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患纠纷现状

2024-07-16

我国医患纠纷现状(共8篇)

1.我国医患纠纷现状 篇一

我国医患关系现状和对策浅析

摘要: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由于各种原因,在当今社会,我国医患关系又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医患关系的现状,挖掘其中的关键问题,从而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动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摆在人们尤其是医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力图从社会医患关系现状出发,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分析制约和影响医患关系的关键因素,探索改善医患关系的有效途径,为构造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过程和谐社会医务人员

1论文的选题背景

2013年4月29日晚,河北馆陶县人民医院,一名女医生王某从三楼坠下后不治身亡。医院医务人员称,王某疑为受患者家属过激行为惊吓而坠楼。

2013年6月20日晚8时许,三兄妹因占道经营打伤两名执法城管队员,被带到西长安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此期间,其中一名女子称“不适”拨打120要求送往医院。因送医问题,其兄用烟头偷袭医生,致其颈部烫伤。

2014年2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的北满特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在出诊过程中,被突然冲来的一名男子用钝器猛击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3月5日中午,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医院发生一起医患纠纷。因一名患者饮酒呕吐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友纠集数十人到医院“讨说法”,一度包围值班医生。

根据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暴力杀医、伤医等犯罪案件155件。《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中提到,2014 年调研结果显示,59.79%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07%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身体上的伤害,仅有27.14%的医务人员未遭遇过暴力事件。

2选题的意义

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者以为患者谋利益为己任,医务工作者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为患者解除痛苦,捍卫生命,被施救的患者往往怀着感恩的心态对待治疗自己的医生。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成为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患者或其家属冲击、打砸医院,殴打及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有些地方的少数医患矛盾急剧升级,有向暴力事件演变的趋势。医患关系的愈演愈烈,对医疗质量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1]。正确认识医患关系的现状,挖掘其中的关键问题,努力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动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摆在人们尤其是医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3论文的创新点

医患关系愈演愈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论文重点从医疗机构的因素,患者自身的因素和社会方面的因素分析了医患关系紧张度的原因,它们互相联系和冲突,致使医患关系紧张 [2]。有研究表明,非医疗因素已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最主要因素,医疗费用和医患沟通的问题也十分突出[3]。

在分析如何缓解医患关系紧张上,本论文从增加卫生经费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并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患有效沟通、加强教育,提升全民道德素质,重塑医患信任桥梁这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3.1医学作为自然科学的特殊性

现代医学的发展突飞猛进,分子医学、基因医学、克隆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不少医学难题都迎刃而解。但现阶段医学未攻克的难题还很多,被誉为21世纪瘟疫的爱滋病,人类对其仍还没有有效对策,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压力的剧增,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不可预知的疾病……因此,医疗领域中充满着未知数和变数。加上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也存在差异,即使在医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也只有70%左右,各种急重症抢救成功率在70%~80%左右,相当一部分疾病原因不明、诊断困难,甚至存在较高的误诊率、治疗无望。

作为医疗对象的人,是千差万别的复杂体,有社会性属性,也有自然属性。就是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出现向复杂性转变的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因此,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和无奈,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因而一遇到不满意的事情,不考虑科学事实,就认为是医院或医生的问题,这也是造成医患关系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3.2医疗机构的自身因素

3.2.1医疗活动商业化,部分医疗行为畸形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医疗活动具有商业色彩。某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与社会效益背道而驰。医疗活动中部分医疗工作者丧失了职业操守,价值取向发生偏差,最终被金、权所俘虏。药品制造商和经销商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效益”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医药挂钩、开单提成成了部分医院获得利润的“工具”,于是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整改、反腐败活动,警钟长鸣!3.2.2医疗活动中将病人“物化”,治疗机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医疗器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无疑带动了医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病人的痛苦,然而,部分医疗工作者在诊治过程中,注重仪器检查,没有耐心倾听病人的主诉,治疗机械,治疗过程像流水线一样“呆板”,没有“因人而异”,对症下药。仪器是医疗活动的辅助手段,有着重要的医学价值,而绝非起决定性作用。

3.2.3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差,违规操作

我国在医疗领域,已经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仍然与国外存在着差距。国内的医疗水平更是参差不齐,加之一些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做事,造成患者的不信任,对医患关系僵化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3.2.4医患沟通不够,缺乏人文关怀

在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环境中,部分医务人员对工作失去了热情,他们对工作消极,对病患态度冷淡,语言生硬,没有耐心,缺乏换位思考,面对忍受疾病折磨的患者,没有将心比心,而是熟视无睹,司空见惯。

3.3患者的自身因素

3.3.1医患关系物质化

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医院也逐渐由“福利”型机构转变为向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特殊经营者,广大患者也从原来的享受福利到现在的出钱买健康买服务。既然花了钱,肯定是要把病看好的,“等价交换”,在大多数老百姓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看病也不例外。3.3.2就医期望值的提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对疾病的预防和早期诊治都更加重视,由此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预期更高。同时,现在的患者更加注重“就医感受”,希望能在轻松愉快的环境和心境下治疗。

3.3.3 信息化发展及信任危机对医患关系的冲击

当今社会的资讯发达,使患者更方便地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讯息,患者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预后。病人自主及参与意识的觉醒是不可逆转的文明进步潮流,知情同意也是患者的重要权利,是患者得到尊重的重要体现。但一些网络上不权威的信息,往往成为了患者不相信医生、不尊重医生的“科学”依据,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进一步激发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和医患矛盾。3.3.4 患者维权意识增强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知识渗透到各个领域,维权意识更是在广大的患者们的心中生根发芽,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早已在中国大地上开花结果,在医疗活动中,当患者的切身利益受到伤害时,患者便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利。

3.4社会原因

3.4.1政府投入不足

政府医疗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发达国家一般在5%~7%,美国2003年为16%。2002年中国卫生总费用(包含政府支出、企业支出和个人支出)虽已达到GDP的5.42%,但中央财政投入的卫生经费和公费医疗仅占卫生总费用的15.2%,社会卫生支出占26.5%;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58.3%。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进行了很大的变革;医院已经定位为服务行业,许多医院运转的大部分经费需自行从给病人提供服务中收取,而患者付出钱,得到医疗服务。大多数人群对于自己花钱看病的模式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够的情况下,自己掏得越多,也同时意味着对医疗服务期望值和要求的不断增高,认为花钱购买了医疗服务就应该得到健康,往往很难接受病情未能治愈甚至是恶化的现实。3.4.2医疗体制不健全 高风险,低收入,使部分医务工作者工作重心发生偏移,淡化了对病人的服务质量。医药市场的混乱,医院管理的松懈,使部分医务工作者收受商业贿赂,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形象。商业贿赂为医务人员追求经济高效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医学技术的生命伦理价值发生畸变,医务工作失去人文关怀的道义方向,医患关系的情感距离拉大。3.4.3媒体负面导向

