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精选11篇)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篇一
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整改落实阶段完善体制机制
情 况 报 告
根据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哈呼学组发„2009‟8号)文件精神,区执法局认真总结分析检查阶段取得的成果,并按照区委确定的工作原则对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计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需要废止的制度清理情况
经过认真梳理,我局2007年6月份以来,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八项,分别涉及到队伍建设、政务公开、奖惩制度、和改善作风等方面内容。目前我局经研究这八项制度均不需要废止;另我单位目前没有下属单位,未制定规范性指导文
件。
二、需要修订完善的工作制度清理情况
1.《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群众监督评议制度》修订完善后加入“
六、采取设立征求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开辟网络专栏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监督”等内容;
2.《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制度》修订完善后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收费”等内容。
3.《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奖惩制度》修订完善后在第二条中加入“
5、违反《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工作纪律的八条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的行为”等内容。
(三)新制定规章和文件情况
研究制定《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个三”工作制度》即:一次教育、二次警告、三次处罚;敬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告知公务在先;依据公开、程序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危害情况不明确不处罚、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处罚、法律程序不完备不处罚。
附件:《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清理不符合科学发
展观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呼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9年8月14日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篇二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策分析
0引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 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 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 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 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 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 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 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 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 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 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 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 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城管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状况。 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 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 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 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 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 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 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 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 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 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 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 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 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 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 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 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 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 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 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 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 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 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 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 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 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 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 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 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 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08.
[2]王姝.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与公民参与[J].城市法制管理,2008(2).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篇三
【关键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制度 问题 措施
在我国,城市管理是一个集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等在内的系统工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引发人们的关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维护社会治安。
一、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城管执法方式过于野蛮
为了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法规的作用,城管必须严格执法,但是就我国的目前情况来看,城市管理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仍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方式过于野蛮,导致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在实际的执法中,野蛮已经成为城管执法人员的代名词,经常会出现砸工具、打摊贩、掀摊子的现象[1]。这种野蛮的执法方式,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同时给政府形象的建立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2、执法范围不明确
在我国,城管部门与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权力划转不明确,缺少明确的划分标准,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扯皮的现象。当执法工作可以带来较大的利益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时会出现争先恐后的局面,但是当要承担执法责任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只会相互推诿,找借口推脱。
3、城管执法人员的组成以及编制不统一
在我国,很多城管执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编制,除了北京是公务员编制之外,我国其他地方几乎全是一般的事业编制。对于事业编制来说,单位的支出主要来自于城管执法人员收缴的罚金,因此,自罚自拿的现象普遍存在。城管执法人员的组成也并不形同,有合同工也有公务员,甚至还会有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措施
1、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
(1)明确执法主体地位
如果城管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那么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剩的现象。这样就无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一定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职责,对城管部门的权利进行规范,使权利的行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防止权利的滥用。城管的法律地位与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只有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在执法中,城管的执法行为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同,获得群众的支持。
(2)统一任用制度
人员编制混乱,将导致执法水平的低下,要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就一定要统一城管执法人员的任用制度,所有人员必须通过相关的考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执法人员的组成,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录用以及任免、考核等进行一定的规范。建立高标准的城管执法人员选拔录用制度,组建一只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同时避免出现聘用临时工的现象。由于执法工作的工作量比较大,因此,要保证执法人员有较高的身体素质。
为了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额素质,要定期的展开培训工作,增加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2]。这样才能有效的提升城管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打造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升执法质量,杜绝暴力执法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2、建立健全城管執法监督体制
(1)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要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就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防止腐败的发生,保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首先要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的监督机制,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转变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杜绝暴力执法情况的发生。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执法行为的曝光率。还可以设立意见箱等,广泛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执法的全过程透明化、公开化。
(2)转变执法理念
为了进行有效的执法,城管执法人员要转变执法理念,以服务人民的态度做好执法工作。在进行执法时,城管人员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为人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3]。同时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主动邀请公众参与的执法过程中从人们的利益出发,使执法方式更加人性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增加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获得公众的认同与支持,这样才能降低执法难度,共同打造和谐城市。
结束语: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为了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就要转变执法理念,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
【参考文献】
[1]田芳. 论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2012.
[2]王一品.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初探[D].吉林大学,2012.
