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膳食用食品

2024-08-05

特殊膳食用食品(6篇)

1.特殊膳食用食品 篇一

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如何区分?

安徽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郑舒玉解答:

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没有规定许可制度。所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区分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应注意3个问题:一看是否经过农业生产环节和收获环节以外的加工,二看是否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三看是否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也就是说,如果食品经过一定加工、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就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工商部门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租赁商场、超市内柜台经营食品,该如何处罚?可以同时处罚商场、超市吗?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1)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应该先看经营者以谁的名义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2)对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有关规定,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2.特殊膳食用食品 篇二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 (或) 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 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 (或) 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 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目的和背景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 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 以及《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29922—2013) 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我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以下简称GB 13432—2004) , 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2013, 以下简称GB 13432—2013) 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GB 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包括营养标签。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以及营养标签要求,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原GB 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 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规定, 不适用于本标准。

四、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规定了预包装食品 (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 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3432—2013) 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按照GB 7718—2011和GB 13432—2013执行。对于符合GB 13432—2013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 如果对能量和 (或) 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五、标准修订原则

标准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执行情况为基础, 根据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产业发展实际, 结合公众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识需求修订标准, 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标签健康指导意义。二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其他食品及标签标准的衔接和配套, 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三是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管理经验, 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标签要求, 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便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际贸易。

六、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遵循广泛征求意见、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 标准起草组调研了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现状, 多次组织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议, 充分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 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 根据反馈意见和评议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该标准草案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

七、国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均有相关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制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声称通用标准》 (CEDEX STAN 146) , 还单独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标签和声称标准》 (CEDEX STAN 180) 。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也有相关规定。

八、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GB 13432—2013与GB 13432—2004相比, 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 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 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2. 参照国际标准, 增加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

3.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

4. 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

5.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和功能声称用语, 并根据国际惯例, 删除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九、关于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 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 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 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因此GB 13432—2013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 其含量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并应在标签上如实标示。

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 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 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GB 10765—2010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 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 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 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GB 10765—2010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的要求 (如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钙磷比值、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的比例、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总量占总脂肪酸的比例、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的比例等) 不要求强制标示, 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GB 13432—2013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的名称、顺序、单位、修约间隔等不作强制要求, 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

十一、关于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

GB 13432—2013修订过程中, 起草组开展了市场调研, 考虑国内产品标签实际情况,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同时规定允许误差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 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 13432—2004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十二、反式脂肪酸是否强制标示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且规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 上述产品应执行产品标准规定。GB 13432—2013不要求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十三、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GB 13432—2013修订过程中, 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并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根据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产品特性说明, 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中规定的“无乳糖配方”、“低乳糖配方”等, 应遵循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 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 应提供其他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 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为指导企业正确标示, 以下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含量声称要求、声称用语及法规依据见表1。

注:上述声称用语同义语有:提供、来源、含、有。

参考依据:

1.COMMISSION DIRECTIVE 2006/141/EC of 22 December 2006 on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and amending Directive 1999/21/EC, AnnexⅣ:1.NUTRI-TION CLAIMS. (欧盟指令2006/141/EC, 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附录四:1.营养声称)

2.FOOD Standard Australia New Zealand, STAN-DARD 2.9.1 Infant Formula Products, Division 1:7.Permitted nutritive substances. (澳新标准2.9.1, 婴儿配方食品, 第一部分:7.允许的营养物质)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附录C.

十四、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 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 没有必要设置比较声称, 因此GB 13432—2013未设置比较声称规定。

十五、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根据国际管理经验, 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 GB13432—2013规定符合本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并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于GB 28050—2011中没有列出的功能声称, 应提供其他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允许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 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为指导企业正确标示, 以下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功能声称及其依据, 见表2。

参考依据:

1.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440/2011 of 6May 2011 on the authorisation and refusal of authorisation of certain health claims made on foods and referring to children’s development and health, ANNEX I:Permit-ted health claims. (欧盟法规No 440/2011, 批准及拒绝批准的食品中涉及儿童发育和健康的健康声称, 附录一:允许的健康声称)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附录D.

