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2024-08-06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共10篇)

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闽国土资文„2002‟68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与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种类: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

(四)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五条

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六条

临时用地实行许可证制度。•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所在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续期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再续期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经营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双方的自然状况;

(二)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

(五)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依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向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缴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在市、县(区)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中确定。

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核准临时用地申请和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权限为:

(一)使用非耕地的,由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二)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三)使用基本农田或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由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十条

•临时用地许可证‣的申领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持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呈报表‣: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临时用地合同;

4.临时用地范围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审核报批。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及临时用地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准或转报;对使用耕地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有权机关核准,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报件之日起10内予以核准,书面通知所在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用地许可 证‣。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及合同经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按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的约定预缴土地复垦费用。

(四)颁发证书。所在市、县(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缴清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用之日起5日内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五)提供土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根据临时用地合同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用地。

第十一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五)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整治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议双方的自然状况;

(二)需要复垦整治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

(三)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

(四)临时用地申请人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具体措施、标准和验收办法;

(五)预缴土地复垦费用的估算标准、数额、方式和缴纳期限;

(六)临时用地申请人不能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所应承担的责 任,包括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复垦整治;

(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对所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

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地的,分别支付给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所使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属于其他土地的,应当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期限恢复土地原貌。

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经验收后,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其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整治。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许可证‣、•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呈报表‣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政府一旦正式颁布同类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即行废止。

2.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电子公文管理,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电子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所属各部门通过ARP公文系统制发的具有规范公文体例和版式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管理遵循电子环境下文件形成和产生效用的规律,坚持“集中统一、全程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本所电子公文及其打印的正式文本具备公文效力。电子公文的制发和办理按照《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科发办字﹝2005﹞373号)执行。

第五条 ARP公文系统不得制发和办理涉密公文。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ARP公文系统由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所属各部门ARP公文系统的使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协调解决ARP公文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所级电子公文的审核,院及院属各单位电子公文的接收。

(三)电子印章管理。

(四)院级、所级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

第七条 研究所信息网络管理部门负责ARP公文系统的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具体职责是:

(一)提供ARP公文系统软件平台的技术支持,负责ARP公文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

(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迁移等操作时,应确保电子公文内容和元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章 发文与收文办理

第八条 发文办理:

(一)通过ARP公文系统行文,行文规则及文件格式应符合《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并按ARP公文系统设定的规范进行操作。

(二)电子公文办理流程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应及时完成公文处理工作。完成电子公文流程后,公文管理员负责加盖发文机关电子印章,拟稿人审核无误后方可发送。

(三)电子公文发送后,拟稿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核查,对紧急公文应及时与接收部门联系,确保公文正常接收。

(四)联合发文在主办部门签发后,可以纸质件送其他单位会签。

(五)主送部门实施ARP公文系统的,以ARP公文系统发送;主送部门没有实施ARP公文系统的,以纸质件发送。

第九条 收文办理:

(一)公文管理员应及时登录ARP公文系统查收电子公文,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至少查收1次。

(二)公文管理员接收电子公文后,应核查公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

(一)ARP公文系统中的电子印章仅用于电子公文处理。

(二)严格按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电子印章,严禁空打印、空发印章。

第五章 应急与安全

第十一条 应急与安全管理:

(一)当ARP公文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无法正常办理时,应及时与办公室或网络室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二)0.5个工作日内不能排除的故障,所ARP公文系统运维单位(信息网络部)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厅。由办公厅视情况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ARP公文系统的安全管理及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

(一)使用人员首次登录系统时,应立即修改口令,并定期更换。因登录口令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当使用人员调离或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用户删除或权限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归 档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按照《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科发办字﹝2005﹞373号)执行。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执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中国科学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五条 归档要求:

(一)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必须适时打印纸质件。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件同步归档。

(二)打印的纸质发文稿纸,在签发栏中应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签名章)。

(三)电子公文应及时进行预归档,并参照纸质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后,于次年6月底之前归档。

(四)电子公文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执行国家及我院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多校区办学的新形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全面推进同济大学电子公文系统,规范电子公文流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电子公文是指以计算机电子文档为载体,以计算机为处理和存贮工具,以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据通信介质为传递渠道的新的公文及公文处理形式。

