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2024-08-12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共11篇)

1.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篇一

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简报

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简报1:4月11日,高新区检察院主导召开高新区社区矫正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高新区党工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兼政法工委书记高金三,市院党组成员、高新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桂生,市司法局副局长耿凤忠,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殷洪浩,高新区维稳办、法院、公安分局主管领导,大马坊乡、贤台乡、朝阳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李桂生检察长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做了介绍,分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建议。李桂生检察长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数字要清,程序要严,信息要通,职责要明,违法要罚。要通过联席会议不断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探索加强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方法和机制,共同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会议通报了高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高新区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就明确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与情况通报等方面作了发言,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就如何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达成共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以会代训为参会的各成员单位人员进行了培训。

最后,高金三书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突出重点,切实解决高新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密切配合,形成高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夯实基础,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简报2:为了进一步推进XX市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发展,近日,XX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XX市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XX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共计17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XX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副局长杨琦主持。会议讨论通过了2018年XX市社区矫正工作要点;对全省开展的社区矫正“百日安全清查”专项活动情况进行了通报;传达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学习了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XX市《刑罚执行及刑事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同时就加强矫正人员监管、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罪犯追逃、收监执行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交流探讨。

就下步工作,杨琦提出四项具体要求一是XX市社区矫正机构要配合好检察机关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按要求严格执行抓好落实;是进一步加强和密切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组织市直政法四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联合检查,重点督促县区政法四部门联席会议落实情况三是组织对各县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进行专项培训,重点解读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四是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工作检查监督、监管执法及刑罚变更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共性问题,由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请市领导适时召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出台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

2.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篇二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主要的意义, 也有相应的条件和范围。

(一) 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 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 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 社区矫正工作适应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中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部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三)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加强度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管, 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

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改过自新, 弃恶从善, 成为守法公民。

3.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公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从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从制度层面来看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时间较短, 许多有关的法律制度, 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均不完整, 需要更加完善和明确。

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 工作的开展仅仅是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而开展, 对于司法行政系统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上还有许多“障碍”。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 》将“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但还需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确保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要负责, 另外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导致了有关案件如何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程序无法律依据。此外各省市都按各自有关规定或通知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缺乏上位法律支持导致实施方式“花样百出”。

2. 组织制度存在纰漏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社区矫正处 (科) ”但是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的县区 (市) 司法局同乡镇 (街道) 司法所没有形成垂直隶属关系。司法所仍然属于乡镇 (街道) 管理, 造成了组织工作中不通畅现象的发生。有的司法所没有专项编制的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或者人员编制不充足, 还有的地方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各部门衔接配合存在分歧导致工作不通畅。

3. 工作制度上有待完整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较复杂, 涉及部门较多。有的社区矫正审批流程需要七八个部门, 手续有些繁杂。另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思想矫正、劳动矫正多方面工作形式, 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 矫正形式单一化情况严重, 使服刑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矫正形式单一化也使服刑人员对劳动服刑存在抵触心理, 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 从实施方面来看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各机构配合不密切,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正确, 等等。

1. 机构配合不密切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等多部门, 所以在工作上容易出现配合不密切情况, 比如应当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没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而直接裁定或判决, 应当由公安、社会保障配合的情况无法配合, 机构编制应当解决编制的无法解决, 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2.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短, 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完备, 部分基层司法公作人员填写不规范, 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文书乱, 填写不规范, 有些部门依然沿用旧式法律文书。需要完备法律文书格式, 规范填写,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完整、规范。

3. 社区矫正对象认识不正确

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认为社区矫正就没有什么事了, 有的认为不在监狱或劳教所监禁就是不用在服刑了, 还有的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提出质疑或不愿意服从, 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公安警察, 没有什么权利。这些想法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 甚至一些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也和矫正对象存在相同认识, 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深负面影响。

三、社区矫正工作问题解决方案设想

(一) 从制度层面来解决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建议从多方面多角度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

1. 加快立法, 根治“软骨病”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建设, 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多个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上入手制定《社区矫正法》规定或确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明确社区矫正专门负责机关, 从根本上建立社区矫正这一司法制度。

2. 完善组织制度、封堵纰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社区矫正专职部门”, 可以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司法行政警察大队”, 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档案管理, “司法行政警察大队”负责监督和控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不良倾向,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3.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简化工作审批流程, 健全多种矫正形式, 特别是设立专业心理矫正工作部门, 落实专门心理矫正人员, 及时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化解矫正对象心理矛盾, 防卫控制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劳动矫正工作方式适当创新, 改变单一的劳动模式, 分批分组进行劳动, 可以建立劳动小组, 开展进行劳动竞赛或多样的劳动方式, 以此作为激励手段进行考评。

