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规范

2024-10-11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规范(共8篇)

1.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规范 篇一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程)。

其他人防防护工程包括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可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专项验收

第五条 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的竣工防护质量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

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建全省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人员名录库,组织验收人员的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合格的列入验收人员名录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专项验收。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建专项验收组,指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及各专业具体成员。组长应当由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成员应包括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管理和质量监督等的专业人员,保证各专业齐全,根据需要可从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重点核验涉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内容;工程维护管理部门重点核验涉及围护结构完整性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等内容;质量监督机构重点核验涉及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方面的内容。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人防防化通风(滤毒)分项工程的专项验收。可以根据需要委派验收人员名录库中人员参加。对于大型、复杂、特殊等人防工程,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七条 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企业自 2 验。自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5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合格的,应当在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

(三)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第九条 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人防工程竣工图、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等。

专项验收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第十条

专项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查工程防护方面质量保证资料;

(二)检查验收工程的防护质量;

(三)确定专项验收结论;

(四)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报告。

专项验收报告应由相应专业具体验收人员签署意见后,交验收组组长审核签字,作为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质量认可文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全部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在15日内整改完毕后,提交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重新申请整改部分专项验收。验收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整改部分专项验收。人 3 民防空主管部门逾期不组织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

第十二条

专项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后,组织专项验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质量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要件。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人防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示范文本);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四)人防工程竣工图(采用BIM设计的提交数字文件);

(五)与工程防护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六)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七)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含标准电子版);

(八)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三章 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三条

单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等参加,市(州)及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自验合格;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已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报告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单建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件资料提交市(州)及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一)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标准表);

(二)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标准表);

(三)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标准表);

(四)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五)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核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日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单建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人员实地核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主体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协商未果可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六)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建工程竣工验收下列内容实施监督: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三)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的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可对质量责任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关键人防专用设备的对比核查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查问。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工程竣工验收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八)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九)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含数字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竣工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

(三)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含标准电子版);

(四)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五)人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或公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抽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5级以上高抗力和专用人防工程、边境地区改建工程进行抽查性核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及个人,对专项验收过程、专项验收工作人员及行为、专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或申请复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组织复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行为的,将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发挥联合惩戒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和省政府批准的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县(市),比照市(州)级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规范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很好, 使得我国很多的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 慢慢地人民对自己的居住条件要求越来越高, 在装修时为了实现厨房及卫生间的美观和实用性, 进行室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就成了很重要的内容, 现在很多的城镇居民住宅更喜欢将燃气的管道进行暗道铺设, 这样能够帮助扩张室内空间, 给人以大方干净的感觉, 是现在大众非常喜欢的室内燃气的工程设计和铺设的要求。

因为燃气的室内工程的施工存在不安全的特别性, 我国制定了相关的设计规范, 分别有 (GB50028—2006) 标准下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 (CJ94-2009) 标准下的《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其中虽然同意燃气室内工程可以采用暗埋性地敷设, 但是并不推荐使用。近些年, 因为和其相配套的总体管理方法还没有出台, 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管出现了不到位更严重的出现了缺位现象, 造成现代的燃气室内工程的市场混乱化, 利润高, 质量参差不齐, 却能得打很快的发展, 但是用户不能参与到燃气室内工程中, 不能做到

目前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市场利润空间大, 发展迅速, 非常混乱, 用户又无力对暗埋施工单位的质量、所用材质、施工工艺等进行监控, 从而埋下了较多的安全隐患。就一些真实的案例, 一些城镇中的已供气点火的使用用户中, 其中的燃气室内管道暗埋工程情况可以达到95%极其以上, 进行此项工程施工单位竟然达到几十家, 其中的施工工程的质量水平良莠不齐。为了避免和降低室内工程引发的安全事故, 我们必须要对用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负责任, 在进行了充足的调查和分析之后, 认为加强对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建立工程施工和验收的规范势在必行。

一、其中存在的问题

1. 管理不到位

2006年我国颁布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该规范实施以来, 虽然城镇住宅可以进行室内燃气管道工程的暗埋敷设, 但是并不推荐大量使用。在2009年的关于《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款项中规定, 燃气室内工程必须达到:工程施工中的暗埋部分必须设立管槽, 而且必须躲开建筑物的主体钢筋墙等规范。但实际过程, 因为相关管理办法没有出台, 造成管理不到位, 令整个燃气室内的施工市场处于监管失效的状态, 隐患重生。集中体现在:

