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2024-09-26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通用8篇)

1.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一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田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矫正工作全局,我县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局良好。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我就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个简要介绍。

一、基本情况

2011年5月5日,我县召开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贯彻全省、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县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会议精神,5月24日,吴山乡作为大田县的首个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乡镇,标志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启动。随后,我县按照各乡镇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逐步开展社区矫正交接工作。截止8月25日,全县已有12个乡镇完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17人,其中缓刑99人,假释10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管制1人,剥夺政治权利5人,现已顺利解除矫正对象5人并转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阶段。预计今年年底全县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交接。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此项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强。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纪律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尤其是我们目前处于刚开始展开工作阶段,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各方面都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如果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司法行政工作队伍,没有专门的、专业的工作人员,很难达到既定的、预想的效果,达到真正改造罪犯的目的,就会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据4月18日县政府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矫正对象10人以上的乡镇由乡镇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所需人员可从富余教师中借调。目前我县有6个乡镇合计借调7名教师作为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目前还未全部到位。

(二)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配合不够主动、协调。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够主动、协调,将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成效。例如目前与派出所的配合过程中便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衔接过程中矫正对象人员档案不齐全或未按规定到场报到,文件要求,社区矫正的移交必须做到“见人见档”,在人档不齐全的情况下,司法所暂不接收矫正对象,这就延误了对个别对象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今后社区矫正工作做的规范化管理。二是日常管理工作中,个别派出所把矫正对象移交给司法所以后如释重负,对矫正对象的服刑情况不再过问,使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失去了有力辅助。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检察院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顶 1

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异地委托管理操作实施难

按照《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在异地就业、就学等原因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给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然而因地区差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进度不同等原因,具体委托管理过程中与临时居住地司法所的沟通存在较大困难,降低了异地委托管理工作的可操作。很多在外地就业、就学的服刑人员,只能通过电话向司法所汇报生活情况,司法所对于及时掌握其实际动向有一定难度,监管力度较弱,矫正效果也难以体现。前几天在梅山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交接时,有一名服刑人员是厦门中华职业学校的在读学生,平时除了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回家,长期在厦门求学,梅山司法所难以对他进行有效监管,矫正方案难以有效实施。

三、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工作意见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积累了一些心得和经验,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我局将着重抓好“收、管、教、帮”四个方面,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

目前社区矫正衔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体接收,做好尚未交接的6个乡镇的整体接收,要在党政法委的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实施,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派出所要将社区服刑人员及完整档案移交给司法所,衔接过程必须做到“见人见档”。另一方面是做好今后法院、公安、监狱新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等法律文书的接收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矫正衔接过程要坚持依法、规范、效率、方便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接收环节绝不是简单地把人从公安机关、监狱、或法院接收过来了就行,在未得到补齐或更正的情况下,要做好文书的审核,对于那些文书不全或者前后矛盾的,坚决不予以接收。社区矫正衔接环节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否则必将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1、要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一要成立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党政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团委、妇联、等单位为成员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挂包责任制。二要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和无重新犯罪现象。三要组建一支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由村委会干部担任矫正对象的联络员,由矫正对象的亲属担任家庭矫正责任人,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多方社会力量,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2、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落实防控措施。

监督管理是落实法院判决、裁定或决定,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的基础。我们根据服刑人员的自身特点和危险性程度及其表现等因素,对不同的社区人员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将监督管理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个级别,对同一名矫正对象,要根据其日常表现,适时变更管理级别。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建档工作,将矫正对象报

到、个别教育、集中教育、公益劳动、每周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每月考核、请假审批等都记录在案,将矫正对象得到的表扬、处分和日常表现情况都记录清楚,使每个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都有据可查。这一管理方法既使有限的社区矫正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解决基层矫正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的问题,又突出了对重点矫正对象的监管,监管方法更加科学。