4.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篇四
文件
桐城执〔2007〕17号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桐乡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桐乡市友谊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各公交车司乘人员:
《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桐乡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交通局 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引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保障营运安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38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及获得上岗证件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以下简称司乘人员)均系考核范围。
二、考核主体和原则
(一)根据职能规定,隶属于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桐乡市城市管理局的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发展。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两方面,每个考核方面实行100分制,考核计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核标准:按照《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附件3)所列内容考核。
四、考核方式
(一)实行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以定期(每周2次)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车辆、司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考核标准评定考核分。对考核分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五、考核方法
(一)按考核标准实行车辆扣分考核,司乘人员列入所驾车辆考核。对企业的考核主要通过对其车辆和司乘人员的扣分考核进行体现。
车辆在一个考核期内初始记分值为零,累计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期。同一个运输过程中的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分,同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扣分。
(二)对车辆和司乘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先按《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和《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附件3)填制《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违规记分考核卡》(附件4);然后按《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2005]138号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所在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处罚详见《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处罚运用表》(附件1)。
(三)车辆及司乘人员违规扣分情况全部记入《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司乘人员)违规扣分台帐》。
六、考核处理
(一)平时考核中违规考核扣分与经济处罚挂钩
平时考核时,对车辆及司乘人员在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检查,记录违规扣分情况,每扣1分,扣款5元。每月由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将单日违规扣分合计汇总,计算出每月扣款额。违规当事人于每月公示单公示后5日内,自动缴纳当月扣款,无特殊理由拒缴或者逾期不缴的,该当事人的当月违规考核扣分加倍。该月的扣款从其有关的发放款项中抵扣,所扣金额全部返还给被考核企业,由企业负责统筹,并进行公示。
(二)考核中违规考核扣分对应的整改措施
考核期内,对车辆及司乘人员在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单日违规扣分进行累计,平均单日违规扣分满21分时,该车辆考核为基本合格,责令企业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所在企业对司乘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在考试合格后,方可准其复岗,涉及车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车整改,责令对该车辆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在车辆性能达标后方能投入营运,当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平均单日违规扣分满41分时,该车辆考核为不合格,责令所在企业辞退该司乘人员,并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涉及车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车整改,责令对该车辆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在车辆性能达标后方能投入营运,当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该车辆属租赁经营的,终止租赁关系,其使用权由出租者收回。
考核期内,车辆责任死亡率达2人/车及以上的,或责任伤人率达5人/车及以上的,该车辆考核为不合格,责令所在企业辞退该司乘人员,并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涉及车辆机械事故的必须停车整改,责令对该车辆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在车辆性能达标后方能投入营运,当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该车辆属租赁经营的,终止租赁关系,其使用权由出租者收回。
(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处理
1、考核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服务质量问题:(1)司乘人员态度恶劣,与服务对象发生斗殴或者致人轻伤的;
(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因司乘人员过错,致服务对象人身或财物受到严重损害的;
(4)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未安排乘客换乘及后续司乘人员拒载的;(5)单车投诉10次以上或平均单车投诉5次及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6)因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7)其他情况严重、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问题。出现上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该车辆平时考核记录违规扣分,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该车辆的考核结论降一级,责令所在企业辞退该司乘人员,并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该车辆属租赁经营的,终止租赁关系,其使用权由出租者收回。
2、考核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法违规行为:(1)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驾驶人员所驾车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
(2)超经营许可期限继续经营,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3)未报告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情节严重的;(4)违反信访条例,违规参与集体群访或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部门等行为的;
(5)不服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管理,抵制管理人员检查的;
(6)企业执行《桐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办法》时,司乘人员无理取闹,侵犯公交企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该车辆平时考核记录违规扣分,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该车辆的年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责令所在企业辞退该司乘人员,并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该车辆属租赁经营的,终止租赁关系,其使用权由出租者收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核要求
(一)被考核企业内部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必须在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二)在整改期间,所考核企业具有申诉的权利,但必须投入足够运力,保证正常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
(三)城市公交客运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法实施管理和考核,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考核施行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处罚运用表》
2、《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3、《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4、《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违规记分考核卡》
主题词:考核办法 客运行业 印发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共印:20份
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表态发言 篇五
一、恪尽职守,塑造形象。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授权开展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我们的目标是把执法机关建成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机关,把执法队伍建成思想好、作风硬、纪律严、业务精、服务强的一流队伍,在社会上逐步树立依法行政、执法文明、清正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无止境,为了不辱使命,我们将拿出干劲、拿出气魄、拿出开拓进取的精神,通过不断苦练内功,创新方法,增强素质,实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高标准、高质量、高效能的完成各项任务。为我县创造良好的市容和投资环境,以一流的业绩回报社会,不辜负县委、县政府的殷切期望。
6.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篇六
姓名: 部门:
一、单选题
1、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不包括()。
A.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 C.行政拘留 D.强制隔离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行使。
A.权力机关 B.人民政府 C.司法机关 D.公安机关
3、当场收缴的罚款,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A.1 B.2 C.3 D.44、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决定。A、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B、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C、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D、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5、下列选项中,()是行政处罚主体。
A.**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B.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C.**市城管监察大队 D.**市城管监察大队收费中队
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以下罚款或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
A.50元 B.500元 C.1000元 D.2000元
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单位进行罚款的上限是()。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9、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管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管理。
A.城管局 规划局 B.规划局 城管局 C.住建局 规划局 D.规划局 住建局
10、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记者的人员使用手机进行录像。如果你是这两名城管队员,应当如何处理该局面。
17、一城管队员在路上巡查时,发现一市民有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的行为,准备当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请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①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③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是什么?