随着传媒业市场化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媒体为了维持和增加本媒体的听众、观众和读者,竞相推出大众感兴趣的热点新闻,以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而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治安、环境、教育、医疗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以医疗问题涉及面最广,受众面最宽,炒作医疗问题所产生的政治风险最小而成为媒体报导的首选对象。

医生和患者原本是站在同一阵线,一起对付共同的敌人——疾病。在媒体过度炒作中,医生和患者被人为划成对立的两面。由于公众对医学知识的相对缺乏,对医疗工作高风险和局限性的不理解,加上部分媒体片面的把医患关系矛盾理解为商业流通中的消费行为关系,强调患方的弱势群体地位,放大部分医生的收红包拿回扣现象,媒体试图扮演锄强扶弱角色以唤起大众的共鸣,对医患冲突直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缓解医患关系现状的对策

4.1增加卫生经费投入,优化资源配置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改善医患关系,就必须有物质基础保障,这就要求应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保证定项补助经费的到位,以支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要解决病房病床少、医疗设备落后、福利待遇低等矛盾,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宏观调控。按照《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实施区域规划,调整存量,控制增量,坚持以需求方为导向的资源配置原则,构建合理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使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关系平衡。

4.2建立并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

虽然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受到极大关注,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多从保护患方利益出发,把患方当做弱势群体来保护,保护医方利益的法律法规比较缺失。而医患关系是一个特殊的人际关系,它的多变性、技术性都十分复杂,人体的个体差异也很大,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解决医患纠纷时显得苍白无力[4]。应建立健全与国情相适应的相关法规,提高依法调处的效力。即规范医方的医疗行为,保障患方的权益;亦规范患方的行为,维护医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真正的公正、公平才能保证医疗行为中的正常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确保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正常发挥,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促进医患关系和谐[5]。

4.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患有效沟通

目前少数医方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一切向“钱”看,个别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扭曲了医患关系。因此,每位医务工作者只有热爱自己的岗位,坚持高尚的道德追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把至真至善的医护精神和忠诚执着的敬业精神落到实处,才能促进医德医风建设的健康发展。医务工作者只有首先具备了良好的医德医风,才能富有同情心,才能体谅患者的疾苦,架起与患者之间的爱的桥梁,才能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6]。

4.4加强教育,提升全民道德素质,重塑医患信任桥梁

道德修养是双向的,医生要讲医德,患者也要讲就医道德。作为医生,不仅要为病人解决病痛,更应该理解患者心理,消除患者的心理阴影。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关键在于培养医务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变“以病为中心”为“以人为中心”,保持对生命的敬畏感,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尊重患者的尊严和人格,从病理上、社会环境上和心理状况上全面了解患者[7]。

患者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拥有自主权,患者要理解医学的高风险性和探索性,尊重医务人员,当诊疗出现意外时,应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8]。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恢复和保持健康;支持医学发展[9]。

参考文献

[1] 朱衍馨.浅谈医患关系与医疗质量[J].医学研究生学报.2003,2-16(2)[2] 范景敏.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及对策[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4,3-2(3)[3] 周亮,周瑞敏.医患关系影响因素调查[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7,7(11)[4] 高金庆,马旭之,杨威.医患矛盾的产生与和谐医患关系建立的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3(3):182.[5] 徐晗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1,1(1):125.[6] 孙世光,李建新.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的思考[J].人民军医,2011,54(4):348.[7] 皮湘林,王伟.医患关系物化困境的伦理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02,(7):89-90.[8] 张洪彬,康永军.新形势下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J].山东医药,2004,44(15):63-64.[9] 刘国祥,赵万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5,21(7):502.

2.我国医患纠纷现状 篇二

厦门市作为东南沿海经济特区的前沿阵地,也是全国医改试点城市之一,在建立多元化办医格局、信息化建设、上下联动、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取消药品加成、分级诊疗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在经济不断发展、医改进程不断深化的同时,其医患关系现状备受社会各界重视。本文拟通过了解厦门市不同辖属医院的医患纠纷现状,分析产生纠纷成因,为进一步缓解医患冲突及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搜集厦门市17家医院(市属9家、市管8家)2011~2013年所有医患纠纷案件,包含医疗服务过程中双方在诊疗、护理、检查、药品、医疗环境与制度等多方面信息。

1.2 统计分析方法

运用描述性研究方法对数据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针对资料的类型与数据分布使用卡方检验、均数、率的比较等统计方法,采用Excel和SPSS16.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医疗机构及其医患纠纷概况

调查显示,17家医院3年共发生896起医患纠纷,纠纷所导致的赔偿金额由2011年的867万元,迅速上涨到2013年的1789万元,纠纷发生总数以及赔偿金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1)。市属医院共发生纠纷733例(81.81%),纠纷多且增速明显高于市管医院。此外,所有调查医院的医务科配备人数共计87人,包括市属医院51人;专职处理医患纠纷的人数共计26人,市属医院占16人。平均每家市属医院医务科配备5人,专职处理纠纷1人,均高于市管医院。

2.2 医患纠纷的发生场所、科室分布情况

首先,纠纷主要高发于住院环节(54.46%),其次是门诊(29.24%)和急诊(16.29%)。妇产科为主要高危科室,共发生纠纷206例(24.9%)。医技科室发生纠纷的数量相对较少,仅为41例(5%),且以检验科为主。此外,为进一步了解厦门市不同辖属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案件及涉及科室的具体情况,对市属、市管医院的医患纠纷及涉及科室的分布情况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χ2=573,P<0.01)。见表1。

2.3 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基本情况

厦门市不同辖属医院纠纷发生人群均以女性居多,市属、市管医院中各占53.52%、55.81%;年龄以15~60岁为主,分别占54.14%、89.86%;以农民(32.8%)为主,其次是工人(28.6%)和无业人员(25.5%);除居住地、付费方式外各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从医方的角度分析,市属、市管医院发生医患纠纷的主体均为医生(77.42%);主要职称构成为中级、副高级职称,分别占35.59%、19.32%,以上两种情况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3。

注:*对市属、市管医院3年总例数的检验

注:*对市、属市管医院3年总例数的检验

2.4 医患纠纷原因、解决方式

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就医方而言,因业务技术而产生的纠纷最多,占39%,其次是缺乏有效沟通(28%);就患方而言,因医学常识的缺乏而导致纠纷的比例最高,占65%,其次是患方的无理取闹(31%),见图2、图3。从解决方式上看,市管医院中协商比例远高于市属医院,551例(61.5%)。医患纠纷案件主要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只有16%的案件诉讼解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4。