(1) 准入门槛过低。《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承揽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施工部门, 应取得相关行政管理的批准和具有相应的资质。就是指较大的装修公司和建筑公司等能够从事燃气的室内工程安装业务, 如果施工人员燃气知识薄弱却进行施工, 肯定造成很多安全隐患, 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监督管理缺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中的燃气管理部门需要对其行政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实际过程中, 对这些施工单位的监管特别不到位, 既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控制和管理监督, 更没有真实意义上的监管。

(3) 随意退出性高。燃气工程施工属于高危产业, 需要施工企业能拥有较长的安全责任。现状是, 多数施工单位法人资格不独立, 使得行为短期化, 一段时间经营后退出, 用户不能享受相应的售后及维修服务, 一旦发生事故, 也没有责任人, 责任只能用户自己承担。

2. 过强追求美观

生活水平改善, 装修的品位要求也越来越高精致, 越来越追求美观。实际中用户不了解规范要求, 也不在乎条件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更没有想到施工问题可能带来的隐患。尽管一些负责的燃气公司极力提倡燃气施工最好明管, 仍然有绝大多数为了室内美观采取具有安全隐患的燃气施工, 追求美观, 却忽略了安全。

3. 利益驱使施工企业无视安全

房地产业不断发展, 使得城镇居民楼数量越来越多, 越来越高, 燃气用户持续增长, 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处于管理缺失和不到位的情形, 使得其中的利润空间没有合理的限制, 很多单位开始实施这样的工程, 有的甚至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占抢市场, 求得利润最大化, 不但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还给燃气使用留下很多安全隐患。

二、验收规范细则

1. 出台管理办法加强监管

出台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从技术要求对燃气室内燃气施工与验收列出明确要求。由于相关施工与验收监管制度空白, 使技术指标规范难以有效落实。所以, 燃气公司对室内施工中的问题与用户矛盾越来越多, 施工过程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安全隐患只增不减。这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事情, 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状况, 加快出台施工与验收的管理办法, 加强施工过程和验收中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还要加强对用户宣传和教育, 从根本上减少或者杜绝安全事故, 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工程施工与验收人员的素质

根据实际情况, 得知进行室内工程施工与验收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并不具有专业的知识储备, 有的直接按照用户要求进行施工, 使得给验收带来很多问题。

所以, 企业想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就要选择最优秀的人才, 加强对他们的教育, 要做最好的工程, 这是关乎人命的重要事情, 不容一丝懈怠, 定期对他们进行道德素质考试, 使他们从心里郑重对待这件事情, 深入内心, 总有一天, 我们会看到健康合理的施工和验收人员的良好素质, 做出更好的工程。

3. 不能一味迎合客户

并在进行工程施工之前, 我们需要对其中的细节和用户达成一致意见, 其中肯定会涉及到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 我们需要向用户说明其中的安全隐患, 并努力说服用户不能为了室内环境的美观弃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如果, 用户要更换施工队伍, 我们需要整个队伍形成统一的凝聚力, 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才是重中之重。

摘要:由于现代化建筑越来越多, 我们对其室内的燃气工程越来越重视其的改造, 现在很多城镇都开始建设室内燃气工程。建设中由于其自由性, 会造成一定的隐患, 我们需要集中制定一些施工和质量验收的标准, 消除那些隐患, 也同时给以后室内的燃气工程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参考文献

[1]孙鑫.VC++深入详解[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6.

[2]赵岚.水平定向钻在钢质燃气管道施工的应用[J].煤气与热力, 2005, 25 (5) :49-51.

[3]CJJ 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

3.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规范 篇三

摘要:《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为了便于叙述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以来,通过工程施工实践,对房建工程防雷施工中的方案编制、施工安装、质量评价及质量验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表可填,可操作性强。但笔者发现,规范在以下几点仍有待完善,具体有:1、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3.2.3条强制性条文);2、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3.2.3条与5.1.2条2款);3、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4、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关键词:防雷工程;规范;理解;沟通;探讨

第一个问题: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

规范第3.2.3条(原文: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属于强制性条文,“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这段句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钢结构建筑物的金属柱子构件。但是,读完整段条文,再翻看所对应的条文说明,才明白“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所表述的不只是指钢结构构件,而是也包括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贯穿第3.2.3条的主线,所表达的是承力钢结构构件以及钢筋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由于条文词句用词欠妥,从纯文字角度理解,把承力钢结构构件与混凝土梁、柱并列来说明严禁热加工连接问题,施工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理解甚至造成误解。因为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规范的其他条款是允许对焊、搭焊等热加工连接的。而对于已经加工好的半成品、成品以及已经安装完毕的承力钢结构构件,严禁热加工连接是必须的。

