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4-09-18

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精选10篇)

1.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篇一

关于修订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征求建议和意见的通知

各位同仁:

公司规章制度自出台实施以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公司拟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使管理制度能够进一步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公司的各项工作更加健康、有效的运行和发展。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向全体员工征求对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议和意见,作为修订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参考。

希望广大员工能结合日常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

征求截止时间:

征求稿以电子版形式发至邮箱:

日期:

2.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篇二

关键词:完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折旧,建议

我国高校会计制度从1949年形成至今, 先后经历了三次重大改革, 尽管逐步细化与完善, 但一直没有涉及固定资产折旧这个内容。由于高校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弊端日益凸显, 真实反映高校资产价值, 合理确定教育成本的呼声不断。2009年8月, 财政部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 , 其中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和难点。

尽管此次改革力度较大, 在会计主体、会计基础、会计科目、预算管理、报表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与创新, 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但有些问题仍需要深化和完善, 文章就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分类, 通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方法应统一

(一)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应统一

意见稿指出, 固定资产是指高校拥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价值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单位价值, 各单位自行规定标准不一, 不利于横向比较, 文章认为应参考企业会计制度, 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到2000元。

(二) 固定资产分类应统一

对固定资产的分类, 目前已出台的一些办法均有不同规定, 如教育部将其分为十六类, 财政部将其分为十二类, 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将其分为六类, 各方的分类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给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三) 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及家具、交通工具、图书等通用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方法应统一

意见稿在“固定资产”核算中明确:高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折旧年限和方法, 可见折旧年限和方法主要取决于高校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文章认为, 各高校进行成本核算, 横向之间应有可比性, 因此要有一个统一的口径, 否则就会因规定不一, 职业判断不同, 或人为调节成本, 导致生均教育成本结果不同。

1. 房屋建筑物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高校对于房屋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均不超过50年, 我国《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非生产用房规定的折旧年限为35-45年。文章认为我国高校房屋折旧年限可以规定为40年, 不超过国外高校水平, 取我国工业企业非生产用房的折衷水平, 并借鉴国外经验, 采用直线折旧法。

2.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根据《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试行) 》规定, 各类通用设备及家具使用年限分别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中高速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为6年, 照相机、摄像机、空调为8年, 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家具为10年以上。文章认为这些设备和家具的折旧年限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由于前者更新快, 建议采用加速折旧法, 而后者的使用年限长, 损耗小, 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

3. 交通工具

由于交通工具的损耗程度与其行驶里程数有直接关系, 文章建议折旧采用工作量法, 折旧年限可以按照车辆的报废年限来计算。

4. 图书

图书作为一项特殊资产, 一般不发生减值, 有的还会增值, 可以不计提折旧, 但应定期清理盘点。

二、相关会计核算方面的建议

1.“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都按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对于“累计折旧”科目, 意见稿提出应当对应固定资产类别或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文章认为, 在实务中高校固定资产的用途不断地交叉或改变, 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操作难度较大, 只有将“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都按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才能明晰地对应反映各类别固定资产净值。

2.考虑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高校教学及科研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部分属于高技术专业设备, 淘汰更新快, 在采用加速折旧法仍不能准确反映其实际无形损耗的情况下, 考虑对其计提减值准备。为此需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资产折耗, 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也应计提折旧。文章认为, 在很多情况下,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导致的无形损耗比由于实际使用产生的有形损耗更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使用与否来决定是否提取折旧, 忽视了科技进步必然在财务会计上有所反映的客观事实, 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因此, 只要固定资产没有报废, 不管是否使用, 只要存在损耗, 均应当提取折旧。

4.土地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并引入公允价值。近年来, 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张, 土地在高校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多达上亿元, 而这类资产在近几年增值迅速, 甚至翻几倍, 历史成本已明显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 建议引入公允价值对其计价。

5.将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的大批同类物资列入“低值耐用品”单独核算。

三、如何做好衔接准备工作

(一) 组织学习, 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此次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必将对高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为了推进改革, 高校应积极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等相关人员深入学习, 使其尽快掌握改革内容, 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确保新制度在高校顺利实施。

