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工作规程

2024-09-23

课堂教学工作规程(精选10篇)

1.课堂教学工作规程 篇一

土木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程。

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条 树立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德端正,治学严谨,注重为人师表。

第四条 教师视教书为天职,以育人为已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 2)结合各学科、各课程的特点,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3)在各个教学环节中认真指导,严格要求,以优良的教风引导学生形成优良的学风,4)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新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规等课程,明确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尽快成长为能承担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合格的高校教师。第六条 为保证主讲教师队伍的教学水平,学校开展青年教师过教学关工作。没有教学工作经历的青年教师,原则上须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等助教环节严格训练一遍以上;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熟悉课程教材以及相关教学参考资料,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和难点;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全部讲稿;通过系(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考评效果良好,经系主任审核认可,方具备讲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新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并积累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2)提出符合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通过系(教研室)组织的试讲。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系(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学处审定备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通过青年教师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 2)未辅导过拟开课程,或辅导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3)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4)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九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评教考核较差的教师,在安排讲授任务时,系(教研室)必须向学院说明该教师目前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系(教研室)为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所采取的措施,报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课程主讲教师不得擅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第十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须经个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推荐,系(教研室)评议,教学院长审批同意的程序。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教学目的和课程的计划学时及学分数制定,经系(教研室)、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基本内容,如确需变动,须由系(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意后执行。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在教材选用方面,应优先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编推荐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和可比性强的学科,其基础和专业课程可引进先进的,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医药类等专业课程原则上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第十三条 系(教研室)要定期组织教学研讨活动。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均需建立课程教学小组,课程教学小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院核心课程等要设置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和课程教学组长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大量阅读教学参考资料,抓住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尽的备课笔记,并注意不断地更新和充实,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教学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依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第十六条 每一位任课教师均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拟定每一门课程的教学日历,并在开学后一周内上报学院教务办,一式五份。教务中心审定、盖章后,发给学生课程班级一份,同时报学校质量管理科、学院教务中心、教师所在系、教师本人各一份。

第十七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课堂教学的实施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其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教学内容特点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包括图表、录像及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侧重于讲思路、讲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力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要努力创造条件,倡导双语教学或直接使用外语进行教学。第二十条 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尊重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注意增进师生间的了解和沟通,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

课外辅导

第二十二条 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主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提高自学能力;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在指定教室个别进行的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二十四条 助课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和进度。辅导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科学实验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每一门实验课都应从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验大纲。

第二十六条 每一次实验课都要按实验大纲的要求设计实验方案和实验内容,在上课前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达到实验的预期目的。

第二十七条 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不准未进行预习者做实验。在实验进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实验室巡视指导,启发帮助学生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每一项实习项目均应由相关学院或系(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各类实习环节,必须按人才培养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各系及各实习基地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教学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计划中重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课程设计管理条例》和《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指导任务。

作业要求

第三十二条 每门课程均应根据其教学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形式和完成作业的方式可依据课程性质确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理论课程作业必须批改1/2以上,实验和实习报告必须全部批改。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予以重点解决。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学习成绩的20%--30%(含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量的1/3以上者,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计,实验补做合格后,才能允许参加重修。

考试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考试方式应符合课程教学和改革的要求,可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笔试、口笔兼试、小论文、专题研究报告等,具体方式可由系(教研室)或课程负责人(课程组组长)根据考试目标进行选择。

第三十六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综合运用能力和创造性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符合大纲要求,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全院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要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未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的要由教学小组统一命题。

第三十七条 课程结束考试(考查)应同时拟制A、B两套试卷和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原则上A套用作课程结束考试,B套备作补考用。第三十八条 复习迎考期间,教师不得泄露考题,对学生提出的揣摩、探询试题内容的问题应拒绝回答。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提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正、副监考人员的职责,做到严明纪律、杜绝作弊、服务考生。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在评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分标准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成绩评析和考试情况小结,以进一步总结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应将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的成绩单在考试后一周内上网录入成绩、提交,并将纸质版成绩单交学院教务办。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进一步加强学生能力培养,实现学生从学习岗位到工作和研究岗位过渡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努力使学生得到符合专业培养目标,面向社会、结合实际,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专业技术基本训练。

第四十三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的要求,由系全面负责。选题应提前一个学期在系进行充分讨论,确保选题正确、合理、切实可行。

第四十四条 系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讲师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对于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系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必要时须对课题先试做)。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要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进行。各专业要按学科性质成立答辩小组,也可邀请科研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时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系(教研室)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并认真加以实施。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虚心听取教学检查员及同行教师的意见,认真对待学生和信息员的评价结果。

第四十八条 系(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定期开展学习和研讨活动,做好教学总结,以利于吸取教训、推广经验、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

教学纪律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好的课表不再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系(教研室)同意后请其他教师代课。如无法安排,需填写停、调课申请单,经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上级教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予以停、调课。

第五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以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课。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日历拟定的进度实施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和变更教学内容。

奖励处分

第五十三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物质奖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和奖金。

第五十四条 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者,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五十五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否则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可认定取消其主讲资格。

第五十六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进修学习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攻读学位或做访问学者,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研究专项奖励,奖励教师在开展教学研究和参加国内外教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者。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由学院授权教学中心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课堂教学工作规程 篇二

一、新《规程》更加关注幼儿的心理健康

一直以来,心理健康是幼儿园比较忽视的一个方面。幼儿园教师、家长最为看重的是幼儿的身体健康,卫生保健领域关注的是幼儿的身高、体重、视力、口腔卫生等方面。大部分幼儿园都建立了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但很少有幼儿园建立心理咨询室。大部分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心理健康方面知识比较贫乏,一些具有比较严重心理问题(如自闭症、多动症、感觉统合失调等)的幼儿都被教师界定为“不听话的孩子”。新《规程》强调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在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中,增加了“促进心理健康”的要求,在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中,还提出了:“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也指出:健康是指人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幼儿阶段是儿童身体发育和机能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也是形成安全感和乐观态度的重要阶段。发育良好的身体、愉快的情绪、强健的体质、协调的动作、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基本生活能力是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标志,也是其他领域学习与发展的基础。幼儿身心健康并不是狭义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一样重要。幼儿园在评价幼儿的身心健康时不应只看幼儿的出勤率,考察孩子们是否身体不舒服、生病,也应关注孩子们的精神面貌,努力创设温馨的人际环境,让幼儿充分感受到亲情和友爱,形成积极稳定的情绪情感。

