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修改通知单

2024-09-14

合同修改通知单(精选9篇)

1.合同修改通知单 篇一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

上学期我校工会已成立健美操协会、乒乓球协会、篮球协会等专业团体组织,在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会员的热心参与下,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成果。既增强了全体教工的身体素质,也增进了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现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工会全体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丰富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会员的凝聚力和荣誉感,在原有的团体组织基础之上,将再成立排球协会、足球协会、羽毛球协会、网球协会、长跑协会、登山协会、自行车协会、毽子协会等特色鲜明的专业性团体。

为了便于管理和深入发展,敬请各位老师就自己最喜欢的项目选报一项,杜绝重报。各协会必须在会长的组织下定期开展活动,协会成员必须遵循本协会的规章协议,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活动尽量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比赛时协会成员如无特殊情况须尽量到场助阵。

凡是学校的在职教职员工均可申请入会。教师到科组长处报名,后勤职工到张丽芬老师处报名。

万江中学教工会

2013年3月8日

2.合同修改通知单 篇二

湖南F企业与英明的企业的合同一直都是通过传真完成。过程一般是:英明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英明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但是最近F企业的一个业务员在英明盖完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给英明,当时英明并没有重新认真看合同,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于修改后的合同, 英明也没有再盖公司的印章。结果F企业违约,按修改后的合同规定英明几乎不能得到什么补偿。英明便把F企业告上法庭。而F企业说英明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英明企业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英明,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

英明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自己如何才能预防风险呢?

[专家剖析]

修改后没有双方确认合同则无效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但如果没有经过双方认可,单方面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法律上不支持修改后的合同。因此英明胜诉的把握是100%。但如果英明没有看清修改后的合同,而又加盖公章给对方传真过去,那样他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专家建议]

合同双方在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时,一是要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二是如果不放心,可以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然麻烦,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3.合同修改通知单 篇三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4.合同修改 篇四

(三)按计价方式分类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按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设备加工采购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工程项目特点不同,可选择其适用的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PP0AB1B2B3Bn1 F01F02F03F0n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同单价合同调整方法、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等。

P102

六、施工索赔的处理

(一)施工索赔的程序及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等相关约定处理。

P103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租赁合同(修改) 篇五

甲方:上海海洋水族馆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大有电子玩具有限公司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将柜台租给乙方经营等事宜,经协商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

1.甲方将座落于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88号上海海洋水族馆有限公司一楼零售部03柜台协商以柜台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经营活动之服务场所;具体位臵及经营品项、服务项目须由甲方最终确定。甲方如基于统一经营管理、或其他事实需要而必须更改租赁区域位臵、增减乙方经营面积的,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同乙方进行协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调整。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2011年05 月 20 日起至 2012 年 05月 19 日止(以下简称合约期)。合约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就合同待续进行协商,并与本合约期满前15天内签订新的合同。若双方无意续签合同,须提前15天以上书面通知对方。

2.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要解除合同,也须提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过渡,过渡期限由甲方决定.配合期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如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撤离造成甲方一定程度损失,甲方除可要求乙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外,还可按乙方撤离前一个月租金的100%从代收款中扣除作为补偿。

第三条结算方式

1.乙方经营销售的营业款项由甲方代收代付。

2.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双方于次月 15 日对帐,对帐后 6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甲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货款,晚一天支付需支付乙方该付款的5%的费用。3.乙方从本合同租期开始之日起同意每月支付当月销售额的60%作为租金,该租金可由甲方在代付的营业款中自行扣除。

4.乙方的水电费及电话使用费乙方须支付200元/月。

5.乙方负责交纳自身经营所承担的各类税费。

6.乙方在甲方场地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销货凭证及包装袋,甲方将在每次付款时扣除所有包装袋及收据成本费(此费用在甲方每月向乙方代付之货款中扣除)。

7.在本合同租期届满最后一次货款结算时,乙方须预留叁仟元人民币在甲方处,作为乙方商品的质量保

证金。若出现质量投诉而导致甲方承担了责任的,甲方可以该质量保证金进行处理,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租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无商品质量投诉问题,甲方应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但若因乙方所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在该六个月后承担了责任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营业项目及方针

1.乙方销售之商品种类以承租意向书所商议内容为限,商品须一律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后方可陈列销

售,且其经营业种不得任意变更,新增之营业项目亦须先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陈列销售。2.乙方应接受甲方之信用卡、会员卡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和优惠券。

