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2024-06-27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共12篇)

1.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在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过程中,凡与医院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各种原因(包括: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本人能力、体力等原因)而未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称富余待岗人员。为稳定医院人员队伍,增强竞争意识,保障基本生活,对富余待岗人员应进行妥善安置,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对象:

1、已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能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

2、实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进职工(转、退、复员军人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本条例管理对象。

二、安置途径:

1、直接转岗;

2、培训后重新上岗;

3、外流;

4、挂编流动;

5、待退休;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

三、组织管理:

1、医院成立由职能科室(包括:人事、医务、总务、护理、工会等)组成的富余待岗人员管理中心。

2、富余待岗人员由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

3、待退休人员由退管会管理。

四、工作程序:

1、凡接到待岗通知的有关人员应在次日向人事处报到,并填写《华山医院待岗职工登记表》。

2、直接转岗人员在人事处办理转岗手续后,至新岗位报到。

3、需培训上岗的人员由管理中心负责培训,根据培训情况,由院人事处重新安排新岗位。

4、接到上岗通知的待岗人员,应在三天内至新岗位报到,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5、外流:

(1)拒签上岗合同的待岗人员,可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如仍不愿签订上岗合同的,原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给予办理离院手续。

(2)待岗人员要求外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个人或组织推荐,对方要求试用的,医院给

予三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内保留聘用关系,且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6、挂编流动:因岗位职数原因未聘用上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挂编流动。挂编流动需本人提出申请且接收单位同意。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本人愿意且对方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如无法调动,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7、待退休: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待岗人员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直接转岗人员:根据按岗定酬的原则,享受新岗位的相应待遇。

2、待岗人员:第一季度发100%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地区差+职务津贴+

副贴)。以后每季度递减20%,直至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外流人员:经医院批准的外流人员在流动期内可享受100%基本工资及“四金”。

4、待退休人员: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5、挂编流动人员:享受基本工资、“四金”。其余待遇由接受单位支付。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参照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7、试岗期:培训后重新上岗,享受基本工资、“四金”。

(二)其它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病事假、计划生育假等。

六、本办法由医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全国和上海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素质,优化队伍,特制定医院员工提前退岗休养的暂行办法。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者,可以先办理院内提前退出岗位休养的手续,待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一、退岗休养人员的条件:

1、属医院编制的员工;

2、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男性员工为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性干部编制为50周岁以上,工人编制为45周岁以上),连续工龄满十年及以上者;

3、体弱残多病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退岗休养的审批手续:

1、符合上述三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而后上报医院人事处审批。

2、凡不符合上述年龄规定的员工,一般不能给予待退休。

三、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

1、待退休期间的工龄按连续工龄计算;

2、待退休期间退岗休养人员的工资按当年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算办法计算(固定工资+活工

资+地区差+职务(岗位)津贴等之和参照退休工资规定的比例,打折计算。物价(副食)补贴、房贴照发。

3、在待退休期间凡国家和本市对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符合条件的退岗休养人员的退岗休养费也作相应调整。

4、待退休期间,养老保险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会费按规定继续扣

交。交纳的基数参照在岗时标准。

5、待退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6、待退休人员由于不上班、不在岗,不享受在职、在岗职工的有关福利待遇(如逢年过节

发放的奖金或文明奖、月奖、劳务费等)。

7、待退休期间不享受正式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四、退岗休养的管理

1、待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医院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对已办理医院内退岗休养手续的职工,医院将不再办理新上岗手续。

3、本管理办法由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协议

甲方: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协议:

1、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工作年月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2、乙方自愿提出提前退岗休养的申请,并经部门同意及甲方批准。甲、乙方双方均愿意接受并切实履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

3、乙方自年遇。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委托代表):乙方:

日期:日期:

2.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在现阶段,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分为两种类型:纸质档案和电子 (数字) 档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电子 (数字) 档案的真正普及还有待时日, 因而以重、实、杂、多著称的纸质档案依然大行于天下, 为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服务广大下岗失业人员, 其工作的精细化需求已是题中之义。

一、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的内容

一般来讲,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就业开始到下岗失业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 招录用工材料; (二) 体检表; (三) 职工情况登记表; (四) 工资审批表; (五) 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奖惩材料; (六) 党团籍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的内装材料就是要保证有关单位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的查阅, 能使其全面地了解这个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 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享受各种就业补贴、退休等相关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佐证和辅助。

二、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的精细化管理流程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精细化,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 收

要求所有的档案在递交时要形成一个联动机制, 在接收到相关的档案后, 应立即转送到就业服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 由这一机构操控相应的造册登记、归档保存程序;下岗失业人员自带到档案管理机构的本人档案, 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 整理、指定好安全的存放区域。