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篇七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当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处于试验和探索的阶段, 其在具体的执行上还缺乏科学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当前我国还没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 且城管进行执法的相关法律依据仅仅是依靠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些关于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规定。城管执法过程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明显不足也使得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在具体的执法管理中处于尴尬的境地。
当前我国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 (1) 中央立法原则性较强, 而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如在法律上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只有《行政处罚法》中的第16条, 而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同时, 由国务院制办的立法复函内容也过于原则性, 因此其在执行起来操作性不高、法律效力较弱; (2) 地方上的立法位阶相对较低, 这就致使其权威性不足, 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有效落实; (3) 一些执法依据有着互相冲突的一面。由于当前城管的执法是按照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的, 而同样的违法行为在不同法规的依据中可能会产生差别较大的法律责任和效果, 这种互相冲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效率, 扩张了城管的自由裁量权, 不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执法的高效性。
2、执法理念较为落后
当前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存在着较多的不协调因素, 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城市管理在综合执法理念上的落后性。一直以来, 我国的城市管理都沿用的是政府和社会高度合一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影响下, 政府只把其管理职能集中在对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上, 而忽略了对城市其他方面的管理。当前城市管理中的一元化理念使得政府成了城市综合执法中的唯一主体, 这样就导致了其他主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权力被剥夺, 从而使政府执法部门与城市中的执法对象逐渐成了对立的境地。执法部门与城市执法对象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冲突逐渐导致了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各种问题的出现。
3、粗暴执法与暴力抗法引起的城市管理困境
粗暴执法与暴力抗法是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中粗暴执法主要是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时滥用职权、作风粗暴和随意罚款等行为, 暴力抗法则是执法对象因不满执法主体的执法过程而作出的暴力反抗行为。目前我国在城管执法中出现的粗暴执法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有很多, 如石家庄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人员群体追打因无照而进行拉车服务的年过六旬老人;北京海淀区的城管执法干部李克强因在执法时遭遇了流动商贩们的暴力抗法而导致自己被刺身亡;北京西城区进行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被进行假货销售的女商贩因暴力抗法咬伤了手臂等等。这些粗暴的执法事件与暴力抗法事件在近年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频繁出现, 其严重影响了新时期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各城市的健康发展。
4、城市管理执法程序使用缺乏规范性
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新兴的一种行政执法模式。且由于该模式在执法上有较大的特殊性, 这就使得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都是由其他行政部门授权形成的, 从而导致其在执法程序上的程序缺失或者程序混乱的局面。当前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仍然是“重实体”, 而“轻程序”, 这就给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并在客观上降低了城管的执法效率, 不利于维护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如在执法中, 当执法对象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时, 执法人员经常是急于离开现场而不听当事人的申辩, 或者没能按照执法程序来开具相关的物品暂扣文书, 这就容易出现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而进行执法的现象。同时, 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在主观上并不愿意听取执法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甚至会在他们辩解后作出更严重的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违反了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此外, 在城管的执法过程中, 还存在着执法人员在对行政案件证据采集不及时和事后补充的现象, 有些程序案件可能会采用先处罚后进行采证的形式, 这就造成了各种违法行政事件的出现。
5、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是我国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的许多城市在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着独立性较差、监督主体过多、监督力量分散以及缺乏科学有效的操作流程等问题, 从而影响了城管综合执法的执行效率。如一些城市中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在职能上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割, 且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 这就使得各部门职权的交叉情况较为严重, 从而导致重复执法现象的产生。另外, 当前许多城市中的人大也没有对城管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而导致城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够。
二、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相关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效实施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效率低下、执法扰民、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等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快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是新形势下解决城管综合执法问题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说, 全国人大可以根据国家基本法和根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城管综合执法法律、法规, 明确城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和相关的强制措施, 并制定出涵盖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具体原则、目的和作用以及执法主体性质、职责、地位、执法程序和管理体制等各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 各省 (自治区) 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各个城市等都应将国家制定的城管综合执法法律法规作为其城管执法的依据, 并根据其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 从而在保证其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增强其可操作性。
2、积极树立综合执法的新型理念
一直以来, 我国传统的城市管理理念总是把城市综合执法当成是管理, 并把服从命令作为城市执法管理的最主要模式。在新时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 应逐渐改变过去的城市管理理念, 积极树立被管理人员的主人翁精神, 从而改善和消除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对立状态。因此,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 既要把自己当成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 又要把自己当成是城市居民的服务者, 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另外, 执法对象应具有合作意识, 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还要执法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与合作, 把实现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 从而有效地减少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3、丰富执法的方式和手段