3.顾客要求退、换货的,乙方应按甲方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商品管理

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陈列销售之商品及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管

理规定之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政府规定的与经营商品有关的各种有效证件之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近期质检报告等,进口商品还应提交经销或代理的有效证件、进口完税证明和商检证书等。

2.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销售的商品应经甲方质量检验和核价后陈列出售。

3.乙方商品档次应符合甲方要求,如乙方商品之品质、内容、价格等与甲方要求明显不符,乙方应按甲方

之催告及时予以调整。

4.乙方不得陈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专有权利等,不得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

行为。如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应立即停止陈列销售,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甲方的商誉损失以及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之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陈列销售之商品,如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

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销售之商品及提供之服务,如发生顾客投诉,由甲方先负责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和

服从。

第六条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两 名具备推销该项商品专长和技能的服务人员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场地内,提供商品销

售的相关服务。乙方应事先将该些人员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等造册送交甲方列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人员。

2.乙方派驻人员应穿戴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和标识牌,其服装费由乙方负担。

3.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制订的租赁商派驻人员管理规则和商店服务规范,文明经商。如有违纪行为,甲

方可对其进行处罚(违纪罚款由该人员自行承担,如该人员拒绝缴付,乙方应代付予甲方)。重大违纪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即撤换该人员。如有因此影响到甲方商誉、权益的行为,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服务人员进入商场,除经甲方同意之物品外,不得携入任何私人物品,凡私物应存放甲方指定之储物

箱内。

5.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七条商场管理

1.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合理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乙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及使用区域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乙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乙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

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5.乙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7.甲方应保证商场正常营业,其各项设备设施均应运转正常,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如因甲方管理不善

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甲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8.乙方对其专柜内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储存危险品或违禁品。乙方之销售商品和装潢如因乙方人员之

过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之过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无法证明的,则该商品及装潢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在营业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甲方认为乙方销售行为有妨碍他人营业之虞,甲方有权予以

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10.乙方对承租区域内之装潢及各项设备如需变更、整修、增设或移动时,应附装潢平面图、电路图等,并事

先书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认可后才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完工时需经甲方检验认可后方可营业。日后如因合约届满或终止撤出承租区域时,乙方对其自费装臵或委托甲方代为设计施工之装潢设备不得拆除或提出任何补偿之要求,其所有权归甲方,但如果在甲方同意或要求下,乙方可以或必须拆除装潢设备。

11.甲方商场所包含之设备,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等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商场或其它承租方损失的,乙方应付完全之损害赔偿责任,并保证甲方免受此等事件所引起的一切对抗行为、诉讼之影响以及因此而发生之一切费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之代理人、受雇人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

2.乙方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乙方,乙方对其派驻人员之聘用、劳工保险、福利及工作日规定等事项,均

应遵守劳动法之规定,如有违反,其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3.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名称、标志或涉及其它甲方相关事务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

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向甲方支付一定费用,否则以侵权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4.基于本合同履行中的实际需要,乙方承诺:为维护甲方对联销商的规范管理,乙方自愿签署《上海海洋水

族馆零售联销商规范行为承诺》及类似文件,经乙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署之《上海海洋水族馆零售联销商规范行为承诺》及类似文件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需严格遵守和执行,一旦违反,视为违约处理,甲方可依据具体文件约定或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及时付清乙方所有代收货款,但本合同第三条7的约定除外。如乙方有对甲方未偿

之欠款,甲方有权自行从该代收货款中扣除,若货款少于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的,乙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撤离承租区域。乙方如拖延履行,甲方有权自行腾空该区域或依甲

方认为适当之方法处理,倘因此造成乙方商品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将销售所得的货款,送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乙方不得私自收受货款、外币或擅自变更货

价及拒开、漏开或短开销售凭证,如有违者,乙方除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外,并应按乙方漏开或短开金额的二十倍作为罚款支付给甲方,合同即行终止。

2.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对方书面警告仍未改正者,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任何一条款之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此之前签署任何协议均自动失效。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6.合同修改技巧 篇六

(一)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 ................................................................................................... 1

了解客户的意图和客户的忧虑 ............................................................................................... 1

合同中度的把握 ....................................................................................................................... 2

二、合同修改方法以及思维模式: ............................................................................................... 2

如何修改合同

修改前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

对于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有以下好处:合同签订的背景有助于了解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了解合同的签订的目的之后就可以更好的抓住对于当事人的有利的条款,从条款中去寻找对于当事人有利的条款和不利的条款,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的目的需要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

了解客户的意图和客户的忧虑

在整个合同修改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了解合同的签订的意图,客户找你修改这份合同到底是为了什么?是想要规避风险,还是要想要获取更大的利益,只有充分了解了当事人的意图才可能更多的核对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另外一方面就是当事人的忧虑,对于这份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不了解的,有哪些是当事人比较担忧的,做完充分的解释之后才能真正了解当事人的意图。

合同中度的把握

记住四句话:一定要改什么?可以改什么?可以不改什么?一定不能改什么?

