工作和施工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4、免费提供塔吊、施工电梯给乙方使用,同时免费提供自来水给乙方使用。

5、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收到甲方提供的一套建筑施工图后,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7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屋白蚁防治方案。

2、指定 XXX 为乙方施工代表(联系电话: XXX),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完成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项。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

第三章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第九条 本工程以及房屋白蚁防治方案和《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十条 白蚁预防施工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准许使用的药物。

第十一条 乙方白蚁预防施工完成部分工程后,甲方派代表进行中间验收,双方在施工单上签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全部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应申报房屋所在地的白银一防治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白蚁预防工程每年一次以上的复查,做好复查情况记录,填写《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年度回访复查表》,由甲方或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再复查结果加具意见后,报房屋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停、缓建协议并报房屋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备案。

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成工程的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第四章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工程费用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确认: XXX m²× XX 元/m²= XX 元 本白蚁防治工程合计工程款共 XXX 元。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可按下列第 ⑵ 种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⑴、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 日内一次性付清。

⑵、甲方分两次付清合同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 /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75 %,合计 171415.71 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甲方在 十 日内,结清余款。第十六条 甲方逾期付款的,按以下第 ⑵ 项处理; ⑴、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 元交滞纳金。⑵ 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款的千分之 三 交滞纳金。

第十七条 白蚁预防工程乙方应从收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存入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包治期的复查费用。

第五章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本工程使用的药品:⑴ XXX。第十九条 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乙方确保本合同预防范围在包治期内不受蚁害,如出现蚁害,乙方须无偿灭治。

第二十条 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房屋使用者如有下列行为,都可能导致整个防御体系效果变差直至失效,故应先与乙方联系,共同商讨额外的预防措施并及时施工,以确保整个防御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否则,乙方不负相关责任。

⑴、与房屋基础结构接触的土壤被物理性破坏(建花园、草坪、修排水沟、铺设地下电缆等);

⑵ 搭建与建筑物接触的附属物,包括:停车房、杂物间、楼梯等; ⑶ 室外地基被填高或降低;

⑷ 室内原有经过药物处理的结构被改建;

⑸ 将以受白蚁危害的物品搬入或带入建筑物,或容易受白蚁危害的物品堆放与建筑物的外墙。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在执行中如需要协调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定补充协议作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工程施工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坑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白蚁防治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7.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七

近日,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柏塘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举行新办公大楼落成庆典暨农机站挂牌仪式活动。市农业局、市农机化办、市农机监理所、市农机推广站、县农口单位领导, 柏塘镇分管农口的党政领导和各镇农机站站长等参加了庆典。

柏塘镇区域性农机站推广培训综合服务大楼建设总投资58万元, 占地面积500多平方米, 集农机展示、农机推广培训服务于一体。推广服务中心的建成, 不但大大改善了柏塘镇农机站的办公条件, 而且更好地服务当地农业机械化, 方便了农民机手办理农机业务, 更好地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 有利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发挥重大作用。

8.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9.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九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与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19 号)、《关亍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与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 号),以及省委编办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亍切实明确政府与职消防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公意字〔2015〕8 号)等文件精神,解决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丌足的问题,推劢我市各级政府与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消防力量不经济发展丌均衡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一)加强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加强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建设。城市政府与职消防队(站)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标

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等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执行。建成区面积超过 2平方公里戒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 2 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劢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的规定,建立乡镇与职消防队。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将乡镇与职消防队基础建设、车辆装备经费全额纳入各级政府预算,有敁保障队伍建设,确保在 2020 年底前全市现有乡镇与职消防队按照标准建设。

(二)发展壮大政府与职消防员队伍。要根据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建设实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核定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建设人员配备标准,建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不消防队站建设同步增长的长敁机制。其中,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消防队站(含新建消防队站),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要求,按普通站 36 人、特勤站 45 人的标准进行人员配备,确保满足执勤需求。同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招收协劣从事接警调度、消防宣传培训、窗口受理服务、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辅劣性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明确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基亍基层乡镇(街道)火灾防控力量丌足的实际,各县(区)要按每个乡镇(街道)2 人的标准与

项招收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的消防文员,派驻各乡镇(街道)协劣开展防火巡查工作。消防文员纳入政府与职消防员管理范畴,统一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招收、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一)规范招彔程序。政府与职消防员由政府与职消防队伍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招收彔用要符合招彔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政治条件和《职业消防员健康标准》(GBZ221-2009)规定的身体条件,幵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建筑学类戒消防工程与业大与以上学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政府与职消防员报名、考试、体检、政审等招彔工作按照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优先招彔退役军人和经组织批准退出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要建立与职消防员进出机制,优先将志愿消防员招彔为政府与职消防员,将符合条件的政府与职消防员优先招彔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畅通职业发展渠道。

(二)规范人事任免。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实行队长(站长)负责制,每队(站)配备队长(站长)1 名、副队长(副站长)2 至 3 名。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城市政府与职消防队队长(站长)、副队长(副站长)的任职资格、选拔程序、任期等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人选由负责管理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名,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考核合格后聘任;乡镇与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人选由负责管理的部门提名,经县(区)消防救援大队考核合格后,报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戒园区管委会聘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 号)要求,落实消防员退出安置制度,优先将工作 12 年以上、志愿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安置到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工作。

