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核准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核准 篇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6、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7、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申请材料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四)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供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2、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上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原件相符章);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建设部。
2、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及网址 办理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建设厅二楼 联系电话:0851-53600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核准】推荐阅读: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申请指南07-23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07-1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评议表07-05
工程招标代理资质06-22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06-22
工程招标代理投标范例08-13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范本10-15
脚手架工程项目经理任职资格09-16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06-19
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取消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