(二) 从实施过程中来看

1. 完善机构配置, 加强部门配合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 所以工作中应当完善机构配制、合理协调各部门关系, 加强各部门配合, 应当审前调查的严格执行审前调查工作, 应由公安、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负责的落实负责, 应当落实经费的落实经费, 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努力促进司法所垂直于司法局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2. 完备法律文书, 规范填写

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项司法工作, 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 应当严格填写法律文书, 规范书写, 采用新的文书格式保证法律文书严谨性、规范性。

3. 加强教育引导, 提高矫正公做认识

加强对矫正对象教育引导工作, 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 也是一种服刑而且要他们服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在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其他政法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社区工作的教育, 促进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 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除此还应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 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支持、理解, 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综合分析了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现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设想,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种人性化、规范化的非监禁刑罚方式, 是司法制度和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问题, 但是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社区矫正工作必定有很大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必将成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良好模式。

参考文献

[1]姜爱东等编著.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2]张建明编著.社区矫正实务 (司法行政系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教材) [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9.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2003]12号) [Z].

3.小议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践行 篇三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化;法治践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34-02

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社区矫正是一种现代化且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使罪犯不脱离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的对象有5种人,分别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易于进行社区矫正实现刑罚的目的[1]近几年来,国内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行政处罚中劳教制度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被广受诟病,亦因其的确缺乏现代法治的科学和严谨性而被全面废止。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体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成效亦是指日可待。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确定在京、津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2005年河北等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规定,同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有了明确的指引。[2]2009年7月底,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中央政法委同意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正式纳入社会治理轨道。社区服刑人员一直保持着比较低的再犯罪率,表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促使因一时失足而留终生恨的犯罪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亦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这样,可以形成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更充分地实现刑法的社会效应。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虽然成效十分显著,在法治践行方面确也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在社会矫正工作的实践中,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更也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为促进和规范试点工作而联合发布的用以具体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任务、工作分工等;2005年1月《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性质、主要任务和要求,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两个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的实际监督、矫正和服务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对刑事(罚)执行权或司法权作出了重大调整。

2004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目的、原则、适用对象、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具体接收与终止工作内容、程序以及各种社区矫正的措施及要求,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依据。

二、现存困难与主要问题

社区矫正的立法依据不充分、不具体,导致法治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工作内容、矫正程序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经费欠缺,亦是在法治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愈发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对象是公安机关。如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等。而按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该规定符合行刑权统一行使原则,但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刑罚执行的法律授权,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对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力度肯定无从深入,权力资源供应缺乏,行刑权力资源无法产生最佳效益。这种立法与实践工作的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繁琐,难以顺利开展。因缺乏应有的强制力,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效率低下,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对部分矫正对象的脱管,这对犯罪分子所在社区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内容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不仅要有行刑,同时还要有教育和服务。然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为迟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规定不够完善,监督考察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例如仅注意了执法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有关程序的规定,缺乏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矫正与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不明确;也明显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应有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再如增加和健全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是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但一些限制性规定却制约了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的建全和作用发挥,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亦缺乏足够热情来积级改造自身。

(三)矫正程序不完善。目前由于对于社区矫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与职责衔接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上、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衔接不力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在对社区矫正的配合、制约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及经费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而目前,我国尚缺乏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在矫正资源和矫正力量的利用上社会化程度也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从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工作人员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思想观念亟待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亟待进一步改进,专业化程度亟待加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待遇需提高。高素质、专业化、相对稳定条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配备明显不足。近来,虽有一些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的科研人员也加入到社区矫正这一行列,一方面强化了自身专业架构的搭建,同时对社区发展、改造罪犯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是各地的志愿者的组成成分要依赖于各个地方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及公民接受程度等。[3]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从公安部门往司法部门的转接亦造成了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矫正工作中特别是教育、服务等活动的开展。经费配备不足,没有保障,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有着直接的关系,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法治践行的路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终应当采取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法典,当下可以以出台相关立、司法解释或者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法律法规的方式,用以指导现行工作。

社区矫正立法内容的重点都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以及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

首先,要明确法律主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这是解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大法律障碍,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中,一旦被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甚至出现违反监管规定及脱管失控、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进行通缉、执行逮捕。同时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方面,还需要得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罪犯所在单位、学校的积级配合。