第二个问题: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

规范第3.2.3条,“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如果“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本意所指的不是钢结构构件,而是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那么构件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从文字本身的理解是,兼做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与钢筋之间严禁热加工连接,强调热加工连接是不允许的。笔者的理解,钢筋常见的对焊方式有电弧闪光对焊;电渣对焊;气压对焊和手工电弧搭接焊这几种,这几种都是热加工连接方式,都在规范3.2.3条(强制性条文)的禁止之列。

与此相矛盾的是,规范第5.1.2条2款(原文:......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该条款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热加工连接”方式连接;以及规范第5.2.1条(原文: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在柱内主钢筋绑扎或焊接连接后,应做标记,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该条款同样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焊接的规定。

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条文中,第4.3.5条6款【强制性条文】(原文: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取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接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4.4.5条,都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方式连接。都阐明了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规范了钢筋与钢筋、构件与构件连接方式可以热加工连接。

显然,规范规范3.2.3条与规范第5.1.2条2款、第5.2.1条以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5条6款和第4.4.5条所表达的意思明显是矛盾的。

第三个问题: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

规范6.1.1条1款(原文: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此款为强制性条文,属于主控项目。笔者的理解,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按照施工图设计,位于屋面的,必须与屋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位于外墙面的、门窗、幕墙支架等,必须与外墙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同时与经过外墙的引下线进行有效的电气连接。这些连接的施工质量,理应同步在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中反映。但是在施工实践过程发现,与规范6.1.1条1款相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的主控项目栏中,该内容没有列入表格。笔者认为,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所反映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应该同时包含规范第7.1.1条及第6.1.1条1款的相关内容。否则,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情况没有记录在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等于该项在施工过程中脱离了质量监管,是严重的失误。

第四个问题: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把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独立制订、修订、编制从而形成本规范,施行日期是2011年2月1日。但本规范实施的同时,并没有取消此前执行多年的的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的依据,即没有取消仍在施行中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关于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的相关内容。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相比,规范不但增加了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和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而且对原有的分项调整、增加了部分内容,规范了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等等,也就是说建筑物增加了防雷标准,工程投资也相应增加。

显然,本规范的正式施行,加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也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笔者所接触的新的房建工程的防雷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执行了新的规范。但在市场行为的作用下,如果工程施工图设计没有约定使用本规范作为施工依据,假如某些业主为了节约工程投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批不走完正规程序就先开工,继续使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作为防雷施工的依据也还是效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同一个施工内容同时使用不同版本的规范作为依据,且不说是否会造成混淆,起码不够严谨。

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通过对现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的理解和浅见。在施工实践中,通过对规范的学习、分析,加深对规范准确理解和把握,同时发现新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所在。

施工工程中,施工方案不但是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图设计的具体化、细则化,也是对相关施工规范具体化、细则化,以指导施工。然而,当规范中条文意思含混不清,有不同理解;当规范条文前后相互矛盾;当规范条文没有表达完整;当规范条文内容未能反映到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时,笔者以为,准确理解施工规范,便于发现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及时与业主、设计、监理及时沟通和探讨,进而解决问题,是我们应该做的和能够做到的。

参考资料:

[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篇四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 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 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

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

(一)、组织与安排 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 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等。

(二)、分工及职责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 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 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 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 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 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 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 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 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 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 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 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 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 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

3、代建办及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参加竣工验收的 各有关单位。

4、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 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根据建设项目及资料准备情况,实行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同步或分步进 行(1)、现场验收程序 听:听取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 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汇报。看:由代建办组织现场验收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对该工程进行分类、分项现场验收。评:现场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 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现场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整改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 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 协商不成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2)、资料验收程序 交:在竣工结算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必须向代 建办提供各自的全套竣工资料,并签认资料移交手续。审:资料验收组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要求严格、认 真审查有关竣工资料。评:资料验收组在严格审查有关竣工资料后,按有关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 见。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办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需要的资料及要求

1、代建办及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准备的资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2)、立项批复;(3)、征地批文;(4)、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6)、招标(比选)文件、投标(比选申请)文件;(7)、施工许可证;

(8)、执行的工程定额、调价文件。以合同约定的文件为依据;(9)、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施工单位准备的资料(1)、开工报告及开工令;(2)、竣工说明;(3)、全套工程竣工图,供线路管网竣工图;(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变更、洽谈(会审、会议)记录;(6)、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 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7)、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计量书等有关结 算资料。(8)、施工组织设计;(9)、安全防护方案;(10)、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已移交代建办的资料,由代建

