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共5篇)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 篇一
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卫〔2007〕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制定设置规划,规范设置审批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管理,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人口结构、育龄人口数量、不育症患者发病率等条件,制定《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在《规划》未公布前,暂不受理省内新增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申报。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相关医疗行为。坚决打击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
三、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
(一)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主管部门。
(二)对全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7年9月1日前报我厅科教处。联系人:黄毓文;联系电话:83848500。
附件:广东省获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一览表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技术 监督 管理 通知 抄送:卫生部科教司,省计生委。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
校对:科教处 黄毓文(共印50份)
附件:
广东省获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一览表
一、获批准开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及衍生技术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试运行)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试运行)江门市中心医院(试运行)中山市博爱医院(试运行)
二、获批准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机构 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
三、获批准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试运行)*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试运行)广州市妇婴医院
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 深圳市人民医院(试运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试运行)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试运行)江门市中心医院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 中山市人民医院 中山市博爱医院 梅州市妇幼保健院 清远市人民医院 韶关市妇幼保健院 粤北人民医院(试运行)
四、获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 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
注:标*号的机构由省卫生厅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监督检查。
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
知
卫科教发[2007]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一系列文件以来,依据两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发展应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此项技术的发展和设置规划仍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和机构不顾条件和设置规划的要求盲目进行筹建;一些未经批准的机构违规开展上述技术;代孕及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等违规行为偶有发生;部分已经审批通过的机构忽视内部管理,技术水平提高缓慢;部分地区和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商业化的倾向。这些现象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阻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两个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进一步引导上述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应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及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置规划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高新卫生技术,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辖区卫生发展规划、人群结构和育龄人口数量、不育症患者发病率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布局及交通环境以及医疗机构的等级、性质、人员、技术、场地、设备、相关科室设置等条件,制定设置规划,严格控制新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数量,并采取切实措施,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2007年9月1日前,未将设置规划报我部备案同意的,我部将不受理其辖区内新增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申报。
(二)凡计划新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上报我部审批。未纳入省级设置规划的机构,应立即停止筹建,避免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监督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并于2007年10月1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我部。
(一)对于已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技术的机构,要重点检查其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审批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对有超审批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使用未经审批的人类精子库提供的精子,违规开展精液检测、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等情况的机构,应按照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进行采集、提供精子的机构,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技术活动,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处罚,不得将其纳入辖区设置规划,不受理其申报申请。对既往实施此项技术的情况进行总结,妥善保管保存技术资料,并将相关情况如实上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技术)及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的,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对经审批开展上述技术机构的校验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施,依据我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校验并确定校验结论,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副本)》或《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副本)》上记录,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每年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和督导。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机构的设置规划,制定并完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的制度,加强政务和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相关广告宣传。
