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4-09-30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用8篇)

1.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篇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般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

(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

(十)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第二十三条 厂区(房)内的车辆速度、限行高度等应有明确的限制。

第五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门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性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跟踪处理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部门、当事人,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书面写出事故过程、事故原因、拟订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章肇事者和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私自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以及非本职岗位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负。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将根据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2.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篇二

2013年8月28〜30日, 由公安部、科技部批准,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主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科技信息化局、装备财务局支持的第五届中国国际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博览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交警系统和国内外知名生产厂商共计200余家单位参加了此次博览会。

这届博览会以“关爱生命、安全畅通”为主题, 集中展示了近年来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管理科技应用及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和预防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管理等工作中实用的小创造、小发明, 以及国内外道路交通产品领军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现场, 记者发现本届博览会还设置了交通安全体验区, 体验区采用虚拟仿真、模拟驾驶等多种先进技术, 吸引了许多参观者零距离亲身体验模拟安全驾驶, 通过这种方式体验者对交通安全会有更加深刻的体会。

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篇三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框架下,如何认识当今国际形势和我国所处的安全环境?中国将重点从哪些方面维护国家安全,运用哪些手段?军队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

就此,《瞭望东方周刊》近日专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中国国际战略学会会长孙建国。

在世界大变局下思考国家安全

《瞭望东方周刊》: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目前所处的安全环境作出了怎样的战略判断?

孙建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国家利益需要,坚持把国家安全问题放在当今世界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加以思考,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运筹,强调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

这一安全观准确判断了国际形势和我国的安全环境。习主席纵观当今世界大变局,明确提出“三大趋势”、“三个前所未有”、“三个重大危险”等战略判断。

即,从外部环境来看,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当今世界是一个新机遇新挑战层出不穷、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国际力量对比深刻变化并朝着有利于和平与发展方向变化的世界;从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来看,我国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从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来看,主要存在国家被侵略、被颠覆、被分裂的危险,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被破坏的危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被打断的危险。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多发叠加,面临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安全风险挑战。

这些重大战略判断,科学回答了我们处于什么环境、站在什么方位、面临什么挑战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体现了对国际战略格局和周边形势发展的深刻把握,为深入推进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不冲突不对抗”不意味着“不斗争”

《瞭望东方周刊》:中美关系一直在中国对外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邓小平曾有精辟判断:中美关系坏也坏不到哪儿去,好也好不到哪儿去。现在还是这样吗?现在运筹与美国的关系,对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有什么意义?

孙建国:大国是影响世界和平的决定性力量,运筹好大国关系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我们着力营造有利的战略安全环境,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13年6月,习主席在美国安纳伯格庄园提出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中美新型大国关系,使中美关系站上新起点;2014年11月中美两国元首在中南海瀛台夜话,在新型大国关系框架下达成许多新共识。

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明确了大国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把不冲突不对抗作为前提,把相互尊重作为关键,把合作共赢作为核心,使我国占据了国际关系发展的道义制高点。14字原则符合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时代潮流,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成为我们坚持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鲜明旗帜。开创了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和平相处、共同发展之道。倡导双方遵循共同的原则,跨越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必然冲突对抗的所谓“修昔底德陷阱”。

在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框架下,我们提出构建以“尊重、互信、合作、稳健”为内涵的新型军事关系,对保持两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冲突不对抗”并不意味着“不斗争”。中美关系一直在既合作又斗争中曲折发展,事实一再证明,不斗争就不可能使美国尊重我们的核心利益,不斗争就不可能实现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共赢,不斗争就不可能有今天的良好局面。

打破日本对钓鱼岛海域的单方面排他性管控

《瞭望东方周刊》:自日本2012年9月宣布“购岛”以来,中日围绕钓鱼岛等问题展开了外交、军事、舆论等多领域的较量,如何评价经过多轮斗争后中国所处的地位?

