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2024-10-17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共8篇)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篇一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多灾、贫困面大。截止__年底,全省还有__万贫困人口,其中年人均收入在__元以下的特困人口还有__万人,一般年景下需要救助的贫困户和灾民在__万人左右。我省能否完成国家“八七”、我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归根到底主要取决于这部分人能否脱贫致富,能否跟上奔小康的步伐。为了贯彻党的国家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必须在全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我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以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县(区)为龙头、乡镇为主体、村为基础,以实体为依托,协调配套的救灾扶贫、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婚丧改革服务等5个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到20__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各地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要切实可行,要从需要与可能出发,既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坚持自我保障与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要强化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家庭的自我保障功能。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完善和新建的关系,一手抓改革、完善,一手抓新建。对农村已经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保障办法,应予继承、改革、完善和加强,使其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关系。要在国家的支持、帮助下,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个人既有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权利,也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义务,必须充分体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五是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并举的原则。既要搞好物质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又要大力开发社会服务,特别要积极发展社会公益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既要扎扎实实地搞好生活救济,更要扶持灾民、贫困户生产自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救济制度。积极推广“兴平经验”,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要在20__年全省确定的13个试点县和关中灌区25个县(市、区)率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到底有50个以上的县(市、区)启动实施。变救济为保障,争取本世纪末在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同时,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要坚持低起点、低标准、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加快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新体制,各级财政都要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农村社会救济费的投入,并按规定救济储备粮制度,建立村民互助储金会、储粮食,确保灾民和特困户的生活口粮。

(二)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提高投保率,力争本世纪末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适应国家财政金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机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各负其责,规范管理,稳步发展。

(三)优抚安置制度。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逐步提高地方补助标准,改革群众优待方式,全面推行社会统筹,即由现行的乡镇农民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式转变,在全省逐步形成优待抚恤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兵军地两用人才,关中地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85%,陕南陕北达到80%,扶持和帮助回乡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充分发挥他们在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作用。

(四)社会福利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的比例,完善“五保”供养费用统筹机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分散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建、扩建现有的敬老院,进一步提高敬老院入院率,积极开展自费托老、养老服务,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巩固和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企业、农村生产福利院,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五)社会互助制度。积极开发多层次、多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建立社会捐赠接收机构和接收网点,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互助意识,开展向贫困地区和灾民捐赠衣被的经济性活动。继续大力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建立农村慈善组织,发展农村慈善事业,为集体福利事业筹集资金,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并逐渐形成制度。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和方法措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落实党的__大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的实际行动。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以保障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实施,首先保证特困群众最低层次的需求,使他们不受冻,不挨饿。要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省、地(市)、县级财政都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用于对民政救济对象比例较大的县、乡的初步。为减轻保障对象的实际负担和各级筹集保障资金的压力,各地还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例如减免保障对象的医疗费、子女学杂费、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口粮田承包费及各项集资(包括统筹)等。

社会保障的突出特点是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制化是社会保障最有力的保证。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等方面的法规建设。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力争在全省尽快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人负责,以民政部门为主,吸收计划、财政、卫生、工商、税务、教育、劳动人事、农业、粮食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行政村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服务小组,负责对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工作,并健全有关制度和章程,明确职责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篇二

1.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 且覆盖面低

目前, 我国农村社保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农民缴费标准低, 难以达到农民养老保障的目的;原规定的“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支持”, 概念模糊, 操作性差, 使得国家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流于口号, 缺乏实在的动作;农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等。有关资料表明, 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 占全国人口近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 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总数的89%;从覆盖面看城镇达91%, 而农村只有9%, 可见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缺乏。

1.2农村保障体系不健全, 保障能力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跟不上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我国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还并不是很完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规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得不到重视, 且缺乏激励机制, 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能力差。

1.3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比较低,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平等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水平的低下, 集中地表现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资金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条块分割严重, 管理混乱, 而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缺乏科学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整体倾向, 仍然是沿袭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城乡不同且相互隔离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和居民的, 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农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网之外。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薄弱的原因分析

2.1传统社会保障意识的影响

长期以来, 中国的农民受封建文化的影响, 认为人的生、老、病、死应该由家庭来负责, 实行自我保障。所以中国的农民非常重视自己的家庭, 不惜一切代价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家庭。虽然, 这种保障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 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 让人们无法跳出这种传统的、古老的保障模式, 因而影响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2农村社保资金筹集不足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通过国家进行投入, 当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也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持。国家需要投入一笔巨额才能保证农村的社会保障支出, 并且还要为将来的农村社会保障予以保证。但从我国的综合国力来说, 我国经济目前尚未发达, 而农村经济更是相对落后。尽管改革开放使国家的经济实力获得很大的提高, 但我国人民人均收入仍处于低水平, 没有提供高额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 实现全体众多农民的保障无疑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