3 讨论

3.1 医患纠纷现状特点分析

厦门市共有医院38家,医院总床位数10220张[2]。本调查主要分析厦门市具有较大医疗卫生服务规模的17家大型医疗机构,包括9家市属医院(公立性三级医院),以及8家市管医院(主要为私立二级医院),调查医院总床位数占厦门市总病床数的71%,对于研究厦门市医患纠纷情况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从近年来医患纠纷统计数据上看,厦门市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发生数、赔偿金额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可能与近年来医疗领域面临的形势有关,如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的资源配置失衡、卫生服务供求矛盾、患者自主意识上升、大众传媒的失实报道以及医生防御性医疗、医疗成本上涨、加剧了医患间的不信任等深层原因[3]。同时,从市属与市管医院的比较上看,市属医院比市管医院纠纷增速明显,可能与市属医疗机构相对拥堵的诊疗环境有关,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4],而市管医院大多为私营专科医院,注重服务态度、诊疗环境建设,有利于形成相对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了医患间不稳定因素。针对医务科人员配备,以美国为例,其医院医务社会工作者的人员配备,大约为1:60(人员与病床数)[5]。相比而言,厦门市医务科人员配置程度普遍偏低,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制度尚未建立,其职责内容、人员配备、资质认定、奖惩机制等均不完善。

与诸多学者前期研究结果相一致[6,7,8],本研究显示纠纷高发于住院环节,高危科室主要是妇产科和外科。住院病人病情一般较为严重,诊疗难度较高,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较高的期待性以及在手术过程中发生感染、并发症等极端事件,易造成严重的心理落差,加上患者云集,医疗环境的恶化,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患方会因对诊疗环境及医疗服务的不满而引发投诉。纠纷高发于妇产科、外科和急诊科,此类科室手术多,需具备高超的医疗技术与谨慎细致的医疗态度,麻醉、手术等高度危险性的医疗环节,患者易出现术后感染、并发症;手术科室工作强度高,易产生疲劳感[9],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医疗疏忽,未有效保障患方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缺乏有效沟通,易引发纠纷。值得注意的是,检验科在医技科室中为纠纷高发科室,可能缘由于当下医疗过程存在的过度医疗现象[10]。

本研究发现,纠纷高发于农民、工人以及无业者,一般而言,其经济收入水平不高,教育程度偏低,医疗知识的知晓率也相对偏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沟通的障碍,造成此类人群易发生纠纷。纠纷所涉及医方主体主要是医生与护士,该类人群直接接触患者,需具备专业的医疗技术,纠纷风险性最高。此外,对于年轻的实习医师及初、中级医师由于其业务的疏忽所造成的医患纠纷,多归咎于其上级带教人员,导致中级、副高级职称的医生发生纠纷较多。

3.2 医患纠纷产生原因、解决方式

本研究发现,医患纠纷的发生,医方、患方各有原因。医方主要是业务技术问题以及缺乏有效沟通;患方主要是因医学常识的缺乏。医学的综合性以及个体复杂性,决定了医疗过程中不可预测性和高度危险性。当下医务人员工作强度高、压力大的现状,易造成医疗疏忽,加上患方对于医疗知识的了解甚少,信息不对称加剧了医患间的沟通障碍,易产生纠纷。此外,家属的无理取闹,成为目前医患间不信任的典型表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体制改革和医事法律不健全有重要关系。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医事法典,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定性不准,法律制度的二元适用与规则混乱[11],加上诉讼周期较长以及大众媒体为吸引眼球而进行的失实报道,造成厦门市医患纠纷主要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诉讼比例较少;此外,不同辖属医院在制度架构、组织运营等方面规定各异,私营医院比公立医院更加注重维护自身形象,考虑自身运营发展通常选择与患方协商解决,使得市管医院协商解决纠纷比例较高。

3.3 防范医患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3.3.1 不断提升公立医院的业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医疗技术水平是医疗机构实力的象征,精湛的医疗技术是医疗安全的基石。公立医院应将提升自身医务工作者的医疗技能与人员素质作为工作中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熟练医疗操作,继续开展对中级、副高级医师的医学教育工作,重视对实习医生的管理与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建全考核管理机制;注重人文关怀,构建服务型医疗,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3.3.2 打造专业化的医务社工队伍,注重医患沟通

医患沟通是面对面的信息传递,与患者沟通时应做到语言清晰、明确。在日常诊疗实践中,临床医生应把治疗方案的疗效、局限、疾病转归等在治疗前与家属进行充分沟通,保障知情权与隐私权,并针对其文化水平、理解能力选择适宜的方式和语言;重视对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培养,从职责内容、人员配置、资质认定、绩效考核等方面加以完善,架起医患双方沟通的桥梁,使沟通更加顺畅、高效。

3.3.3 加强医疗风险管理,聚焦重点科室、重点人群

重点加强住院部的管理,对每个医疗环节进行细致的风险管理评估,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注重营造卫生、温馨、和谐的住院环境,对需要手术、医疗辅助检查的病患,充分沟通,保障其知情权。妇产科应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如产科初诊、复诊,产科高年资医生核对制度和围产讨论制度,做好产前保健管理;切实告知风险,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针对外科系统,从源头抓起,就诊初期确定潜在医患纠纷的患者,强化沟通,建立首诊医生、科主任、职能科室的三级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科室(如骨科)、重点人群(初、中级医师)的法律和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其医疗技术和职业道德素质,树立医学人文理念。

3.3.4 依托信息化,布局“三位一体”

依托大数据时代,注重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强以细节为核心的医院监管体系,重视患者对医院质量与效果的反馈,构建现代化医院管理的反馈机制;社会应完善信息公开,健全利益诉求机制,发挥大众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其诉求;此外,国家应明确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定性,编制医事法典。

参考文献

[1]银河健康网.据国家卫计委统计上年共发生医患纠纷七万余件医改问题尤为突出[Z].2014:2015.

[2]厦门市统计局.厦门市卫生事业发展现状与发展思路[Z].2012:2014.

[3]周国朝,金萍,陆庆艳,等.医患纠纷的多重性研究与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29(09):662-664.

[4]He A J.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defensive medicine and overprescription in Chinese public hospitals:Evidence from a crosssectional survey in Shenzhen city[J].Social Science&Medicine,2014,123:64-71.

[5]刘继同.国内外医院社会工作的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J].中国医院,2008,(05):2-3.

[6]顾桂国,唐敏,王卫国,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常见原因分析与防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30(01):11-14.

[7]肖艳丽,余兰萍,吴兰华.某综合医院医患纠纷特点及防范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31(08):578-581.

[8]王枫华,娄继权,顾桂国,等.妇产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常见原因分析与防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26(04):234-237.

[9]胡鹏,程芳,顾加栋.上海市某区近五年医患纠纷情况分析与对策研究[J].临床误诊误治,2014,(04):87-91.

[10]黄胜利,徐建维.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成因及监管路径选择[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25(10):686-687.

