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范文(精选14篇)
1.房产继承范文 篇一
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使用权房、小产权房以及他人名下房产不能主张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对于共有房产需要析产,即析出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份额,然后再继承。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的,先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或者遗赠无效或者未处理部分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房产一般通过继承公证和继承诉讼取得继承公证书、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后,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以下我们对两种继承方式进行分析及比较。
一、房产继承公证程序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二、诉讼继承公证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三、两种继承方式进行分析及比较
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继承的好处是出证时间会比较快。
如果继承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或由于继承人年老体弱、居住在国外、外地等情况,自行去派出所或者单位取证困难的,建议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对于取得继承的法律文件也不迫切的,还是建议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现在上海的很多法院有诉前调解程序,办理流程顺利的话一般在一个月到二个月之间也能办理完结,调解结案的话,诉讼费用可以减半收取。
四、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继承范文 篇二
近年来, 笔者所在单位因房产继承公证前来开具证明材料的人逐渐增多, 多数为证明房产继承中家庭成员关系。在提供档案服务的同时, 我们发现人事档案记载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现进行归纳总结并希望能为档案界同仁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一、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的问题剖析
1. 档案材料中家庭成员填写不全。
人事档案的履历材料和各类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栏内, 许多人填写的家庭成员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 有的家庭成员栏内只填写了自己的配偶及子女, 忽略了填写父母情况, 反映不出全部亲属关系。第二, 有的家庭成员栏内只填写了在世的成员, 对于过世的家庭成员情况常常未填写。第三, 有的因填写材料时个别子女尚未出生, 导致家庭成员栏内子女填写不全, 家庭成员填写不完整。人事档案里未曾填写的家庭成员会造成亲子关系证明时的复杂性, 材料的缺失阻碍了继承公证的有序进行, 而公证部门在核实材料时通常格外重视上述这些没有被提及的被继承人父母或子女情况。
2. 档案材料中家庭成员姓名写法不一致。
早期填写的人事档案里, 时常出现一卷档案里个人姓名写法不一致现象, 多则三、四种写法, 甚至有些姓氏的写法也不一致, 例如“傅”和“付”、“兰”和“蓝”等姓氏的写法, 还有一些早期的档案材料里姓名通常用同音字或谐音字书写。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历史原因外, 更主要的是被继承人知识水平偏低, 加之早期填写档案材料时的不重视、不正规, 甚至有些人事档案材料不是本人填写的, 这些都导致了人事档案材料的失真。然而, 随着公证手续的正规化、严格化和复杂化, 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姓名的写法有着严格要求, 一卷人事档案里的家庭成员姓名前后写法不一致, 特别是与身份证、户口本的姓名写法不一致, 将有碍继承公证的顺利办理。
3. 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不完善。
继承公证时, 公证部门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 然而一些早期结婚的已退休或已去世职工, 其本人没有结婚证或结婚证遗失, 民政部门也无法证明其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家属则选择到被继承人原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证明[3]48。然而, 档案里所记载的婚姻关系不能证明其整个婚姻状况。现阶段, 我国结婚、离婚、再婚都不需要单位证明, 单位并不完全掌握职工的婚姻状况, 特别是职工退休后的再婚状况[4]46。这些后形成的材料无法及时收集到本人档案, 使档案记载内容不够全面, 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带来很大阻碍。
4. 档案材料记载前后不一致。
人事档案里无法体现的内容以及档案材料的不完整直接影响继承公证, 甚至导致无法公证。一些档案材料的记载前后不一致同样阻碍继承公证的顺利进行。例如由于某个子女夭折, 导致后期填写的档案材料与前期填写的不一致, 在后期填写的档案材料中不再显示前期填写过的该子女, 而对早期的一些死亡人员, 公安机关也无法证明其死亡情况。一些办理继承公证的家属希望档案部门对这种记载前后不一致情况予以证明, 但作为人事档案部门必须尊重档案历史记载, 依照档案材料实体出具证明。
5. 继承公证相关人员档案意识淡薄。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过程中, 有些前来办理继承公证的人员要求自己查阅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 这与人事档案查阅规定相悖。人事档案具有保密性,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因此, 权衡人事档案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工作中的难点, 既要本着查阅人事档案的严肃性, 又要以利用档案为主要目的, 为查阅人提供档案服务。公证部门对继承人提交的材料在办理过程中要核实取证, 然而部分工作人员在核实人事档案时不了解阅档规定, 对档案材料乱折乱画, 严重影响了人事档案的使用寿命。
二、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继承公证在核实人事档案家庭成员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通过提供档案利用工作中的有益尝试, 提出如下对策。