(三)电子公文的文种、格式,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23号),行文规则须遵守现行的《同济大学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四)电子公文系统基于我校校园网进行,系统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电子公文处理软件由江苏金智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

(五)流转的公文包括非涉密的全校各类公文,秘密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不允许通过本系统流转。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电子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

(三)电子公文系统的系统管理员由校长办公室任命。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并配合档案馆进行电子公文归档。

(四)档案馆负责对归档的电子公文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管理和查询利用等工作。

(五)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电子公文系统应用的分管领导、电子公文部门秘书,电子公文秘书负责本单位电子公文的流转、系统培训。

三、帐户管理与安全保密

(一)各单位党政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公文处理相关人员(统称用户)均在系统中分配唯一实名制帐户。用户名与密码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同。上述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办理销户手续。

(二)新增人员的开户和调离岗位人员的销户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办审核后,由校级系统管理员办理。

(三)系统中用户拥有的公文处理权限由校长办公室根据该用户的岗位职责分配,并根据岗位和分工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各用户应妥善保护帐户、密码等,严禁提供给无关人员,用户密码应经常更换,登录系统后因故离开要退出系统,以确保帐户安全。用户密码遗失或遗忘应及时通知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管理员,进行相应的操作。

(五)各单位用户应定期查杀病毒,以最大限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六)涉密公文严禁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办理,仍沿用以前的处理办法。

四、电子公文的办理

(一)实施电子化办公后,除涉密公文外,校党政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均使用电子化办公系统完成。

(二)党政公文的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流程,根据《同济大学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由党办、校办依照各部门的职能和校领导的分工对系统进行设定。

(三)上级和非隶属单位普通来文,由校办秘书进行数字化处理,进入电子化办公系统并由校办秘书启动该文办理流程。

(四)学校以党、政名义向外和向下级行文,由发文主办单位在系统中创建新文稿后即启动一个发文办理流程。主办单位应跟踪催办。

(五)公文办理每一环节的办理人可以使用系统提供的功能完成各自应该处理的工作,并在系统的工作单上留下痕迹,办理人处理完自己应处理事务后,应将工作单发送给流程规定的下一人。如下一人有多人可供选择,则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正确的发送对象发送,系统会以一定的方式通知接收方,接受方收到通知信息后,应及时办理,如根据公文内容判断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应及时退还流程中的上一人。

五、联机要求

(一)为保证公文处理的快捷性,相关人员在工作时段应尽量保持与系统的联机状态,查看有无需要处理的事宜。

(二)若工作人员因出差、假期等原因无法联机,应事先将相关权限授权给其他人员,以保证公文流转正常进行。

六、公文归档与销毁

(一)学校党政公文存档须将纸质载体文件和相应电子文件均需归档,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互为镜像。

(二)来文原件由收文部门扫描、上传。来文办理过程的资料(包括来文的原件)应由主办部门转换成纸质形式(要求激光打印)并附加鉴别信息后,与办

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纸质或实物材料一并由主办部门归档。

(三)发文、呈文由主办部门归档。文件正文(包括办理过程中各办理人签批的意见)、附件等应由主办部门转换成纸质形式(要求激光打印)附加鉴别信息后归档。若主办部门需要部分纸质原件归档,由主办部门向呈文部门提出。若该文需执行,则执行过程的资料也须转换成纸质形式(要求激光打印)并附加鉴别信息后,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纸质或实物材料一并由主办部门归档。

(四)与电子公文有关的电子文档由电子公文部门秘书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归档。

(五)电子化办公系统产生的电子文档归档范围暂定为:来文、发文、呈文。

(六)电子档案中应包含同一内容的纸质档案材料的著录信息,纸质档案中也应包含电子档案中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的检索信息。

(七)电子公文系统中数据在该系统中自产生起保留期限为五年。

七、电子公文的效力

(一)学校党政对校外发文(上行文、平行文)的报送采用纸质形式,办理过程仍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完成。

(二)校内电子办公系统中的电子公文与原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对外发文和用于存档的纸质公文由校办文印室统一印制,党办、校办签印。

