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经营发展思路

2024-11-08

城投公司经营发展思路(精选10篇)

1.城投公司经营发展思路 篇一

以来,我们紧紧围绕收储土地亩、开发整理1000亩、出让600亩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一手努力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机制,提高运营效率,一手大力开展土地收储出让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还贷支撑土地收储范围得以明确,经营机制进一步建全完善

土地经营职能不到位、权限不清、机制不健全制约着公司土地经营运转。年初,公司领导下定决心攻克这个瓶颈,在多次开展专题研究后找准了解决问题的关键,以明确城投还贷支撑土地收储范围为突破口,推进机制健立完善。我们根据融资平台投融资需求,列出了未来5年还贷支撑土地收储计划后,积极争取到市政府领导重视支持。随后,我们对城区优势土地资源进行了梳理,委托市规划院编制了《城投公司-还贷支撑土地收储范围图》,报政府审批,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明确市城投公司土地收储权限的通知》文件,细致详尽的明确了收储范围数量,有力地规范了还贷支撑土地经营方式,强化了土地运作组织实施,城投土地运营机制基本上得以健全和完善。

二、土地开发平整项目顺利实施

每年开发整理1000亩商住用地是公司土地经营的立足之本。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年初,公司领导在多次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实施东环路周家沟千亩土地整理项目,围绕项目实施。我们迅速完成了规划和立项审批、场平施工设计、用地上报、林地使用手续后,积极地开展了拆迁调查和安置工作,部室干部和工作人员团结一心奋战在项目工地上,实地丈量土地359亩,拆迁房屋60户,确保了施工顺利进场,目前施工作业面全面打开,就各标段施工进展来看,预期能够如期完工。

三、土地收储出让有所进展

土地收储是基础。受土地报批年度计划影响,市土地部门4月底拿出了全市土地报批计划分配方案,分给公司土地收储上报指标358亩,仅够凯旋大道立交桥73亩和丹江路285亩集体土地收储使用,为此我们一方面积极申请政府追加调剂用地指标,一方面努力实施指标内358亩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目前,指标内土地征收报批中林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凯旋大道73亩土地征地协议签订,补偿到位。

土地出让3宗,合计42.9亩,实现出让收入4315万元,还有一宗地19.8亩正在公告出让,预期可实现出让收入3000万元。

储备土地办证89亩,预期抵押贷款1亿元。办理了3223亩储备土地证延期手续;配合公司发行债券和融资贷款办理了有关土地手续所需文件。

四、部室管理进一步规范

我们在狠抓业务工作的同时,强化部室内部管理,确保公司赋予的各项工作高效开展。一年来,我们着重强化了工作制度,一是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按照公司赋予的职能职责,结合本部室工作人员实际,进行了合理岗位分工,拟定了岗位责任,对工作部署实行部室负总责,专班运作,专人负责的`运转模式,做到了岗位人员分工具体,管理有章可循;二是建立了工作目标责任制,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的基础上,细分阶段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业务工作会,把工作分配到人,会后把任务内容和规定时限登记造表明确,并上报公司考核督办,有效地把工作落到了实处;三是加强了档案管理,把土地、项目和拆迁调查分类建档,在建档建立台账和报表,使得各项工作数据详实,开展有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着力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编制了土地经营工作手册,

倡导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使得全部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均有提高。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上半年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土地收储范围需进一步精确和细化,增强操作性;二是土地收储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三是土地出让离计划目标差距大;四是土地办证数量不足支撑融资需求。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争取用地指标,批次用地收储报批工作委托土地部门全面展开;二是积极争取东环路周家沟千亩土地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确保征收报批;三是土地出让协调力度加大,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计划出让地块审批,确保实现计划收入。

2.城投公司经营发展思路 篇二

一、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的内涵

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是指在农业生产、运输、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 通过普遍采用信息技术和电子信息装备, 更加有效、合理地开发利用各种农业资源。

1994年, 农业部提出了“金农工程”, 由此正式拉开了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的序幕。国家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有关项目已经形成了一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平台技术和产品技术。1996年我国召开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工作会议, 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工作进行部署。“十五”期间, 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家级农业基础数据库, 农业监测、预测与预警等宏观调控与决策服务应用系统等, 对农业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011年提出的“十二五规划”再次重申了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的重要性。经过三十年的探索和发展, 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已初步完成了基本框架的构建, 开始进入健全完善和提高阶段。

二、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的现状

1. 起步晚, 发展快。

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发展起步比较晚, 始于上世纪80年代, 比发达国家晚了近三十年。由于起点低、发展晚, 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采取“追赶型”的发展模式, 与发达国家前三十年的发展相比, 我国的发展速度相对较快。

2. 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的成果。

目前, 我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网络的开发, 并初步建立了农用信息数据库, 自主研发的农业应用软件得到了推广。初步构建了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平台。初步建立了全面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发布系统, 覆盖农业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 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的处理渐趋制度化和标准化。

3. 技术研发成效显著。

上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在农业生产经营信息技术领域逐渐培养和形成了一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开发并积累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

三、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 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尽管自2004年起, 连续七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予以高度关注, 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与振兴纲要》, 把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信息化服务“三农”水平作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但从各地工作实际来看, 有的地方尚未真正认识到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尚未认识到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对农业生产、经营、科学管理与调度乃至对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性。

