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书通用

2024-06-26

异议申请书通用(通用11篇)

1.异议申请书通用 篇一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住所:宋新行政村贾湾村

异议事项: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事实和理由:

该宗地位于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东西大南侧。原穆店乡农机于1975和1977年两次扩建,共借用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11.4亩土地。1979年农机厂停办,该宗地闲置。1984年许,乡水利站和农技站在该宗地上建站,申请人村民要求收回该宗地,反对乡政府不经申请人同意处理该宗地。1987年4月24日,县城建局、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穆店乡联合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年农机厂的借地属“征地”,实际是借用土地,虽然每亩120元的青苗补偿,手续不健全,但鉴于当时历史的特定条件下,应维持现状,不再另作补偿。之后,申请人多次上访,但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鹿邑县人民政府信访办(1987)29号文以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认为该地已被征收,并要求穆店乡政府完善征地手续。拟将该宗地确权给穆店乡人民政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认定违背法律,违 背历史,违背真相。理由如下: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当然不适用于发生于是于1977年之前的本案事实。同理,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也不能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错误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必然不合法。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即使申请人的土地被征用,被申请人的行为也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1964年7月20日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十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五户以下的(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可分别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近郊和远郊以及土地好坏等情况,将审批权适当下放,至于在这一规定权限内具体下放几亩、几户,下放到乡、州还是县、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后报内务部备案。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承办审批的机关仍应从严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拆除民房,不占用农田。本案中,被申请人拟征用的土地为18亩(包括邻村土地),远远大于通知的规定,且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因此,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也是违法的。

三、当年的历史事实证明该宗地是原农机厂借用的,但被申请人不调查了解当年参与人员,就作出了违背真相的结论。

当年事情真相以下人员均可以作证(以下人员均可证明该宗地是借用的):

1、穆店乡党委书记李心友;

2、原农机厂厂长张瑞宗;

3、原宋新行政村大队支书宋洪礼;

4、原宋新行政村大队长贾学增;

5、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生产队长贾学师;

6、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会计贾长付。

除了以上证人外,鹿邑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27日作出联合处理意见明确写明是关于“借地”的处理意见,并且指出申请人的农业税和村提留款照缴。如果该宗地确已被征用,那么就不需要再交农业税等税款。申请人照缴农业税等税款,任何人都明白该宗地事实上没有被征收。这么简单的事实,被申请人不知是不明白,还是不清楚。

鹿邑县信访办依据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为被申请人提出一个补救方案,要求被申请人补办征地手续。可惜过了30多年,被申请人并有采取任何措施,时至今日才想起办征地正式手续。

四、从1975年和1977年的现金支出凭单可以看出,农机厂以120元每亩的价格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难以证明该款是征地补偿款,只可是因借用关系而形成的租金或青苗补偿款。

首先看该单,收款人是“贾湾贾长江”。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的规定,被征收人是应当是村民,而不是生产队。该凭单收款人是生产队,说明该款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收取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收取的征地补偿款。其次在款项说明一栏,只表明“每亩120元折物”,而没有作其他说明。该120元是租金和青苗费的补偿,还是征地补偿,从字面上难以确定。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结合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征收人,原农机厂即使写的是征收,也不能作为征收人征收集体土地。因此,单单从该凭单看,本案的征收土地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综上,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异议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2017年11月15日

2.异议申请书通用 篇二

一、异议登记的概念及效力

1. 异议登记的概念。

所谓异议登记, 就是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 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暂时的保全登记, 是更正登记的前置辅助手段, 并不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进行登记。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 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如甲、乙为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一房, 但登记权利人为甲一人。现甲、乙欲离婚析产, 乙怕甲在此期间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 所以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先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2. 异议登记的效力。

2008年6月19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局长冯经明在《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修订草案2008) 〉的说明》中对异议登记的效力给出了详尽的解释, “关于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没有明确。对此, 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警示第三人, 不影响后续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与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 异议登记应具有阻断登记的效力, 登记机构一旦受理异议登记, 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 并中止办理已受理的登记申请。经组织专家研究, 《条例 (修订草案2008) 》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 是出于制度规范的配套与平衡的考虑。一般认为, 原《条例》规定的异议登记法律效力为警示第三人, 是与原《条例》中关于登记机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规范相适应的。在异议登记期间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当事人, 无权由于真实权利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而追究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先行赔偿责任制, 即因登记错误导致有关房地产权利人损失的, 由登记机构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明显加大了登记机构以及房地部门的赔偿责任。如果继续实行异议登记的警示第三人效力原则, 各类房地产登记可以继续进行, 将导致房地产权利关系复杂化。在目前社会信用缺失问题较为严重的状况下, 有可能给恶意滥用异议登记者以可乘之机, 并进一步加大登记机构及房地部门的赔偿责任。由此, 为了避免过多增加房地产登记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 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通过阻断其他登记, 保持登记机构操作的稳定性和正确性。这也有利于保护真实权利人, 并且符合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时不予登记的原则”。因此, 异议登记的效力是暂时阻断交易, 等待确权。