其次,要健全工作内容。要完善社区矫正的具体激励机制,对缓刑罪犯的减刑作出具体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作出规定,对主刑执行完毕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残余期限仍可酌减,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等。同时,不能只停留在监管层面,还要体现在教育和矫正层面,建议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的考察内容等。

再次,要完善矫正程序。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肃性。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接收、解除等都需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衔接程序。通过这方面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必须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实体内容的同时完善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既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在程序上的一定强制权力,作为做好矫正工作的保障,又对其矫正行为进行程序的制约,保证矫正工作中的公正执法,防止滥用权力、保护人权。因此,需要对试点中工作程序的好的做法予以研究和借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以在宏观上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设立法院判决与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对接的工作站,以完善矫正程序。

最后,要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确保足够的矫正经费。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机制。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当由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一定的警力组成。社会工作者可以被聘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作为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体现行刑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除了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力量以外,还要配备一定的警力。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必要的教育背景、品质和心理素质,要有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还要有创新能力。国家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的经费监督与考核机制,设立专门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理使用,并对该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考核。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会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内容的可操作性。

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规范。根据实际制定社区矫正法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时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操作性。最终建立起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以便为社区矫正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确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仲书.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1):15-16.

[2]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88.

[3]王饪.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J].法律适用,2005(10):24.

4.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简报 篇四

201X年4月24日下午,XX县检察院牵头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主管副检察长XX同志主持,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良策。

为了掌握充足的第一手材料,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XX县检察院于3月下旬至4月初,利用两个星期的时间,先后走访12个乡镇司法所和派出所,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20XX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专题调查报告,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并同各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各部门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响应,为开好这次联席会议并取得预期效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篇五

主持人:

(2012年 月 日)

同志们: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召开这次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会议,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出席和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景山同志,县法院 同志、检察院 同志、公安局 同志、司法局局长马增元同志、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社区矫正人员代表和社区矫正人员家属代表。

会议共有五项议程:

一是宣读《关于启动康平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 二是与社区矫正人员代表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与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代表签订《社区矫正协议书》;

三是入矫人员代表和入矫人员家属代表进行发言; 四是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讲话; 五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景山同志讲话

下面进行大会第一项:宣读《关于启动康平县社区

请县检察院 同志讲话;

请县公安局 同志讲话;

请县司法局局长马增元同志讲话。

刚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的负责人分别做了重要讲话,表示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鼎力配合;司法局局长马增元同志也介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总结了前期试点工作的经验,安排了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后的工作计划。

下面进行大会第五项请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景山同志讲话。

………………………………

刚才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景山同志的讲话对于我们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今天的会议时间虽然不长,但内容很是重要。马增元同志全面安排部署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的负责人也表明了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力配合,最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景山同志做了非常重要的讲话。为确保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下面,我就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再强调几点意见:

6.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篇六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一次两会合一的会议。一是为了精简会议,提高效能;二是两个会议都与司法工作相关。刚才,玉斌和江勇同志分别就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具体部署,我都赞成,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上,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表彰,借此机会,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祝贺!向长期辛勤工作在普法依法治理战线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五”普法是在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十二五”时期是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加快城市化步伐的攻坚期。随着XXX开发建设的全面展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各种社会矛盾呈易发多发群发的态势。部分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和维护权益的意识淡薄,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一些人故意采取极端、过激的手段,向党委、政府施压。这些都说明引导教育群众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要完成“三大任务”,抓好城市建设、改革创新、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重点工作,必须要

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只有加强普法工作,才能推动广大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抓住关键,确保“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服务发展大局。紧扣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宣传有关经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发展高端产业、完善城市功能、做优发展空间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二是要服务社会民生。将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律作为宣传重点,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依法律、按程序调解矛盾和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三是要结合社会管理创新。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使各地区、各部门真正将强化法制理念,体现到加强源头治理、实行综合治理、抓好长效治理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形成以法律的权威维护广大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局面,最大程度地把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

状态。

三、强化保障措施,全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重点要保障好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格局。要继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推进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实施。二是要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要切实强化领导责任,突出强调“一把手”带头,对工作体系不健全、协同不到位、任务不落实的,严格追究责任。要创新方式方法,注重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三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要重点抓好专家队伍、专职队伍、基层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四支队伍建设。同时,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工作保障,为扎实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奠定坚实基础。

四、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以维护社区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监管机制。要加强源头管控,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矫正对象可知、可控、可管、可帮。要规范社区矫正的衔接、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等环节的流程管理,建立社区矫正与审判工作有机衔接的审前评估制度,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公开

