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协议流程(精选10篇)
1.供水协议流程 篇一
转供水合同 供水方: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用水方: 年 月 日
供水方: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用水方: 为明确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方)和(以下简称用水方)在水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水和用水,经供水方、用水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水地址、用水性质 1.用水地址:炼铁厂一次料厂瑞星加工地。2.用水类别:_普通工业用水_。(大工业用水、非工业用水、普通工业用水、非居民照明用水、)
二、供水方式、用水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水方向用水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水源,供水水压为380V,采用单水源,单回路向用水方供水。2.供水水源(1)供水方由 原料3#低压配水室,以_380V 向用水方配水房供水。(2)用水容量为:_350KW。(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原料3#低压配水室136AA柜断路器下爪。供水方对用水方在原料3#低压配水室站内的设备代为操作。(4)用水方负责分界点后供、配水线路和架空线以水缆或绝缘导线进行敷设、维护维修,用水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3.未经供水方许可,用水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水源或私自增加自备水源。4.供水方依据水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水方式时,用水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水质量 1.在水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水方按《供水营业规则》规定的水能质量标准向用水方供水。2.用水方在用水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水方无义务保证水能质量,否则供水方可主动切断用水方水源或按水业行业规定进行考核水价。3.在水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方应向用水方连续供水。但为了保障水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水秩序,供水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水,用水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水计量 1.供水方按国家规定,以原料3#低压配水室配出柜为计费单元,按水价类别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装置。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水方向用水方计算水费的依据。2.设在供水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用水方办理,供水方派人全程监护和确认验收,供水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用水方应对该用水计量装置加封。用水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3.要求用水方定时对用水计量装置进行、更换。供水方发现用水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用水方。双方认为供水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由用水方负责对计量装置进行校准。4.按国家标准,由用水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水量,并分摊到用水方各类用水量中计算水费。
5.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水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法》和《水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用水方设在供水方变水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供水方应及时通知用水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用水方应尽快处理。
五、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1)供水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水价(双方协议的水价?)和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水量,向用水方定期结算水费及随水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水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用水方的水费按双方水费收取协议进行结算。2.水费结算方式:供水方每月初将上月用水方用水水量书面通知用水方和供水方财务,按此用水水量做为当月预缴水费水量,用水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供水方财务结清上月水费并交纳当月预缴水费。(与财务沟通)3.用水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水费。用水方对用水计量、水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水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4.用水方在交付逾期水费时,应首先付清水费违约金。
六、调度管理 用水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水方设备,应提前一天向供水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七、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2.双方的供水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水网和用水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3.在供水方配水装置内安装的用水计量装置及水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用水方维护管理,供水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供水方应及时通知用水方。4.在供水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水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水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八、约定事项 1.当水网负荷紧张时,供水方对用水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水方应予以配合。2.为保证供水、用水的安全,供水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水方的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用水方应予以配合。供水检查人员在执行查水任务时,用水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3.用水方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水方用水检查部门报告。供水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水方制订防范措施。4.用水方在受水装置及自备水源上作业的水工,必须持有水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水工证》,方准上岗作业。5.用水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水机组时,必须向供水方提出申请。
6.用水方需增加用水容量、变更用水(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水方办理申请手续。7.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水方违约责任(1)供水方的水力运行事故,给用水方造成损害的,供水方应按《水力法》第六十条和《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水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水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水源和非水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水方原因,致使备用水源无法投入的。(2)供水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水方停水,给用水方造成损失的,供水方应按《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3)供水方责任引起水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水方造成损失的,供水方按《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用水方违约责任(1)由于用水方的责任造成供水方对外停水,用水方应按《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水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2)由于用水方的责任造成水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水方自行承担责任;
对供水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水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用水方不按期交清水费的,应承担水费滞纳的违约责任。水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水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用水方欠付水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水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水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水,由此给用水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水方自行负责,供水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水方欠付水费超过30天,用水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水前,用水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水方就水费缴纳提供担保。3.用水方若私自启封水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水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水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水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水费。4.其他违约责任按水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水方、用水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水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水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水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法》、《水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水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2.本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用水方应当通知供水方本合同按约终止或延期,否则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应依次重签本合同。3.本合同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生效。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叁份,供水方贰份,用水方壹份。5.本合同附件包括: 供、配水水费收取协议(需财务与用水方签)供水方:(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 系 人: 水 传 邮话: 真: 编: 联 系 人: 水传邮话: 真: 编: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用水方:(盖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2.供水协议书 篇二
乙方:×××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桶装饮用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一年。
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
二、饮用水规格、价格:
1、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的桶装水,净装水量不得低于18.9L。
2、如无特别要求,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的桶装水为山泉水,如需饮用其它矿泉水、纯净水,应在《饮用水使用明细表》中注明;
3、桶装饮用水价格:
(1)山泉水:6.5元/桶;(2)矿泉水:8.5元/桶;(3)纯净水:5.5元/桶。
4、如因甲方原因需调整饮用水价格的,应另外签订附加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服务及要求:
1、甲方送水工作人员在乙方工作场所内,应自觉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以及环保要求。要爱护甲方财物,不得损坏,如有人为损坏,甲方要照价赔偿。
2、乙方用水每满桶,甲方免费提供一台迷你饮水机给乙方使用;每满桶,甲方免费提供一台饮水机(冷热水功能)给乙方使用。饮水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甲方免费为乙方增加个周转桶供乙方使用,周转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如用水需要,要求增加周转桶的,应按40元/桶的价格支付周转桶押金。
4、甲方接到乙方用水电话通知,应在2小时内将饮用水送达乙方指定送水点。
5、甲方应定期对乙方饮水机进行免费保养和消毒,办公楼饮水机每半年应全面消毒清洗一次,车间饮水机每季度免费消毒清洗一次。
6、饮水机使用期三年内,对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饮水机损坏,如当天无法完成维修的,应于次日免费提供备用饮水机给乙方使用。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可适当收取维修费用。
7、协议期内,甲方每半年免费赠送箱小瓶饮用水给乙方。
四、质量要求:
1、甲方所提供的饮水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2、甲方所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因卫生不达标导致乙方人员伤害的,由甲方负责。
五、付款方式:
乙方于每月初10日前与甲方核对饮用水桶装数、周转桶数量及费用数额,核对无误后甲方出具正式发票,乙方于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结清。如协议终止,乙方应按收回周转桶数量将周转桶押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有损坏,按40元/桶进行结算。