十六、关于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 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本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的描述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目标人群具有特殊性, 这类产品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对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 以利于临床指导和使用。此类描述不属于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 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应真实、客观、不误导。

十八、关于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质如何标示

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是由水解蛋白质和 (或) 氨基酸提供时, 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 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 因此“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 (等同物) ”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标示。GB 13432—2013不强制要求标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种类和含量。

十九、关于食用方法的标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该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 以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其中,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 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二十、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

3.特殊膳食用食品 篇三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其中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不适用于新标准。

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而新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对于符合新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强制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 新标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能量和营养成分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的主要区别,也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

23 食品与生活 2015-02

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婴儿配方食品》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婴儿配方食品》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标示时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不再使用原标准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食用方法 新标准明确指出,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食用,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适宜人群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适宜人群。

贮存条件 标签上应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可选择标示内容

能量和营养成分所占百分比 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详见表1)。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4.特殊膳食用食品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供依据。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

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记录信息包括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主要内容。生产企业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生产企业可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和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需要,适当调整或增加记录内容。

二、信息记录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应能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验收信息

包括原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运输车船信息、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号(订单号)、入库人员、入库日期、入筒仓号(罐号)、筒仓(罐)期初库存、筒仓(罐)期末库存、验收要求及检验报告编号等。原料为花生及制品的,应记录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见附件1)。

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等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生产过程信息

包括领料、投料、油脂提取、油脂精炼、包装、物料平衡等信息。分装企业不需要记录油脂提取、油脂精炼信息。

1.领料信息。包括原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出库日期、出筒仓(罐)号、领料人员等(见附件2)。

2.投料信息。包括原料名称、出筒仓(罐)号、投料日期、进筒仓号(罐号)、数量、内部批号、投料人员等(见附件3)。

3.油脂提取信息。包括原料名称、提取日期、进罐号、进料量、出毛油量、出饼数、内部批号等提取信息、操作人员、压榨工艺的蒸炒温度、时间和浸出工艺的汽提温度、溶剂残留量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参数(见附件4)。

有蒸炒工序的,企业需验证并记录该工序下食用植物油中苯并(ɑ)芘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原料、工艺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苯并(ɑ)芘含量时,需对工艺参数重新验证,保证产品中苯并(ɑ)芘含量符合标准要求。

4.油脂精炼信息。包括原料名称、精炼日期、进料量、出油量、进罐号、内部批号等精炼信息、操作人员、碱炼、脱色、冬化、脱臭等环节的操作温度、油脂酸价和过氧化值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参数(见附件5)。

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倒罐的,倒罐信息应包括原料名称、倒罐日期、出油罐号、进油罐号、数量、内部批号等。

5.产品包装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日期(生产批号)、原料名称、出罐号、内部批号、操作人员等(见附件6)。

6.物料平衡信息。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制定并记录不同工艺、不同品种、不同阶段植物油生产物料平衡的核算方法及物料在加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损耗环节和损耗量及合理说明。记录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中废弃油脂的处理信息。

(三)产品检验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日期、检测机构、执行标准、检验结果、采样地点和留样信息、检验报告批准人等(见附件7)。

(四)产品销售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发货日期)、发货地点、出厂检验报告编号、购货者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合同号(订单号)、发货人。从成品油罐直接灌装发货的还需记录油罐号(见附件8)。

(五)人员、设备信息。生产过程中还需根据需要记录相关操作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信息,确保风险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落实。

三、信息管理

企业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汇总、保存、使用等过程的职责、权限和要求。应能保证:

(一)要根据生产过程要求和科技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和采集频率等技术要求。

(二)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数据,以保证数据准确、真实,确需后期录入的应当保留原始信息记录。上一环节和下一环节操作信息要及时核对,汇总的各环节信息及时传输到企业的信息追溯系统。

(三)信息应当系统,形成闭环,做到原辅材料使用清晰、生产过程管控清晰、时间节点清晰、设备设施运行清晰、岗位履职情况清晰。

(四)企业在建立追溯体系中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和制度上保证不能随意修改。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损毁、灭失等问题。

四、建立食用油追溯体系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统一规范,严格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一)建立制度。企业应理清食用植物油原料来源、生产环节及衔接、物料流向、信息采集要求及记录规则等,建立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的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明确追溯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定期实施内部审核,以评价追溯体系的有效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追溯方式,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记录,如采用二维码、条码、射频识别(RFID)等。建议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不断完善追溯体系。