(二) 整

它与“收”几乎是同步的。“整”就是整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档案法〉要求, 对逐份材料进行鉴别、归档, 做到准确、清晰、有序。按照类别年份排列、排序, 逐份手写目录, 做到材料与目录无误。核查后逐页打码并组卷, 编制检索。这是一项极其繁琐的、极需要细心和耐心的工作。

(三) 存

档案的合理存放, 对于加强档案库房的管理,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更好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

档案管理机构应该对下岗失业人员档案进行集中存放, 分门别类。这样便于日后查找、调阅和归档, 也便于新收到的下岗失业人员档案及时归类。

(四) 查

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的查阅, 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规定和查档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 (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的档案, 涉及失业人员本人想了解档案中特殊工种、出生年月记载等情况的, 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失业就业登录证》到档案管理机构查阅窗口, 登记需查询内容, 由档案管理员查阅、记录后, 通过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答复。

(五) 调

下岗失业人员因工作和个人需要调阅档案、从中取证的, 需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和申请, 由档案管理机构派出专人对档案进行不同部门之间的传递。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并按期索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安全。

(六) 交

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 应有有关科室填写提取档案登记表, 按时限要求提取档案。对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的情况, 填写退档登记表, 及时将档案退回档案管理机构, 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对于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的档案则按要求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七) 转

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为异地再就业的, 办理档案邮寄手续。交接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的时候, 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档案内容清单逐一核查。下岗失业人员档案在机要转递的过程中由于邮寄地址不准确被打回, 还有的档案因材料不全被档案接收部门退回。凡此种种, 需要及时将档案顺利回收、整理及进行二次交接。

3.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现状

1 概述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对我国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信息做好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以后再就业和办理其他事项提供了方便。因为档案中包含了失业人员的所有工作信息,所以只有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性,才能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了便利,为以后的单位录用提供有效的参考。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些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因为受到利益的驱使,私自篡改档案信息,严重破坏档案的保密性和真实性,本文就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进行了探究和分析。

2 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现状

2.1 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较强的意识

不管是档案的所有人还是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对档案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些企业将失业员工的档案任意丢弃,并且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到就业保障局。企业内部没有专门设置档案管理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对档案进行科学地管理,在档案移交到各个部门的时候由于工作人员的粗心,没有及时做到档案的登记、分类工作,这就可能出现档案信息不健全的情况,一旦出现档案信息不健全就可能会影响档案不能够及时入库和归档,并且对于不能归档的档案信息没有进行核实或者延迟处理有问题的档案,这就会造成个人档案的遗失。除此之外,有些企业处于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的考虑,没有按时移交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到指定的就业服务部门。

2.2 企业自身不太重视档案管理

许多企业自身就对档案工作不予以重视,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比较麻烦的事情,所以不愿花费时间在档案的阅读和核实方面,企业选择职工的方式大多采用招聘的方式,很少有企业要查看应聘人员的以往经历和档案,并且一经录用,对于职工的档案许多企业都是自己制定比较简单的临时档案,并且企业判断职工的主要依靠标准就是观察职工平时的工作表现,很少涉及职工的以往经历,但是为了方便企业管理,大多数企业会要求职工填写比较简单的档案,而且企业都是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之所以大多不愿接受职工的档案,是因为对于职工的档案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意涉足档案管理之中,这就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许多员工工作年限没有记录下来,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带来了影响,不利于职工以后的发展。还有些企业会出现抛档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大部分都是档案所有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工作以后就失去了以前企业的联系,也就断了档案联系,并且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也没有做好服务工作,将没人认领的档案任意丢弃。

2.3 下岗失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强

许多下岗失业人员由于流动性比较强,所以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困难度就增加了。有些失业人员因为换工作换的比较频繁,在这家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换了其他公司工作,而档案没有随着工作地变了而变了,档案仍然留在了原公司,而因为员工的档案还保留在原公司,所以现有公司没有正常记录本员工的工作表现,所以就会出现档案记录不完整,出现断档的现象。并且许多人员的档案信息都没有及时得到更新,许多档案都是与实际情况不相匹配。再加上有些人员去了私营单位工作,而私营单位没有对员工的档案进行管理,所以在此期间的工作经历没有记录到档案中。大多数失业员工再次就业的时候进入了私营企业,所以也就逐渐轻视了档案的管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新员工的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年限等,这也是出现断档的原因之一。

