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7篇)
1.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652号)
各市财政局,有关市经贸委、建委: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规定,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2003年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3、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略)
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略)
5、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略)
6、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用票据(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各级国库,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专项基金预、决算,经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墙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应对下级墙改管理机构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以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墙改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
新型墙材由省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认定。2003年新型墙材目录详见附件。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缴纳专项基金时,应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提交建筑工程申报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含预算书、施工图),并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条 墙改管理机构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预收票据”,式样见附件)。建设单位持预收票据第四联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应按规定直接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应当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材原始凭证和新型墙材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 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视工程使用新型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并提出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分大于50%)新型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型墙材低于80%的不予返退。
财政部门对墙改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其中应返退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按季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新型墙材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障金和押金。
第十四条 对结算征收的专项基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用票据”(以下简称“结算票据”,式样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外墙体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可委托规划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应于每月前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关于上月专项基金征收入库数和实际返退数的书面材料。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10日内将当地上月征收入库的专项基金扣除同期实际返退后余额的10%划缴省国库,5%划缴省辖市国库。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前15日内将本级上月征收入库的专项基金扣除同期实际返退后余额的15%划缴省国库。
对不按规定比例解缴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入库。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材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材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奖励在推广新型墙材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材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经费自理墙改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不计入专项基金支出比例控制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由墙改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项目竣工后,承担单位提出专项基金拨付申请,经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墙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六)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墙改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材购进数量的,由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及委托代征单位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越权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八条 墙改管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征管职责,应收不收、坐收坐支专项基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第545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2003年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一、砖
(一)孔洞率大于25%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实心砖除外)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注: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过渡产品。二00五年底以前仍为新型墙体材料。
2.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二
2007年12月7日,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综[2007]77号文件发出《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2002年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共5章26条, 明确了总的原则, 规范了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界定了法律责任。与原文件相比较, 较重大的修改是, 新《办法》适当提高了专项基金征收标准, 未使用新型墙材的建筑工程预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从不超过8元/平方米, 提高到不超过10元/平方米。《办法》扩大了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规定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房可用基金实施补贴。
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砖类、砌块类、板材类等新型墙体材料作了界定, 更加重视利用工业废渣等的新型墙材产品和复合保温墙材产品。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 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文件精神, 节约能源和保护土地, 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道路,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必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 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 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片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 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 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使用范围包括:
(一)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 代征手续费;
(六)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 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 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 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 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自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 非黏土烧结多孔砖 (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非黏土烧结空心砖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二) 混凝土多孔砖 (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
(三) 蒸压粉煤灰砖 (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 和蒸压灰砂空心砖 (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
(四) 烧结多孔砖 (仅限西部地区, 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烧结空心砖 (仅限西部地区,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二、砌块类
(一)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
(二)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
(三) 烧结空心砌块 (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四)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
(五) 石膏砌块 (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
(六) 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
三、板材类
(一)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
(二)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符合JC/T169-2005技术要求) 。
(三) 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
(四) 石膏空心条板 (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
(五)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简称GRC板, 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
(六) 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 (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 (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
(七) 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 (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 (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 ;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 (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 ;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 (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
四、
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 (湖、海) 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烧结实心砖除外) 。
五、
3.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三
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促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55号)以及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入级次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经济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管全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自治区本级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
盟市经济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及盟市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乡、苏木以下农村、牧区暂免)。
第六条 专项基金按工程项目属地原则征收。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中央和自治区所属的项目)专项基金的预征收。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七条 预收专项基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进行征收。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0元标准预收;不易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采取工程开工前预收,工程主体完工后结算的方式。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工程项目单位按工程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代征机构提交应交专项基金申请。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代征机构对建筑面积进行核实后,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施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地区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票据)。建筑工程项目单位按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预交款额缴入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然后到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凭确认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以上相关手续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各盟市预收的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总额的2‰的比例核定征收手续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专项基金的预收款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任何地方(包括各类开发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征收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返还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