2. 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建设发展滞后。

信息化不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也推进生产关系的变革, 是体制机制的再创新。因此,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主导, 实行统筹规划、统一设计。目前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建设缺乏部门间的统筹协调, 缺乏宏观发展规划, 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 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

3. 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基础设施薄弱。

总体来看, 我国中央和省级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建设已有一定基础, 但县、乡、村信息化基础设施仍很薄弱。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落后。据统计, “十一五”期间, 全国省、地、县三级农业部门用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总投资约10亿元, 仅相当于新建10多公里高速公路的投资规模, 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4. 信息资源开发共享机制亟待建立。

由于涉农信息分散在多个不同部门, 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标准尚未建立, 导致信息难以互通共享, 为农民提供的信息服务经常出现信息重叠、信息差异和信息滞后等现象。建立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高效开发利用的管理、服务机制和体制显得非常紧迫。

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发展的对策

1. 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党中央已愈加重视起农村建设的问题, 这就需要其他行业为落后的农业做出贡献, 加大对农村信息基础建设的投资, 虽然我国整体上信息化建设仍不完善, 但城市的普及程度远大于农村, 要协调发展, 避免恶性循环或差距拉得更大以致失衡, 应该大力度的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2. 加强领导, 制订规划。

信息化工作综合性、技术性、政策性、超前性都很强, 政府的组织、引导、协调、推动十分重要。从总体上来说, 当前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问题还未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信息化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应用水平还比较低, 应用面还不够广。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领导, 完善信息机构, 健全信息队伍。

3. 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共享机制。

加强整合各级部门的涉农网站、网络系统、信息库和科技服务体系。同时, 有关部门的纵向网络建设要讲求实效, 多点考虑为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性的农业信息服务, 减少对当地的过多干预和硬性摊派。

4. 建立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绩效评估体系。

综合效益计算方法:

公式表示为:

式中:k为某一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区完成后的总分值。

Wi为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 即各分项指标对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目标的影响程度, 各分项指标的选取以主要或关键的指标为主。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P为各分项指标的实际分值, 分值在0~100之间取值。评分信息采用记分制, 即分为优秀:90~100;良好76~89;合格:60~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通过上述计算, 可以计算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总分的高低, 以此来评价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活动效果的优劣。

5. 合理构建信息网络体系。

3.市城投公司转型发展建议 篇三

转型发展的建议

市政府:

今年9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明确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替地方政府融资的功能,同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模式”)参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财政部随即下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2014]76号文),要求在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开展PPP项目试点及示范。面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市城投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并结合市政府的授权及自身发展的特点,提出了公司转型发展的几点建议,现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城投公司在我市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融资作用,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努力提高公益性事业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转型目标

1、集团化目标。将市城投公司发展成为涵盖我市供水、供暖、供气、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公交、城铁、**高速、医疗和养老服务等行业和部门的企业集团,在我市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占有基础性地位。

2、国有资产出资人目标。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要求有代表政府的投资主体。市城投公司要担当起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进行规范的公司治理设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投融资目标。市城投公司将调整以前根据融资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发展模式,着力于投资自身有一定现金流、能够长期经营的公益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达到现金流的平衡,强调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在融资方面,市城投公司将通过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存量资产调整等形式,为我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筹集更多的资金。

三、城投公司的自身优势

1、PPP模式合作经验。城投公司已在多个项目开展PPP合作模式,具有PPP项目成功运作的经验,我市的供水、供气、垃圾处理、城市公交、**高速等项目均采取或植入PPP模式,由城投公司代表政府出资。**高速为中港合资项目,总投资**亿元,项目资本金**亿元,其中社会资本**亿元由香港**集团投入。该项目是典型的BOT项目,项目收费期30年,由双方共同经营。**高速及其他PPP项目均运行良好。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能更好的吸引社会资本加入。截止2014年6月末,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在明确公投债务的还款责任和剥离相关负债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更为稳健,有较大的融资覆盖能力,可以方便的为后续开展的PPP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等增信手段。

3、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成功经验。城投公司自成立以来,与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各大商业银行均有良好的合作记录,成功发行两期城投债,集中供热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综合运用信托、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等金融工具,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这些工作经验将为后续开展的PPP项目融资提供宝贵的智力支持。

四、近期重点工作

1、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将城投公司的存量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和优化,采取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置换出一部分资金,为后续开展的PPP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资金保障。

2、对现有的PPP项目进行规范运行,签订、完善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配合市直有关部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和建立调整机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3、扎实有效地开展城铁项目投融资工作。近日,市政府授 权城投公司成立城铁投资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城投公司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尽快确定项目的建设模式和运营模式,在明确**和**两地的职责划分后确定项目的筹融资模式,制订科学的招商引资方案,吸引社会资本加入。

五、发展思路

1、市城投公司将努力壮大国有资产规模,提高国有资产质量,使公司在我市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城投公司将根据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合作契约,指导和监督各PPP项目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构,有效保护各投资者利益。

4.新形势下县级城投公司的发展方向 篇四

文章摘要:随着国发[2010]19号文件的出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将面临着被清理的命运,而地方融资平台是支撑地方重点基础设施及城市建设的关键。我县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59个县区之一,在未来的五年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只有采取有力措施,筑牢以城投公司为主的融资平台,才能大有可为。本文就新政策条件下无为城投城投融资平台如何面对新形势,应对变化,推进大项目建设,实现大发展,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重点阐述。