3.我国医患关系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篇三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患道德风险;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患关系现状

2011年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的徐文大夫因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被砍成重伤;就在此事发生前四天,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生穆新林被患者家属殴打致颈部受伤,胫骨骨折。2011年8月,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因医患纠纷发生大型械斗。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同时,也有广东南海红十字会医院把活婴误当死婴的事情发生……医患关系已经到了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地步。

二、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医患关系紧张,矛盾突出,其特点为普遍性、公开性、激烈性、社会性。其成因复杂,既有医方的问题,也有患方的原因,更有深刻的社会根源。

(一)医方道德风险因素

1.医生道德风险是首当其冲的第一因素。部分医生职业道德缺失,以至于面对病患时的态度冷漠、漫不经心、语言生硬、缺乏耐心。这给患者的直观印象就是不够积极的;加之部分医生以金钱利益为追求,过度检查、滥开大处方、不合理收费等以病患牟利的行为极大地刺激了患者对医生的抵触情绪。最后因为医学本身的不确定性,谁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没有意外发生,使患者积累已久的怒气全都倾泻到医生身上。

2.医院经营、管理不善,医疗服务不到位。由于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某些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疏于经营管理,忽视服务质量,规章制度缺失,或有规章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脱岗、溜岗,在病人生活、就医条件、安全保障等方面服务马虎,甚至差误百出,使病人失去对医师的信任。[1]

(二)患方的道德风险因素

一个巴掌拍不响,患者自身也不是没有可责之处的。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一旦就医就必须被治愈,不能正视正常的医疗风险。部分患者一旦参加了医疗保险,就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在减免医疗费的情况下,患者因缺乏自我约束意识而增加医疗产品的消费,进而造成高额的保险支付,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负担。

(三)制度因素

1.定点医疗支付制度。基于社会医疗保险“第三方付款”的特性,实践中,医疗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乱检查、滥收费,参保人员违规使用医保卡、超量配药等过度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现象屡禁不止,[2]造成了医保基金的不必要流失,背离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

2.缺乏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很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由于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3]医患之间很少有正面冲突,罕有患者殴打医生的恶性事件发生。然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关系之间缺少中间调节器,易发生冲突,也无力应对风险。

三、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医方

1.医生是应该有一颗对生命敬畏的心,但不应该是揣着如何不被患者讹的心态工作。医患关系日益恶化谁之过? 医师难道不是受害者吗?所以对医生进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是必要而且急迫的。

2.医院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市场的重要主体,处理好医疗机构自身的问题,才能更好的控制医疗市场中的道德风险。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应当强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患者了解自己即将面临的诊断手段、病情、治疗方法及相应结果和可能出现的潜在结果和即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医治效果等方面的信息,使患者在此基础上自由做出选择。

(二)针对患方

患者应当理解和包容医疗工作者,学会换位思考。政府以及媒体也应当积极宣传医学知识,使患者正确认识医疗风险的存在,客观看待医疗发展的局限性,理性预期医疗结果。

(三)针对制度

医患之间极端不信任的根源,除了与个人秉性有关,亦是多年来医患紧张对立下的累积反应,其根源在于医疗体制。一些学者把医患纠纷归咎于患者近年来提高的维权意识以及医疗要求,这是不合适的。人们懂得越多,沟通成本应该越低,沟通效果也应该更好。

1.首先应建立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基金机构。该机构专门负责基金的运作,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赠。强制投保,使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院、医务人员,包括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注册的各级各类、各种性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投保,否则不予颁发或吊销执业许可证。[4]

2.完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制度和法律规章的安排来平衡医患利益关系,推动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减少甚至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抗和冲突。卫生管理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医疗法律体系和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有医院工作制度和各类医务人员工作职责。

为了缓解医疗纠纷中的医患

关系,全国各地积极搭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平台。山西省由省医调委在各市设立医疗工作站,形成了省医调委垂直管理和地方各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江苏省将工作重心下沉,在县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小组,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相信随着医患双方的互相理解,各项法规制度的建立,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和谐的医患关系会逐步形成。[5]

[参考文献]

[1]李国炜.中美医疗责任保险之比较研案[J].医学与哲学,2005; 26( 4) : 52 - 53.

[2]刘潇.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及其控制机制研究——基于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黄长久.医疗纠纷及法治化处理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07,27(5):22-23.

[4]吴海波.新时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 22( 4) : 221 - 222.

[5]秦小康.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患关系研究——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医院为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作者简介]杨帆(1988—),女,晋中榆次人,山西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4.医患纠纷论文 篇四

“5年本科+3年硕士+3年博士+3年规范化培训+主治考试+论文基金=14年的小主治+5年+SCI论文+省厅级课题至少2项+考试通过=19年的副主任医师+5年+国家自然基金项目+SCI论文=24年的主任医师+患者咣咣两锤子=死了”。

这是一则微博记录的齐齐哈尔孙东涛医生被患者故意报复惨遭杀害的事情。一名救死扶伤、医术精湛的医生,如何就被自己的患者如此残忍的杀害?案件背后的原因直指当今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医患纠纷!

何为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各种纠纷,包括由于诊疗结果或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或对医疗费用由异议、对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不满意而引起的纠纷等)。医疗纠纷是医患纠纷的一种。随着医疗行业引入市场机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几年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和大众关注的焦点。1近年医患纠纷事件

(1)齐齐哈尔故意报复杀害医生案件

2014年,齐齐哈尔一患者因治疗鼻部疾病时,对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治疗结果不满意,遂产生报复心理。该患者于2月17日上午手持一根长50厘米左右的铁管,闯入该院耳鼻喉科门诊室,连击孙东涛头部,导致该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2)南京护士遭官员殴打事件

南京口腔医院一名护士和一名医生,因为医院要安排一名男重症患者与一名女患者临床,被女患者父母打伤,受伤女护士脊髓损伤、心包胸腔积液,全身僵硬无法动弹,目前仍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治疗。

(3)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10·25”患者行刺医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手术术后效果不满,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

(4)走廊医生兰越峰

四川省绵阳市医院超声科主任兰越峰因“过度医疗”问题与院方产生矛盾,而在医院的走廊里坐了一年多。但同样不能回避兰越峰所举报的问题:医院用地震捐款以高出市场价近50%的价格购买已经停产的过时医疗设备。

2014年2月19日上午11时,“走廊医生”兰越峰所在的绵阳市人民医院100多名医务人员走上街头罢工,现场包括围观群众在内约有500人,剑南路交通受阻。此次医务人员参与罢工,是由于对兰越峰事件处理结果不满,另外,2014年2月8日,绵阳卫生主管部门发文,摘去“绵阳市人民医院”牌子,更换为“涪城区人民医院”。现场罢工医务人员要求主管部门、人民医院开除兰越峰,收回更牌决定。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社会因素

(1)在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相对滞后再加上新药品、新医疗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使得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虽然卫生主管部门已经做了多方面努力,但仍然有很多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矛盾直接转化成医患冲突,医院成为冲突的发生点。

(2)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投入甚微。尤其医疗制度改革后,医疗费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应容易引起纠纷。

(3)广大患者对医疗技术特殊性的不理解。患者对医疗行业不满情绪增大,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缺乏认识。

(4)医护人员收入(偏低)与高风险、高劳动强度的职业特点不对称,导致工作心态不平衡。

2.2 医方因素

(1)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一些医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不熟悉,医疗工作中不细心、不严谨、不虚心、不请示、基础不牢、粗糙蛮干,导致诊疗和护理中的差错,有的人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意外造成医疗纠纷。

