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精选8篇)
1.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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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书范本
上海市劳动合同书范本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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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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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________。期限为: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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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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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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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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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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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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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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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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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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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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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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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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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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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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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_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http://s.yingle.com/y/ld/1156173.html
实习期被辞退但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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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探亲假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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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认定工伤_职工入职时间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http://s.yingle.com/y/ld/1156170.html
临时工上班路上摔伤也属工伤_工伤赔偿费用怎么计算 http://s.yingle.com/y/ld/1156169.html
如何约定劳动试用期_如何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http://s.yingle.com/y/ld/1156168.html
出差期间出车祸算工伤吗_工伤赔偿能与民事赔偿并用吗 http://s.yingle.com/y/ld/1156167.html
劳动者可随时辞职的情况_劳动者辞职需交违约金的情况 http://s.yingle.com/y/ld/1156166.html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_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http://s.yingle.com/y/ld/1156165.html
员工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_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56164.html
如何综合治理职工工资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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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_劳动试用期该怎么约定 http://s.yingle.com/y/ld/1156162.html
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哪些_企业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http://s.yingle.com/y/ld/1156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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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_工伤医疗期有多长时间 http://s.yingle.com/y/ld/1156160.html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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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ld/1156158.html
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_工伤认定决定是如何作出的 http://s.yingle.com/y/ld/1156157.html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区别是什么_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d/1156156.html
3年合同试用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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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周末值班索要加班费_值班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http://s.yingle.com/y/ld/1156154.html
工伤认定由谁来申请_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56153.html
劳动监察投诉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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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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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_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情况 http://s.yingle.com/y/ld/1156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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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发生加班费纠纷_值班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http://s.yingle.com/y/ld/1156149.html
单位能禁止员工兼职吗_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56148.html
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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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支付标准_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y/ld/1156146.html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多少_如何补交养老保险 http://s.yingle.com/y/ld/1156145.html
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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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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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劝退是否有经济补偿_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y/ld/1156142.html
怎么申请劳动仲裁_劳动仲裁裁决前允许申诉人撤诉吗 http://s.yingle.com/y/ld/1156141.html
交专项培训费后未签订劳动合同_如何破除招聘陷阱 http://s.yingle.com/y/ld/1156140.html
被辞退能申请劳动仲裁吗_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间是几天 http://s.yingle.com/y/ld/1156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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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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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引起的工伤争议怎么处理_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http://s.yingle.com/y/ld/1156137.html
用人单位怎样安排加班才合法_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 http://s.yingle.com/y/ld/1156136.html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_竞业限制补偿金要缴税吗 http://s.yingle.com/y/ld/1156135.html
提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_若违反单位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http://s.yingle.com/y/ld/1156134.html
怀孕女工合同期满怎么办_怀孕女工有哪些权利 http://s.yingle.com/y/ld/1156133.html
年休假的工资怎么算_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如何支付 http://s.yingle.com/y/ld/1156132.html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由哪三方组成 http://s.yingle.com/y/ld/1156131.html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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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拒绝加班吗_哪些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 http://s.yingle.com/y/ld/1156129.html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条件_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程序 http://s.yingle.com/y/ld/1156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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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替子清扫街道受伤城管局是否担责 http://s.yingle.com/y/ld/1156127.html
企业扣押员工相关证件_企业应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http://s.yingle.com/y/ld/1156126.html
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_职工不愿续签合同有何后果 http://s.yingle.com/y/ld/1156125.html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_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http://s.yingle.com/y/ld/1156124.html
未续签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_双倍工资是否受时效限制 http://s.yingle.com/y/ld/1156123.html
认定工伤后建筑公司不支付赔偿_工伤认定书有何作用 http://s.yingle.com/y/ld/1156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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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 篇二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用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规定, 同时, 也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可见, 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权益的新法。但是, 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 就出现了“华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裁员事件等大型企业集体解雇员工的情形, 显现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带给其和劳动者的困惑, 特别是对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要正确地运用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作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 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 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在现实中, 企业与劳动者一年一签的情况较为普遍, 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多次, 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稳定感, 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 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很难和谐。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中规定的这项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 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 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 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 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 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 被用人单位辞退。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 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 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 这对它来说无疑是企业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 对一家企业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 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减少纠纷, 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了一定的年限, 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中了, 以上三种情形, 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单位就只能与之订立, 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 但这家企业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就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
法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就纷纷上演了, 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将社会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 觉得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的常态, 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或 “能进难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甚至有呼声要将新法中的这一规定废除。显然这是对新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误解, 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了, 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十九种情形的, 才能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有对劳动者的一个审核、考核的权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时, 像华为、沃尔玛等企业会在新法实施前出现集体裁员的事件, 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完全领会新法的涵义, 新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 ( 签订) 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即《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 仅仅是表现在要稳定劳动关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 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 这对于企业来说反击是降低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 也要明确一点, 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不等于握住了一个铁饭碗, 如果在企业里不好好表现, 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的, 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 也有可以被终止。劳动者应该明白, 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 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 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 需要裁员就得裁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 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可见, 《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 都是一项有利于双赢的措施, 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提高劳动积极性, 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 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
参考文献
[1]刘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应对策略[J].法制与经济, 2008, (12) .
