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2024-10-19

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范本(精选6篇)

1.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篇一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乙方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在充分了解抵押物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为根据 年 月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所确认的债权,债权数额为:¥ (大写: ),约定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二、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的 (栋、单元、层、户号)房产作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抵押担保物,该房产面积为:平方米,属乙方所有,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为: 。

三、抵押人保证事项

(一)保证其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在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房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价值恒定。甲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应给予协助;

(三)依法向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四、抵押物担保范围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五、抵押人的义务

(一)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或其他情形足以致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抵押物的行为并有权要求就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部分重新提供与抵押房产价值减少部分相等价值的担保;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出售或赠与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权益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六、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于 年 月 日之前由乙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另一方应当积极予以协助,评估费用和抵押登记费用由 承担。

七、甲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乙方未能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款项的本息或宽限期限届至仍不能归还主合同项下款项本息的;

(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八、抵押权的撤销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按第四条的约定承担义务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款项的本息,并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款项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二)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权属争议、被查封、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三)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主合同项下款项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

(二)若乙方提供的房产经评估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且已影响到甲方于主合同项下款项本息收回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要求。

十一、争议解决

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时,提请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

(一)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之前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二)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另一份留有关机关登记备案。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确认生效。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版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篇二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向公证处公证,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执两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3.三大措施防范房产抵押担保风险 篇三

近几年来,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由于运作不规范,其中的纠纷不断上升。为此,房管部门昨天向市民支招,建议可采取三项措施防范房产抵押担保风险。

第一招: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招:第三方房产担保,同样要签合同、办登记。

如果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也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待抵押登记生效后方可放款。同时,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第三招:唯一住房担保要慎重。

大部分民间借贷中的房屋抵押,均是以自己的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根据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甚至债权不能实现。目前,银行纷纷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二住所证明,但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来说,总想在操作过程中图省事,从而往往导致不能执行到抵押人作为担保债务的房产。

此外,房管部门还特别提醒民间借贷当事人,一定要慎对房产抵押,抵押时要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如提供第二住房证明的最好办理公证;第三,签署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待抵押登记生效后发放贷款,切

记不能先放款后登记。

如今,个人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往往通过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形式对债务实行担保。但由于缺乏法律观念和对抵押登记缺乏了解,一般没有相应书面手续,或者手续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款不够完善,因此对于是否存在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是否还款、起诉是否超过法律所保护的诉讼时效、抵押登记是否有效等方面,都可能发生争议。昨天,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在房产抵押借贷过程中,有四大方面的事项一定要注意。书面文件要写细

发生借贷时,应尽量有明确的借贷双方的书面文件,对于借款数额、是否存在利息、还款时间等都应做明确的约定。为保证还款,还可以约定担保人或约定其它担保方式;如果可能,还应该写清借款用途,不要只简单写“今收到某某借款××元”,这种简单的书面文件有时甚至对谁是借款人都无法证明。

有的债权人认为,只要持有债务人的房屋“两证”,债务就没有风险了。这种做法和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房地产抵押必须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生效。

约定利息不能违反规定

民间借贷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约定利息,则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借款期限要清晰

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协商。这种情况下,还款方可以随时还款;出借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适当的时间准备。从我国现行的抵押登记和形式上看,由于以前绝大多数为金融系统作为债权人,考虑借款期限的不同,相应的贷款利息也不同,从而产生了相应的具体借款期限。

登记及诉讼时效有规定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起计算时效。具体到借款,如果约定还款日期的,则从到期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

款起算。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同时房地产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生效。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双方应在还款后持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不论抵押期限是否到期,只有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才从实体程序上予以消灭。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人记载有未成年人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除正常受理的材料外,《借款合同》中的“用途”应明确约定为“购房”、“助学”或“医疗”等。此外,还应同时注意以下三点:

1、监护人出具承诺公证,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到登记窗口签字(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签),并由工作人员核对后加盖核对章。

2、如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者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此证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

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要记载有未成年人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为他人提供担保。

一、中小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有一定的存款或国际结算业务;

2、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并办理年检手续;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应;

7、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中小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