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也可委托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墙体施工全过程查验,委托手续须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墙体施工部分监理报告的复印件。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人员或委托建筑工程监理部门进行查验和认定工作。查验认定工作须在接到申请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工程,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并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及退付明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非税收入退付程序,将应退付的专项基金款拨付到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基本账户,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退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已实行非税收入直接支付的地区,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应退付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建筑工程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查验申请的,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 预缴专项基金的返还部分冲抵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的专项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填制报表,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在拨付征收手续费和返还达标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后,专项基金按盟市70%,自治区30%的比例分级使用。每年12月15日前,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本专项基金总额。按分级使用的比例分缴各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调研、交流和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可支配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其余10%的专项基金支出时,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列出详细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人员编制通过正常预算经费予以核拨。目前,作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核定,暂从专项基金中列支拨付,今后应逐步过渡到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发。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凡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一次使用专项基金用于建筑工程项目贷款的贴息,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用于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向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凡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项目,一次使用专项基金用于项目的补助,数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用于项目补助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向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分别上报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违规处罚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预缴专项基金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工程监理部门为委托方提供虚假查验报告的,取消其代查验委托资格,追回查验费用,并将其违规行为提交工程监理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和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减、缓、免征专项基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查验和认定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比例上缴和使用专项基金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4.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四
粤财综[200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建设局(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国家、外省、外资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
省属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代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批荡)前,应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和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等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本文下发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预收、退费、结算)专项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准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金的返退;不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于清算的当天或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同级国库。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按改革后的程序办理专项基金的预收、返退和缴库手续。
结算专户应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图集的制定;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将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同时废止。
附 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5.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使用的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是专项基金预算管理的主管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建委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返退、使用工作。
第四条 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随部门预算一同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的下一专项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如有个别项目确需调整,需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批准实施。
第二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
第五条 专项基金由市和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
同)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各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专项基金应按有关规定收缴,不得减免、坐支、截留、挪用。其中采用现浇、预制混凝土结构,完全不用其他承重和填充材料的建筑工程,经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办理专项基金免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建筑节能墙改专项基金的缴纳程序为:
一、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执收标准填开《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书》(见附件1)和“一般缴款书”后,交缴款单位。
二、缴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费。
三、缴款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到征收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
第七条 市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建筑节能标准与墙改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各区县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核查,并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见附件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见附件4)。其中,按本文第五条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开工后修改设计,使用了其他墙体材料的工程,按规定追缴专项基金。
第八条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将返退意见(附返退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返退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在银行开设的返退款专用帐户,由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用于对缴款单位的返退。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及建委财务报送季度报表(见附件
5、附件6)。
第四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退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改造和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三个方面。
第十条 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
(一)应用技术方面的调查研究;
(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当年专项基金使用计划;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区县专项基金资金不足,或者该项目应当在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立项的,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报市或区县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专项基金支出帐户。
第十四条 由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与资金使用人订立科技开发书面合同,约定项目实施目标与进度、资金拨付的时间和科技成果归属。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所拨付资金没有用于科研与开发,停止继续拨付资金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立即偿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将研究开发报告及验收鉴定资料建档管理。使用的资金不再偿还,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的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二)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围护结构与采暖供热系统设备、器具、产品的生产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支持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二)完成基本建设或技改立项与可行性报告审批;
(三)实施单位具有实施该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基金支持技术改造,区县企业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或者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业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职务证件;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金融管理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贴息的方式。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项目须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改计划)。每年的三季度编制下一的技改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设计生产能力、项目实施时间、总投资额、自有资金额、使用商业贷款额、申请专项基金贴息额。计划由市或区县两级建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专项基金贴息额列入市或区县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计划后,凭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开据的技改计划项目证明,向本市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商业银行向该项目提供专项贷款的有关证明资料送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项目实施后,由实施单位在每年四季度将实施进度报告和贷款付息凭证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审查后,提出贴息实施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由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实施单位贴息。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所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50%或100%。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对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技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达到技改计划预期目标的项目,专项基金的贴息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贴息资金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应予追回。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并采用高新技术现代化示范生产线,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专家论证,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批准,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10-30%的资金补助。项目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的,补助资金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补助资金予以追回。项目完成后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包括原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和专项奖励及宣传、调研等专项业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之前对技改项目的贷款,继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本收息,并按规定计提手续费。
对建筑节能墙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专项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单
(№)__________:
你单位建设的_____工程的立项与规划设计已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建筑结构为_____,收费标准:_____。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和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专项用费”标准的通知》,应缴纳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大写)__________。
请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资金缴入市/所在区(县)财政金库。市或区(县)建委将依据财政部门确认的缴款凭证再办理该工程的开工审批手续。
****年**月**日
附件2:专项基金返退标准:
一、2002年5月1日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
1、未按经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施工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反退;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低于75%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75%以上(含75%)至85%以下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50%;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85%以上(含85%)至95%以下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70%;
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95%以上(含95%)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90%。
附件3: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
附件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汇总表(季报)
附件5: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季报)
6.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六
【发布文号】成办发[1994]42号 【发布日期】1994-05-09 【生效日期】199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1994年5月9日成办发[1994]42号)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成都市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和我市实施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并符合改善建筑功能目的的非粘土制品、空心制品、利废制品。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凡设计图纸已明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架结构建筑工程的填充墙、隔断墙,禁止使用实心砖。
