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注意什么问题(共3篇)
1.案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篇一
核心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本文主要讲述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劳务派遣的两大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劳务派遣起源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造起源于日本,美国。在欧美,人才派遣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国内的人才派遣起步效晚。由于劳务派遣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调整其关系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的情况。首先,我国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统一立法。其次,个别地方出台的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也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情况。
鉴于目前的司法现状,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合同应注意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应当审核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
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例如:某宾馆由于经营需要准备招用5名清洁工,但又不愿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等用工责任和风险。于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与一家劳动服务中心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是否应当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宾馆与清洁工发生争议后诉至仲裁。庭审时发现与宾馆签定《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服务中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因此仲裁裁决宾馆与清洁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为清洁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劳务派遣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2、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中央一再强调严禁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已经得到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肯定。所以,为了防止派遣企业拖欠工资行为造成的连带风险,同时为了督促派遣企业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如果派遣企业由于没有依法支付工资引发诉讼,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企业主张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3、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的规范。比如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派遣劳动者设置活动的禁止性区域、严守工作中涉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等劳动纪律的规范。另外,对于有些岗位会要求特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约定无效,并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所以这些内容都可以写入派遣劳务合同,而且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先约定后法定主义。所以以上内容的约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4、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
有些劳动岗位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几率是比较高的,例如保安岗位、驾驶司机等。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媒体报道某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实施搜身或殴打等行为,由于这些岗位的特性决定,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企业认为劳务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利益活动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认为劳务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员工,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争执,笔者建议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规范。
2.案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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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就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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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作
业
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通信工程
班级:1班
学号:0908224037
姓名:王磊
Email:1216634201@qq.com
电话:***
日期:2012.12.22/
5解读: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
1、签订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署的初步约定,具有法律效应。如果一方违约,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3、就业协议书人手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有效,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就业协议中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
1、约定内容
(1)违约条款:对于就业协议书上的违约条款填写一定要慎重,因为直接涉及到您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在签订合同前,如果发现合同的条款都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义务没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确,或是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了数额过大的违约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胆的提出来并协商修改。
(2)劳动合同相关:就业协议表明的是就业意向的约定,因此工资福利、从事岗位、工作地点、拟签订合同期限等一定要十分仔细查看,是否与企业承诺的一致。如果有疑问,需要企业解释清楚。比如:
1.明确工资类型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要素之一,对于工资,劳动者有一些细节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是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和“四险一金”所剩下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是税后工资,朋友们一定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四险一金“四险”严格来说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四险”是法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没有这项福利
(3)协议签订主体。一定要明确与你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即与你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名称是否与招聘单位一致,如果不一致阐明什么原因,必要时可以再就业协议中约定一些保护性条款。因为目前存在很多劳务派遣制、还有皮包公司等。
我曾在富士康工作过,就碰过过这种劳务派遣。被人忽悠进富士康了,领导签合同的时候才发现合同双方竟然不是富士康和工人,而是另外一家当地的劳务公司。后来才知道这意味着一系列的责任与义务的主体都不是正规的程序。好在没出什么岔子,只当学到了一点儿经验。
(4)试用期的规定。目前用人单位任聘时都会设定一个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随意的离开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都比较低,福利也没有正式员工好。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在试用期内找一些借口解雇劳动者,大家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到底。
合同应该在试用期之前签订,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并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此义务,而这项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2、户口
仔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能为员工解决户口,是否有集体户,写明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如果不能落户该怎样解决?。如果能落户,需要准备提供什么样的落户材料,必须要提供的材料是: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
另外也应该了解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大学生派遣的户口规定。
我的一个山东同学的亲身经历:与东北某高校的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按照山东省的规定,本该由高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派遣到用人单位,但是该地教育主管部门却将户口打回原籍,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主要原因是,该地进行派遣时,需要用人单位(具有档案保管权、或委托代理机构)出具毕业生接收函,才进行派遣。
3.用人单位的签字
签字时最好能在一定的场合并双方一起签字,比如在单位的办公室,有些不法分子仿造一些公认比较好的单位的签名,以骗取劳动力,因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场合。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公章,大家一定要确定此公章是否是用人单位对外使用代表自己身份的公章。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能掉以轻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用来规范劳动者工作纪律的,在规章制度中可能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单位会拿出《员工手册》之类的文件叫劳动者签收,签收之后就意味着大家了解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文件里的任何规定。在这里,建议大家在签收前认真读其内容,以免犯错误被用人单位解雇,尤其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但劳动者又能胜任工作,会借口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不符合条件以解雇劳动者。大家认真阅读后如果发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有相矛盾的地方,应提出来更改使两者统一。
5.关于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一个特有现象,即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协议对三方有约束力。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该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就业协议自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使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一致,尤其是要把就业协议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里明确表达,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则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就业协议修改合同。
6、档案
仔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档案保管权,或者托管档案单位。写明准确而详细的地址。以防地址不明确造成档案丢失。必要时可以由用人单位出具调档函。
4、组织关系
组织关系一般要随档案关系走,明确完整填写档案管理单位的党委名称。
5、派遣证
派遣证共有两联,一联为正联(本科是绿色,硕士是粉红色)---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候用,白联由学校直接存放在本人档案里面。派遣证是大学生干部身份的依据。
派遣证是唯一的,非常重要。派遣证的派遣单位应该与就业协议书上单位一致。未就业的要打回原籍当地人事局,到当地人事局报到。
3.签订购房协议应注意的项目 篇三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钱。但购买期房的人应注意,条款中应有细项约束不得随意加价,而且房价中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3、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4、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5、购房人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如: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利;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确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保证入住后水、电、气供应,保安、房屋维修、公用设施、邮政、通讯等项服务到位,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6、“五证”的真实性保证要在合同中体现。
一、坚持先验收后交房。验收房屋流程可分为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书面验收包
括查验房屋应该交付的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现场验收具体内容包括: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而对于配套设施缺失或缩水和违反规划的问题,可联络其他购房者共同要求开发商补做或赔偿,因为单个购房者就共同配套提出异议或要求往往势单力薄。必要时可联合向主管部门投诉甚至提起诉讼。
二、明确开发商收取的费用。交房时购房者缴交一些费用是难免的,如购房尾款、物
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购房者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现实中有的开发商为促销而根据购房者的要求承诺不同的物业费标准,有的对不同消费群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由于购房者是单个与开发商订立合同,往往不知道别人的交费标准,作为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言,同样的服务不同的收费,对交费单价高且不知情的购房者构成了价格歧视。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口头承诺低标准物业收费但没有书面协议,交房前后与物业公司签署收费标准高于口头承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管理)。建议:对于价格歧视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或者直接诉讼或仲裁以要求价格标准一致,对于物业费上涨,如果能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曾经作的口头承诺(如合法录音等),可以要求开发商遵守承诺或补贴差价,如果举证不能,只好尽快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三、警惕协议陷阱
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设置圈套,在办理交接时要求购房者签署对购房者不利的协议或条款。如有的违约严重的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主动支付部分违约金,并写明“双方不再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等类似要求购房者放弃权利的文字。对于此类协议,需提请购房者注意:协议一旦签署,就具备法律效力,放弃的权利也难以再追回。交房是开发商根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义务,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提出新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对此类协议或条款有权拒绝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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