(四)各单位可以从电子办公系统中复制公开发布的公文为纸质形式,注明复制单位、日期、份数并加盖复制单位的公章后,在该单位内与被复制的电子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非公开发布的校党政电子公文,各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制成纸质形式作正式文件使用。

八、其它

(一)在校内逐步停止使用纸质形式办理和传递无密级公文。

(二)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学校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进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电子公文系统操作培训,努力适应电子化办公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

(三)电子公文系统的使用能力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纳入能力考核范围。

(四)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4.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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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发(2011)2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编制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目标

1.通过定编,控制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实现从人员总数控制向人员结构管理和提高用人效益转变,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2.在定编基础上,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岗位聘任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真正发挥编制管理的效力。

3.利用编制的调控作用,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需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编制管理,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管理原则

学校编制管理根据按需定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编制数内予以核定,做到统筹兼顾,确保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允许合理缺编,制约过度缺编,严格控制超编。鼓励适当压缩党政管理、实验技术等教辅编制,增加教学、科研编制。

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灵活用人制度,采取学生助工、外聘兼职、人才派遣等多种方式规范用工。鼓励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学、科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分类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党政管理编制和工勤编制。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科研编制:指专职承担科研项目和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等任务所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含科研人员和直接为科研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的编制。

(3)教学辅助编制:指为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4)党政管理编制: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5)工勤编制:指党政管理部门和学院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2.附属单位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承担学校公益性、服务性任务和经济独立核算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办法

(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

学校依据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生员比和生师比),以折合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1.指标依据和比例控制

(1)折合标准学生数计算办法

折合标准学生数按各类学生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参照教育部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折算标准,学校标准学生数折算比例定为本专科生1:1;硕士生1:1.5;博士生1:2;留学生1:3;夜大生1:0.1。非学历生、非全日制生、交换生、短期留学生(进修时间一年以下)不作为折算依据。

(2)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以8:1-12:1范围作为测算依据。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标准核定,学校生师比控制在16:1。

(3)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定编比例

教师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8%左右。科研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4%左右。教学辅助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20%左右。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工勤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以内。2.教师编制的核定(1)专业教师

按学院生师比进行测算。测算公式为:

其中:Jz 为专业教学教师定编人数,X1 为学院标准学生数,B1 为生师比比例系数。生师比比例系数标准为:文科21-23,理科19-21,工科17-19,艺术体育类控制在16以下,中外合作专业根据校院二级分配模式暂定为36-40。

(2)公共课教师

按照授课学生人数,周授课计划学时数,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标准班人数等确定。计算公式为:

其中:Jg 为公共课教师定编人数,X2 为授课学生人数,M 为周授课计划学时数,N 为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G 为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B2 为标准班人数,取值为:政治理论课100-120人;公共外语课50-60人;公共体育课30-40人,计算机公共课60-80人,师范教育类公共课50-60人。(为其他学院开设的基础课参照此方法执行,标准班人数取值一般为50-60人)。

(3)思政教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各学院专职思政教师编制按70%的比例核定,另30%聘请兼职思政教师。

3.科研编制的核定 科研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社科处、科技处按照重点学科点、重点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定,各学科若有人员交叉情况的,则定编数酌减。

4.教学辅助编制的核定(1)学院教辅编制

学院教辅编制含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人员的编制,以教学编制(即专业教师和公共课教师)为基数按比例确定。比例范围为:人文经济类5%-8%,理工科类20%-25%,个别文理综合的暂定10%。教辅编制总体控制数在教学编制的10%左右。

学院实验室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的,由人事处会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学院视情况酌情核定。

(2)图书馆教辅编制

图书馆教辅人员编制核定的依据为学生人数,按照生员比200-250:1的标准进行核定。

(3)其他直属单位的教辅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按需核定。

5.党政管理编制的核定

(1)学校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其中校部机关管理编制比例约11%,学院管理编制比例约5.5%,直属单位管理编制比例约0.5%。

(2)校部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根据推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具体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核定。

(3)学院管理人员编制以教师、科研、教辅编制为基数,按8%的比例核算。学院基本管理人员编制为5个,不满5个的予以补足,最高上限为15个。

(4)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需核定,行政事务人员一般不超过1个。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按本馆教辅编制的5%核定。

(5)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占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6.工勤编制的核定