主题词:新政策 投融资平台建设 学 员:程勇

单 位:无为县城投公司办公室

邮 编:238300 电 话:2525275

19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分析

1.1 国发19号文件主旨。根据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规范清理。通过认真解读,在19号文中对地方融资平台制约性因素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二是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

页 共 7 页 无为县委党校 无为县委党校 无为县委党校 无为县委党校 无为县委党校 无为县委党校 无为县委党校第10期青干班

5.市政公司经营思路及模式 篇五

一、精心研究、主动参与。认真研究外部市场,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二、招贤聚能、共同发展。积极与有能力、有实力、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士合作,走合作共赢的发展路子。

三、建章立制、明确思路。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发展思路。同时,尽快引进2-3名技术及管理人员,成立工作班子,到岗到位,拓展业务。

四、归口管理、自主经营。凡涉及市政资质和市政公司牵头承接或施工的工程项目,则由市政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包括工程洽谈、投标、签订合同或协议、工程管理、付款、管理费收取、工程结算等),必须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统一协调、统一收取费用,直接对董事长、总经理负责。管理费与总公司按年初经营合同约定比例分成,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日常的开办及人员费用,由市政公司自主使用,自行分配,总公司不予干涉。

五、责权明晰、轻装上阵。总公司与市政公司按年初签订的承包协议规范经营和管理,责任、权利、义务明晰,总公司负责维护资质并确保帐户安全,方便经营,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税金及经营合同约定的费用之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

6.城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新模式 篇六

安庆市城投集团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主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和部分城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等任务, 是政府建设城市、经营城市的平台和载体。下辖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近8家, 业务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房地产、金融典当等领域。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 越来越认识到, 要提高企业竞争力, 必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即提高资金的调控能力和使用效益, 最大限度发挥集团协同效率, 强化监督考核。为此, 本文在借鉴其他行业集团公司成熟经验,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提出城投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结算管理模式。

一、城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问题。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张, 众多城投集团公司出现资产多、规模大, 子公司分散、现金流充足或参差不齐的特点, 随之而来的却是集团公司内部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 其突出表现在资金预算管理“虚”, 结算管理“散”, 使用效率“低”, 运营成本“高”, 和监督考核“弱”等问题。一般企业的资金管理模式、运作方式、监管手段等的弊端愈加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子公司多, 控制力弱, 收支缺乏统一的筹划和控制;资金的预算、存量及运行状况无法实施有效、及时的监管、跟踪。

2. 资金分散、闲置、利用率低;信贷融资不统一、整体信用等级不高, 融资渠道单一、成本过高;导致整个集团存、贷两高, 资金不能形成规模效应;

3. 资金综合盈利能力低, 财务结算成本高;子公司担保、抵押等行为无法全面监控和掌握, 给资金管理和企业经营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

4. 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 信息失真、滞后, 共享不畅, 信息化管理成本高, 为决策提供的信息难以及时、准确、全面。

目前所面临问题, 迫使我们必须创新管理机制, 建立符合城投集团公司要求的资金管理模式, 通过资金纽带加强财务管理, 从而实现集团公司的跨越式全面发展。

二、城投集团公司建立资金结算中心模式

城投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区域性的企业, 主要从事城市基础及民生工程的开发及建设, 可以充分利用融资方面的优势, 整合内部金融资源, 通过资金集中结算管理 (即成立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 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度、管理、运用和监控, 盘活了存量资金, 提高了资金使用率;减少贷款规模, 降低财务费用;以集团公司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以及政府的支持, 扩大了集团公司的对外信用, 提高企业整体信贷信用等级, 扩大信用的功能, 丰富融资渠道。同时通过结算中心对各子公司进出资金的审查, 从而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资金内部监控的功能。

建立和完善资金结算及管理体制, 整合内部资源, 充分利用外部资源, 从资金集中结算、统一信贷融资及还款、资金预算与监控等方面入手, 应用统一的资金集中管理软件系统建立资金集中结算机制。

1. 集中结算:

资金集中结算就是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模式, 各子公司依旧是独立的核算主体, 在集团公司建立财务结算中心, 所有子公司的资金都通过结算中心与商业银行进行结算。先集中子公司的现金收入, 再由结算中心根据各子公司上报的资金预算, 向子公司拨付所需的资金, 同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结算由结算中心通过“走账不走钱”的方式进行内部结算, 富余的存款根据需求情况先偿还银行贷款, 将大大减少银行贷款的额度, 降低财务费用。

2. 统贷统还:

统贷统还, 即整个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融资、担保及还款, 子公司不单独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和还款, 全部由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通过集团公司存款和政府背景等资源优势与金融机构谈判, 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银行授信额度。统贷统还的办法有利于掌握集团和子公司对外信贷情况, 通过整合集团的资源, 形成统一的合同台帐分类管理和预测分析平台, 把子公司的各自优势集中起来, 降低风险和成本。对于内部子公司的资金拆借, 采取有偿使用和授信管理的原则, 借款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授信评级管理办法, 进行审查和借款资金使用跟踪。

3. 预算与监控:

资金预算是实现资金良性循环的首要环节, 是资金管理的基础。实行资金集中结算时, 资金预算的授权、审批及考核都应集中在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部门, 如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资金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年度预算总目标, 并层层分解至各子公司预算责任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各责任单位再进行调整并反馈到上级资金预算管理部门。最终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预算上报预算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这样把预算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即将集团公司的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 又发挥了预算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全过程的控制和协调作用。

因为资金的收付全部通过结算中心软件平台完成, 该中心根据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应的预算、合同, 对各子公司资金流向及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审核, 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从而使集团内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完全置于集团的监控之下, 最终实现资金预算的事先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和监控的管理功能。

4. 信息技术:

企业信息化是最终实现科学管理的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资金集中结算管理信息化通过网络实现网上资金结算, 各子公司可随时通过网络软件平台了解本单位资金运营情况, 实现结算中心系统内部银行网上拨款、收款、对账、打印等业务。既提高了财务结算、资金预算、信贷管理等方面业务流程的速度, 减少资金在途时间, 降低了管理费用, 又提高了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 保证整个集团公司运营的准确性、及时性、高效性。

5. 决策支持:

公司领导的决策需要各种相关信息的支持。结算中心所掌握的资金信息将是最准确和最完整的, 以资金集中结算、统贷统还、资金预算和监控等业务数据形成的数据库为基础, 根据领导层的需要,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各种信息进行分类, 提供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初步分析的财务信息, 帮助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领导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

三、结语

从城投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角度, 资金集中结算管理是必须的, 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带来的弊端通过优化管理程序, 确定科学的管理体制, 强化结算中心内部职能, 提高管理部门的服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集团决策层从战略发展的眼光对其进行调控, 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良好的资金运作, 将为投融资和公司运营提供极其重要的决策基础和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管辉.2011.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选择及优劣势分析, 《沿海企业与科技》第4期[1]管辉.2011.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选择及优劣势分析, 《沿海企业与科技》第4期

[2]张晓蓉.2011.对完善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结算中心的探讨,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第19期[2]张晓蓉.2011.对完善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结算中心的探讨,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第19期

7.城投公司经营发展思路 篇七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交易;股东财富最大化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进行了公开上市发行股票(IPO),在募集到资金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公众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其经营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或者控股集团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存在利益输出的可能,进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就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和管理进行一些思考,探索出一些思路,本文主要是探讨财务方面的独立管理思路。

一、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管理

要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应该在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架构下,有效的实施研发、生产、管理和经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创造经济效益,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指导下,上市公司合法经营、合规运作,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特别是对外的融、投资以及担保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由经营班子共同参与决策,并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要坚持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方针,彻底剥离上市公司以外的业务及相关费用,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在业务管理与上市公司管理产生冲突,通过协调仍不能达成共识时,最后的决策应倾向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

二、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管理

首先,上市公司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合理减少并规范关联往来,做到财务机构、人员及会计核算的独立,并独立的对外签订财务合同,对关联往来应坚持从严控制和披露的原则,公充、客观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1.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总体筹划关联往来,从而合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依法规避关联风险,在对外签订财务合同时,要最大限度降低财务风险,实现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

2.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梳理财务会计岗位,从形式上与集团、其他关联公司财务机构分离,拥有独立的核算体系,不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混合核算,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财务部门要因岗定员,建立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福利、部门费用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3.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事业部的会计核算制度,并独立进行相关财务决策,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应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上市公司不与控股单位、其他关联公司互相垫付成本费用,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依法保护全体投资者权益,减少、规范关联往来,不损害、侵占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其次,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监管制度执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

1.上市公司对其及所属事业部的资金应遵循适度集权,对整体资金管理应做到以收定支,逐步实现现金流量预算控制管理模式,对其分级管理的货币资金统一调剂、有偿使用,以合理使用存量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

2.上市公司制订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筹划资金结构,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及事业部的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周转率、合理规定资金库存限额,适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收益率,同时加强票据等有价证券及银行印鉴的管理,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3.上市公司对资金的收支活动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当根据上级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业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结果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获批准的业务不得办理,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于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规范制度,制订、完善财务作业审批权限,加强对重大资金支出的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行为。

4.上市公司的股东单位、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不得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不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与控股股东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

再次,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应坚持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1.上市公司应按资产类别制订、修订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使其符合上市公司对资产的管理规定。对于应收账款回款等指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合理控制、减少关联应收账款余额,降低财务风险;对于存货,应提高存货管理水平,尽可能减少经营占用资金,对关联存货的销售价格及会计处理应符合上市公司的公允原则;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预算控制,应完善授权批准制度,合理控制资产置换、调拨、处置等关联交易;对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管理要合理、最大限度的为股东创造经济效益。

2.上市公司根据所属子公司、事业部实际情况对其资产进行必要的整合、重组,以达到上市公司日后的独立经营管理要求,要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资产产权界定明确,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在其经营期内,不得抽逃、转移资产。

3.上市公司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和措施确保资产关联交易和交易价格符合“三公”原则以及其信息披露的合法、完整。上市公司对于无法避免的资产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初步建立财务经营信息披露的制度,适当保持经营和决策的透明。

最后,上市公司的对外融、投资以及担保业务,必须按照监管的相关规定通过评估、审核、会签、决议的流程进行实施。

1.上市公司根据资产、资本结构及其筹资成本合理选择筹资方式和筹资来源,依法进行上市公司的融资。上市公司的融资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筹资流程,重大筹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并根据其最优资金结构,同时充分考虑财务杠杆效应,以合理确定筹资数量、筹资时间及资金来源。