二、新《规程》凸显了幼儿的主体地位,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

童年早期所经历的创伤或挫折若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幼儿就会痛苦,受到压抑,负面情绪积聚于幼儿内心,一旦遇到挫折,积聚的负面情绪就会被现实激活,孩子就有可能产生心理疾病。幼儿的心理健康问题往往表现为羞怯、胆小、自私、任性、冷漠、自卑、焦虑、孤独、不合群、不会与人沟通交流、攻击性行为等。笔者在一线工作多年,发现幼儿园阶段幼儿的心理健康确实受到了忽视,家长们很重视孩子的身体健康,对孩子的照顾几乎到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地步,生怕孩子吃少一口就饿着,少穿件衣服就会冻着,家长们和教师沟通最多的也是孩子的饮食、喝水、身体健康、安全问题等,很少关注幼儿的情绪等心理问题。很多幼儿园教师把自己的工作定位为“照顾孩子”,有些教师甚至认为,自己用心、细心、耐心地照顾好孩子的一日生活就行了,很少关注孩子的心理问题。当孩子们打闹、闹情绪的时候,有些教师就随意当众点名、警告,甚至恐吓孩子:“老师不再喜欢你了”“再这样就打电话让妈妈不要来接你了”等,致使孩子害怕上幼儿园,造成孩子紧张、焦虑的入园情绪。新《规程》在第五章“幼儿园的教育”还特别新增了创设良好的精神环境的要求: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新《规程》凸显了幼儿的主体地位,幼儿并不是被动的被照顾、被指令、被要求的群体,教师应以欣赏的态度对待幼儿,注意发现幼儿的优点,接纳他们的个体差异;允许幼儿表达自己的情绪,给予适当的引导,并帮助幼儿化解消极情绪。

3.课堂教学工作规程 篇三

为适应当前中职教育发展的实际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帮助新任教学管理工作者和专业负责人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日前,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期高级研修班在广州隆重开班。

本次研修班由广东省职教学会主办,广东省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承办,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协办,旨在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适应当前中职教育发展的实际要求,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中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帮助新任教学管理工作者和专业负责人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来自广东省70多所中职学校,近250位中层以上领导及骨干教师参加了此次研修班。广东省职教学会副会长彭铁英、职教学会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余德涛教授作了重要讲话和指导。

研修班围绕着“教学文件编制及质量管理”、“教学工作日常管理”、“专业建设与管理” 、“实践教学管理”、“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解读”等主题开展培训,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就校企合作的情况做介绍。本次应邀出席的授课专家有广东省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郑耀涛,珠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唐顺华,省职教学会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余徳禄,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院长杨敏,省职教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医药职业学校副校长何倩。专家们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通过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向学员们讲解了新的教育理念,为解决职校面临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及方法。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且实用性强,对加强我省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众学员均表示在此次研修班中获益匪浅。

4.课堂教学工作规程 篇四

一、塔吊工作人员上机前首先检查核机配电电源控制保险系统,有无疑现象和上下电源线完好情况后,才能上机。

二、进入操作室,一看转动电源部件绝缘层、二查各路指示灯、三试各部件控制器、四听警告音响装置,有问题时及时解决。

三、走出操作室,检查摇臂各转动提升装置及钢丝绳、限位自动器、滑动电源线等,在确保完好的情况下,方可回室开机。

四、在升降过程中,上下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密切、吊钩下挂卸人员,要用红、绿示意警告旗,红停绿升、口令,手势结合和塔上人员联系,超过高度要使用对讲机操作。

五、工作提升任何物体,必须锁闭吊钩,待机上人员认可响铃后,人员离开现场,才能起升。

六、吊件提升后,开机人员视野要注视物件运行、升高与操作人员视线平行时,开转吊臂,前后调节滑动、瞄准落后、响铃警告后,慢慢落下。

七、塔吊臂上的各滚动、滑动升降部件要经常保持润滑,滚筒钢丝绳要保持无毛刺,光滑平整。

八、地面所吊物件,存放点必须达到机上人员视线清楚、目的明确、严禁视物中间有障碍物。

九、停机、吊钩严禁悬挂物体,提升到和工作人员视线水平,然后向内拉滑距工作室三米处为宜。

十、下班后,应转动吊臂工作室门外对准上下扶手,如遇暴风雨,吊臂应顺风方向停止,严防意外。而后关闭电源锁好操作门。下塔后,拉下总电源锁好配电箱。

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应将轨钳提起,清除轨道上障碍物,拧好夹板螺丝。

二、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冬季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

三、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四、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停车。没有限位开关的吊钩,其上止点距离臂杆顶端必须大于1米。

五、作业完毕后,塔吊就停放在轨道中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顺向风源,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六、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2)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3)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篇五

高压试验室部分编制说明

3(2010年8月7日)

一、编制概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国标制定计划(20067276-Q-524)编制。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考虑到其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电力行业,因此将标准名称改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二)编制过程

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后,标委会秘书处开展了准备工作,包括确定编写原则和适用范围;到特高压交流试验基地、特高压直流试验基地、特高压高海拔基地、大型电工制造业的高压试验室等单位开展调研。