(1)工勤人员编制列为学校控制编制,不予测算,暂按实际人数计入,控制目标为基本教育规模的1%以内。现有工勤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2)各学院和教辅单位因教学实验等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由人事处酌情核拨工勤编制。

(3)现有工勤人员中已经行政定级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岗位设置占用本单位管理编制或教辅编制。

7.继续教育学院编制的核定

(1)学院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5个,财会人员编制2个,其他人员编制根据夜大学、自考生在籍学生规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规模进行核定。

(2)夜大学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200-1400:1,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3000-3500:1,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500-1800:1(或按培训收入指标酌情核定)

(3)学院整体人员编制中管理人员编制和教辅人员编制控制比例为7:3。

(二)附属单位编制的核定 1.校医院编制的核定

医保制度改革以来,教职工社会就医程度大幅提高,随着医保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就医也趋向于纳入社会医保,故校医院编制核定将逐步从严控制。

校医院人员编制根据全日制学生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人数,暂按550-650:1核定。

2.资产经营总公司编制的核定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和企业改制的推进,学校不再核定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后勤实业中心、接待服务中心和各企业等附属单位的编制。这些单位中原事业编制人员继续保留事业编制,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各附属单位确需使用事业编制招录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核拨。各附属单位自行招录的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

五、编制管理办法

1.编制管理工作由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社科处、科技处等部门协作核编,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2.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全校总编制以及各类人员编制总体方案。在各类人员编制总数中保留10%左右的校控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

3.学院人员编制每年核定一次,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10月依据当年学生规模情况,核定下一人员编制。直属单位人员编制每三年核定一次。4.超编、缺编的管理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之与事业发展协调统一。

(1)超编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员补充,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努力调整和优化人员配置。超编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充教辅与管理人员。

(2)超编单位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的优秀高级人才,可以暂不计入超编人数。

(3)缺编单位应将缺编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学校对各学院人员的调整和补充按照编制和实有人数比例进行双控。5.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人才派遣人员纳入编制控制数。

6.各单位因机构调整需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需核编,报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后予以核拨。

7.各单位因承担临时性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核拨编制的,须事先申请,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调研后,报人事工作小组审定,酌情核拨。任务完成或特殊情况消除后予以收回。

8.在职国内学习、规定时间内的公派短期出国进修和访问学者等人员,均计入本单位编制。

9.因特殊原因,经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不计入有关单位编制数。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在此之前的有关涉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2.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新规定和学校发展情况可以进行必要调整。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5.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下同)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宁大政〔2005〕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五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六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七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十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一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一)手续不齐全;

(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

(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

(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五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计划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八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二十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一条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组团,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

第二十二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西北师范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课程设计非师范专业课堂教学改革与非师范专业能力培养的有效抓手,是学生自己动手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体验式学习,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本科非师范专业课程设计工作,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开展面向问题的研究性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计的指导思想

(一)培养学生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

(二)初步训练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外文阅读能力、计算机使用能力、社会调查能力、资料查询与文献检索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培养学生正确的思想方法、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

二、课程设计的申报与选题

(一)申报范围。全校非师范专业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二)申报人条件。负责人为课程任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满3

年。申报人应组建课程组,课程组的职责是讨论确定课程设计题目、指导学生完成课程设计、评定学生课程设计成绩等。

(三)课程设计选题。

1、课程设计的选题由课程组讨论确定。选题应结合课程教学内 容,并具有一定价值且符合学生实际,鼓励教师将自己的科研项目以适当方式拟为课程设计题目。

2、课程组应拟定足够数量的课程设计题目供学生选择,原则上3-5名学生完成1个课程设计题目。选题要满足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尽可能体现新颖性、可操作性,题目的难度、广度适宜,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

3、课程设计选题类型。

A设计型。学生应按要求编写出设计计算说明书,指出所用公式、系数来源及理由,分析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完成一定的图纸量,图纸的数量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专业设计的要求。

B实验型。要求实验科学、合理、难度适中,实验方法正确并可重复,能独立制定实验方案,独立完成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有一定的理论分析和设计计算要求与训练。