(二) 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 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

由于高校的固定资产种类繁多, 数量庞大, 如果单靠人工来计提折旧, 不但工作量很大, 而且难以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如能设计出一套具有计提折旧功能的管理系统, 通过第一次填制购入固定资产的凭证, 系统就会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金额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以及折旧率等, 每月自动提取折旧并生成凭证和有关分析报表, 这样就可以快速地进行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核算分析, 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 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前的清产核资工作

高校财务部门首先应建立完善固定资产账簿的相关信息。根据账簿信息, 财务部门可联系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盘查, 并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管理工具, 完善各类固定资产明细信息登记, 建立起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需的基础数据库, 为高校全面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奠定基础。

(四) 处理以前年度补提折旧的账务

意见稿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 原固定基金作为学校净资产应该如何处置, 文章认为可进行如下操作。假设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 首先, 将2013年前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累积盈余”科目;其次, 在2012年底清产核资基础上, 编制一份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一次性补提2012年12月31日前未提的累计折旧, 编制三笔分录:借记“资产折耗”, 贷记“累计折旧”;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贷记“资产折耗”;借记“累积盈余”, 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这样“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科目的差额就是2013年初的固定资产净值。

综上所述, 高校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采购、使用、盘点、报废等管理制度来配合财务部门提供所需固定资产详细信息, 以保证核算结果的真实、完整、准确。高校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是学校财务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唯有不断创新, 积极探索, 才能总结出一套科学的方法, 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S].1998.

[2]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S].2009.

[3]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S].2001.

3.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篇三

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灾害,灾区广大教师始终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舍生忘死,奋不顾身,保护学生,以爱与责任,见证了人民教师的伟大师魂,在全社会赢得了高度赞誉,也引发了对教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深入思考和广泛讨论。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8.31”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和大力弘扬抗震救灾英模教师的崇高师德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建设,《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小组将研究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网站2008年6月26日)

新闻出版总署:第五次向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

5月20日至21日,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教委等单位的儿童文学作家、青少年教育和儿童读物推广等方面的20多位专家学者召开了评审会。从全国279家出版社报来的1171种图书中,专家经过认真审读和充分论证,最终确定推荐图书100种。

为了推动青少年阅读活动顺利开展,新闻出版总署从6月中旬开始开展“红色书香活动”,将百种青少年优秀图书送往革命老区的中小学校;9月新学期开学后,还将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一起联合举办“呵护心灵成长重建精神家园”活动。宋庆龄基金会将通过向全国募集资金的方式购买图书,新闻出版总署通过全国出版社捐助图书,向重灾区中小学捐助10万册。

(《人民日报》2008年6月2日)

福建:“乡土艺术进中小学校园”活动启动

福建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展“乡土艺术进中小学校园”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和综合素质。

福建省教育厅表示,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浓郁的地域地方特色和乡土气息,开展“乡土艺术进中小学校园”活动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和综合素质。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学校和乡土艺术师资等具体情况,可开设校本课程、地方课程以及开展课外艺术兴趣小组活动,送戏或送画进校园演出或展览,从而培养和激发学生对乡土艺术的热爱和乡土感情。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把“乡土艺术进中小学校园”活动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优先支持配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艺术项目进校园。同时,学校要宣传动员学生主动参加乡土艺术课外兴趣小组,并为文化艺术单位到学校演出或展览提供便利条件。

4.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篇四

为了使税收执法督察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进行了修订,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是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督察,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执法督察专门经费,根据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遵循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

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实施执法督察,应当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执法督察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双方应当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督察项目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执法督察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具有政策法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收入规划核算、信息技术等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实施执法督察项目时,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调配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督察机构人员、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进行执法督察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工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推行和运行情况;

(六)执法督察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分为日常执法督察、全面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

各级税务机关对这四种形式的执法督察可以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以合并形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日常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常规性的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平台,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考核,对税收执法疑点信息进行分析、监控和提示,强化日常执法督察,为实施其他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执法督察方案,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深入的监督检查。