(2)与病人沟通缺少语言艺术。有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5力,说话缺少艺术和技巧,手术前谈话交待不清,正常治疗说明不详,对病人咨询的回答过于绝对,一旦不能达到病人或亲属所期望的,往往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3)对危重病人和疑难患者预期过高。有的医师,对危重病人随时有可能发生呼吸、心跳停止或其它并发症导致生命危险缺乏预知,对疾病(包括一些手术病人)的复杂性或特异性估计不足,与病人或病人亲属交待不明,当发生意外或病情急剧变化时,病人或病人亲属不理解,酿成医疗纠纷。

(4)医疗文书不规范。有的医务人员工作不尽心,病历书写不及时,病史采集不全面,不能按要求认真及时完成相关医疗文书,有的病历记录不完整,分析不清楚,交待不明晰,诊断不确切,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妥当;做各种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反复输血时,不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病人一旦对治疗效果有异议,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5)常规检查未按要求完成。手术病人术前检查不完善,漏项缺项,术后或出院不复查,事发后现行补救已为时太晚,引起医疗纠纷。

(6)超越职能服务。一些科室为追求小团体经济利益,超越范围收治病人,超越技术能力诊治,遇到疑难重危病人不请求会诊或转科,顾及个人面子,凭自己主观经验盲目施治导致不良后果。

(7)医德医风存在问题。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意识淡薄,有的人甚至向病人或及家属索要红包,接受吃请,为个人谋私利,贪图小便宜,在病人对诊疗效果不满意时,直接转化为医疗纠纷。

2.3 患方因素

(1)患者法律观念增强。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人们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

(2)患者健康意识增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对疾病诊疗的期望值过高。但因受科学发展的限制,医学还有相当的未知领域,还有许多无法解释的医学难题,同时,医学上的“双重性”是伴随着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从许多临床实例来看,医师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的结果却是无法预料。然而,患者及其亲属对此不理解、不配合,一旦治疗结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就认为是医院的错,进而无理取闹,纠缠不休。

(3)患者对医疗过程参与意识增强。社会文化水平整体上升,资讯发达使患者更方便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讯息,患者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愈后信息。病人自主参与意识的觉醒是不可逆转的文明进步潮流,知情权也是患者的重要权利,是患者得到尊重的重要体现。按照知情同意原则,病人或家

属必须知晓治疗真实充分的信息,特别是可能引发的风险,取得病人或家属的自主同意。

(4)“就医感受”对医疗满意度的影响。以前的患者只要求治好疾病或减轻痛楚就满意了,现在的患者更注重就医感受,希望能在轻松愉快的环境和心境下治疗并痊愈,这除了要满足技术性医疗服务需求之外,还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医生要给予人文关怀,秉着同情心和同理心给于病人足够的精神支持,以满足病人的心理需求;一部分经济能力较好的患者还对就医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5)提供病史不真实。病史采集需要患者及家属配合,但提供的是否真实,医疗单位无从把握。有的病人陈述不真实,或是无意识的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如特殊药物过敏史,有的病人记不清楚或无意识的隐瞒,有的病人入院前或出院后曾在其它地方进行过治疗,也不能如实叙述等,造成医方的误诊、误治、漏诊。

2.4 媒体因素

随着传媒市场化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媒体为了维持和增加本媒体的听众、观众和读者,竞相推出大众感兴趣的热点新闻,以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炒作医疗问题所产生的政治风险最小而成为媒体报道的首选对象。因部分不客观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的提防和怀疑,激化了医患矛盾,促使医疗纠纷发生并为医疗纠纷的处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医患纠纷处理的几种途径

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有3种,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目前大部分医患纠纷都是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即通常所说的“私了”。相对于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备程序灵活简捷。但现实情况中,其任意性和人为性的缺点也日益突出。医患双方出于各自的考虑甚至顾忌,医患纠纷的最终和解也无法得到保证。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作为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卫生厅、局也参与医疗纠纷的调查、调解和处理。但是作为主管部门,卫生行政机关与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对医疗纠纷的处置中,公信力和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很难妥善地解决问题。

(3)法院诉讼

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最权威的一种解决方式,具有公正性、严肃性和强制性。但由于医疗案件的专业性,诉讼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往往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服还要提起上诉,将使双方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讼累之中。这不仅对患者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即便是医院也难以承担由此带来的名誉损失。

5.医患纠纷处理交流材料 篇五

一、当前城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

1、少数医护人员道德业务素质低下、医疗机构对责任人员追究不力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首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生病后到县城看病的比例越来越高,县城医疗机构承担的医治任务也越来越重。在这种条件下,县城医疗机构聘用的人员必然增多,人员素质相对而言也有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水平低下,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较差,造成了医患关系紧张,为医患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加之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引起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的医护人员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医护人员对医患纠纷难以引起足够重视,责任心难以增强,甚至一味责怪医疗执业环境不好。我们所调处的八起医患纠纷中几乎都存在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比如明知产妇患有心脏疾病还让家属从乡下骑摩托车送到城里分娩,确认流产病人患有心脏疾病还无医生定时观察巡视,护送新生病儿转到上级医院就诊却不与上级医院工作人员交接等几起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例都说明,只要医护人员责任心稍微强一点,患方家属就难以找到医方过错,纠纷也就可能避免。

2、农村族群势力活跃和亲邻关系密切是导致县级医患纠纷多于大中城市的重要原因。县城医疗机构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与农村患者距离更近,接触更多,人缘更广。而农村族群势力的活跃和农民亲

【精品文档】

邻关系的密切,又决定了农民患者在县级医疗机构医治发生问题后,患者家属容易取得周围人群的同情与支持。一家有难百家帮,人多势众事好办,抱着这种心态,只要本乡或本村或亲朋好友中有一人在医院出了事,同乡、同村、同姓、同学、亲戚朋友都会抛开一切事务,加入到 讨还公道 的队伍中来,或为事主出谋划策,或为事主壮势助阵。如此一来,即使原本想息事宁人的家属,也会含悲忍痛在索取经济补偿方面搏它一搏,医患纠纷甚至 医闹 事件应运而生。倘若同人同事发生在离家较远的大中城市医疗机构,考虑到路费、误工等成本因素,加之多数农民的畏缩和欺小怕大心理,壮势助阵队伍便难形成。如前不久某农村产妇到城郊医院仅就诊一个晚上且医方没有任何过错,随后转至县级市人民医院观察治疗一天,最后在设区市医院治疗十二天死亡,患者家属及亲友却把尸体抬到城郊医院索要赔偿。

3、医患之间沟通渠道不畅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部分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意识不强,沟通能力较差,沟通态度消极,许多应该及时告知的事项未能明确告知患方,造成事故发生后患方心存怨恨,从而引起纠纷。如几起新生儿就诊死亡的案例就存在医生对患儿家长告知不到位的情况。

4、公众对医疗服务期望值过高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间接原因。公众的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对医疗行业、医学科学的认知不足,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和局限性理解不够,对承担救死扶伤责任的医护人员寄予过高的期望,超出了目前医学发展的实际水平。如妊娠合并心脏病产妇刘某在某医院分娩时,医生告知了自然分娩的危险性,结果产妇