(二)制度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追溯制度,对信息采集、记录、整理、分析等工作,严格按照追溯制度执行。企业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按照企业追溯制度,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原辅材料出现问题的,应当立即通报供应商,并对该供应商提供其他原辅料进行排查,同时重新审核供应商资格。有人为因素的,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模拟演练。企业应制定演练计划,通过演练,企业应当能够追踪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流向等信息;若发现食用植物油追溯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组织纠偏并记录。演练预设的食品安全问题可包括基于原辅料缺陷、成品缺陷或其他产品质量问题。

(四)纠偏完善。在追溯体系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分析情况、查找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当出现追溯制度与实际问题存在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时,企业应及时组织评审追溯体系,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和预防措施,促进追溯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加强监督指导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指导、监督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实际,制定规划,做好指导、督促、推进和示范工作。可选择有代表性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实现全覆盖。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原料验收信息记录表

2.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领料信息记录表

3.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投料信息记录表

4.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油脂提取信息记录表

5.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油脂精炼信息记录表

6.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产品包装信息记录表

7.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产品检验信息记录表

8.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信息记录表

5.特殊膳食用食品 篇五

工作动态

(第九期)

江苏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3月26日

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近期整治工作重点及预防控制

滥用“瘦肉精”问题

2009年3月24日上午,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情况,分析、评估专项整治成效,贯彻全国专项整治抽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我省抽检任务,贯彻落实罗志军省长、李小敏副省长在卫

— 1 — 生部等八部门《关于广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上批示意见,确保我省不发生类似事件。

省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农林、渔业、质监、工商、卫生、检验检疫、公安、监察等10部门通报了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各部门工作和督查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重点进行了研究。一是将这次专项整治办公室会议的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于利中副秘书长进行汇报,建议召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议,正式听取各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转段工作。二是根据全国专项整治抽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省的专项整治抽检工作并完成国家专项抽检任务的样品采样及检验工作。各部门结合已部署的抽检工作,对照国家提出的抽检工作要求,对本部门的抽检计划进行补充和完善,于4月1日前报送至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制定具体的省级专项整治抽检计划,于4月5日前上报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工作总结报告由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20日前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按照全国的统一要求对我省第二阶段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验收。

广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发生后,罗志军省长、李小敏副省长在卫生部等八部门《关于广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上作出了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我省的猪肉质量安全工作,要有专门工作方案和具体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

— 2 — 和责任人,加大监测、根治力度,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确保我省不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会议研究了“瘦肉精”中毒预防控制措施,要求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流通各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做好“瘦肉精”中毒的防范工作。会议还建议以省政府办公厅或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防范“瘦肉精”中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明确各相关部门从生猪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我省餐饮消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督查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和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了解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进全省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卫生厅组成4个督查组,于3月3日至10日分别对全省11个省辖市、22个县(市、区)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进行了督查。各督查组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要求,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

— 3 — 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情况、第一阶段工作完成情况、第二阶段工作分解落实情况以及了解各地餐饮单位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食品卫生监督抽检以及案件查处情况等。本次督查共实地查看了77个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其中餐饮单位66个,学校食堂11个。

[各地动态] 南京市召开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近日,南京市召开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农林、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了各自清理整顿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前一阶段的督查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情况显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农林部门积极开展检测检查,共抽样258批,对违法违规企业立案查处;质监部门摸清全市添加剂生产、使用单位的基本状况,并召开专项整治现场会,加大速冻食品、小麦粉等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抽检410批次食品,尤其将大米、茶叶、奶制品、儿童食品、豆制品、蔬菜等六类品种作为重点;卫生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0910人,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共计13893家(其中社会餐饮单位12267家,学校食堂677家,建筑工地食堂440家,其它集体食堂509家),在检查中发现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46家,未按规定索证索票的餐饮单位266家;采购猪肉时未按规定及时索

— 4 — 证索票单位146家。

会上,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华文对专项整治近期的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扩大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抽检力度;三是要统筹安排好抽查评估工作。对于在督查中发现的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添加剂管理问题及郊区县兽药经营单位管理问题,华文主任要求工商及农林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添加剂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使用记录的管理,确保将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到第三阶段。

无锡市开展专项整治第二阶段抽样工作

在第二阶段专项整治中,无锡市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了全面抽检工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先后两次组织粮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部门开展小麦粉添加剂联合专项检查,抽检各类小麦粉中添加剂含量。在一季度食品合格率检测中对其中90件样品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农林部门重点针对牛奶、猪肉和食用菌等农产品开展抽检。二阶段整治以来共抽取266份牛奶样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抽检合格率为100%;对市区三个屠宰场抽取90份样品进行猪尿瘦肉精检测,全部合格;质监部门对全市120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检测,目前结果正在检测中。工商部门从1月11日至3月10日,对全市

