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问答(通用9篇)
1.工伤知识问答 篇一
工伤法律知识培训
一、工伤的定义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60号)规定职业病的定义为“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申报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六、工伤申报流程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七、工伤维权步骤
八、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工伤致残后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工伤知识问答 篇二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 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出惟一全面、准确的答案
1、《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a2003年4月27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3年10月1日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城镇企业
c个体工商户
3、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
a正式职工
b临时工;农民工
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4、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a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b职工缴费
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5、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
a统一费率
b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c协商费率
6、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如何处理
a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b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c由企业主管部门批评改正
7、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补偿
a能
b不能
c视职工承担责任程度而定
8、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共包括多少种职业病
a95种
b110种
c115种
9、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鉴定
a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c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a找企业负责人私了
b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自认倒霉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下列哪种费用
a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b工资福利费用
c生活费用
1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多少工作日内如何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a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b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c15个工作日内可多次电话告知
14、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b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
1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b劳动保障部门
c用人单位
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a60日内
b30日内
c20日内
1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
b只要其所在单位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的都可以申请
c只有其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
18、职工发生工伤,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a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b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c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9、工伤职工应当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a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b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c统筹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0、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何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a指定3名或者5名相关的卫生
医疗专家进行鉴定
b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挑出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c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21、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最轻是几级,最重是几级
a分为1—8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8级
b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
c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0级,最轻为第1级
22、当事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a15日
b20日
c30日
23、已经劳动能力鉴定过的工伤
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多久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24、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a完全由工伤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
b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
c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谁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多少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a由所在单位按70%发
b由所在单位按90%发
c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70%发
2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多久
a10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27、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c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28、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a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
b社保经办部门
c用人单位
29、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如何享受待遇
a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c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0、跨省流动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的,如何享受待遇
a必须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
b必须选择长期支付待遇
c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待遇
31、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
a因工死亡职工的姻亲
b因工死亡职工的血亲
c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2、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依据是
a根据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b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定期调整
c根据相关岗位工资水平及时调整
3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自己负担
c用人单位
34、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a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b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c由职工居住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3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原用人单位
b社会
c承继单位
36、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
a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
b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5倍以
下
c工资总额1倍以上两倍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各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漏选均为错误
37、《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
a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
b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c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8、用人单位应当在哪里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a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b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c可以在任何地方参加工伤保险
39、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由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由所在单位在30日内提出申请
b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c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30日内提出申请
40、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应该提交的资料有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1、以下哪种情形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2、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酗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4、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有