办准备。

3、监理单位准备的资料(1)、监理规划实施细则;(2)、会议纪要、月报、联系单、各类通知单及回复(3)、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已移交代建办的资料,由代建办准备。

(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1、资料签认要求 所有现场验收必须按实际完成的工程签认。工程计量签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使用单位现场代表负责 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现场实地计量签认。签 认完成后,交代建办复检签认。工程项目增、减及主要材料等变更签认:工程项目增、减及主要材料等变 更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办签注的变更原因、变更量说明,并附有 关的变更审批手续。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数量签认:该工程所是有的主要材料的品 牌、规格、质量、数量要有代建办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 详细验收签证。

3、资料准备要求 a、完整; b、分类、分项造册; c、交接签收确认

四、其他 代建工程项目施工完工后,代建办组织现场验收、资料验收,具体时间安 排,根据工程项目完成和初验情况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篇五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年版)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1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篇六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250—2003

7.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规范 篇七

(1) 应能测试规范要求的性能指标。

(2) 测试仪的精度应定期检测。

(3) 测试仪表应具有测试结果的保存功能并提供输出端口, 将所有存贮的测试数据输出至计算机和打印机, 测试数据不被修改, 进行维护和文档管理。

1.1 测试模型及性能指标

本规范中光纤到户工程所指“光纤链路”只是体现OLT至ONU全程光纤链路的其中一段, 即用户接入点的光纤连接器通过光缆至住户家居配线箱入户光缆的光纤连接器件。

用户接入点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纤链路应逐纤全部检测, 衰减指标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即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长度不大于300m, 光纤链路全程衰减不应超过0.4dB。大于300m时, 光纤链路全程衰减限值可根据公式计算。

不同波长的光信号在同一条光纤中的传输衰耗是不一样的, 这不仅与光纤类型有关, 还与光纤的敷设路由、弯曲情况等有关。因此在目前技术条件下, 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的全程衰减不大于0.4dB是指分别采用1310nm及1550nm波长进行测试的全程衰减值。

光纤链路衰减指标宜采用插入损耗法进行测试, 插入损耗法测试光纤链路衰减指标的具体方法如图1、图2所示。

为准确验证PON技术的单芯光纤、双向、波分复用的传输特性, 工程检测中应对上述光链路的下行方向和上行方向分别采用1550nm和1310nm波长进行衰减测试。

当指标不合格时, 应检查光纤长度实测值是否超过300m, 判断衰减评判指标 (0.4dB) 是否适当, 再进行其他原因分析。

因设计规范中提出的插入损耗 (衰减) 指标是不包含链路两端光适配器, 所以应注意仪表的校准方式, 实际测试时应将被测链路的光接头直接与仪表接口相连, 而不应通过适配器连接, 否则可能因适配器带来0.5dB的附加损耗, 造成测试结果超标。

1.2 工程施工及测试注意问题

一个优质的工程不仅要求设计合理, 还要有一支素质高、经过专门培训、实践经验丰富的队伍来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 业主往往更多地注意工程规模、设计方案, 而经常忽略“施工质量”。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着工程领域的转包现象, 施工阶段漏洞甚多, 其中不重视工程测试验收这一重要环节, 把组织工程测试验收当作可有可无的现象十分普遍, 或仅做一些通断性的测试, 往往等到项目需要开通业务时, 发现诸多问题, 才后悔莫及, 因此必须重视工程测试工作。

(1) 现场测试

通信设施工程的测试必须在现场进行, 用以判断已经安装的通信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当前和将来的通信业务需求。现场测试能够检查设备、缆线、器件和跳线等产品质量, 并考核施工的质量和产品形成系统以后的整体水平, 不同的测试模型可应用于随工检验或竣工验收等不同的阶段, 以便尽早发现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 避免造成人力和器材的浪费, 现场测试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2) 测试环境要求

为保证系统测试数据准确可靠, 应对测试环境有严格要求:

无环境干扰:测试现场应无产生严重电火花的电焊、电钻和产生强磁干扰的设备作业;被测通信设施必须是无源网络;测试时应断开与之相连的有源、无源通信设备, 以避免测试受到干扰或损坏仪表。

测试温度:测试现场的温度宜在20℃~30℃之间, 湿度宜在30%~80%之间, 由于衰减指标的测试受环境温度影响较大, 当测试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时, 需要按有关规定对测试标准和数据进行修正。