C计算型。具有设计方案和逻辑框图,计算内容有一定的专题性,参数合理,计算方法正确,完成一定数量的上机及编写出一定数量的程序。

D其他类型。活动方案设计、文案策划、市场营销计划等其他类型。

三、课程设计的要求

(一)鼓励学生以小组合作开展课程设计任务,一般在4-8周时间内,以3-5人为1小组,完成1个课程设计题目。学生也可独立完成1个课程设计题目。

(二)学生完成课程设计后,提交课程设计说明书及成果附件材料(实物、软件、报告等)。课程设计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前言、基本原理、设计计算书、实验报告、图纸(包括框图、流程图)、文案、活动方案、结论、参考资料等。

(三)课程设计说明书应书写工整,文句通顺,精练,逻辑性强,图表的绘制应符合规范。

四、课程设计的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学校每年3月底前组织课程设计项目申报。课题组填报课程设计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学校每年4月底前组织课程设计项目立项评审。课程设计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课程组填报课程设计任务书,准备课程设计的具体实施。

(三)项目实施。课程设计应在申报立项后1学年内组织实施。任课教师在授课期间向学生公布课程设计题目,讲解设计要求、进度安排、注意事项、考核方式,组织学生选题、分组、确定指导教师(课程组成员),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做好辅导及过程指导记录。

(四)项目考核。课程组(或任课教师)根据指导教师的指导过程记录、学生提交的课程设计说明书、答辩等综合评定课程设计成绩。

原则上课程设计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40-50%,教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占比例。

(五)项目结项。课程设计组织实施后,学校组织结项验收,课题组填报课程设计结项书,并进行结项答辩。结项验收通过后,课程设计应在本课程后续教学中继续组织实施,学校给予教学工作量加权计算。结项验收未通过,课程组应在1年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设计项目,将取消立项。

五、其它

(一)学校设立“课程设计”专项经费。“课程设计”获准立项后,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经费资助。

(二)各学院应从教学经费中划出一定经费支持课程设计工作,具体额度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题目类别等确定。

(三)任课教师组织实施并完成课程设计,本课程教学工作量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加权1.2-1.5计算。

7.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校教字〔2005〕51号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试卷管理工作,强化考试试卷的制作、评阅、分析与保管,全面提升考试试卷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试卷命题的原则与要求

(一)命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2、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3、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命题要求

1、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凡课时、大纲、教材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样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2、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权重来组成试卷。

3、客观性试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解题各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4、试题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

5、试卷编制要综合考虑试卷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同时要兼顾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的、灵活性的、现代性的内容。属基本要求的题目应占80%左右,属综合性、思考性、有一定难度的题目应占20%左右。

6、合成(包括计算机组卷)试卷时,要把同一题型的试题编制在一起,试题编排总体上要做到从易到难,由简到繁。

7、每门课程必须拟定两套试卷。统一考试并统一评卷的课程应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评分的具体要求(如采分点等)。两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完全相同试题的分数之和不得超过20分。

8、试卷的每道题后面都应标有相应的分数。答题纸上必须有密封装订线。

9、考试命题工作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周内完成。系或教研室主任必须在考试前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二、考试试卷的审批与保密

(一)命题后的试卷,由系或教研室主任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好后由系或教研室主任在密封袋上签字作为备用试卷,用于学生缓考或重修。备用试卷交学院(中心)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交付试卷时应办理正规的试卷交付手续。

(二)如命题教师为教研室负责人或学院(中心)主管教学领导,其试卷的审批程序参照前项办法执行,系或教研室主任审批处应由其他的教研室负责人或学院(中心)教学院长审批。

(三)系或教研室负责人和学院(中心)领导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四)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理。

三、考试试卷的制卷与密封

(一)试卷一律采用学校规定的试卷样式,并要求为打印稿。试卷要填写相关信息内容:考试(考查)时间、学年及学期、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等。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试卷必须打印清晰。

(二)试卷由学院(中心、任课教研室)指定的试卷管理人或出题教师按规定要求送往印刷单位印制。

(三)将确定并按数量派单的试卷底稿送印刷单位后,要求有试卷管理人员或出题教师监印。印刷单位在试卷印刷时期,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四)试卷印刷要用专门的纸张,印刷要规范,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五)试卷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出题教师或所属学院(中心)指派的试卷管理人员对制成试卷的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方能由印刷单位点数,并同《考场记录》一同装袋、密封。