孙建国:总的来说,我们坚决打破了日本对钓鱼岛海域的单方面排他性管控,进一步掌握了战略主动。

日本是与我国历史渊源最深厚、近代对我伤害最严重、当前双边关系最复杂的邻国。日本侵华战争是中华民族之殇,日右翼势力是地区和平稳定之患,日本难以接受中国崛起是诱发冲突之源。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2012年9月,日政府罔顾历史事实,公然宣布“购岛”。中央果断决策,采取一系列反制举措:派遣公务船坚决进入钓鱼岛12海里海域,持续保持有效常态化维权巡航;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首次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发表钓鱼岛问题白皮书,开通钓鱼岛专题网站,实现了钓鱼岛维权斗争重大历史性突破。

同时,中国还隆重举行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活动,中国驻各国大使纷纷发表批驳日本的文章,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为我从根本上解决钓鱼岛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形成了对我更为主动有利的战略态势。

经略南海迈出历史性一步

《瞭望东方周刊》:近年来,南海问题逐步升温,因岛礁归属、油气开发等问题频频出现紧张,这不仅牵涉一些周边国家,还有域外国家的影子。我们在南海的斗争,迄今取得了怎样的进展?

孙建国:维护我国南海权益,关系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关系我国发展稳定大局。我们坚定开展南海维权斗争,经略南海迈出历史性一步。

长期以来,我国在南海的油气资源开发基本上是空白,周边一些国家却疯狂开采。2014年5月我们在自己长期实际管辖的西沙中建岛以南海域组织实施油气钻探作业,越方却出动包括武装船只在内的大批船只强力干扰,冲撞在现场执行护航安全保卫任务的我公务船,并派出“蛙人”等水下特工布放渔网、漂浮物等大型物体。越国内还发生打砸抢烧中资企业、伤害中国在越公民的恶性事件。

对此,中方向越方提出严正交涉,有力反驳其就中建南项目作业的无理指责。我方坚决派出公务船执行护航安全保卫任务,有效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和航行安全。同时,坚持维权斗争与法理、舆论斗争密切配合,有效增进国际社会对我立场主张的理解支持。

南海维权斗争彰显了我国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定意志和决心,在经略南海、建设海洋强国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积极经略周边塑造周边稳定周边

《瞭望东方周刊》:2014年11月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习主席谈外交战略布局时,首先提到的就是周边外交。周边为何被提到如此重要的地位?我们周边的安全形势如何?

孙建国:周边是我国安身立命之所、发展繁荣之基。周边不靖,国将不宁。当前,我周边地区保持总体稳定态势,但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

2013年10月,中央召开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周边外交的战略目标、基本方针和总体布局,明确提出“亲、诚、惠、容”理念。习主席亲自倡导推动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是推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大决策,是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举措。

2014年5月,习主席在亚信峰会上提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为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安全稳定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理念。

“大周边”外交战略指导和布局的日臻完善,对保障我国战略安全、拓展战略空间、突破遏制我国的战略包围具有重大意义,进一步塑造了对我国更加有利的周边安全态势。

同时,中国坚定不移发展对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积极和向前看的态度管控和处理分歧,继续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边界问题,有效保持了边境地区和平安宁。

中国始终坚持朝鲜半岛无核化、避免半岛生乱生战、通过对话和平解决争端,有力维护了半岛局势总体稳定。

总体来说,我们积极经略、塑造、稳定周边,持续提升了对周边事务的影响力。

有力遏制“颜色革命”

《瞭望东方周刊》: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占中”活动怎样危及了国家安全?

孙建国:敌对势力一直妄图使香港成为对中国内地进行颠覆、渗透的桥头堡。2014年发生的非法“占中”活动,就是香港少数激进团体在外部势力怂恿支持下,围绕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精心策动的一场香港版“颜色革命”。

中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坚定不移支持特区政府及警队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开展清路清场行动,有力维护香港的社会秩序、经济民生、民主发展和法治根基,保持香港大局稳定,持续79天的非法“占中”活动以彻底失败告终。

习主席三次接见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充分肯定、全力支持其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彰显中央对特区政府依法推进行政长官普选工作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这场较量是捍卫“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斗争,也是对“台独”分裂势力的严正警告。

2014年2月习主席会见连战时,明确提出“两岸一家亲、共圆中国梦”重要理念,表明坚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决制止“台独”分裂图谋的信心和决心,确保了两岸关系大局稳定,引领了两岸关系发展,为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创造了更好条件。

《瞭望东方周刊》:近年是否出现了针对整个中国的“颜色革命”苗头?如何防范?