2.3二元经济结构致使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

在现阶段我国工业化的过程中, 由于以前的经济体制所产生的城乡差别的问题仍然存在, 原有的二元经济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改变, 在某种意义上说还被加强了。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 并且出现了社会保障结构、管理体制和内容的二元化。

2.4农村社保发展的现实基础较薄弱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了上述几点主要原因外, 还有以下不可忽视的原因:一是管理体制不顺, 管理水平不高。二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和制度不够健全。三是由于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 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现象比较严重。四是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 受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 “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3.1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当前农村经济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 构建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构建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 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 即在我国现阶段,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还是应以个人缴纳为主, 集体和政府给予补助与政策上的扶持。再次, 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如财务核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最后, 为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更加灵活有效, 相关部门应该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 拓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险功能。

3.2加强对农村社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农民的保命钱, 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挪用或贪污, 严格禁止各级党政机关和村委会干部用公款消费。其次, 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 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无立法的问题。

3.3建立有效的保障基金筹措机制

多渠道有效的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可采用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一是增加彩票发行, 在现行社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额基础上, 扩大发行规模, 统一管理, 划定统筹资金的各类用途, 并确定一定比例, 新增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二是国家发行农村社会保障长期债券, 借鉴世界上有些国家社会保障长期债券不还本、只付息的办法, 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三是国际捐助、社会集团捐款和个人捐款可以适当拨出一部分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力度。我们应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 尤其是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 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农村地区当前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 同时, 现在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极好时机。

3.4做好相关配套改革工作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逐步拆除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制度屏障, 建立把广大农民包括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是我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在城乡二元社会及经济制度下, 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往往优先考虑城市人口。这种做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是迫于无奈, 是传统思维惯性和政府能力尤其是财政能力低下所致。但是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的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都大大增强, 政府目前完全有能力统筹考虑城乡协调发展问题, 包括在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建设方面, 都应当城乡统筹加以考虑。为此, 除了财政、税收等体制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外, 还必须对具有某种经济待遇和社会福利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 实行居住地登记制度, 彻底改革城乡有别的歧视性的政策与制度, 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加强政府机构改革, 提高管理水平, 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这样既有利于整合农村社会保障资源, 也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的协调发展, 为建立把广大农民包括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打下基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加紧建立一部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

此外, 还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 使广大的农民朋友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好处, 逐渐改变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1]曹应梅, 李红举.浅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对策.伊犁教育学院学报, 2004, 1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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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吉才让.如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瞭望, 1996, (39) .

3.巨灾风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三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巨灾风险;构想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0—0103—02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而社会保险制度中主要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从整体上来看,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但中国现存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设计有歧视,这使得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与城市相比有很大差距。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令人堪忧。

首先,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从参加的人数看,200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0 137万,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 846万,2007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 171万。从人数上看,即使加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也不到城镇人口的1/3,而领取养老金的人就更少了,全年共有39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这占全国农业人口的比例更低。而除了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3 131万以外,农村基本上没有医疗保险。至于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就更窄了。

其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法制化的管理与规范。社会保障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设立的,用以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虽然中国有许多法规、政策,但对于这样一种制度,中国却缺少具有权威性的立法,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甚至没有一部单行的专门的法律。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大部分的法律条文是规定笼统的、全国性的法律条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是只字不提,有的提到农村,也是一笔带过。

再次,从农民自身来看,农民对社会保障从观念上也不适应。由于过去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强调国家和集体对被保障对象的给予和帮助,忽视了被保障对象应尽的义务,导致了责权利的分离,被保障对象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这样使他们养成了对国家、集体的依赖心理,削弱了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比如,在广大农民中存在着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旧观念,这种传统养老意识,也阻碍了社会养老保障的发展。

最后,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较低。从经济生活上看,农民阶层在中国目前处于底层,农民的收入不高,而社会保障水平要有物质支持,收入不高造成农民投保能力有限。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一方面体现在农民取得的社会保险金少,平均只有几十元左右,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农民参加的社会保障,主要是社会保险的种类也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少,这些都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二、巨灾风险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不足,使其在巨灾风险下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巨灾过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又面临着许多新问题。