全面执法督察可以选择税收工作某些环节、某些方面或者某些行业的税收执法情况作为督察重点。

第二十四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执法督察既可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督察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督察方案,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案执法督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独立实施,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牵头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案执法督察涉及的税收执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督察:

(一)司法机关或者国家信访部门已有明确结论、税务机关已有复议决定的;

(二)不符合专案形成条件,或者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

(三)符合专案形成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或不再需要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税收执法事项,应当说明情况,退回来源单位、个人,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由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可以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实施执法督察税务机关应当针对督察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督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应当在被督察单位进行公告。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批准,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查阅、调取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六)通过录音、照相、录像、扫描、复印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七)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督察可以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取证。

延伸调查或者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执法督察证件。

第三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发现涉税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印、扫描、照相等。

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由该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认定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法督察组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证据材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于完成执法督察后一定时间内提交执法督察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督察人员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四十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对督察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二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向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后,向本级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根据审定的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由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四十三条 对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七)显失公平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八)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采取税务系统内部公文传递规则下达被督察单位。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按照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专题上报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应当上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上报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或者公告。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或者公告。

第四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执法督察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五十条 被督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督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执法督察组组长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暂停有关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

第五十三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的要求执行,追究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管辖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十七条 执法督察人员违反执法督察有关规定的,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5.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篇五

财办会〔2018〕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附件: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6.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篇六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对2004年版《条例》提出了23条修改意见, 回应了一些社会普遍关切的重大问题, 取得了一些值得肯定的成果。但仍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应作出进一步修正。

为协助做好修订工作, 我会在征求会员单位和物流企业意见后, 经研究梳理, 特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国家实施免费政策不应通过延长收费年限方式予以补偿, 更不应由未享受政策的物流企业来承担

2012年国务院下发《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 要求各省份针对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在春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免费通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 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 可通过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该条款明显不合理。国家出台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带来的损失, 即使应予补偿, 也不应由使用者承担。特别是物流企业的货运车辆并没有享受到免费政策的优惠, 却也要承担延长收费年限的负担。这种由政府“请客”, 用户“买单”, 而且是让没有“用餐”的货运车辆来承担相应损失的做法, 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物流企业反映, 如果这样, 还不如取消免费政策, 维持原定收费期限。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 由公共财政予以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取消免费政策, 删除此部分内容。

二、建议明确延长收费年限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延续了2004年版《条例》对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规定, 并增加了第三款:“ (三) 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 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该条款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突破收费公路最长收费期限, 也没有明确延长收费年限的核定方法和最终期限, 这将导致收费公路可以不断延长收费年限, 取消收费变得遥遥无期。对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第二十一条规定,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 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也将导致政府还贷公路通过权益转让不断延长收费年限。而且,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 已经明确规定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 并有最长不得超过“╳╳年”的表述。在已经规定了“最长”的基础上还要延长, 是说不过去的。即便确需延长, 也应该有一定限度, 否则将影响政策出台的严谨性和公信力。另外, 因改建扩建和权益转让而延长收费年限的, 核算办法和最终期限的相关调整方案, 应纳入信息公开范围, 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第十四条第三款后增加:“具体核定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如超过收费期限, 政府还贷公路不得超过╳╳年, 经营性公路不得超过╳╳年”。建议第四十六条中增加“延长收费期限情况”作为信息公开项目。

三、建议公路还贷、经营期满后养护费用由燃油税解决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新增第四款规定:“还贷、经营期满后, 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 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 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200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 规定,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也就是说使用者已经通过缴纳燃油税的方式, 支付了公路的养护费用。因此, 公路还贷、经营期满后的养护费不应再由使用者负担。

建议删除第十四条新增第四款规定。或明确“还贷、经营期满后, 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由收取的燃油税中支出。”