吴山的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是属于判缓刑类罪犯。起初陈某认为自己只是过失犯罪,对矫正工作不以为然,还说:“在你们这里矫正有什么意义?能给我找工作吗?监狱还管我饭吃,发我衣服穿,你们矫正我,给我饭吃吗?给我衣服穿吗?我参加公益劳动,你们给我报酬吗?”他一连串的问话,我们开始也很生气,但仔细分析,了解到他家庭负担比较重,孩子多,收入少,对社会现状有一定的抵抗情绪。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他谈心做工作,他渐渐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恶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配合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几个月来,陈某在各方面进步很大,现在煤矿做矿工,做到了自食其力,重塑了社会角色,现在,陈某已经服刑期满解除了矫正。陈某表示:“在解矫后会自觉遵纪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努力把自己的教训告诉周边的人,让大家不要重犯我的错误,不辜负帮助和关心过我的人。”吴山司法所对陈某的矫正教育,从接收到日常监管最终得以顺利解矫,每个工作细节环环相扣,马虎不得,这就要求接下去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要花大力气,结合其他县市试点经验和各乡镇的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抓好衔接接收、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教育矫正是促使罪犯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尤其要强化学习教育,增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济阳乡社区矫正对象涂某是属于剥夺政治权利权类罪犯,从监狱中服刑期满,释放出来,当济阳派出所民警通知他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时,立刻就表现出一脸的茫然和很强的抵触情绪,还声称:他已不是犯人,只是没有政治权利罢了,你们管我到底要多久?后来等他冷静后,经我们司法所的同志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帮助他进一步学习,终于使他明白了自己仍是一名犯人,将他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有着法律根据。为此根据涂某的思想反映,我们集中时间,专门组织了所有矫正对象认真学习《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使大家充分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矫正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存在这种抵触情绪的矫正对象并非特例,我们要力图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主动性、适应社会的能力和重塑自我的信心。通过对法律常识、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和规定、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意识,强化服刑意识,增强接受矫正的主动性,提高社会认知水平,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尽快融入社会。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帮困扶助是使罪犯安心接受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的保障。我们必须注重了解现有服刑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无工作、家庭经济拮据的服刑人员,我们应该积极与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联系,为他们申请享受“低保金”,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有一部分服刑人员,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因为曾经的污点,很少有单位愿意聘用,对于这类有工作能力但是一时难以找到工作的服刑人员,我们应该积极与就业部门联系,千方百计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让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在工作中找回自我。我们可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社区矫正作为刑法执行的一种全新尝试,各项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今后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一如既往开拓思路,勇于创新,更加认真履行我们的职责,完成好各项工作,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更上新台阶而努力。

年8月31日 2011

2.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二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主要的意义, 也有相应的条件和范围。

(一) 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 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 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 社区矫正工作适应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中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部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三)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加强度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管, 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

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改过自新, 弃恶从善, 成为守法公民。

3.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公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从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从制度层面来看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时间较短, 许多有关的法律制度, 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均不完整, 需要更加完善和明确。

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 工作的开展仅仅是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而开展, 对于司法行政系统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上还有许多“障碍”。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 》将“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但还需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确保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要负责, 另外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导致了有关案件如何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程序无法律依据。此外各省市都按各自有关规定或通知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缺乏上位法律支持导致实施方式“花样百出”。

2. 组织制度存在纰漏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社区矫正处 (科) ”但是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的县区 (市) 司法局同乡镇 (街道) 司法所没有形成垂直隶属关系。司法所仍然属于乡镇 (街道) 管理, 造成了组织工作中不通畅现象的发生。有的司法所没有专项编制的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或者人员编制不充足, 还有的地方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各部门衔接配合存在分歧导致工作不通畅。

3. 工作制度上有待完整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较复杂, 涉及部门较多。有的社区矫正审批流程需要七八个部门, 手续有些繁杂。另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思想矫正、劳动矫正多方面工作形式, 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 矫正形式单一化情况严重, 使服刑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矫正形式单一化也使服刑人员对劳动服刑存在抵触心理, 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 从实施方面来看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各机构配合不密切,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正确, 等等。

1. 机构配合不密切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等多部门, 所以在工作上容易出现配合不密切情况, 比如应当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没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而直接裁定或判决, 应当由公安、社会保障配合的情况无法配合, 机构编制应当解决编制的无法解决, 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2.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短, 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完备, 部分基层司法公作人员填写不规范, 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文书乱, 填写不规范, 有些部门依然沿用旧式法律文书。需要完备法律文书格式, 规范填写,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完整、规范。