2.4 从管理自身工作上来看,管理工作不规范和合理

许多企业都认为下岗失业人员具有比较大的流动性和随意性,所以没有重视对其档案的管理工作,这就会出现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现象,缺少比较科学和全面的记录工作。由于缺乏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统计、工作经历、工种变化等信息的记录,这会影响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的办理和退休手续的办理或者享受其他国家福利和待遇。因为国家的许多补贴和优惠政策都是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手续的,一旦这些手续的缺失,对于办理其他事务就会变得更加麻烦,即便是能够补办,但是有些信息缺失之后是没有办法进行补办的。一般情况下事业机关单位都会专门设立档案管理人员,但是却是缺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这在管理工作上来看是一项比较严重的问题,人员的缺失就没有办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

2.5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缺少与时俱进的观念

目前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方式仍然局限于落后的管理模式,缺少与外界沟通交流,一切管理工作都是处于被动,不能够及时更新工作方式,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这样就仅仅局限于资料的完整为目标是不能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也就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阻碍企业的发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改善目前档案管理的现状。

参考文献:

[1]聂玉珍.谈当前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几点建议[J].华章,2011,10(36):336.

[2]姜巍.如何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J].品牌,2015,13(9):286.

[3]李艳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J].科技致富向导,2015,21(8):359-359.

4.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分类

1、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定编定岗后由于超编而未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第二种是指因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被基层单位解聘或未被聘用的人员;

2、拒聘人员:指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人员;

3、其他人员。

二、管理办法

由于待聘、解聘、拒聘等原因上交学校人事处的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其行政关系及编制均由人事处管理。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待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及误餐费,上述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放,从第六个月起每月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

2、解聘、辞聘、拒聘后上交人员交流中心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聘用规定管理;

3、特殊情况待聘人员,经研究后可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三、安置办法

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从工作当月起发放全额工资;

2、当待聘人员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校发[2007]59号文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6、7项规定执行,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

3、允许待聘人员调出、辞职和退职。

四、停薪留职人员指本人申请且岗位许可暂时停发工资、津贴及奖金后,保留学校正式编制一段时间,在校外暂时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五、要求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工人、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由人事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六、停薪留职人员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与学校人事处签定《停薪留职协议书》;

2、办理离校手续,收回本人工作证、图书证以及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

3、在签定协议的同时,按规定交纳停薪留职的劳保、医保资金以及占编费。

七、停薪留职的劳保、医保资金以及占编费标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0000元/年;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18000元/年;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学位获得者:15000元/年;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干部、高级工人:12000元/年;

5、其他人员:10000元/年。

八、对较长时间无工作量或工作量较少的在岗在编人员以及个别未经学校批准较长时间由别人代课等人员,学校将定期清查,此类人员须申请转岗或办理停薪留职,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九、对于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学校只保留公职。学校不承担工资及其它一切福利待遇,不晋升职称,不调整工资,不分配住房。因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退职处理。

十、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限未满要求回校工作的,学校不予受理;期满后,提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复职申请,以便安排工作。逾期不办理复职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收回学校的住房,医保停保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十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停薪留职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在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继续停薪留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已下发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5.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五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1、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机构和担保组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再就业办负责,省、设区市、县(市)

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应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3、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并由其与商业银行共同负责监督贷款的还本付息。

4、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安排,由担保中心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5、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其贷款发放可放大为专户存储于该行的同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

第三条 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流动资金,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必须占其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3、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2、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个人概况、申请贷款金额、用途及还贷期限、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审核意既。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凭有关证书(认定证书、工商执照等),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再就业小额贷款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及比例、单位负债和财务状况情况、工商税务部门资质证明等,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原则,规范完善个人承贷手续。

3、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扶持范围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

4、申请人自身具备担保条件的,可自行到银行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及担保手续。自身无法提供担保的,可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可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中心与其办理再担保手续。

5、申请人凭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及有关申请贷款资料等,到承贷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6、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三周内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或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申请人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每人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一般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和安置人数核定贷款额度。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贷款程序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3、贷款期结束,贷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第六条 微利项目与财政贴息

1、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国有独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经办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核准,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

3、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

报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七条 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

1、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2、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3、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1、各级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要对已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6.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各类企业招用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审核核拨

1.用人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季度终了 后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4)、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经困难认定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且经过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

(8)、银行基本账户。

2、区人社部门审核

7.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 其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或短缺, 由各级政府部门出资进行担保、由指定商业银行进行办理的小数额、中短期贷款。它是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进行资金扶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惠民政策。