四、考试试卷的启用和装袋

(一)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密封袋上要请2名考生当场签名证明),据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按当场考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考卷数量,并按要求将所有试卷中标明考生基本信息的卷头部分进行密封后装袋,确保评阅试卷人员无法从试卷中获知考生基本信息。

(三)试卷密封装袋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交组织考试的学院(中心)或教研室的有关人员。

五、考试试卷的评阅和分析

(一)评阅

1、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1周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

2、凡一门课程同学分、同要求,有2名以上教师任课的试卷评阅工作,应由各教研室通过统一地点、统一时间、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评阅。

3、试卷评阅后,所得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平时成绩不应该在卷面上体现。

4、阅卷结束后,各系或教研室要统一组织任课教师拆封试卷并按要求及时登录学生成绩。

5、每门课程的总分、原始成绩单、网上登录的成绩三者要统一。

(二)分析

1、任课教师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对所任课程学生总体成绩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报告》。《试卷分析报告》与试卷一起交学院(中心)存档备查。

2、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率原则上需控制在1/4以内。若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偏高,任课教师应对此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说明报告,制定改进措施。

3、任课教师上交试卷和试卷分析报告后,各学院(中心)应定期组织教师对各考试科目的试卷进行综合评价,对命题的质量(试卷的覆盖面、题型、题量等)和阅卷质量进行总体分析和评估。

4、每学期初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学院(中心)等量随机抽取的上学期部分试卷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全校通报。

六、考试试卷保存的范围和方式

(一)保存范围

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及补考(缓考)试卷、笔试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

(二)保存方式

1、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中心)指定专人、指定地点妥善保存。

2、试卷在评阅记分后应由任课教师(教研室)及时将试卷移交学院(中心)指派的保存责任人,并填写一式两份的试卷保存移交清单。

3、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分教学班进行保存,学院(中心)保存责任人应在本学期前6周内整理完前一学期的试卷,集中保存于学院(中心)指定的地点。存放规范,方便查找,确保安全。

4、保存的试卷要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教学班分装,并按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

5、按教学班进行的考试试卷分析报告应由任课教研室(教师)交所在学院(中心),并分学期、专业、年级集中归入课程档案中。

6、建立试卷档案,试卷档案归档内容:目录、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试卷、考试考查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试卷丢失、成绩改动等情况说明。

7、单独开班的重修试卷及正常考试的补考试卷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试卷的保存年限

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三年。

七、相关说明

1、医学部、农学部在执行本办法时由学部教学部门统筹安排。

2、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专科(高职)生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或者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学籍处理决定;

(二)对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9·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九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提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有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形成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书面复查意见,报经校长批准,形成复查结论书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履行日常工作职能。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

·50·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以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意见必须根据申诉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变更记过以上处分和变更退学处理决定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变更学生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向教育厅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

·51·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的听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会的方式,但听证会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召开,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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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或请其他证人到场;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和研工部负责解释。

9.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教学【2013】737号)精神,加强对专项引导资金及其它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合理使用和投资增效,推动我校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及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现根据《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扶持项目资金的筹措、分配、监管和评估。项目办设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上级部门下拨资金,学校专项拨款或配套资金,校友捐赠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培训、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对象

扶持项目为我校已获得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经学校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扶持项目,具有创业融资需求、且具有一定成长潜力。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及经营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政策;

(二)扶持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我市重点产业结构发展和调整方向,能代表郑州大学大学生创业水平,对全省三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扶持项目的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

(四)扶持项目着重培育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等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的创业项目;

(五)具有详细、可行、富有创意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进度表;

(六)扶持项目要有专业指导教师参与并能承担创业辅导和孵化培育职责;

(七)创业者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30%的自筹资金;

(八)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纪记录。

(九)扶持项目要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主要程序

以个人或创业团队为单位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式3份):

1.申请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2.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的,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程序

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各院系推荐项目情况,组织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部门、院系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

1.项目评审每月下旬进行,视申报项目的情况遴选出若干项予以扶持。项目分为重点扶持、一般扶持、孵化培育三个层次;

2.项目办遵循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3.评审内容为参评项目提供的书面材料论证、现场展示说明、专家实地考察三个环节。