四、建议对“统贷统还”投融资模式加以限制,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领域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维持2004年版《条例》, 继续鼓励收费公路“统贷统还”投融资模式, 并就此删除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 必须终止收费”。“统贷统还”模式为解决省市公路建设资金缺口提供了思路, 但应加以限制和约束。否则, 极易导致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都采取最长收费年限和最高收费标准, 并以各种理由超期收费。这种以“好路”补贴“差路”, 以“老路”补贴“新路”的办法不符合“谁使用、谁收费”的基本原则, 侵占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存在明显的收费不公平问题。此外, 这种大包大揽的投融资模式混淆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公路领域。同时, 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有违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方向。

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不作为鼓励条款。建议第十一条最后增加一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收费公路领域, 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议恢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建议国家上收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权限

目前, 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各地制定, 导致水平差异较大, 极大地影响了公路收费的公信力, 也不利于全国路网统一运营。《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虽然对两种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作了规定, 但是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各项计算指标较为简单, 对收费标准调整因素的确认也较为模糊, 不利于规范各地标准的制定。为维护路网统一运营、促使全国收费标准相对统一, 建议国家上收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权限。

建议第十六条最后增加一款:“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六、建议进一步公开公路收支和还贷情况

2011年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从最后公布的调研数据看, 收费公路还贷比例低, 资金被大量挪用, 成为地方预算外资金的重要来源。主要原因是收费公路收支和还贷情况不公开, 缺乏社会监督, 这是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关于公路收支情况基本延续了2004年版《条例》规定, 仅在信息公开部分将“通行费收支情况”列入向社会公布范围, 信息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全面, 社会监督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行政惩罚机制有待强化。

建议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延长收费期限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和价格审计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一款“收费公路管理实施地方领导人负责制, 公路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审计。”

7.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篇七

我国碳纤维行业经过长期的自主研发,打破了国外技术装备的封锁,千吨级工业化装置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产业化步伐逐步加快。目前,我国碳纤维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低水平、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单线规模小,生产成本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差,高端品种产业化水平低;技术装备以及下游产品开发应用等方面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等。因此,必须加强宏观引导,突出发展重点,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碳纤维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体系,碳纤维应用市场初具规模。扩大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市场,基本满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市场需求。碳纤维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培育3~5 家骨干企业,大力推行节能减排,骨干企业能耗降低20%左右,实现清洁绿色发展,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回收再利用。

到2020 年,我国碳纤维整体创新和产业化发展能力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碳纤维品种规格齐全,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科技工业对高端碳纤维的需求;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纤维大型集团企业和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形成若干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碳纤维产业集群;重点骨干企业综合能耗和排放指标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建立循环型碳纤维产业体系。

《指导意见》强调,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等专项,对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碳纤维生产企业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碳纤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技术、资本、人才向碳纤维行业集聚,营造产业良好发展氛围。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各类资本加大对碳纤维产业投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碳纤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郝杰)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支持纺织等行业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要求针对纺织等重点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依托骨干转制院所、行业特色高等学校和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整合相关科研资源,推动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部主任李金宝表示,《意见》的出台,将加快构建和完善行业性科技创新体系,整合创新资源,推进纺织行业技术创新联盟及创新平台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意见》要求,要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

据李金宝介绍,近年来行业围绕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组成了由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构建的创新联盟,如“国家纺织产业节能减排技术支撑联盟”、“化纤再生与循环经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进行技术攻关。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跨产业链、跨部门合作的纺织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郝杰)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发布多项纺织产品位列其中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涉及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24个重点发展方向下共3100余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在节能环保、生物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中,有多项与纺织相关的产品位列其中。

发改委表示,发布《指导目录》的作用是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内涵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战略性和前瞻性,以更好地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利于各部门、各地区以此为依据,开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

在节能环保产业中,《指导目录》明确提出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发展除尘技术设备。在生物制造产业,《指导目录》特别提及基于生物质来源的生物纤维等高分子材料。

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化纺织成套装备位列其中,具体是指具有卷绕张力控制、自调匀整控制及浓度、色差检测功能的纺纱、织造、染整、纺织成套装备等。