一、佳木斯市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 申贷门槛高

四部委出台的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仅有一个原则性限制, 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对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般来说, 申请人必须具备社保部门推荐资格。除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用于经营和创业的必备条件外, 还必须提供担保公司要求的票据、有价证券、实物抵押等反担保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有稳定收入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等第三方信用担保。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并非易事。

(二) 办理手续繁杂

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经过社区、街道、区劳动部门调查, 市劳动部门复核, 担保公司受理并进行反担保, 经办银行调查, 银行放贷多个程序, 涉及各类证明材料、签章手续十多种, 程序过于繁杂。

(三) 办理时间过长

由于申办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繁多, 办理时间相应就长。一笔贷款从社区调查开始到银行终审为止, 采取信用担保方式通常需要1个月, 采取房产抵押方式需要1—3个月, 少数贷款几经反复, 时间甚至超过6个月, 等贷款批下来时已经错过了资金需求的最佳时机。

(四) 贷款金额小, 还款方式苛刻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额度为2万元左右, 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此作为贷款上限, 采取信贷配给使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获得的贷款低于上限;并且规定贷款采取按月、按季还款方式, 给借款人形成较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五) 贷款用途难以监测, 银行缺乏相应制约手段

在银行的贷后检查中发现, 一些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从事经营, 更换经营地址、经营项目和联系电话等现象更是非常普遍, 导致银行无法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还款意愿, 无法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加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笔数繁多、涉及面广、信贷业务人员相对配备不足, 使贷后监测难以进行。

(六) 基层商业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一是商业银行比较注重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弱化了金融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 为降低不良贷款,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商业银行将新增贷款投向电力、公路和政府公共设施项目较多, 对吸纳就业主渠道的中小企业基本没有信贷支持, 尤其是对吸纳劳动力强的第三产业支持更是微乎其微。二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低、成本高, 商业银行不太愿意承办。按照规定, 小额担保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两年期基准利率5.49%执行, 不得上浮, 国家财政也按此利率给经办行贴息, 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利率可上浮到10.62%。而且小额担保贷款单笔担保金额一般在5千元至2万元之间, 贷款对象多, 金额小, 占用成本大, 属微利贷款项目。三是经营风险过高, 小额担保贷款虽有担保机构进行担保, 贷款发放比例是按1:5进行, 但还有4倍的贷款没有担保。

二、进一步完善佳木斯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建议

(一) 简化贷款业务审批程序, 开通办理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

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或部门推荐的基础上, 可凭劳动部门审核发放的优惠证直接到担保部门办理担保手续, 然后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 形成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具体办理小额贷款手续部门的一条龙服务。同时, 有关部门应适当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的各种收费, 如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

(二) 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努力改善金融服务

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及深入社区的金融机构分支网点应积极开拓金融服务市场, 有效承担部分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对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 经办银行要建立从贷前辅导、贷款受理、审查担保、贷款发放到贷后管理的一整套操作流程, 提高操作的规范性。

(三) 风险防范与风险分担并举, 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财政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难以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从而获取贷款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为控制风险一般要求申请小额贷款人提供反担保。结果导致再就业人员担保难的问题转化为反担保难的问题, 这个现象在目前不少地方非常突出。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应当不断勇于尝试。一是逐步放宽反担保要求, 规定除财政统发工资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外, 反担保人员还应扩大到学校、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人员。二是创建信用社区, 最终取消反担保。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 积极开展个人诚信意识教育,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和社区信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机制, 把小额贷款的申请、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落实到各街道社区;对社区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不再要求提供反担保。三是利用个人诚信系统, 缓解信息不对称。四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有关政策, 经办银行、各级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 有效实现风险共担。

(四) 个人贷款与再就业基地贷款相结合, 发挥再就业基地的带动效应

小额担保贷款是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并不意味着每个下岗失业者都是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即使经过培训也很难具备创业能力, 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要经过求职实现再就业。对此,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采取差异化策略, 对那些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又苦于缺乏创业启动资金的下岗失业人员, 用小额担保贷款的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于不具备创业能力的下岗人员, 利用小额贷款创办再就业基地实现再就业, 充分发挥了再就业基地的带动效应。

(五) 小额担保贷款离不开持续的财政资金注入

小额担保贷款的社会公平目标与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运作是两个激励不完全相容的机制。由于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 如果担保基金不能及时补充, 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无疑会影响商业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 影响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其实, 小额担保贷款在商业银行的参与下已大大减轻了政府负担, 政府用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可以促使社会的稳定。

(六) 合理的利率分担机制至关重要

8.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1998年以来全国共有1800万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组织实施的大规模职业培训为再就业工程筑就了绿色通道。

据介绍,从1998年到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组织实施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在3年内使1000万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此后,各地普通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遍布大中城市、连接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专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网络逐步形成。

