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道对打比赛规则

2024-06-29

空手道对打比赛规则(精选2篇)

1.空手道对打比赛规则 篇一

年轻干部要当好“打工人”

最近,“打工人”这个词在网络上爆火,就连朋友之间聊天,可能都会先问候一句,“你好,打工人。”相较于过去的“打工仔”“农民工”“社畜”等称谓,“打工人”着眼于“人”,更具平等与开放、平和与理性,形成了广泛的身份认同。冲锋在工作一线的年轻干部们是否也会在清晨时分轻声地问候自己:“你好,打工人。”

当好“打工人”要有“我辈岂是蓬蒿人”的自我认知。“打工人”因为自带乐观顽强的属性,一出现就掀起了网络热潮,尤其得到了年轻“打工人”的广泛认可,这也正是体现了他们对自身平凡岗位的正确认知。年轻干部也要对自己的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平凡却不普通。年轻干部要坚守为人民打工、为事业打工的心态,将自己当作政府与群众间沟通的桥梁,要敢于做创新的领跑者,敢于“吃螃蟹”,敢于突破常规提出新观点、新思路,以高度的自我认同克服思想上的懈怠和疲软,扮演好“打工人”的角色。

当好“打工人”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务实韧劲。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的重要场合说过“干工作要有钉钉子的精神”,这与郑板桥“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的“竹石精神”不谋而合。年轻干部须知“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要立足本职,贴近基层,为民做事,摒弃官气,多接地气。始终做到“多动笔杆子,多迈脚步子,少耍嘴皮子”,努力用实干来成长自我;做到“多琢磨事、少琢磨人,唯实不唯上、唯事不唯人”,坚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要求自我,将务实工作作为增强本领、实现理想的必由之路。

当好“打工人”要有“愿得此身长报国”的高尚情怀。年轻干部要坚定正确的人生方向,永葆至诚的赤子情怀,笃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价值追求,不以庙堂之高而自处,不以江湖之远而回避,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到艰苦的环境中磨练心智,在复杂的斗争中增强本领,迎难而上啃“硬骨头”,跋山涉水越“地雷阵”,做新时代的“劲草”“真金”。

2.空手道对打比赛规则 篇二

摘要:2003 年 12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而有必要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更为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关键词:《解释》背景 条款运用 案件查办 经验做法

当前,随着打击非法“三烟”工作形势的发展,涉烟违法分子,盯住了烟草专卖法及条例的有关条款,搞“擦边球”或逃避打击,“两高”针对当前的犯罪特点,及涉案数量和金额,重新了修订,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为下一步市场综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而有必要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有十条内容,自 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更为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烟草犯罪行为触犯具体罪名。这次,两高《解释》对涉烟草犯罪的具体罪名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在今后办理相关案件时,能够快速准确的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解释》规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五万元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同时,《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对于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计算,《解释》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品牌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另外,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制售假烟犯罪者提供资、技术等便利的以共犯论。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

关于涉烟犯罪共犯的具体情形,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明知他人实施制售假烟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二是明知他人实施制售假烟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三是明知他人实施制售假烟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凡是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应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涉烟非法经营犯罪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都适用统一的标准。这主要是出于适用刑法公平性考虑,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从事涉烟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侵害是相同的,应给予相同的处罚,以便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同时,该《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 “情节严重 ”,应当定罪处罚。《解释》规定,犯罪数额分别达到 “情节严重 ”的情形的五倍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 “情节特别严重 ”。

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解释》分为两种情形作了规定 :一是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二是无法查清价格的,针对不同的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复烤烟叶、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

对烟草领域专用名词给予了明确解释。《司法解释》中规定,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这些概念的明晰,有利于司法人员在执法中对赃物和犯罪工具的认定。“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专卖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条款,深刻理会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法制部门对所学的内容,组织考试,只有将司法解释吃透,才能运用到执法活动中,加大两高司法解释”宣传力度,以执法服务客户为继任,提高客户、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积极参与卷烟打假工作。

实际工作中,以市局“三全格局”为依托,重视“两个体系”建设,即通过县域有效市场的分析,销售数据的变动异常幅度较大最小市场,最小市场组合的共同市场,销售数据下滑较大,发挥市场管理员的作用,积极收集相关信息,结合涉烟案件与销售状况,形成同一的验证,确定为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

今年以来,县局(营销部)高度重视县域市场的治理,“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号令法律条款。规范办案流程,充分运用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达到了刑法与司法的衔接,加大了对涉案当事人的追寻力度,提高了案件的经营水平。县局积极协调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县域有效市场成功查获4.15案件,该案涉及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山西省、山东省、贵州省、重庆市、天津市,共计10个省(直辖市),28个地级市,其中,山东省涉及9个地市,14台烟机,1台切丝机。现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9人,批捕4人,判刑2人、上网追逃1人,锁定目标3人,此案已查证涉案人员32人。经初步查证涉案烟机30台、切丝机1台,销售价值120万元,涉案卷烟172.5万支,标值22.5万元。原辅材料2宗,标值17.5万元。涉案案值已达160余万元。此案经过经营已达到国家局公安部网络案件标准。

4.15案件成功做法:

领导重视是案件成功的关键。市局领导多次亲临协调指导,分析案情,研究措施,选派精干力量参与办案,并给予大力支持。

专卖管理与控制体系的运用对此案的侦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此案就是利用有关数据的分析,对销售情况异常的区域进行重点走访,获得了重要线索。

专卖执法人员案件经营意识在本案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4.15”案件最初不过查获218条假烟。但在查获之后,专卖稽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结案放弃,而是在《解释》的规定范围内,继续从外围搜集证据,传讯相关涉案人员,以案查案,追溯挖源,经过两个多月的辛苦经营,该案已达到了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的网络案件。

办案人员吃苦耐劳的精神是破获此案的关键。办案人员根据涉案嫌疑人情况,依据《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三赴河北、三赴河南、一赴湖北,行程2万多公里。仅六月份在河南、湖北工作22天。克服了家庭上的困难、牺牲了节假日,为案件的早日侦破争取了时间,没有这种忘我的精神案件不会如此顺利进展。

公、检、法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确保了案件顺利发展。特别是公安机关,市县两级公安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抽出得力干警参与此案,在案件的侦查中及时调用技侦手段,对该案嫌疑人的的抓捕起到了及时有效的作用。检察院等领导和相关办案部门负责人也积极配合协调,使此案在逮捕等各个环节比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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