充分去理解这些话,把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列出来,标注上相应的符号,并内心确认一旦这个条款不修改会有什么好处,有什么不利于当事人的后果可能发生?可以改可以不改的条款,先假设改了会怎么样,不改又会怎么样?改了之后的后果对于当事人的有利或者不利的情况是什么。

二、合同修改方法以及思维模式:

(一)合同的“离婚思维”

对于修改合同来说,尝试将合同对方假设为两种人:

1.第一种人即善意但却粗心大意的人,思考对方在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当中,在每一个环节当中,可能因为履行过失而造成什么后果,合同当中有无相应的制度安排,给予合同双方挽救补救和控制风险的机会;(对于合同签订的第一种人,没有恶意只是担心合同履行不能的人,他所担心的就是合同是否完备,合同的履行制度是否完善,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相应补救就措施,是否有补救措施就是粗心的人一般希望的所具备的条款,因为他想要有补救条款就足以说明他想要履行,只是怕自己履行不

能,所以需要补救条款措施作为自己继续履行条约的情形)作为律师,如果您说面对的当事人是属于这种粗心但善意的当事人你就需要加入这种履行不能的补救条款,这样子当事人就更容易接受。归纳为一点:这种类型的当时热需要相应的补救条款。

2.坏人即心怀不轨之人,假设对方想恶意毁约,看看在这种前提下合同当中有什么空子可钻,尽量的找到合同空子,你能找到的对方能够找到,你找不到,对方或许也能够找到,所以在这个时候你需要尽量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找到这个合同可以钻的空子,然后制定相应的措施去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否可以废掉整份合同、是否可以借口签约或履行主体不对而拒不履行或者是否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可以逃脱惩罚等。有时候,这种逆向思维比你反复看合同更行之有效。总而言之,面对对方当事人心怀不轨,在看这份合同的时候你就需要站在对方心怀不轨的意图上去看待这份合同,去找这份合同的漏洞。

为了强化这种思维,可以和你身边的同事打个小赌,让他扮演合同相对方的角色来寻找你合同当中的漏洞,失败者请吃饭。此外,从律师的角度看一份合同,除了需要考虑如何逐步推进帮助当事人安排交易程序外,还在于重点考虑两个字:平衡,即考虑现有的合同内容和规定是否足够平衡双方的利益和风险,有无遗漏之处;合同整体框架和表达是否达到实质和形式上的严和谐统一等。如何具体实现,可以参考本书上册的“合同写作基础篇”当中的相关介绍。

三、合同范本的选择技巧。

(一)官方范本由政府部门制订的文书模板,基于政府部门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立场,必然会将双方权利义务写得相对平衡,这类文本不适宜用于双方力量有差异的交易当中,否则容易使优势方白白丧失争取更多法律权益的机会和使劣势方成功交易的机会降低。(适用于双方权利地位平等的情况下)

(二)企业法务文书由企业法务人员起草的文书版本,一般会注重交易程序的操作性,但在文字表达和框架上不够严谨,有些甚至可能判断法律关系错误,所以对于这类合同需要在仔细审查法律关系和用语后才能采用。(适用于程序性较强的合同中,也可以从反面来影射去审核合同的风险)

(三)专业律师文书出自专业律师之手的文书,则文字表达和框架相对严谨,但某些规定可能会过于苛刻、僵化而失灵活,不能很全面和深入地反映客户需要;在某些部分如违约责任,律师可能会过于强调风险而将某些小问题无限扩大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删减或修改很多内容才能真正贴合客户的要求。(注意度的把握)

比较保险的方式是收集客户以前进行类似交易所采用的合同文本,在这些文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定稿,能够让客户感到习惯性的舒服和能够把握风险,因为人都是习惯性的动物,正如古罗马著名诗人奥维德的名言“没有什么比习惯的力量更强大”。