巨灾过后往往使农村多出许多孤寡老人,而在这种巨灾过后,很多家庭解体,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从养老社会保障来看,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虽然经历了一个范围由小到大、从窄到宽的过程,但从中国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来看,还是存在着诸多不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一般只覆盖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对他们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五保”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保障设施已基本消失。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也较低,“五保户”中大部分的生活费较低,甚至有一些人处在贫困线上,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另外,农村养老保障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但在实际工件中也发生了一些地方用下达行政指标的办法推行社会养老保障,结果出现了以强硬方式要求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引起农民不满的现象。还有,农村养老保障基金采用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积累制,基金的运营相当分散,一般在县一级,有的就在镇里管理,这对于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监督管理等都是大问题。1998年4月,中央新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设农村社会保障司负责农村农民的养老保障,但农村养老保障的法规、制度等配套措施跟不上,各地方也没有完全适应这一转变,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专门机构,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伴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老年人口比重加大,资金不足也是一个问题。因此,大部分农村地区,除了无儿女的五保户有集体供养和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享受抚恤金外,农村养老基本处于“自保”状态。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仍将以家庭为主,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巨灾多出的老人依照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就行不通了。

从医疗社会保障看,巨灾过后,残疾人也在增多,在接受了紧急的治疗后,还有许多人需要后续的费用,而在中国农村还存在许多医疗保障的盲区。中国农村现在正在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是一种农民自愿参加,个人j集体和政府多方集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中国农村曾有过“合作医疗”的辉煌,但现实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功能极弱。20世纪80年代以前,“合作医疗”制度受到过广大农民的欢迎和联合国组织的赞扬,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左”的干扰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原本由农民个人出钱集体给予补助、共同分担部分医疗费的农村合作医疗,变成了人民公社时期靠集体经济支撑的集体经济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项目和内容,而当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发生重大改变以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基本趋于瓦解,于是农民失去了集体医疗保障“依靠”。虽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20世纪的八九十年代做出很大努力并试图恢复“合作医疗”,但能维持这一制度的只限于沿海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全国“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口覆盖率在高收入地区仅达22.2%,而中西部地区的覆盖率只有1%~3%,即便是有些农村存在着“合作医疗”,也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缺少可靠的经济来源,不少农村的医疗办法,或是持续时间很短,或是“随办随散”,有的地方限制条件很多,致使农村中有87.4%的农民成为没有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口群体,“农民医疗”由过去的依靠“集体”而变为现在的“完全自费”,多是靠较低的个人收入来支付日益上涨的医疗费用,灾难过后需要长期治疗,大量医疗费用的人更加无力承担。

从中国农村的社会救助制度来与社会福利制度来看,中国农村地区一直实施的只有“五保”制度,对老年人也有的是集中在敬老院。风险过后,不仅是多出了许多孤寡老人,还有许多孤儿、残疾人。对于孤儿,中国也有专门机构来抚养,但是对于大的灾难过后突然多出的孤儿往往会无力承担,而中

国严格的收养制度也让这些孤儿一下子很难被社会消化吸收。福利机构的能力有限,对于残疾人也不能都加以援助,他们的困难在农村可能更突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新贫困群体的出现。一场大的灾难会使许多人的财产损失殆尽,有的甚至是几辈子积累的财富都化为乌有,他们就成为了新贫困群体,对于这样大的新贫困群体的出现,以往的社会救助制度就会出无能为力的情况。

三、巨灾风险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想

首先,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立法,有力的实施,广泛的监督。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中国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还有一个缺点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该包含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部分并没有完全包括在内,这就造成在巨大的风险来临之际无据可考,对于农村更是如此。有了制度,实施是关键。中国地大物博,农村人口占大部分,但这些农村人口相比城市而言却要分散的多,这使得政策实施起来就要困难的多。许多政策出台以后,由于宣传不到位,农民根本不了解,也就得不到农民的拥护。对于农村的制度实施来看,最重要的莫过于监督了,但由于中国传统农村的治理方式,加上农民对于具体政策的不了解,监督总是不力。最好的方法是以监督促进实施。

其次,应该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和培训专门的社会保障人才为农村服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是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它既是一种助人利他的服务工作,也是一门专业化的应用学科。社会工作的范围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广泛,使社会工作成为一种由政府或私人社团所举办的广泛性的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是通过大量的社会工作来实现的。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训练社会工作者,才能更好地为农村服务。

4.经典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四

在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是对农地保障的补充,但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为了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应当对相关立法作出完善。

(一)应当依法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

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全社会已经是基本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农民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都没有对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都只是把农村的土地看作财产、看作农业生产资料;规定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规定了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属性。

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如下问题:一是在一轮承包地发包结束后,对新增加的集体成员没有分配承包地,也不进行承包地调整,从而剥夺了这些集体成员的土地社会保障。二是政府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剥夺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三是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其补偿仅仅是财产补偿,而没有对被征地农民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补偿;其财产补偿过低,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四是在土地进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制度设计上由国家垄断土地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民土地只能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而不允许农民参与建设用地的开发,致使农民失去土地社会保障。五是在农民集体所有权丧失或者遭受侵害时,对集体成员的救济或者集体所有权的救济,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的救济,而不能全面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救济。六是一些人极力主张土地私有化,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将农村土地让农民私有,农民就会增加投入从而就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或者私有以后农民能够自由流转土地就能形成规模效益。这种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利益,抵制土地私有化的危害,就应当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本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的双重属性。

