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观点探讨

2024-10-21

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观点探讨(精选7篇)

1.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观点探讨 篇一

集体合同

第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2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3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4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5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6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和意义 篇二

(1)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福利,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抗议。对于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的抗议,企业或许不放在心上,但是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抗议,那么企业就要慎重考虑了。(2)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3)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职工工会,认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会和企业对抗。但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并不会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篇三:集体合同情况汇报

柳江县集体合同情况汇报

一、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

柳江县现有各类企业4302家,其中国有企业10家,集体企业42家,私营企业425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3家。以上企业中建立有工会组织的有280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共有212家,集体合同签订率为75.7%。

二、存在问题

(一)业主与员工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不足。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认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多大必要;一些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深,认为个人已经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签不签无所谓;还有一些有一定专业特长和技术的职工,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择业自由,不愿和企业签订合同。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缺乏一种内在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规范。一是平等协商难实现。目前一部分企业对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认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中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工会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从实际运行看,往往考虑单位困难多一些,考虑职工利益少一些。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才能生效。而我县虽然有212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只有2家,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查。

三、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把企业法人和职工作为重点对象,使他们对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性质及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3.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观点探讨 篇三

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会法》,建立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经企业行政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在本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协议。工会代表职工参加了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签订过程,职工方首席代表为企业工会主席(或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

一、签订过程:

1年月日经企业行政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由工会负责拟定了集体合同(工资协议)草案。工会拟定草案前,广泛征求企业行政和职工的意见。

2、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拟定后,代表再次进行协商。协商取得统一意见后,于月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送上级工会备案。

二、协商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二OO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本次协商代表共名,行政方首席代表为,代表为;职工方首席代表为,代表为。

五、本企业现有职工名,企业性质为,工会主席同志于年月日担任现职。

六、附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

2、参加协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合同类型、签订日期、有效期起止日等内容);

3、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一式五份,上交二份(劳动部门、镇工会各一份),企业三份(企业行政一份、企业工会一份、公布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4.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观点探讨 篇四

《贵阳市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贵阳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审 查 报 告

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 体合同规定》、《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我单位于年 月 日 经职工一方推选代表、行政一方推举代表(名单附后),双方经平等协 商,于年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 年 月 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订了《集体合同书》、《贵阳市大中型企业劳动安全卫 生专项集体合同》、《贵阳市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现依法报送你局,请予以审查。(企业签章)(工会签章)年月日年月日乌当区集体合同报审意见书 报审单位: 年 月 日集 体 合 同 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全体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和《贵州省集体条例》 的规定,经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经(企业名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合同订立或变更,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

内,行政一方应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登记,职工一方应将合同文本报区总工会备案。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

内未提出异议时,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及时由双方代 表以适当形式向各方全体人员公布,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

第四条 贵阳市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合同提出异议 的事项,由双方代表协商后重新订立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的程序办理。若本合同中有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职工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于每月日支付职工工资。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发放清单。

第六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协议或合同规定支付工资。

第七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本人工资。第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支付工资,此项约定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0%。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劳动部(94)479号规定,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享受 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 %支付工资,此项约定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十条 非职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职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门,按上述规定执行;经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调整办法等。制定以上办法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告知全体职工,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的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篇二:共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集体合同 《共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甲方(全称):山东昌邑****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山东昌邑****有限公司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甲方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乙方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1第九条 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七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九条 甲方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条 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 2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 职工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费,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当年福利费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规章制度,规范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八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十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第九章 裁员

第三十一条 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乙方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二条 甲方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第十章 奖惩

3第三十三条 甲方按照国家、山东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甲方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1月04日至2012年11月03日止。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20年月日 20年月日 4说 明

1、此文本为综合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各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可以不限于上述内容。

2、文本中涉及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如不同工作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调整、工资支付日期、休息休假、适合本单位的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详细约定。

3、为使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用人单位正式签订集体合同前,可将合同文本非正式送劳动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正式签订。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签订后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可参照本文本执行。5篇三:企业集体合同文本(新)企业集体协商合同书 单位名称: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目 录

一、使用文本须知

二、工会集体协商要约书

三、企业集体协商复函

四、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五、合同文本

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

七、企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八、劳动部门审查意见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约书