当前我国的城管综合执法主要采用的仍是行政处罚这一单一的执法手段, 而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过于严重或者不够严重的则应该结合其他手段来进行配合, 且在具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 行政处罚的过多容易使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产生更多的矛盾。因此, 在新形势下, 城管执法部门不仅要注意丰富执法方式和手段, 同时还要确保其执法手段的执行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如将管理执法模式由过去的行政模式转化为现代的民主型管理模式, 并将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方式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方式结合起来, 这样既可以避免对执法对象造成过多的伤害, 同时还可以确保执法的权威, 提高执法效率。
4、加强城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是提高我国城管执法水平的基础和关键, 也是影响城管综合执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在实际的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 由于一些人员的执法行为较为粗暴, 从而容易导致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形成敌对和仇视的倾向。城管执法的队伍素质建设不仅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同时还需要加强他们的政治素质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 增强他们自身的服务能力。
此外, 心理素质对于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城管人员面对的大都是城市中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这就容易使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造成影响。因此, 在新时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要注意增强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 以提高他们对复杂多变城市环境的应对能力。
5、积极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相关监督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效实施处理需要健全法律体系、更新执法理念以及丰富执法手段之外, 还要积极构建城管综合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其具体表现为:首先要加强城管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 合理划分城管各执法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 避免职权重叠交叉与执法真空等问题的出现。同时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 并通过法律法规来对清理结果予以确认, 从而增强对执法人员综合执法的考核与监督力度。此外, 还要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强化行政机关、社会新闻舆论以及群众等各方面的监督, 以确保城管综合执法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提高执法力度。
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是对我国城市行政执法方式的改革与创新, 从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就。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 要注意转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理念,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并通过执法手段的丰富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措施来积极应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从而提高我国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水平。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是我国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特有问题, 也是影响城市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城市管理理念较为落后, 城市在管理执法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从而使得当前的城市管理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相关对策, 以期促使我国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
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建议 篇八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差。
(1)流动人员多,人口综合素质较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大,也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大量涌入的外来工为浙江现代化都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同时外来工的素质良莠不齐,都市生活意识淡漠,个别的利欲熏心,只要有钱赚什么都干,开办无牌无证服务场所、任意摆摊设点、随意收购废品、擅自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2)政府各职能部门衔接沟通不够。没有明确协调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时只能“单打一”。相关部门大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协助义务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配合不力。行政执法部门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权利而言只是处罚权,法律赋予的强制权过少,扣押物品时亦只能采取先行证据保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无人身限制权,又无物质保障权,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强制力作保障,一旦遇有阻碍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也只能报警求助,依靠公安机关协助来完成行政执法行为。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国家没有一部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各城市也没有统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依据的是《城市规划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的法规不统一,给群众造成错觉:法律依据不统一,执法太随意。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提倡文明执法,放不开手脚,有时畸轻,处罚力度不够。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和法律的最佳结合点,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在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轻重、影响范围的大小、行政相对人的态度来斟酌使用,不能滥用。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长此以往,引起群众怀疑、产生对立情绪,在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就会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1)、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现有的城管执法人员以复转军人和原城管人员为主,这些同志有热情、有社会经验,但是缺少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更主要的缺少行政执法的工作经验。在现实工作中表现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偏差,在执法的程序上不完备。
(2)、政令难以通畅,制度欠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组建时间短,不象军队、警察等部门纪律严明,令行禁止,但行政执法部门同样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重任,同样属于有组织有纪律的部队。言必行,行必果。而目前的行政执法部门仍存在对上级要求的工作推托,制定的规章制度难以落实,行政案件不及时上交移送,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罚款、暂扣物品、先行保管物品法律手续不齐等问题。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要制定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要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办案的程序、管辖范围加以明确规定现行。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完善,且无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加快行政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评比,使行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尽量减少诉案的发生。