(二)在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注重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保护

从立法上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有了合法的依据。与此同时,要依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在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1.完善承包制下的集体对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保障集体成员平等地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必然要求集体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的土地需求。在我国农村实行农地承包经营制的模式下,集体对于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就是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___条规定集体在统一组织发包时,本集体成员的大多数尚能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但问题是一轮承包结束后本集体的新增人口则不一定能够取得承包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___条规定,对于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主要依靠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土地和其他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解决。但如果集体的机动地全部用完,又没有可开垦的土地,也没有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时,(土地对农民而言是其根本利益,谁愿放弃?)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就无法解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就导致了大量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

在这些无地人口中问题最突出的是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___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虽然有这条法律规定,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非但不能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使妇女处于更不利的境地。例如有的村集体为了避免妇女出嫁后不得收回承包地就直接在发包时不允许未婚待嫁的妇女承包土地,一个在娘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该集体因为嫁出的姑娘的承包地不能收回,嫁进来的媳妇也不能取得承包地,所以她仍然不能取得承包地。即使一个在娘家已经取得了承包地的妇女,在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不能取得承包地,可以保留娘家所在集体的承包地,但其实际承包权益也统统归其娘家的家庭成员享有,嫁出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她是不能得到任何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无地人口,特别是妇女的土地社会保障就被剥夺了。

因此,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出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制度应当作出适当的完善。诚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也是为了稳定承包经营权,实现其保障功能,但如果过于绝对,就会适得其反。既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是要公平地实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那么当一些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不再需要土地保障,而其他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又急需土地保障的情况下,由集体对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就是正当的。

那么,哪些情况下已经取得承包地的人被认为不再需要集体土地保障呢?主要有以下情况:(1)已经死亡的成员;(2)承包人无理由地荒芜土地;(3)承包人已经固定的非农职业化,例如,成为国家公务员,军官,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市民的社会保障;(5)成为外集体成员并取得了承包地;(6)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在这几种情况下,原承包人明显地不再需要土地作为其享有的社会保障,对其承包地应当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___条只规定了承包期内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发包方可以收回由其承包的耕地或草地,以及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接受,对其他情况下的收回并未规定,而且依照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被一概禁止了。在上述情况下集体也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不能对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调整承包地,从而使其土地保障权益不能实现。完善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就是在坚持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原则下,依法规定对承包经营权可以适当调整的事由,将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则性与可以适当收回和调整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

___强化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充分实现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权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是人们可以通过不断提高其利用效率,创造更多财富的资源。财富的增加就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完成了土地发包后,随着承包合同的生效,农民个人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则处于受定限的状态,集体也不能收取承包费,因此,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经过发包活动以承包权实现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基本上失去作用。但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当集体成员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生活困难时,仅仅靠承包的土地保障就难以度过难关。

这时就需要集体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都要求发挥集体的作用。例如,___年《_______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那么如何使得集体“有条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问题从法律制度而言就是要强化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从经济上最大化地实现集体积累,从而使集体能够有条件为农民个人的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反思和改进:

一是就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是否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其他经营制度是否就没有法律依据。

例如《物权法》第___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那么实行其他经营体制行不行呢?法律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没有提供依据。事实上全国虽然基本实行承包经营机制但也有许多村庄采取了其他经营机制,甚至还有保留原生产队机制的,而且还取得了成功。最为典型的像河南漯河市的南街村,江苏江阴市的华西村等,不仅为集体成员提供了基本社会保障,而且提供了较高的集体福利。因此,对于农村集体采取怎样的经营模式,不必强求全国的统一,只要能够为集体成员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和更高的集体福利,集体所选择的经营形式都应当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承认。

二是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还能否有所作为?到底能有什么作为?本来土地承包制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承包层次的经营而没有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而且为了强化对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极力限制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使得集体统一经营几乎无法进行。

例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___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维护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是必要的,但如果并非假借而是真正地多数决定集体进行对成员有利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少数不服从时也就无法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本法实施以后不得再留机动地,集体经营事业也就没有条件。如果集体的统一经营无法进行,也就不能为成员提供社会保障。

因此,从充分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出发,应当对集体的统一经营做出规范。主要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改进:

一是集体经本集体成员2/3以上多数决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需要形成规模经营的,在不损害承包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对承包地进行合理调整。