1. 如实、准确填写档案材料。
档案材料不完整直接影响公证办理, 给办理继承的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而被继承人填写个人档案材料时很容易将这些材料填写完整。因此, 每个人在填写档案材料时一定要注重填写完整, 特别是父母情况, 已经故去的父母也要如实填写并注明;档案材料的填写内容一定要前后一致, 特别是父母及子女姓名的写法, 应严格按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填写。这不仅为自己办事方便, 也为他人及个人子女利用档案提供便利。人事档案部门对已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审查核实, 发现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一律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填写或补办。只有把好材料入口关,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档案内容不完整和不一致现象, 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
2. 建立有效的阅档机制, 规范档案管理。
房产继承涉及问题较多, 房产继承公证中建立规范的阅档机制非常重要。首先, 要有完备的阅档手续, 查档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家庭成员比较复杂的要全部成员都到现场或电话告知开具证明材料的档案部门。其次, 要严把材料的出口关, 对一些直接拿公证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材料来被继承人单位盖章的, 要认真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并复印留存。尽管日后公证部门还会派工作人员核实被继承人的档案材料, 但档案部门也必须保证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3]50。最后, 要有严明的阅档纪律, 在房产继承公证取证中, 除公证人员可以阅档外, 其他任何人都不可阅档, 只能由档案工作人员代为阅档, 并如实告知档案中记载的家庭成员状况, 复印相关证明材料给继承人, 做到以人为本, 贯彻以档案利用为最终目的的服务理念。
3. 注重收集工作, 完善档案内容。
一般情况下, 职工退休之后就不再收集其个人的相关档案材料, 档案中也就不再有新的材料补充进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档案的各种需求越来越多, 形式也趋于多元化, 已有的人事档案内容匮乏, 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为适应当前人事组织工作及人们的利用需求, 实现人事档案价值, 档案工作者要竭尽全力做好材料收集工作, 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变坐等上门收集为上门索要。档案收集工作中必须疏通渠道, 主动与有关材料形成部门联系, 建立收集制度, 向材料形成部门宣传材料收集的意义, 保质保量做好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档案人员还应不断研究各类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 及时主动催要档案材料, 把握收集工作的主动权。只有这样人事档案材料内容才能完善, 人事档案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个人的真实全貌, 满足人事组织工作等需求, 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4. 依据档案事实办事, 维护档案的严肃性。
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材料不完整直接影响公证的办理, 而有些档案历史记录则会给继承公证增加额外证明程序。一些被继承人子女常会要求档案工作人员略去部分有争议的档案记录, 直接在公证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材料上予以盖章证明。这种做法绝不允许,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档案事实办事, 任何违反档案纪律的行为都不准发生。随着房产继承公证的正规化,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也越发复杂, 然而实事求是的准则不能改变, 继承人依据事实办事可为后期公证部门查档核实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档案工作人员虽然只负责提供档案, 但是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 对从档案中提取的材料, 要保证其真实性[4]46。只有依据档案事实办事才能维护档案事业的严肃性, 档案才可以真正合法有效的发挥其凭证作用。
5. 建立保护档案意识, 延长档案使用寿命。
档案有其使用寿命, 如果未能足够重视档案保护工作,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则会遇到许多困难。作为档案工作者, 必须了解工作对象、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做好本职工作。此外, 还应该积极向领导和业务人员及大众宣传, 让他们认识、了解、熟悉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得到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为了有效利用档案, 合理保护档案势在必行。对档案管理人员, 保护档案不仅是职业要求, 更是行动指南, 工作中时刻都要以保护档案为己任。对档案查阅人员来说, 获取所需的档案材料信息是最终目的, 建立保护档案意识是查阅档案的前提条件, 查阅档案的任何人都应保守档案秘密, 严格遵守查档规定, 禁止在档案中乱折乱画、乱作批注。保护档案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 在思想上建立保护档案意识, 为档案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
摘要:核实取证是继承公证的重要环节, 从家庭成员信息取证的角度提出人事档案的重要性, 着重探讨房产继承公证中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的各种问题, 并提出人事档案工作中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房产继承公证,核实人事档案,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小乐.浅议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法制与社会, 2011 (27) .
