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通用9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街边标语宣传品
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街边公益性标语宣传条幅管理混乱,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未经审批擅自张挂。国庆前,经对三环内主要大街排查,发现各类条幅131条,设臵主体涉及7个行业主管部门与5个城区,均未取得审批手续;二是张挂随意,规格各异。利用公共设施任意悬挂,其尺寸、材质、大小、颜色各异,视觉混乱,杂乱无章;三是设臵单位日常管护不力。只张挂不维护,导致条幅破损残缺、脏污不堪。为进一步加强街边标语宣传品设臵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求,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批
(一)严把审批关口,实施源头控制。市、区两级市政市容部门对标语宣传品设臵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等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周边、中南海办公区及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二环路等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共设施设臵标语宣传条幅,除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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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审批区划。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北京西站等地区标语宣传品设臵审批工作;区市政市容委负责上述以外地区本区(县)标语宣传品设臵审批工作。
(三)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形成审批与监督一体化责任链。一是审批前,市政市容部门要充分征求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宣传品设臵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格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市政市容将审批信息向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反馈,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审批信息建立日常巡查台账;三是城管执法部门将检查处罚情况不定期向市政市容部门进行反馈,审批部门依据检查处罚情况建立宣传条幅信誉管理台账,在后续审批中,将限制审批(或不予审批)设臵主体的申请。
二、强化管护
(一)建立日常巡查机制,落实专人看管责任。设臵单位要指派专人每天开展标语宣传品条幅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将翻卷变形、破损残缺、字迹模糊、污渍浸染的条幅维护、撤除或更新,确保标语宣传条幅的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等现象。
(二)制定预警处臵措施,提前做好防患工作。设臵单位要根据季节、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变化特点,采取提前安排人员撤除、及时更新维护等处理措施。
(三)严格遵守审批设臵期限要求。一是标语宣传品条幅的设臵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设臵期限届满,设臵单
位应当及时撤除;二是在国家规定的节日期间,设臵庆祝节日的标语宣传品,春节期间可在节前3日开始设臵,元宵节后1日内撤除;三是其他节日,可在节前1日开始设臵,节后1日内撤除。
三、严格执法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一是辖区城管分队每日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与问题管理台账;二是采取“实名制”管理措施,巡查区域要落实到具体的车组与个人。
(二)规范问题处臵流程。一是对未经审批的标语宣传条幅,按照《规定》要求,一律由城管部门强行撤除,并记录备案;二是对违反设臵规定,不按许可要求设臵标语宣传品的、对标语宣传条幅维护管理不当、到期不及时撤除的,依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由城管队员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处罚;三是城管执法队员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设臵单位反映情况,督促设臵单位立即整改,并记录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城管执法队员可视情自行撤除,并将处臵情况当日反馈给设臵单位。
(三)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对全市标语宣传品设臵情况通过例会、专题会、媒体等途经进行通报。辖区城管分队每月向街乡政府进行通报;区县城管大队每季度向区政府进行通报;市城管执法局不定期通过市政府专题会的形式进行通报。
(四)责任追究。各级市政市容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责,如在标语宣传品审批、监管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 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 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激增, 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 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突出重点工作环节,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 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 基本原则。
全民动员, 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 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 减少过度包装, 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 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 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 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 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 注重技术创新,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 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 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 引入市场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以上,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 (区) 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 %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 %。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四) 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 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 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 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 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 推进垃圾分类。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 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 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 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 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 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六) 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 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 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 (区、市) “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 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 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 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 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 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 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 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九) 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 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 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 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 保证进度, 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 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 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 缩小作业面, 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 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 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 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 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 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 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 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 加快存量治理。各省 (区、市) 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 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 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 完善法规标准。