孙建国:策动“颜色革命”是一些西方国家打着“民主化”旗号、颠覆他国政权的惯用伎俩。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其对我国的渗透破坏指向愈加明确,活动愈加猖獗,加紧实施网上“文化冷战”和“政治转基因”工程。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尖锐复杂,铸魂与“蛀”魂、固根与“毁”根,较量更加激烈,成为我国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面临的重大现实危险。

防范“颜色革命”,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打好意识形态主动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夯实社会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始终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严厉打击各种颠覆违法活动,粉碎敌对势力对我策动“颜色革命”图谋,全力打赢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硬仗。

同时,对国内暴恐势力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挫败恐怖分裂势力破坏图谋,牢牢掌握了反暴恐斗争主动权;加强互联网管理,综合治理网络生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净化了网络环境,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

习主席亲自指挥重大演训活动

《瞭望东方周刊》: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军队提出了什么要求?军队打算如何实施?

孙建国:第一,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最大压舱石,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

坚决听党指挥是我军的建军之魂、强军之魂,是保证我们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宝。我们应坚持对党绝对忠诚,打牢军队听党指挥的思想根基。

把落实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扎实推进理论武装、思想教育、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习主席亲自决策在古田召开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重申思想建党、政治建军原则,明确回答怎么做好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这个重大问题,确立党在强国强军征程中政治建军的大方略,实现了新形势下我军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发展。中央近日转发《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决定》基本精神对于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同样适用。

坚决贯彻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强化对全军集中统一领导。军委主席负责制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我国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根本制度的最高实现形式,必须始终把坚决贯彻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作为最高政治要求来遵循,作为最高政治纪律来严守,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权威。

第二,适应形势任务变化创新发展军事战略指导,充分发挥军事力量对实现国家安全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作用。

习主席准确把握世界大势、我国所处历史方位和战争形态深刻演变,科学回答战略筹划和战争指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高度认识筹划战争问题。着眼实现党和国家战略目标,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思考策划战争问题,始终扭住关系全局的战略枢纽管控危机,确保战略全局稳定。

坚持和发展积极防御战略思想。更加注重运用军事力量和军事手段营造有利战略态势,把备战和止战、威慑和实战、战争行动和和平时期军事力量运用作为整体加以运筹,推动军队现代化战略转型。

提出现代战争作战指导新思想。要求把握体系作战这个本质,强化信息主导、体系支撑、精确作战、联合制胜观念,创新了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

高度关注海洋、太空、网络空间安全,全面提升在更加广阔空间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第三,按照能打仗打胜仗核心要求拓展深化军事斗争准备,着力提升军队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能力。

全军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标准,紧紧扭住能打胜仗,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部队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统筹推进各方向各领域军事斗争准备,为海上维权执法提供支援掩护,实现东海防空识别区常态化巡逻和有效管控,着力维护陆上边境安全稳定,加大海外救援、护航和维和等军事力量“走出去”力度,首次派出整建制步兵营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有效履行了军队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方面的使命任务。

深入推进实战化军事训练。习主席强调要坚持从难从严训练部队,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提高部队复杂困难条件下可靠遂行任务的能力,亲自指挥重大演训活动,为全军部队特别是高级干部谋打仗抓打仗作了表率。2014年全军共进行200余场师旅以上规模的实兵演习,练为战的导向更加鲜明,实战化氛围空前浓厚。

下大力提高实战和威慑能力。2014年我国国防费预算突破8000亿元,军队自主创新能力、新型作战力量、新式武器装备长足发展,作战训练保障条件明显改善。

第四,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强军兴军不竭动力,努力建设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

这次改革由党的领袖和军队统帅亲自筹划、亲自决策、亲自推动,改革势头、氛围、力度空前;首次把国防和军队改革纳入国家改革总体布局,将其上升为党的意志和国家行为;首次由军委主席亲自担任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加强集中统一领导;首次大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全军高级干部和各方面相关人员数千人踊跃建言献策;首次由军委主席亲自主持听取总部和大单位领导对军队改革的看法和意见,极大鼓舞了全军上下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这次改革的成功实施必将推动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水平实现重大飞跃。

第五,紧紧抓住作风建设这个关系军队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持续用力,确保我军血脉永续、根基永固、优势永存。

党中央、习主席把作风建设作为突破口,下大力正风肃纪,突出解决“四风”问题,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封顶,以空前力度打老虎、拍苍蝇、逮狐狸。

两年多来,纠“四风”改作风取得显著成效,刹住了许多人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解决了一些多年想解决但没有解决的问题,部队风气为之一新、军心士气为之大振。

4.道路交通安全法 篇四

吊销有三种情况:一是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二是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身禁驾;三是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驾驶证,超过十五日未去接受处理,且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则吊销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如果想重新申领,必须满两年之后申领。