为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发?2006?1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本年度的职工工资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 年 月日

2、地点:在 会议室

二、主要内容(可视情选择,在选项前打“√”)□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超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问题

三、双方协商代表

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为、、、。请企业方确定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并最迟于协商会议的7日前书面通知我会。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最迟于协商会议前5日内提供上一年度以下资料:

1、企业销售收入情况;

2、企业利润情况;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5、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建议请企业考虑,并于 月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要约方:

5.农民工劳务合同签订制度 篇五

第十三条劳务作业发包方式由劳务用工项目部提出,人力资源部指导、监督,公司总经济师批准后方可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对重点及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3-5家劳务分包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质量信誉好、价格合理、有竞争力的劳务分包企业,招投标资料及定标记录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由司属各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项目经理部先组织人员评审,报大项目部进行评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分包合同副本及其审批记录,合同正本保存于公司财务管理部或大项目部主办会计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标的(不能提供具体标的时可暂估)、详细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及质量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目标、文明施工要求、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代扣管理费、税金比率、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要求、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计取劳保费用比率、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全司范围内必须使用公司拟定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项目部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生管理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提供规范用工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依法进行施工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不使用小包队伍和未经过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劳务工人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100%。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人发放工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拖欠劳务工资。

第十七条各司属二级单位凡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公布中标结果前,项目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性竞争。劳务工程合同不能低于劳务成本价,以防给工程施工带来质量、进度等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工作流程:申请分包→公司批准→组织招标→拟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备案。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于15日内进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由各二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员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具备的资料:劳务分包申请表(电子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名册、劳务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省外劳务企业必须的入滇备案许可。其中:劳务分包申请表(电子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原件;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省外劳务企业必须的入滇备案许可证为加盖章行政章的复印件,自然人劳务队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人员名册、劳务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名册作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需填写的表格:《合同备案台账》、《在建项目统计表》。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人员5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的,必须至少设置一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配合工程项目经理对劳务人员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现场管理,制定完善的现场管理办法和制度,对人员入场、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效率、现场调度、文明施工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有效管理,定期考评。

第二十四条各工程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预计)竣工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部应当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在现场设立劳务项目管理机构,委派一名劳务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配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各工程项目部应当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要求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标准和保险、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争议处理(建议使用当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禁止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发现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工程项目部应当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劳务人员职业安全、劳动保护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劳务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建立劳务人员简明档案,简明档案应含有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所在岗位、考核纪录、是否购买保险等,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建立进场施工人员动态管理登记表,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职务/工种、岗位证书号、进场时间、出场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依法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台帐,列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工资表两份表格,两份表格内所有人员必须对应。工资表要求在工资发放后至下期支付工资前交于项目部专(兼)职劳务人员管理员,方可发放次月工资。工资表必须由务工人员亲笔签字确认,项目部予以监督。项目部每月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这两份表格作为备案资料,人力资源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当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施施工现场政府部门的要求,为劳务人员建立相应的保险。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必须保证或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为劳务人员提供居住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做好生活区规划、制定宿舍管理制度,安排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劳务人员宿舍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床铺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设有姓名卡。房间内需配置能放置简单用具的桌、柜。

6.集体合同制度 篇六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企业工会与企业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工会和企业,行业集体合同的主体为行业协会工会和行业协会,区域集体合同的主体为区域地方政府与区域地方工会。集体合同的内容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源于1995年《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上述规定基本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效力。同年劳动部为配套《劳动法》的实施,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的规章,对《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内容,特别是确立了集体合同审查机制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突破了《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报送制为报送与审查结合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以及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以及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范围、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实际是集体合同实施细则,具有明显的操作性。

20xx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范围内又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确立了专项集体合同以及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从而使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更为充实和健全。