2.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实现上市公司投资意图。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投资建议的提出、分析与论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科学、合理,要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应对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进行科学管理,以增加收益,降低风险,达成投资目标,其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原则上不得向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公司投资。

3.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单位、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以及有利益冲突的个人提供担保,或将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前述法人或个人使用。如该担保或借款对上市公司有利,应采取反担保,并取得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同意。

为了防止、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我们应该制度先行,独立地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经营决策,从而真正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进而实现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

8.城投公司简介 篇八

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是经银川市政府批准、国资委授权作为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并对其实施运营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是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经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载体。多年来,公司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国资委的有效监管下,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依托授权资产构筑城市建设的投融资平台,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授权资产进行优化整合和市场化运作,建立包括实施资本运作在内的多元化融资体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金3.94亿元。公司下设5部1室,即:融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投资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经济审核部、行政办公室、六个全资控股子公司,即:公共交通公司、塞上文化有限公司、煤气供热总公司、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人防建设开发公司。参股宁夏黄河商业银行(3200万股)。公司成立以来,大力开发城市建设,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旧城改造建设等。2009年,市委、市政府对城投公司的发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为公司注入了大量优质资产,主要包括:将新建的文化艺术中心、国际会展中心、塞上文化城建成后划入公司,资产价值近10亿元;注入土地资产4917亩,估价20亿元;建立了市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注入机制,即政府每年将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及还本付息资金随项 1

目进展及借款到期情况逐步注入到城投公司,从而将财政性资金转化为了城投公司的补贴收入,有效地提升了融资平台的资信等级。

通过2008年的平台建设和2009年因发行企业债券而实施的资产重组,城投公司总资产已达到112亿元,净资产8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到30%。

二、公司职能

1、融资职能: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推动企业上市、信托、合资、合作等多种渠道融通资金;科学合理的选择融资方式,认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最大限度的降低融资成本;不断发展融资平台的造血机能和赢利能力,提高融资能力,保障融资平台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资金来去明晰,专户归集,专款专用。

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为了筹集各项建设资金而搭建的融资平台,经过八年多的发展运作,基本形成了以政府资源为背景,有效运作国有资本和财政资金,以公共事业投融资为核心,把融资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的融资平台模式,在资金筹措、投资监管、平台建设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都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截止2009年7月,公司累计实现融资491144万元,余额398144万元。借款总额中开发银行351500万元,农发行70000万元,日本协力银行34000万元,建设银行15000万元,宁夏银行10000万元,农业银行10644万元。融资建设的项目在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支持新农村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配套教育教学设施,扶持和

壮大我区特色支柱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公司的平台建设在银川市委、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视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被区内外多个城市学习借鉴。

2009年4月,在市发行企业债券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指导和大力协调下,城投公司开始着手准备发行15亿元企业债券。目前,各项发行材料基本齐全,已上报国家发改委。

2、投资职能: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近期规划及计划,负责完成政府指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建设实施;通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通过跟踪监管、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严格审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操作等方式保障投资效益;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完善机构、顺畅流程、健全制度、安全防范、资金控制等方面入手,形成了由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部主管、经济部、财务部、分管领导、总经理构成的进度审核、资金拨付程序,明确职责、相互制约,以无形推动有形,有效地抑制了工程建设中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现象,保证了资金的规范运行,确保了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公司的投资项目工程量审核报表一直被财政部门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仅2008年共完成270个工程项目进度审核,审核完成投资195958万元,累计核减值66478万元,确保了自治区“50大庆”重点项目和银川市重点工程的顺利建设,获得了财政、发改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

3、管理职能:对政府划拨和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

科学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营,促进城投公司核心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确保授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市政府的安排,负责对银川市主城规划区内的规模扩张搬迁企业、环保搬迁企业、破产企业及其它闲置土地进行收购、储备和市场化运作。涉及政府各类房产近20万平米,实际管理3万平米。

三、城投公司今后的发展方向

9.城投公司经营发展思路 篇九

金融业通常被认为是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行业为主而形成的行业。金融业一般分为两种形式: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 称金融全能制, 是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在企业的组织机构及经营内容上相互融合, 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形成的以共同组织为基础的, 摒弃只局限于自身经营的业务范围, 而在法律和金融管理者认可的业务和相应的管理上融合。国际上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美国1999年11月12日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代表着美国金融业迈进金融混业经营时代。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推进, 在世界上发达国家实行混业经营背景下, 加入WTO后的中国, 伴随经济金融与国际进一步接轨, 混业经营模式已是大势所趋。

二、混业经营产生的原因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 根据唯物辩证法, 从主客观角度可将其分为内因与外因。具体来说, 有以下几点:

(一) 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 混业经营模式符合金融机构“理性人”的选择。 在市场经济中, 企业和厂商的经营目的和出发点为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 符合凯恩斯的“理性人”假说。随着市场竞争加剧, 受市场需求变化影响, 为适应市场得以生存, 金融机构必定积极创新, 以求获取最大利益。借助混业经营, 寻得转变服务模式契机, 使其成为全面的、多元化的、全功能化的金融机构, 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多番变动, 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