3. 社区矫正对象认识不正确

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认为社区矫正就没有什么事了, 有的认为不在监狱或劳教所监禁就是不用在服刑了, 还有的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提出质疑或不愿意服从, 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公安警察, 没有什么权利。这些想法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 甚至一些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也和矫正对象存在相同认识, 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深负面影响。

三、社区矫正工作问题解决方案设想

(一) 从制度层面来解决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建议从多方面多角度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

1. 加快立法, 根治“软骨病”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建设, 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多个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上入手制定《社区矫正法》规定或确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明确社区矫正专门负责机关, 从根本上建立社区矫正这一司法制度。

2. 完善组织制度、封堵纰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社区矫正专职部门”, 可以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司法行政警察大队”, 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档案管理, “司法行政警察大队”负责监督和控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不良倾向,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3.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简化工作审批流程, 健全多种矫正形式, 特别是设立专业心理矫正工作部门, 落实专门心理矫正人员, 及时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化解矫正对象心理矛盾, 防卫控制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劳动矫正工作方式适当创新, 改变单一的劳动模式, 分批分组进行劳动, 可以建立劳动小组, 开展进行劳动竞赛或多样的劳动方式, 以此作为激励手段进行考评。

(二) 从实施过程中来看

1. 完善机构配置, 加强部门配合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 所以工作中应当完善机构配制、合理协调各部门关系, 加强各部门配合, 应当审前调查的严格执行审前调查工作, 应由公安、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负责的落实负责, 应当落实经费的落实经费, 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努力促进司法所垂直于司法局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2. 完备法律文书, 规范填写

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项司法工作, 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 应当严格填写法律文书, 规范书写, 采用新的文书格式保证法律文书严谨性、规范性。

3. 加强教育引导, 提高矫正公做认识

加强对矫正对象教育引导工作, 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 也是一种服刑而且要他们服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在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其他政法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社区工作的教育, 促进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 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除此还应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 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支持、理解, 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综合分析了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现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设想,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种人性化、规范化的非监禁刑罚方式, 是司法制度和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问题, 但是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社区矫正工作必定有很大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必将成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良好模式。

参考文献

[1]姜爱东等编著.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2]张建明编著.社区矫正实务 (司法行政系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教材) [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9.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2003]12号) [Z].

3.小议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践行 篇三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化;法治践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34-02

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社区矫正是一种现代化且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使罪犯不脱离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的对象有5种人,分别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易于进行社区矫正实现刑罚的目的[1]近几年来,国内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行政处罚中劳教制度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被广受诟病,亦因其的确缺乏现代法治的科学和严谨性而被全面废止。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体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成效亦是指日可待。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确定在京、津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2005年河北等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规定,同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有了明确的指引。[2]2009年7月底,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中央政法委同意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正式纳入社会治理轨道。社区服刑人员一直保持着比较低的再犯罪率,表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促使因一时失足而留终生恨的犯罪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亦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这样,可以形成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更充分地实现刑法的社会效应。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虽然成效十分显著,在法治践行方面确也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在社会矫正工作的实践中,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更也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为促进和规范试点工作而联合发布的用以具体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任务、工作分工等;2005年1月《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性质、主要任务和要求,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两个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的实际监督、矫正和服务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对刑事(罚)执行权或司法权作出了重大调整。

2004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目的、原则、适用对象、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具体接收与终止工作内容、程序以及各种社区矫正的措施及要求,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依据。

二、现存困难与主要问题

社区矫正的立法依据不充分、不具体,导致法治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工作内容、矫正程序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经费欠缺,亦是在法治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愈发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对象是公安机关。如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等。而按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该规定符合行刑权统一行使原则,但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刑罚执行的法律授权,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对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力度肯定无从深入,权力资源供应缺乏,行刑权力资源无法产生最佳效益。这种立法与实践工作的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繁琐,难以顺利开展。因缺乏应有的强制力,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效率低下,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对部分矫正对象的脱管,这对犯罪分子所在社区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内容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不仅要有行刑,同时还要有教育和服务。然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为迟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规定不够完善,监督考察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例如仅注意了执法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有关程序的规定,缺乏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矫正与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不明确;也明显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应有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再如增加和健全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是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但一些限制性规定却制约了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的建全和作用发挥,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亦缺乏足够热情来积级改造自身。