二是集体举办集体企业利用集体土地,在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扶持。

集体企业是集体出资举办或集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的企业,集体从集体企业的盈利中取得的分配资金可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正因为农民集体企业担负着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应当对集体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以使集体企业能够在实质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三是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本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___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而由国家垄断了建设用地市场,即使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也必须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得直接将其建设用地进行出让,从而失去土地,失去土地收益,失去社会保障。___届___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允许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有些地方的农民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集体作为集体成员专门的社保资金。有的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是实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好形式。对此法律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允许的规定。

3.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承担着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保护了集体成员基本的社会保障条件。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损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自然灾害对集体土地的严重毁损。

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失去土地,则集体成员失去土地社会保障,这时对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只能代之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以国家名义对集体土地的强行征收。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与商人联合实行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强行剥夺,低价征收高价出让给商人,对农民的补偿过低无法实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对此,虽然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限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由于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与商人联手假借公共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土地保障的情况严重存在,弱势的农民面对强强联合的政府和商人难以维护其土地所有权。

对此,当前急需完善土地征收法制,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公权力之间架起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铜墙铁壁,减少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剥夺。即使政府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目的征收农民土地,也必须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不得低价征收。应当不仅补偿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利益,而且必须补偿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利益。对于这些问题在认识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做到。因此,急需制定土地征收法,并切实执行之。

总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本质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其社会保障功能极为重要,又有很大的局限,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应当建立与农地社会保障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并对有关立法予以完善,以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实现。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____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____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____: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

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

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

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三)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大多数村庄而言,仅有的社会保障是以农村“三提五统”收费为基础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级的医疗保障制度。除少数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失业保险了。以现金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无法大面积地在全国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目前很低的现金收入水平。在___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___元左右,其中___%用于食品、衣着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ssb,___)。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___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这样的一种农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本文里,和现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应,我将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因此,一个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储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受不利收入冲击的影响,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险工具。

第三,不论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这也证明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基础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___年的事实表明,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多数村庄自己的选择。均分土地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正说明它必定为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许多学者认为,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不仅要求温饱,而且还想过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须要有非农收入。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挣取现金收入的积极性。

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对长期劳动力流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索取工资,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对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达到了一种平衡,从而可能提高农村地区整体的劳动力迁移率。最后,尽管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碍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而导致动态效率的损失,但是,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这些损失相对而言并不大,并很可能被这种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论点加以扩展。在第一节里,我将援引理论和历史的资料证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稠密的乡村经济中,土地可以成为收入和养老保障的有效基础。在第二节里,我将探讨当前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对于长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在第三节里,我将讨论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问题。在最后的第四节里,我将简要讨论一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问题,同时对本文做一小结。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四)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___总理指出:“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总理的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___年___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___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___年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___%的县(市、区、旗),___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___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三)对失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5.略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篇五

通过分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公共财政应发挥的功能及职责,并对政府的财力进行分析以及说明了制度建设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 者:张艳菊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刊 名: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年,卷(期): “”(6) 分类号:C9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公共财政   政府   转移支付  

6.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查问卷 篇六

1、您是否了解我国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

A、了解B、基本了解C、不了解

2、您知道现有社保中的五保供养制度吗?(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A、很清楚它的具体内容B、知道一点,但并非很清楚C、没听说过

3、您认为现有社保中的自然就业制度(即子女达到一定年龄,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后就可参与其父母所属的经济集体)是否契合你们的发展意愿?

A、是B、否

4、您认为现有社保养老制度能否给您带来实际帮助?

A、能B、基本能,但有所不合理C、很少能,对实际情况考虑不周到

5、您是否了解政府推出了农村新社保?

A、了解B、基本了解C、不了解

12、您是通过何种方式了解社保制度的信息?

A、电视B、广播C、报纸D、街边广告E、其他_______

6、您对新社保制度的了解程度为?

A、非常了解B、一般C、基本不了解

7、您知道新社保增加的以下哪几项内容?

A、社会福利B、社会保险 C、社会救助 D、退休管理

E、优待抚恤F、其他_______

8、关于新社保中涉及的农村资源整合部分,您认为本县当前有哪些可以整合的资源?

A、劳动力B、土地C、其他_______

9、您认为新社保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的变化是否切实可行?

A、完全可行B、基本可行C、不可行

10、您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能否维持正常生活需要?

A、基本可以B、有些困难C、困难较大

11、您认为本地社保实际受益群体大约占我县人民的百分比为?

A、30%左右B、50%左右C、80%左右

12、您认为我县社保实际受益群地集中在哪部分群体?

A、青少年B、中年人C、老年人

13、您认为实际受益群体属于哪类人?

A、务农人员B、进城的务工人员C、学生

D、其他________________

14、您认为我县社保部门关于社保宣传工作情况如何?