【精品文档】

死亡后,家属仍然向医院索赔。

5、社会舆论和民间传言推波助澜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外在原因。随着在外打工人员见识增广,部分媒体片面炒作,加上本地处理医患纠纷赔付案例的真假传言,导致部分患者家属比照、攀比心理加剧,从而只要是在医院发生了患者亡、残,就有理无理地要求赔偿。如今年正月初二发生的邓某流产死亡案例,家属无凭无据开口就索要赔偿七十万元。

6、医患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是医患纠纷增多的深层原因。今年春节期间一起纠纷的患者家属一番言语最具代表性: 我不懂法,我也不犯法,我用我的土办法,看你们对我有什么办法!只要纠纷发生了,患者家属往往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既不作鉴定,也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索赔金额,而是一味地采取先漫天要价后软磨死缠的方法来达到索赔目的。还有部分患者家属是通过 医闹 来给政府和医院施加压力,逼迫医院 花钱买平安。作为医院方面,也存在着只考虑赔偿以后对医院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愿意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赔偿到位的问题,往往在调解过程的最后阶段,都是医院方面迟迟不肯表态,逼得我们请市领导出面协调,院方才勉强支付。

二、市调处医患纠纷的做法和体会

1、公平公正、独立便捷 是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立身之本。挂牌于市(县)司法局,由专职调解员和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组成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与卫生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途径相比,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调委会与医

【精品文档】

院系统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可以消除患方对医院的不信任情绪,符合独立、公正的要素,容易赢得老百姓的信任;二是调委会聘用的是富有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富有法学知识的法学专家和富有调解实践经验的专职调解员,这些专业优势为其调处医患纠纷增强了公信力;三是调委会调处纠纷可以随时介入,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方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方直接提出申请,调处程序方便、快捷,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便可完美结案并执行到位;四是调委会调处纠纷不但不收取调解费用,而且可以不拘泥于是否通过了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学鉴定或医学会鉴定等程序,能够节省大量调处成本。因此,省率先在各县(市、区)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便民之举。只要调委会坚持公平公正、独立便捷的立身之本,必将成为司法行政系统执政为民的一面新旗帜、一个新亮点!

2、规范程序、练就素质 是调处医患纠纷的必备条件。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当前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相对完备的操作规程可供遵循;从事医患纠纷调解的多数工作人员也还是初次接触此类纠纷,没有书本教条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因此,自己给自己订立一个相对规范的程序,自己给自己练就一套相应高强的素质,便成了当务之急。为此,市调委会在受理纠纷方面明确了几条原则:一是对于历史遗留纠纷和索赔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行调解三次,未能成功调处的可申请市调委会调处;二是对于正在发生 医闹 事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可以随时申请市调委会紧急调处;三是

【精品文档】

患方强烈要求调委会调处的纠纷,调委会可以受理。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一般必经以下程序:首先是由调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调委会组成人员和调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某个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第二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简单介绍纠纷发生情况和曾经调处的情况;第三步是分别听取患方代表和医方代表对纠纷争议焦点的陈述;第四步是由医学专家传阅相关病历和资料;第五步是当事人双方回避,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分别从医学角度和法律角度进行会商;第六步是请双方当事人听取医学专家的医学判断意见和法学专家的法律分析意见;第七步是由患方提出索赔的具体要求和理由,由医方回复是否承担相应要求和答辩意见。如果双方所能承受的金额相差过大,则由专职调解人员和相关领导分别找患方和医方代表进行磋商。在双方意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调委会办公室起草和解协议,交由双方代表签字,然后敦促执行到位。

对于专职调解员的素质,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基本上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要做到 心中有是非,而不论是非。在查清事实、心中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民间习俗,居中公开调解,分别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劝说撮合工作,尽量引导当事人走上和解道路。万一调解不成,则引导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依法向法院起诉。调解成功,则组织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并确保该协议书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二是要做到知法懂法,善于用法。作为一名专职调解员,除了要有很高的个人素质和调解技巧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既要适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

【精品文档】

传,又要根据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三是要做到海纳百川,胸襟宽广。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是各执一词,情绪激动,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专职调解员介入后,往往双方都不理解,对调解人员进行语言甚至人身攻击的现象也可能存在,尤其是患方经常说到的一句话是 你们当官的都是官官相护,有几个人能为老百姓作主啊。此时,调解员一定要忍得住气,受得了冤,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利用调解技巧做好双方的劝和工作,最后让事实证明我们就是不偏不倚为老百姓作主的 中间人!

3、法情兼行、柔性和事 是调处医患纠纷的有效手段。医患纠纷与其它类型的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对患方家属而言,一方面自认为处于弱势地位,容易以过激的言行来掩饰内心的恐惧;另一方面也确实会处于伤心或悲痛之中,可以说是悲愤交加,身心交瘁,医方的任何不理智言行或调解员的任何一句重话,都有可能引起患方及其家属的义愤或反感,从而导致谈判陷入僵局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比如我们前不久处理的一起纠纷中,患方家属将刚满月的婴儿尸体停放在医院大厅之中,正在谈判时医院居然接受另一患者家属送来的感谢信,患方家属得知信息后立即离开谈判桌准备冲往医院闹事,经公安人员设法劝说才重回谈判桌。因此,作为 站中间 的第三方调解员,必须时刻关注谈判时双方的情绪和举动,在依照法律框架调解的同时,特别要善于以情感人,尽可能运用柔性的劝解方式取得当事人的心理认同,从而为和平谈判铺平道路。

三、调处医患纠纷中的困惑及建议

【精品文档】

1、适用法律的困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患者死亡的没有死亡赔偿金项目,只有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而当死亡人为新生儿或婴幼儿时,是不用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的,且精神抚慰金的最高限额只能计算到六年当地平均生活费。但是如果依照《民法通则》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造成患者死亡的,应该由医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是二十年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种计算方法导致两种相距较大的赔偿结果,医方当然宁可选择按照医疗事故承担赔偿,患方只要稍微懂得一点都会选择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索赔,并且多数都会以不忍心让死者再受开肠破肚之难作理由,不肯进行法医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起诉到了法院,法官有权参照两种不同的规定作出判决,而在调解之中,双方必定以此作为争议焦点,各执一词,调解员也就只能是扮演 糊涂官判糊涂案 的角色了。因此建议高层早日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统一的规定。

2、协议效力的困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其中一种形式,主持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当医院拿着调委会制作的协议书到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会以 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支付保险赔偿费为理由,拒绝向医院支付这笔费用。医方也动辄以 法院判我多少我就出多少 为托词,不赞成患方与其和

【精品文档】

解。因此,对于调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何赋予更强的法律效力,还有待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6.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篇六