2.要注意行政执法的“三性”。
首先,行政执法要讲究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遵守权限不越权,履行职务不失职,符合法律目的而不滥用职权,遵守程序而不违反,行政合理而避免失当,这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坚持合法性体现的是依法行政。其次,行政执法要讲究合理性。合理性要求讲究的是公正、公平,体现的是执法为民,要以人为本,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处处为人民着想,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我们行政执法的行动中,这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再次,行政执法要讲究效率性。坚持效率是行政执法的价值准则,是行政执法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执法的职能具体管理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经常需要及时处理一些应急事件,应当遵守高效率的要求。只有坚持高效率原则,及时排除各种干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主体的各项法定职责。
3.要完善各项监督机制。
(1)、要加强案件审查制度,实行执罚分离。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除此之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案件的适用法律、案件的调查取证、案件的处罚幅度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较重的或复杂疑难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将行政案件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分离,可以避免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和乱罚款的现象。
(2)、案件的处罚严格实行罚缴分离。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情况,适用当场收缴。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实行罚缴分离。适用当场收缴的案件,要按规定二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这样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办案中出现偏差。
(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首先是行政立法的管辖、立案、结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其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适用和执行暂扣、查封、没收财物、罚款、拆除违法设施等是否合法和适当。再次各级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的其他的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可采取阅卷审查方式进行,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也可以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一段时间的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同时要及时妥善处理政府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和群众投诉的案件,并予以及时回复。
(4)、行政执法工作要实行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将自己的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防止行政执法工作的暗箱操作。以明确的执法规则公之于众,便于社会及公民监督,便于权力机关监督,也便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4.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特征。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纠正违法的,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加强教育引导,同时还要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因此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始终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行政执法队伍刚刚组建,因此要加强管理,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开展淡化权力、强化服务意识的宗旨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化、制度化,将行政执法工作文明化、人性化、艺术化,从而建设一支新型的有战斗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6.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
行政执法工作要强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教育,要立足法治,服务群众,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开辟宣传栏,结合全国普法日,进行行政执法的宣传和普及,发放行政执法工作宣传资料。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执法工作。
9.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介 篇九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9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是惠州市人民政府32个工作部门之一,正处级建制。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科、法规科、执法科、督查科5个职能科室;下设第一执法大队、第二执法大队、第三执法大队、机动执法大队4个执法大队和城管12319指挥中心、城管执法业务受理中心,共6个直属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3个派出机构为惠阳区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10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开招考公务员共60人,其中市局招考51人,惠阳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各招考3人。
主要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城市规划、建设、燃气、房屋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商等方面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队容风纪规定 篇十
队容风纪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树立队伍新形象,培养优良作风,保持着装统一、队容严整,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执法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
为保证着装统一,队容严整,着制式服装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工号牌等标识。
2.衣着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和围巾。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领带和衬衣。
3.统一着黑色、棕色皮鞋。鞋跟高度,男队员不得超过三厘米,女队员不超过五厘米。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4.身躯有明显残疾或女队员怀孕后,可不着制服,执勤所需文书、装备放在公文包内,执法证随身携带。
5.季节换装时间按全局统一规定时间进行。
6.执法队员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制服、标识等,严禁将制服、标识赠送或转借、出售,不得随意改裁制服及标识。
7.因公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应将所配发的制服、标志等装备及执法证件退回。
8.非公务时间严禁着制服出入证券交易所、酒楼及其他娱乐休闲场所。
二、仪容
1.执法人员头发要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队员不得染红、黄等杂色头发。
2.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饰、戒指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或染指甲、不准纹身。
3.执法人员只准佩带统一配发的标识,不准佩带其他徽章或饰物。
三、举止
1.着制服时应保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搀臂。