3.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 篇三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违约金;竞业限制
自市场经济体系始建至今,附“城镇化”发展并行,劳资冲突伴随双方利益博弈而从未间断,使本可施以私法规范调整的劳资关系最终不得不以国家强制立法进行干预。根据《劳动合同法》分别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目前审判实务来看,国家立法机关对劳动者采取了“倾斜式保护原则”,在合同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均有体现。
一、基于具体制定劳动者单方解除的预告期
解除劳动合同,即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法定解除事由的出现,或合同当事人单、双方以某种原因提前将合同关系归于灭失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一旦解除,即意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用工关系所建立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分为下述两种:一是双方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解除事宜协商一致而解除;二是单方提出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作出解除意思表示。针对上述两种情形,“双方协议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即双方达成合意,对解除程序未作限制性规定。而关于“单方提出解除”则作出了进一步细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分别采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与“附带预告期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为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或“非过错性解除”及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二、明确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适用不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参照“倾斜式保护原则”,立法多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亦要求其遵守如下程序: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后则需提前三十天,以此便于用人单位有充足时间安排劳动者离职后的接替工作,确保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关于此项解除权的适用范围,除上述程序外,未再有其他法律约定或限制,均无区别的一律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且勿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抑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纵观各国劳动法规则对此多有限制条件,如提前通知解除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明确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予适用,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可依正当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三、增加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合同程序规定
现实中,针对用人单位法定可予解除的过错情形主要有下述几种:劳动者营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详情参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区分过错性或非过错性解除的意义在于是否需要预告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形下作出的解除行为,无须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意味无法定解除程序。现行法规对此亦仅作略提: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组织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如劳动者诉诸司法部门,工会应予支持帮助。换言之,我国劳动法规制度对于过错性解除暂无必经程序的适用,用人单位既无提前通知义务,劳动者亦难寻自我申辩权,赋予工会组织的权益亦只是事后建议权,至于用人单位听从与否,法律无从过问。理论上看,工会是由广大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但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上文提及到工会组织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负有支持与帮助义务,对用人单位亦有监督义务,但通常这些义务往往止步于书面,难以联系实际事例并在其中发挥法律本意赋予的职能作用。
四、完善合同违约金与竞业限制相关的规定
根据一般“禁止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禁止设定违约金,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即仅可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设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处体现了法律对于一般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视与保护,若对所有劳动者不加区分,也不曾考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所支出的费用而一概禁止约定违约金,那么必然致使一部分享有用人单位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能在任何情况下任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有失公允。而针对竞业限制的完善,可从以下方面考虑:有针对性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综合衡量各自的正当利益与地位的强弱势,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且保持两者金额适当的平等与合理。
五、相关建议
綜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常见理论与实践的脱轨,其原因大多还是受制于理论的可行性较差,比如某些用人单位根本不存在工会组织,或名为职工代表,实则由高层操控等;职工对此现象或不知情,或不知“痛”。为保障工会及其成员更好的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规定,工会成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法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判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合同期间应得报酬等,以法律强制手段为职工集体事业保驾护航。、与此同时,要确保工会监督权的实现,亦有赖于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可尝试下述两个改善方案,藉此加强工会监督,使之权利真正付诸于实际:其一,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即在工会编内设置劳动法律监督岗,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工作时间、未成年工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其二,设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即对用人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建档跟踪,制定群众举报细则,采取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参考文献:
[1]徐昭.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203-204.
[2]何永强.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也应合法[J].企业与法,2015(5):68-70.