a及时救治受伤职工
b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c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
45、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a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
b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内且在受理时效内的
c只要企业或者职工提出中请均应当受理
46、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a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b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7、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
a医疗康复待遇
b停工留薪期待遇
c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48、医疗、康复待遇主要包括
a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
b康复性治疗待遇
c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
安装、配置待遇等
49、职工工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a丧葬补助金
b供养亲属抚恤金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职工治疗工伤,应该在哪里就医
a任何一家医疗机构
b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c急救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5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哪些
a假肢、矫形器
b假眼、假牙
c轮椅、步行器、手杖等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的辅助器具
52、职工工伤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享受的主要待遇有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伤残津贴
c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3、职工工伤被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a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c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4、领取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包括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5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b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c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6、在哪些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57、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支出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a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停发工伤职工原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58、工伤职工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以下何种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治疗工伤疾病所需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b治疗所有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c进行康复性治疗所需的符合规
定的医疗费用
59、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何种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b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c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6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b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c向工作单位领导反映申请补偿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c4、a5、b6、a7、a8、c
9、b10、c11、b12、a13、a14、a15、c
16、a17、b18、c19、a20、c21、b22、a
23、b24、c25、a26、b27、a28、c29、c
30、c31、c32、a33、c34、a35、c36、a
二、多项选择题
37、abc38、ab、ab40、abc41、abc
42、abc43、abc44、abc45、ab46、abc
47、abc48、abc49、abc50、bc51、abc
52、abc53、bc54、abc55、ac56、abc
4.劳动防护和工伤保险知识试题 篇四
(答案附后)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l、劳动防护用品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措施,不能被视为控制危害的()。
A.可靠手段 B.主要手段 C.有效手段
2、安全帽应保证人的头部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至少有()毫米才能使用。
A.20毫米 B.25毫米 C.32毫米
3、从事噪声作业应佩戴什么防护用品?()
A.工作服 B.安全帽 C.耳塞或耳罩
4、耳罩的平均隔声值在()分贝,对高频噪声有良好的隔声作用。
A.10分贝 B.15--25分贝 C.30分贝以上
5、下列哪一种手套适用于防硫酸?()
A.棉手套 B.橡胶手套 C.毛手套
6、清除电焊熔渣或多余的金属时,应怎样做才能减少危险?()
A.清除的方向须靠向身体 B.佩戴眼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器具 C.须开风扇,加强空气流通,减少吸入金属雾气
7、防止毒物危害的最佳方法?()
A.穿工作服 B.佩戴呼吸器具 C.使用无毒或低毒的代替品
8、人类正常耳朵所听到的声音频率范围是?()
A.200Hz--300KHz B.100Hz--200KHz C.20Hz--20KHz9、安全帽的种类较多,下列哪种作业不宜使用小沿安全帽?()
A.室内作业 B.露天作业 C.隧道
l0、安全带使用几年后,应检查一次?()
A.1年 B.2年 C.3年
11、国家规定一顶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多少克?()
A.400 B.500 C.60012、安全带的正确挂扣应该是?()
A.同一水平B.低挂高用 C.高挂低用
l3、在进行电焊操作时,必须()。
A.佩戴装有适当滤光镜片的眼罩或面罩 B.佩戴太眼镜 C.佩呼吸器
14、处理液化气瓶时,应佩戴何种保护用具?
A.面罩 B.口罩 C.眼罩
15、在金属切割时,工人 戴防护手套。
A.必须 B.不许 C.必要时应该
16、操作机械时,工人要穿“三紧”式工作服,“三紧”是指袖紧、领紧和()
A.扣子紧 B.腰身紧 C.下摆紧
17、安全带、安全绳需能承受 千克坠落物冲击而不断,安全网必须能经受()千克的坠落物冲击。
A.200,l00 B.100;,200 C.200,20018、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颂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职业病共分 类,总病种为99种。()
A.7 B.8 C.919、伤残者经治疗痊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自工伤事故发少之日起至医疗终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同意。
A.12 B.18 C.1520、在上下班、因工外出或者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或者患疾病死亡的()请
工伤保险。
A.不可以 B.可以 C.有的不可以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40分)
l、避免手部皮肤接触有机溶剂,应采取佩戴
2、为了解职工的健康情况。预防职业伤害,须对职工进行体检。
3、防尘面具是由三部分组成。
4、常用防噪声用品有、。
5、为防止有毒汽体或粉尘危害人体。应采取
6、劳动保护用品是用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与
7、凡生严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在广义上均可称为一定的范围,通常指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业病。
8、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离时,继续经营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9、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个月起从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
l0、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负责。
11、企业必须如实申报
1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厂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和。
13、企业必须落实工伤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没有条件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请当地推荐医生兼职管理。
14、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教育,做好 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发现有职业病的,由原单位做好 的处理工作。
l5、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现成证人和本人 等情况。
16、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确认 企业的工作安排。
17、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 劳动防护用品。
18、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制度,的、的一律不准使用。
l9、发生职业病,方面与生产环境中或有关,一方面又与工人的 有关。
20、为防止职业病,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定期检测作业环境中生产性 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立即向劳动部门报告,如单位不报告,职工成职工家属应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保护现场。以便有关人员调查确认;抢救伤员,尽可能减少人员伤害程度。()
2、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根本的区别。()
3、如果工伤事故责任在伤者,那么它将不享受工伤保险补偿。()
4、建筑工人安全帽和摩托车头盔可以通用。()
5、享受因工伤残保险的的职工就算违法犯罪也不能被企业开除。()
6、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实旧伤复发,可按因工负伤处理。()
7、安全帽的主要作用防止物料下落击中头部及行进中碰撞突出物而受伤。()
8、使用电钻或手待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可以不穿绝缘鞋。()
9、防护用品必须严格保证质量。安全可靠、但可以不用舒适和方便。()
10、企业与职工签定招工合同中明确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属无效民事行为。()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帽的方法。
2、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工作造成伤亡时,而本
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4、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哪些安全卫生制度?