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 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 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 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 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国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 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公开评价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 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 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 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 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必要时加密监测, 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 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 支持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改善工作环境, 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 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 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 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 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 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 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 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 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气利用成套技术装备和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备研发, 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 带动市场需求,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 实施人才计划。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 (区、市) 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 (区、市) 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 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 要追究责任。
(二十四) 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 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 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污染控制标准, 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全国性规划, 协调综合性政策。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 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五) 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 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 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 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 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 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国务院, 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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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县直属机关工委:
发展党员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为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形成严把党员“入口”的正常机制,切实保证新
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为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只有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指导,才能切实改变那种“年初不知道、年终看报表”的被动局面,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指导思想上,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遵循“均衡发展、适度增长”、“适当控制数量”的原则;在科学管理上,要正确处理发展党员的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达到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辩证统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
1、按需设置党员岗位,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由各基层党组织从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本地、本系统、本单位一定时期内各工作岗位上所需党员的数量,以及在职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应具有的条件要求,即设置党员岗位。然后根据党员需求与党员队伍现状之间的差距,制定出较为切合实际的发展党员三年或五年规划,用于指导今后的发展党员工作。
2、认真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建立定期报表制度等形式,积累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所需要的数据,在每年十二月份按有关要求提出下一的发展党员计划,并逐级上报。县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委(工委)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在综合平衡、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县发展党员计划。各基层党组织应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突出发展重点。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发展党员的重点应放在农村、企业生产一线,以及党的力量薄弱又长期没有发展党员的地方和单位。乡(镇)党委要重点抓好村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发展农民党员要占当年发展党员总数的50以上,确保村党支部每3年至少要发展1名以上党员,要注意在农村致富能人中发展新党员,切实解决好无党员村民小组的问题;县经贸委、林业局党委要重点抓好所属企业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发展企业生产一线党员要占当年发展党员总数的50以上;县公安局党委要重点抓好基层分局(所、队)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县直属机关工委要重点抓好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4、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今后,发展新党员,在文化程度上,农村党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其中高中以上的要占50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在年龄上,全县35岁以下的要求达到70以上;女党员要求达到23--25。
5、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把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党员条件,不允许因其它原因把那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只要是不符合党员条件,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发展。
二、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和手续
发展党员工作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手续,大体上要经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履行发展手续、预备党员教育转正四个阶段。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入党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2、党小组或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好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表,在5天内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查备案(设有党总支先报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下同);
4、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对党支部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无不同意见,备案登记后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党支部按表内规定的项目负责填写和保管;
5、党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指定培养联系人。
(二)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党支部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措施。
2、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其他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3、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考察一次,并将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4、党支部对已培养教育和考察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征求党小组、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在5天内将发展对象在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工委)审查备案。
5、基
