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时限

2024-09-04

备案时限(通用9篇)

1.备案时限 篇一

法医鉴定时限

行政案件(轻微伤)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的时间明确规定为三日(也就是告知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但刑事案件(轻伤,重伤)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尚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法医鉴定时限。

在实际工作中,在告知轻伤、重伤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一般在十五日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从楼主提供的内容看,对方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不再受十五日之限制。

半个月过去了,本人认为可能是公安机关的原因尚没有通知你朋友何时去鉴定。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申请重新做鉴定,要求双方提供重新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不服者就不要承担相关费用。

楼主可通知你朋友去公安机关询问一下,是什么原因还没有去?

另外,重伤案件公安机关是不能调解结案的,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追究伤人者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如伤人者能积极主动出钱,有悔过之意,判决可轻一些。

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三个月,通过办案公安局、律师事务所、法院都可以委托,鉴定材料《法医鉴定时限》。

继续追问:

三个月是指从受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还是从伤情稳定后的三个月算?假如超过三个月后,还能在派出所开委托书吗?

补充回答: 从受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司法鉴定,超过三个月也可以申请,但不要超过一年,因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

【摘要】:正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诉讼和定罪量刑,是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由于鉴定时间的不一,伤情发生的变化也就不同。因此,鉴定时机选择的不当常常是造成鉴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

【分类号】:D919.4【正文快照】:

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诉讼和定罪量刑,是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由于鉴定时间的不一,伤情发生的变化也就不同。因此,鉴定时机选择的不当常常是造成鉴定结果不同的重要原因。为此,了解某些损伤的病理变化过程,规范统一的法医鉴定时限,寻求公正的。

2.正确把握演讲的时限 篇二

任何演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内容,人们据此一般把演讲分为公务报告、学术研讨、社交礼仪、专业比赛等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演讲对时限的要求也就不尽相同:

人为限制。比如比赛性演讲,”比赛”就是在特定的目的下,机关、单位或者团体、组织为了考核和评价人才素质而集中组织多人参加的演讲活动。为了防止参赛者因信口开河而浪费时间,一般都有”三至五分钟”这样的明确要求,参赛者虽或多或少有”戴着镣铐跳舞”的感觉,但不得不按这个特定的时限要求精心准备。一旦出现超时现象,就会削弱演讲效果从而导致”失分”。又如在一些国家的公众性发言场合,为了防止一些”雄辩家”漫无目的的长篇大论,还采取手拿冰块、打铃警告、单腿站立这样一些”新奇”的办法,这也是人为限制演讲时间的表现。

非短不可。如社交礼仪类中的欢迎辞、贺辞等,主要讲究规范性、程式性和礼仪性,大都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冗长罗嗦,就会显得”失礼”而贻笑大方。比如在文艺晚会上,观众对精彩节目望眼欲穿,此时若有不识时务的领导或”贵宾”手执话筒就老掉牙的所谓”意义”唠叨个不休,一定会引得嘘声四起,从而影响了演讲的效果。

非长不可。比如学术研讨类的演讲,一般是就某一门类专业知识进行说明和论证,讲法语理论性、逻辑性和科学性,要求把所讲述的观点和所使用的材料、数据准确无误地传达给听众,演讲者如果急于求成,一味求”简”,就会降低演讲本身的学术价值。据载,古希腊的一位国王曾要求欧几里德用最经济、最简洁的语言把几何原理讲清楚,尽管欧几里德尽了最大的努力,国王还是不能听懂,欧几里德只好坦率地说:”陛下,乡下有两种道路,一条是供皇家走的坦途,一条是供老百姓走的坎坷小路,但是在几何学里,大家只能走同一道路。走向科学,是没什么皇家大道的。”由此可见,这类演讲是不能用几句话就说得清的。

以上说的是演讲的特定目的和内容是决定演讲时限的本质因素,但是演讲的目的和内容一旦确定,是否就意味着演讲时限被彻底”定格”了呢?实践证明,演讲者还可以根据听众和环境的变化在演讲过程中随机应变地调整演讲内容和演讲时限。这就涉及到了演讲时限的”机变”艺术。

二、演讲时限的机变处理

任何演讲都既是演讲者与听众之间直接的信息传播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环境里进行的社交活动。一般而言,尽管演讲者在演讲前都有较为充分的准备,但由于受演讲中主观和客观诸方面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发生一些出乎意料的事。在这种情况下,演讲者就应酌情予以机变处理,调整内容和时限就是一种重要方式,而调整内容和时限通常有两种情况:

压缩内容、缩短时限。有关这方面的范例屡见不鲜,如湖南的廖旭坤同志在《使我演讲成功的三个字:奇、短、谦》(见《演讲与口才》1999年第10期)一文中所谈的经验即是一例,文中说:演讲者被指定在进修班举办的经验交流会上发言,由于许多学员要在下午返回家里过”双休日”,加上前面绝大部分发言者占用了大量时间,致使”台下的学员一见到大把大把的稿子就心烦,听不下去,叽叽喳喳、指指点点”。在这种情况下,演讲者机变处理,”把仅有两千多字的稿子再删去了三之一”,”用约5分钟的时间讲完”。这种随机应变地改”长”为”短”,恰到好处,符合当时情境,所以最后赢得了阵阵掌声。

3.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篇三

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

(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

(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

(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3.一年事项

(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

(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

(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药品标准,P22)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两年事项

(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

(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

(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8,17条)(5)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9条)5.三年事项

(1)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管理办法,P127,51条)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P113,四)

(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8条)6.五年事项

(1)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28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P166,29条)

(2)药品批发的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规定保存(GSP42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GSP143条,注意两条说法的区别,原因在于只有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疫苗经营业务,P102,10条)。

疫苗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①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

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存期限: ① 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处方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1,32条)

②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41条)

③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48、49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保存期限:

①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

②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8条)

(3)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6,34条)

(4)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8条)

(5)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7条)

(6)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5年。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之一,有一些教学、科研单位也是使用单位)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当自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48、49条)

(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管理办法,P127,51条)7.六年事项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经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同样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提交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6,35条)8.七年事项

(1)中药保护品种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中药品种保护,P40)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保护期。(中药品种保护,P40)9.十年事项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中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P58,76条)10.处方保存时限

(1)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3)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零售药店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6)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注: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是1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3年,其余均为2年。11.其他

中药保护品种一级保护期限为30、20、10年。(中药品种保护,P40)

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总结

(一)处方限量

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 ②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3日)

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④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 ⑤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⑥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 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⑦一次常用量的情况:

a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b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c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d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

⑧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二)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超过有效期两年的情况总结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三)不同时间

60日: 行政复议的时限是60日 3个月: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注册 行政诉讼的时限时3个月 6个月:

“三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 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 1 年:

被吊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不受理其药品广告审查申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证明有效期后为1年 药品生产操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药品生产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 批生产记录、批销售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

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年限为1年 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

医院制剂使用中发现不良反应有关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保存至少1年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药品标准,P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2年:

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 疫苗的购进、购销、分发、供应等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 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2年调整一次 外配处方保存2年

医疗机构配制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

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3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 购用印鉴卡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 物料的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

无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至少保存3年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报考执业药师的工作年限为3年 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 药品批发企业退货记录保存3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5年: 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药品批发的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规定保存

药品零售企业的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保存不少于5年。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

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中国药典》

医疗机构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医疗机构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当自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年: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

已经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同样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

提交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7年: 中药保护品种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

4.如何把握工伤申请时限 篇四

案例:

2011年9月,某自来水公司招聘企业编制的管道工。靳某经考试合格于9月19日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合格后签订正式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保费。10月10日在施工现场,工友敲打钢管时,一块细小铁锈迸进靳某右眼中,当时包括组长在内的3个工友都目击了事实经过。靳某当时感觉并无大碍,于是只是到附近的小诊所简单处理一下并买了眼膏了事,事后几天虽然感觉不舒服,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治疗。10月17日,靳某开始感到眼睛肿胀难忍、视力模糊并伴有头晕,才在同事陪伴下到眼科医院做了正规检查,诊断结果是铁锈沉着引起。公司得知情况后,积极配合靳某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由于未为其建立工伤保险账户而对申报工伤一直持消极态度。此时,如果靳某及家人要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就面临着三个问题:一是工伤申报时限从10月10日起算还是10月17日起算?二是工伤职工个人是否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30日之内申报工伤?三是工伤职工个人申报时限1年是否因单位申请延长而相应延长?