五、论述题(每题l0分,共10分)
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B 2.C 3.C 4.B 5.B6.B 7.C 8.C 9.B l0.B 11.A 12.C 13.A 14.A l5.B l6.
C l7.B 18.C 19.C 20.B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40分)
1.胶皮手套 防腐蚀金属
2.就业前的 定期
3.头罩 眼窗 滤料
4.防噪声耳塞 耳罩 防噪声服
5.呼吸防护 皮肤防护
6.安全 健康
7.职业病 明文规定
8.必须承担 当地劳动行政主管
9.三个 第四个 提供抚恤金
l0.关系所在企业
11.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
1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配合 协助
l3.医疗抢救 劳动鉴定委员会
14.工伤 有职业危害 职业健康检查 工伤保险
15.地点 主要经过 工资收人 家庭成员
16.完全恢复 部分恢复 服从
17.免费 国家规定 代替
18.定期检查 不合格 失效
19.生产 深度 强度 健康状况
20.卫生 有害 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2.√3.×(工伤保险是无责任补偿)4.×(不可以)5.×(可以被开除)6.√7.√8.×(必须穿绝缘鞋)9.×(要舒适和方便)10.√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帽的方法。答:要正确使用各类安全帽,如果戴法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特别是对防坠落物打击的一般安全帽,更要懂得其性能,注意正确使用和维护的方法。
(1)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至少要有32毫米才能使用。
(2)使用时不要将安全帽歪戴在脑后,否则会降低对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带要系紧,防止因松动而降低抗冲能力。
(4)安全帽要定期检查,发现帽子有龟裂、下凹、裂痕或严重磨损等,应立即更换。
2.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工作造成伤亡时,而本人有一定责任的,能否算作工伤?
答: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企业按国家法规规定,不得安排妊娠、哺乳的女职工从事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女职工生育和施行结扎手术,应按规定给予休假;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要给予保护。
4.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哪些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答: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五、论述题(每题l0分,共10分)
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
1.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2.采取通风除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3.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5.制定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8.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5.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知识介绍 篇五
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6.工伤的职业康复 篇六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全国工伤康复综合基地”, 在全国率先探索发展职业康复服务。中心下属的职业康复科设立了工作强化训练室、工作模拟训练室和技能培训室等, 它以医院内的职业康复服务为基础, 结合在企业内进行的外展性评估和现场治疗服务, 旨在提升及强化工伤职工受伤后的工作能力, 增加就业机会, 并协助工伤职工重新就业。
“人性化”的关怀
职业康复服务包括对患者进行工作能力评定、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以及现场工作安置等, 各项服务相互作用, 日趋完善, 对工伤职工尽显人性化的关怀。根据不同的职业康复时期, 具体所采取的康复训练内容不同。
职业康复初期