A、需要加强力度。您认为能从哪几方面加强宣传力度?__________

B、宣传力度已经很强,形式也很丰富。

15、您觉得新社保制度中最令人满意的是什么?

A、工资福利B、就业C、劳动仲裁

D、社会救助E、社会福利F、其他_______

16、您觉得本地社保中最不合理的事是__?

A、工资福利B、就业C、劳动仲裁

D、社会救助E、社会福利F、其他_______

7.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借鉴 篇七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一元化社会保障型,是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实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其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但总体来说,适用范围广泛,立法内容健全,相对比较完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形成于德国,战后德国农村社会稳定、农业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拥有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密不可分的。在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德国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早在1886年5月,德国颁布了《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法》,为农业从业人员提供风险保障。1957年,德国开始实施农民老年援助法,即对年老的农场主在将其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进行现金补贴。农民老年援助作为对传统养老金的一种补偿,标志着德国开始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及其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实行一种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农业社会改革法对农民老年保障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援助中的零花钱发展为有收入补充功能的一种真正的部分养老保险,意味着农民养老保障被归入社会保险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

1972年,德国开始实行农村医疗保险政策,自雇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退休农场主首次被纳入法定医疗保险当中。1995年,社会护理保险法颁布实施,农民被纳入保障之列。农村护理保险基金设在农村医疗保险基金之中。凡是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成员均是农村护理保险的成员。(1)

(二)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德国农村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1996年7月1日起,德国已婚者获得的老年养老金最高额达到每月1226马克。农民养老保障旨在谋求农业结构政策的目标,例如提供老年养老金的依据始终是农业企业主把他的企业转让给他的继承人,使他的继承人可以继续经营农业企业。在保障对象方面,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原则上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在资金来源方面,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模式,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但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联邦资金(联邦政府的补贴),保险费数额则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在提供养老金的条件方面,农民要得到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年龄条件,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其次必须交满180个月(15年)的保险费;最后要求农民按规定交费外还必须在50岁以后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包括土地、农具等,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

2.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在1972年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此之前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农业企业的生存。在保障对象方面,根据《自我雇用农场主法定医疗保险》的规定,农民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妻子、子女和其他有赡养权者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免交保险费,自耕农(自雇农场主)及其家属、退休农场主首次被纳入强制疾病保险。在资金筹措方面,德国采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即农民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税款,政府予以一定补助。农民只能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而不能像法定医疗保险那样受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但农民医疗保险待遇与法定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没有区别。

3. 失业保险制度

在农业领域,由农业职业特征所决定,德国没有设立失业保险制度,而是设立了在农业企业结构发生变化并进行调整时给予援助的制度,即促进停业的农业企业制度。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提前歇业的农业企业的农民,在1996年12月31日这个规定日期年满55岁或者年满53岁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获得企业停业养老金。年纪较大的农业雇员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调整补贴,如果在这个日期由于企业停业而使他们失去劳动岗位的话。企业停业养老金和调整补贴最长提供至权利人可以获得农民老年保障法上规定的65岁的老年养老金的时候。

二、关于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

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战后德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的稳定、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具有诸多的成功经验。

(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德国的人均社会福利支出是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不断提高的。196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5159马克,人均福利支出为1 235马克;到199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到38 349马克,人均福利支出高达11 270马克,提高了近10倍。同时,社会福利预算总额占GNP的比重也由1960年的22.7%上升为1990年的29.5%。(2)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方而,德国较为重视社会职能的发挥,首先让农村社会保障的受益者来担当构筑社会保障大厦的重任,政府则承担了第二位的责任,从而较好地协调了国家和社会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负担方面的关系。

(二)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较好地处理了国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农民个人生活自负之间的关系

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追求的是公众的福利,给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旨在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德国十分重视事前预防机制,避免农民因各种因素陷入依赖社会保障的不利境地。比如,除给予农民以生活救济外,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农民重新获得自力更生的机会,使其生活水平不至于长期维持在社会保障的水准。

(三)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较好地界定了国家、社会、农民三者之间的责任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和运行;农民个人是承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义务的主体,他们负担的费用占总费用的1/3,之后才享有农村社会保障的各种权利;国家给予农民必要的财政支持,注入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以使农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这样的责任分配避免了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资金的重担,因此德国没有出现北欧高福利国家那样的沉重财政压力。同时,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对农民的工作热情形成过大影响。

(四)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较为完善

在德国,每一个农村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通过立法而建立,并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1957年制定的《农民老年援助法》,1969年制订的《劳动促进法》,1972年制定的《自雇农场主法定医疗保健法》,1986年制定的《事故保险法》和《联邦养育子女法》,1988年制订的《健康改革法》,1989年制订的《养老保险金法》,1995年制定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一经颁布施行,全社会就必须遵守执行,实施和参加各种社会保障措施成为一种法定义务,也有效地避免了行政的过多干预,避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随意性和政策的不确定性。