四、合同修改的程序。

(一)第一次修订:合法性、结构和排版。

合法性是合同的重中之重,在审查合同的时候,要运用以下技巧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1.审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查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有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之处,具体如下:

(1)审查法律关系的追主体:对于法人主要审查公司章程或业执照、批准证书等文件;对于自然人主要审查身份证以及户口册等。

(2)审查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房产证、提单等,审查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审查客体的权属关系。客体的权属关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客体的归属是否符合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作为合同的客体的规定;客体所针对的签订主体不一致时,相应的主体是否有扶正材料,比如说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签约的主体是偶具备。(客体的权属归属)

(3)审查合同双方的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时候需要注意签订合同的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虽然民法上的合同也通常都是平等的双方,意思自治,但不排除某一方会具有某种商业或者其他的优势地位)所以在审查合同的时候注重了解合同的格式条款以及某些不对等的关系。

2.审查合同的履行程序。

7.修改门面租赁合同[范文] 篇七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门面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学校东侧19间门面中从北数第 间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3、甲方只为乙方提供现状房屋,对于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安装、购置、维修、运行等费用,不包含在租金之内,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1 年,自2014 年 1月 1 日起至2014年12 月31 日止。

2、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本门面房租赁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条 租金数额及缴纳时间

1、合同有效内每月租金 租金共计元

(大写:)

2、租金交纳为12个月一次。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另租给他人和提高租金。

2、乙方不得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构,进行装修时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装修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和使

用。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

权,但不具有转租权。

5、乙方需按合同内容及时交纳租金。

6、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需改变经营性质需经甲方同意。

7、乙方营业时如需临时占用公用面积,需要和相邻租户协商并

保持一致意见。

第五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定的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政府统一规划或自然灾害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通知乙方:

(1)乙方恶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的。

(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甲方不退还租金,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终止合同或转租。甲方不退还租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生效、争议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既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

商不成时,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共三页,六

条。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手印):(签章):

8.修改后医院聘用合同 篇八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受聘人)单位:电白县消化研究所附属医院姓名: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2012年6月20日至 2017年6月19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县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最少6小时30分钟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省、市、县医疗卫生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未含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医院方案执行)。

2、甲方可根据国家、市、县卫生系统及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医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等假期。

5、聘用期间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如有违反,甲方按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甲方按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接受聘用后,不得在本医院以外的任何单位兼职或坐诊。如有发现,轻者处罚,重者甲方有权将其辞退,其在外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导致的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聘期内二年未取得执业资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试用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二个月月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提出解聘合同的,乙方应根据合同年限向甲方每欠一年补偿相当于二个月月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3、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如数向甲方赔偿相关费用。

4、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乙方身份证号:

9.煤矿承包合同(修改后) 篇九

煤矿安全、生产、经营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6月24日

合同有效期:2014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 合同签订及履行地: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镇振兴煤矿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发包方:安化海川达矿业有限公司振兴煤矿(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号:

注册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镇红岩村 法定代表人:游锦中 职务:总经理

承包方: 刘 文(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517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年6月30日止,合计伍年,根据双方沟通及协定的方案,乙方从合同生效日计起,以下分四个承包周期,并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来执行,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签订合同的权力。

2.1.1.每半年为 整个矿井生产布局进入正规,确保两个正规采煤工作面,四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两个岩巷掘进工作面,计划月产量在25000-30000吨之间。

2.1.5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或政府方面的原因,造成煤矿停产,经双方确认后,对相应承包期的时间给予延,具体为由乙方提出,每月确认一次。

2.2.承包形式;实行承包费用与吨煤生产及质量、安全、直接成本挂联承包责任制的方式。

2.3承包指标范围和内容,2.3.1吨煤成本承包费用和划分:包括材料费、水电费、工资、煤矿管理费。

2.3.1.1材料费是指乙方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除开拓工程、大修工程、技术改造、安全措施四类工程以外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材料费用(采煤工程、回采巷道的掘进工程)。包括井下、地面使用的木材;锚杆、锚索、金属支架、金属网等支护用品;炸药、雷管、导线等火工用品;钢丝绳(18以下)、钢管(50以下)、电缆(16以下)等大型材料;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矿灯、小电机、小水泵、、低压防爆开关等12中小型设备及工具;水泥、沙子、等建工材料;运输车辆加油设备、油和油脂等;劳保用品;五金、工具、电料、杂品等其他材料。