4.上海市劳动合同书 篇四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止.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执行起,前 个月为试用期(本条仅适用于新进人员).试用期工资为本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人民币 元.第三条 乙方应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具有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甲方,乙方应无可能影响正常工作之疾病.乙方应根据双方商谈的录用条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且保证其真实性.第四条 双方约定,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或生产具体情况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工作场所在仅在市区的变动,不作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第六条 甲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176小时.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灵活变动工作时间的安排,但应充分考虑乙方应有的休息时间;也可适当辅助记件计酬.第七条 乙方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第八条 乙方的记件工资标准以不低于平均日工资折算,多劳多得.第九条 甲方发薪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前一个月的工资.第十条 乙方根据在甲方工作年限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为五天;满十年的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天,满二十年的为十五天.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如下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非本市户籍之外来人员依本市规定参加综合保险.乙方个人交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保险的情况.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乙方工作应尽心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声誉.工作中,乙方与同事间应建立基本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合作关系.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有本合同第三条作假情形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犯),或受治安行政拘留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任何一方主体消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十七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十九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乙方无特殊情况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视为放弃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三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5.上海市固定期限职工劳动的合同 篇五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4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5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6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7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8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5、劳动报酬
第9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10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6、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101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第103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105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06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107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8、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108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09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0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210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2101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0、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当事人1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103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210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105条 本合同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 篇六
上海XXX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拟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补充。
二、本合同提前三个工作日交签约方,双方经协商后签订,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协商一致仍未签订的,双方即日终止劳动关系。
三、本合同的签约必须是本人,并在公司签约代表当面落款签字,不得代理,签约须用水笔,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注:本合同书壹本已交乙方。
签收:
****年**月**日
/ 13
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在此声明,保证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没有任何伪造,欺骗和故意隐瞒的内容,如甲、乙双方以上信息存在虚假内容,则应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明悉《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规对各类劳动合同形式定义的基础上,协商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认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第四条 甲方对试用期内的员工,执行月度考核程序,乙方如在任何一次月度考核中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甲方视乙方的能力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试用或给
/ 13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予乙方再次培训机会。考核乙方试用期的录用条件,甲方以试用考核表及岗位任职协议的形式向乙方明确,试用期考核表及《岗位任职协议》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甲方为适应生产经营需要及合理有效配臵人力资源,须对员工的阶段相关工作作出必要的调整。对此,乙方确认已被事先如实告知,并已表示接受。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甲方可以岗位说明书的形式具体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岗位工作时间。
乙方同意并承诺严格按照《岗位任职协议》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任职期限等内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以此为依据,接受甲方的考核。经考核后,因乙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可视为乙方不胜任所聘任岗位工作。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不能胜任所任职岗位工作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继续履行双方权利义务,乙方拒不执行的,按甲方《员工手册》相关办法处理。1.告知乙方不胜任岗位理由,安排乙方参加所任职岗位相关的岗位带教培训或以工代训,该期限为一个月时间。
2.告知乙方不胜任岗位理由,中止双方的岗位任职,安排乙方参加所任职岗位相关的非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按《岗位任职协议》约定履行。3.告知乙方不胜任岗位理由,另行安排乙方合理的工作岗位。
根据甲方的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1.本合同履行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所在地及所辖区域。2.本合同履行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基于乙方的工作性质__________________,其具体工作地点具有不固定性,为此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建立在上海,并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多处区域工作。
并愿意接
/ 13 乙方确认工作地点在上海区域内的变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受在上海区域内的工作地点调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全日制员工,甲方依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安排乙方出勤,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最长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十二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涉及乙方岗位需调整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甲方公布的调整公示为依据,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乙方的请假程序需按照甲方的《员工手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甲方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凡乙方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向公司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自愿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尊重和维护双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应主动通过登录公司网站、公共盘获知各项规章制度的最新内容。
第十七条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甲方积极发展与完善薪酬计发制度,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与乙方的工作业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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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等,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为主的工资制度,并实施岗变薪变,依勤计薪的结算原则,乙方理解并认可此结算原则。
第二十条 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栏目构成,乙方应在签收工资表时确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1.计时工资: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按实际出勤日计薪。企业安排足月出勤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如属企业安排非足月出勤的则日薪标准则按基本工资/21.75计发。乙方岗位津贴随工作岗位调整,效益工资随甲方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对此予以理解与确认。2.计件形式:乙方的生产产品为__________,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乙方正常出勤且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3.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___日至___日期间以银行卡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延迟支付(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但必须及时向乙方说明。