(五)德国农村社保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社会保障机构实施自治管理是德国社会保障体制中最具特色之处。德国的社会保障由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社会保障的承担机构独立于政府、议会和公共权力机构,具有法律上的自主权。以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为例,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这些机构是自治的法人组织,农场主和参加保险的农业雇工是这些机构中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成员。代表大会负责颁布养老保险的章程、管理工作的原则以及实施农民老年保障法的方针,确定保险义务的最低标准。董事会则管理养老基金和拟定财政计划。农业事故保险业务则由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管理,此联合会同样是具有自治权的法人团体。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利于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社会组织的身份也能更好的体现被保障对象的意志,有利于避免政府利益与国民利益的错位。

当然,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3)二是社会保障支出过度膨胀,财政和社会负担过重,两德统一后这一问题更加严重。由于收不抵支,政府只有提高税收以填补收支差额,导致劳动者用于税收的支出已经接近工资的50%。(4)三是统一管理风险过高,也容易造成官僚主义而降低效率,并且限制了社会保险方面的个人自由。但总的来说,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的,无论从安全还是从效率角度来说都是比较成功的。

三、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业已形成了较好的基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弊端,同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已经很不协调。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发展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德国的经验表明,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过快增长,势必会影响国家积累基金的增长,导致经济增长缓慢或通货膨胀。在中国,由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与世界上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尤其在农村,由于其落后的经济状况,一方面迫切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迫在眉睫,因此,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仅仅局限于保证“公平”,还必须有助于提升“效率”,成为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有力手段。如果我们盲口追求农村社会保障的高水平,必然大幅增加相关的财政支出,势必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方向,减少对其它重要领域的投入,很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在规划农村社会保障程度、水平时,一定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的国情出发,量力而行,遵循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农村社会保障的分配层次和总体水平。

(二)分步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逐渐形成的,最先有农业事故保险,然后有农村养老保险,最后才有农村医疗保险等,并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逐步覆盖到农村发展的整个过程。在我国,由于经济实力有限及农业人口众多,制定农业社会保障目标同样必须循序渐进,(5)从我国实际出发,应采取“有重点,渐进式”的发展方式。我国目前最急于解决的是保证每位农民能过上最基本的生活、农民因病致穷、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要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点,以农村医疗保障为重点,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中心,其他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其相配合,根据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在不同的时期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的不同目标,突出解决在某一时期影响农民生活及经济转型的某些重点问题。此外,农村地区间与农民间发展的不平衡要求我们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之后将成功经验推广到其他地区。

(三)合理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责任

德国的经验表明,社会福利的增加不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负担,国家担负的社会保障任务,同每个公民根据能力自主承担的义务,应当严格区别开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过去主要由国家和集体负担,今后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在资金筹集上,农民除个人负担少部分之外,地方政府和中央应承担主要的费用,避免农民因经济条件无力参与社会保障。现阶段可以以国家和集体投保为主,农民个人投保为辅;随着农民个人收入的增长,应逐步提高个人承担的比重,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农村社会保障基金除了来自集体、个人缴费,扩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以外,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例如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此外,还可以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补充。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德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依据是法律,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成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德国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社会保障才能体制化和规范化。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目前尚未形成法律体系,这就使得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制度作为根据,缺乏监督和管理的机制,随意性也比较大,非常不利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因此,我国在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可忽视的。

1. 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没有成为国家法律之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和措施。目前,我国农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一些通知、办法、文件或政策等形式出现的,当农民无法享受到这些权利或者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没有根据向国家提出正当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要求。而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法律上以权利的形式赋予农民以社会保障权、以义务的形式规定国家对农民进行社会保障的职责,农民就享有了在国家不作为或不适当作为时对国家的一种请求权,此时的社会保障就成为农民的法定权利,农村社会保障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同时,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以社会保障权,才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对农民权利的任意变更和侵害。

2.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透过稳定的、不会轻易被改变和取消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就有了明确的预期。这种明确的预期就会有效地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和摩擦,使该制度正常运作。因此,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层“安全网”,最理想的做法就是将农村社会保障法治化,使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农民才能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是由独立的社会保险机构实施的,相对来说管理较为规范、专业。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前一直由民政部负责,1998年后农村社会保险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其他项目如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等还由民政部负责。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办事效率低下,成本过高,而且容易出现基金管理混乱的现象。因此,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行政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农村社会保障业务机构”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使农村社会保障的政权、财权、事权相分离,消除有关职能部门“多龙治水”的混乱局面。

农村社会保障行政组织机构,应属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掌握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制定,对社会保障事业运营进行统一管理,并行使行政监督职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机构,应属事业单位,由企业管理,也可以单纯由商业部门参与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集中收管社会保障基金,并对基金进行运作,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农村社会保障业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障税费的收缴、登记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受行政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创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且开始付诸实施。相比之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德国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尽管它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身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仍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典范,我们应借鉴其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

注释:

(1)韦红.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特点与启示[J].