(二) 市场分工的深入和新型电子科技产品的出现, 加大金融机构转变为混业经营的机率。 市场分工深化, 转变了市场金融配置功能, 金融机构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金融功能相互融合, 推动金融机构转型为混业经营模式。同时, 金融电子科技产品技术不断发展创新, 为实现功能强大化, 扩大市场份额, 金融机构适应时代要求, 逐步转变为混业经营模式。

(三) 资本市场逐步发达, 金融监管体制的功能化和国际化, 成为混业经营出现的外因。 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催生一国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欲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市场经历200多年的洗礼, 已迈入成熟期, 为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时, 在遭受金融危机的考验中, 金融业的监管体制逐步成熟, 各国防御金融风暴的技巧及经验逐步积累, 逐渐形成功能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体制, 也促使混业经营产生与发展。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思路

在世界的金融市场经历“自然混业经营—严格分业经营—新时期混业经营”的变革时, 我国金融市场格局不断变化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沿袭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两个发展阶段, 不同时期的经营模式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 具有其时代性和特殊性。如今我国金融业仍处于分业经营模式, 但从长远看, 当前金融业中涌现的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状况, 预示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已大势所趋。

(一) 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从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 银行业处于金融体系的主导地位,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 (以下简称央行) 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信托业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此外, 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也实现了混业经营的变革, 银行开始涉足其他金融领域, 并成立相关业务部门, 如证券部、信托部、保险公司等, 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同时证券市场开始活跃, 资本流通市场欣欣向荣。但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 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现象不断涌现, 各专业银行受市场导向, 各大专业银行相继卷入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多重业务, 金融市场秩序出现了紊乱, 甚至出现失控。为了整顿市场秩序与回归金融市场渠道,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明确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随后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 提供了分业经营模式的法律法规。分业经营是这一时期的必然选择, 制止了混乱的金融市场状况, 保证了我国金融业及经济较为稳定发展的趋势, 对我国加入WTO创造了重要条件。随后央行的证监会、保险会、银行监管功能从央行逐渐分离,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形势逐步形成。2001年11月10日我国加入WTO, 为开放经济, 落实在有关开放金融服务的承诺, 外资不断涌入中国的金融市场, 资金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始在我国挂牌上市, 混业经营模式再次涌入中国市场。为了能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保有一定的竞争力和地位, 我国的金融业开始办理跨行业业务, 并涌现出光大、中信、平安等一系列具有混业经营代表性的金融机构, 混业经营再次成为金融市场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

(二) 发展中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当前我国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尚未成熟, 与外资金融机构较为成熟的混业经营现状相比, 我国金融机构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 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够全面, 阻碍全能型金融机构的转型。 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还未形成全能型的经营模式, 中国光大集团是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如图1所示。中国光大集团业务范围有限, 缺少期货业务、旅游业务等, 这部分业务在国外的许多金融机构早已成型。由于独立经营, 金融集团的经营业务不全面, 从机构角度看, 无法满足整个金融市场的多项需求, 在金融需求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相较于多业务、多服务的较为成熟的外资金融机构来说, 所占的市场份额不多, 容易丧失市场潜在客户, 使得该机构在混业经营的转变期里滞留。

第二, 我国金融业的金融经营体制发展不完善, 易形成金融业的经营限制。我国金融业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发展起步晚, 未形成完整统一的金融经营体制, 在经营相关金融业务过程中, 容易产生经营限制。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开发、市场的定位及销售人群等。受金融经营体制的发展局限影响, 金融机构缺少完善的金融经营体制, 企业的发展随之减缓, 占据较少的市场份额。

第三, 我国金融业的法律规章不够健全, 欠缺完善的金融监管能力。金融业的法律规章具有法律发展的时滞性和不可预知性,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虽追随时代发展和对外开放浪潮的脚步逐步形成, 但难以避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健全, 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在市场中进行投机取巧行为, 钻法律漏洞, 做出不利于金融市场发展的行为, 同时金融市场监管能力的不足, 易形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 为金融危机的形成埋下了可能。

(资料来源:中国光大集团官方网站)

(三) 促进混业经营成功转型的对策建议。

首先, 通过串联形式, 有效连结各大业务, 增强业务全面性, 扩大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 串联形式是将一系列相关业务进行串联, 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内设立多项业务部门, 即让该金融机构给客户提供整套服务, 可通过查询及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相互了解相关机构的经营业务, 增加自身机构的业务种类, 拓展业务范围, 形成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一条龙站点”, 即同一机构所属业务共同连结, 全面发展, 以此增强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巩固机构市场地位, 为我国的混业经营模式打下奠基。

其次, 遵循“循序渐进”原则, 逐渐完善我国金融业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的发展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 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在1934年开始转变为混业经营模式后, 经过70多年的发展探索, 历经了多重修改和转变, 才形成今天较为完善的金融体制。因此, 我国的金融业应该遵循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遵循“循序渐进”原则, 在金融体制长期的发展战斗中, 保持应有的耐心和积极性, 逐步修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不足, 使金融体制在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逐步完善。