第二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安排乙方补休或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依法核算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整体或者乙方所在的部门基于以下情形而停工、停产的,如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待工、转产、改制、重大技术革新、产业升级、经营方式调整、部门撤销兼并、停工待料、场地装修、场地拆迁、经营淡季、责令停业或关闭等;以及国家对甲方业务覆盖地区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采取了应急处臵措施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按劳动合同及《岗位任职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现认可,在该工资支付周期后,若此后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甲方按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向乙方发放实得收入;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如甲方通知乙方回家待岗等,甲方则按上海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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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费,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有甲方负责缴纳。
第二十五条 乙方获得基本工资外的劳动报酬,均已包含了乙方在为该岗位付出的同时可能涉及的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支付的各类补贴费用,乙方对此予以理解和确认。甲方劳动报酬中如包含常态加班费、住房补助等特殊补贴约定的,可另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在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同时扣除有关款项并代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于甲方支付劳动报酬应及时进行核查。乙方对劳动报酬有异议时,应在当月工资转入其银行帐户起10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甲方对乙方在该期限内提出的劳动报酬异议,应及时进行核查,若确实有误,甲方应及时补发或扣减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缴纳下述社会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由于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情形所涉及的待遇,均按国家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乙方享受由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明确的各项福利待遇。非国家法规政策所强制甲方需承担的各类保险和福利待遇,视为甲方内部临时性福利可在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并由甲方不时进行修改。
第八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十一条 甲方积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逐步改善乙方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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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乙方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工伤风险时应当及时报告并给予排除。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的相关条款随之自然变更。甲方应将涉及变更之信息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履行甲方的变更决定。如果乙方不予履行,甲方可以依法或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1.基于甲方已事先并在本合同或相关经乙方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岗位任职协议》等告知所约定的岗位会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可自然变更。
2.甲方的整体工资分配调整方案经协商机制通过并公示后,涉及乙方工资标准增加或降低的。
3.乙方因升职、过错、岗位自然调整需要变薪的。
4.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甲方对于乙方工作调整涉及劳动合同事项变更的,除以《劳动合同变更书》进行确认外,发给乙方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乙方在一个月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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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变更。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给以明确回复,并将签字或未签字的文件送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处理该文件(劳动合同书作废,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等需乙方签字的即视同乙方默认),且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出现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形的,应向书面甲方提出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决定告知书》,就愿意终止该劳动合同或者续订该劳动合同作出选择,如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明确续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到期前未向甲方送达告知书的,则视为乙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未与乙方办理终止用工手续的,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动,则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1.合同顺延三个月内,甲方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乙方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本合同;
2.合同顺延三个月后,甲方仍未与乙方协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顺延期限默认为一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解除、即将期满前,乙方出现法定可顺延事由或存在法律受保护情形而不能被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在法定顺延期间,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相关情形已消失,本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或终止。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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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甲方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为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甲方解除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且只唯一通过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或盖有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甲方之任何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对该意思所进行的表示均不对乙方产生任何效力,乙方在此情况下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除符合第四十一条情形及双方约定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立即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日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因乙方自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未能在30日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或办理相关法定手续的。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工作经历与年限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6.乙方非不可抗原因擅自离岗连续或累计满3日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乙方应在该情形或理由发生首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乙方以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该理由不成立或通知程序不合法的,仍可视乙方已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乙方为此造成甲方生产经营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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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除符合法律规定可即时解除的条件外,乙方应依法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违反此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撤销其已向甲方发出的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自乙方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满30日(试用期内为3日)后解除,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解除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乙方解除合同通知期间,甲方基于内部管理或工作交接需要,可以在不违背法律、不调整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基础上,对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限制或调整,乙方在此予以明确并理解。
第十一章 后合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经相对应的接收权限人签收认可: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6.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者封存手续;3.应乙方要求,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离职证明。
4.如乙方在甲方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同时安排乙方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乙方不配合或者不进行检查的视为本人放弃此特殊保护权。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下落不明, 或未履行第四十七条的义务, 致使甲方无法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和支付费用,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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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双方的相关书面约定的,应依法或依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五十一条 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双方协商或甲方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五十二条 因乙方过错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或部份无效的,乙方除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外,其所获得的除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外,其他劳动报酬、各类经济补偿金等均应退还甲方。
第五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仍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与甲方尚有未处理完毕的经济事务的,乙方认可甲方可以最后一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相先行抵扣并最后协调结算,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章 培训服务期
第五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在培训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一定年限。乙方若未满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过错迫使甲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服务期的计算单位为月,不满一月的不计入已履行的服务期内。有关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予以约定。
第五十五条 甲方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板、质量标准、双方订立的协议及全部附件、资料均为商业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者全部披露、许可给任何第三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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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确认的劳动关系建立地为上海,因劳动关系与合同发生争议可在规定时效内应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第五十七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已收到并知晓认可前述文件。
第五十八条 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的签订属续签、变更的,甲乙双方确认在合同签订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或不再追究;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前的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本年度之前的带薪年休假等均于结清。