新视野,2007(3):89.

(2)吴立平.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J].理论探

讨,1996(3):23.

(3)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4)和春雷.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1:P95.

(5)刘畅.政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干预分析模

型———以黑龙江省农产品为例[J].苏州大学学

报,2008(6).

参考文献

①韦红.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特点与启示[J].新视野,2007(3):89.

②吴立平.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J].理论探讨,1996(3):23.

③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03.

④和春雷.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95.

⑤刘畅.政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干预分析模型——以黑龙江省农产品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2008(6).

[1]王益英.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周普芳,彭水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8(30).

[3]李永宁.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及分析[J].国外社会科学,1999(5).

[4]张红英.陈平的“短视国策”和“洋跃进”论[J].中国改革,2002(7).

[5]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Managed Competitionand Its Potentional to Reduce Health Spending.Washington,DC: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May1993,p.52.

8.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篇八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居民消费;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7-0120-02

2014年7月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是消费拉动,净出口贡献率为负数,2014年上半年最终消费拉动GDP增长4个百分点,货物及服务类拉动GDP增长却是为-2.9%。因此,必须开发国内有效需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农村消费市场广阔、潜力巨大,但是受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2014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为8 443.9元、5 157元,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较大。农村消费水平不仅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还受到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影响。因此,调动各方面的有利因素促进农村居民的消费,势在必行。

1 研究意义

从理论角度出发,经济学理论认为消费受到人们收入的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作为国家调节国民收入的一种手段,能有效促进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通过研究社会保障与消费的关系,通过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促进其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从现实角度出发,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农村消费市场广阔,可是由于长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市场并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农村消费对整个国家内需的贡献率依然很低。如果能够提高农村的保障水平来间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新农村建设对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消费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农民生活变得富裕之后,农村对各种保险制度的求知欲增强并付诸行动,参与到购买各种保险的队伍中来。新农村的建设无疑推动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稳定发展。在中央促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当地的社会保障,并且周边富裕先进地区也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及帮助作用。

隨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各个地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势一片大好,但是也面临着挑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老龄化人口比重逐年增长,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地区,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尤其是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的难度。同时,农村大部分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进城市,农村剩下的无业妇女和儿童,常年辛苦劳作,他们对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需要程度较高,给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工作带来压力。

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进,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但是从整体上看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

3.1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

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基金,因此,要想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加大国家的投入力度,增强社会增援力量,满足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3.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广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混乱,呈现多头管理。各部门处于各自利益的考虑,部门间工作难以有效协调。一些具体职能的实施上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实施上也呈现不同程度的困难。

4 我国农村消费现状

4.1 农村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但是比重逐年下降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是增速迟缓,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速度,并且农村居民消费总额占总消费额的比重呈逐年降低趋势。可见,广大农村的消费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4.2 结构不合理,层次较低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比重依然比较高的食品类、衣着类支出却显示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依然落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以北京市居民为例,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居民的消费数据中看出,城镇居民食品、衣着、居住类消费支出占消费总额的50%,服务性消费占30%;而农村居民同类消费支出仅占消费总额的60%、28%。

5 对策与建议

5.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社保资金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而较低的经济收入又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居民参与全民社会保障的步伐。因此,国家必须加强财政投入力度,向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倾斜,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

5.2 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几个档次,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费档次,政府会适当给以补助。实际上,政府补助程度极其有限。因此,可以引导当地的大型企业参与到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来。这些企业既可以直接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通过吸收当地农民,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政府还可以对当地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使其投入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中来。

5.3 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面临多头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统一管理,加强协作。同时,建立必要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一切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建设的基础,是关键。近年来,连连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直接摧毁了民众对社保项目建设的信心。加强社会基金安全监管,确保每一笔基金到位,做到实用,是整个社会的期待。

5.4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有法可依是一切项目建设的基本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涉及整个农村居民的民生问题,而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面临的无法可寻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项目的推进。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保障每一项民生保障工作都能有法律的保障,并在法律上确立农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全民参与社会保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王晓霞,孙华臣.社会保障支出对消费需求影响的实证研究[J].东岳论丛,2008,(6).

[2] 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农村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3] 周小川.扩大内需应着力扩大消费内需[N].新华网,2008-12-26.

[4] 陈长英.扩大内需重在推动消费结构升级[J].生产力研究,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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