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精选9篇)
1.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篇一
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7):45~46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莲都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谢炳东
(丽水市莲都区雅溪农业技术服务站,浙江丽水 323000 中图分类号:S851.24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7-0907(2008)07-0045-02近年来,我区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迅速,畜牧业已成为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但与此同时,畜禽养殖场(户)所产生的大量排泄物,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压力,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也不同程度制约了我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我区通过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并结合省“811”环境污染整治工程建设,开展了以沼气利用为主的治污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农能办的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并结合省“811”环境整治工程建设,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实行沼气利用的综合治污模式, 进行规模猪场的排泄物治理。具体的沼气治污模式:畜禽养殖场首先通过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减少污水产生量, 清理出的干粪作堆肥或有机肥制作, 其他尿液及污水通过沼气池处理, 产生的沼气用于生产和生活(烧饭、供热等), 沼液和沼渣用于果树、农作物的施肥和浇灌, 猪场的排泄物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1莲都区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我区传统的一家一户养殖模式正
2.2莲都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现状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现状,近几年我区结合省“811”环境整
逐渐被规模化集中式养殖所取代。据统计,2007年我区共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户)619个,其中肉猪规模养殖场(户)330个,肉鸡规模养殖场(户)76个,鸭规模养殖场(户)117个,其他畜禽养殖场(户)96个, 畜禽规模养殖数量占全区养殖数的60%以上。规模化养殖促进了饲养技术的提高,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畜禽粪污排放集中、过剩和冲洗水大量增加,农田不能完全消纳,因而畜禽粪便随意堆放、散落、雨淋后流失以及所散发出的恶臭气味,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导致区域环境污染严重。
我区畜禽养殖业以养猪和养鸡为主,由于规模猪场数量多,产生的排泄量大,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因此,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治理以规模猪场为主。根据调查显示,全区规模养猪场(户)每天产生的粪便量达120t,产生污水量达600t。未经处理的养殖场粪尿直接排放, 既对畜禽场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又对地下和地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畜禽及人体健康。
治工程和区农能办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建设,对全区的规模养猪场进行了沼气治污工程建设。至2007年止,全区共有97个规模猪场进行了沼气治污工程建设,其中:通过省“811”治污工程建设,完成了我区17个存栏500~5000头的大、中型养猪场的污染治理任务,共建成沼气池3100m
3、雨污分离沟6500m,并在禾意牧业有限公司和振宁牧业公司的两个猪场,完成了沼液的喷灌网管铺设,并配套相应的种植基地,实现了“三沼”的综合利用;通过区农能办的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建设,共完成了80个存栏50~300头的规模养猪场的沼气治污工程建设,共建成沼气池
7000m
3、雨污分离沟2000多m,并对规模养猪户集中的两个养
猪专业村(三丰村和吴村圩)进行了集中污染整治,通过建设大型沼气池,将专业村的猪场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治污效果。
通过我区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建设结合省“811”环境污染整治,我区规模猪场的污染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区近30%的规模猪场完成了沼气工程建设,共建成沼气池10100m 3,日产沼气达2020m 3,日处理污水能力达1010t,猪场排泄物得到有效治理;通过干湿分离和雨污分离,猪场冲水量减少20%以上,污
22.1 莲都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治污模式及治理现状污染治理模式 我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以规模猪场为主, 通过区 收稿日期:2008-11-26!!!!!!!!!!!!!!!!!!!!!!!!!!!!!!!!!!2.7病虫防治梢抗冻能力较弱,成年结果树和春、夏梢抗冻能力则较强。因此在栽培管理上应剪除晚秋梢,冬季要做好灌水抗旱,并要做好果树基部培土和根外喷施40~50mg/kg“2.4-D ”或0.3%磷酸二氢钾液等工作。选择适宜的小气候地带种植脐橙是抗寒防冻的最好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用大棚栽培脐橙。这样不仅能防止冻害,而且能提高果实的品质。
脐橙的病虫害主要有脐黄病、裂果、溃疡病等。防止裂果主要是要做好果园的地面覆盖杂草和抗旱工作,预防炭疽病的发生。另外还要增施钾肥。用300~400mg/kg“九二0”涂果实脐部也有一定效果。防治脐黄病可在发病初期用200~500mg/kg“九二0”加50~100mg/kg“2.4-D ”加70%多菌灵或托布津混合液涂抹脐部1~2次;也可在发病前用细胞分裂素200~400倍液喷施2~3次,均有较好的效果。防止溃疡病则可用消菌灵、加瑞农、可杀得等农药在花前、花后20d 和40d 及夏秋稍展叶时各喷一次药。有足够叶果比时抹除夏秋梢,也可大大减少用药次数。
2.9适时采摘
脐橙要完全成熟后,才能表现出它的特有风味和品质,早采
会严重影响品质。因此一般应到11月中下旬才能采摘。采摘时要选黄留青,分期分批采收。采摘太早则会产生味淡渣多,着色不匀,色泽不艳,糖低酸高,商品性下降等现象。因此,适时采摘是很重要的技术措施。
(责任编辑 王千里)2.8抗寒防冻
脐橙在-5℃以下气温持续2h 就会产生冻害。幼龄树和晚秋 46内蒙古农业科技No.7 水产生量减少40%,猪场污水处理率达100%;猪场利用沼气用于生产和生活,节约了用电量,并利用沼液和沼渣种植农作物,取得了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效益。
我区将继续加强以规模养猪场为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以沼气为纽带,通过“猪—沼—作物”等生态模式,进行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调查,并对统计数据及照片资料进行整理建档,为我区畜禽养殖场建设布局和污染整治规划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4.3形成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对一级负责 的工作机制,使我区畜禽污染整治任务真正得到层层分解、具体落实;要按照环境整治与生态区建设目标责任书分解的任务,各司其职,确保完成。责任单位要做好落实、实施工作,协助单位要做好协调和指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早布置、早落实、早完成”。
33.1 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养殖布局不合理
我区畜禽养殖总量逐年扩大,排泄量增加,同时,由于畜禽 4.4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以土地定养殖规模的方针,制定畜禽养殖及其污染治
养殖场(户)布局不合理,许多养殖场(户)分布在城区周围以及景区附近,污染点多且较为分散,治理难度大。
理规划,控制养殖规模;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新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选择在远离村庄、饮用水源地和居民点的地方,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要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3.2部分养殖户治污意识不高