撤销:驾驶人如果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证的,则依法收回驾驶证,并撤销其驾驶资格;驾驶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后,如果想重新申领,必须满三年之后。

注销:则是在出现了驾驶人死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驾驶员主动提出注销申请,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等情况时、,方予以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超过规定时速50%)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三个先行原则: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高速公路上要在车后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

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1、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行驶,所有机动车在行车道上行驶,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

2、同方向有3条车道的行驶

(1)车速高于110km/h的汽车在最左侧车道上行驶。

(2)车速高于90km/h的汽车在中间车道行驶。

(3)右侧车道车速不得低于60km/h。

3、同方向有4条以上车道的行驶

(1)车速高于110km/h的汽车在最左侧车道上行驶。

(2)车速高于90km/h的汽车在中间车道(第2条)上行驶。

(3)右侧车道车速不得低于60km/h。

高速公路行车限速:

(1)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2)特殊情况限速:能见度小于200米限速60公里/小时、能见度小于100米限速40公里/小时、能见度小于50米限速20公里/小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种情形下可以扣留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123号令,已明确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审验时自己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到医院体检(每两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取消)。第三、须本人持驾驶证,到辖区大队办理,不能代审。第四、如果审验驾驶证有违法记分情况,还应参加三个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学习地点为驾驶证登记地址所管辖的辖区交警大队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013年公安部123号令最新规定: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潮汐车道”是指根据早晚交通流量不同情况,对有条件的道路,试点开辟潮汐车道,通过车道灯的指示方向变化,控制主干道车道行驶方向,来调整车道数。

所谓交通“潮汐现象”,即每天早晨进城方向交通流量大,反向流量小;而晚上则是出城方向的流量大,更是加重了拥堵现象。针对该情况,在交通导流改造中采取可变车道的方式进行了交通组织,即:早高峰进城车辆多时,增加进城方向车道数,减少出城方向车道数,晚高峰出城车辆多时,增加出城方向车道数,减少进城方向车道数。

现在,P只是代表露天停车场;而P上面有一小箭头,代表屋顶,表示室内停车场;P的旁边加上15分钟,表示可以停车15分钟;P的旁边画上校车、出租车、残疾人车等等,就表示只能停画上的这种车辆;属于单位自有的停车位,P的旁边还会写上“单位专属”;如果你到了某些小区,标有“私人专属”的P还会提醒你,这车位有主了。

交通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道路交通安全法(讲稿) 篇五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3年的66.8万多起,死亡人数由5万人翻了一番。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交通拥堵现象,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更为严重。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跟不上机动车数量的增长,相当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二是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通常所指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占道路交通工具的绝大部分,这些车辆以及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必然带来众多安全隐患;三是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群众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另外,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也直接影响了通行效率和安全。仅2004年,全国共查处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客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2.1亿起。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由于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迫切需要出台一部高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来,虽然在短时间内由于配套的法规、措施和技术手段没有及时跟上,造成基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和全国一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从以下九个方面作了调整和规定:

(一)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政府及其他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为切实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通过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不仅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也使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难题迎刃而解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在保持法律连续性的基础上,规定基本的通行规定,并授权下位法进行具体规范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从1988年开始实施,经过十几年的贯彻执行,许多通行规则已深入人心,并在实际生活中被广大交通参与者所遵守和执行。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和有利于新法的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留了原法规中合理的成份,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现代交通的需要,明确了专用车道使用和通行优先权,规范了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及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通行。特别是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警告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从通行权利分配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对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此方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对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对遇交通堵塞时车辆依次排队通行的规定,对经过无交通信号路口优先通行权的规定,等等。

(六)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 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八)完善监督制度,将行政监察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公民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之中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对上位法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内容,从方便群众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出发,进行细化补充

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由于配套措施不到位,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细化,既给交通参与人遵守、理解法律法规带来一定难度,也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严格执法造成困难。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6.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 篇六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1】

摘要:

在本科安全专业的学习中,《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门选修课程,也是培养安全工程人才的专业课程。本文简要分析了该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然后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这三个层面着手,进行了本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参考。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主要包含了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学生学习这一课程,需要掌握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内容、人的因素与道路因素之间的关系、车辆和交通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系统等知识。所以,要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对本课程实施教学改革显得十分关键。