(三)矫正程序不完善。目前由于对于社区矫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与职责衔接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上、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衔接不力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在对社区矫正的配合、制约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及经费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而目前,我国尚缺乏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在矫正资源和矫正力量的利用上社会化程度也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从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工作人员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思想观念亟待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亟待进一步改进,专业化程度亟待加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待遇需提高。高素质、专业化、相对稳定条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配备明显不足。近来,虽有一些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的科研人员也加入到社区矫正这一行列,一方面强化了自身专业架构的搭建,同时对社区发展、改造罪犯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是各地的志愿者的组成成分要依赖于各个地方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及公民接受程度等。[3]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从公安部门往司法部门的转接亦造成了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矫正工作中特别是教育、服务等活动的开展。经费配备不足,没有保障,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有着直接的关系,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法治践行的路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终应当采取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法典,当下可以以出台相关立、司法解释或者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法律法规的方式,用以指导现行工作。

社区矫正立法内容的重点都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以及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

首先,要明确法律主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这是解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大法律障碍,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中,一旦被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甚至出现违反监管规定及脱管失控、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进行通缉、执行逮捕。同时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方面,还需要得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罪犯所在单位、学校的积级配合。

其次,要健全工作内容。要完善社区矫正的具体激励机制,对缓刑罪犯的减刑作出具体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作出规定,对主刑执行完毕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残余期限仍可酌减,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等。同时,不能只停留在监管层面,还要体现在教育和矫正层面,建议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的考察内容等。

再次,要完善矫正程序。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肃性。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接收、解除等都需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衔接程序。通过这方面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必须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实体内容的同时完善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既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在程序上的一定强制权力,作为做好矫正工作的保障,又对其矫正行为进行程序的制约,保证矫正工作中的公正执法,防止滥用权力、保护人权。因此,需要对试点中工作程序的好的做法予以研究和借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以在宏观上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设立法院判决与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对接的工作站,以完善矫正程序。

最后,要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确保足够的矫正经费。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机制。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当由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一定的警力组成。社会工作者可以被聘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作为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体现行刑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除了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力量以外,还要配备一定的警力。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必要的教育背景、品质和心理素质,要有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还要有创新能力。国家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的经费监督与考核机制,设立专门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理使用,并对该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考核。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会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内容的可操作性。

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规范。根据实际制定社区矫正法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时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操作性。最终建立起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以便为社区矫正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确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仲书.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1):15-16.

[2]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88.

[3]王饪.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J].法律适用,2005(10):24.

4.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篇四

——xx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大家好!现将我镇的矫正工作汇报如下:

一、社区矫正基本情况。

xx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于XX年10月14日,至今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6名,累计解除17名,目前在册的9名社区矫正对象全是男性、汉族;按犯罪类型分:抢劫罪1人,交通肇事罪 1 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7人;按刑罚执行类别分:假释2人,缓刑7人。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三个到位”,打牢社区矫正基础。

1、组织机构到位。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相关单位站所长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人员负责日常办公。

2、制度落实到位。我们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衔接工作中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制度;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落实监督考察、走访、报到、定期排查制度;在教育矫正工作中落实个案矫正、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制度;在考核奖惩工作中落实计分考核办法、奖惩结果告知和公示制度。

3、队伍组建到位。根据工作的需要,我们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了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以便全方位、多层次、随时随地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此同时,积极组建“四支队伍”。一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职队伍,主要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及建档立卡工作;二是组建由村组干部组成的联络员队伍,主要负责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日常联系工作;三是组建由各治安中心户长组成的法制辅导员队伍。主要是与矫正对象建立长期挂钩关系,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四是组建由党员、村居干部、村民和离退休人员组成的志愿者队伍,主要任务是在司法所的指导下,相互交流矫正工作心得,灵活机动地开展帮教活动。