第八条 公示

项目办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网页公示,时间为三天。

第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 1.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按学校财务制度发放,并接受学校财务监督、审计;

2.扶持额度:已获得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扶持额度1--5万;经学校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列入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扶持,其中重点扶持项目扶持额度为2--3万元;一般扶持项目扶持额度为1万元;孵化项目扶持额度为0.2万元;

3.扶持资金的资助流程:已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根据相应的扶持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运营中的符合财务审批要求的相关票据,由指导教师签字,经项目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4.扶持资金拨付方式:已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按协议约定分期拨付扶持资金。重点扶持、一般扶持项目分三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批后,拨付40%,第二期为项目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后,拨付30%,其余30%由项目组进行项目监测后,视具体情况拨付;孵化培育项目分二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批后,拨付50%,第二期由项目组进行项目监测后,视具体情况拨付50%。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跟踪问效

1.创业扶持项目负责人,每学期末要向项目办递交相应学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项目办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项目进行创业指导、实地考察、听取负责人专题汇报、查看相关报表,督促项目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适时考评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办要对实施良好的项目总结推广,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对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帮扶资金的,一经查实,及时终止资金投入,并追回已下拨资金,同时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协议合理使用扶持项目资金,并严格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2.每学期末要向项目办递交相应学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主动承担宣传、鼓励、指导大学生创业的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或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应届毕业学生可延长至毕业当年年底)前,由项目办组织专家对受扶持项目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扶持项目资金的行为和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按照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因创业项目违法、项目经营过程违法、正常经营所发生债权债务、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争议等而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创业者本人和创业团队承担,指导教师、项目办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学校保留依法追回该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10.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彻底贯彻落实总公司《关于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以保障电脑信息安全,维护知识成果,保障集体及个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遵守规定而导致泄露公司机密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涉外文件是指经外网电子邮箱等方式发送的所有涉及公司信息及商业机密的文件,以下简称“涉外文件”。文件类型包括所有公司内部文档文件及公司内部需要保密的涉及到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类软件程序等。

第三章 管理过程

第五条 所有员工应注意保管自己所使用的存储设备,且确保存储设备无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公司员工在发送电子邮件之前应确保所有涉外文件已按规定方法加密,未经加密的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外网发送,一经发现,将根据公司《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警告、罚款处分,情节严重者当事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于外网计算机上通过下载等方式临时存储的涉外文件,员工应及时拷贝至内网计算机保存,确保外网计算机上不遗留任何涉外文件。

第八条 “涉外文件”加密后,密码和文档不能同时发送,密码需要采用另外途径告知接收方。如短信、电话、信件等非互联网方式通知。

第九条 发送“涉外文件”需使用公司内部邮箱发送。对外发送文件须由各部门主管审批方可通过部门外网笔记本发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以公司其他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文件加密方法

附件1:

文件加密方法

一、Word2003文档加密

1.打开需要加密的Word文档。

2.选“工具”菜单的“选项”命令,出现“选项对话框”。

3.在“选项”对话框中选“安全性”选项卡。

4.根据你的需要分别在“打开文件时的密码”和“修改文件时的密码”中输入密码,点“确定”退出。

5.将文件保存。

二、Excel 2003表格加密

1.打开需要加密的电子表格。

2.选“工具”菜单的“选项”命令,出现“选项对话框”。

3.在“选项”对话框中选“安全性”选项卡。

4.根据你的需要分别在“打开权限密码”和“修改权限密码”中输入密码,点“确定”退出。

5.将表格保存。

三、Winrar软件加密

1.运行WinRAR后,选择菜单栏中的“选项→设臵”,在“设臵”窗口中选择“压缩选项 ”,点击上面的“创建默认配臵”按钮。

2.在随后打开的窗口中选择“高级”,点击其中的“设臵密码”按钮。在“带口令存档”窗口中,输入密码,并点击“确定”完成设臵。

四、Microsoft Office2007文档加密

1.单击“Microsoft Office 按钮”,然后单击“另存为”。

2.单击“工具”,然后单击“常规选项”。

3.执行下列一项或两项操作:

4.如果希望审阅者必须输入密码方可查看文档,请在“打开文件时的密码”框中键入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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