上海再就业者张名翔说:“这等于是扶我们一把,搀我们一把,在创业路上给了我们一个扶手一样,让我们少走了很多弯路。”

目前,全国不少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摸索了实施再就业培训的有效经验。

上海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对大龄下岗职工参加培训给予特别援助;河北组织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新技术领域的培训;新疆组织文化基础较低的下岗职工参加就业面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培训;陕西推行培训伙伴计划,发动40多所高校和180多家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再就业培训;辽宁通过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孵化基地,为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点评

9.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九

70号)发表日期:2010年11月14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金[2003]70号)

【标

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颁布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0611

【实施日期】20030101

【发 文 号】财金[2003]70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

3、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合《小额贷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其他省(区、市)微利项目贷款,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贴息资金,列人中央财政预算。

七省市所需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每季度初向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预拨本季度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批复。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于终了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决算,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八条 微利项目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九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送担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地市财政部门。

(三)地市财政部门收到地市级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地市级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拨款申请材料。

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地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专员办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应按月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或七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月10日以前。

地市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月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下月7日以前。

第十六条 地市级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月5日以前。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对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雁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七省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10.下岗人员延迟退休方案 篇十

下岗人员延迟退休方案最新消息

6月5日,人保部就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答复网友时明确表示,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已是一种必然趋势,人保部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这一表态,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争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庹国柱在接受记者时表示,“面对巨额养老金缺口,既不能提高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又不能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下,相关部门很自然想到了延迟退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占工资收入的28%,居全球最高水平之列,而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社保体系,不用个人交一分钱,退休时养老金却是前者的3倍。清华大学公管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广君对《投资者报》表示,这种不公平成为目前人们反对延迟退休的主要原因。

8万亿历史欠账

日前,某网站推出“你是否支持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在线调查,这项有45万网友参与的投票显示,93%的网民表示反对延迟退休。《投资者报》记者采访多位社保专家,均表示延迟退休需谨慎推出,切忌搞一刀切。

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将退休年龄推迟到65岁,意味着人们至少要多交5年社保,晚领5年退休金。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微博)曾公开表示,我国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这似乎被官方引用为延迟退休最有力的证明。

记者注意到,早在XX年11月,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公开表示,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XX年开始,男职工从XX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张展新对《投资者报》表示,“推行这个政策应该基于四个前提条件,而现在时机并不成熟,他所说的四个条件,居首要地位的是“国家不依靠企业和个人,通过财政顺利解决了养老金的历史债务问题。

我国从1984年开始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的企业(单位)养老制,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变。在此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已经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中人并没有个人累积账户,他们要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数额巨大的养老金隐性债务,人们通常将它视为体制改革带来的转轨成本。

“通常都说是转轨成本,实际上就是政府对企业职工的历史欠账。张展新告诉本报记者,“这是造成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和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的主要原因。

XX年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承担了关于“划拨国有资产,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专题研究,其中第一部分,就是关于养老金缺口的精确测算。“测算结果是8万亿元人民币,这是从1997年到2033年期间我国政府需要支付的职工养老金费用总额。

然而这些年来,中央政府对于历史欠账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社科院编撰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XX》显示,从1997年各级财政开始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算起,虽然补贴规模迅速递增,XX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但仍远远无法填补8万亿的历史欠账。

“政府应该利用财政比较宽裕的几年,大规模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使养老保险的收支盈亏清晰化,否则永远是笔糊涂账。张展新表示。

不公的养老双轨制

与养老金历史欠账同时存在的是养老双轨制。

以北京为例,XX年北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若按上述缴费15年计算,每月的养老金只有934。4元。即使按30年的缴费计算,每月养老金也仅有1794元。而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每月退休金为4000元~5000元,达到个人退休前工资水平的80%。

据记者了解,目前世界上各国政府普遍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其一是“现收现付制,完全以当期在职职工缴费收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结余。其二是个人积累制,完全以个人的积累筹备未来的养老。中国目前采取的制度是二者结合,“统账结合制。

“无论采取何种制度,公务员享受如此特殊的超国民待遇的只有中国。庹国柱对本报记者表示。

养老金替代率是评价养老福利的重要指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根据世界银行组织建议,要基本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我国社保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58。5%。

“实际上普通城镇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只有30%左右,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不参加养老保险,由财政单独保障,其养老金替代率高达80%。庹国柱告诉本报记者,这就是养老双轨制。

下岗职工“延迟退休”意义重大

“延迟退休”对机关干部.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是好事,他们肯定欢迎拥护,谁不愿意多享受几年体制内的好处?这道理不言自明。但这件事还牵扯到人数众多的下岗职工群体,对他们来说,这绝不是什么福音。