在职业康复初期, 治疗师会对工伤职工的体能、工作能力及职业技能做出评估, 并进行工作能力配对, 帮助工伤职工了解自己的能力及限制。随后, 治疗师会根据工作能力评定的结果, 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的康复训练。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作为专业的工伤康复机构, 职业康复治疗以工作站训练为特色, 开发并设立了40余个一般工作站和行业工作站, 以帮助各个行业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作模拟训练。一般工作站包括提举及转移工作站、提举及运送工作站、推/拉车工作站、组装工作站等, 着重进行身体功能的训练;而行业工作站则包括建筑、电工、维修、厨师、清洁、仓管等工作站, 从工作环境、操作工具和工作任务等方面模拟特定职业进行工作训练。
此外, 治疗师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作行为训练, 包括就业原动力、个人仪容、出席率、守时、工作精神集中力、自信心及处理压力或沮丧的能力。同时, 在指导工伤职工训练的过程中, 治疗师还会讲解一些有效的工作习惯和方法, 例如在工作中应用人体功效学原理, 从而实现工作模式及程序的简化。
职业康复后期
在职业康复后期, 治疗师根据工伤职工的身体康复情况, 让其参与现场工作强化训练。现场工作强化训练通过真实的工作环境及工作任务训练, 重新建立工伤职工的工作习惯, 提高工伤职工受伤后重新参与工作的能力, 从而协助他们尽早建立“工作者”角色, 使单位能够更早、更妥善地接纳工伤职工。
此外, 在工伤职工住院期间, 治疗师还会与职工原单位的负责人取得联系, 反馈康复进展, 并积极与单位沟通其未来工作安置问题。对于无法重返原单位的工伤职工, 则会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电脑技能、手工技能等就业技能。职业康复尝试探索“技能培训+再就业”模式, 将技能培训与再就业培训 (包括模拟面试、外出求职、参观及分享自主创业等) 相结合起来, 为有再就业需求的工伤职工提供服务, 协助他们再就业。
助职工重返岗位
廖先生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公司职工, 在2011年1月工作时不慎跌倒, 右手撑地, 当即感觉右腕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 急送医院, 诊断为右桡骨茎突骨折。经医院诊治后, 廖先生右腕关节活动度逐渐改善, 右手握力提高, 但右腕部仍存在疼痛症状。为进一步康复, 于2011年5月到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经过1个月的综合康复治疗, 廖先生的手部功能明显改善, 但右腕关节活动度仍部分受限, 并在右腕关节掌屈、背伸时存在轻微疼痛。为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他向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提交了职业康复申请, 并于同年6月转入职业康复科接受治疗。
据了解, 廖先生在原单位是清洁工人, 除了要进行单位的保洁工作, 还经常要进行抬水、搬运等工作。职业治疗师根据廖先生的工作, 对他的工作要求与他的身体功能进行了配对和分析, 发现影响他正常工作的关键是其右手腕部力量不足以及腕关节活动度受限。因此, 在针对廖先生的职业康复初期, 治疗师为他安排了腕关节活动器训练、BTE (手功能康复评估仪) 康复器械附件腕部活动度训练, 逐渐提高其腕部的灵活性, 以及锻炼手腕部的力量。后期, 治疗师为他增加了提举运送、推拉叉车等模拟工作站训练项目, 旨在让他在离开岗位数月后重新学习、适应工作环境及任务, 并指导他在进行体力劳动时应使用正确的动作与方法, 避免在出院后的工作中再次受伤。
廖先生在接受1个月的工作强化训练后, 除仍不适合提举和运送大于25Kg的重物, 且运动时间过长时会出现患处轻度疼痛外, 工作能力康复已经达到目标值的80%〜85%。职业康复后期, 廖先生手部功能和工作耐力明显好转, 并于7月初成功返回了深圳原单位工作。患者出院后, 治疗师曾到其所在单位探访, 他表示自己已经完全走出了工伤的阴影, 工作和生活都回到了正常轨道。
廖先生并不是体现工伤康复价值的孤例。据资料显示,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收治的近万名工伤职工中, 有78%经过系统康复后重返工作岗位。2010年, 有91位工伤职工接受了职业康复入院的个案管理服务, 根据就业跟进统计, 其中有38位患者返回了原公司原工作岗位;33位患者返回了原公司不同工作岗位;4位患者成功再就业。
7.工伤知识问答 篇七
你老公肯定是工伤可以劳动法 赔偿的 至于怎么赔偿那么就要按你老公的伤残的情况了 这个就要伤残鉴定所来鉴定了 你说的是赔偿标准 和金额 最好找个律师评估了 可以就法律缓助 这个工伤最好就私了拉 搞上法院太麻烦 时间又长 问问律师该陪多少钱可以跟你们的企业负责人交涉 另外告诉你这种事情最怕拖了电视都看的多拉到最后那些人一分钱都没有赔偿 最好就是快解决 实在不行就上法院别怕麻烦啊我叔叔在一家木材加工厂做事,由于工厂也是熟人开的所以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就在前不久我叔叔在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并导致死亡.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厂方有责任对我叔叔做出赔偿吗?赔偿范围大概是多少??问题补充:
该木材加工厂也从未在工商等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过.