2.办公时,不准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站立、坐姿良好,举止严肃;执勤时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不得到管理相对人处或其他不宜逗留的场所歇息、聊天、购物、就餐等,执法时必须二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参加集会时,必须队列整齐,按规定统一着装,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4.执法人员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声誉。不得猥集街头,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儿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5.执法人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6.执法人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等。
7.执法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集访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制品。纠正处理
违章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语言粗鲁,行为野蛮,不得变相体罚、污辱管理相对人。
四、队容风纪检查
队容风纪检查由市局督察室负责。
各分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自察,督察室采取不定时的抽查。
1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篇十一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进入21世纪新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大。而在全球化、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城市人口素質不断提高,同时政治民主化也促进了公众主体意识的觉醒,因此对影响社会生活的城市管理问题的关切度也大大提高,迫切需要参与到公共议程的制定和执行中,从而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的民主诉求。
一、公众参与理论基础
公众参与的理论兴起于欧洲大陆,来源于丹麦的公共管理改革经验,后经托马斯系统地阐述及论证,逐渐成为一种影响力较大的理论。在公众对公共决策的可接受性方面,托马斯根据参与类型的深度,将公众参与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以获得公众信息为目的的公众参与、以强化公众对政策理解的公众参与以及以促进公众与公共管理者共同生产的伙伴关系为目的而建立的公众参与。随后,他又将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分为四类,主要包括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众参与,以增进政策接受性为目标的公众参与,以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强有力合作为目标的公众参与,以及参与高级形式如包括申诉专员和行动中心、共同生产以及决策中制度化的结构等的公众参与。
新的公众参与与传统公众参与之间有两点明显区别:首先,新的公众参与除了执行政策制定与决策以外,这与传统公众参与一致,还在政策被采纳之后,进入公共项目的实际管理和操作。第二,新的公众参与摈弃传统公众参与的精英主义倾向,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参与公民的范围,即也包括低收入阶层的公民。由此可见,新公众参与强调民主化,即将公共权力从政治国家逐渐向公民社会转变,公民则更多要求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治理和管理中,同样政府的角色也要逐渐从控制者转变为辅助者和服务者。新公众参与的提出,就要求我国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吸引公民的广泛参与,积极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即不能简单地将公众当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象及被动的受教者,而应培养公民成为城市管理执法的积极行动者与执行者,使之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的全过程。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分析
公众参与概念的提出,有助于增进政府、社会以及公众三者之间的沟通,不仅有助于政府了解公众的真实想法和要求,也有助于提供公众对城市的认同感、自豪感等,更重要的是提高城市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即公众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对执法环境改善、执法理念更新、执法标准制定以及执法水平的提高上均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有效改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本质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而这就决定了城市管理的各项活动离不开公众参与。而只有坚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才能有效建立包括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城市管理咨询构架,广泛吸纳社会各方意见,才能保证城市管理符合民众的实际需求以及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只有坚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让公众从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城市管理的各项活动目标明确,公众也能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并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创造和谐的执法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服务。
2.及时更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理念
传统执法理念过于强调法律的威慑力,这与现代法治精神特别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战略要求相悖。而公众参与则是一类新的城市公共治理理念,也是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离不开公民的理解、参与和支持,公众参与也是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判定城市管理工作好坏的标准。作为城市的主人,只有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措施才能得到落实,而以往单纯靠行政手段实现的执法显然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城市及政治文明的发展需求。而公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广泛参与也有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3.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
公众参与还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权力的滥用,健全执法标准。不加制约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而权力一旦滥用,不仅导致官员自身的腐败,也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关联公民与政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众参与有效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在运用行政权的过程中,注意倾听民众声音,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有效保证城市执法的严肃性,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及标准。
三、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众参与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在某些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以及杭州等已经做出尝试,包括设立相关意见箱和电子信箱,邀请市民参加有关展示会、评审会以及听证会等活动。但总的来说,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还处于被动状态,尚未全面推行,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参与度不足
受文化素质、职业以及利益等条件的限制,不少公众对城市管理的理解、认识还很浅薄、模糊,导致参与热情不高、参与深度也有限,效果不甚理想。例如对城市中的不文明现象如乱张贴、乱停、乱放等方面有所举报和提及,但大多存在于表面,难以从城市管理的深层次以及更高层面来参与,而且相对参与形式也比较单一,缺乏长效性,例如只是短暂临时性的征询意见等。
2.公众参与缺乏相关法制保障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但这并未对公众参与的制度、方式以及途径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解释,因此导致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即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程序或规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公众参与没有相关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尚未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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