层党委组织委员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名单和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向党支部下发《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入党志愿书》。
6、党支部按《江西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7、基层党委(工委)对发展对象进行5--7天短期集中培训。
(三)履行发展手续
1、党支部确定入党介绍人。一
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2、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指导发展对象按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容。
3、入党介绍人分别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
4、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简历、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
5、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
6、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大会,按时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并在5天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工委)审批。
7、基层党委(工委)组织委员接到党支部送审的入党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并在10天内报县委组织员办进行预审。
8、县委组织员办对基层党委(工委)上报的入党材料在15天内完成预审,安排与发展对象谈话的人员和时间。
9、县委组织员办会同基层党委(工委)派出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
10、县委组织员办研究审定发展对象,并向基层党委(工委)下发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审核意见通知。
11、基层党委(工委)召开党委会审批新党员,并向党支部下发《新党员审批通知书》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同时,向县委组织员办报告审批结果。
(四)预备党员教育转正
1、党支部派人与新党员谈话,并指导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2、基层党委(工委)或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3、预备党员每季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4、党支部每季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一次,并将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6、党支部在征求党小组、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提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7、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时填写对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并在7天内上报基层党委(工委)审批。
8、基层党委(工委)召开党委会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批,并向党支部下发审批预备党员通知,同时向县委组织员办报告审批结果。
9、基层党委(工委)将批准转正的党员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工委)保存。
三、规范形成发展党员档案材料
发展党员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符合规定要求,做到真实、规范。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和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容必须由申请人亲笔撰写或填写(个别文化较低,填写确有困难的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申请人的口述内容填写,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注明申请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入党介绍人意见,谈话人意见应分别由介绍人、谈话人填写并签字。政审材料要符合规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是党员档案的重要材料,要严格按要求、规定认真填写,切忌马虎草率,做到“一全二清三准”。“全”就是所有栏目要填齐全,不能遗漏。“清”,就是书写要工整清楚,不得潦草涂改,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填写。“准”就是填写年龄、文化、简历、奖惩及党组织意见要准确、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凡填写不规范的要重填;错填、虚填的要改正;隐瞒和伪造的要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党员“入口”质量。
1、定期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各基层党委(工委)每年至少研究二次以上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发展党员计划安排,制定工作措施,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典型经验。
2、建立入党材料管理制度。党支部要指定专人收集保管申请入党人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基层党委(工委)要按规定要求做好党员入党材料的归档工作,对无人事档案的党员入党材料要用专门的党员档案柜长期保存。
3、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各基层党委(工委)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要求每名入党积极分子人手要有一本《党章》和《入党培训教材》,要对发展对象进行5--7天的集中培训,组织发展对象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并进行严格的考核考试。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县委组织员办会同基层党委(工委)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试,达不到要求的暂缓审批。
4、发展党员审批制度。审批前各基层党委(工委)必须派出人员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查阅有关材料、记录,找有关人员了解,与发展对象谈话。每个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基层党委(工委)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在支部讨论通过后三个月内进行。
5、定期检查制度。基层党委(工委)每半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尤其是新党员的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县委组织部制定基层党委(工委)发展党员工作考评办法,半年检查一次,每年考评一次。
6、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和《细则》的规定发展党员的行为,对有关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不适合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4.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四
幼儿园门卫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校(园):
为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学校主体责任,有效推进校园安保工作,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我市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现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门卫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幼儿园
门卫管理的意见
校园门卫是保障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和重要屏障。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局、公安局联合督查校园门卫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门卫管理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门卫人员工作职责,严把校门第一关,把一切隐患拒之门外。门卫人员在上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每天24小时有人值守和值班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二、认真选配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各学校(幼儿园)应选聘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心理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处理突发事件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对年龄大或对工作敷衍塞责、责任心不强、不能坚守岗位的门卫人员,要坚决清退或调整。要加强门卫人员的理论和技能学习,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门卫人员上岗要规范制服,文明执勤。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责任心强、具有“战斗力”的护校(园)队,协助门卫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继续完善门卫防护器械配备和校园技防设施。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齐门卫制服、钢盔、橡胶警棍、钢叉、防刺手套、防刺背心、武装带等器械设施(原则上每名保安应配备一套,门卫人员较多的学校应不少于3套)。争取下拨专项资金,提升校园门口监控视频质量和安装校园手动报警装置。门卫室要设置全校监控视频。要争 取条件实现学校监控系统与公安监控系统联网。
四、切实加强对学生进出校园的管理与监控。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请假批准制度,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进出校园,必须征得班主任同意,并签发准假条;未经班主任批准,严禁私放学生外出。遇来访者需将学生带离校园的,必须确认来访者的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让学生离开校园。