第六十条 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当面交付签收确认或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履行送达义务。如甲方在无法直接交付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甲方通过邮寄送达地址至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均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乙方通信地址变更后,应在三日内将新地址书面告知甲方更改,否则视为乙方仍认可原通信地址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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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在乙方上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7.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 篇七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和谐,签订,对策
劳动关系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 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重大的挑战, 企业必须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 与劳动者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和稳定地发展。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义
1. 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环境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 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减少劳动保障争议及侵权案件的发生。
3. 促进企业严格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管理, 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 是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 签订合同是对劳动者自己负责, 也是对企业负责的一种表现。稳定的劳动者队伍有利于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 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有关资料显示, 目前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足三分之一。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5%, 而城镇私营企业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中, 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仅占同口径从业人员总数的55%左右。现在有很多企业把员工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 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而临时工不仅不签订劳动合同, 更别说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了。在雇佣人员时很多企业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工作任务和工资报酬。
(2) 企业滥用“试用期”的规定较为普遍
第一, 有的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等试用期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当前,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劳动者的权利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等环节上漠视。相当多的劳动争议在试用期发生, 而劳动者因为处在试用期而非正式职工, 不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些企业正好趁火打劫, 精心设置“试用期”陷阱, 既逃避了劳动合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 又能使用廉价劳动力。
第二, 有的企业规定的试用期的时间突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 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 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 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 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 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 很多企业习惯于这种做法, 劳动者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事实上, 企业这样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法律后果是相当不利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 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报酬。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 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是, 有些企业把调岗调薪作为一种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手段或者作为一种变相裁员的方式, 经常随意应用调岗调薪的方式。
(3) 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 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或武断的解除劳动合同, 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有的私营企业老板甚至根据个人的喜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 中国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 一直以来, 工会被误解为可有可无的, 甚至以改革为名把工会工作机构与其它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目前, 一些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下列问题:
(1) 组织机构不健全, 工会的组织基础薄弱。
(2) 会员人数偏少, 工会的群众基础薄弱。调查统计显示, 约有28%左右的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有的企业仅在工会成立时发展了一些会员, 工会成立后受一些因素制约, 职工人会率一直没有提高。
(3) 干部队伍建设滞后, 工会的工作职能单一。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缺乏专业知识, 对工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工会业务还不熟练。而许多工会工作职能较为简单, 很难成为职工维权的依赖。
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策略
1. 政府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 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欠缺, 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 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开启了我们国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代。
《劳动合同法》能否得到实施, 关键在于政府。政府首先应加强宣传《劳动合同法》, 采取措施贯彻执行,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 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惩处力度。
2. 企业管理层应提高注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的认识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之势, 企业管理层要积极转变态度, 努力提高认识和自我管理水平, 优化劳动管理体制, 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履行应尽的义务。要用战略眼光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改善管理的重要任务, 并且纳入组织发展战略。
3. 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
政府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 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 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 及时检查, 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 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4. 企业应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建设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使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的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必须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有权对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劳动者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须向工会说明情况比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组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工伤死亡等安全事故的调查组必须有工会方面的代表, 等等。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具体角色和作用, 这就要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工会的存在, 并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支持。未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行为;安全事故调查组没有工会方面的代表参加其结论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规定, 企业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在解除之前需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有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企业重新审定, 企业应将审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 企业应合理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期满终止, 一是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而终止。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续签,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 企业应在期满日之前30日, 以书面方式并要求员工签收通知该员工终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的条件, 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一旦出现某些事由, 劳动合同即终止, 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停工待料日期超过XX日, 且不可能立即恢复生产的, 本合同终止”。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如果劳动者的过失行为, 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3天,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但应注意, 企业因非劳动者过失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有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补偿金的规定, 否则会因为违法而不发生效力。
6. 企业应建立健全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则。企业在制订和修正管理制度时, 要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 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例如, 在人员定岗与班次安排时, 要考虑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在推行结构工资制度时, 要考虑工资含量定额与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福利待遇之间关联性;在人事管理方面, 要考虑国家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还要考虑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国家鼓励职业培训制度等等。通过有效引用过错辞退条款, 预防和解决辞退补偿金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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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冀川.石油勘探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科技创业月刊, 2010, (12) .