众所周知,现今我国下岗职工数量庞大。按前人保部主要官员的说法,我国原国营企业有下岗职工3000万人。还有原集体企业下岗工人缺少统计,按网上估算,远远超过国营企业下岗人数。这个庞大人群,是计划经济的遗产。吴敬琏说:政府过去在社会保障上对他们“有承诺.有欠账,不能赖。”那么,怎样解决问题呢?政法大学某教授曾经献计说:“只有拖,说句不好听的,就是要拖到这一代人以后”。这明显是馊主意,好说不好听,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去采纳。

现在好了,人社部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新办法,这是一个有效解决下岗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新思路,确实有账可算:

第一笔账:假设延迟5年退休,数千万下岗工人,每年至少可以节省数千亿退休金。

第二笔账:延迟5年退休,按现在的社保基金缴纳标准,数千万下岗工人每年将多缴纳社保费数千亿,当然,对于拖延缴纳者罚收滞纳金数目也很可观。

第三笔账:有人估算,现在我们的三公消费支出,每年需要数千亿;“维稳”费用支出数目也很庞大,财政有压力,需要开源节流。如果延迟5年退休,数千万下岗工人,每年多缴纳的社保费和少领的退休金,足以拾遗补缺,巧解燃眉之急。

11.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现状;对策

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转变,很多企业面临着重组、破产和倒闭,因此,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的提升,目前,为了使下岗失业人员能够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培养,以便能够实现再就业。在现代经济形势下,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是经济能够持续良性发展的核心。能否培养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是评价技能培训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下岗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中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现阶段很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思想陈旧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我国,很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法受到传统的理念的影响,培训中关于记忆的训练远远多于关于想象力、观察力的培养,忽视了对批判精神以及质疑能力的培养,在培训过程中运用的方法死板,缺乏活力,因此,培养出来的下岗失业人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也受到了制约。因此,必须注重理论和实际应用相结合的形式,在培训期间的实际应用技能培训中设置复杂的、艰巨的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实践问题,去锻炼下岗失业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下岗失业人员的创造性思维和敏锐观察力,活跃下岗失业人员的思维,使其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都能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升。

第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技能的培训必须作为提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渠道。在培训中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充分展示自我的机会,为其构建起主观能动性的提高和创造性思维的开发构建起一个平台,有利于创新意识和能力的激发。同时,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培训阶段可以将培训课堂所讲的内容充分应用到实践中,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为知识的积累和知识结构的完善搭起了一座实践的桥梁,使经过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真正得到职业技能方面的提升,再次被社会认可,在社会工作中要到适合自己发挥的位置。

第三,对于下岗人员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注重理论知识的转化和以及知识面的拓展。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培训阶段对理论知识的学习,理论知识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水平,但是课堂上书本上的知识,如何能熟练的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才是重点。只有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才是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本质。职业技能培训必须要给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个培养自己对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对理论知识获得感性的认识,并将理论知识和实际问题相互比较,相互融合,相互转化。

二、下岗失业人员新职业技能培训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一,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只注重形式。现阶段,很多由国家组织的免费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流于形式,注重表面,缺乏深刻性。单纯的为了搞培训而进行的培训缺乏实际效果。只是象征性的走过场似的组织培训,不利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得到真正的提高。

第二,现阶段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社会的支持。培养下岗失业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如果没有经费以及实践基地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很难从实际应用效果上得到提升。如果不能得到企业、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的缺乏系统性和实践性,不能达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的目的,不能为再就业提供应有的帮助。

第三,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肯定和支持。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对其给予帮助,那么职业技能培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利于其开展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其得到很好的应用效果。

第四,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很多下岗失业人员没有从根本上提高认识,没有正确领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意义,导致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上的浪费以及成本上的提高,参加人数占下岗失业人员总人数的很少一部分。

三、应对措施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高度的重视,并进行相应的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开展只有从环境和氛围上得到了改善,下岗人员的积极性才能得到充分的提升,营造一个良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氛围,是挖掘下岗失业人员潜能,培养下岗失业人员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其再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定要确立正确的培训价值观。重视职业技能培训的恶意以,重视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践能力的培养。只有培养出未来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立足之地,具备优秀的谋生手段,才是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成功。旨在将下岗失业人员培养成为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因此必须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高重视,树立正确的培养目标。