在制定工作过程中,适逢750kV输变电工程投运和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启动、建设并投运。为了将750kV、特高压交直流试验工程的安全技术以及近年来的新设备、新技术纳入到本标准之中,体现当前的高电压试验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电力研究院结合特高压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科研、试验、理论计算等专项工作。经过几年的调研、收资及技术分析工作,到2009年年底, 750kV、特高压交、直流的高压试验技术已形成相关技术文件,体现了目前形势下高电压试验技术进步和高电压试验管理水平的提高。具备了国家标准制定的基础。

2010年3月,工作组提出了《安规》(初稿)第一稿。

2010年5月,工作组提出了《安规》(初稿)第二稿,并向中国电科院、南方电网公司技术中心、大型制造业的高压试验室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2010年6月,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形成了《安规》(初稿)第三稿。

2010年7月,工作组依据《GB 311.1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及《GB/T 16927.1-2007 高电压试验技术 第1部分:一般试验要求》,对《安规》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复核性论证,形成了《安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8月,向标委会委员征求意见。

(三)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

标准起草单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杨迎建蔡崇积张曦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标准编制原则:

国标《安规》的编写,是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DL 560-9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近年来高电压试验装备的进步、高电压试验技术的发展。工作组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确定了如下编写原则:

1. 应结合目前高电压试验领域的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高电压试验技术发展成果,体现技术和管理的进步。

2. 由于涉及具体操作的安全要求,技术规定应具体,可操作性强;

3. 管理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突出共性,有较强的通用性和指导性。

4.编写格式应符合《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 T 1.1-2009 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压试验室的基本安全要求、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工作程序和试品准备时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高压试验室(包括高压试验厅、高压户外试验场)及其工作人员。也适用于按本规程要求形成试区的变电站、发电厂现场高压试验。

三.标准主要内容及确定的依据

本规程保留了DL 560的主要内容。本规程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按本规程要求形成试区的变电站、发电厂现场高压试验。”,在安全管理中吸收了近10余年的实践经验,在技术内容中增加了比DL 560 更高的试验电压值对应的“安全距离”。

本规程按照适应目前适用范围的高电压试验、略有超前的原则制定。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为:长期的实践经验,论证的技术标准主要是《GB 311.1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2900.19电工术语高电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GB/T 16927.1-2007 高电压试验技术 第1部分:一般试验要求》。

四.与其他标准文件、法规的关系

本标准与国标《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与机械部分共同组成电力安全管理领域的系列标准。与其他电力生产中涉及高压试验的标准无冲突。

五.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建议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DL 560-9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6.安全工作规程 篇六

为了公司安全生产良好局面,为了职工的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安全工作规定,现场调试部分

一、本规程现场部分针对公司基站调试工作特点,针对其中的危险源、危险点制定。

二、公司所属员工在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做到能主动用规程来约束、规范工作,保证安全、高效的开展工作。

三、基站调试人员在到达现场后先确认现场的危险源危险点,如有无高空落物、有无高空坠落可能、有无触电危险。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1.8米以上即为高空作业,高孔作业应扎安全带。

五、当在带电的盘柜设备上工作,有条件的要断电后工作,当盘柜不能断电时要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确认隔离措施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工作时应有监护人监护。

六、到达工作现场后根据工作任务确认工作范围,不要接触和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不要跨越自己工作区域,到非工作区域活动。

七、需调试设备确认后,应先验电确定设备是否带电,确认电压等级,直流或交流。

八、连接光纤、通讯线路要确认节点接点位置正确,安装模

块时要模块型号正确,安装位置正确,防止设备损坏。

九、工作中注意保护已安装调试设备,坚决防止因粗暴工作损坏已安装调试完毕的设备。如发现基站中有运行异常,设备损坏等现象应及时上报组长、队长。

十、在工作结束后工作区域临时放置物品应放回拿走,做到干净整洁。严禁穿短裤、凉鞋拖鞋、高跟鞋进入现场,严禁酒后工作。

道路安全

一、员工驾驶汽车前往工作地点应持有效驾驶执照。

二、在使用交通工具前应先对交通工具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使用。

三、严禁在酒后使用任何交通工具。

四、严禁野蛮驾驶,违反交通规则,等不正当驾驶行为,否则所产生后果有驾驶人承担。

五、车辆使用要严格遵守公司车辆使用固定执行。

7.课堂教学工作规程 篇七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二、承办单位:

中国学校体育杂志社

三、参赛人员:

所有从事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体育教研员、体育教师和在校的体育师范生

四、活动过程与时间安排

(一)接收稿件时间:2014年8月22日—2014年11月5日24:00时

(二)审稿评比时间:2014年11月6日—2014年12月16日

(三)各奖项公布时间:2014年12月下旬

(四)获奖证书发放时间:2015年1月初

(五)优秀获奖作品发表时间:择优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获奖作品及相关点评发表于2015年、2016年《中国学校体育》杂志

五、评比类别、内容范围与评比标准

(一)评比类别:室外体育教学课时计划(以下简称:教案)

(二)内容范围:

小学:基本身体活动类(如:走、跑、跳跃)、球类(如:小篮球、小足球、小排球)、体操类、武术及新兴项目等大类中选择相应的教学内容。

初中:田径类(跑、跳)、体操类、球类(如:篮球、足球、排球)、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如:武术)、体育课程资源开发项目(如:街舞、软式排球)等若干大类中选择相应的教学内容。

高中(中专或中职院校):大球类(如:篮球、足球、排球)、小球类(如:羽毛球、乒兵球)、操类(如:啦啦操、健美操等)、田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如:武术)、体育课程资源开发项目(如:街舞、软式排球)等若干大类中选择相应的教学内容。

(三)评比标准:

1.先进性:符合《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方法先进,特色鲜明。

2.操作性:经过教学实践的检验,具有可行性、实用性(欢迎附任课教师上该课时的照片)。

3.专业性:具有课时计划的基本要素(包含:单位全称、教学年级、教师姓名、学习目标、教学内容、此课时在单元中的课次、教学重点与难点及时间分配、主要的教与学的过程和方法的设计、场地与器材设计、练习密度与运动负荷、教学反思等),在此基础上可以有所创新,但是必须具有可借鉴性和可操作性。