由于部分养殖场(户)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环保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养殖轻治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对政府的治污措施缺乏重视和支持,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难度。
3.3养殖户资金投入困难和土地审批困难成为制约因素由于沼气工程建设一般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养殖场
4.5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养殖业投资大、效益低、周期长,治理耗资大,因此,按照“政
(户)自己也要投入一部分资金,部分养殖场主因资金困难,对建设治污沼气工程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我区畜牧业用地无法审批,部分养殖场用地紧张,没有足够空间用于沼气池建设,制约了我区的畜禽污染治理。
府推动、企业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引导、督促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治污进行适当补助,确保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实现畜牧业用地规划,实行畜牧业用地审批制度,切实解决畜牧业用地困难,促进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3.4“三沼”综合利用率不高
部分沼气工程建设后的猪场,产生的“三沼”(沼气、沼渣和
沼液)利用率较低,一是部分猪场在夏季沼气高产期因沼气过剩而向空气排放;二是部分猪场周围没有配套种植基地,造成沼液和沼渣直接排放,没有得到综合利用。
4.6提高沼气工程质量,加强“三沼”综合利用建设 为使有限的资金能取得最好的整治效果,有关管理部门应
加强沼气工程建设管理,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设计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对施工队伍的选择采取招标的形式,选择有资质、有经验、信誉好的工程队,保障沼气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为提高“三沼”综合利用,可因场、因地制宜,采用“猪—沼—作物”等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配套相应种植面积,实行沼液管网铺设,并装配沼气发电机、贮气柜等设备,进行猪场的污染治理和“三沼”综合利用建设,减少沼气浪费,实现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和污水的零排放,并取得循环利用的无公害生产效益。
3.5沼气工程技术装备和工程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目前,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沼气工程技术研发、设计和施工服
务队伍,但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工程质量和标准缺乏规范,影响了沼气工程的运行质量和效果,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推动设计和施工的标准。
44.1 对策措施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为提高养殖场(户)主对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各
种媒体,多渠道开展了沼气治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养殖场(户)主对污染治理工作的政策和法律知悉度,调动了其治理积极性;同时采用组织培训会、参观学习等方式,加大先进实用治理技术和经济有效模式的推广,使相关畜禽养殖人员对整个排泄物治理进行系统、全面的了解,提高养殖场(户)主对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使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泄物治理工作。
4.7严格执法,确保治污工作稳步推进
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从单纯治理转移到治
理与监督管理并重,强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加强畜禽污水排放监测,督促其完成治理任务,对不采取治理措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停或处以罚款,从而减少因畜禽养殖污染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确保污染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1][2][3] 赵万明.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原因与治理[j].内蒙古农业科技,4.2做好污染治理的调查摸底工作, 为科学制定治理规划提供为了全面、准确掌握我区畜禽养殖场发展动态和排泄物治
决策依据
理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我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计划,农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对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户)位置、面积、养殖种类、数量以及各养殖场排泄物产生量和处理方式的
2006,(5):81-83.鲍利峰,石剑华,李志国,等.赤峰地区畜禽粪便污染状况及综合治理[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7,(5):99-100.孙守琴,王定勇,陈玉成.畜牧业清洁生产工程技术体系[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4,(3):24-26.(责任编辑王千里)
2.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篇二
西藏林芝地处高原, 土地肥沃, 牧草资源丰富, 环境优美, 自古以来畜牧业都是该地区的主要生产力, 如何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保护好林芝的自然环境显得重要而紧迫。
1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的种类繁多, 但畜禽废物污染在环境污染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畜禽废弃物包括有:畜禽粪便、尸体、家禽垫料、养殖污水、饲养垃圾、禽类产品加工废料等等。
1.1臭气动物粪便在细菌的作用下会进行分解, 以及饲料中的蛋白性养料的代谢。这些自然的化学变化过程中都会产生一种有恶臭的气体。臭气不仅污染了人类和畜禽自身的空气, 同时对畜禽的健康以及产品质量都存在问题。过量并且长期吸入臭气, 畜禽和人都会增加患肺炎的几率。
1.2污水规模化的养殖场势必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污水。畜禽养殖场所产生的污水与一般生活污水不同, 其中会含有大量的有机物, 还有多种病原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卵。这样的污水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去很容易引起水传染病。
1.3粪尿在畜禽养殖场所有的污染废弃物中, 畜禽粪尿在废弃物中所占比例最重, 危害因也是最严重的。畜禽的粪便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病原体以及兽药残余物和重金属污染物等有害物质, 这些污染物招引蚊虫, 传播疾病。通过大气和水源重新进入食物链, 破坏土壤和水源, 间接污染农作物, 最后直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2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现状
西藏林芝虽然畜禽养殖业开展的历史久远, 但是畜禽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起步相对其他地区相对较晚。加之养殖场多且分散, 治理的难度是很大的, 畜禽养殖场的废弃物的处理没有完好的解决方案, 落实到实际行动, 更是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大多数畜禽养殖场都不是新建的, 而是在原有的养殖场上加以改造, 没有完整的规划布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 但没有实现废弃物分类分流, 甚至许多养殖场没有污水处理和净化设施, 废弃的污水四溢横流。
部分养殖场的开设多数是当地人员, 而非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没有精细的管理方案, 粗犷的饲养畜禽。聘请的饲养员存在缺乏责任意识的现象。为省时省力, 随意使用水源冲洗圈舍, 浪费清洁水资源而又增加污水的排放量。
多数养殖场过分注重利益的获取, 有了经济效益便盲目扩大规模养殖, 不肯出资建设投资污水处理系统。只顾眼前利益, 违背社会责任感, 是不能长久发展的。