六、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供水工程协议书2 篇三
供水工程协议书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甲方就四维二栋楼十八层的无塔供水工程与乙方达成初步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作面积:
二、技术与质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工程安装、施工(加工)的 全部资料、图纸或认可方案。
2、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上或变更的其他材料上 签字或盖章认可。
3、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进行施工。
4、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按规范操作,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 甲方概不负责。
三、劳务关系的确定
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甲乙双方各自履行自身的义务与责任,不可违反双方禁止的事项,若一方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必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五、关于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及施工事项,需待正式合同拟定后实行,但初步协议书已明确对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程。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 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4.广州市居民用水供水协议书 篇四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种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
(三)客户编号: 。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及水价分类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水费结算采取 □银行代划 / □自行缴交 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暂停供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为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的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申请施工用水装表前,应取得《施工排水许可证》;申请永久用水装表前,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应取得《排水许可证》,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的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用水人因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导致其排水量与污染物的项目或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应及时办理排水许可变更手续。
(六)用水人不具备排水条件或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供水人可采取限水或停水措施,待排水整改完成后再恢复正常供水。
(七)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
(八)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九)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者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十)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水费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 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接驳低水价类别用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5.供水协议流程 篇五
议)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湖北 省 武汉 市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1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2)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臵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臵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
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 =(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3)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4)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
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6)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6)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
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6.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流程 篇六
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质区别。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分两次还清。在男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
7.签订就业协议书流程 篇七
①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工作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也是毕业生落实单位后须履行的义务。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应届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会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有关该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相关问题都会得到相应安置。
目前,全国各大高校在应届生毕业时要求网上签署就业协议现象已极为普遍,有关如何网签就业协议及签署后出现的问题也已成为高校生关注的重点。
以上就是签订就业协议所涉及到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希望毕业生们都能找到心仪的工作,并根据上述流程,高效地完成就业相关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8.协议离婚手续流程与准备材料 篇八
协议离婚手续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手续有几种?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1、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的。
2、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9.供水协议流程 篇九
(一)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扣款协议书》
1、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和国税机关签订《授权扣款协议书》前,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代码证及其他资料到与已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缴税专户。
2、如已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开户证明资料,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委托银行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注: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扣款协议书》时,银行端所需要录入的征收机关代码,由税务机关以征收机关代码表的形式统一提供,各银行自行核实录入。)
具体说明(各商业银行流程):
1、纳税人携带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印鉴卡片(用于校对对公账户是否是开户行签约)、印鉴(用于确认《委托缴税协议签约信息认证》)并填写《委托扣款协议书》。
2、银行收到纳税人递交资料后,在银行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缴税(费)专用账号、征收机关名称、征收机关代码、清算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纳税人编码。系统随即自动产生纳税人协议号并打印出《委托缴税协议签约信息认证》(回执)。纳税人确认《委托缴税协议签约信息认证》所载信息无误后,确认加盖印鉴。
3、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备《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后,比对无误并通过验证,协议生效。
(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署《授权扣款协议书》
纳税人在与银行签署了《委托扣款协议书》后,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证明资料及一份税务机关备案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到税务机关签署《授权扣款协议书》,同时完成协议的验证工作。如果在验证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帐户信息等错误造成验证未通过,纳税人应以与银行签署《委托扣款协议书》的缴税帐户信息为准在税务机关立即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以保证验证通过。
(三)协议书号编码规则
协议书号编码规则:协议书编号共17位,第1—7位为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所属主管国税机关代码前7位。第8—11位为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开户银行编码(具体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11,中国农业银行00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14,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6501,农村信用社00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002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31,招商银行0032,兴业银行004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102),第12—17位为顺序号。
(四)《委托扣款协议书》中主管税务部门备案的必录字段 《委托扣款协议书》中主管税务部门备案的必录字段有:
1、开户行行号;
2、开户银行名称;
3、账户名称;
4、缴税账号;
5、清算行行号;
注意事项:
1、克拉玛依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请于6月15日前完成签约,签
章(单位公章)齐全后,请将协议交税源管理科。
2、签约账户必须为克拉玛依区国税局征管系统中登记的缴税账
户。
3、由于昆仑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目前正在调试中,请在昆仑银行设立缴税账户的纳税人等待通知,目前不需签约。
4、纳税人填写协议时请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建议使用打印机打
印,如手工填写请确保字迹工整准确。避免因信息错误造成签约失败,影响税款入库。
10.供水协议流程 篇十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
甲方:(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居委会)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青岛市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将小区(号)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三、移交的资料包括:
四、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行管水到户表、按表计量收费,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水服务质量。
五、年月日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
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甲方负责将以前的欠缴水费、电费等历史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完结。二次供水设施的原有管理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
六、乙方享有对所接管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的无偿使用权。
七、甲方应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协助乙方处理涉及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八、其他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份同等有效。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青岛市供水管理处或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需移交的资料
一、按自然幢的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高位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水池(箱)清洗后的最近一次水质化验报告;
四、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五、设备、管材、配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六、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图纸;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设施保养合同、居民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等。
主题词:市政公用二次供水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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