分析:

第一,工伤申报时限应当从10月17日起算。理由是: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明确工伤起算之日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因为事故伤害并非发生事故的必然结果,只有产生事故伤害后果,单位或个人才有必要提出工伤性质认定从而获得相应待遇。其次,•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自10月17日起工伤职工靳某才知道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了侵害,在此之前的6天时间里靳某无法预知伤害后果。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参照该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应以知道工伤事故伤害结果的时间为准。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制度安排,是基于用人单位既然招用劳动者就负有承担及时申报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试图逃脱责任和义务在法定期间未履行申报工伤认定的,所发生的合法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那么,法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等申报主体必须在30日之后才可以提起申请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拒绝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无论是否在30日之内,工伤保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积极调查取证防止证据灭失。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中的申请时限30日和第2款中的申请时限1年,不因特殊情况以及不可抗力而中止、中断,但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经工伤保险行政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那么,申请时限是否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呢?国务院法制办对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 „2005‟39号)中,明确同意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 “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的观点。在这里,国务院法制办的观点是扣除而非延长,即对于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期间应予补足而非对期间的延长。

5.举证时限制度的法理透视 篇五

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里的一项崭新制度,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得以确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的18个条款。从法理的角度研究这项制度,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举证期限的种类

举证期限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和其得以建立的基础,当事人的一切举证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皆与举证期限相关。因此,研究举证时限制度必须首先重视对举证期限的研究,而分类研究不失为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方法。我们立足《证据规定》,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举证期限作出如下分类:

1.狭义的.举证期限与广义的举证期限。这是从举证期限证据范围的角度所做的一种划分。“举证期限”一词在《证据规定》中是针对非新证据而言的,对新证据的提出时间,《证据规定》并未明确使用它,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证据的提出不受期限限制。因此,如果将仅针对非新证据的举证期限称为狭义的举证期限,那么将既针对非新证据,又针对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即可称为广义的举证期限。而且通常情况下,我们应从广义上来理解举证期限,这样有利于全面把握不同的证据形态及其在诉讼中所受时间限制的区别。

2.一般证据举证期限与新证据举证期限。这是以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证据规定》对新证据做了较系统的规定,除新证据之外的证据,我们称之为一般证据,与此相应,举证期限自然被分为如上两种。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证据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协商经法院认可或法院直接指定的结果,且在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的情况下,有被延长的可能,它的长度通常是明确的,较易为当事人和法院把握;新证据举证期限通常不是当事人、法院分别或共同在主观上所能确定的,如果说它有起点,那么应是指一般证据举证期限届满或延期届满时,至于它的终点,依《证据规定》,是由开庭时间(适用于一、二审)或申请再审的时间(适用于再审)决定的,其中开庭时间由法院确定,只是在个别情况,法院会考虑当事人诉讼中的一些具体请求来确定,这样也就在无形中加入了当事人影响新证据举证期限的因素。尽管如此,相比而言,在新证据举证期限下,当事人不仅无权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通常无法过早知悉法院开庭时间,其举证压力较大,但这有利于促其积极地去发现新证据,提出新证据。

3.一审举证期限、二审举证期限与再审举证期限。这是以举证期限所发生的审判阶段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在适用对象上,一审举证期限既适用于一般证据,也适用于新证据,而二审、再审举证期限则仅适用于新证据;在当事人举证自由度上,它们存在宽松与严格的区别,一审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既享有在一般证据举证期限内及其延期内举证的自由,又享有在发现新证据时举证的自由,而二审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则仅享有对二审新证据的举证权利,至于再审举证期限内,当事人享有的也是对所谓新证据的举证权利,但与二审举证期限不同的是,在此阶段其举证必须于申请再审时提出,而不是在所谓的开庭前、开庭审理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4.协商举证期限、指定举证期限与法定举证期限。这是按举证期限的产生方式所做的划分。协商举证期限并非是当事人完全自由意志的结果,它虽经当事人协商,但尚需法院的认可,且其仅适用于一般证据。指定举证期限是由法院单方确定的,它主要适用于一般证据,只是在个别情况下(二审不需开庭时新证据的提出)适用于新证据。法定举证期限是相对上述两种举证期限而言的,其依据是《证据规定》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新证据。从根本上讲,它不是法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就是当事人确定的(申请再审时间),但鉴于这种期限毕竟与前两种有所不同,姑且称其为法定举证期间。

除上述四种划分外,举证期限还可依是否可延长,分为可延长的举证期限与不可延长的举证期限;依适用程序的不同,分为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与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凡此种种的分类,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努力把握举证期限的各种表现形态及其所赖以存在的条件,以便当事人及法官积极恰当地行使(履行)与举证相关的权利(义务)。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

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是在举证期限的基础上,借助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及法院的审理行为释放出来的。我们将其归结为如下三点:

1.确立举证诚信及效率原则。《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法律效果予以明确,即对当事人而言,凡在举证期限内