2.3.1.2 水电费是指乙方在振兴煤矿井上下区域所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支出。包括采煤、掘进、机运、机修、大修、技改、安措、“一通三防”、污水处理、供水、物资管理、经营管理、后勤物业生活等一切与煤矿相关的水电费开支。

2.3.1.3工资是指乙方直接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

员的一切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补津贴、劳动保护、月度季度年度奖金以及安全兑现奖等一切支出项目和名称的奖金)的工资总额。

2.3.1.4 煤矿管理费是指乙方的为组织安全生产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以及通讯电话费等费用。

2.3.2.1甲方负责承担固定资产部分费用的内容:开拓工程、包括采区主副下山的延深工程,采区车场,水仓、变电所、煤仓、硐室、穿层石门等系统岩巷工程,该项工程每米的平均费用在5500元/米(即此巷道工程的直接费用由甲方承担),系统巷道大修工程每米的平均费用在1600元/米,(成品巷道)包括工资和所需材料费,每月月底由甲乙双方现场验收米数为准,由进行结算,确认无误后,按规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2.3.2.2矿井在技术改造和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大型设备(属固定资产类)主要包括;绞车、250水平电机车、轨道、局扇、夜压泵、钻机(650型)、钢管(50以上,含50)、钢丝绳(24以上,含24)、电缆(16 m以上的含16 m),高低压开关、单体液压支柱、交接梁、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根据实际需求,由乙方提出采购计划,甲方审批采购。

2.3.2.3矿井大型安全投入费用;国家规定的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讯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等系统)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由乙方提出计划报甲方审批后,由甲方进行采购,具体落实及维护由乙方负责。

2.3.2.4国家及地方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主要是国税、地税、各类费等,由甲方承担。

222.3.3 安全生产及事故:

2.3.3.1井下生产力争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降低轻重伤事故。因乙方自身管理问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由乙方协调解决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因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后,10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超出10万元后,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2.3.3.2地面消灭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10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超出10万元后,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2.3.4质量标准化:考核年度达到省《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

2.3.5 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待修率5﹪以下、事故率1﹪以下。具体按照国家《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超出上述标准,作相应扣款,达不到省三级质量标准的甲方一次性对乙方罚款 元。

2.3.6精神文明和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生产经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不得出现损害企业形象的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等事件,如发生与矿井安全生产无关的一切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1.2 振兴煤矿外售煤系统由甲方管理,乙方有权监督消煤数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3.1.3 煤质检验由甲方管理,负责原煤、商品煤的取样、制样和化验工作。若乙方对于化验结果产生疑义时,双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 作,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吨煤成本费用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1.11 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共四证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其它证件的年审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及费用。

煤矿管理人员(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机电矿长、各科室人员)资质证件、特殊工种证件等由乙方办理,甲方给支付培训费。

3.1.12 甲方负责公司对外关系的协调和处理,包括村庄搬迁、塌陷区治理、地质补勘、排矸场确定、井田范围内水库等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负责,省、市一级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4.2.3 本合同项下甲方移交乙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保证金。

4.2.4 合理开采、正规开采煤炭的保证金。

4.2.5 各类证件的安全使用,特别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采矿权证,出现扣证、吊证,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罚款。

4.2.5 乙方对其所属员工的工资及各项押金执行的保证金。4.2.6 其它违规或违约行为,需要扣除保证金的行为。

5.5乙方所属的振兴煤矿管理机构在接受乙方领导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6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连续五个月完不成甲方审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建议调整乙方聘任的管理人员,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对于情况严重、直接影响到甲方不能完成全年和以后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承包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

6.1.7 负责审定编写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长期防治水计划、采掘工作面《探放治水设计措施》、矿井防灭火措施、矿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矿井质量达标工作方案及采区设计、接续回采面设计方案。

6.1.8负责组建矿山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并及时完成矿井所需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6.1.9 负责各类设备仪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各种设备的检测报告,如矿井瓦斯鉴定报告、煤炭自燃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指数鉴定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10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按期兑现、及时支付乙方承包费用。6.1.11 有权制定针对乙方的管理办法并进行日常考核。6.1.12负责向乙方提供完善、完好、可靠并正常运行的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及设备、设施,并享有所有权。

6.1.13负责向乙方提供正常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生活后勤等物业设施,负责矿井正常生产的水、点、路保证畅通。