— 5 — 93家农贸市场共抽查速测各类农副产品41639批次,合格率达97.51%。卫生部门对餐饮消费环节可能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食品类别组织开展了抽检工作。全市共抽检样品91件,合格79件,合格率达86.5%。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是:卤菜亚硝酸盐超标、卤菜检出色素胭脂红,预包装食品糖精钠、苯甲酸钠超标,糕点类食品铝超标。粮食部门在江阴市开展了粮食生产、流通企业小麦粉添加剂专项抽检,共抽取了14个品牌的15件样品。经检测,小麦粉中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项目均合格。

徐州市部署开展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

3月24日,徐州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整治抽检工作。市食药监、质监、工商、卫生、农业、林牧渔业、商贸等主要监管部门业务负责人和相关检测机构人员参加会议。会上,对春节期间及专项整治第一阶段食品质量检测及后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并对再次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进行部署。自即日起,徐州市将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对纯净水、干货、卤肉制品、酱腌菜、水发产品、糕点、果冻、生鲜肉和酒类等9个品种计298批次食品进行专项抽检,以全面了解该市重点食品的质量状况,切实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此次食品检测工作由食安委办公室牵头,联合各相关检测机构采取飞行、随机抽检方式,分别从十二个县(市、区)采集样品,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及时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市食安委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检

— 6 — 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测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委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市食安委办公室将继续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全市人民饮食安全。

扬州市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掌握整治情况,3月10—16日,扬州市政府组织市农林、质监、工商、卫生、监察、食品药品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由扬州食品药品监管局4位领导分别带队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组一行听取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和监管档案等资料,并现场检查了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和使用单位23家。从督查情况看,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了食品从种植养殖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组织、下发了方案、明确了责任,将此次添加剂专项整治作为近一段时间一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二是突出重点,各环节强化监管。农林部门强化了农业投入品管理,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质监部

— 7 — 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查和核实食品生产企业(作坊)使用添加剂情况,确定了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类别和重点地区。在食品流通环节,各级工商部门将添加剂监管作为日常巡查的重点,强化食品经营经济户口管理,调查摸清添加剂经营企业现状和流通环节违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在餐饮消费环节,卫生监督部门重点加强对各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的建立健全、台帐记录以及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等监督检查,强化添加剂“五专”管理即专店购买、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用工具和专门台帐,对亚硝酸盐等重点物品实行“三双”管理,即双人开锁、双人使用、双人签字。三是营造整治氛围,宣传发动到位。各县(市、区)通过专题培训集中学习、张贴公告和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使用公示牌、短信平台发送整治信息、利用媒体专栏和网站、集中宣传等形式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广大群众中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据统计,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扬州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1484人次,检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13457户次,查处涉添加剂案件14起,涉及总货值5.177万元,整治重点地区121个、重点单位1277户次、重点品种170种次。

宿迁市对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

进行第二次督查

为了解各地、各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第二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将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到第三阶段(规范巩固阶段),宿迁市食安办于3月12日至13日对专项整治第二阶段进行第二次督查。本次督查由该市食安办联合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水产局组成2个督查组分两组进行,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梳理、清查情况,二是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抽查评估情况,三是清理整顿阶段主要措施和成效情况。督查方式以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为主,对督查发现的整治中抽查评估、案件查处等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督查组现场责令立即整改。具体督查情况将以通报的形式发到各县区和各有关单位。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顺利完成食品添加剂整治第二阶段工作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策划,严格实施六项“确定”:确定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企业、检查依据、检查重点、检查结果的判定,细排严查,规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 9 — 检查共分三个检查小组,对所辖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4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共发现56 项不符合要求项,检查人员当场开出了不符合项报告,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并将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另外检查人员还对苏州海鸥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等四家已停产欲搬迁的企业办理了卫生注册证书注销手续。

宿迁市宿豫区对食品企业添加剂

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管

宿迁市宿豫区根据食品企业添加剂使用情况将食品企业分三类进行监管。其中将企业管理较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系数小的划分为A类企业;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一般,但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少数量低的企业划分为B类企业;将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差、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多且数量大的企业划分为C类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难点,加大日常巡查频次。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746人次,检查单位1195家,受理举报投诉4起,整治重点单位9家,对2个批次不合格白酒、其它6个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相应处理。