1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

1.1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

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水平,决定了交通安全的技术水平。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能够促进学生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升道路交通的技术与装备水准。本专业学生走上社会,来到工作岗位后,便能采取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使得社会交通环境与条件得到改善,进而使交通事故得到抑制和减少。所以,道路交通安全的课程教学改革能够使学生掌握系统而全面的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整体技术水平。

1.2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在当前,创新精神的培养已经成为了人才培育的重大问题之一。创新能力不仅包含了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包含了观察、思维及实践操作能力。要培养本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必须要对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施创新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解放思想,采用新的思维方式了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并鼓励学生想出适合的应对策略。只有在学习和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加强课程改革,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得交通安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1.3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交通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而交通安全则是该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国民经济与人民的人身安全,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仍在上升,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涨。2016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财产直接达到了9.8亿元。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若要促进道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广大科学工作者要重点探究我国交通环境特征,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进行改革。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

2.1从理论方面进行改革

从理论层面着手,教师可以将课堂讲授与学生的自主学习联系起来,采用多媒体等新式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板书教学。要全面发挥出多元化教学的优势,提升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及效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门课程而言,其理论知识相对枯燥,学生学习起来可能感到乏味。因此,教师更应当采取启发式教学法或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要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积极创新,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专业知识。比如,教师可以结合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实施案例教学。然后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采用课堂辩论、学生讨论等方法,利用案例进行理论讲解。或是组织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培养学生的兴趣和思维。

2.2从实践方面进行改革

所谓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还要帮助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并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水平以及创新水平。实践教学包含了两个部分,即专业实验与专业实习。前者的主要目的就是养成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认知与实践能力;而后者的目标则是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交通安全工作的意义和规律,让学生对安全设施、监测方式、防治手段等有较为明确的理解。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把握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比如,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多和外界交流,学校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来到校内展开学术研讨和交流,向学生传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专业性问题。同时也可以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与学习,充分了解这些单位在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情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此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研究科学课题,让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与问题处理能力。

2.3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教学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使学生不得不对理论知识死记硬背,因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无益于学生创造力的激发。因此,必须要构建起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检测的有效性。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而言,可以采用过程考核与项目任务联合考核的办法,将具体的评价体系分成三大部分。其中期末考试的分数占据70%,实践课程分数占据20%,平时表现则占据10%。在期末考试时,允许学生开卷考试,学生可以自主整理好理论知识点。考试内容应把应用题型作为主体,并提高题目的灵活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实践课程,则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合作意识,教师依据学生的表现和书面报告,对学生进行评分。平时成绩则包含了出勤、课堂提问等。将这几点综合进行考察,能够更为准确地作出评估。

3结语

要提升教学水准,实施教学改革便是极为重要的任务。学校和教师要能够认识到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课程的教学方式得到科学改善,从而优化教学效果,使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2】

一、个案与问题

浙江省籍交通肇事人甲(现年25岁),于2007年4月2日在浙江省某市内的马路上无证、违法驾驶机动车,当场撞死行人1名。案发后,甲没有逃逸,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期间,甲依法申请了取保候审,并在此期间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1〕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以下简称《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款规定只表明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然而,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前,交通肇事人是否有权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之后,是否应当予以吊销?该款并不能提供明确答案。

在上述个案中,就存在是否应当吊销交通肇事人甲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的规定,〔2〕这是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当然,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然面对的问题。

二、两种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采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并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基于对私人而言的“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以及采用反对解释的方法,可以推论出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有权依法申领并有权保有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解释方法及其结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该款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中,“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既是目的,也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该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办法》第86条第1款就是为了落实这条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这就决定它要实现的目的具有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办法》第86条第1款之所以明文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消减交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如果像第一种意见那样,认为该款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没有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就会放纵仅仅因为申领时间不同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甲——这类交通肇事人。显然不符合《办法》第86条第1款的原意,也违背了该类立法的目的。

所以,在犯罪事实清楚、本人也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禁止交通肇事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本案甲申领了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予以依法吊销。

三、法律漏洞

表面看来,上述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但比较而言,第二种解释的比较准确,而且说理相当充分。既然《办法》第86条第1款的本意是禁止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为什么在该条中又找不到这样的明文规定呢?〔3〕

“大家日益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4〕“所谓法律漏洞,涵义如下: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5〕“欲判断是否确有此类漏洞存在,须以法律本身的观点、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计划’为准。”〔6〕