(三)经审批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应认真按照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掌握适应症,避免此项技术的扩大实施和滥用。健全自查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与检查,建立严格有效的自我管理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上报相关技术数据,不断加强管理并提高技术水平,确保技术安全。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 篇二
绍兴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马国灿
副组长:郑 杰 金红柱 王宏达
成 员:鲁百云、刘和法、应鑫德、邱晓毅、毛小明、阮伯金、徐来潮、凌秀凤、何炳福、董 华
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国家、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有关法规与政策、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等,并进行监督;审核绍兴市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规划;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集中整治等重大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妇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阮伯金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有关处室和单位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政治处:负责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的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计财处:配合做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配合做好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费预算申请工作。基妇处:组织实施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有关法规与政策、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并实施绍兴市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对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现场论证;组织开展辅助生殖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监督管理、信息管理;负责辅助生殖技术相关项目的管理。
医政处:协助建立相关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协助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卫监食安处:负责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
监察室:负责协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按纪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科教处:组织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及岗位人员的培训。
市妇幼保健院:为制定全市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规划、管理规定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基妇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现场论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定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质量控制工作。
3.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篇三
卫科教发〔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为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目前,相关技术准入管理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保证上述技术准入评审、审核与审批管理工作的科学、严谨、客观和公正,使其更具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加公开、透明并有章可循,以确保两个《办法》的有效实施,我部在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评审和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程序》)。现将《审批管理程序》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特殊高新技术,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把好技术准入关。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过程中,要符合本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技术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人类精子库设置,每省不得超过一家;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人群客观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力及本省技术力量情况自行决定,但要严加控制其数量和质量,严禁“试管婴儿”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进行申请、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
二、根据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同时持有卫生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设置条件和上述规范要求的,可以提出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申请,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两个《办法》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