第三,要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提高就业能力为前提来组织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无论是实践培训还是培训课堂知识的积累,究其本质,都是为将来的再就业打下基础。因此,要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定要把培训和就业结合起来,把职业技能培训当作下岗失业人员训练的平台,作为就业的实战模拟。从职业技能培训的计划和组织上都要充分体现为就业服务这一重要目的。让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启创业的灵感,为今后走向社会的再就业道路做好铺垫。

第四,职业技能培训中要始终贯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设置上,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特别是创新意识和实践精神都要有塑造作用。将创新教育与培训相结合,全面的渗透其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要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激励机制。通过与劳动就业改革措施的结合,在职业技能培训的过程中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的激励机制。推进培训与再就业之间的相互联系,把培训与再就业的奖金、工资、晋升和福利待遇相结合,借以激励下岗失业人员积极的参加适合自己再就业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另外,职业技能培训也要和失业保障制度全面结合,要让下岗失业人员强制性的参加到再就业培训活动中去。

第六,职业技能培训要注重宣传工作,借以营造出良好的氛围。政府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与宣传工作的紧密结合。利用新闻媒体,采用各种形式的宣传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深刻领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材料讲解职业技能培训给再就业带来的积极促进作用,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实践以及政策进行普及,让所有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知道政府提供这项惠民政策给再就业带来的帮助,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能够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掌握再就业的本领,增加自己的综合竞争实力,开展重点培训项目,并对其进行宣传,开展再就业指导,充分调动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观能动能力,让他们积极参加到培训中来,借以获得一技之长,为未来的再就业打下基础。

第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开发培训的新途径和新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并且开展形式更多更加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课程,建立培训机构与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机制,形成资源共享,达到优势互补。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与企业进行合作,采用订单的方式来按照企业实际需求来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培训之后就能适应企业用人的需要,快速实现再就业。

第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逐步完善监管,堵塞漏洞,借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首先,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标准,各主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的把关,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批。建立起公平、公开、公正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建立资质认定基础上,要对职业技能培训市场进行开放搞活,积极股利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到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竞争中来。其次,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现统一的规范管理,统一的考核监督,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补贴实行严格的审核发放程序。再次,将职业技能培训与培训的再就业成果相联系。培训经费以及培训补贴的发放要直接与培训成果紧密结合,借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管理。

第九,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网络建设,使再就业信息能够迅速快捷的体现出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定要紧密的围绕在劳动力用工的市场需求来进行,加快对劳动力信息网络的建设,可以更加及时、准确的掌握劳动力的供求信息,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就业信息有的放矢的进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对再就业信息的整理和分析,根据近期的用工需求以及今后的用工发展确实,在培训项目和课程设置上要紧密的跟随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使培训课程能够具有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过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快速的实现再就业。

第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但要教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知识技能,更要注重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精神的培养。从经济发展的方向来看,要想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层次,必须要注重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在职业技能培训的过程中,使他们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其创办小企业提供必备的知识以及相关程序上的了解和认识,使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了解一定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方法,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帮助其实现下岗后的创业。培训中,要注重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信心的鼓励,聘请专家对其进行创业指导,宣传当合国家的创业政策。并聘请成功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现身说法,为下岗失业人员传授创业经验,借以增加参加培训人员的创业信心。对于有能力,有创业基础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后续的服务和扶持,提供创业上的帮助,借以接触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坚定创业信心。这种创业如果能够实现,不但能够起到自谋职业的作用,而且创业后还能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于具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政府必须要提高关注度,为其创业提供具有实际意义,有针对性的培训,为其制定完善的创业咨询课程,并进行创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强化训练,对创业者的心理素质和创业技巧进行提升,并为其后续的创业准备和经营管理做跟踪式的指导和辅助。

12.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二

再就业培训在提升失业职工职业技能,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维修电工培训是很多企业的必要岗位,所以参加该项培训的学员很多,培训再就业的机会也多。本文旨在分析秦皇岛在开展初级维修电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如何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开展失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维修电工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1 下岗失业人员维修电工培训的现状

根据维修电工职业标准的要求,目前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初级维修电工培训,共安排了120学时的理论及实践操作培训,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用电、电工技术、电子技术、常用工具的使用、电气控制线路的安装及检修等内容,目前共安排实践操作学时为12学时,主要进行电气控制线路的安装及检修内容的操作实践。

参加培训学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平均年龄在40岁,学历大多为初中或高中毕业水平。大部分学员听课状态较好,愿意积极主动学习,从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但由于教学资源、学员情况等原因存在各种问题。