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属于新材料产业领域,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与纺织业密不可分。《指导目录》所指的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包括高性能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碳/碳复合材料,高强玻璃纤维、连续玄武岩纤维、陶瓷纤维、石墨纤维等无机非金属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芳砜纶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四氟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酚醛纤维、高吸水性纤维等具有耐腐蚀、耐高温、高强高模、抗燃、传导等功能的新型纤维。(郝杰)

《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出台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称,为促进小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工信部决定将扶助小微企业发展作为2013年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主要目标是推动出台扶助小微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培育一批“三型”小微企业;认定第三批1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通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三型”小微企业是指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针对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工信部表示要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助;以产业集群为载体,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带动创新资源为小微企业服务,提升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研究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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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还明确提出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有特色产品、有较强市场生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郝杰)

结合工作实际 深刻领会精神中纺联召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员学习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的部署,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引向深入,深刻领会十八大精神的内涵和实质,进一步提高干部员工的思想和认识,3月18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召开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员学习大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王天凯,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勇,副会长孙瑞哲、张延恺、徐文英、张莉、夏令敏,纪委书记王久新,以及中纺联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大会由党委副书记陈伟康主持。

会上,陈伟康和孙瑞哲向与会党员干部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重要讲话,并观看了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施芝鸿在国务院国资委作十八大精神辅导报告的实况录像。

陈伟康在会上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就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了深刻阐释,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增强行业工作,提高自身理论政治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中纺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八大的重要精神,要把十八大重要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在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和“两会”期间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落实到当前各项工作中去,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与时俱进,给自己增加正能量。

(欧阳潇/文 李涛/摄)

2013年度“纺织之光”科技奖开始申报

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获悉,“纺织之光”2013年度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现已启动。据介绍,本年度只受理技术创新类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必须是2008年以来通过地市级以上科委、经贸委或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组织鉴定、验收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

据了解,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将为获得2013年度中国纺织工业联合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其中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将择优向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还将把获得科技奖的项目编入《2013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成果汇编》,选择部分项目录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目录》,并优选部分项目做主题宣传。(郝杰)

8.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篇八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我部组织制定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http:///)“意见征求”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孔令雅、魏彦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2 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5697、65645699

传真:(010)65645732

邮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9.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篇九

广泛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前,要向干部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主题和民主生活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并按照“肯定意见方面”、“意见和建议方面”、“其他方面”三部门进行梳理汇总,同时将收集到的意见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本人。 深刻剖析思想。领导干部本人要紧密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根据学习心得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进行自我剖析,精心撰写发言提纲。要认真对照检查自身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检查在推进“二四六”战略、推动转型跨越、再造一个新屯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切实提出整改措施。

(二)召开会议

10月11日-20日,择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在会上,要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逐条进行通报,并通报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

1.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采劝先由个人对照检查、自我批评,然后由其他同志逐个对他进行批评帮助”的方式进行。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并带头作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对照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针对性强、内容实在、剖析深刻,敢于触及思想根源。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开门见山,具体深入,既要讲党性、讲原则,又要敢于打破情

面,克服好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态度。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查找原因,切实改正;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2.参会与列席。参会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按班子成员分工的副调研员,没有特殊原因,参会人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由于领导班子成员较少,主要负责人必须选择适当的开会时间,以确保应参会人员全部参会。视情邀请科(局)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三)会后整改

1.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领导班子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分类、逐项研究,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整改,对有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通过努力能够整改的,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对一些合理的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通报情况。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广泛接受监督。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

主题、会前征求意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3.材料处置。要按规定做好相关材料的上报和立卷存档工作。要及时将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原始记录、梳理后的意见建议、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等材料报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原始记录本报组织部门。立卷存档的材料有: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意见建议、综合情况报告、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等。

坦诚谈心交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同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谈心要相互指出问题和不足,充分交流思想,达到促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10.2007年栏目调整征求意见表 篇十

调整方式一:改变原有栏目名称。

_____________改为__________,更改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整方式二:改变原有栏目做法。

__________________栏目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板块。内容可调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整方式三:删除原有栏目。

删除__________栏目,删除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整方式四:增设新栏目。

增设_____________栏目,增设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增设栏目的具体做法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身份:教师□ 学生□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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