苏州昆山市开展“青团子”专项检查

— 10 — 清明将至,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昆山时令美食青团子上市的季节,为有效遏制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更好地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昆山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昆山市在全市组织开展了“青团子”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本次行动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42人次,兵分四路,分别赶赴玉山、前进和玉龙等7家大型菜场周边及正仪社区等青团子生产销售集中点,对21家青团子生产销售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所有商家都按照传统工艺,使用浆麦草汁作为着色剂,除一家自制浆麦草汁外,其余均购自正仪2家浆麦草汁生产厂家,制作过程卫生安全,未发现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针对个别摊贩存在“两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不全现象,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商家立即整改,合法经营。

6.特殊膳食用食品 篇六

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维护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促进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xx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开展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使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添加物质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区域性、行业性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食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各级质监部门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分类摸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底数;督促全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本地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制定重点区域整治、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控计划。

2.具体措施

(1)分类摸清企业底数。一是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掌握企业数量及生产状况。二是积极配合工业主管、卫生、工商等部门,摸清尚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三是重新清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重点是搬迁、停产、转产等情况,保证文书档案及时更新,准确无误。

(2)掌握违法使用情况。全面调查辖区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向区局报告,并向卫生部门通报。一是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及时追踪调查违法违规线索。二是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肉制品、乳制品、酒类、酿造食品、儿童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进入企业现场检查,掌握一手资料。三是根据本地食品生产特点,结合有关部门联合公告的内容和以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3)监督企业自查自纠。一是主动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二是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依照标准生产情况对其进行自查自纠。三是监督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四是监督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查验是否获得有效生产许可证进行自查自纠。五是监督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使用的所有添加剂按要求申报备案。六是监督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产品标识中配料表如实标注使用添加剂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以自查报告形式(附件1)以及食品添加剂备案表和承诺书(附件2和附件3)向辖区监管部门报送。

(4)确定整治重点和计划。各地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制定重点区域整治方案和重点产品专项抽查计划。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8年1月11日-3月10日)。1.主要任务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逐个现场核查,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个检查、逐个验收,对重点区域开展区域整治,规范生产和使用添加剂行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具体措施

(1)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一是对我区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地逐个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一般问题的,责令企业整限期顿;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企业停产,并上报区局,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二是对我区尚未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各地逐个组织现场检查,重点核对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批准生产经营的范围和品种,检查其原料使用情况和生产卫生状况。对生产产品情况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不符的,责令企业停产,并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2)严格规范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查自纠报告进行检查验收。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是对自查情况逐项现场验收。重点检查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漏报、瞒报备案内容,是否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并与备案表内容保持一致,是否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二是严格按照标准对备案信息核实,确保符合标准要求。凡发现不明添加物质,无法说明全部配方的复合添加物质,不符合标准规定使用用途的添加物质,立即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三是及时查明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验收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立即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抽样检测,查明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区局,通报卫生部门。

(3)突出重点开展检查和整治。一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规范行业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二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三是开展食品包装标签标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肉制品、饮料、糕点等使用食品添加剂较多的企业。四是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获证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严格证后监管、无证查处。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的黑窝点。

(2)健全日常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根据产品特点,突出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制定巡查要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巡查;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一是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二是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实对所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备案;三是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标准使用添加剂,并做好使用记录。

(4)加大风险监控力度。加强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的联系,搜集新出现的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信息。加强检测技术研究,继续在生产加工环节开展风险监测,对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培训,指导其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自觉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有效途径,是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有效手段。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工作,争取各级政府对区域整治、专项抽查等工作的领导和政策、经费支持。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各项措施。以整治区域性、行业性问题,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行为为重点,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以及网络的作用,及时查找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信息。要通过调查摸底、明查暗访、现场核查、检查验收和区域整治,对食品添加物质的生产、使用情况做到全面掌握、全面监控,突出落实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向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告抽查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二是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三是要对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进行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知识培训,重点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准的使用方法。

(四)切实落实责任。各地要认真吸取“三鹿奶粉”事件教训,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是要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到人。二是要加强督查指导。区局将按阶段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地也要相应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发现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辖区内存在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特别是区域性、行业性问题不认真调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对已经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的;对已整治的区域、行业不实施跟踪检查,造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复的,以及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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