(三)规范入职培训。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政府与职消防员的入职培训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培训时间丌少亍 30 天,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考核合格后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四)规范管理使用。政府与职消防队(站)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参照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规定执行,始终坚持对党忠诚、纨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总方针,实行严肃的纨律、严密的组织,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的要求管理。政府与职消防员实行 24 小时驻勤备戓,消防文员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建立完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政府与职消防员量化考核管理体系和

考核奖惩制度,按照职业等级、服务年限、工作实绩等定岗定级,严格落实日常量化管理、季度体能技能考核和年终工作绩敁考评,建立个人月度、季度和量化考核档案,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和晋升岗位等级、发放和调整工资、推先评优和续订、解除、终止劳劢合同的主要依据,增强队员自我管理、自我训练的内在劢力。对合同期内违约单方无敀申请离职戒违纨被辞退的政府与职消防员,其违约戒违纨行为纳入惠州市征信系统。

(五)规范指挥调度。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应按规定配齐相应的通信器材,接入全市 119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接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六)明确机构登记属性及人员身份。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应按照粤公意字〔2015〕8 号文要求,本着“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城市政府与职消防队(站)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乡镇与职消防队由所在乡镇申请,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后,依法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县、区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队长(站长)、副队长(副站长)等骨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切实提升政府与职消防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待遇保障。

(七)强化执勤训练。将政府与职消防队(站)纳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执勤训练工作体系,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和联勤联训,加大岗前、晋级和骨干等与业培训力度,提升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政府与职消防队(站)要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24 小时在岗在位,定期检查保养装备,确保接到出劢指令后能及时有敁出劢。

三、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按照粤公意字〔2015〕8 号)文要求,将政府与职消防队(站)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与职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购置、配套人员经费等项目所需经费,由各地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等国家标准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一是建立工资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政府与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确保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其工资标准应当按丌低亍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

均工资标准制定,幵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落实高危补贴。严格落实《广东省与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19 号)有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与职消防员高危补贴制度。三是落实其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政府与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政府与职消防员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三)完善社会优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与职消防员奖励、优抚等工作,对在防火、灭火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惠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政府与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戒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讣定、劳劢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四)促进再就业。鼓励和支持政府与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条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十

200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由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编制的200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支出和收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mzzjj.huizhou.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2892025。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条例》以及上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要求,2008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

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门科室、人员负责该项工作。1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

1、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并绘制了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2、开通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mzzjj.huizhou.gov.cn),设有 “政务公开”,“网上办公”等栏目,搭建起全市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初步形成目录规范,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体系。各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三)开展《条例》学习和培训

1、为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影响,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知识,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多种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培训。

2、把对《条例》宣传教育纳入局普法计划,并在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发布《条例》全文。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2008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6条,其中全文电子化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12条,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18条。

三、咨询情况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2008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来访群众咨询0件,投诉0件,建议0件;网上受理群众来件0件。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本局2008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

五、政府支出和收费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来源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纳入本局机关的财政管理。

由于本局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因此未发生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

2008,本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因此未发生收费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2008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以及答复的实践数量偏少。

2、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3、我局今年刚探索完善《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渠道建设等问题,有待完善各种制度编制建设。

七、下一工作要点

1、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局机关所掌

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

2、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等工作。

3、进一步办好局机关公众网,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继续及时、准确公布民族宗教的各项信息,方便群众了解民族宗教的动态;向实践工作成功有效的政府职能部门学习取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1.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配网生产,规划,开发,模型

引言

基于GIS的营配一体化信息平台是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 在企业统一的电网设备和客户信息模型、基础资料和拓扑关系的基础上, 应用于面向客户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客户停电管理、线损四分管理、业扩报装辅助决策及配网建设规划等领域的基于GIS的标准化、一体化企业级信息平台, 即营配一体化信息平台。

本文将主要阐述配网GIS系统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配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台账管理、巡视管理和消缺管理等关键功能的建设实施。

1 需求分析

1.1 台帐管理。

1.1.1设备类别维护。配网技术对象类别需要进行新增、使用、弃用维护管理。1.1.2设备型号维护。设备型号是在类别的基础上对设备、部件进一步的描述, 需要进行新增、使用、弃用维护管理。1.1.3设备台帐结构维护。业务上要求建立规范的设备台帐结构, 采用树形结构进行维护, 如:供电局-区局-供电所- (按电压等级) 站-线路-设备类型。1.1.4台帐维护。依据设备变动竣工验收、帐实盘点比对、配网地理信息系统对台帐数据进行的一致性维护等业务环节相关信息, 开具任务单, 维护功能位置、物理设备和部件台帐。1.1.5设备查询统计。实现按自定义条件查询统计设备基本信息、部件信息、技术参数信息、设备变动记录信息、设备缺陷信息、设备故障信息、设备预试定检信息、设备评级信息等的功能, 并能输出指定格式的报表。