[2]杜振东.继承公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 2010.
[3]徐耀清.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中国公证, 2010 (7) .
3.房产继承过户公证为先 篇三
财产分割应在先
据了解,房产继承产权变更过程有别于财产赠予等其他财产转让方式,因此在房产继承过户时,与之相关的过户程序,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以及所需承担的费用等均与之有着明确的区别。
那么,如何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呢?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房产继承过户涉及到产权变更等,与房产证上加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他解释说,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顾名思义,继承房产过户则是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房产继承首先要做的就是财产分割。法律专家表示,在遗产分割时,必须确定遗产部分。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继承。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意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确定遗产之后,便可进行财产分割步骤。为了节约时间,专家建议家庭成员可事先协商。“我爱我家”权证法务部经理渠福琴表示,继承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
继承公证必不可少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之前,都必须进行继承公证。
王展表示,在房产继承的流转过程中,房产继承公证书具有法定的最高效力,能够为房产登记机构所直接采纳,同时也能杜绝潜在的纠纷风险。他说:“公证的目的是防止某些人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而产生矛盾纠纷,从而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据了解,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相关材料可见表)。渠福琴表示,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需要提醒的是,在继承公证过程中,为了确定房产的实际价值,需对其进行市值评估。上海德佑地产房贷部门经理杨永俊表示,评估机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也可以委托公证处指定的机构,但前提是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地段、楼层、房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市值评估。
有人提出,如果由申请人申报一个与市场价十分接近的价格,能否为公证处采纳?答案是否定的。杨永俊解释说,自行申报的市值数据缺乏客观依据,公证机关一般不会采用。
在继承公证环节中,会涉及到两部分费用,即公证费和评估费。上海公证处有关人士表示,房产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需要注意的是,公证费是根据收益额的多少来缴纳,假如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继承人所继承的部分为25%,即收益额为50万元,那么其承担的公证费为1万元。此外,房产评估费一般按照评估市值的千分之一来收取。
产权变更手续简单
房产继承产权变更手续并不复杂。
在取得房产继承公证书之后,便可前往房产所在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从而实现继承。在办理这项手续时,其过程相对比较简单,上海市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只需提供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房产证等材料即可。下面两种情形需要提供其他证明,如果继承人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专家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征收遗产税,所以房产继承产权变更过程中不会产生税费,记者在咨询上海市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纳税窗口之后得到的答复证实了这个说法。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交易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费用,只是金额很小。渠福琴告诉记者,就上海而言,费用主要包括工本费、交易登记费、印花税等三项,共计110元。
4.继承房产过户办理流程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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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过世老人的房子是不能直接申请继承的,在这之前必须要做遗产继承公证。具体的步骤如下:
1、公证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之前,先要将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房子的属性还是外销商品房的话还需要去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这里,公证处会按照受益额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继承权公证费,收取200元。
2、房地产管理
继承人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证的手续之后,需要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原件、房屋平面图、契税完税证以及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到房地产进行继承登记。
3、费用交纳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几笔费用,需要交的三大主要费用是:手
南京装修http://nj.oceano.com.cn 续费、印花税、测绘费。这过程中的收费也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的,使用的是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法。也就是说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次计算各类档次的收费,个档次收费额累计之和就是收费的总额。
房屋公证费用是由于房价决定的,并且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少于20万元:收取总房价的2%;20万元至50万元:总房价的1.5%;50万元至100万元:总房价的1%;100万元以上:总房价 0.5%。
4、房产过户登记
继承人在办理了上面的这些手续之后,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了,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的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原件、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等。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领取并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房屋产权证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同时需要提交复印件;相关完税;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其他相关文件。
5、领取证书
5.房产继承协议书 篇五
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编号: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被赡养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编号: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系赡养人之生母。
被赡养人:______________,因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独自生活困难很大。为了使被赡养人安度晚年,经其儿子_______________、女儿_______________协商意见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自_______________年1月1日起,赡养人轮流接被赡养人回家共同生活,全面负责照顾被赡养人的生活,并负担其同生活期间被赡养人的`全部费用开支。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任何一位家庭成员。赡养轮换期为每半年一轮换,赡养次序依次为儿子_______________、女儿_______________-儿子_______________、女儿_______________。
二、未轮到接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至少每月亲自或委派家庭其他成员探望被赡养人1次。赡养人患病住院或遇到重大事件时,由共同生活的赡养人通知其他赡养人,共同轮流护理或商讨处理办法。共同生活期间,如被赡养人因特殊原因,费用开支大幅度增加,可由其他非共同生活的赡养人予以补助。
三、被赡养人现居的住房以及拥有的现金、财物任由本人处置,赡养人不得干预。
四、本协议不尽之处,可随时补充修改,但须经各赡养人一致同意。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赡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被赡养人:______________(章)
6.房产继承成焦点 认识偏差酿纠纷 篇六