8.工伤知识问答 篇八
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怎样索要工伤赔偿,是很多因工受伤职工关注的问题?在此,凯文工伤赔偿咨询中心为你分享一下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程序,希望对工伤职工有所帮助。
步骤/方法 1.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受害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4.协商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注意事项
特别提醒,如果工伤受害者和所在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认定工伤
时对工伤受害者不予配合的,工伤受害者先要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提出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另外各地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标准
不一,同等级的伤残获得的赔偿数额还与本人工资待遇及当地职工上一的月平均工资的高低有关。
参考资料
9.工伤制度问题研究 篇九
工伤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出现并发展起来的。进入工业社会后, 与传统的农业社会相比, 人们的劳动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手工劳动为主, 到机器生产为主;从以家庭劳动为基本模式, 到以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本劳动模式。这种劳动模式的转变, 客观上要求对法律传统的变革。随着18世纪末工业时代新型工厂的诞生, 一个全新的城市时代开始了。截至1900年, 全世界已有13%的人口成为城市居民。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 进入新兴城市:先是英格兰北部, 接着遍及整个欧洲以及北美洲[1]。工业社会中, 由于水力和蒸汽产生的动力通过杠杆、滑轮、齿轮的作用, 力量得以放大, 巨大的力量在工厂或铁路上造成了众多的可怕的伤害。例如, 内战后, 美国迎来了快速的工业发展, 人们涌向新兴的工厂去劳动, 结果发现机器劳动非常危险。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 工作场所的伤害成了最常见的伤害。
在英美法系, 尽管从理论上说, 如果事故是由雇主的过错造成, 雇员可以针对雇主提起普通法上的过失诉讼。但是, 实际上仅有很小一部分伤害事故得到了补偿。在工伤中补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立之前, 工伤补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如果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这给劳动者求偿带来了极大困难 (从雇员和雇主的经济地位来看, 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 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 [2]。
在大陆法系情况也是如此, 在1884年7月6日, 德国工伤保险法颁布之前, 工伤赔偿是使用民法的赔偿原则, 遭受工伤者证明雇主有过错是获得民事赔偿的前提。在法国情况也是一样, 例如1879年7月法国最高法院对Painvin v.Des champs案件的判决即为典型。被告Des champs经营一家洗涤工厂, 因锅炉于运转中爆炸, 致洗涤工人Painvin重伤,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 原告应就被告的过错和懈怠或考虑不周等负举证责任, 故驳回原告的上诉[3]。
由于工业社会中使用的生产工具非常庞大, 常由数千、百个器械组合而成, 一旦发生损害, 难究明由哪一部机器所致, 而且生产程序十分复杂, 非专司其业的技术人员难以了解其中究竟。因此, 损害发生时, 责令受害劳工举证证明雇主的过失则非常困难, 使其不能获得有效的赔偿。故法谚有云, “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
总之, 进入工业社会之初, 在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诉讼时,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均是以过错理论为中心。但事故不断的增加, 社会矛盾的加大, 必然会使得法律发生转变, 这毕竟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正如有研究者指出, 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在发展经济与预防事故中寻求平衡点, 都在平衡效益和公平之间的得失[4]。的确, 如果使工人永远处于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方面权益无保障的状况, 社会和经济也难以持续发展。
2 我国工伤制度的现状
和经济发达国家比, 我国工业化程度发展的较为迟缓,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也比较晚。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 1951年2月25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此后它一直实行于整个计划经济时期, 直至新制度将之替代。在改革开放后, 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迫切要求工伤保险社会化, 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其后, 2004年4月17日, 我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吸纳了外国相关制度的先进性, 实行无过错责任, 即只要劳动者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又不属于排除范围, 即可认定为工伤 (参见《条例》第14-16条) 。同时我国也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制度 (参见《条例》第7-13条) , 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在建立了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基金后, 实际上是由所有企业缴费构成的基金来承担工伤补偿支出。美国学者认为, 从公平角度来看, “企业责任”背后的基本设想是:那些选择从事商务活动并从这些活动中获益的人, 应该承担与这些活动相伴而来的产生于事故的成本。实施企业责任的主要理由在于:其一, 该责任可以促使商界人士更谨慎地从事其业务, 促使其努力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威慑目的) ;其二, 该责任可以让所有从那个企业购买产品的人中分摊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而不是由不幸的受害人独自承担 (风险分摊目的) [5]。这种机制之下, 工伤补偿责任被赋予雇主团体, 而不是单个雇主.。这种风险基金之下, 不是雇主直接面对受伤的劳动者, 雇主只负担缴费的义务。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 只和基金管理者发生关系, 即使是雇主未缴纳保险费或者非法用工的情形之下也是如此, 例如日本法就是这样规定的。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机制存在的问题需要重大变革, 我们讲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在目前的机制中未有深刻体现, 当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强势雇主不缴费的情况下去单独面对雇主, 无异于纵强凌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补偿制度和民事责任相比, 其变化不仅表现在责任认定基础上, 而且在补偿数额上和民事赔偿也不一样。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补偿标准, 由此造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之间的差异。例如, 依据日本《劳动标准法》, 雇用伤害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有明显区别:第一, 依据《劳动标准法》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只要伤害与工作有关即可。第二, 《劳动标准法》是按照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补偿数额, 而非其他标准。我国对于工伤的补偿目前虽和日本不同, 是采取按照本人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相结合补偿的做法, 但和民事的赔偿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距。