4.简约性:内容、方式、手段等表述有新意,既要求创新又力求简约(内容、形式不限)。

5.多元性:鼓励教案呈现格式方面创新、丰富和多元,仅要求以电子稿为A4、竖版、五号宋体字即可。

六、评比方法与奖励办法

(一)本次活动由中国学校体育杂志社邀请杂志编委、优秀教研员、特级教师、学体社外编辑等组成评委小组,对参赛教案匿名后进行初审、复审、终审。

(二)本次活动分高中(中专或中职院校)、初中和小学组,各组按比例分别评出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

(三)获奖作者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和中国学校体育杂志社联合颁发证书;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教案,将择优发表在2015、2016年《中国学校体育》杂志上。

(四)组织参赛超过10篇的学校或者超过20篇的区、县以上单位,可到《中国学校体育》杂志主页下载集体报名表(编辑部主页网址:http://zgxt.chinajoumal.net.cn),参加“优秀组织奖”的评选。以参赛篇数的多少为序,根据一定的比例,评选出“优秀组织奖”,证书寄送到单位。

七、参赛方法与评比范围

(一)个人可直接报名参评,也可参与单位的集体报名(需使用集体报名表)。每人仅可报一个组别中的一个内容,每篇教案只能署1名作者,1名指导教师。

(二)报送的参评资料

1.报名表(见附件1、2)、所选内容的单元教学计划和教案的全文。

注:设计说明、图示和上课照片等可作为参考资料,可另附在教案正文后。

2.个人简介及个人2寸电子照。

3.汇款单电子照片。

4.作者亲笔签名的报名表电子照片。

(三)参评资料需在2014年11月5日24时前发到专用教案评比邮箱(汇款时间以截稿时间为准):zgx tjapb@163.com,请将邮件的主题命名为:“姓名+学段+题目”,标出:xx省xx市xx人的参评教案。将资料打包成一个文件夹用附件的形式发送。资料发出后当天未见自动回复即表示没收到,请重发直到收到投稿邮箱自动回复为准。

(四)凡是涉嫌抄袭或一稿多投者一经查出,我刊将按照杂志日常投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在报纸、杂志上公开发表过的,以及在全国性“体育(与健康)课教案”评选中获奖的教案,不在此次评比范围之内。作者必须签名确认报名表中“作者声明与授权”的内容(将作者亲笔签名后的报名表拍照后以图片形式与参评资料一起发至邮箱),签名后如“教案”中还发生抄袭侵权等问题,由作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如不签名,将不能进入评审程序。

(五)汇款方式

每篇教案交参评成本费80元(参评费包含证书、评审、资料邮寄费等费用)。参评费一律用普通汇款的方式从邮局汇款。

汇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上地科技大厦4号楼602室:邮编:100085;

收款人:中国学校体育杂志社;

汇款单附言:教案评比(务必填写)(请勿寄给个人)。

注:邮寄后请将汇款单号电子照片与报送资料一起发送至评比邮箱。

八、其他事项

(一)参评者不得担当评委。评选结果2014年12月下旬将公布在《中国学校体育》杂志(官方博客、网站)上。

(二)个人的参评费可以开具收据,集体参评的单位由杂志社统一开具收据给组织者,并寄送到经办人单位。

(三)规程中的不明事宜,需要咨询,可登录《中国学校体育》网上主页提问。或致电编辑部:010-66093860联系人:王璐璐王承凤

(四)有关此次评比的未尽事宜,将在《中国学校体育》编辑部主页做出说明与提示(中国学校体育杂志社官方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390445263;中国学校体育杂志社官网http://zgxtchinajoumal.net.cn)。

(五)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学校体育杂志社。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8.课堂教学工作规程 篇八

关键词:幼儿园工作规程 教师素质 影响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教育不断创新和改革,尤其是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发布,我国普及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幼儿教育规模得到明显改善,有效推动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1]。对于幼儿园而言,其主要任务就是结合国家教育和保育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教育发展方针,促进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使幼儿身心能够和谐健康发展。

一.幼儿园工作规程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加快《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修订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并对旧版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加以废止,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与普及学前教育。《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修订,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对办园行为加以规范,加强安全管理,重视规程与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断优化与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此确保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相较于旧《幼儿园工作规程》而言,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增加了“幼儿园的安全”这一内容,重点强调幼儿园的安全;同时对多处模糊与笼统的要求加以完善及具体,如教研制度、信息公开与管理制度、幼儿食品安全与用药安全制度、午检和晨检制度等。另外,新的《幼儿园工程规程》中对小学和幼儿园之间的关系加以强调,需要重视两个阶段教育的衔接性和联系性,但是幼儿园不能对小学教育内容进行提前教授,不能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相关活动。总之,《幼儿园工作规程》作为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部管理章程,对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能够规范幼儿管理与教育工作,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实现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幼儿园工作规程对提高教师素质的影响分析

随着幼教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实施与修订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促进幼儿园宏观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对教师的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需要其达到《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资格,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教师的基本文化素质,对新的教育观点和教育理念进行准确理解与科学把握,并将其转化为教师的实质教育行为[2]。幼儿园领导需要从教师素质的提高等方面来统筹思考各项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各类学习活动,为其创设良好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机会,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从而提高教师的文化水平及业务能力。