五、严格规范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管理。要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来访者身份证明、事由、被访者姓名、来访和离校时间等进行严格登记,并认真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见附件1)。要主动询问来访者并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待校(园)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进入学校,并引导其尽量不进入教学区。严格禁止精神病人和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校园。要建立外来车辆进出校园验证和登记制度。对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要进行严格登记,并认真填写《车辆进出校园登记表》(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见附件2)。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要限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校领导批准,门卫应禁止校外机动车出入。门卫要对进出学校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要教育师生员工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支持门卫人员做好护校工作,服从学校管理。
六、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禁小商小贩进入校园。未经学校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向学生进行各类广告宣传以及营销活动。
七、规范校门开关时间,抓实门口值勤护导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健全门禁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在学生上学进校或放学离校高峰期,要安排2至3名门卫和 值班人员在校门外值守,切实维持好校门秩序。允许上学早到的学生进入校园,引导放学的学生及时回家。学校放学以后,门卫要检查教室及校园里有无学生逗留,发现有学生逗留要及时劝返,特殊情况要通知班主任做好送返工作。学生进校、出校完毕,应及时关闭大门。
八、建立门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校门卫遭遇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遇险时能有效应急。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门卫对校门口及其周边各种情况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值班领导,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联系,积极取得帮助支持。
九、加强门卫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门卫管理制度并上墙(含门卫人员工作职责、值班安排、联系电话、门卫管理制度、门禁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等)。门卫室应保持整洁有序,防护器械要放置于安全、方便取用的位置,各类物品摆放要整齐。
十、加强门卫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市教育局、公安局将定期对学校(幼儿园)门卫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门卫设置不规范、门卫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责令整改,整改后仍然存在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学校(幼儿园)也要建立考核、督查、谈话制度,定期对门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1.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
2.车辆进出校园登记表
5.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五
各乡(镇)中心校、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杨陵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制度不健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太薄弱;有些办学机构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没有账本;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综合素质难于提高;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有超范围办学现象;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区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档案管理,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局教育股和各中心校要按照每校一档,专柜存放,及时补充的原则,完善民办机构档案管理。档案中应包括:
1、审批文件:包括机构申请文件,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3、所聘校长(园长)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举办者个人或合伙入股投资者在当地银行的资金情况(银行证明或存单复印件,一般要求2-10万元)。
5、租用场地的协议书复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举办者自己的办学场地需房产使用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复印件。
6、聘用教师及保教人员花名册(按开设的专业、班数、规模配备);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校车行驶证、司机驾驶照复印件。
7、学校章程、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职责及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各岗位人员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8、教学设备、玩具及固定资产明细表。
9、监管文件:应包括年检报告、教育教学检查或评估报告、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材料,日常监管情况等。
10、变更文件:应包括变更申请文件,审批机关批(核)准及备案文件,变更前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即2月13日以前,将本单位的有关资料补充完善上交局教育股,同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包括各种制度、教师的业务档案、学生花名册及相关考试成绩、开展的教育教学、德育活动、学校的账务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
(二)办学管理
1、教学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教育教学法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制度,选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并从区新华书店订购,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教学业务上要服从教研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与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心理障碍,坚决杜绝聘用学历不达标的教师或其他不懂教育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聘任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聘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分设教学点,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各种培训班,违者一律按“擅自分立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范围内进行办学。
2、安全管理。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校舍、用电、饮食卫生、消防、车辆交通、安全保卫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学习与办公,杜绝乱接乱拉各种用电电路,杜绝使用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接送师生或超员运行,车辆和司机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要定时为师生查体,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凡在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其终止办学。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便组织学生到社会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如有必要,须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3、宣传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给予编号后方可发布。民办教育机构刊登、播放、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招生简章要完整地说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全称、性质、审批部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名办法及广告审查备案编号等有关事项。所有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不得含糊其辞,肆意编造;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或搞恶意竞争,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4、招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不得相互压价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全日制民办幼儿园假期一律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举办文化补习班,发现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新生入学前,幼儿要进行体检,要如实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全面情况,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在办学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与家长、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三)财务管理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臵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财务不得与举办者投资的企业或其他学校相混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教育成本和收费项目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一律使用法定票据。每个会计结束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或跨学程收费。学生退学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退还所收费用。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自觉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办学。