三、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在符合所在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和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四、《审批管理程序》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申请、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管理过程,实行“有入”、“有出”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对其妊娠成功率和治疗周期数等其他相关质量指标,将不作为卫生部专家评审的统一要求和规定,但对其从事生殖医学技术专业人员的“三基”培训情况和生殖医学的执业资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考核。要求在2003年10月1日前,尚未申报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需将拟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并经审核的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我部科教司。自2003年12月1日起,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均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否则依据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管理程序》办理审批事项,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对违反两个《办法》和《审批管理程序》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 为切实、有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严格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配套文件,保证申报、评审和审批工作的科学严谨和公开公正,特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程序》)。
一、审批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各类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受理,并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布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论证、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
(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依据专家组的论证和评审报告,对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规定的时限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对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申请,根据本省专家组的评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收到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申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将适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论证和评审,并在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批准试运行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通知申请单位所在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的申请作出的决定,还应分别抄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主管部门。
二、专家组成及评审原则
(一)卫生部建立评审专家库,由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并有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知识、主持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技术精良的生殖医学、妇产科、男科和生殖内分泌科执业医师与医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自己的专家库,也可利用卫生部建立的专家库。(二)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由5至7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但生殖医学、妇产科和男科等方面的专家应占绝大多数。
(三)专家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两个《办法》、《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和《审批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
(四)专家组要认真阅读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听取他们的技术和伦理报告,实地考察,严格核查或抽查实施技术和伦理的一切相关材料,考核相关技术人员及其技术操作和生殖伦理等方面的实际资质与水平,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等,同时提出相关问题并听取申请机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解释和答辩。
(五)专家组的论证和评审报告,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具体规定,实事求是地撰写。对涉及社会伦理和国家重大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如适应症掌握、胚胎移植数、减胎术的应用、是否有滥用促排卵和性别鉴定技术以及供精、赠卵等,都要有详实的意见;对是否应当批准该机构的申请和批准后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三、回避制度
(一)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成的专家组,不得有申报单位或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二)卫生部组织的专家组不得有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的专家或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的成员参加具体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纪律
(一)卫生部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到达和离开论证和评审目的地。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得私下与被评审单位联系或接触,传递评审相关信息,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外出;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提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请求。
(二)卫生部专家组的一切费用由申请单位所在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无论省内自聘专家或卫生部选派的专家组,在评审地的一切接待工作都必须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安排,严禁被评审的单位参与接待和食宿安排等工作。(四)卫生部专家组在评审期间,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和所在地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服务和要求。专家评审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支付。
五、对被评审机构的要求
(一)凡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各类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向辖区内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准备相关技术和伦理报告及相关录像。
(二)专家组论证和评审时,要求被评审单位作相关技术和伦理报告30分钟,并提供相关技术和伦理录像8分钟(对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可不必提供录像),同时接受专家提问和实地技术、伦理等诸方面的核查,以及专家组对有关问题的核实。