一般而言,《幼儿园工作规程》需要教师具备良好的教育理论知识、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从而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有效实现幼儿教育目标。首先,文化业务素质方面。教师在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诸多技术处理问题,这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学历层次和较强的教学能力,全面掌握幼儿教育的相关知识,积极转变教育观念,将教育思想转化为教育行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因此幼儿园领导应激发教师的求知欲,鼓励其不断探索新的方法与知识,围绕新教法和新理论进行教研工作,强化教师创设教育环境、组织教学和制定计划等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其次,政治思想方面。教师要为人师表,需要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能够做到无私奉献与爱岗敬业,积极参与相关的学习活动,强化自身的思想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水平。幼儿园管理工作目标是提高幼教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能够树立良好的园风园纪园貌的形象,促进教师思想素质的提高。总之,只有统一教师的思想认识,使其具备良好的主人翁意识,能够明辨事理、学好理论、当好教师,才能促进教育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最后,素质水平方面。要想实现幼教事业的长远发展,幼儿园需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开展工作,重视教师队伍素质的提升,创设良好的条件来培养青年教师,使其成才,为幼儿园教育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对教师严格要求的同时又能放手让其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使教师能够成为骨干级教师。

三.结束语

《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需要提高教师的素质,而教师素质的提高能够更好地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幼儿园领导需要积极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加强管理,对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加以充分调动,使教师能够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职业的使命感与神圣感,激发其奉献和敬业的精神。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使幼儿园更加充满活力与生机,促进幼教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彭兵.我国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政策回顾与展望[J].学前教育研究,2012,05:24-27.

[2]《幼儿园工作规程》[J].中国民族教育,2016,04:12.

9.物业接管工作规程 篇九

规范物业接管工作,保证业主及时入伙,便于今后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3.0职责

3.1管理处经理负责组织成立接管验收小组,办理移交手续;

3.2

3.34.0工作程序

4.1

4.2

4.3

4.4

4.5 管理处在接到物业接管通知后,由管理处经理组织各部门专业人员成立接管验收小组进行接管验收 ; 接管小组按《图纸资料移交清单》对产权和技术资料进行验收,如有缺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请求给予协助解决; 接管小组按《设备设施移交清单》对小区各类设备设施按规格、性能、容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与移交清单不符或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请求给予协助解决; 按管小组对每套单元房及公共区域的水、电、土建等部分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记录在《房屋按管验收记录表》及《公共场地接管验收记录表》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迅速解决; 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安装、设备因素产生的质量问题,管理处应初步查明原因,并以书面的形

式通知房地产公司或施工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迅速解决;

4.6在接管验收完成后;各小组应提交书面总结,由管理处汇总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便办理各项交接手续;

4.7接管的各类图纸资料及相关记录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存放,接收的专用工具由相应的工程部主管签

字后领用。

接管小组负责按移交清单和国家规范对移交的图纸资料、各项设备设施及单元房进行验收; 办公室负责对接收的图纸资料及相关记录进行归档和保管。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篇十

(2003-11-11)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船名审核工作程序

(一)船名审核依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字[2000]425号)办理。

(二)职 责

1、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船舶名称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和登记管辖的审查。

2、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船名的核准(分支局登记船舶的船名上报直属局核准)。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

(参见附件一:船名审核程序流程图)

1、受理

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接到船名申请时,按规定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及申请的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进行审查:(1)船舶名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

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4)相关证明文件 A、新建船舶:建造合同。

B、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C、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D、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E、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对按规定属于本机关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由分支局或地、市局登记的,可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传真交上一管辖机关的经办人员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否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核 准

(1)直属局(省局)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根据申请材料对该申请是否符合《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该船名在部海事局指定的专用网站船名库中校核、注册,由直属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使用,或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由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使用;对不符合规定或重名、重音的,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2)船名核准使用后,直属局[省局]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在船舶名称申请书的核准机关意见栏内签注核准意见、签名并加注日期。

船名注销由直属局(省局)申请部海事局按有关规定从船名库中予以注销。

(五)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一)办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职 责

1、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船舶登记申请的受理。

2、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申请的接收(记录造册)及证书的制作、发放;

3、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初审、空白证书保管、证书校对和档案管理;

4、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和印章保管;

5、船舶登记机关领导负责审批;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外国籍船舶光租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

(参见附件二:船舶登记程序流程图)

1、受理

船舶登记受理人员应审查:

(1)所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2)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3)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对按规定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然后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初审人;否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其理由或应选择的受理机关。

受理人在受理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署名受理人、受理机关及日期,填写“船舶登记受理审查审批明细单”(见附件三)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应盖上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

(1)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审核所申请的登记事项及所附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该船舶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船舶登记条件,且船舶登记档案符合要求。(适用于需移交档案的船舶)

A、办理所有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B、办理船舶国籍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C、办理临时国籍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船名申请书(适用于未进行船名审核的船舶); 2)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或光租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技术证书;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9)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D、办理抵押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E、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船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F、办理变更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对于设有抵押权的船舶)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G、办理废钢船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注销证明书、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H、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a、所有权注销

1)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支持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7)已通知光租承租人的证明文书;(对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b、(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c、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d、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I、办理换发证书应审查的材料 1)换发证书相关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原船舶登记证书;

5)船舶技术证(适用于换发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书的其他材料。J、办理补发证书应审查的材料 1)补发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书面说明补发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 5)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3天)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同意登记、证书有效期拟发放至X年X月X日等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后报复审人。初审时限:2个工作日。

3、复审

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应:

(1)核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

(2)审核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查明有关情况。

(3)复核后,复审人应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初审的意见(不同意应当写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4)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交送交审批人。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人将《审批单》及申请材料交船舶登记经办人员退回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发出书面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申请人。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

船舶登记机关领导应:

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在确认该船符合登记条件后,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船舶登记经办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和理由和(或)其它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交初审人。(由初审人视审批意见作进一步处理)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复审人再审。批准时限:2个工作日。

5、制证与发证 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应:

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应退还申请人的文件原件上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开具登记收费通知单。

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和制证所需的材料,将有关数据和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制作相关证书和打印船舶登记簿,在《审批单》上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号和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并签名、注明日期。3)将制作完成的船舶登记证书交船舶登记主管人员校核确认无误后,送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复印证书交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存档。校核人应在《审批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4)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将证书和应退回的文件一并交申请人,并在《审批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同时要求申请人签名及注明日期。制证、校核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时限:1个工作日。