3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3.1因地制宜, 制定计划各个地区要根据当地的气候特征和环境来科学的进行规划, 实现一条龙产业, 把废弃物都有效利用起来, 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例如:将农作中废弃的麦秆或者锯末木屑充当畜禽的圈舍垫料, 这样畜禽的粪尿便可直接排放到这些废弃的垫料上, 加上微生物的自然发酵原理, 便可成为农作物良好的肥料, 也可成为培养菌类的高档有机肥料。完全避免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所带来的污染, 一举多得。
3.2节能减排, 源头抓起养殖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责任意识整体都比较薄弱。养殖场可以将每个圈舍的用水量落实到个人, 给每位工作人员配发水表, 最后公开表彰和奖励卫生工作好又节约用水的人员。这样不但为节能减排做了基础的一步, 也大大节省了饲养成本。
3.3政府帮扶, 强制实施政府也要积极参与到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中来, 应该补贴养殖户建设相关污水净化系统, 并且强制执行。还要定期派人员去检查设备的开展运行情况。养殖户主也要真正将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起来, 而非是应付检查的设备, 只有利用起来, 才能发挥经济效益。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不是一项孤立存在的工程, 它是一项综合的环境工程,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紧密相连的, 二者相结合必定会给当地创造丰厚的利润。
3.4持续运行, 确保有效污水系统建设简单, 确保长期运行就是件难事。如何改变养殖户的思想观念, 让整套系统长久的运行下去是政府和社会接下来的工作。除了定期检查监督, 还要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 有罚有赏。更重要的是要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让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深入到养殖户心中去。
关键词:畜禽养殖现状,环境污染,整治的必要性,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王永强, 等.养猪场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 2006, 34 (2) :243-244.
[2]方仁声.猪场废水沼气发酵综合和处理工程技术研究[J].中国沼气, 2008, 17 (3) :71.
3.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篇三
摘要:畜禽生态养殖是当前我们积极提倡的养殖模式,畜禽规模化养殖所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孳生的病原菌,已成为环境污染的一大公害。优化养殖环境,保证畜禽安全,已经成为当前蒲城县畜牧业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加快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场建设,更要注重畜禽生态养殖和污染治理,实现畜禽养殖、生态、环保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2-68-1
1 畜禽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认识问题
一是养殖户环保意识不强,对治污设施的利用不到位,个别地方的治污设施投资大、效果差。而一些小规模的养殖厂不投入建治污设施;二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意识不强。没有主动做好宣传教育与引导工作,对已经产生环境问题的养殖场不管不问,联合执法乏力。
1.2 政策问题
一是当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有关政策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对生猪存栏量在100头(肉牛30头、羊100只)以下的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管理;二是当前用地十分紧张,一些建在房前屋后的养猪场、畜禽养殖场,要迁建、改建或建设养殖小区,用地审批难度很大,阻碍了治污进程。相关单位也做了努力,准备统一迁建搞养殖小区,但因土地要素制约被迫放弃。
1.3 规划问题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布局不够科学合理,养殖户建场随意性大,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的格局还没有形成。从总体上看,养殖业遍布平原地区和山区,甚至部分存在于禁养区和限养区。很多养殖场距居民集中居住区较近,不少散养场点就设在房前屋后,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大。
2 措施与建议
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是最根本的治理办法,经认真调查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2.1 合理规划规模养殖场
允许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保要求,各养殖场之间要具备一定的间隔距离。
2.2 粪便综合处置模式
在一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有机肥加工、沼气发酵、生物养殖等多种方式,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产生的有机肥作为肥料还田,沼气用作发电、照明、供暖等,沼液用于喷洒滴灌农作物和果树。一些大型养殖场的畜禽尿液也可用作水产养殖。这种模式投资大,处置方式多样,处理量大,综合效益好,适用于养殖规模较大的企业。
2.3 有机肥加工生产模式
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经过有益菌发酵、翻抛粉磨、有机配料、烘干造粒等环节,制成粮食作物、果树和蔬菜等不同的专供肥料。这种模式机械化程度高,粪便处理量大,场区气味小,有机肥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污染减排效果显著,适用于养殖规模大,或周边规模化养殖企业集中的区域。
2.4 生物养殖模式
包含两种不同的模式:一个是生物发酵床模式(主要是养猪)。根据微生态理论和生物发酵理论,在猪舍内铺设厚度为15~30厘米的锯木屑、米糠、谷壳和一定比例的发酵菌种等混合物,建成发酵床,利用生猪的拱翻习性,使猪粪尿和垫料充分混合。这种模式投资小,用地少,起点低,效果好,适应性强,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专业户都可适用。另一个是生物酶发酵模式(主要是养牛)。采用西北农学院专利技术,利用蚯蚓喜食发酵腐熟牛粪的习性,建设发酵池,装入牛粪预处理后,投放种蚯蚓,利用牛粪做营养基进行繁殖,通过蚯蚓消化系统的吸收和转化,使牛粪转化成肥效极高的蚯蚓粪便有机肥,成年蚯蚓可作高蛋白饲料。这种模式投资小,运行成本低,易操作,适应性强,无论是小型养殖专业户和规模化养殖场都适用。
2.5 沼气处理模式
以牛粪、猪粪为原料,建设大型沼气池,产生的沼气通过专用机组发电,电力回用于养殖场的照明、供暖和通风,也可为周边农户供电;沼渣、沼液作为有机肥还田。此外,在沼液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有机菌种和钠、钾等微量元素,制作液态肥,用于蔬菜、果树叶面喷洒施肥。
2.6 集中发酵堆肥模式
采取干湿分离,将含水量低于60%的畜禽粪便集中收集,堆存到发酵车间,按比例加入微生物发酵菌等辅料,进行搅拌使其均匀混合,经发酵熟化后,作为有机肥出售还田。这种模式投资小、方法简单,处理量大,场区气味小,可以把各个小型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统一收归进行集中处置。
2.7 养殖专业户循环模式
针对单个养殖户,可分别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小型沼气池,对养殖场的畜禽粪便进行生化处理后,沼气用于农户照明、做饭、取暖,沼液、沼渣还田;二是建立防渗堆肥池,将畜禽养殖粪便收集堆存,经防渗池自然发酵后还田;尿液经三级沉淀熟化后,用罐车运输还田;三是建立防渗池收集粪便,采取粪便出售和以粪换肥的方式,与有机肥生产企业签订托管处置合同,进行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置,实现互惠共赢。
2.8 合理配制使用饲料
掌握好日粮中的蛋白含量,降低养分排泄量。
2.9 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
在日粮中添加一定比例的酶制剂、微生物制剂、中草药、矿物质等饲料添加剂。
3 结论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转变,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不断增加,实现畜禽养殖、生态、环保的有机统一,可以有效达到畜禽规模化养殖模式及污染治理相衔接。
参考文献
[1]专利技术生物酶发酵模式[J].西北农学院.
4.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篇四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说明:
一、政策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
(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