我省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地方性立法,主要有20xx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xx年《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将“用工管理事项”列入了集体合同范围。《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则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以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其立法意图和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并保障职工劳动报酬获得一定增长。集体合同制度实质上保障的是企业职工最基本的固有单方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权、法定工作时间权、劳动安全与卫生权、休息休假权、保险福利权等。而如自由择业权、辞职权等双务权利和义务,则不属集体合同制度规定范围。集体合同的主要法律属性是充分保障职工权利,而不是消弱或限制职工行使合法权利,也不能另行规定职工义务,职工义务应当由企业与职工本人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任何企业都不能利用集体合同,约定或强制职工承担额外义务和负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中的“用工管理”显然包含要求职工应承担义务,因此用工管理不应当属集体合同范围,将“用工管理事项”列入了集体合同范围,明显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集体合同范围。20xx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集体合同范围仍然限于《劳动法》规定范围,根据下位法从上位法、旧法从新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将“用工管理事项”列入集体合同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自1995年《劳动法》创设近十年间,现实实践中几乎空白,鲜见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也鲜见司法实践和案例,这与我国企业工会缺乏独立性,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水平等因素有关。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经济高速增长,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愈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化解劳资矛盾、助推企业发展的优越性逐惭显现,许多企业开始尝试以集体合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目前企业大都采用的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然而由于长久以来现实实践的空白,许多企业仍不清楚国家设立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宗旨和作用,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范围、内容,导致许多企业误认为企业的所有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均可纳入集体合同,以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甚至出现企业就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劳动纪律等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更有企业将集体合同视为约束职工权利的新工具,剥夺和制约职工行使合法权益。如果劳动合同监督主管部门疏于审查监督,或与企业主串通一气,则必定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劳动法设立集体合同制质的目的和宗旨。

例如:上市公司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部分员工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与员工约定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仅仅只有一纸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且没有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20xx年下半年起,因各种原因雅克科技公司许多重要技术岗位上的员工要求辞职,或自行就业,或受聘其他竞争企业。公司为阻止重要员工辞职,或受聘其他竞争企业,于20xx年2月按集体合同签订程序,由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竞业限制专项集体合同》,该专项集体合同不仅对公司员工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作了全面规定,而且规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同时还规定了员工服务期,违反服务期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并限制竞业限制员工及服务期员工单方辞职。该合同几乎没有规定公司员工可以享有的权利,通篇规定员工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显然是想借助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形式,维护公司利益,限制员工权利。更奇怪的是,该合同经当地劳动监督监察部门宜兴市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居然作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认定雅克科技公司“集体合同合法有效”,从而导致该公司《竞业限制专项集体合同》最终生效。类似这种可笑结果,也许是中国特色国情所致吧。

竞业限制实质是对职工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和保密义务同属劳动合同协商条款,应当经企业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并应当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也应经职工协商同意。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服务期约定均不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集体合同范围。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集体合同仅限于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上例该公司以集体合同形式强制规定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和服务期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公司签订《竞业限制专项集体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合同内容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

7.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观点探讨 篇七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

今年以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闽人社办[2012]26号)和省总工会等五家《关于开展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闽工„2012‟11号)文件精神。我们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保障职工经济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开放开发和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现就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我们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地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将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确保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成立了区“春暖行动”和“要约行动”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2012‟20号),加强了对全区春暖行动、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进度,推进春暖行动、要约行动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典型示范。通过“进乡镇(园区)进企业、送法律送服务”的两进两送活动,通过深入企业、企业工会,深入用人单位经营场所与农民工面对面交谈,向他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开展“要约行动”“春暖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截止目前,已在六个乡(镇)的主要街道共悬挂宣传横幅8条,制作摆放工资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宣传展板16块,统一印制、发放宣传小册子800册,设立宣传咨询点提供现场咨询400余人次。已累计深入到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各类用人单位92户,累计提供现场咨询、解答250余人次。明确告之企业不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明确告之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我们还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总结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好经验、好典型。对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把握工作特点,探寻协商规律,为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借鉴,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制定政策、保障力度。区三方办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动出台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政策。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范本》、《工资集体协商一般程序》。今年,为贯彻落实省“两办”《通知》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的通知》、《关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指明了工作的方向和目标,为工资集体协商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提供了政策保障。