6、存档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归档。

三、单证审核、填写及证书制作

(一)申请书审核

船舶登记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时,应严格按《申请书填写规定》(附件四)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填写规定的,应予以退回重新填写。

(二)登记审批单填写

《船舶登记审批单》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登记审批单》应使用兰、黑色水笔,以正楷简体字规范填写,字迹应清晰端正。

3.登记受理人负责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申请资料情况及受理日期。受理日期为申请材料送交并被登记机关接受的日期。

4.同时受理的同一船舶的多项船舶登记申请(所有权与国籍登记同时申请时除外),应按登记项目分别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

5.“审批意见”栏由登记审核人在对应的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签名并签注审核日期。在审批人签字处,船舶登记机关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6.“证书制作发放”栏由制证人、校核人、发放人、签收人分别在对应栏目内填写制作、校核、发放、签收证书的种类和数量,签名并填写日期。

7.“备注”栏内,证书制作人应填写所制作证书的流水号。证书发放人应填写退还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名称及数量,并要求申请材料的签收人在备注栏内签字并填写签收日期。

(三)证书制作

在制作证书时,船舶种类不选用《船舶种类对照表》中编码最后二位为“00”的船舶种类。

1、所有权登记证书

所有权登记证书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制作。50总吨或75千瓦以上船舶,应使用6号证书(证书流水号的第一位数字为证书编号),以宋体12号字制作。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船舶,应使用7号证书,以宋体9号字制作。

(1)船舶登记号:该号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共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船舶登记机关代码(编号),第5、6位为办理登记时的年份后2位数字,最后6位为登记流水号。

(2)初次登记号码:是指船舶第一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所取得的登记号码,一经确定,不再变化。

对已持有95年旧版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其初次登记号码为持有的95年旧版船舶登记证书的九位登记号码,不再往前追溯。

(3)造船地点: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4)船舶价值:填写“--”。

(5)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所有人为自然人时,填“——”;所有人为企业或事业单位时,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

(6)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每项变更均应记录变更登记项目的名称、变更前后的数据及变更登记日期,变更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变更登记情况应按登记的时间顺序依次填写。

(7)抵押情况:抵押登记应记录抵押登记号、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名称、债权数额、受偿期限及抵押登记日期,抵押登记日期上应加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注销抵押登记,应记录抵押登记号及注销登记日期,注销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光租情况:光租登记应记录光租登记号、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名称、租金、租期及光租登记日期,光租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注销光租登记,应记录光租登记号及注销登记日期,注销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9)照片:为4寸普通彩色照片(不得使用数码照片),照片上的船名、船籍港等标志应清晰可见。证书上的船舶照片为船舶正横方向拍摄的船舶全貌的彩色照片;马克照片(不强制性要求在所有权证书上粘贴)为从船舶正横方向拍摄的仅烟囱部分的彩色照片,照片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钢印。

(10)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船舶登记专用章。(11)发证日期:填写登记审批人批准的日期。(12)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2、国籍证书

国籍证书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按下表的要求制作。

适用船舶使用证书制作字体字号制作要求国际航行船舶1号证书宋体12英文应使用大写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及以上海船2号证书宋体12——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3号证书宋体12——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海船4号证书宋体9——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内河船舶5号证书宋体9——(1)临时国籍证书号码为:P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登记年份后2位数字,再加6位登记流水号,共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国籍证书有效期至:填写“某年某月某日”。原则上按《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证书。对于老旧运输船舶,如船龄距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不足5年,其国籍证书的有效日期不得超过船舶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之后3个月。

(3)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3、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1)抵押权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DY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2)抵押权登记日期:是指登记申请送达登记机关,并被接受的日期。(3)签发日期:填写登记审批人批准的日期。(4)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4、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1)光租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GZ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变更登记:在证书“备注或变更”栏内,记录变更登记项目的名称、变更后的内容及变更登记日期,并在变更登记日期上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

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5、注销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注销登记证明书。

(1)注销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ZX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2)兹证明该轮在本机关的 登记(登记号码):填写注销登记的种类和相应登记证书的登记号码。多项登记同时注销的,登记号码栏内应同时填写各登记证书的登记号码。

(3)于 年 月 日/重新登记之日/注销。*:日期为《船舶登记审批单》中审批人签发的日期。划去“于 年月日”或“重新登记之日”,只保留其中一项。

6、废钢船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废钢船登记证书。

(1)废钢船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FG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2)《废钢船登记证明书》中的“有效期至”:按船舶航行至拆解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15天。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7、无抵押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宋体9号字制作无抵押登记证明书。

(1)证书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WDY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2)若船舶所有权未注销,则“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日期”及“注销登记号”栏目内填“— —”。(3)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若因填写内容较多,某栏目填写不下,填写该栏目的字号可予以缩小。

四、空白证书及印章管理

(一)空白证书管理

1、空白船舶登记证书由证书管理人专人保管。

2、证书管理人与证书制作人不可由同一人兼任。

3、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立《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见附件五)。空白证书入库、出库,证书管理人应在台帐上予以记录。证书制作人领用空白证书,应在台帐上填写领用记录并签字。

4、作废证书交证书管理人保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定期交局办公室统一销毁。证书管理人应将作废证书的销毁情况记入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

5、船舶登记机关应定期对库存证书的数量进行清查核对,清查结果记入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参加证书清查的人数应不少于2人。

(二)印章管理

1、船舶登记专用章(包含钢印)由船舶登记机关指定专人管理。空白船舶登记证书保管人、船舶登记专用章保管人与证书制作人不可由同一人兼任。

2、使用船舶登记专用章,应将船舶登记审批单,连同制作好的船舶登记证书一同送交印章保管人核查。

3、印章保管人确认登记内容已经登记审批人签字批准、船舶登记证书已经证书校核人签字核准,且船舶登记证书的种类、数量与登记审批单批准的内容相符后,分别在船舶登记证书及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人签字处”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五、档案管理