(4)《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 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 环境卫生,确保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以中心城区及城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畜禽养殖 “禁养区”为重点,着力开 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立 健全政策导向机制和管理机 制,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 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 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生态效益并重。要高度重视 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 问题,坚持协调发展、生态 效益并重,把专项整治、节 能减排要求贯穿到畜禽生产 全过程,提高全市畜禽健康 养殖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城区饮用水源 保护区和人居集中区域为主线,根据畜禽养殖场所功能区域不同,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分期分批退出。
(三)坚持严格管控、明确责任。畜禽养殖场是污染防治的主体,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应主动退出养殖;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市直单位和乡镇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综合防治,形成合力。
三、实施区域、对象及目标任务
(一)实施区域:
1、中心城区(暂划分为A、B两区,以涟源经济开发区东轩村为界,东轩村以西中心城
二、实施区域依据
(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 区为A区,东轩村以西中心城区为B区)。
2、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实施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
(1)中心城区A区:畜禽规模养殖场45户,栏舍建筑面积20110平方米。
(2)中心城区B区:畜禽规模养殖场25户,栏舍建筑面积18150平方米。
(3)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3户,栏舍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
(4)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5户,栏舍建筑面积13390平方米。
(三)整治对象:重点整治上述实施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
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根据《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禁养区划分。
三、整治对象
根据《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四、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中心城区(根据涟源市中心城区规划图):东
是指: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常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年出栏羊300只以上;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以上;年出笼肉鸡50000羽以上;年出笼水禽10000羽以上,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四)目标任务 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底前,对中心城区梁飞猪场、肖楚生猪场等3家规模养殖场和涟水风光带梁五喜等5家规模养殖场及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梁和生猪场、石纪明猪场等3家规模养殖场共11家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退出。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心城区A区和温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退出,中心城
至经开区长车村,西至六亩塘镇秀溪村,南至涟水河以南1000米,北至娄涟公路以北500米。
(2)升平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涟源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表):六亩塘镇洞庭桥至蓝田光明桥。
(3)温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涟源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表):龙塘镇上梅桥至石马山镇肖家坝。区B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 场在2017年年底前退出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 所在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召开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工 作会议,并逐户动员规模养 殖场主动退出,做好思想工 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11月20日—30日):市 畜牧部门负责对应当退出的 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摸 底,与所在乡镇对接,搞好 指导和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2016年6月30 日):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集中整治 行动前期工作。以市人民政 府名义发布《涟源市中心城 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 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出 通告》后,乡镇办、涟源经 济开发区要主动作为,按时 完成好辖区内禁养区域规模 养殖场退出任务,与畜牧部 门一起同畜禽规模养殖场签订好退出养殖协议书,并监 督退出到位。对未按《通告》 规定时间退出的,由市环境 保护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 单位启动退出程序,依法予 以强制退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成立涟源市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工 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 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 办分管农业副主任、市环保 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 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市 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 城管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 人、蓝田街道办事处、石马 山镇、六亩塘镇、涟源经济 开发区等行政负责人任副组 长,上述单位分管副职为成 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畜牧水产局分管副局长 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集中整治 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 责组织实施。环保部门要加 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集中整 治的监督执法,严格养殖污 染的违法行为处罚;畜牧部 门要做好畜禽规模场的调查 摸底和退养补偿资金测算工 作,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 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 务,牵头协调畜禽规模养殖 场集中整治的实施;财政部