二、登记机构是否有义务核实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行为

异议登记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为, 它限制了登记权利人对物的处分, 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2008) 》第67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 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 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异议登记导致不动产物权不稳定的消极状态, 这不利于物尽其用, 对市场经济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为使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不至于长期延续, 早日恢复正常的不动产物权秩序, 《物权法》规定了15日内必须起诉。起诉后, 申请人有义务向登记机构提交法院、仲裁机构案件受理的相关证明, 如果不提供说明其放弃了异议权或认可了登记机构的登记, 登记机构没有义务对已经设立异议登记的房地产涉诉情况进行核查。相反, 登记机构如主动加以核实的话, 则是偏离了中立的立场, 不仅有可能加重登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 而且可能会成为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被告, 且败诉风险很大。

3.新通用顶级域申请要慎重 篇三

中国互联网协会部分会员单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非互联网行业的知名企业以及法律界等共计20多家机构的40余名代表出席会议。

与会专家和企业代表围绕新gTLD计划的主要规则和申请流程、最新进展情况、全球申请意向动态,以及在商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与会人士普遍认为,新gTLD对于企业保护自有品牌、扩大国际影响是一个重要机会,但申请新gTLD面临流程复杂、技术和财务门槛较高、难以权衡收益与风险等问题,企业较难全面地把握新gTLD的利弊。企业代表还对国内域名管理政策、新gTLD的具体管理思路及企业申请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政府和专家能予以指导和帮助。

张新生说,新gTLD计划涉及品牌保护和业务创新,同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关系密切,但申请和运营新gTLD并非易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创造条件。他还对新gTLD的申请和运营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企业要充分做好新gTLD申请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申请顶级域是一个复杂、高投入的项目,除缴纳18.5万美元的申请费用并准备好申请标书外,申请企业还要做好申诉/应诉、后台运营系统建设、注册数据备份、注册数据安全保障以及业务长期发展计划等多项工作。

第二,为全面地了解情况,做好域名管理政策研究并为我国企业参与新gTLD计划申请提供服务,促进域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希望企业在提交新gTLD申请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其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顶级域申请应提前做好沟通与准备工作。如根据申请规则对地名顶级域申请实行背书制,申请机构应当经过地名主管部门的审核,并获得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的背书后才能向ICANN提交申请。

第三,获得顶级域的企业在境内开展顶级域运营服务,应当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相关资质申请、注册政策报备等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4.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二: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北京%#%¥%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住 所: 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

一、裁定中止执行(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9 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 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 2003 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 1200 米 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04 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篇三: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 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张**律师

5.异议申请书文档 篇五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

复议求情:依法纠正xxx人民法院(2010)x执异字第xxx号违法执行裁定书,暂缓对xxx财产的查封拍卖。

申请人因不服xxx省xxx人民法院(2010)x执异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与xxx债务纠纷一案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xx市人民法院于xxx年xx月x日将xx所有的位于xx县xx乡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xx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进行续查封。2010年3月,xx人民法院告知我公司正在对xx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我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向xx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xx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在明知该选厂已被xx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我公司的执行异议,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xxx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xx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7.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七

异议人:黄树科,男,汉族,1941年11月19日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一组,身份证号码:***010,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肖尾连与被执行人王淑纯就(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淑纯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淑纯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尾连(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尾连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年 月 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淑纯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年 月 日,肖尾连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尾连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淑纯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年 月 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C1二单元第四层归肖尾连使用,王淑纯应向肖尾连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淑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尾连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8.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X因X诉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X 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在原告X诉申请人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申请人住所地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虽然是在,但自2005年起长期在工作生活。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是在 一工地受伤,即使根据原告陈述属实,侵权行为地也应该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自2005已经长期居住于

,即

是其经常居住地。

综上所述,本案当中三被告住址均为

,并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也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该移送

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9.异议执行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10.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因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伟

11.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十一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龙权,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贵院于2017年5月3日判决的深圳魔力梦工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0304执20594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庭审判,而且在审判期间我一直不在该公司,因多次向该深圳星火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操作人申请取消法人资格,被遭到拒绝,导致后来的无端被你们错判,成为该公司实际操作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替罪羊,因本人在网上该买飞机票被限制才知道由此案件在身,由于早已经超过了申诉期,为此,本人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这份判决提执行异议,本人从头到尾都不知道此案件,并且实际操作人也不是本人,也未得到法院的任何通知,本人也多次通过律师要求解除其法人身份,并状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未经深入调查,在被告人不知情和未到庭的情况下,就擅自对此案件做出判决。

申请人:邵龙权 20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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