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山禁牧的通知

2024-07-23

封山禁牧的通知(通用3篇)

1.封山禁牧的通知 篇一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1、严禁漫山放牧。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毁坏林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律不得随意砍伐。

4、严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 》(***发 〔1999〕 1 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庄浪县实施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因自由放牧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禁不止的要加倍处罚;对在林草保护区毁林啃青而无户主的牲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一律扣留或依法变卖,收入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否则,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者,由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严禁乱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勘查、采矿,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等征占林地或临时改变林地用途,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五条 严禁毁林开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山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自然地貌和植被。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严禁在林区采种、采脂、剥皮、挖根、砍柴、割条等林副业生产。对违反规定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毁林造林种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植被,重新造林种草。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取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全过程的重臵费。

第八条 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三十二条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严禁在林区非法用火,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至四项规定,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保护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凡破坏、移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三北四期工程、封山育林等生态环境建设标志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破坏配套的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落实管护责任制。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事。对毁坏林木(草)的违法行为,村、社两级组织和护林人员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依法处理。凡因责任不明确,管护不到位,造成牲畜放牧等人为毁坏林木、林地的,每发现一次,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当年(或当月)5—100元的管护报酬外,对乡镇及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扣发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凡违反《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封山禁牧的通告》,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处罚的,要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次奖励50—1000元奖金。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封山禁牧、护林防火承诺书 篇二

承诺书

乡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2012年封山禁牧和护林防火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村特向乡政府承诺:

一、绝不允许我村村民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绝不非法采伐林木;绝不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绝不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倾倒废弃垃圾;绝不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

二、会及时阻止村民携带火种私自进入山林;绝不焚烧地堰、秸秆、树叶;绝不在山林吸烟、玩火,不到山林野炊,不在林地里引火照明。

三、及时组织村民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村民防火意识。及时加强对小孩的管束,对痴、呆、傻等精神病人认真落实监护措施,防止弄火成灾。

四、如发生火灾事故,会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同时我们会积极组织村民采取有效措施参与扑火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件。

五、积极配合乡政府做好封山禁牧、护林防火等工作,并承诺在我村范围内杜绝一切危害森林安全事件发生,如因我们的行为导致出现火警、火灾和私自放牧,将甘愿接受乡政府责任追究。

村委会(盖章)村负责人(盖章)

3.封山禁牧的通知 篇三

工作总结

2010年我县封山禁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退耕办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在林业部门和基层各乡镇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下,我县封山禁牧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有效地促进了我县生态植被的自然修复,保护了林草植被,对推动退耕还林工程健康发展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将2010年我县封山禁牧工作总结如下: 一、一年来工作回顾

(一)封山禁牧工作概况

一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封山禁牧工作;县退耕办和森林公安局组成长期禁牧督查小组,对全县范围内进行长期的督促检查;各乡镇也先后组建禁牧工作队,抽调精兵强将,配备专职车辆,对自己辖区内进行巡回察看,并根据县政府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安排,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共清理羊子24346只,收缴押金109350元;县林业局专门聘用211名护林员,他们负责自己管护片区的禁牧工作巡查和报告;县退耕办有一名副主任带队,随机出动车辆人员,对各乡镇的禁牧情况进行督察,截至12月,县退耕办累计出动车辆 70多次,当场批评训诫15人次,召开村组宣传和动员会议20多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还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县退耕办专门针对封山禁牧工作定期印发简报10余期,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各乡镇的禁牧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

(二)关于市退耕办对我县封山禁牧工作进行“三问”的整治落实情况

2010年10月20日,接到市退耕办[2010]第01号文件通知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县退耕办就通报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并将处理整改情况尽快报告给市退耕办。县退耕办接到指示以后随即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安排部署了下一阶封山禁牧工作,同时成立了督查小组,由主管领导带队,联系森林公安局、林业站、乡镇退耕办禁牧负责同志共同前往高桥乡张兰沟村、坪桥李家砭,砖窑湾范台金坪河村调查核实情况,并要求限期清理没有舍饲养殖条件的羊子,同时,下发了通知要求各乡镇尽快采取得力措施,组织人员展开拉网式排查登记和清理整顿工作,各乡镇认真检查辖区内禁牧工作,绝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彻底清除和取缔乱牧钉子户和难缠户,切实杜绝偷牧乱牧现象再次发生。