门要积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 场集中整治补助资金,监督 资金使用;城管、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 行职责,配合做好畜禽规模 养殖场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处置。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本实 施方案所规定的禁养区内的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开 展综合治理,限期退出。对 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 同步拆除养殖设施或栏舍的 规模养殖场,按标准给予补 偿。对主动搬迁至适养区,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规 模养殖户,优先予以项目支 持。对未按规定时间退出的,畜牧部门不予核发《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不开具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各部门不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并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退出。
(三)规范资金补偿,引导养殖退出。
1、补偿对象:《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文件发布前,建成且目前仍在继续饲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动退出的,按标准予以补偿。《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文件发布后,进入或重新进入上述禁养区域饲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无条件退出,并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同步拆除养殖设施和栏舍的规模养殖场(户),按畜禽栏舍面
五、退出补偿资金依据
1、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退出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2、根据《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涵[2014]87号):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按畜禽栏舍面积(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栏舍面积25%折算)每平方米补偿300元。10
积(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栏舍面积25%折算,每少一项按比例扣减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300元(按照栏舍建设结构及使用年限具体确定)。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四)整合项目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要,有效整合环保、畜牧、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财政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出的资金补偿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确保这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12月12日
六、规模养殖场退出补偿资金概算
(1)中心城区A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754万元。畜禽规模养殖场按30%拆除栏舍,70%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需补偿资金490万元。
(2)中心城区B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545万元。畜禽规模养殖场按50%拆除栏舍,50%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需补偿资金410万元。
(3)升平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41万元。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篇五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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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多数地区都面临亟需解决环境污染整治的环节。养殖业作为需要加强改善环境治理的行业之一,在环境治理攻坚时期,对于养殖业主,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并了解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也要了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条文,帮助养殖业主解读该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六章,内容包括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1、第一章是总则,条例中第1-8条,明文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宗旨,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农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帮助养殖业主明确其主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对养殖业的监督、指导、管理及污染防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法条】
第一条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第二章的内容是预防,本条例中的9-14条,主要规定了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禁养区的界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相关法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第三章的内容是综合利用与治理,本条例中15-25条,主要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4、第四章的内容是激励措施,本条例中第26-35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养殖业的鼓励政策,引导养殖业主向科学化养殖的途径及资金支持的环境污染改造建设等项目。【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5、第五章的内容是法律责任,本条例中第36-42条,主要内容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养殖户不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禁养区养殖、未进行环境评价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6、第六章的内容是附则,本条例中第43-44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依条例制定本省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本条例的生效时间。
【相关法条】
6.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调研报告 篇六
基础。
一、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1.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各地为控制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采取各种措施。如杭州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2002年6月,市政府批转了市农办、市农业局和环保局联合提出的《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全市三年内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对现有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嘉兴市政府2002年11月下发了《嘉兴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目标与任务,要求到2003年底,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60%养殖户,生猪粪尿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它散养户要以外送或联建治污设施的方式,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到2005年底,所有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户必须全部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其它散养户的生猪粪尿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100%,并落实了行政、法律、技术及资金贴补等有效措施。通过各方协同努力,畜禽粪便污染管理已进入有序状态,对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增加投入,开展综合治理。近几年,各级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省、市、县各级多方筹集,增加投入进行污染综合治理。如秀城区由部、省及市、区共同投资122.2万元,已建成沼气池6只,厌氧发酵池1100立方米,年可处理养殖污水6.4余万吨,年供沼气10.8万立方;嘉善县在姚庄镇星轮村进行养殖污染治理试点的基础上,完成了全县9个养猪万头村的整治,有效地改善了当地生态环境。海宁市采取“3个1”扶持政策,即每建一只沼气池,市财政补助1000元,乡镇财政补助1000元,饲养户自己承担1000元),在规模养殖场中全面推广沼气池无害化处理猪粪尿技术,经过近两年努力,使85%的规模养猪场实现粪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平湖市结合当地实际,采用三格式无动力厌氧发酵技术,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完成了对存栏生猪200头以上规模场的粪尿污染治理。杭州市在禁养区范围内已关闭苗猪市场2个,养猪场8个,养牛场6个,削减生猪108024头,占总量的40.8%,削减奶牛2191头,占总量的41.5%;限养区内已关停7个规模养猪场,其中已搬迁2个场,削减生猪13790头,占总量的48%;非禁养区内已有10个规模场实施污染治理,实现了达标排放,占总量的43.2%。