(二)突出每个矫正环节重点,确保矫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1、衔接环节。重点是:一要建立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掌握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做到见名字知其人,见人知其名;二要郑重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告知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及义务;三要向矫正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制度,重点强调违反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要求其服从监督管理;四要与每个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和帮教人签订监护和帮教协议,砸实司法、监护及帮教人员的各自责任,保证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2、监督管理环节。重点是:一要完善档案,规范信息资料。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二要经常走访谈话,实施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坚持“五走访” 即新接收的要走访,有家庭纠纷的要走访,有生活困难的要走访,重大节日前要走访,有疾病时要走访。常以长辈或朋友的身份与其进行个别谈心,提倡见面谈、经常谈,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矫正对象每月书面汇报一次,不定期电话联系,随时掌握服刑人员行为动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三要严格请销假规定,把好矫正对象外出学习劳动的关口。一年来只要有请假离开的矫正对象,我们都认真做好登记造册,严格各项审批手续。

3、教育矫正环节。重点是:着力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自新意识。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所共进行了21场次集中教育矫正。我镇法庭庭长xx经常向矫正人员讲解犯罪案例,从犯罪动机的产生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层层深入分析,使矫正人员彻底明白了今日犯罪绝非偶然,完全是由于自己平时不注重法律学习、不规范自己行为所造成,大大增强了矫正人员学法、知法、用法热情;派出所指导员刘xx经常向矫正对象讲解《社会治安处罚法》,号召矫正人员共同为维护社会治安出计献策;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向矫正对象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矫正对象日常行为。通过这样的教育矫正,提升矫正对象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促使他们渴望成为一个被社会所接纳、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新人。

4、公益劳动环节。重点是: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制定并实施公益劳动计划,组织矫正对象冬季打扫村道积雪、夏秋季清理通村水泥路边杂草、春季为核桃树涂白防虫、平时整治村庄卫生等公益劳动,增强了矫正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让矫正人员在劳动中感受的自己的社会价值,树立了矫正人员重新生活的信心。

5、帮扶解困环节。重点是:帮教小组成员对矫正人员进行“三帮一”的思想辅导和转化,通过帮扶解困使他们辨别善恶,分清是非。XX年10月至今,镇劳动保障所已成功介绍柴xx等5名解矫人员外出打工;镇民政办为张xx等3名矫正对象家庭解决了农村低保。

(三)注重心理矫正,解决思想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当我们了解到矫正对象韩xx因犯xx罪接受社区矫正后,思想上仍存在xx未遂不算犯罪的心理时,我们及时对其进行了心理矫正,向其讲明了犯罪由四个要素构成,其xx未遂已具备四个要素,确属犯罪。在此同时把妻儿的期盼、好友的关注、各级领导的关心讲给他听,激起了他生活的勇气;当我们了解到矫正对象居英田因上有两个老人、下有儿子读书家庭困难,生活没有勇气时,我们及时联系劳保所介绍他到渐江打工,并让民政办为其父母解决了两人低保,使他彻底丢掉“无所谓、破罐子就这样” 的思想,激起了他生活的勇气------。

目前我镇的9名矫正对象,经济上有了收入,生活上有了保障,他们个个都能舒心地接受社区矫正,认真地遵守各项规定,定期参加劳动,按时汇报思想,我所工作人员随时都知道他们在哪里,有什么需要,在想什么,在做什么。

总之,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但与领导的期望和人民的期盼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心理辅导能力有待加强;奖惩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我们在今后的矫正工作中一定要强化宣传,提升知晓率;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素质;完善奖惩机制,提升工作实效性。决心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开拓创新,努力工作,为xx的经济社会率先突破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xx司法所

5.社区矫正工作总结汇报 篇五

老浙大社区矫正工作按照“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围绕“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的工作思路,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矫正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20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如下:

1、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和“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础,以强化法制教育为手段,以监督管理与耐心疏导相结合,始终贯彻以改造人、教育人、塑造人为宗旨,对社区“矫正”工作对象进行教育与引导,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健康顺利的发展。

