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4-09-25

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共3篇)

1.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篇一

A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更多提额技术以及技巧、请加Q4754166、空间有大量

信用卡使用技巧,一起探讨)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民生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持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第二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三条 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

易。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

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

度。客户级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客户级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

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客户级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账

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第七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条 申领

第八条 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

及其它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

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 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第十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

失、被盗用的风险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

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三条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

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

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

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

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随信用卡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

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

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三)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

MasterCard/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

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 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第十九条 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

已记账年费。

第二十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

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

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

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本

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

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

费,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预借现金的持卡人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我行卡中心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

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

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本行有权要求持

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本

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

的其它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

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

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

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本行有权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

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

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

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条 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

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

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

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

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

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有效期

第三十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至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

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

请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三十一条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

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 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民生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

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

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

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

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

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

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

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二)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三)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

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

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

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信用卡审批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查询申请人个人

信用报告。在申请被核准后,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将持卡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本行有

权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及使用上述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

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自本行公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

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

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

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持

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等方式向本人发送民生信用卡及中国民生银行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

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本合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同意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自愿遵守《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持卡人不得对积分或

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如持卡人违反上述的约定,本行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持卡人返还积

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第四十四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等)

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用卡指南

为保证您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在使用信用卡时请特别注意:

1、收到卡片后请在卡片背面签名。建议将卡片、密码函和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被盗造成损失。

2、如您的卡片丢失或被盗,请立即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挂失。

3、请妥善保管卡片,切勿将卡片借予他人使用。

4、请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卡号、密码等重要个人账户资料。如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或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卡号、密码等资料时,应提高

警惕、谨慎确认,并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查询。

5、刷卡时,请勿让卡片远离您的视线,以避免卡片被误用或盗刷。

6、使用ATM办理业务时,请留意ATM上是否存在可疑装置;业务办理完毕,请立即将卡片取出,避免卡片留在ATM机内。若ATM出现吞卡等故障

时,切勿听信陌生人的言语,应在原地立即拨打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挂失求助。

7、请您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交易,切勿点击不明或不信任链接;对要求您提供卡号及密码的电子邮件或网站应提高警惕。

8、在您消费时,请核对签账单上的金额,切勿在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在您结账时,请确认特约商户归还的卡片是您本人的信用卡。

9、建议您使用我行提供的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以保证卡片使用安全。

10、请务必亲自办理个人信息、账单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11、非法使用信用卡将涉嫌触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更多提额技术以及技巧、请加Q4754166、空间有大量信用卡使用技巧,一起探讨)

2.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篇二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国际卡的人民币账户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和外币账户____________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其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国际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在国内使用国际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用卡时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除受理点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甲方不得以与受理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国际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人民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90日内给予答复。

(六)向甲方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和自助服务。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 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书面拒付申请。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 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国际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 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国际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国际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国际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国际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甲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副卡或部分商务卡,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乙方,其未偿还的债务由甲方负责。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3.安徽农金杜鹃公务卡领用合约 篇三

(暂行)

安徽郎溪农商银行(以上简称“本行”)杜鹃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安徽郎溪农商银行杜鹃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本行(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遵守以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一)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是指本行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贷记卡。公务卡支付系统指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的系统。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资信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认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以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和与预算单位协商情况等调高或调低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和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甲方应自收到短信和对账单等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短信和对账单为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四)甲方授权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等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内部机构之间的传递和应用。

第二条 使用

(一)甲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同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转借或 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公务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三)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以及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无需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交易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四)甲方应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限费、滞纳金、手续费、追索等各项费用,下同)等。除另有约定的,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六)甲方公务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甲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

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

3.甲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一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如果甲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公务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等权利。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有欠款,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费,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八)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九)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甲方不得以与公务卡受理单位,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乙方有随时调低甲方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暂停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十一)甲方同意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乙方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欠款、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等。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一)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是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若甲方定制了乙方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乙方还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甲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三)公务卡还款条款

1.甲方除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支付滞纳金;

3.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甲方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6.公务卡持卡人的还款,本行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条 其他

(一)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二)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到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三)如甲方申领公务卡时或启用公务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如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甲方违反本合约规定、资信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所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669。乙方公告方式:本行各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

第八条 公务卡申请表和《安徽郎溪农商银行杜鹃公务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超限费和滞纳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率、超限费、滞纳金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安徽郎溪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安徽郎溪农商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惯例办理。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务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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