3.建立畜牧小区,实行生态养殖。多年来,在各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迅速,已形成了以规模养殖为主体的畜牧生产新格局中。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部分养殖场畜禽粪尿处理不当,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为此,省农业厅多次研究如何解决畜牧养殖污染问题,提出了建设畜牧生态小区,以解决农村因畜禽养殖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2001年在省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开始进行畜牧业小区建设试点工作,2002-2003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安排1300多万元,建立了30个畜牧生态小区。实践证明,畜牧小区建设实现统一规划,集中饲养、统一污染处理等方法,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农村因畜禽养殖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4、研究和推广养殖场污染防治综合配套技术。近几年,不少生产科研单位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行了不少研究,已取得了不实用技术,在防治环境污染上产了积极作用。去年,为加快配套技术研究,省农业厅和省科技厅安排200万元,联合对畜禽养殖场及畜牧小区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进行了联合招标,目前项目已组织10多个单位进行联合攻关。其综合配套技术研究从五方面进行,一是从畜禽营养学等角度,研究提高饲料的环保型饲料,减少粪尿的排放量。二是从利用的角度研究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方法如加工成有机肥,使粪资源化,三是研究生物和化学的技术,对污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农用标准或直接排放标准。四是研究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技术,通过对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污染的环节实行全程控制,达到控制和防治畜禽养殖可能对环境的污染。五是研究新型的环境保护型的畜禽舍。
二、控制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的生态方式
我省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基本上以“方便、经济、有效”为原则,以综合利用为主,设施处理为辅的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七类:
1、“果(林、茶)园养猪”。猪粪尿分离后,猪粪进行经发酵生产有机肥,猪尿等污水
经沉淀用作附近果(林、茶)园肥料。此类模式占规模猪场的20.3%,主要分布在中、大规模猪场。优点是养殖业和种植业均实现增产增效,缺点是土地配套量大,部分场污水处理不充分。
2、“猪—沼—果”。猪粪污水经沼气池发酵产生沼气,沼液用于果树、蔬菜、农作物。此类模式占规模猪场18.5%,以家庭养猪场应用为主。优点是实现了资源两次
利用。
3、“猪—湿地—鱼塘”。猪粪尿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发酵后外卖,污水经厌氧发酵后进入氧化塘、人工湿地,最后流入鱼塘、虾池。此类模式占调查数的14.6%,但大部分猪场污水未经过人工湿地处理,直接进入鱼塘、虾池。优点是占地较少,投资省,缺点是干粪依赖外售,污水使用不当会影响鱼虾生产。
4、“猪—蚯蚓—甲鱼”。猪粪尿进行干湿分离,干粪发酵后养殖,蚯蚓,蚯蚓喂甲鱼,污水用于养鱼。此类型的有5个场,占调查数的0.8%。优点是生态养殖,投资省,缺点是劳动强度大。
5、“猪—生化池”。粪尿干湿分离后,干粪堆积发酵外售,污水经生化池逐级处理,或经过过滤膜过滤后外排。此类型有8个场,占调查数的1.2%。此类模式占地少,但运行费高。
6、“果园养鸡,稻田养鸭”。利用承包的果园、林地放养土鸡,改善肉鸡风味,提高肉鸡售价,鸡粪基本满足果园有机肥需要;肉鸭及青年蛋鸭在早稻收割前野草长籽期、早稻割后、晚稻割后这三个时间段养殖,以稻田放牧为主,啄食野草、谷粒等食物为生,鸭粪直接还田。此类模式占我省肉鸡和鸭养殖量的40-60%。
7、“牛、羊—牧草”。粪尿进行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发酵后还田种牧草,污水厌氧发酵后入田肥牧草。此类模式占我省牛羊养殖量的80%以上。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控制对策
从立足生态建省,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生态化、资源化目标出发,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控制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1、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畜牧用地。畜牧产业区域布局要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把畜牧场与农田、鱼塘、园地一并规划。养殖场(或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茶(果、桑)园、养殖水面和山林统一布局,实行农牧结合的生态经营模式,力争粪尿全部就近消化。原则上按1亩(耕地、园地、水塘)5头猪(1 头牛、10只羊、60只禽)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现代化畜牧场(畜牧小区),努力实现从传统农业“资源-畜产品-废物排放”的生产过程向“资源-畜产品-再资源化”生产过程转变。
2、应用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是将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应用于畜牧生产全过程。首先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通过生物制剂、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等技术处理,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抑制、分解、转化排泄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其次应用科学的房舍结构、生产工艺,实现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浓度。
3、加快生态畜牧养殖小区建设。各地实施表明,畜牧小区的建设对改善农村环境产生了良好的作用。各地要十分重视畜牧小区建设,建设一批配套土地和一定污水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小区,以吸引中、小规模户进场饲养,实现养殖场与村庄分离,改善农村环境。小区要选择合适的生态养殖模式,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