众所周知,当今房地产不断增值,一套普通楼房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往往是一个普通公民大半生的积蓄,是公民的主要财产,也是大多数公民死后的主要遗产。因为其价值高,有些又是唯一有价值的遗产,近年来在继承案件中,以房地产继承纠纷为多,占继承案件的80%,且有只增不减的趋势。而纠纷的发生往往跟人们在房地产继承中的一些错误认识有关,要减少纠纷必须纠正人们认识上的偏差。
错误认识1: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案例:张某3岁母亲病故,父亲服刑,被送与田某收养,张父刑满后与丧夫携子的于某结婚,30年后张父病逝,张某要求与其父的继子于某带来的已成年的孩子以同等身份,继承张父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因此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但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错误认识2: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案例:许某和柳某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许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认为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继承他的房屋等财产,殊不知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错误认识3:夫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田某和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韩、田离婚,韩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田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错误认识4:婚后买房,不问房产来源,产权证上属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个人财产。
案例:林某和张某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用共同收入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有林一个人的名字。听说张要带子改嫁,林的父母以房证只登有林一人的名字为由,要求按林的个人财产继承该房。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错误认识5:物权已经转移、把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案例: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逝后,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房产。按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刘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刘的子女拿刘的遗嘱也不能对该房产行使继承权。
错误认识6: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所有。
案例:张某所持的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个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4条、城市房地产法第5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错误认识7:把多人共有的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予以“继承”。
案例: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5间。父亲病故,张以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张父、张的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屋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错误认识8:把对共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7.深圳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篇七
http://hao.lawtime.cn深圳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核心提示:在深圳,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深圳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已经过世等。
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
然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需要交纳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知识延伸:
房屋继承协议范文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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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8.子女继承房产必须公证吗 篇八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房产继承的流程是什么?
1、房屋评估
在办理房产继承的时候,房产评估公司会先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房屋评估时,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
然后该房产的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
办理房产继承的申请人应该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然后申请人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房地产权证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9.房产继承范文 篇九
我丈夫根据遗嘱继承了他父母的一套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立遗嘱和办理继承过户都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今年,我丈夫提出离婚。请问,如果我们离婚,他继承的这套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是否有權要求进行分割? 江西刘菲菲
刘菲菲读者:
你好!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的公婆立遗嘱由你丈夫继承房产,并且在你公婆去世后,你丈夫办理了过户手续。对于这份财产,是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完全取决于遗嘱的内容是怎样写的,你应当到房产局查遗嘱公证书,或者到公证处去看公证书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只归你丈夫一人,只是写由你丈夫继承,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如果你公婆在立遗嘱时强调了该房屋由你丈夫继承,且只归你丈夫一人所有,那么这套房子就是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你无权要求分割。
10.房产协议打印分户与继承 篇十
转让双方、系平邑镇村村民,转让方有房屋间,年月经平邑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地号为,并经登记,颁发土地证书,证号为平集建()字第号。受让方符合建房条件。
间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转让金额人民币元,转让双方保证不再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平方米。
转让方(签字、盖章)受让方(签字、盖章)
村委(公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村委会经办人(签字、盖章)
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民有房屋间,使用宅基地面积平方米,自愿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平方米,请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
村(盖章)
年月日
房产分家协议
村村民、系关系。有房屋间,面积平方米,地号为,土地证号为平集建()字第号,年月 日,与分家,此间房屋由其家庭成员均无异议,符合建房条件,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其原宅基地平方米。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家庭成员(签字、盖章):
村委(盖章):村委会经办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双方保证不再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
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民与是关系,原有宅基地一处,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因分户,将该处宅基地分于
权登记。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房产继承协议办理宅基地确年月日,经村委研究同意由、二人为关系,系平邑镇村民,名下有房屋间,使用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平集建()字第号。