4、企业或经营者个人自有资产的权属证明、企业有关章程或非独资企业的各股东有关出资协议、联营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5、验资报告、纳税证明、电费发票、企业在银行结算帐户资金流入清单、企业日均存款和贷款余额、拟作为贷款抵(质)押的财产价值证明材料等;

6、企业前3年报表(不满3年的提供前2年或1年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7、抵(质)押物权属证书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公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

三、办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需哪些基本步骤

1、调查阶段

银行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中小企业,在提供相应资料后,银行将首先通过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电费发票等资料初步判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现场勘察核实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评级授信阶段

银行在对企业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根据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对企业进行必要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审核。其中评级是为了解决准入门槛的问题,授信是为了确定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担保方式。

3、贷款发放阶段

4.合同范本房产抵押 篇四

抵押人:身份证:

担保人:身份证:

代表人:身份证:

2011年4月10日贷款60万元(陆拾万元整)

贷款期限为3个月,由抵押本人贷出款项起计,期满时抵押人立付贷款本息,全部清除。贷款利率按每月1.2万元计算。所有贷款和利息在3月内一次付清。到期不能如期偿还的,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售房单后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交由担保人保管。

抵押登记编号()楼第()号抵押登记日期

三方签字

抵押人:

担保人:

代表人:

5.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篇五

合同编号:昆丰抵字 第 号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黑龙江省昆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彦 联系电话: *** 传 真: 0451-84211561 邮政编码: 150018

债务人(被担保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以下简称债务人)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贰佰万元借款,为确保债务人就上述借款与债权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自愿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为债务人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期限:

担保债权种类: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担保债权金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担保债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关于抵押财产的状况:

抵押财产名称:房地产权 抵押财产位臵: 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号: 抵押财产价值(大写):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发生乙方代债务人偿还给债权人的全部欠款本息、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实现抵押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等。

2、债务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

抵押期限为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当抵押物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甲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重新恢复抵押物价值的方案。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交换、出租、赠与、再抵押或以其 2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拆迁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意就该抵押物的拆迁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等由乙方优先受偿。双方亦可重新设定抵押。

四、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登记费用,需要乙方协助办理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与乙方保管。

五、主合同履行完毕,不发生处分抵押物情形的,甲方接乙方通知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如房屋设定抵押时为第三人使用(租赁或借用),该房屋抵押期间,第三人使用期限届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使用该抵押房屋的合同;如第三人使用期限未届满,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要处臵该抵押房产的事由,抵押人应负责收回房屋,以便于乙方实现抵押权。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抵押物相关权利凭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均应向非违约方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物的处臵。

一、在乙方为债务人担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立即依法处臵抵押物。

1、债务人不履行与债权人约定的偿债义务使乙方代为履行,保证合同自然终止的。

2、债务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甲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转让而分立、合并、重组、转让后的企业不承担其债务的;甲方为自然人时,抵 3

押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的,或者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义务的。

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双方未能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时,乙方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包括以产权调换、货币安臵等方式获得被拆迁人的安臵补偿权利。

4、债务人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约定而有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风险的或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而有导致乙方发生代偿风险的。

5、债务人对乙方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就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6、其他足以影响债务偿还的原因。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处臵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委托 拍卖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也可双方议价折价处臵。处臵抵押物的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三、处臵抵押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甲方为自然人时为:甲方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抵押物全部价值用于抵押,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乙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抵押物处分权时,愿意无条件交付该抵押物,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缺少甲方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该房产设立抵押的书面文件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为自然人时必须有其他共有人的签字说明)。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乙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乙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乙方存入指定的帐户;4

2、如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甲方;

3、如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债务。

4、若乙方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债务人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即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若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签字): 甲方共有权人(签字):

6.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________(房产商)购买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_______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详附表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___字第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HKD)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___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___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_______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__________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报酬);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营业执照)。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士)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 )深楼花字第_____号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业主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中文)______________(英文)

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附表(二)

抵押物业详情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厦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座别:______________楼数:______________ 年期:_______

面积:(建筑)______________ (实用)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 购入价:______________

房产权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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