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民办教育机构归属乡镇中心校管理,中心校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安排专人做好管理工作。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自觉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准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落实安排的工作和任务,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凡无故不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不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的,全区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各类评优一票否决。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不经批准就设立的学校为非法办学单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办社会满意的民办教育。
(一)监督通报制度
利用杨陵教育信息网、杨凌时讯等媒体和印制宣传材料等,宣传民办教育政策,公布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名单,通报民办教育的变动、年检和检查评比等方面的信息,使社会及时了解我区民办教育的情况。定期向在校中小学生及家长发放宣传材料,传授辨别合法办学单位的方法,引导市民子女到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学习,增强市民拒绝非法办学机构的自觉性,以提升管理透明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定期年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区局每年年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自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年检工作在坚持督促指导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效益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凡未按时上报年检材料或不接受年检者,视为放弃办学,取消办学资格。
(三)随机抽查制度
区局和各乡镇中心校将不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是食堂卫生及两证、校车管理、幼儿接送等安全措施。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不打招呼、不固定内容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师生及家长、推门听课等方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管理松散,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况者,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时整改。区局在适当时间回访,对整改不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变化不大的机构,责令法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进一步提出整改措施。对工作无动于衷,整改没有起色的机构要坚决取消办学资格。
(四)上报交流制度
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上报和相互间交流学习活动,促进全区民办教育的共同发展与提高。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一次本单位办学情况,包括招生人数、教师变动、安全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沙龙,定期开展切磋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共同探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举办教育教学观摩活动,通过公开课、观摩课、比赛、演出等形式,提高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教育机构的交流机制,搭建相互借鉴与学习的平台。
(五)评优树模制度
6.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六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按照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招投标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针对各地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建设交通运输招投标有形市场,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分中心,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形市场,将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有形市场进行集中监管。对规定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项目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各地分中心主要是为各市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平台和服务。在分中心进行的招标评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仍然行使招投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其职能依法对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分中心不得介入和干预招投
标业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主管部门,下同)应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做到不缺位、防止不作为,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使用招标文件
1、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无论是主体工程还是附属设施以及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均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苏交招〔2009〕10号文))的要求使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厅有关招标文件范本。
2、由于公路和水运两个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开标符合性检查内容中缺少密封性和保证金的检查,在实际开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这类影响开标的情况,为了既保证招标质量又确保开标工作有据可循,招标人在专用本中应当明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保函递交的规定,但不能再设定其他符合性检查条款。
3、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所使用的图纸原则上应当是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不得以初步设计图纸或者未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招标。
4、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对彩色扫描件和彩色复印件的要求,投标人和资审申请人仅需在投标文件和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中响应,副本中可以黑白复印件代替。
5、对于投标人已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备案且招投标信息系统生成的《投标报表》可以显示的信息,招标人不得再强制要求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如确需查验原件,可以在签约前要求中标人出
示。
6、关于投标人放弃投标的处理问题。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已购买(或者领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不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3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上限价和资格条件要求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7、为了贯穿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招标文件中应当列专门条款提出
相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8、对于沥青等由招标人另行供应的材料,为了规范操作、符合有关审计要求,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暂估该材料的用量和固定价格,投标人不再对其进行报价,由发包人按施工实际使用数量与该材料招标采购确定的价格与材料供应商直接进行
结算,并将材料款列入工程建安成本。
三、严格不招标和邀请招标行政许可的审批
1、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时,要严格依法办理,许可项目必须有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条件,方可准予许可。
2、对于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领导讲话为理由,而无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作依据的许可申请不得批准。除抢险救灾项目外,其它以工期紧为理由的项目,不得批
准许可申请。
3、招标人对投标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合理,不得故意抬高门槛或者设定不合理的工期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重新招标时应当认真分析投标资格条件的设置是否合理,并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说明,也可适当降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经验等)要求。
5、对于许可不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尽可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确定承包人(或者供货商),并将结果书面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对于许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其邀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经两次公开招标不足3家投标人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对象应当包括原来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邀请招标的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6、公路和水运项目招标,对施工和监理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投标中资质管理的通知》(苏交招〔2008〕1号文)。招标人不得违反规定允许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企业跨资质参加公路工程投标、允许水利工程施工资质企业跨资质参加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除外)和港口工程投标,不得允许没有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参与公路和水运工程投标,避免发生跨资质序列、越级和超范