年去世,此承,其他家庭成员均无异议。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平方米。
继承方(签字、盖章):
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盖章):
村委(盖章):村委会经办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民与系子关系,有住房间,使用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已去世,此房屋所有权由其继承,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此宅基地平方米,请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
11.上海房产继承过户的费用如何计算 篇十一
5房产继承首先需要公证,再根据房屋面积,房屋价值等计算房屋继承费用,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和房屋赠与比较起来而言,费用可以说更低。
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是以前的外销商品房,必须要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杨女士提醒办理过户的继承人,免得多走冤枉路。现在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这样的遗嘱,一定要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很难认定它的真实性,很可能不被采纳的。”公证费有多少呢?在上海市公证处的网页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具体收费标准为: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100以下(含100)5
2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3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4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
5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
6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
710000以上部分0.1
(以上数据见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
“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杨女士所说的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我们就以胡先生的这套房产为例,面积50平方米,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下来,评估价格为30万元(胡先生缴纳的评估费为300000×0.5%=1500元),办理继承的话,继承人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6000元,合同印花税为150元,加上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各项税费加起来有6255元,加上评估费共计7755元。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12.房产继承范文 篇十二
文/吴晨旭
原文: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出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解读:
赡养包括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关心其意愿,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案例:
曾经,精神赡养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备受争议。直至2007年6月,江苏省海安县86岁杨老太的一纸判决,才使这一争论尘埃落定。
杨老太一直与儿子一起生活。2004年8月,老人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之后,行动不便的老人曾请求儿子看在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儿上搬回来居住,可是儿子、儿媳不为所动。于是,老人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
2007年6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有退休金,其日常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于法有据,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文/亓红
近日,总有读者咨询房产继承公证书的有效期问题。老人一般都会问,因为家里面的各种原因,如果办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先不打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的相关手续,那么这个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会过期?
笔者在哈尔滨市公证处了解到: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从法律上讲,继承权公证书是一直有效的,不存在期限问题。不过,根据房产部门的规定,如果房主死亡,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时候,一般会需要房主的全部继承人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果当事人办理完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后,不打算立即更名,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就必须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当事人对于房产继承权公证书的有效期方面的担忧或者顾虑大可放心。但另一种情况除外,如因该房产继承发生诉讼,则有诉讼时效。
13.1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篇十三
声明人:AAA,性别:女,195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60。
我父母亲生前的房产,即父亲WWW名下现坐落于XXXX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房产证号:********。
我父母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母亲生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我享有该房产三分之一的继承产权。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以上该项房产的继承权。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该项房产的债权债务及一切纠纷与我无关。
声明人:
14.房产更名&遗产继承公证 篇十四
1.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
深圳市公证处:83053935——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18楼
龙岗区公证处:28948855——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12楼
2.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
深圳市地税局:83336333——福田区福田路28号
3.带上述2份材料+房产证+身份证(继承人)到房产局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16820000/22382417——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
龙岗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89303322——区汽车总站对面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1.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护照、户口本
3.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明
4.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须提供其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等)
6.被继承人父母的婚姻证明
7.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8.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须提供有效遗嘱(如经公证的遗嘱)
9.遗产凭证(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记名股票、有价票证等)
10.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备注说明:
1.被继承人是指遗产所有人
2.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3.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已经死亡,也列为被继承人
4.所有证明内容按不同要求必须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现住地点、死亡地点、结婚时间、什么关系等等
公证收费按遗产总价的2%收取。
PS:若遗产没有经过公证的,经所有继承人同意/无异议的,可以按法定继承走程序。
夫妻双方离婚房产更名:
1、地税局办减免税申请
2、房产登记中心:
A.离婚证
B.离婚协议
C.双方身份证
D.双方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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