(三)在论证和评审过程中,严禁被评审单位弄虚作假,与评审专家私下沟通,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对评审过程施加任何影响,严禁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或拒绝检查。若出现上述问题,专家组有权不予评审,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也不予审核、申报或审批。
六、审批管理
(一)申请、论证、评审、审核、申报、审批及监督、监控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管理过程,一次性的“技术准入”很难完全达到标准,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有入”、“有出”的动态监管调控运行机制。
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 篇四
(2016年-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管理,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序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权益,根据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发展规划、育龄人口数量、不孕症患者发病率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6年-2020年)。
一、现状分析
2001年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目前,经云南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运行和试运行的机构14家,批准筹建的机构6家.其中:批准正式运行和试运行开展AIH、IVF-ET&ICSI项目的机构有12家,开
展AIH、IVF-ET&ICSI、AID项目的机构有1家,开展AIH项目的机构有1家,批筹建人类精子库1家。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球约有8200万夫妇不育,世界范围内不孕不育症的发生率为10-20%。我国生育年龄人群中不孕不育症的发病率为7%-10%,其中10-20%需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助孕。2015年云南省人口总数4741.8万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200多万。据此推算,我省有数十万的不孕不育患者对辅助生殖技术有就诊需求。
近年来,随着不孕不育诊治服务需求的增长,我省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和重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呈稳步增长态势。但是,目前全省年均体外受精治疗周期数超过1000个周期的辅助生殖机构不足3家,现有辅助生殖机构服务量普遍不大,医疗资源利用不足。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育龄人口数量、不孕症患者发病率及服务需求、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能力等实际出发,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管理,统筹配置医疗资源,建立健全规范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促进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有序发展。
三、配置原则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稳步发展的原则,科学制定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严格准入,严格管理。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全省卫生发展规划,结合育龄人口数量、不育症发病率、区域分布、经济发展、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以省会城市为中心,其他区域为支持,技术成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和人类精子库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对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需求。
(二)稳妥有序,严格审批。新筹建或新增设项目的辅助生殖机构,须经所在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按照“成熟一家准入一家”的要求,分、有计划地进行审批,稳妥推进全省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和技术项目的实施,体现社会公益性。严禁滥用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禁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三)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按照辅助生殖技术按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人类精子库分类别进行规划管理配置。新筹建开展的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配置在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
医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广泛开展青少年、具备不孕症综合治疗手段、应用中医药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机构。
四、配置数量及要求
按照《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有关要求,到2020年,全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总数计划控制在20家以内。按照分类规划原则,具体配置数量和要求如下:
(一)夫精人工授精技术(AIH)、供精人工授精技术(AID)、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全省设置不超过20家。申请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应正式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或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满1年,且1年治疗周期总数不少于50个,已有设施设备和人员条件较好,质量控制评价和校验成绩优良。
(二)人类精子库
根据我省精子供需实际需求,设人类精子库1家,全面提高其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
(三)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技术(PGD)
申请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技术(PGD)的辅助生殖机构,原则上配置在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和三级妇产医院,至少实施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或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满5年且质量控制评审和校验成绩优良。总数控制在4家以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科学规划,严格控制数量。依据我省卫生发展规划、育龄人口数量、不孕症患者发病率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条件,科学制定设置规划。遵循“规划为先、质量为上;有序发展、严格控制”的原则,成熟一个,审批一个。按照《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要求,规划筹建的辅助生殖机构要分、有计划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校验管理制度,建立严格进退机制。
(二)严格依法管理,强化规范服务。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新申报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严格进行筹建审批、试运行评审和正式运行评审。对试运行满一年机构及时进行转正式运行评审,正式运行满两年机构定期按时校验。超过校验时限或校验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原审批证书或文件。除技术和质量为必查条件外,重点对生殖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不孕不育夫妇有关证明查验、是否存在选择性别及多胎妊娠等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审核检查,省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 篇五