再次, 完善我国金融业的法律体系, 确保金融业业务转型的顺利过渡。 一个行业的立法体系关乎该行业是否具备纯正的发展动机, 对于我国刚转型的混业经营模式, 在了解国外相关金融业形成的较为稳定的法律基础上, 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形成一套完整的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 确保金融业业务从前期的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顺利过渡。一方面, 在混业经营的目标基础上, 将决定如何合业、何时合业、怎样合业等问题的权力统归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并赋予各金融机构, 使得相应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调整经营方向, 获得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 鼓励金融机构突破原有的金融业务, 建立新的金融业务, 更大程度的向市场迈进。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前瞻

综合以上多方的分析情况, 混业经营将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 也将会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取向。根据我国基本国情,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但我国的世界地位和国际经济竞争力在不断增强, 综合国力也在逐渐提升。新时期的金融混业经营预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中国迫切需要抓住时代的命脉进行创新, 结合我国国情发展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金融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些金融机构出现的混业苗头, 以及取得的一些成效, 不能不看成我国今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前奏和基础。目前, 国际上的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全能制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前者是以德国为代表, 是指全能银行在实质上可以经营所有的银行业务, 包括全面的存贷款、证券、结算等, 融资范围也扩大, 服务对象范围加大, 可以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后者是以英、法、日、美为代表, 是指在这种控股公司下, 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 通过所控有的股份, 兼营工业、服务业。对中国今后的金融业混业经营如何选择, 金融业各有见解。笔者认为, 我国的各种银行如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情况在短时期内是不会发生改变的, 因此, 金融控股公司相较于全能银行, 在一定时期内较为容易实现。同时, 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逐渐尝试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 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 就是较为典型的例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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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赛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创新发展论[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4

[3].曹小武, 杜玉红.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现实选择[J].中州学刊, 2008

[4].钱婵娟.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与战略[J].经济师, 2006

10.城投公司债务隐形调查 篇十

城投债:偿债能力堪忧

城投债“井喷”的结果,就是去年仅城投债发行规模已然超过2000亿元。但偏低的发债评级,正让两会代表纷纷担心其潜在的巨额偿债风险。

“现在城投债基本都很难放行,主要是银监会方面卡得紧。”一家券商投行部门人士对记者透露,去年一度“井喷”的城投债发行热潮,现在已不复存在。

“现在城投公司找我们讨论能否发行城投债,我们多半选择婉拒,即使有些城投资质还不错。”前述投行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该券商根据去年下半年城投债发行状况做了统计,发现发行成功的城投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城投类企业发债募集资金所投向的基建项目,最好签订应收账款等比较安全的担保协议;二是发债主体评级必须达到AA-,债项评级AA+以上;三是不涉及互保、连环保。

城投债“井喷”的结果,就是去年仅城投债发行规模已然超过2000亿元。但偏低的发债评级,正让两会代表纷纷担心其潜在的巨额偿债风险。李金华表示:“我在审计署工作的时候,曾经调查过,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财政风险。”

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透露,台风险在于,去年出现了一批新的地方融资平台,地市、区县甚至乡镇都设立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越是基层,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越大。

然而,为了顺利发行城投债,一些地方城投公司依旧想方设法“提高”信用评级与偿债能力。记者调查发现,比较常见的增信方式有五种,即以BT协议做质押担保、与当地其他城投企业互相担保、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及第三方担保与应收账款做担保。

然而,上述增信方式未必真正提升城投公司的偿债能力,只是起到美化财务报表的作用。

据前述券商投行部人士透露,他曾碰到一家城投公司要求以一两条省市级高速公路若干年收费作为应收账款担保物,要求发行城投债。“但我们看到的预期评估收入,却看不到测算这个收入数据的合理性计算公式。”

类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以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的城投债发行模式。一家城投公司给予土地很高的估值,但是情况介绍中却找不到具体位置与面积。谁能保证这些土地的真实价值?谁又能保证若干年后这些土地还值多少?

“后来,我们看到一些城投公司要求以BT协议作为城投债发行担保时,基本不会看BT协议内容,就直接询问地方政府能否用足够的财政收入作为项目回购的资金源,然后判断信用评级高低。”他直言,无论城投公司以哪种增信方式发行城投债,最终还是考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是否具备偿债能力。

两会期间,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对此强调说,若地方融资平台以土地为抵押产生的借款,因为在土地价值的上升阶段,有可能会出现高估,而未来当土地价值下降的话,就可能使得对贷款的判断出现差别。

“城投债信用评级的计算方式其实是固定的。城投公司提供的财政收入与担保物估值数据,往往左右着城投债最终的信用评级与偿债能力。”汉华评值(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毅强告诉记者,“但选择怎么样的数据,却是一门学问。”

这些内含“学问”的数据,放大着地方融资平台的城投债偿还风险。一位城投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有些地方融资平台就是依靠发行城投债募集资金,作为基建项目自有资金,再套取银行贷款,等于城投公司不花一分钱就能投产基建项目,将来再还本付息。

但是,还本付息的资金从何而来?据上海国泰君安证券提供的抽样统计数据发现,2009年前4个月发行的城投类债券,地方补贴收入总额为81亿元,而同期发债主体城投公司净利润总额只有83.7亿元,这意味着地方补贴收入占城投公司净利润的比重高达96.7%,这笔利润绝大多数将用于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这类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同样值得关注,由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还款的,就是说项目本身不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蕴含着城市政府以及财政性的风险。