(二)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大力推广作用空心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交纳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城市规划区每平方米10元,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8元,乡集镇每平方米4元。个人修建住宅,免交墙改基金。
收取墙改基金,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专用收据。在工程完工后凭此收据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水事宜。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按下列规定申请返退墙改基金:
(一)交纳了墙改基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墙体材料总使用量40%以上;
(二)根据该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按比例返退墙改基金。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返退墙改基金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持墙改基金专用收据、工程决算书、建筑工程墙体质量检验评定表(砌体分项工程)、建筑设计说明,到市或区(市)县墙改办办理墙改基金返退手续。返退的墙改基金应冲抵工程款。
第七条 第七条 墙改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墙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部分用于奖励实施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和奖励办法仍按市财政局、市墙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墙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7.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七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 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收与缴库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第六条 墙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墙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应提交立项审批机关的工程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和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详见附表1),由经办人签字盖章。第八条 当地墙改办按审核的工程报建面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计征墙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后,由当地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2),加盖墙改基金收讫章。缴款人持此证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
前款的收缴凭证为缴纳墙改基金证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墙改办在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墙改基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墙改基金验退程序。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三)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详见附表3),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六)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地墙改办组织人员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复合保温或自保温墙体情况实地检查验核,并在退缴申请表上签署验核意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办理墙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墙改办应当从受理验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工作,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一)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
(二)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三)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第十四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退还墙改基金部分,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4)。不予核退的部分,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详见附表5)。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部分后(即不予核退部分),结转为墙改基金收入。对各市、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区)分成的办法。其中,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设区城市分成80%,自治区分成20%;各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县(区)分成85%,自治区分成15%。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入的缴库时间为每月1日和15日。各市、县(区)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对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墙改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各市、县(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未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国库。
对各市、县(区)按分成比例应当上缴自治区的墙改基金收入部分,由各市、县(区)以电汇或信汇的方式将墙改基金收入缴入自治区墙改办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墙改办应将本部门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连同各市、县(区)上缴的墙改基金分成收入一并通过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一般缴款书‣的填写:属于市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级”,“收款国库”填写“××市中心支库”;属于县(区)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县(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县(区)级”,“收款国库”填写“××县(区)支库”。
自治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收款人全称”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与自治区墙改办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一致的代理银行。“收入项目名称”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市、县(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的填写要求,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将墙改基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同级墙改基金收入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墙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墙改基金时,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征收墙改基金,应申办并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资金、附加)许可证‣(简称•基金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墙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二十三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应独立核算。各级墙改办帐户的开设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墙改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征收的未验退结算墙改基金,墙改基金核退以及将已结算的墙改基金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只能发生墙改基金核退支出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支出,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应根据墙改工作实际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备案。
南铁系统墙改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并入自治区墙改办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二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墙改基金支出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好同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实验和新技术、新工艺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的定额补助;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经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自治区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解决,不得从墙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的贴息,实行自治区与市、自治区与县两级墙改基金贴息。即县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20%;市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30%。
对自筹资金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其设备投资部分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建设项目贴息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应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墙改基金补贴。补贴部分作为增加项目单位投资的国家资本金。
(一)开发生产当地自保温或复合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空白产品,并具有较高生产规模;
(二)在当地首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属当地建筑工程不使用粘土砖的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新建筑技术。第三十二条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定额补助:
(一)对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且年产为3000万块标砖以上生产工艺的项目,SO2和CO2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可给予35—60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二)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且年产3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生产的,或转产墙板并采用机制墙板生产线且年产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5—15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以上两项定额无偿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墙改办和市、县墙改办两级分别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三十三条 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县的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核下达自治区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自治区墙改办的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核准。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墙改办依据自治区下达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连同使用范围规定的其他专项支出编列本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财政墙改基金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审核下达计划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不予编列财政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不得拨付项目贴息、补贴及定额无偿补助资金。第三十六条 使用墙改基金补贴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由自治区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核准后纳入墙改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第三十七条 使用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用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向自治区及所在市、县墙改办提出申请(属于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的,申请贴息;属于节能技术改造和关闭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申请定额补助。),并一式两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墙改办公室出具的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材料;
(三)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手续;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砖瓦窑炉排放检验报告;
(六)生产线工艺设备清单;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当地墙改办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自有墙改基金情况提出贴息、补贴及定额补助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对市和县级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部分予以批复,各市和县级墙改办公室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事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墙改基金的预算和自治区对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等的批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墙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墙改基金征收、核退、结转及缴库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退缴情况月报表‣,以月报形式上报自治区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0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墙改办报送季度会计报表;终了后30日内将墙改基金收支情况报自治区墙改办。
自治区墙改办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墙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或虚报少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缴墙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二)越权批准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三)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四)待结算墙改基金不专户储存或混户混支;
(五)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
(六)其他违反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墙改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将墙改基金用于预算平衡,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情况,制定高于本细则规定的墙改基金核退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自治区墙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推荐阅读:
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1-08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10-16
2017年上半年四川省基金从业资格:衍生工具的分类试题08-28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09-3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07-25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11-11
四川交通法规处罚细则07-26
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