2014-08-21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女性,22岁。寒战高热,腰痛,尿频、尿急、灼热刺痛,舌红苔黄,脉濡数。检查:体温38℃,双肾区叩击痛,血白细胞19.5×109/L,中性0.90,尿白细胞20个/高倍视野,尿大肠埃希菌培养,菌落计数>105/L。治疗应首选 A.庆大霉素加八正散 B.氟哌酸加易元散 C.氟哌酸加龙胆泻肝汤 D.庆大霉素加萆薢分清饮 E.庆大霉素加知柏地黄汤 2、1976年美国学者提出的医患关系基本模式是 A.主动-被动型,互相-合作型,平等参与型
B.主动-合作型,相互-指导型,共同参与型
C.主动-配合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
D.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
E.主动-被动型,共同参与型,父权主义型
3、患者急性发病,壮热,烦渴,面红目赤,尿黄,便干,舌苔黄。其病机是 A.阳盛格阴
B.阳损及阴
C.阳热偏盛
D.阳盛伤阴
E.阴盛格阳
4、治风剂的功用是
A.平息内风
B.清热化痰
C.开窍醒神
D.疏风解表
E.祛湿通络
5、支气管哮喘患者血常规检查,常见下列哪项升高 A.红细胞增高B.白血细胞总数升高C.血小板增高D.嗜碱性粒细胞升高E.嗜酸性粒细胞升高
6、肺痨肺阴亏损证者,方选
A.月华丸
B.百合固金汤
C.海藏紫苑散
D.保真汤
E.沙参麦冬汤
7、患者,女,31岁,结婚5年未孕。月经后期,量多少不定,经前乳房胀痛,胸胁不舒,小腹胀痛,烦躁易怒,舌红,苔薄,脉弦。妇科检查正常,基础体温为单相,男方检查无异常。已确认为排卵障碍性不孕,治疗应首选
A.氯蔗酚胺加启宫丸
B.氯蔗酚胺加少腹逐瘀汤
C.氯蔗酚胺加开郁种玉汤
D.雌激素加少腹逐瘀汤
E.雌激素加开郁种玉汤
8、患者,女,30岁。已婚3年不孕,月经2~3月一行,头晕耳鸣,腰痠腿软,畏寒肢冷,性欲淡漠,舌淡苔白,脉沉细而迟。治疗应首选 A.大补元煎 B.固阴煎
C.补肾固冲丸 D.毓麟珠 E.温胞饮
9、患者,女,29岁,已婚。自然流产后5年,近3年一直未孕,月经稀发,量少,偶有闭经,体重增加明显,带下量多,胸闷纳差,舌淡胖,苔白腻,脉濡滑。基础体温为单相。治疗应首先考虑的方剂是
A.开郁种玉汤
B.苍附导痰丸
C.温胞饮
D.养精种玉汤
E.右归丸
10、患者,女,38岁。类风湿关节炎1年多。现午后发热,盗汗,口干咽燥,手足心热,关节肿胀疼痛,小便赤涩,大便秘结,舌红少苔,脉细数。其中医治法是
A.清热利湿,祛风通络
B.养阴清热,祛风通络
C.祛风散寒,清熟化湿
D.活血化瘀,祛痰通络
E.益肝肾,补气血,祛风湿,通经络
11、必须于入院24小时内完成的病历记录是
A.会诊记录
B.转科记录
C.住院病历
D.特殊检查结果及其分析
E.各级医师对诊断及治疗的意见
1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最常见的病因是,A.神经-肌肉病变
B.严重的胸廓畸形
C.慢性支气管炎和结核病
D.肺血管疾患
E.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13、患者女性,64岁,突发性左下肢疼痛,明显肿胀,股三角区及小腿有明显压痛,并见明显静脉曲张,患肢皮肤呈暗红色,应诊断为
A.浅静脉炎
B.动脉硬化性闭塞症
C.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D.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E.下肢静脉曲张
14、寒热往来见于下列哪种证候____ A.表寒
B.里寒
C.表热
D.里热
E.半表半里
15、常先困脾的邪气是
A.风
B.燥
C.湿
D.寒
E.火
16、出汗既是人体的正常生理现象,在感受表邪时,又有何作用 A.扶正 B.驱邪 C.发热 D.好转 E.痊愈
17、流行性出血热的“三痛”是
A.头痛、全身痛和腰痛
B.头痛、关节痛和腰痛
C.头痛、腓肠肌痛和腰痛
D.头痛、眼眶痛和腰痛
E.头痛、腹痛和腰痛
18、消渴的病机主要是 A.肺肾阴虚 B.阴虚火旺 C.阴虚燥热 D.阴虚湿热 E.肾精亏虚
19、其治疗主要是 A.肝素 B.阿司匹林
C.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D.尿激酶
E.抗血小板聚集药 20、患者,女,38岁。骤然剧烈腹痛6小时,经检查诊断为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穿孔合并腹膜炎。现上腹部拒按,伴恶心呕吐,大便干结,小便短少,舌苔薄白,脉弦细数。其证型是 A.气血阻闭 B.气血双虚 C.肝气郁结 D.实热 E.厥脱
21、患者,女,25岁。口舌生疮,心烦失眠,小便黄赤,尿道灼热涩痛,口渴,舌红无苔,脉数。其病位在____ A.心、脾
B.心、胃
C.心、膀胱
D.心、小肠
E.心、大肠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心脏瓣膜听诊区的部位,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三尖瓣区位于胸骨右缘第3肋间
B.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位于胸骨左缘第2肋间
C.二尖瓣区位于心尖部
D.主动脉瓣区位于胸骨体下端
E.肺动脉瓣区位于胸骨右缘第2肋间
2、患者,男,42岁。4年来经常腹胀,下肢浮肿。查体:前胸有蜘蛛痣,有腹水,肝未触及,脾大。应首先考虑的是
A.普通型病毒性肝炎
B.门脉性肝硬化
C.酒精性肝炎
D.肝细胞肝癌
E.慢性肝淤血
3、治疗血热型胎动不安的代表方剂是
A.加味圣愈汤
B.保阴煎
C.举元煎
D.苎根汤
E.寿胎丸
4、某男,68岁。反复咳喘发作多年,现喘促气短,动则喘甚,汗出肢冷,舌淡,脉沉细。治疗应选取哪组经脉为主
A.手太阴、足太阴、任脉
B.手太阴、足太阴、足少阴
C.手太阴、足厥阴、督脉
D.手太阴、足少阴、背俞穴
E.手太阴、足少阴、督脉
5、下列关于双胍类药物的描述,错误的是
A.作用时间短
B.血浆蛋白结合率高
C.血浆蛋白结合率低
D.用于轻症糖尿病
E.尤适用于肥胖性、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6、疾病发生的内在根据是
A.精神刺激 B.饮食劳伤 C.正气不足 D.邪气强盛 E.气候变化剧烈
7、患者男性,42岁,症见间歇性咽下困难,食物返流和下端胸骨后不适,X线吞钡检查见贲门梗阻呈鹰嘴状,边缘光滑,食管下段明显扩张,口服消心痛5~10mg后钡剂随即通过,根据以上表现,初步诊断
A.食管癌B.食管贲门失弛缓症C.胃食管返流病D.食管良性狭窄E.食管裂孔疝
8、不是毛果芸香碱的药理作用的是
A.缩瞳
B.降低眼压
C.调节麻痹
D.促进腺体分泌
E.调节痉挛
9、咳声如犬吠样,可见于
A.百日咳
B.白喉
C.感冒
D.肺痨
E.肺痿
10、治疗下齿痛应选取以下哪条经脉的腧穴
A.手太阴肺经
B.足太阴脾经
C.手太阳小肠经
D.足阳明胃经
E.手阳明大肠经
11、A.氨茶碱
B.沙丁胺醇
C.哌仑西平
D.色甘酸钠
E.二丙酸倍氯米松
12、气机升降出入的枢纽是
A.肝、肺
B.肺、肾
C.胂、胃
D.肝、胆
E.心、肾
13、旋覆代赭汤的病因病机是 A.痰热内阻,胃失和降 B.食积内停,胃失和降 C.胃虚痰阻,气逆不降 D.胃虚有热,气逆不降 E.胃中虚冷,气逆不降
14、患者,女,45岁,低热日久,热多于情绪激动时增高,精神抑郁,胸胁胀满,口干而苦,舌红苔黄脉弦数。治疗时应选
A.龙胆泻肝丸B.丹栀逍遥散C.泻白散D.血腑逐瘀汤E.归脾汤
15、过敏性紫癜的发病是由于
A.机体对致病原产生不恰当的免疫应答
B.抗原抗体复合物沉积于皮肤
C.致敏原破坏免疫系统
D.预防接种不会成为过敏因素
E.主要病理改变为皮下瘀血
16、患者,女,71岁,有溃疡病史,反复发作20年,近2个月来出现胃脘痛,食后呕吐,明显消瘦,伴锁骨上淋巴结肿大,应首先考虑诊断为____ A.胃癌
B.消化性溃疡
C.反流性食管炎
D.慢性胃炎
E.食管癌
17、男性,60岁。患动脉粥样硬化症10余年,现出现跛行,左下肢第一足趾变黑、变干、疼痛。此足趾病变可能是
A.出血性梗死
B.于性坏疽
C.液化性坏死
D.黑色素瘤
E.湿性坏疽
18、关于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征西医治疗错误的是
A.腋温高于肛温时,应置于比肛温高1~2℃的暖箱中进行外加温
B.热量供给应从每日50.24kcal/kg开始
C.纠正器官功能紊乱
D.选择适当抗生素,防治感染
E.补液液体量可按0.24ml/kg计算
19、胰腺炎发病后多长时间血清淀粉酶逐渐下降____ A.12小时后
B.24小时后
C.48小时后
D.36小时后
E.20小时后
20、下列各项洋地黄毒性反应的处理措施,错误的是
A.停用洋地黄类制剂
B.频发室早静注苯妥英钠
C.缓慢心律失常选用氯化钾
D.洋地黄特异性抗体治疗
E.缓慢心律失常选用阿托品
21、急性胰腺炎的典型临床表现不包括
A.腹痛
B.腹泻
C.呕吐
D.腹膜炎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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