(四)健全机制、营造环境。我区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职工工资问题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要求企业工会要主动行使要约权,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及时启动协商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的,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立了由熟悉法律、懂得政策、精通业务、善于协调的人员担任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逐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宣传使劳动关系双方都能意识到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于确定区域性、行业劳动定额、薪酬标准,稳定行业职工队伍,缓解劳动关系矛盾,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典型分析、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等,加大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了解和关注,解决基层工会组织“不敢谈”、“不会谈”和企业方“不愿谈”的问题,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指导、力求规范。一是运作程序力求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推选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强化事前沟通;起草协商文本;进行集体协商;提交职代会通过;双方代表签字;送审相关材料;公布协商内容;实施协商合同。如潭城镇等四个乡镇进行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已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二是协商内容力求细化。针对有的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和笼统的问题,及时提出要求,切实加强指导,尽可能地细化量化合同条款,并明确工资集体合同至少包含六项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办法、时间及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支付及假期工资待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工资集体协议的违约责任;工资集体协议变更、解除、终止的程序及条件。三是履约监督力求到位。为保证工资集体协议落实到位,实行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县核查与区工会抽查相结合。同时,把工资集体协议履约落实情况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纳入三方协调机制范围。

为保证工资集体合同签订质量,工作中力求使合同具备三方面特性。一是可操作性。在合同条款起草过程中,将工资标准及支付、加班工资及假期待遇、年平均工资及增长幅度、工资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工资合同变更解除程序及条件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约定。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起草合同文本前到各企业走访业主、职工和工会干部,深入了解企业情况和职工的思想状况,合同文本起草后将其返回基层工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合同的修改意见;同时注重与业主的沟通,认真听取业主对合同文本的意见,力求使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三是民主公正性。将合同内容草案事先书面告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和业主民主征求意见,在双方初步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由区域或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业主集中面对面就合同内容逐条进行协商,民主协商具体内容,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草案,将其内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然后公示后正式生效。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春暖行动”。以提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侧重对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进行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促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增强签约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了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在专项检查中,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37户,其中,餐饮服务业11户,建筑业7户,其他类19户,涉及农民工3120人。通过检查督促6家用工单位进行用工备案,涉及农民工493人,督促3家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32份。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实施劳动合同的企业1226家,涉及劳动者13714万人,企业劳动合同覆盖面达93%;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7%。

(二)“要约行动”。截至目前,全区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企业 家,建制率达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家,建制率 %;全区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 家;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个,覆盖企业 家;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个,覆盖企业 家。基本完成了省总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存在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

一是住宿、娱乐、餐饮等行业及工商户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学习不够深入,且行业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和社保核减手续麻烦,对签订劳动合同有抵触情绪,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非法转包、个人承包等现象,职工流动性大,不签订或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是部门农民工因对劳动合同理解的偏差及存在打短工的现象,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企业难管理,也加大了劳动行政部门执法难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一是起步晚,总量小。我区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步较晚,目前有的地方仅处于抓点示范阶段,离普遍推开,广泛开展,全面覆盖还任重道远。

二是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存在形式化倾向。有些区域,行业签订合同的程序不规范,平等协商制度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履约不力,有的形同虚设。有的未建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因而谈不上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同时对履约情况监督不力,工资集体合同束之高阁,形同虚订。

三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待建立健全,运行制度有待完善,真正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是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绝大多数在乡镇、街道以下进行。乡镇、街道区域、行业业主组织不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对象不明确,同时,乡镇、街道工会没有专职工会干部和工作经费,也是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制约因素。

五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些人片面地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要给职工加工资,提高人工成本,影响投资环境;还有一些人认为目前进行工资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协商条件不成熟。因而,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存在工会一头热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

1、加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重点宣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促进用人单位科学管理,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良好社会形象。另一方面使劳动者牢固树立劳动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学会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积极推进事实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将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向纵深开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实现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3、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或终止、工资支付、工时、试用期等敏感问题作为执法重点,积极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依法查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1、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宣传专题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营造出大环境、大氛围。

2、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对区域、行业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比较有特色,并积累了成功经验的,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实现以点带面。

3、积极开展指导,加强监督。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原则、方法、内容、程序,提供协商所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结合企业年检、工资支付等,对企业和职工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及其他工资政策的行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按要求兑现,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

4、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职能。对规模小、不具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代表企业职工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工作。同时要注意把有参与企业管理能力、懂政策懂法规、敢说会说、敢干会干的职工选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职能。

上一篇:果园学区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方案下一篇:健康管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