1.2 巡视管理。

1.2.1现场巡视检查。巡视人员手持PDA外出巡视, 使用识读器读取设备上的巡视标签, 自动标识该设备已巡视到位, 并弹出该巡检点的危险点、危险源信息, 如有未处理的缺陷信息, 应有提示。1.2.2巡视记录上传。采用离线式PDA进行巡视作业, 巡视结果都记录在PDA中, 巡视人员回到单位后, 将数据上传到配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1.2.3巡视记录维护。对于按常规方式进的行巡视, 用户需要将巡视记录人工录入系统。此外用户还可以对已经录入 (或PDA上载) 的巡视记录进行补充完善。1.2.4巡视查询统计。巡视结果信息需要进行分类统计、分析, 并依照管理需求, 编制成各类分析统计报表。

1.3 消缺管理。

1.3.1缺陷体系维护。建立设备缺陷描述体系, 易于表示和识别设备缺陷的属性及特征。1.3.2缺陷单管理。配网设备缺陷来源于巡视、预试定检、抢修等业务环节, 按照设备缺陷对人身安全、系统安全运行等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不同, 将缺陷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三类。1.3.3消缺数据下载。对于采用离线式PDA进行消缺作业, 运检班/施工单位的消缺人员接收消缺任务后, 用PDA下载消缺数据, 到现场消缺。1.3.4消缺数据上传。采用离线式PDA进行消缺作业, 巡视结果都记录在PDA中, 消缺人员回到单位后, 将PDA数据上传到配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2 总体设计

配网生产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是遵循南方电网的技术要求, 满足新一代配网生产管理的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在技术选型时采用了企业级业务框架Java/J2EE来进行设计和实现。

Domain model。a.设备部分。 (见图1) b.巡检、缺陷部分。 (见图2)

3 详细设计

3.1 设备台帐。

3.1.1台帐数据同步。a.功能说明:台帐数据同步, 就是从GIS系统数据库中同步设备的信息到配网的数据库中。b.同步逻辑:为了保证数据尽量的完整性, 我们做了两类同步机制, 实时同步和定时同步。实时同步:就是通过触发器, 当GIS系统中有数据更新时, 立即触发将最新的数据同步到配网系统中。定时同步:每天晚上定时同步, 将配网系统多余出来的数据删除, 将GIS系统中多出来的设备增加到配网系统中。3.1.2公共的设备选择组件。设备选择是一个通用功能模块, 为了统一接口, 重用模块, 所以需要实现一个公共的设备选择功能。3.1.2.1树形结构设备选择。能模块说明:树形结构的设备选择, 主要是针对馈线级别的设备。因为馈线以下的设备数量很大, 所以不宜用树形结构显示。3.1.2.2下拉框式设备选择。功能模块说明:这个功能实现一个按设备的层级关系, 一层一层的查找到用户所需要的数据。

3.2 巡检信息展示。

3.2.1模块功能说明:系统运行过程中已经记录了功能位置和设备对象巡检信息, 包括巡检记录和巡检计划。3.2.2模块界面设计: (见图3) 。

3.3 缺陷信息展示。

模块功能说明:从系统中查询某个设备的缺陷记录信息。可以从查询结果中进入查看缺陷的信息。

4 结论

配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运行情况良好, 能够满足现有的业务需求和功能, 但是在应用中, 无论是技术还是业务, 都在不断变化, 也需要对系统的功能和技术进行总结和不断改进, 以便更好地适应惠州供电局业务发展需要。

4.1 IEC-61968 CIS实现的完善。

IEC-61968的CIS模型还在继续发展, 很多的业务定义还没有提交出来, 会根据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继续完善61968的模型, 便于更好为业务服务。

4.2 模型的拼接和共享。

配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了惠州供电局中低压电网模型, 并且遵循了61970的CIM定义, 因此是可以推广和共享的, 为惠州供电局建立一体化的业务系统提供了模型基础。

4.3 配网生产管理需求的挖掘和实现。

配网生产管理的设计可以满足更多的业务需求, 在现有的功能基础上, 系统需要挖掘更多的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 从而可以将营配一体化模型的应用更广泛, 提供更多高级分析和决策支持功能。

参考文献

[1]蔡师民, 刘升, 林扬宇, 熊益红, 刘金长, 国产化配电GIS在营销和配网生产管理中的研发与应用[J].电力信息化, 2009 (8) :57-61.

[2]雷炳晖, 配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及配网设备编码体系的开发和研究[J].华中电力, 2008 (5) :56-58.

[3]崔琳, 李华茂, 郑连红, 关于配网生产管理系统 (MIS) 存在问题的思考[J].湖北电力, 2008 (3) :61-62.

[4]郭晋洋, 卢永平, 马维青, 10kV及以上配网生产管理系统的技术实现[J].山西电力, 2007 (12) :85-87.

[5]程凤舟, 金波, 杨复荪, 湖北省配网生产管理系统中间件应用分析[J].电力信息化, 2005, 3 (9) :76-78

[6]金波, 肖治华, 卢文斌, 湖北省配网生产管理系统中间件选型[J].湖北电力技术, 2004, 28 (6)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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