防静电措施:我国北方地区春、秋季气候干燥, 湿度常常在10%~20%之间。湿度在20%以下时, 静电火花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甚至可能使测试无法进行或损坏仪表。在这种情况下, 测试者和持有仪表者一定注意采取防静电措施。

(3) 测试仪器使用注意事项

有关测试仪器的设置、测试的程序、仪器的校正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参考所选用的仪器的使用手册。

2 工程质量评判标准

光纤到户工程 (用户接入点至家居配线箱) 质量的评判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试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的有关规定, 竣工验收需抽验时, 抽样比例应由验收小组确定。

(2) 如果光缆布线检测时, 系统中有一条光纤链路无法修复, 则判为不合格。

(3) 工程安装质量应按10%的比例抽查, 符合设计要求时, 被检项检查结果应为合格;被检项的合格率为100%时, 工程安装质量应判为合格。

(4) 竣工验收需对光纤链路抽验时, 抽样比例不应低于10%。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的结果为合格时, 光纤链路质量应判为合格。

3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验收与移交

根据本规范内容要求, 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作为住宅建筑的基础设施之一, 其重要地位及建设要求应与住宅建筑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一致。为保障住宅工程的整体质量, 在工程建设前期, 通信设施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统一规划、设计, 在施工、验收阶段则应做到同步实施, 通信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住宅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8.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规范 篇八

一、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

1、模板工程 旧规范:无 新规范:(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工程类型、荷载大小、岩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允许偏差等条件进行设计。

(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模板安装后和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3)冻结法施工的立井,内层井壁采用整体滑升钢模板时,在井下首次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4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由建立组织建设、施工等单位检查验收。(4)对立井普通法凿井单层混凝土井壁和冻结法凿井外层钢筋混凝土井壁,采用整体移动式钢模板在井下首次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5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单位共同检查验收。

(5)对立井钻井法凿井预制混凝土井壁的内、外组合钢模板,在地面组装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6的规定。

(6)立井采用组合钢模板时在井下组装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7的规定。

2、钢筋工程 旧规范:无 新规范:(1)立模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

(2)钢筋和钢筋制成品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强度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按批次进行复检,起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混凝土工程 旧规范:无

新规范:(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水泥以及认为质量可疑的水泥,应复查试验,并按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使用。

(2)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试验后确定,其性能应在满足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达到设计的要求。

4、混凝土支护工程 旧规范:无 新规范:(1)当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断,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2)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

二、锚喷支护工程

1、喷射混凝土工程 旧规范:无

新规范:井下公示的防水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表G.0.2的规定。

2、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旧规范: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新规范:无

三、钻井井筒工程

1、井筒钻进工程

旧规范:钻井最大一级钻头的成孔偏斜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终孔后任一深度片斜率不大于1‰.优良:终孔后任一深度片斜率不大于0.8‰.新规范:钻进中空的程控偏斜应符合下列规定:(1)深度小于300m时,允许偏差值应为240mm。(2)深度大于300m时,允许偏斜率应为0.8‰。

2、井壁预制工程 旧规范:无

新规范:井壁预制工程

四、沉井井筒工程

旧规范:沉井井筒工程 新规范:无

五、冻结施工工程

1、冻结钻孔工程

旧规范:冻结管下管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下管深度不小于设计500mm,不大于设计1000mm。优良:下管深度不小于设计,不大于设计500mm。

新规范:冻结管、供液管的下管深度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2、冻结制冷工程 旧规范:无

新规范:(1)冻结器、盐水干管的盐水流量与温度的检测装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冻结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冻结站冷却水系统的补给水源井位置、水量和管路储水池、排水沟的安装、施工质量应满足冻结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六、混凝土帷幕工程

旧规范:混凝土帷幕工程 新规范:无

七、防治水工程

1、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旧规范:工作面预注浆效果应符合一下规定: 合格:注浆段剩余漏水量不大于4m/h 优良:注浆段剩余漏水量不大于2m3/h 新规范:工作面预注浆掘进漏水量不应大于5m/h

2、卷材防水层工程 旧规范:无

新规范:卷材防水层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10mm。

3八、井下附属物工程

旧规范:木质地板板面允许偏差为5mm

新规范:木质地板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0-3mm。

九、井下铺轨工程

旧规程:轨道接头的平整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接头的高低和内侧错距均不大于2mm。优良:接头的高低和内侧错距均不大于1mm。新规程:轨道的接头高低差和内错距均应为0-2mm。

十、附录

上一篇:系统介绍资料下一篇:写给闺蜜的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