类似对医护人员的暴力加害事件早已不是新闻。据网上对1月至10月间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进行的不完全统计,20件中有18件与医患纠纷有关,已造成4名医生在工作岗位上殒命。其中,患者家属是最主要的肇事者,比重高达60.0%,其次是患者本人,占比为30.0%,原因一般都是出于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医患纠纷的讨论范围。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2、消法中规定的`“反欺诈”和“知情权”等也无法适用于医患关系。由于患者的知识水平及心理素质存在差异,医生不可能将真实病情病因告诉每个患者。特别是对一些心理素质差的重症患者,如实告知只会起到反作用,就连病人家属也往往要求医生对病人进行隐瞒。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又如何依据消法行使其知情权和反欺诈权呢?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4、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不利于维护司法统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在处置上存在法律选择混乱的现象,有的起诉违约责任,有的起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即无论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一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消法无非是多了一个“反欺诈”条款的救济,但正如前文所述,鉴于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该条款基本上是用不到的,那么再将消法加入医患纠纷法律选择的序列又有什么意义呢?反而容易重新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并进一步导致司法不统一。

5、消法的法律定位可能会对解决医患纠纷起到反作用。很多支持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人都认为,患者是弱者,法律应加强对弱者的保护,而消法正是这样一部保护弱者的法律。可到底如何评判谁是弱者呢?现在,要想成为一名医生,一般都要经过8年的本、硕教育,一线城市更是直接要求博士毕业。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医学毕业生中,只有六分之一能进入医院工作。可见,在一名医生的成长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家庭还是医生本人的投入都是非常大的。工作后,医生承受的劳动强度和心理压力也非一般行业所能体会。受袭死亡的医生往往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之上。而这些发生后,舆论却多偏向患者。诚然,在疾病治疗面前,患者是弱者,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舆论面前,医院、医生也是弱者。此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就颇为重要。如果适用消法,无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给法官带来的强烈暗示就是天平要向患者倾斜。笔者认为,这样将导致患者“消费者就是上帝”的思

想进一步膨胀,也使医生在诊疗时畏手畏脚,甚至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而进行选择性医疗,最终结果恐怕是对双方都不利,甚至会进一步放大医患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处理在医患关系问题上还是应强调平等保护。

7.医患纠纷的原因及对策 篇七

1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1.1 患者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 患者对医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对医疗这个高风险行业缺少了解, 认为自己付了费, 医生就得把病治好, 好比去商场购导商品, 付了钱, 就得把冰箱、彩电、空调抱回家, 保修期内还得包换。

1.2 医患双方缺少沟通

医生不能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耐心地解释给患者及其家属, 不能把疾病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告知患者家属, 一旦病情变化家属不能接受。

1.3 社会矛盾逐渐转移

把“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矛盾转嫁到医院头上, 对医生正常的治疗用药产生错误想法, 束缚了医生给患者的治疗, 医患之间信任缺失。

1.4 职业医闹不断升级

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参与处理纠纷, 称为专职医闹。只要一有事都是一些“穿着大裤头, 剃着肉光头, 身上纹着龙, 颈上挂着金项链”的社会闲杂人员来理理, 他们负责一条龙服务。一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掏钱保平安, 患方同医闹他们事先讲好条件, 将医院所赔进行分成。

1.5 新闻媒体片面报道

一些不良小报介入, 小报为了自己的利益, 夸大事实, 造成负面影响, 使患者家属总认为遇上了救命稻草, 从而更加激化矛盾。有些媒体还较为客观, 有些媒体过于追求“轰动效应”, 夸大虚构时有发生, 听信于患方家属一面之辞:所谓患者来的时候好好的, 能吃能喝, 针一打, 药一挂患者就死了, 也不调查了解, 相关部门也未得出结论, 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误导了读者, 激化了医患关系。其次还有网络, 当然有些是正面报道的, 也有些是违背事实的报道。

2 防范医患纠纷的途径

2.1 健全组织

地方政府要完善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要有分管领导牵头, 综治、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 成立重大医患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对事件和可能引发的其他不良影响作出快速反应, 处理要措施果断, 做到“化解得了, 控制得住, 处置得好”, 要以一个单位牵头, 切忌乱指挥和不指挥。

2.2 成立发言人制度

发生突发性事件后, 院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沉默不是金, 要尽快澄清事实, 让围观和不明真相的人了解事实真相, 以消除社会影响。

2.3 组建护院队

从退伍军人中录取一些优秀士兵作为护院队员, 平时在院内统一着装安全巡视, 一旦发生医患纠纷,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确保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财产安全。

3 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

3.1 及时接待

在院内设的调解中心进行医患双方沟通, 患者家属情绪稳定时, 可以请当班医护人员进行解释, 因为当班医护人员不参加接待, 患方会认为院方有缺陷。保卫科要有足够的力量参加协调, 但不宜穿保安服装, 防止矛盾激化。接待过程中回答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 如果属于医疗事故或院方存在明显过失, 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不要扩大事态。沟通情况不好时, 差距太大应及时汇报主管部门, 千万不要说过激的语言, 以免场面失控。

3.2 认真处理

接待得当, 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对投诉事件的处理要求, 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医院态度的影响, 不管投诉的原因如何, 有无道理, 作为接待人员要认真倾听, 让对方充分发泄心中的怒火和怨气, 然后再心平气和地做好解释工作, 并提供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供患方选择。

3.3 争取支持

对蓄意扩大事态, 殴打医务人员, 有社会黑恶势力插手参与医闹的, 影响医院正常秩序的, 保卫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劝说、告知无效, 除患者直系亲属外, 可请公安机关强制把无关人员带离现场。

3.4 措施果断

对患方以停尸、设灵堂、拉横幅等要挟院方的, 院方请公安机关向患方家属严肃宣传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责令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尸、拆除灵堂。逾期不执行的, 公安机关要根据现场情况, 增加足够的警力, 处理要果断, 指挥要得力, 强制拆除灵堂并移尸, 尸体不宜放在院内太平间, 要移送到当地殡仪馆冷藏, 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的开展。

当然, 医患关系是一个热点话题, 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更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医患双方共同努力, 才能让我们的医患关系变得更为和谐。

8.刘骞 直面医患解纠纷 篇八

身为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的一员,刘骞在医药卫生界别、青联朋友圈里都是大受“点赞”的人物。一方面,他做手术的高超技能使得他在胃癌、肝癌肿瘤等领域有着“刘一刀”的美誉;另一方面,对于委员、朋友的医疗服务需求,他总是热心帮忙。这种热心帮忙不仅仅体现在帮联系相关科室、协调专家等方面,更重要的是他首先从专业的角度,为你提出一些外人所不知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让就医者感到踏实而专业。更为人称道的是,在社会公益、提供公共义诊等医疗服务方面,他都是推辞掉一些民营医院的邀请,而积极贡献自己的热情和所能。

虽然自己已经是医学博士,夫人也是国内首屈一指的名医院的教授级专家,但刘骞的思考和视野并不仅仅局限于医疗本身。在当前社会聚焦度极高的医疗体制改革、医患矛盾纠纷、中西医优劣比较等社会性问题,他都有着自己的解读。他觉得重要的是并不否认、回避这些问题,只有直面医患矛盾的存在,才是化解的正途。而这种解读,并不完全站在医生自我的立场上,而是能够以更宏大的视野,从医者、政府管理、患者、乃至于媒体报道等多层次、多角度去分析,看待这些。因此,不管是在行内的专业研讨会上,还是参与青年社会事务活动中,刘骞都能既给出专业的解读,又能跳出行业的局限,给人以启发。