以此为指导,第一,《办法》在体系上存在缺陷,没有规定应当规定的禁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时间段;第二,由于上述缺陷以至于无法解决如何处理交通肇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第三,如果允许交通肇事人保有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就不能预防这类人驾驶机动车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带来的危害。也就是说,上述缺陷违反了立法的意图。总而言之,《办法》存在“规范漏洞”——“真正的”法律漏洞。〔7〕

(一)反驳反对观点或有观点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不存在“规范漏洞”而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只要扩张解释“第101条”就可解决问题。主要理由是:《办法》无疑是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第86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就既包括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包括甲这种情形,即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办法》第86条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第87条第2项,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据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根本无法成立;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但结论正确。这种观点貌似有道理,但并无有力支持。第一,从字义上看不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更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这种非常罕见的特殊情况。如果硬把“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放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之内,则会超出其文义范围,很难令人信服。故在此不能采用论理解释之扩张解释方法。〔8〕第二,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涵盖“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宜适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审查规则否定《办法》第86条第1款。因为,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的认定标准是“相抵触”。这是一种积极的冲突,〔9〕很难说本案法律适用中就存在这样的冲突。总之,上述反对观点不能有力的提供适用于本案的确切大前提,不能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填补漏洞至此,可以认为作为本案法律适用之大前提的《办法》第86条第1款存在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加以填补。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有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与依判例补充三大类;在法解释学中以法理补充为要,包括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和类推适用等方法。〔10〕就本案例而言,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表述的内容没有涵盖应当适用的现实情况,且无其他案例可供参考,只能结合立法目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填补。所谓“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扩张,乃将原不为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之内。”〔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和《办法》第86条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在法定期内不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预防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交通肇事人危害社会,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该目的,以及道路安全立法的体系、脉络,可对存在漏洞的两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第86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应当暂停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经过这样的解释,完全可找到的本案的大前提。不过,目的性扩张主要是被运用在“找法”阶段的法学方法。在裁判论证过程中,若适用目的性扩张的结论则需要适用类比推理的方法。〔12〕在本案中既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在案件事实相同,交通肇事者人身

危险性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对相关法条作出上述解释,从而填补法律漏洞,将相关规定类推适用于处理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

四、具体意见

就本案而言,笔者建议采纳上述填补漏洞之后的意见并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规定,由有关机关待人民法院对甲的判决生效后,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甲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吊销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还会涉及甲与发证机关的责任划分问题,这也与上述法律漏洞有关。虽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如实向发证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甲说明自己是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条款。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甲应当了解《办法》第86条第1款的完整意思。因此,不能要求甲承担没有履行《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7.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篇七

会议指出,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是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拓展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抓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打造平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要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和各会员单位,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为契机,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要全面实施国家安全发展战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搭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要积极开展安全研究,引领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整体水平;要认清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迎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的挑战;要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努力做好“三个服务”,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通报了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筹建情况,审议并通过了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树奎当选为主任委员,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良等13人当选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总部部长韩少光担任。

8.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篇八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影响

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控制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以及照明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合理设计与设置对于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率,减轻事故的严重度,排除道路纵、横向干扰,提供视线诱导,提高道路安全服务水平以及改善道路景观等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的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一、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概述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定义。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根据道路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道路上设置的附属设施和装置,称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分类。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特点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道路上设置的附属设施和装置,称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其设置目的和作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1)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而在道路上设置交通设施,包括照明设备、护栏、交通岛、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道、道路反光镜、减速带(垄)等。

(2)以限制、警告和诱导交通为目的而设置的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诱导系统等。此类交通安全设施的作用集中地表现为:约束和限制各种交通流,组织和调节道路交通;向车辆和行人公布并提示特定区域内的交通情况和交通管理信息;为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手段和执法依据。

(3)为了有效地发挥车辆的运输效能和道路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所设置的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停靠站、客运汽车站、货运汽车站、公共及专用停车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1.护栏对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撞护栏的立柱或者护栏的质量应该符合质量要求,如果护栏的尺寸、镀锌层厚度不够、颜色不一致,可能会对司机的驾驶带来影响,引发交通安全事故。防撞护栏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中心线上,但是现在一些地方在放置的时候是以土路肩外测为参照物进行放样,由于土路基在施工中宽度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立柱线形的精准度,导致立柱的线形与路线的走向不一致,这会影响到司机的视野,在快速行驶的时候成为交通安全事故的隐患。此外,防撞护栏的安装也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安装不是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的话,安装质量不达标也会成为交通安全的隐患。