2、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管理制度。通过查、访、谈、管等一系列的具体工作,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思想动态和需求指向,指导和帮助他们及时解决在服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思想问题,使他们从思想上得到改造,顺利完成人格的重新社会化,早日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3、工作方法;

1)、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应紧紧围绕提高矫正质量开展工作,认真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逐步完善矫正管理制度,实行宽管、普管、严管三级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过程中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因人而异制定社区“矫正”方案,使工作更加切合“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教育与监督。

2)、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我们要强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认真学习法学、教育改造、心理学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等知识,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依法有序地开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更加深入。

3)、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先进社区的经验与做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树立“五心”意识,(即在接收矫正对象是时有满腔的热心,在教育矫正对象时有极强的耐心,在日常考察矫正对象时有体贴入微的细心,在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时有百倍的.爱心,以诚心使矫正对象对矫正工作有信心、有决心、不灰心)。对社区对象进严格管理,在从严要求的基础上,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电话联系,每月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并及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坚持按规定督促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法制学习等活动,严格请销假制度,使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使其在社区的管理教育下得到很好的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4、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的延伸工作,积极开展社区“归正”人员的管理与帮教工作,坚持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向他们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矫正工作政策,促使他们早日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5、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区活动,为辖区的居民服务。

6.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篇六

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治查情况报告

2011年6月15至17日,由大同市城区检察院牵头、城区法院、城区公安分局、城区司法局组成联合治查组,就城区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情况进行了治查。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此次治查中,治查组深入到城区的基层司法所中,对我区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进行了治查,重点是要澄清全区的社区矫正人员底数。经过组织基层司法所、基层派出所、区法院通过面对面核实、互查的方式,澄清了全区社区矫正人员底数。目前,全区共有社区矫正人员?名,其中,矫正中的?名;解除矫正?名;登记在册?名,因各种原因脱管、漏管?名。

二、存在的问题

此次治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区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社区矫正各工作部门掌握的人员底数不一致。在检查中,发现各工作部门未能很好的与司法所配合,普遍存在“只有名单,不见材料不见人”、“只见材料不见人”“只见人不见材料”“人员底数不一致”等问题,出现了矫正对象

脱管、漏管、脱节等现象。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不够主动和协调。派出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未能很好地与司法所这个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相配合,单独依靠司法所的力量,很难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面监管,因而使司法所在开展工作时显得力不从心,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三是矫正对象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使矫正机构不能及时对其实施矫正,更有个别矫正对象远走他乡,杳无音讯,无法对其实施矫正教育。对于只通过电话联系到的矫正人员,也只能是单向联系,司法所无法及时有效的与之联系,全凭矫正对象自己主动联系,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三、采取的举措

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治查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部门采取相关的举措,改善工作质量。

(一)摸清底数,多方收集法律文书。各街道司法所要初步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缺少法律文书的,要协调基层派出所收集该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同时,区司法局基层科要分别与区检察院、区法院以及监狱协调,对矫正人员进行了解,并与司法所摸排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对、整理,查漏补缺,然后再由各司法所根据核对后的资料进行逐一回访、见面,进一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和基

本情况,全面地掌握了矫正对象的底数和详细情况。

(二)协调配合,理顺矫正衔接关系。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要达成共识,即:针对已经在服刑期间的矫正对象,由各司法所与本街道派出所共同核实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移交花名册,随后由司法所正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新产生的矫正对象,区法院要做到凡是由区法院做出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判决,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要求矫正人员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在持法院的判决书和送达回证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后,将送达回证带回法院。这样就为督促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做好铺垫,也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为防止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检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执法检查,把检查作为一次夯实工作基础,总结经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查找问题和改造不足契机。区人民法院要重视对判缓刑犯社区矫正对象的回访,掌握缓刑犯社区矫正对象认罪和悔罪态度和现实表现,检验审判的法律效果;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区公安分局要强化执法功能,对违犯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协查提出警告、训诫,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

脱管不漏管;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协调部门,要重点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落实到位情况,努力构筑良好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7.浅析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的问题 篇七