3 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一) 关于工伤认定的基本规定
进行工伤保险, 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最首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其中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 也包括患职业病、职工因工外出遭受损害, 以及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也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弹性条款, 包含了造成工伤的一般情形。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 损害广大用人单位的利益, 《条例》又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详见《条例》。
在认定工伤的程序上, 《条例》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明确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体现工伤认定的权威性, 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时限, 以及有利于工伤职工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其中关于时限和举证责任的规定, 都是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1) 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
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纠纷的事实认定上, 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受害职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事实的确定, 而且关系到受害职工应当享受何种劳动保险待遇, 这些都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在以前的劳动保险法规中, 对此都没有规定。《条例》明确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同时规定,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这样的规定, 不仅对工伤事故保险和赔偿纠纷提出了可靠的依据和标准, 而且对处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也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 为其他和人身相关的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同时, 《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中, 还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鉴定专家组的组成、鉴定的程序和时限等等, 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的规定, 使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更加透明、公正, 使其得到有效的监督, 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利, 落实《条例》的基本宗旨, 是值得肯定的。
(二) 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1) 工伤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 笔者认为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或者个人雇工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以及罹患职业病等的意外事故。
工伤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 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 (包括私人雇工) 中的事故; (2) 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3) 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4) 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2) 对《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 项的理解
众所周知,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自2004年1月1日《条例》实施以后, 1996年《试行办法》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一说被上述《条例》所取代, 从而使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变得相对宽泛。这也充分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此种情形下该规定的滥用。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此时的工伤认定简单化了, 而是在承袭《试行办法》所体现的内在精神的基础之上的提高或者升华。近几年, 工伤认定部门大有滥用此规定之嫌, 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现机动车事故, 而受害者又是单位的职工, 受害者或者其家属一经提出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部门就无一例外的认定为工伤。
也同样是基于此种原因,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的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 (下转第88页) (上接第96页) 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 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 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但无论是采取哪种解释方法, 进行何种解释, 职工未在上下班时间范围内因个人私自办理有关事宜出现的事故, 无论如何也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那样的话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无从谈起。
因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与理解, 笔者以为至少应从四方面即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至事故发生时途中所需要时间的合理性和目的性来认识。其中行程路线是指本人选择的从家中到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和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所需要的时间为本人选择的合理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居住地到单位或从单位到居住地之间以及到达事发地点的合理时间;目的性是必须符合本人到单位上班和下班后回家这一特定目的。
法律是公正的, 在维护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必须同时兼顾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以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形式来满足一方的要求。如果真是那样的话, 社会经济就无从发展, 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 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
参考文献
[1]人类迈入城市时代[DB/OL].Economist.2007-05-03.http://blueiie.blogbus.com/logs/5435280.html.
[2]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465.
[3]吕琳.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63.
[4]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