2.交通标志及标线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现在很多交通标志在尺寸设计上根本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导致不能及时提醒驾驶员,驾驶员的反应时间延长,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反应不及时,引发交通事故。并且标志牌也要使用合格的反光材料,要充分考虑各种反光膜的特性和功能,但是恰恰是这一点,很多单位在制作交通标志的时候没有使用合格的反光膜,一些反光膜的反光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又不能分清标志上的内容之间的主次关系,导致夜间的视认效果受到很大的影响,很容易在夜间引起交通事故。在交通标线方面,如果放样不够准确,分道形式的车辆可能会发生侧面碰撞,这样也会埋下事故隐患。

3.防炫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在道路交通设施当中防炫设施主要分为三类,也就是防炫板、防炫网和植树,其中防炫板在道路交通当中应用的最为广泛,这是因为防炫板能够有效的遮挡对向车辆前照灯的炫光,又能很好满足车辆行驶的横向通视方面的要求,能看清楚驾驶室的斜前方,对驾驶员的心理影响比较小。但是现在一些地方在防炫设施设置的时候没有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选择各式的防炫类型,使用的防炫设施比较单一。在使用防炫板的时候遮光角、防炫高度、板宽和间距达不到设计要求,甚至对驾驶员的视野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也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安装对策

1.交通标志及标线设计使用。

(1)各种交通标志尺寸设计需与设计速度相匹配,使标志醒目,有利于缩短驾驶员的反应时间。版面反光材料的选择是版面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光材料的选择既要考虑各类反光膜的反光特性、使用功能、应用场合和使用年限,又要分清版面上不同内容的主次关系,这样才能保护版面中的交通信息在夜间有着良好的视认效果。

(2)当结构物、外场设备、照明灯柱与交通标志之间的协调关系不恰当时,甚至造成各种设施、设备之间的矛盾时,会造成既不能保证必要的交通信息,又引起了标志与其他设施的相互干扰。交通标线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有以下三方面:第一当标线放样的精确度不够时,分道行驶的车辆可能会发生侧面相撞。第二当标线边缘不整齐、厚度不均匀,有气泡、毛边开裂时,会影响反光标线夜间的清晰程度。第三当标线与路面之间的附着力不够时,会出现标线脱落现象,从而造成诱导视线不连续,特别是在夜间,可能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护栏的设置。第一防撞护栏或立柱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否则,如钢板强度过高或过低、镀锡厚度不够、规格尺寸不符、颜色不统一等,均会影响交通安全;第二防撞护栏的设置要以公路的中心线为基准进行放样,若以土路肩的外侧为基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土路基的宽度不能保证完全一致,会导致立柱的线形精确度降低,使路线的走向和立柱的线形不协调,从而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第三防撞护栏的安装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应按照设计图安装位置及放样位置严格执行,保证与道路线形协调一致。当采用开挖法设置立柱时,要用良好填充材料并分层夯实,要求每层填土厚度小于10cm,压实度要大于原土。

3.防炫设施的设置。防炫设施主要针对的是夜间行车对象车辆前照灯炫目

的人工构造物,一般来说防炫板应用的最为广泛,其他的几种不是很常见。而防炫设施也可以分为很多种,比如说为板条式的防炫板、扇面状的防炫大板、防炫网、防炫棚等,不同的防炫设施适合不同的情况,以植树为例,这种防炫方式一般设置在中央隔离带上,虽然不属于专业的防炫设施,但是依然能起到一定的防炫作用,还能起到一定的美化路容的作用。在防炫设施的设计及使用当中,要注意选择最适合的类型,在使用之前道路主管单位最好先进行一定的试验,只有这样才能确定那种防炫设施最适合。除此之外,在安装防炫设施的时候要注意一些基本的要求。比如说在中央隔离带上安装防炫板,一般要选择钢质材料,或者玻璃钢的材料,设置距离一般在50cm到100cm之间,防炫板的倾角一般在8,一般是架设在中央带护栏上或者单独结构安装,这样能够充分考虑到司机的视觉感受,也能与周围的环境有效的协调起来,在颜色的上最好使用绿色。

总之,交通安全设施对交通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在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安装过程中要注意与道路交通的要求协调起来,保证设计及安装质量,尽量选择质量有保证的材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作用,保证司机及行车安全。

参考文献:

[1]唐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类型、设计及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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