有着近十年医学高等院校科班教育、十多年手术台专业历练的刘骞,当年从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毕业时,就已经坚定了“和疾病甚至是死神战斗”的职业理想;后来在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学专业攻读医学博士时,更是确定了肿瘤这个“对人类的健康威胁最大、危害最广、最具挑战性”的主攻领域。在20余年的职业生涯中,刘骞致力于消化道肿瘤的外科治疗及临床研究,累计救治肿瘤患者近万人。尤其是他在国内首先成功地对早期胰体尾癌患者施行了保留脾脏的切除方式,在业界被广泛接受和大力推广,改善了早期胰体尾肿瘤患者愈后的生活质量。

虽然学术专业的底子打的是西医,但他对中医并不排斥,而且兴趣广泛,能够从中华文化、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等不同角度来诠释医疗领域问题。他坦言,身在青联,感受这个群体的活力和优秀,也让自己汲取了许多优秀份子的营养。古人所谓的“大医精诚”、“医者仁心”,在现代西医中同样有着生命力。不保守、不固步自封,以包容、学习的心态去看待不同学科的优劣短长,才是科学而客观的态度。

忙碌的工作之余,热心公益的刘骞,不管是远在西北的青海、宁夏,还是革命老区吕梁,抑或是几乎每月常态化的义诊等,也成为他践行“医者仁心”的必要内容。

对话刘骞:

《中华儿女》:总书记对青年一代提到,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在这其中,有学者认为,中华文化形成的“一体两翼”架构中,中医与茶文化是“两翼”之重要载体。而您现在置身于西医的领域,您如何看待中西医的关系?以及西方医学和中华文化传统的关系?

刘骞:我虽然是西医出身,但对中医也有思考。她是我们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是以中国古代传统哲学和文化为主要理论基础,具有相对完备的理论体系的传统医学,其特点是整体观念和辨证施治。西医是以解剖和生理学为基础,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同样具有完备理论体系的科学,在世界医疗卫生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两种医学同样具有生命力,同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两者各有侧重,西医擅长疾病的诊断、病理生理的明确以及器质性疾病的治疗;中医擅长于功能性疾病的治疗及整体的调节。中医也更加关注与人际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二者的观察对象一致,终极目标一致,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融合。虽然西医是在近代中国被迫开放国门后,真正传入中国的,但西方医学和中华传统文化并不矛盾,虽然会有碰撞,但更是一种相互补充,互相融合的关系。

《中华儿女》:客观而言,当前中医似乎不如西医具有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甚至某种程度上被称之为中西医之争。您以医务工作者的视角怎么看中西医之争?各自优劣是什么?

刘骞:前已提到,中医与西医是医学的两个学科,二者学科起源不同,科学方法结构不同,自然观不同,诊疗手段不同,概念语言不同。二者产生一些争论实属正常。中医讲辩症,注重症状和感受;西医是循证医学,注重检验结果等证据。以一个学科的标准和思维去衡量另一个学科必然会产生分歧和争论。但二者又是互补的,在临床工作中,对病人的诊断治疗,经常会遇到需要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病例,在疾病的不同阶段,中西医发挥不同的作用。

比如说我的工作,在肿瘤发现以后,通常会运用西医的手法切除肿瘤;在术后康复阶段我们会请中医会诊,促进康复;身体恢复到一定程度后,又要采用西医的方式进行放化疗;放化疗出现副作用后,又要中医药来缓解和减轻。所以二者不矛盾、不冲突,只是在互相磨合、互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碰撞。

《中华儿女》:我们知道,大学毕业后,由于工作出色,您也有机会走上医务行政岗位,但为什么没有选择,而坚守医疗业务岗位?

刘骞:确实如此,我确实有机会去从事医疗行政工作,但这不是我的选择,我是一名医生,救死扶伤是这一行业的精髓所在。我喜欢临床工作,我认为这项工作最有意义,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我的能力,体现我的价值。虽然临床一线工作确实又苦又累,而且需要承载大量额外的东西,压力很大。但是这项工作,尤其是我所从事的肿瘤治疗,关乎病人的生死,关系到他们的家庭幸福,这项工作的意义不言而喻,作为一个保有爱心、珍视生命的医生,通过努力去解除病痛、挽救生命带给我无可比拟的成就感和自豪感。我国目前优质医疗资源稀缺,需要的是大量从事临床工作的专家,医而优则仕的人为数不少,但我选择坚守一线,不会改变,不会放弃。

nlc202309041149

《中华儿女》:身处医疗一线,每天看到的甚至感受到的医患矛盾估计不会少,您觉得消弭医患矛盾最重要的根本症结在哪里?(从国家、社会、个人不同层面如何解读?)

刘骞:目前的医患矛盾确实极为突出,涉及到多方面的原因。取消公费医疗以后,国家对医疗投入不足,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很广,但深度欠缺,大病重病需要患者承担很大比例,给患者及所在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这就使得患者对就医普遍期望值偏高,不能理解一些正常的、不可避免的治疗并发症和副反应。其次,我国目前优质医疗资源稀缺,而且短时间内看不到改善的可能。很多患者在见到自己想看的医生之前经历了很多坎坷,积累了很多怒气和不满,一旦在治疗过程中稍有不如意,就会把累积的不满情绪发泄在医生身上。

而主管部门的一些不合适的规定和做法束缚了医护人员的手脚,打压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加剧了医患矛盾,变相鼓励了医闹,产生了打砸医院、滋扰医生以敲诈勒索的畸形行业。

不容忽视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部分新闻媒体为博眼球进行恶意炒作,抹黑整个医疗行业,进一步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许多骇人听闻的新闻诸如“产妇生孩子被缝肛门、ICU护士扇患者耳光”等等经调查证实都是编造的假新闻,而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当然,从医者自身来看,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害群之马,少数败类的所作所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让整个医疗行业受累。消弭医患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而只有直面当前存在的各种矛盾,甚至所谓的明规则、潜规则,才能真正减少纠纷、消弭矛盾。

《中华儿女》:中国的医疗卫生改革推进难度极大,以医生的实际体验看,您觉得医疗卫生改革应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刘骞:医疗问题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难题,美国还有近1/4的人没有医疗保险,我国在医疗上的投入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更不在一个数量级。我认为医疗改革应该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整合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大病保险的救助力度、破除以药养医、理顺医药价格、健全分级医疗体系,加强全科医师培养,推进多点执业、开放医疗市场,引入竞争,引进民营资本进入,引进外资,等等。

这些既是一个专业行业领域问题,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些并非医药卫生领域自身所能解决的,需要全社会的合力。虽然任重而道远,但作为医生,我还是有信心的。

责任编辑 张小华

上一篇:九年级道德与法制教学总结下一篇:雨优秀的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