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真正实现刑罚制度的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精神和目的。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工作;2005年, 安徽、湖北、湖南等12个省市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也已启动相关工作;2007年,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第三批试点省份进一步扩大, 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的展开。两院两部2009年10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将在全国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推行, 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几年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 并累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自2006年起就被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到目前为止经过6年的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也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得到了越来越多群众的认可和称赞,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 专职工作人员不足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 (杜集区五个司法所包括所长共19人, 平均每个司法所4人, 而每个司法所每月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对较多。以矿山集司法所为例:

2011年7月至12月间, 每月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0名左右, 而矿山集司法所包括所长在内只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包括日常的电话汇报、思想汇报、每月的公益劳动、集体教育和定期走访以及必要的个别谈话教育, 特别是定期的走访工作 (走访工作至少需要两名工作人员) 不管是提前通知的预约走访, 还是突袭式走访, 这些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 司法所还承担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重要工作。

(二) 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性不高、专业化水平较低

自2009年开始, 淮北市杜集区社区矫正工作就开始实施三名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办法, 即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共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到目前为止, 杜集区五个司法所都已实现这一目标, 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2009年到2011年底三年间共管理社区矫正对象110人, 成功解矫88人, 当前在册管理人数22人, 没有发生重新犯罪情况。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这种管理办法也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只是兼职, 他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时间难以保证;其次, 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 难以调动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最后,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来自政府各个部门或者是社会基层人员, 其专业化程度较低, 特别是一些专业的法律知识较为匮乏。

(三) 公检法司各部门配合不足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 (八) 》仅仅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执行主体的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 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目前尚处于“空缺”状态[1]。《刑法修正案 (八) 》中只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并没有对具体的措施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导致在实践工作中, 出现一些问题。例如,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方面, 法院对判处管制、拘役和缓刑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后, 不及时通报给司法所, 甚至有的罪犯不到司法所报道, 逃避管理。

(四) 经费保障不到位

当前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执行, 但是缺乏相应的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当前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已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 包括内网专门管理、档案管理和手机定位管理, 此外还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走访、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 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 但是, 我国并没有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拨款, 一方面导致司法所工作经费紧张, 另一方面, 当前我们淮北市杜集区实行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手机定位管理费用由社区矫正对象自己负担, 这给社区矫正对象增加了经济负担。

三、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一,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首先, 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 增加编制, 及时补充缺编人员, 充实基层;其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特别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定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工作方法的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最后, 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方法, 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二,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公检法司的职责和配合机制, 加强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避免脱管和漏管情况的出现。

第三, 加强财政支持, 落实经费保障。建议国家设立社区矫正专项资金, 直接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 再由社区矫正领导机构拨给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构司法所。以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开始在我国进行试点, 安徽省自2005年起开始实行, 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群众的认可, 但是,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之诸多因素的影响, 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的问题, 并提出了具体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8.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八

一要转变观念,确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有地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大力度。一方面要调整对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装备的配置,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要改变过去一边倒的工作模式,即改变过去监所检察人员全员驻所或驻监,注意力集中于驻所驻监检察,而把监外执行检察作为副业的不足,纠正个别干警认为监所检察是以派驻检察室等级创建结果论成败得失,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参与考核,做好做差无关紧要的模糊思想,将监外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要抓住关键,以交付检察为重点带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開展。多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有效地开展对监外罪犯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掌握并摸清监外罪犯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前提和基础。但从笔者多年对监外罪犯检察情况来看,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极少,这极大地制约了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得到监所检察系统的内部配合。一方面应当积极建议修改法律,明确规定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监所检察系统内部应加强配合,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得到外地犯监外执行信息后应当主动函告监外执行地的监所检察部门。

三是要着力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矫正执行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但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的现状来看,承担此项任务的主要还是司法所人员,而他们过去未接触过这一工作。检察机关要针对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专业素养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矫正工作的方法措施,以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掌握,以帮助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选派人员参加政法委牵头组织的公检法司联席会、社区矫正交接会及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班,讲解监外执行检察流程的内容,宣讲过去开展监外执行的经验教训,提出社区矫正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日常管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如何行使检察职能等具体要求,以此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此外,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要多利用时间多走访社区,以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开展情况,并对社区矫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给予有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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