6.1.14 负责制止周边小煤矿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停止生产,并向乙方提供周边小煤矿的相关资料,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6.1.15 负责处理在承包前的所有对外债权、债务,含应付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包括对承包前所有合同的终止工作。

6.1.16 负责向乙方书面移交煤矿的所有技术资料,此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煤矿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全面负责认真组织和切实抓好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瓦斯治理、防火、防治水、地面等全公司及全矿各个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负责落实甲方审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

6.2.2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负责煤矿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2.3负责对甲方提供的保证煤矿正常生产所必须的安全和生产设备以及生活后勤物业设施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维护与小修,费用自负(费用已经核定在吨煤承包费用中),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设备大修,大修费用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设备和设施正常大修,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6.2.4 有权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及国家规定提出安全技措计划,报甲方审定。

6.2.5 有权确定乙方委派或聘用员工的内部分配制度。6.2.6 有权委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但高管人员需同时接受甲方的管理、考核与任免。

6.2.7有权对甲方在各类月度考核中出现的不合理处罚提出疑问,并由双方协调处理。

6.2.8 所有发放的工资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应的工资发放表,并作为生产成本,列入公司正常支出。

7.2 乙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完成承包期内的安全目标的全部内容。

7.3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严格组织落实。

7.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职能单位和部门的要求配备齐全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人员,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定期组织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组织处理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对于乙方的安全活动,甲方有权监督管理和考核。

7.5乙方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和各种生产技能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确保各工种按规定持证上岗。

7.6 乙方负责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学习、演练,特别对防治瓦斯和防治水工作必须制定详细的针对性预防措施。

7.7 乙方的重要设计、规程、措施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并报甲方备存。

7.8 乙方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管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7.9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煤矿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井下带班生产制度以及矿领导下井制度。

7.10 乙方负责抓好矿井生产范围的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7.11乙方必须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本项费用均包括承包费用内,甲方不在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7.12 乙方负责确保各类安全资料和档案资料齐全、完整。7.13 乙方负责随时接受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并为检查人员创造方便的检查条件,及时落实整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

7.14 在上级和甲方安全检查中,因乙方自身管理问题存在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停工整改、停产及其他处罚,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及责任。

7.15 乙方负责全矿工伤救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必须在 基准)每提高和降低100大卡/千克,分别按照3元/吨的标准增加或扣减承包费用。

8.3.3原煤热值为当月每次检测结果的加权平均值。8.3.4煤质按月考核按月兑现。8.4 安全生产

8.4.1 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基本承包费用;每发生一起伤亡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外,10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如超过10万元的,超出10万元此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8.4.2 根据甲乙双方的职责与权利之规定,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安全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凡乙方一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甲方扣减其承包费用2000元—5000元;凡乙方末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每次扣减其承包费用500元—1000元。具体数额视情节轻重,经甲方研究后确定。

8.4.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井下带班生产制度和矿领导下井制度。每违反一次,扣减承包费用500元—1000元。具体数额视情节轻重,经甲方研究后决定。

8.4.4 安全生产分别按照月度和年度进行考核兑现。8.5合同款结算:

8.5.1 所有的销售资金都必须进入甲方的对公账户,再另行开支。

8.5.2 甲方于每月1日前完成对乙方上月的原煤产量、开拓工程、大修进尺的验收工作,并于5日前支付给乙方承包费,乙方在15日前必须发放员工工资,如甲方不及时支付员工工资,按每拖延1天,甲方承担未发放工资总额×1%的违约金。

合同附件:

1、振兴煤矿的证照移交清单;

2、振兴煤矿固定资产移交清单;

3、振兴煤矿的技术资料移交清单;

4、其它移交清单;

附《关于甲方目前投资购买的设备材料和开拓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成本承包指标构成分析》

关于甲方目前投资购买的设备材料和开拓工程项目的计划

购买电机车(五吨)两台,解决250水平南北运输大巷所增加的运输量,在一月内到位。

购买皮带运输机四台500米/台,解决南北采区采煤、掘进时的使用。

购买刮板运输机四台(30型),解决南北采区采煤、掘进时的使用。

购买6台5.5×2的对旋式风机,解决多头掘进保证采掘接续不失调,半年以内开拓进尺大约400米,主要是南采区的通风系统和北采区穿层石门等,半年之后开拓进尺700米,主要是采区下山的延深工程和穿层

石门工程,在半年之后购买两个工作面的液压支柱和交接顶梁各1200条,为两个正规工作面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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