城投类信托:门槛低成本高

低发行门槛意味着更高的融资成本,通常城投类信托产品期限在3-5年,比城投债更短,但利息在7%-9%,比城投债略高。

同样的举步维艰,相比城投债“发行无门”,城投类信托产品依旧艰难地维系着城投公司融资需求。

“和去年鼎盛期相比,现在城投公司靠发行信托产品募资的规模的确小了,以前一个月能发行50亿-60亿元,现在只有城投类的集合理财信托产品还在发行,一个月大概能发出20款类似产品,规模在约20亿元。”用益信托工作室李旸透露。

记者调查发现,以往替城投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信托公司自有渠道发行集合理财类信托产品,但这类信托产品规模基本不超过2亿元,且最

低认购额度在100万以上;二是银信类城投产品,规模通常超过10亿元,通过银行渠道发行,最低认购额度只有1万-5万以上。

目前基本处于停发阶段的,是银信类城投信托产品。“以前发一个信托产品,只要总行批复同意就基本能发行,但现在都要先到银监会备案报批,不过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过高已被广泛关注,基本都很难被批准。”一位银行投行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去年信托公司与城投公司合作发行基建项目信托产品非常多,甚至有些信托公司都深入到某些二三线城市区县级城投公司。”

信托公司之所以受到城投公司青睐,一是相比城投债发行主体需要很高的信用评级,而信托公司往往只看城投公司能否替产品还本付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是城投债有额度限制,但信托产品计划不受此限,很多银信的城投类信托产品发行规模甚至超过10亿元,比某些城投债还高。当然,低发行门槛意味着更高的融资成本,通常城投类信托产品期限在3-5年,比城投债更短,但利息在7%-9%,比城投债略高。

但城投公司依旧对信托产品发行模式乐此不疲。前述城投公司负责人承认,一些依靠BT协议或第三方担保、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基建类信托产品,城投公司未必需要将它计入负债表。“这等于把部分由城投公司承担的债务转移到表外”,但它们依旧在“创造”巨额违约风险。

对信托公司而言,发行城投类信托产品无疑是新的“创收源”。据悉,信托公司替一家城投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一般会收取1%-2%的财务顾问佣金与1%-2%的信托产品发行佣金,规模若超过10亿元,也能收到3%的综合费用。

“因为信托公司相信地方融资平台不大会出现违约风险。”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至今没听说过一家城投公司的信托产品有违约事件。”

他的自信,源于信托产品中的一项条款:县市财政局必须出具承诺函,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建设资金预算,并报经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当信托贷款资金归还出现缺口,市县财政局给予足额的专项补贴,将专项补贴款用于本项目信托贷款本息的偿还。

不过,一旦地方财政收入“意外”出现资金缺口,最后的保障条款会不会形同虚设?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对此选择了沉默。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梅兴保强调说:“我最担心的是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之下,参与的项目贷款可能隐含着较大的风险。”的确,这又是一笔被隐没的城投公司隐性债务。“去年这类城投类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至少达到500亿-600亿元。”上述信托公司负责人透露。

中期票据:资金流向不明

不排除有些地方政府在地方融资平台信贷被收紧的情况下,先依托偿债能力强的融资平台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再将所募资金转移给偿债能力偏差的融资平台。

城投债与城投类信托产品发行“渐行渐难”,中期票据融资,已成为城投公司最后的“融资天堂”。

“目前,城投类中期票据市场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收紧的影响并不高。因为能发得出中期票据的,都是偿债能力最强的一批城投公司。他们嫌发行城投债要支付太高的利息,才选择发行中期票据。”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通常这些城投公司在中期票据利率谈判时,都相当强势,至少票据发行成本绝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然而,“强势”的城投公司,现在同样面临种种挑战。“中期票据基本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以前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只要这些中票能卖得掉,地方投融资平台评级能达到AA级,总行就基本同意放行,但现在我们设计的城投类中期票据都得先去银监会报批,有时也得考量这家城投公司的综合资质。”前述银行内部人士透露,资质考量的内容相当多样化,主要是城投公司现金流是否长期稳定,应收账款的违约率是否上升、地方政府给予“实质性”的支持等等。

所谓的“实质性”,就是地方政府是否已在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投公司中期票据还本付息,这笔专项资金是否已到位。如兴蓉投资2010第一期中期票据的还款来源,已在成都市财政开支有了专项安排,甚至2009年成都市的7.6亿元用于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价补贴、融资抵押的相关补贴经费已经全部到位。“这对中期票据成功发行,有着实在帮助。”前述银行内部人士表示。

然而,随着城投公司信贷风险过高被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警示,这些城投公司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流向问题,同样受到关注,因为它隐藏着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转移隐患。前述城投公司负责人表示,不排除有些地方政府在地方融资平台信贷被收紧的情况下,先依托偿债能力强的融资平台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再将所募资金转移给偿债能力偏差的融资平台,或用于其他贷款项目还本付息,或后续开发建设某些项目。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副主席、原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对此担心说:“地方政府借的钱究竟哪里去了?我建议对银行的这部分贷款也进行调查,很多贷款是以政府的名义借的,将来到底要怎么样?”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指出:“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对商业银行提出三个底线。一是不要再任意参与大学园区、科技园区等建设;二是只能与拥有具体项目的平台公司签订贷款,不能再与地方政府签订无特定项目和用途的贷款

协议;三是注意防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能力低、资本金不足甚至可能改变资金用途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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