[3]梁伟军.浅论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上海企业, 2006, (8) .
8.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 篇八
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变化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由此可见,新《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新《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规定具体化。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了2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将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和挑战
毫无疑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的劳动关系的格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企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确定等问题,都带来了重大影响。
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最大冲击是使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不过,不同的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机制不一样。
大企业集团和人才密集型企业面临的冲击主要是用人自由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企业淘汰不合格员工的难度加大,成本升高。由此,企业员工会没有危机意识,企业会出现沉淀层,进而导致企业整体人均效率下降,企业将失去竞争力。
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来说,他们的主要挑战是用工成本将不可避免地升高。去年以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中国制造业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下降。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强调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种种责任。企业不能以延长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交社会保险等方法压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会进一步降低这些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多方面变革
第一,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来说,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规定劳动报酬,另外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也以员工的工资作为标准,因此企业将更加注重全面报酬体系的观念。
第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比以往更加关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环节。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在招聘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宁缺毋滥”的思想会被更多的企业人力资源招聘部门所坚持。
第四,促使企业加强其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第五,会出现一批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会把自己的大量非核心职位提供给这些劳务派遣公司。这样,一方面企业能够有力地控制自身的劳动力成本;另外一方面,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有更强大的经验和丰富的法律人才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合同法律纠纷。
促使企业考虑长期的战略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在市场要获得有效竞争力就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制定好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要效率”。必须打响自己的品牌,成为讲诚信的经济体,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这样企业才能实现“双赢”,才会健康发展。
企业如何应对新的劳动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明显偏向了劳动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成本。实际上,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立足于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企业应深刻理解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原则。同时,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对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为此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到:(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进一步完善现有劳动合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现有的劳动合同应增加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保密、竞业限制等约定条款,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安全管理等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中应增加相应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严格约定违反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责任。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劳务派遣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时应注意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关岗位的协议,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及相关的劳动纪律等。
严格执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现有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试用期条款,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员工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正式员工区别对待。(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3)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新劳动法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科学合理配置员工。新《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对于已经形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采用调岗、重新配置的方式便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当然这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化。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岗位变动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只要员工不同意,就调配不成。 在调岗、定岗时,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方法,区分企业内部到底应该设置多少个岗位,同时考虑到以后员工退出弹性的大大降低,可采用“用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管理理念来确定每个岗位最终需要配置多少员工,然后再研究怎么用这些人。有企业曾经做过研究,在北京每增加一名普通员工可能会增加员工实发工资5倍以上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办公室租金,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其他管理费用等等许多隐性成本。
精挑细选把好人才招聘关。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也扩大了,一旦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员退出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企业在选人环节也要下一番苦功,要从原来简单的面试,发展到多层次面试。首先要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科学测量每一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其次,通过分析、总结企业中优秀员工的特质,构建符合各岗位胜任能力模型。第三,通过各种面试的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手段更直观地考察求职者。面试时会同时关注应聘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特质以及企业文化两大方面。
考核制度标准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做“不胜任工作”呢?企业在考核时需要把考核制度作得很完备、很周密,而且还得跟新《劳动合同法》接轨。比如,不能再用“末位淘汰”的方法,因为考核排位落后,不见得不胜任工作。要想让末位淘汰这种考核方法能够继续起作用,在考核时,可将最后一个等级直接认定为“不胜任”,这样就和《劳动合同法》接轨了。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还需要规范操作,即企业不能光说员工“不胜任”,还需要有书面记录,有员工签字。因为考核完之后,一旦要涉及到降职、降薪、或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得拿出书面证据来,没有证据,法律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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