围承包工程的违规现象。
四、加强履约管理,完善信用评价制度
1、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人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两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每年三月份评定的信用评价结果,由我厅统一汇总于三月底前上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对其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2、信用评价结果将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的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评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均为D级。对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等级为D级的期限不低于行政
处罚期限。
4、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最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5、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暂按A级(较好)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B级及以下对待。
6、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7、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内容的,其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内容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其之前在我省最后一次信用评价等级。
8、为满足交通运输部全国综合评价的工作和时间要求,请各建设单位认真进行履约考核,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从业行为,并按时通过招
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履约考核结果。
9、为维护履约考核和信用评定的严肃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今后履约考核结果上报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实施履约考核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交通运输或者港口主管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10、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运输部和本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发文认定为准,并按《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
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降级。
11、《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一般交通项目”是指省辖市级(含)以下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地方项目。投标人前半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两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一个合同项目评为差的,按有三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来评价,信用等级评为C级。
1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不同路公司的绿化养护、道路清扫保洁和交通安全
设施维修养护项目按同一招标人对待。
五、规范评标工作和评标专家管理
1、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应当在标准招标文件和范本中列出的评标办法中选用,施工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的跨江大桥等外,一般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使用合理低价评标法。为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对于技术简单、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建议采用双信封、资格后审加合理低价评标办法。
2、施工项目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标价评分计算采用一次平均价乘以现场抽签系数的,备选系数应当包含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取值范围的上下限。
3、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组织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得故意遗漏重要评标因素。评标委员会对于清标发现的投标文件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并且检查其它未查出问题的投标文件是否也存在同样问题。评标(资格预审)结束前,评标(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对中标候选人(通过资审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再次进行核查,确保其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不存在遗漏的问题。
4、评标委员会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成员应当为五人及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从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评标专家库或者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相关专业随机抽取的专家,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及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相关专业随机抽取。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整改、纠正。
5、交通运输系统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外出参加评标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招标人对于抽签产生的异地专家应当事先说明评标地点和需要的评标时间长度,对其路费应给予报销。
六、加强对招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1、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并按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招标内容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从业范围内。
3、参与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备案相关信息。项目招标结束后应当由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给予评价,评价意见应当录
入信息系统。
七、其它要求
1、交通运输项目投资规模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其所有设计、施工、监理服务、设备采购合同标段均应公开招标(包括以往按惯例采用方案征集后直接委托设计的房建和装饰设计合同),以往一些按惯例不招标的项目,如港口项目初步设计、公路工程绿化方案和设计等也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而不是标段金额),按
规定进行招投标。
2、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同时发布。
3、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够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以及信用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均应使用招投标信息系统。
4、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特别是业绩和经历,应当明确、没有歧义,否则不得以此作为对投标人废标的依据。如:近年应当明确具体的限期日期,类似专业应当明确具体专业,年龄应当明确出生日期等。
5、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有关对投标人的限制条件存在地方保护的(如投标人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已经进入地方投标人备选名录且该名录非随时可以更新的等等),不得作为交通运输项目招标的资格条件。
6、招标人对于施工项目投标人使用的工程材料要求不得指定产地和品牌,招标人推荐采用品牌不得少于三个并明确也可以采用其他品牌,并且不得因投标人采用推荐范
围以外品牌而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7、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甲供形式提供货物和材料的,均应招标确定
供货企业。
8、采用BT方式建设的交通运输项目,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非公路项目应当参照该规定执行。BT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设备采购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招标确定承包人,其招标活动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中标的投资人的附属或者控股机构具有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可以参与BT项目相关合同的投标,但招标条件不得对其给予
优惠条件。
以上意见请在今后的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交通 项目 招投标 意见
7.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七
桂国资发〔2006〕209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对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和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要及时提示和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的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改制的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
六、企业改制,应向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改制申请。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产权改革方案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所辖企业的产权改革方案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审批,报同级国资委备案。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等事项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协调审批。