11月10日,我们对该三乡镇的乱牧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目前乱牧户的羊子清理彻底,并由禁牧工作组对全乡养羊户发放了养殖许可证,对不具备养殖条件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对几户乱牧户,三乡镇分别作出了处理:坪桥镇针对贵办明查暗访工作组通报的李家砭村刘克荣所乱牧的 31只羊子,进行了现场作价处理,并根据年初鉴定《坪桥镇退耕还林工作目标责任书》给予玉山岭村支书张宏“三问”处理的决定;高桥乡张兰沟村发现的100多只羊是该村羊贩白润平正准备出卖的羊子,在高桥禁牧工作组的监督下全部予以清理;砖窑湾镇清理羊子285只。目前,全部得到整改落实。

二、取得成效 1、3月25日县上出台《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为我们实施禁牧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2、县政府专门配备2辆封山禁牧专职车为禁牧工作提供有力物质保障,同时大大加强了打击乱牧、偷牧现象的力度和密度。

3、通过为期一年扎实的禁牧工作。发现违规放牧15起,当场批评训诫15人次,就地清理拍卖乱牧钉子户的羊子 25户,1200多只,限期清理羊子24346只,占原有羊子总数44.6%,收取押金 109350元。接受群众举报5起,处理了5起,调解因乱牧引发纠纷4起,在全县通报批评10个乡镇。通过一年的努力,乱牧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偷牧、乱牧和违规放牧现象明显有所收敛,对全县退耕还林成果巩固起到鲜明的作用,有效地保护了林草植被。

4、加强领导,健全了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县、乡、村三级管护体系,凝结了一道政府和群众相结合的群防群打群治的禁牧网;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灵活机动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和经验

(一)措施

1、防打并举,教育和引导并重。

我们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职责任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县、乡、村、上下联动又相互协调一致的三级禁牧监管体系,加大禁牧宣传力度,在预防的同时重点拔掉一批乱牧钉子户和严厉打击偷牧、乱牧现象。

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从而起到杀一儆百、警示批评教育一批的震慑作用,在教育的同时,引导部分农户发展其他产业,并给于积极的政策扶持。

2、封山禁牧和管护工作双管齐下,达到两不误、两促进。

我县在年终考评时将禁牧工作和管护工作列为重点考评范畴,特别是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到“一票否决”的范围。县退耕办在下乡禁牧的同时督促乡镇抓紧抓好管护工作的落实,并将管护工作、禁牧工作同年终政策兑现挂钩,出现乱牧的村组和管护不到位的村组建议乡镇暂缓兑现退耕地的钱粮补助。

3、积极发展后续产业,将产业开发与搞好禁牧工作相结合。

县退耕办深入到农村,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农户等多种 形式,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经仔细分析研究发现,大多数乱牧的村子有三个共同的特征:一是他们大多集中在县与县、村与村交接的地带;二是放牧者大多为年纪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甚至是文盲,而且大多为智障和残疾人员;三是乱牧户集中的区域是农业产业的空白地带和政策扶持的边缘地带。我们针对这些情况,积极争取山地苹果后续产业项目,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将山地苹果项目重点放在羊子数量集中的区域和农业产业空白地带,引导部分不具备养殖条件而散牧、偷牧的农户发展山地苹果产业。

4、、坚决贯彻实施“以草定蓄、动态管理”机制,实施许可养殖的管理体制。

首先,由村级自查,对符合养殖条件的户进行摸底登记,并以书面申请方式报乡政府。其次,由乡镇、林业、畜牧部门组建核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养殖;对不符合养殖条件或超出载畜能力的养殖户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时仍然没有整改的,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拍卖。最后,由乡镇、畜牧、林业对符合养殖条件(指圈舍、饲草资源、羊子数量等)的进行检查确认,由畜牧部门发给养殖许可证。

(二)经验

1、政策先行,宣传到位。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3、机构健全,多管齐下,多部门协作共管,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管体系。

4、措施得力,方法科学,禁牧办法机动灵活。

5、制度切实有保障,奖罚分明,建立长期的监管机制,运行顺畅。

四、今后打算

1、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将禁牧工作不重视、成效不大、执行政策失之过软,造成不良后果的乡镇在全县范围内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引入“三问”工作机制,必要时建议纪检检查部门将相关责任人员纳入“三问”对象.2、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开发项目的政策扶持,鼓励养殖农户多渠道、多手段发展和经营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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