2 维修电工再就业培训存在的问题

2.1 下岗失业职工差异较大,培训进度无法保持一致性

培训学员中60%年龄在40岁左右,但是还有20%为50岁左右,20%在30岁左右,这样的年龄结构,导致学员对知识和技能的接受程度不能保持一致,使得课程教学进度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另外,由于培训学员之前的工作经历不一致,有些学员曾经从事过相关电工或电子工作,对于培训内容有一部分了解,这样的学员容易跟上学习进度,并且容易获得成就感,更加有利于自身能力的提高。但是有很大一部分学员,受教育水平较低,知识面不宽,思想观念、自身素质都比较差,而且从未接触过电工、电子等相关工作,这使得他们很多情况下无法跟上学习的进度。

2.2 下岗职工学历较低,观念滞后

参加培训学员的学历水平大多较低,理论基础较差。很多学员对于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只想实际操作,有时存在排斥学习理论知识的情绪,对同期培训的学习氛围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同时对其个人后期的相关技术提升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由于下岗职工学习观念落后,自学能力较弱,无法自主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能充分利用网络,获取更多的网络资源,降低了学习效率。

2.3 培训缺乏延续性,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学员培训学时在120学时,培训结束后,大部分学员就要去重新找工作,上岗工作,当学员面对维修电工相关工作问题,没有具备相应的经验,当所学知识和技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时候,由于没有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学员会出现茫然不知所措的困境,导致他们不能胜任相关工作。

2.4 下岗失业职工的心理状态需要调整

有些下岗失业职工心理状态没有摆正,面对下岗的惨痛经历,只是怨天尤人,自暴自弃,没能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他们到了培训班后,只是想混一个资格证书,并没有真正地想学到一些知识和技能,这样的学员不仅自身能力无法得到提高,还会对其他学员造成不良的影响。

3 国外针对下岗培训采用的方法

由于西方国家长期存在失业问题,相应地他们所开办的再就业培训项目也比较完善。德国所实施的再就业培训都非常强调和注重培训目的的双重性———重新就业与个人持续的职业发展。首先,虽然多数培训是以就业为导向的,但与此同时还特别考虑受训者自身的心理状态和发展需要,采用多种办法与其交流和沟通,解决受训者的心理障碍和问题,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并做出正确选择。其次,再就业培训内容多是在模块或单元的基础上来设计的。失业者可以自由组合,这种方法可使失业成人在任何时候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去选学、停止或开始自己的学习。

在英国的再就业培训中,还非常重视对培训者进行培训。因为培训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人员不论在培训方法还是在培训内容方面都要十分精通,并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培训能力和水平。[2]

4 维修电工培训的改进措施

4.1 培训增加“电工相关岗位”就业辅导内容,为下岗职工鼓舞信心

首先,培训教师除进行专业技能课程的指导以外,适当增加就业辅导内容,鼓励学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力,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博览群书,为择业储备丰富的知识;其次,下岗职工应该转变自己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下形成的落后的就业理念,树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新理念、新就业思维,树立职业平等观,破除高低贵贱观等。

4.2 增加实训设备和实践操作,为学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操作机会

参加失业培训学员,很多都是初次接触维修电工这些技术。对于初学者而言,如果直接进行一些理论教学,是很难接受的,如果增加实训设备,在授课之前,首先对电阻、电容、线圈、电磁铁进行实物展示,观看一些“电动机启动、停止”的实际动作,这样一定有助于学员再进行相应学习。另外,应进一步增加实践操作或实物展示等环节。

4.3 建立培训后期跟踪机制

很多学员在培训结束之后,就会参加企业面试,应聘上岗,如果能够为培训结束的学员建立跟踪档案,为学员分配相关指导教师,为学员后期的就业提供更加有效的帮助,帮助学员度过适应期,避免学员出现再次失业的困境,这样的长效跟踪、资助机制,有利于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对安定,更能体现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帮助和支持。

4.4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

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可以整合政府培训机构、高校、技校等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规范社会培训机构、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开展丰富灵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为失业人员、就业人员提供持续、有效的就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他们的职业提升打通一条便捷的途径。

4.5 建立培训教师的培训与考核机制

为失业人员开展的维修电工培训,与给在校学生上课有很大区别,在校生年龄一致,受教育情况一致,授课内容环环相扣,而失业人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所以给失业人员开展培训的教师,应具备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实践操作经验,另外应具备一些实际现场操作的经验积累,只有这样才能为学员提供更多、更专业的技术培训。所以,应该定期进行培训教师的培训,提高培训教师自身的素质。

摘要:免费初级维修电工培训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项目之一,文章对下岗失业人员维修电工培训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再就业,培训,维修电工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Z].中发[2002]12号.

[2]孙宏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服务体系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1-19.

[3]邓文谦.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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