6.超声检查预约流程及报告时限 篇六

一:申请开单:

临床医师按需要系统的填写申请单,特殊检查或治疗项目应由临床医生也超声科提前联系。

二:收费处收费:

按超声的检查项目收费。

三:预约或排队:

请将医生开具的的超声检查申请单按先后顺序依次交至彩超一室。1.特殊检查和急诊无需排队。

2.普通检查请在超声候诊区择位就做等候检查,听到语音呼叫您的顺序号时,按提示到相应诊室检查。

四:取报告结果

检查完毕后,门诊患者请在候诊区等候领取报告,常规检查30分钟内取报告,急诊检查10分钟内取报告,住院检查当天把报告送往病房。疑难病症可能需要等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出报告。1.(1)申请单开:临床医师按需要系统的填写申请单,特殊检查或治疗项目应由临床医师与超声室联系(2)收费处收费:按项目收费

(3)预约或排队:无需特殊准备者排队等候检查,需特殊准备者预约检查

(4)检查:各检查室项目不一致,敬请遵守导医台安排

(5)取报告:检查结束后立即取报告,疑难病症可能需等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后出报告

7.宿迁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时限调整 篇七

今年6月13日,刘亮在骑电动车时不慎摔倒,后经几家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重度多发伤、腹部闭合伤、失血性休克。这个消息无疑是晴天霹雳,再加上多达60多万的医疗费用,使这个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刘强表示:“弟弟住院几个月,已经花了60多万,家里四处借钱看病,市社保中心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报销了36多万元,这让我们看到了继续治疗下去的希望。”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效能,更加高效服务广大医保患者,减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周期较长问题。从今年8月1日起,市社保中心对市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异地安置等报销流程进行优化,将原有的45个工作日减至7个工作日。

8.39种传染病及报告时限 篇八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报告时限:

甲类传染病:2小时上报;

乙类、丙类传染病:24小时上报。(乙类中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报告时限为2小时,其余24小时上报)

39种国家法定传染病及报告时限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报告时限:

甲类传染病:2小时上报;

9.行政许可资料目录和时限 篇九

(一)申报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自查报告;

5、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产品举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

6、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务确认文件及聘用合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参加培训申请表;

7、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文件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结构图表;

8、主要维修仪器和经营、仓储设施清单,与监管部门对接的监管软件情况;

9、经营场地和仓库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平面位置图,储存条件的说明(针对产品性能、要求须达到储存条件);

10、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1、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和公示时间)

(三)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药监械函〔2004〕2号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二、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一)申报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变更企业名称);

3、工商部门核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变更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

4、质量管理人聘书、个人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变更质量负责人);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所在地药监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和公示时间)

(三)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药监械函〔2004〕2号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三、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地址、仓库、增加经营产品范围

(一)申报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经营地址或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平面位置图(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

3、增加经营产品范围目录;拟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应提供相关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增加经营产品范围);

4、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自查报告;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所在地药监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和公示时间)。

(三)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药监械函〔2004〕2号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四、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

(一)申报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报告(在原许可证到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

3、企业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自查报告;

5、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产品举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

6、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务确认文件及聘用合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参加培训申请表;

7、经营场地和仓库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平面位置图;

8、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9、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0、所在地药监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的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和公示时间)。

(三)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药监械函〔2004〕2号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五、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

(一)申报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2、登报声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和公示时间)。

(三)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药监械函〔2004〕2号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六、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

(一)申报资料

1、申请筹建的报告;

2、《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说明材料;

6、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聘书原件、复印件;

7、拟设置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8、拟经营药品范围;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听证时间)。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七、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申报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使用的房屋无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目录;

7、企业养护、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整改和听证时间)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八、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一)申报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表》;

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属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附有上级法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意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单》(变更企业名称);

4、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学历、个人简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人员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等规定的文字说明(变更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5、《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6、所在地药监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整改和听证时间)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九、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药品仓库)

(一)申报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表》;

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属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附有上级法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意见;

3、与拟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包括:机构、管理制度、人员等;

4、与拟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学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还应提供营业地址、仓库平面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如使用的房屋无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租赁房屋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7、所在地药监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整改和听证时间)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九、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

(一)申报资料

1、换证申请书;

2、《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对照《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自查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使用的房屋无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违法经营或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的证明文件。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复查整改和听证时间)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监督—审定—送达公告

九、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一)申报资料

1、补办证申请书;

2、《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登报声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资料均以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答名。

(二)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听证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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