4、加大宣传、培训等教育力度。为把清洁生产的思想贯穿到畜牧业产业化过程中去,强化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十分必要,这样才能使全社会都认识到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的重要性,为实施畜牧业清洁生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提高广大饲养场(户)生产经营者的科技水平,掌握畜牧业清洁生产技术、真正按照畜禽清洁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篇七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 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 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 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 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 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 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 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 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 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 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 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 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 应当统筹安排,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 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 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 制指标, 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 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8.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篇八
关键词:舒兰市 畜禽养殖 污染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2(b)-0123-01
1 舒兰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据舒兰市牧业管理局提供的数据,预计到2014年末,全市生猪饲养量达到102万头,出栏量达到68.3万头,黄牛饲养量达到15.2万头,出栏量达到9.8万头,分别同比增幅4.3%、3.2%、6.7%和7.4%;规模肉鸡出栏量达到2400万只,规模蛋鸡存栏量达到60万头,白鹅饲养量达到100万只,出栏量达到83万只,分别同比增幅6.1%、1.2%、 2.6%和3.1%。畜牧业产值达到35亿元,占总产值的52.1%。农村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起点低,随其衍生的环境污染、环境纠纷也较为普遍,防治和调解该类问题更是困难重重。全市养殖场,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率不高,普遍存在周围环境差、卫生条件差的现象。
1.1 只有少数规模化养殖场采取了污染治理措施
据统计全市只有少数规模化养殖场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建立起生物间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生态循环方式,尽力达到生态平衡,杜绝污染环境状况的发生。而剩余的规模化养殖场均未对养殖粪便进行有效处理,有的处于直排状态。
1.2 微小型养殖场及散养点环境管理难于到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畜禽养殖非规模化和养殖高度密集化,畜禽所产粪便数量大大超过其处理能力和合理使用能力;畜禽养殖分散化,导致粪尿随意排放和较难处理废弃物,对全市的环境容量带来了很大的压力。(2)养殖场基本无有效的污水废渣处理设施,人工清理后随意堆放,没有起到堆肥后的再次利用,常因雨水冲刷造成二次污染。(3)养殖场粪便污水氨氮含量很高,病原体多,而绝大多数养殖场未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污水直接流入沟河造成水体污染。(4)距离居民、村镇较近,养殖场的异味难闻。
2 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
2.1 防污意识不强
许多畜禽养殖户秉持着禽畜粪便自然生、无污染的错误观念,环保意识淡薄,再加上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不愿意“浪费金钱”对粪便进行处理,使畜禽场中产生的粪便肆意曝在日光下,对产生的臭气和日积月累的污染视而不见。
2.2 治污设施不齐全
一是养殖业本身的盈利模式决定了大部分中小型畜禽场在不置备治污设备的情况下也仅能维持薄利,根本无力对畜禽场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过多处理。而治污设备的置备费用和运行费用一般都会远远超过畜禽场的盈利范围。这就导致了畜禽场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和再利用还停留在原始的直接还田、甚至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粗放模式上。二是养殖场对产生的污水、粪便不能全部建设治污设施。例如:有些养猪场建设了沼气池,将产生的粪尿全部排入沼气池。有些养殖场建设了储粪池,但是未建设储尿池等情况。
2.3 小型养殖场难于监管到位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管理在《禽畜养殖业污染管理办法》、《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养猪500头以下、鸡、鸭、鹅3万羽以下、牛100头以下的养殖场未作规定,特别缺乏微小型养殖场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地方性法规一时难以出台。因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从而使微小型养殖场污染状况比较普遍地存在。
3 治理污染的对策
3.1 强化执法,分类管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养殖场点必须合理选址,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也可以由镇村统一协调,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也可以打破镇、村、组的界限,建立几个集中养殖小区,建设共用的污染处理中心,减少一家一户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养殖成本投入。
禁养区内严格禁止畜禽生产,现有的畜禽场将逐步分期分批关闭、搬迁。禁建区内不再重新布点,不再扩大畜禽饲养规模。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时间内全部完成畜禽粪便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的,治理不达标的,无条件治理达标的,不按要求进行治理的,责令其搬迁或关闭。
3.2 推广污染防治技术
一是推广应用环保饲料。环保饲料除了氮元素利用率高、畜禽吸收更好的有点外,还可以减少畜禽粪便中的有机污染物含量。二是要加速推广高科技生物技术,增加厌氧发酵、沼气处理等技术在畜禽生产中发挥的效用。三是要加强粪便的再回收利用,用干粪经过一定工艺技术制造高效生物活性有机肥应当成为畜禽粪便处理的主要方式。最后,政府应该牵头进行畜牧业生态工程建设,在市场上推动环保企业的经营生产,吸引更多的畜禽企业进行生态防止,为畜禽场的污染治理提供更多途径。
3.3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养殖户发展绿色生态养殖
引导和推进大规模畜禽养殖场建立畜禽粪便肥料加工厂,带动周边畜禽养殖场粪便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固体粪便生产加工有机肥,污水经处理后还田。其次,引导和推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合理布局。按照作物氮磷养分需求量确定农田面积和畜禽养殖规模,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结构的可持续循环生态链;探索产业化治污、资源化利用新的路子,改善环境质量。
3.4 强力推行污染减排,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地方政府都应该重视当地的畜禽业污染的治理问题,强力推行污染减排。对于规模化养殖场由牧业、农业、环保等部门联合管理,提供适当政策资金支持来鼓励养殖场积极进行污染处理。督促养殖业主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积极实施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浓度;对微小型养殖户协调镇村对其清理整顿,要求业主进行污染治理,对那些难以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养殖条件的应限时关闭或转产。
4 结语
总之,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只有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污染原因,采取强有力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郑佐东.谈治理养殖污染的几种途径[J].畜牧兽医杂志,2008,27(1):96.
[2]黄芳茹.莆田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治理模式和防治对策[J].引进与咨询, 2006(6):39-40.
9.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综述 篇九
摘要: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其产生的污染问题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综述了传统养殖模式下污染物的治理方法,并重点介绍了一种新型的零排放养殖模式,可有效地防治养殖污染,并降低养殖成本,提高产品品质,该模式可扩大试点,并逐步推广。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水,洛东生物发酵舍,污染控制,零排放 1 前言