(一)依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船舶登记档案的保存、查阅及移交等进行管理。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移交档案时还应:

1.依照主管机关的授权通知及船舶登记机关的地址,将船舶登记档案移交具有登记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2.移交包括登记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在内的全部船舶登记档案的原件。

在船舶登记档案发出后,立即以传真方式向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发出档案移交通知,告知发出档案的时间。如在15日内未收到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的回执。应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对方查询,做好查询记录,并在自发出档案之日起30日内对档案的转移过程及接收情况作出明确记录,留存好有关电话记录及传真件。

(三)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应:

1.收到船舶登记档案后,负责初审人员应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核对所收到的船舶登记档案,做好记录。

2.船舶登记档案经核对无误,应在3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留存好电话记录及传真件,并按要求发送回执。

3.船舶登记档案如存在以下问题,应在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纠正问题,并留存有关传真件:

(1)档案内容与《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不符。(2)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全部登记档案。(3)存在导致后续登记工作无法进行的问题。(4)不纠正会引发严重后果的违规登记问题或缺陷。4.存在以下问题,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留存好电话记录、传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档案用特快专递退回移交机关: 船舶不在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

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无法纠正或说明(仅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档案问题。

(四)船舶登记机关在纠正档案内存在的问题时应:

1.登记机关应确保档案内存在的问题在本机关及时解决,不得遗留至下一船舶登记机关。

2.登记机关追究问题应掌握适度原则,对不妨碍后续登记工作或影响已消除的原登记机关缺陷及档案问题不予追究。

3.处理纠正档案问题遵循逐次追究原则。登记机关将档案内的全部问题反映给前一登记机关。前一登记机关负责纠正本登记机关产生的问题,并按此原则向本登记机关的前一登记机关反映其他问题。

4.对于无法纠正的历史遗留问题,问题产生的登记机关应对具体情况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档案接收机关不再予以追究。但本规程实施后产生的问题不按此原则处理。

5.档案移交、接受机关在纠正、处理档案问题时,应相互配合。如确有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五)船舶从海事部门转往渔监部门登记,提供渔监部门所要求的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从渔监部门转至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若渔监未能提供海事部门所需材料的原件,可接受加盖渔监登记部门章的复印件。

六、船舶登记簿管理

(一)船舶登记簿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按统一格式,以宋体9号字制作。

(二)证书制作人应在制作船舶登记证书的同时制作船舶登记簿。

(三)船舶登记簿应由档案保管人统一保管。档案保管人应在船舶登记核准之日起5日内,将船舶登记簿装订入册。船舶登记簿内应保存船舶历次办理登记时制作的全部船舶登记簿。

七、注意事项

(一)“住所所在地”系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系指法人所持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

(二)光船租赁中国籍船舶,不改变船籍港,由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在国籍证书变更栏目内对经营人栏目内容作变更登记,并在其后注明光船租赁的起止日期。

(三)船舶改变航行区域(包括拟在光租后改变航行区域)的,若原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不再具有登记管辖权,该船舶应转移至有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仅收取证书工本费及有关的手续费,不再收取登记费用。

(四)废钢船登记:废钢船指拟予以报废拆解的船舶。原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注销证明书,并在右上角加盖废钢船印章(样式如图1,1.5*3.0CM),填写“可由x港航行至x港”,时间从发证之日起不超过15天。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不再为报废拆解船舶办理废钢船登记,报废拆解船舶应转移至具有登记管辖权的新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废钢船登记。

图1

(五)外国公司或公民与中国公司或公民共有的船舶,参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方出资额不低于50%的,可予以登记。

(六)对档案材料、船舶登记簿中内容的更改,均应在更改内容上盖上更改章(格式如图2, 1.5*3.0CM),由初审人、复审人在其上签名。更 改

初审人: 复审人: 年 月 日图2

(七)如有必要,外国证明或文书须经该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外领使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免予以认证);外文材料应由具有翻译资格的机构译成中文。

(八)港、澳、台资本视同外资。

附件四:

申请书填写规定一、一般规定

(一)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三)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四)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五)“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X”。

(六)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二、船舶名称申请书

(一)申请使用船舶名称数:按实际需要船名数填写(最多不超过5个)。

(二)船名:自行拟定的欲使用船名,根据喜好程度按1至5顺序排列。拟定船名数可以多于实际需要船名数。

(三)汉语拼音:各拟定船名对应的汉语拼音写法。

(四)是否系列船名:如船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汉字与阿拉伯数字组成,即为系列船名。

(五)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三、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一)船名:指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船名。

(二)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三)船舶呼号:指船舶电台执照上注明的船舶呼号。没有船舶呼号的,则填“--”。

(四)IMO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自航客船、300总吨及以上自航货船必须填写。其它船舶如有该编号的也应填写。没有该编号的则填“--”。

(五)船籍港:按船舶登记软件中列出的港口名称选定。如需增加或调整,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数据库中予以增加或调整。

(六)原船籍港:指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前使用的船舶登记港。如没有,则填“--”。

(七)船体材料:按船舶检验证书船体材料的名称填写。

(八)船舶种类: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对照《船舶种类对照表》(见附件)填写。如遇有数据库未列入的船舶种类,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统一在数据库中添加。

(九)船舶价值:如实填写。

(十)建成日期:指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厂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

(十一)造船厂名:根据建造合同或船舶检验证书填写。

(十二)造船地点: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填写。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

(十三)改建日期及地点: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点填写;如没有改建情况的,则填“--”。

(十四)尺度、吨位、主机、推进器: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填写。船舶尺度的数值应保留2位小数。吨位的数值保留整数。有两台及以上主机的,总功率栏填写合计总功率。总功率的数值保留2位小数。