七、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必须明确改制企业资产的范围,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八、企业改制,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一)对继续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改制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国有参股企业就业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短于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将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原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在部队服役)的工作年限与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按改制前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由产权持有单位支付;改制后按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设立的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产权转让后分流到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或债权。但不得以是否入股等作为改制后在企业工作的先决条件,强迫职工入股;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短于3年。
九、企业改制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一)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
有资本金注入,也没有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行政手段等为其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完全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单位审核认定,并经自治区国资委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在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实和认定。企业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十、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资格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考核任用的一项依据。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十一、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评估减值情况的专项分析,对评估减值至零的资产,按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按照市场方式进行处理。
十二、改制企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资产状况必须进行追加审计;如资产价值变动较大的,还应追加评估。这期间发生国有权益变动的,必须由负责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负责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追加审计情况及国有权益变动处理情况应当作为企业改制重要材料归档保存。
十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改制重要信息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
(二)拟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公开信息等程序,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十四、国有产权代表参与受让国有产权或参与改制企业增资持股的,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其程序必须按照本意见及其他规范管理层持股的规定执行。
十五、改制方案审批的单位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拟实施管理层持股进行改制的,应根据干部分类分层管理的权限,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对管理层成员的离任审计;严格审查管理层成员持股的资格;严格执行管理层成员回避的各项规定;严格审查持股人的资金证明材料。
十六、中介机构的聘请,按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桂国资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八
发布日期:2008-07-1
1市直有关部门、中央或省在常有关单位:
为科学制订改革方案,加强改革方案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积极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现就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改革方案是指根据全市年度改革意见中明确的改革任务,由市直有关部门起草,需要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出台或者需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市直部门文件出台的各类改革方案。
2、改革方案须先经过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并出具综合平衡的书面审查意见后,才能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没有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改革方案,市委办、市政府办将在进入审批程序前,要求起草部门将待审批的改革方案送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
3、各部门将改革方案送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时,应提交改革方案送审稿、方案起草说明、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人代表的书面意见等有关资料。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起草部门所报资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审查、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多种方式,对改革方案提出综合平衡的书面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根据综合平衡的书面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
4、为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综合平衡工作,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改革方案的制订,要提前介入,以改革工作计划,重大改革跟踪调研、改革任务督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各部门制订改革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进展情况。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重要环节,主动邀请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并听取意见。
5、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改革任务进行督查,对制订改革方案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不按本意见规定程序办理的相关部门,将及时责成其更正,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项改革方案制订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努力做到改革方案周密稳妥,工作推进深入细致,风险防范及时有效。
9.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篇九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创建和谐的城市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超前地抓好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土地、环保、交通、供热、给排水、电力、通讯、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注重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确保总体规划意图的完整实施。规划编制成果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3-
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合力加强建设项目开工管理,把好“开口”。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未经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不许开工,未经环境评价的不许开工。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把住“收口”。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土地、环保、消防、人防、环境、绿化等专项工程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待全部主体和配套工程竣工后,县建设主管部门方能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备案合格后方可办理产权,交付使用。
三、加大对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严格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断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违章建设早发现,早处理。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监察管理关系,县规划局负责已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审批,私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县建设局负责查处未经开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洋州镇要加强对社区(村)组干部的管理,不得越权审批、私自作主表态、放线、乱修乱建,发现此问题要严肃处理干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查处,属于各部门协同的要5-
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并收回资质证书。
二O一二年四月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通知
抄送: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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