养殖业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产业。近些年来,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饲养数量的急剧增加,使得大量的畜禽粪便污水成为污染源,这些养殖场产生的污染如得不到及时处理,必将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畜禽产品品质下降并危及人体健康,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的滞后将严重制约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据《2000年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工作报告》显示,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很大,1999年产生总量约为19亿吨,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4倍,而且畜禽粪便COD排放量已达7118万吨,远远超过工业废水与生活废水COD排放量之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我国先后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等文件。福建省也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和福建省农业厅联合出台了《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畜禽养殖污水一般处理方法
据估算,1头猪的日粪尿排放量约为6公斤,若采用水冲式清粪,1头猪的日污水排放量约为30公斤,1个万头猪场年粪尿排放量将达到2.2万吨,年排放污水量就达10万多吨。养殖场污水具有排放量大、负荷大、固液混杂、有机质浓度高、含氮量特高、碳氮比失调、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若不经过处理即排放,必将对周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目前我国很多规模化养殖场所采用的畜禽粪便、污水的处理和利用的技术路线已逐步发展为能源生态型和能源环保型两种模式[1]。2.1 能源生态型
“能源生态型”处理利用工艺是指畜禽养殖场污水经厌氧消化处理后作为农田肥料利用的处理利用工艺[2]。该模式具有工程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投资回收期较短、可获得沼气、工艺简单、管理和操作方便等优点,但其工艺处理单元的效率不高,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仍很高,且要求周围有足够的农田来消纳厌氧发酵后的沼液、沼渣,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规模要配套。
2.2 能源环保型
“能源环保型”处理利用工艺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以回用为最终目标的处理工艺[2]。
该模式具有工艺处理单元效率高、工程规范化、管理及操作自动化水平高、沼气回收与污水达标、环境治理结合得较好、适用范围广等优点,但对管理、操作技术的要求高,工程投资较大,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大大增加了养猪的成本。1个万头猪场的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一般需要80万~100万元,运行费用约10万元/年。巨额的粪便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转费用,使本来就微利的畜禽养殖企业(农户)难以承受。新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法—洛东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猪技术 3.1 概述
洛东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猪技术是指将洛东酵素长期添加在猪的饲料中,在猪的消化道内形成益生菌的强势菌群,并在猪栖息的生物发酵床内形成益生菌的强势菌群,从猪的体内和体外环境中双重阻断病原菌的侵入,从而增强猪的免疫力,减少猪只疾病的发生[3]。
猪只排泄出来的益生菌和生物发酵舍垫料中的益生菌所产生的多种酶类,将猪排泄物中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有机质进行有效分解并作为垫料中益生菌代谢所需营养(C、N)消化。垫料中心温度较高可将尿液中的水分蒸发,从而实现养猪零排放。
该技术是日本洛东化成工业株式会社在20世纪60年代研制成功,于1977年获得日本政府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推广使用证和出口许可证。该技术在日本已使用三十多年,推广使用面积占日本养殖总量的60%以上。2005年4月,福建省环保局从日本引进该技术,并进行 了较大规模的测试,获取了大量试验数据:即猪的疾病减少、死亡率降低、日增重和饲料转化率提高10%左右、猪肉品质改善并达到食品标准,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养猪零排放。该技术于2007年12月28日通过福建省环保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被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列为2008年度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A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3.2 工艺流程(见下图)
3.3 技术特点
(1)养猪场实现零排放
用洛东生物发酵舍养猪技术不需要冲洗猪栏,猪饲养在洛东生物发酵舍垫料上,排出的粪尿在猪舍内经洛东酵素中的微生物完全发酵并被迅速降解、消化,洛东生物发酵舍使用的垫料一般可连续使用3年,由于发酵后的垫料有较好的散落性,又是十分优质的有机肥,对土壤改造有良好的作用,3年后的垫料可分期装包出售。因此,采用洛东生物发酵舍养猪技术能实现猪场真正意义上的污染零排放。
(2)全面提高猪场清洁卫生水平
洛东生物发酵舍的猪粪尿在短时间内可被迅速降解、消化,猪舍内没有臭味,不需要冲洗栏舍,没有排污水沟,苍蝇及蚊虫均无产卵孵化的条件。因此,全面采用洛东生物发酵舍技术的猪场几乎没有臭味、苍蝇和蚊虫,猪场及猪场周边的水土不会被污染而发臭,猪场的整体清洁卫生水平全面提高。
(3)提高饲料的利用率
由于饲料中加入了洛东酵素,肠道内的微生物产生有机酸,可降低猪肠道内的pH值,增强肠道的蠕动和分泌,促进饲料的消化吸收;益生菌群在肠道内的生长繁殖,会产生大量的消化酶,从而提高了饲料的转化,促进了猪的生长,可节约饲料8%~12%。
(4)有效减少疾病的发生和蔓延,降低药品投入,提高猪肉品质
虽然洛东酵素不能治病,但洛东生物发酵舍已经形成了以有益菌为强势菌的生物圈。猪舍中的病原菌得以有效抑制,通过蚊蝇传播的疾病也大大减少。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将大为降低,且猪可以在垫料床上自由走动,运动量增加,有效地保证了生猪的健康生长。一般情况下,一头育肥猪可节约药物成本35元左右,同时又能提高猪肉品质。
(5)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消耗
洛东生物发酵舍养猪技术采用自由采食、自动饮水,不需要清除猪粪和圈内清扫,可节省大量用工。如在育肥阶段,一般1个工人可饲养1000头猪左右,可减少人工成本50%以上。由于不需要用水冲洗猪舍,猪场用水量将下降70%~90%。在产房和保育舍使用洛东生物发酵舍养猪技术,垫料的保温效果十分明显,基本可不用其它采暖设备,与长期使用保温灯相比,可节电70%左右。
(6)降低固定资产的投入
使用洛东生物发酵舍养猪技术,要求猪舍四面通透,安装卷帘,平时能良好换气通风,夏季能强行负压通风换气,垫料、猪群能方便进出。相对传统标准化猪场建设,它不需要猪舍四面建墙、安装窗户,也不需要建漏缝地板、圈舍冲洗设施、场内排污管线、沼气池和曝气池等处理设施。因此,新建一个自繁自养、年产1万头生猪的猪场,可节约固定资产投资20%以上。结论
传统养殖模式需要大量的水冲洗猪舍,对于淡水资源紧缺的中国而言是沉重的负担。并且由于饲料中的氮、磷吸收率较低,大量的氮、磷会随着排泄物排出体外,并随着污水排放到环境中,在土壤中累积或流入水体,将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并造成鱼类的大量死亡。
实践证明,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猪技术是一种无污染的有机农业技术,可以有效解决养猪粪尿带来的污染问题,投资成本低,易于掌握,既解决了养殖污水治理设施的占地和投资成本过大的问题,同时也降低了建设成本,而且建猪舍所需的垫料原材料就地可取,3 年后垫料可以作为优质的生物有机肥料出售,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显著。同时,该技术在日本有着几十年的成功应用实例,是一项可以推广应用的实用新技术,可以进一步因地制宜地扩大试点,并逐步总结经验在全国推广。
参考文献:
[1] 邓良伟.规模化猪场粪污处理模式[J].中国沼气,2000,19(1):29-32.[2] NY/T1222-200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S].[3] 陈永明,张益书.洛东生物发酵床零排放养猪技术概述[J].养猪科学,2008 22.来源:中国环保产业 作者: 倪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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