(十五)航区:按船舶检验证书填写,供制作有关证书时参考。(十六)所有权取得日期:填写船舶交接文件的日期或其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书的日期,船舶转让人、受让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则为双方约定的日期。

(十七)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按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所有人为法人的,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有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及共有人数量,例如“XXXXX(姓名或公司名称)等(X人或X公司)”,地址填写该所有人的地址。但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填写。

(十八)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则填“非共有船舶”。

(十九)船舶经营人及其地址:根据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航行船舶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不从事经营的船舶,填写“实际使用人:(名称);(地址)”。

(二十)申请核发中英文版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填写申请人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

建造中的船舶及建造完毕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申请书上的有关技术数据和内容,按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填写。

四、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一)抵押人名称、地址,抵押权人名称、地址:按抵押合同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二)债权数额:按抵押合同确定的船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填写,但不得超过抵押船舶的抵押当时价值。

(三)抵押金额:填“--”。

(四)受偿期限、利息率:按主债权合同的内容填写。

(五)原有抵押情况: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情况”栏内登记的内容填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填写“无”。

五、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一)船舶出租人、船舶承租人:按光船租赁合同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二)租赁契约号、租金、租期、起租日期、终止日期: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填写。

六、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变更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划去不适用项。

(二)项目填写:按变更证明内容填写,仅填写变更项目的内容,未变更项目空白。

七、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注销内容:按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注销内容,划去不适用项。

(二)项目填写:标准同“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三)新船籍港名称:依据新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注明的住址及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所辖的港口确定。

八、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一)船舶拆解单位:按拆解合同的内容及合法身份证明填写。

(二)船舶拆解地点:按拆解合同的内容填写。

船舶登记种类对照表 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 船舶登记种类对照表

(一)船舶登记新旧系统船舶种类、编码对照表 序号 新编码 新船舶种类 原编码 原船舶登记种类 100 客船 101 普通客船 10 客船 2 102 客货船 11 客货船 3 103 客渡船 12 客渡船 104 客货渡船 14 汽渡船(12人及以上)15 火车渡船(12人及以上)17 车客渡

AI 车渡船(12人及以上)5 105 旅游客船 13 游览船 19 旅游船

AF 游艇(12人及以上)6 106 高速客船 16 高速客轮 QD 气垫船

QQ 全垫升气垫客船 7 107 客驳船 42 客驳 8 108 客滚船 18 客货滚装船 KG 客滚船 109 客箱船 KX 客箱船 200 干货船 201 普通货船 20 货船

ZW 干货船(包括500总吨以下沙船)HB 机动货驳 202 杂货船 21 杂货船 13 203 散货船 22 散货船 90 沙船(500总吨及以上)204 散装水泥运输船 2A 散装水泥船 AJ 罐装水泥船 205 集装箱船 23 集装箱船 16 206 滚装船 25 滚装船 17 207 多用途船 26 矿/散/油船 27 多用途船 208 木材船 29 木材船 209 水产品运输船 97 水产品运输船 20 210 重大件运输船 28 载驳船 99 重大件船 211 驳船 AC 甲板驳 40 驳船 212 渡船 14 汽渡船(未满12人)15 火车渡船(未满12人)AI 车渡船(未满12人)23 213 挂桨机船 93 挂桨机船 24 214 冷藏船 24 冷藏船 300 液货船301 油船 30 油船 31 供油船 32 植物油船 302 化学品船 60 化学品船 61 散装硫磺船 303 化学品船/油船 AA 化学品船 28 304 液化气船 62 液化气船 63 液化天然气船 305 散装沥青船 64 散装沥青船 30 306 油驳 34 储油船 41 油驳

307 食物(一般)货船

401 工程船 50 工程船 51 挖泥船 52 测量船 53 打桩船 54 起重船 55 打捞船 56 搅拌船 57 布缆船 5D 钻井船 5E 打桩起重船 5F 吹泥船 TB 起重驳

501 作业船 58 破冰船 5A 航标船 5B 起锚船 70 辅助船 71 修理船 78 带缆船 7E 工作船 AN 电焊船 600 其他

601 拖轮 75 拖轮、推轮

602 油污水处理船 7A 油污水处理船 35 603 供给船 76 供水船 77 供应船

604 交通艇 79 交通船(未满12人)37 605 引航船 7D 引水船 38 606 救助船 73 救助船 39 607 浮船坞 72 浮船坞

608 垃圾处理船 7C 垃圾处理船 41 609 公务船 80 公务船 81 公安船 82 消防船 83 缉私船 84 监察船 85 巡逻船

610 摩托艇 94 摩托艇(未满12人)43 611 帆船 96 帆船 95 机帆船 44 612 趸船 74 趸船 AE 囤船

613 游艇 AF 游艇(未满12人)45 701 特种用途船 59 勘探船 5C 科学调查船 65 海洋地质调查船 7B 医务船 AB 实习船 AM 特殊用途船

801 水上平台 AD 海上升降设施施工平台 PT 工作平台 JZ 减载平台船 47 901 水下观光船

删除种类 33 槽管轮 91 渔船 92 农用船 98 水产品加工船 AG 废钢船

注:表中大于12人或未满12人,均指乘客定额证书中的数。

(二)船检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种类对照表 序号 船舶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1 客船 地效翼客船 2 干货船 运牲畜船 干货船 危险品船(炸药船)4 干货船 半潜船 液货船 液体货物滚装船 6 趸船 娱乐趸船 7 趸船 餐饮趸船 8 其它 顶推船

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 空白证书库存记录

序号 出/入库 证书数量 清查人 清查人 出/入库时间

所有权[大] 国籍[大] 所有权[小] 国籍[小] 抵押 光租 注销 废钢

中文 英文

空白证书领用登记表

序号 船名 所有权登记证书流水号 国籍证书流水号 抵押权登 记证明书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注销登记证明书 废钢登记证明书 发放人 领用人 发放时间 作废证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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