力度,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手段创新社区矫正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形成覆盖社区矫正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是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教育机制。要从矫正教育实际需要出发,正确把握矫正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矫正教育手段和方法。要实施分类矫正,注重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别,分类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和教育措施,增强矫正教育的针对性。要实施心理矫正,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要实施综合矫正,综合运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矫正对象成功转化。

三是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帮扶机制。要抓紧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安置机制。司法、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更好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要高度重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生活困难,为有就业愿望、暂时无工作的矫正对象安排过渡性就业岗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在社区接受矫正改造。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工作,使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党政组织和社会的关心和温暖,走上新生之路。

同志们,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和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使命

光荣。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和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为XX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7.浅析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的问题 篇七

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真正实现刑罚制度的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精神和目的。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工作;2005年, 安徽、湖北、湖南等12个省市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也已启动相关工作;2007年,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第三批试点省份进一步扩大, 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的展开。两院两部2009年10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将在全国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推行, 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几年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 并累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自2006年起就被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到目前为止经过6年的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也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得到了越来越多群众的认可和称赞,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 专职工作人员不足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 (杜集区五个司法所包括所长共19人, 平均每个司法所4人, 而每个司法所每月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对较多。以矿山集司法所为例:

2011年7月至12月间, 每月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0名左右, 而矿山集司法所包括所长在内只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包括日常的电话汇报、思想汇报、每月的公益劳动、集体教育和定期走访以及必要的个别谈话教育, 特别是定期的走访工作 (走访工作至少需要两名工作人员) 不管是提前通知的预约走访, 还是突袭式走访, 这些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 司法所还承担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重要工作。

(二) 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性不高、专业化水平较低

自2009年开始, 淮北市杜集区社区矫正工作就开始实施三名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办法, 即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共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到目前为止, 杜集区五个司法所都已实现这一目标, 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2009年到2011年底三年间共管理社区矫正对象110人, 成功解矫88人, 当前在册管理人数22人, 没有发生重新犯罪情况。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这种管理办法也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只是兼职, 他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时间难以保证;其次, 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 难以调动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最后,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来自政府各个部门或者是社会基层人员, 其专业化程度较低, 特别是一些专业的法律知识较为匮乏。

(三) 公检法司各部门配合不足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 (八) 》仅仅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执行主体的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 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目前尚处于“空缺”状态[1]。《刑法修正案 (八) 》中只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并没有对具体的措施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导致在实践工作中, 出现一些问题。例如,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方面, 法院对判处管制、拘役和缓刑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后, 不及时通报给司法所, 甚至有的罪犯不到司法所报道, 逃避管理。

(四) 经费保障不到位

当前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执行, 但是缺乏相应的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当前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已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 包括内网专门管理、档案管理和手机定位管理, 此外还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走访、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 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 但是, 我国并没有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拨款, 一方面导致司法所工作经费紧张, 另一方面, 当前我们淮北市杜集区实行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手机定位管理费用由社区矫正对象自己负担, 这给社区矫正对象增加了经济负担。

三、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一,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首先, 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 增加编制, 及时补充缺编人员, 充实基层;其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特别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定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工作方法的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最后, 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方法, 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二,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公检法司的职责和配合机制, 加强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避免脱管和漏管情况的出现。

第三, 加强财政支持, 落实经费保障。建议国家设立社区矫正专项资金, 直接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 再由社区矫正领导机构拨给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构司法所。以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开始在我国进行试点, 安徽省自2005年起开始实行, 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群众的认可, 但是,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之诸多因素的影响, 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的问题, 并提出了具体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8.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篇八

一要转变观念,确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有地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大力度。一方面要调整对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装备的配置,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要改变过去一边倒的工作模式,即改变过去监所检察人员全员驻所或驻监,注意力集中于驻所驻监检察,而把监外执行检察作为副业的不足,纠正个别干警认为监所检察是以派驻检察室等级创建结果论成败得失,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参与考核,做好做差无关紧要的模糊思想,将监外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要抓住关键,以交付检察为重点带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開展。多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有效地开展对监外罪犯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掌握并摸清监外罪犯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前提和基础。但从笔者多年对监外罪犯检察情况来看,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极少,这极大地制约了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得到监所检察系统的内部配合。一方面应当积极建议修改法律,明确规定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监所检察系统内部应加强配合,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得到外地犯监外执行信息后应当主动函告监外执行地的监所检察部门。

三是要着力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矫正执行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但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的现状来看,承担此项任务的主要还是司法所人员,而他们过去未接触过这一工作。检察机关要针对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专业素养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矫正工作的方法措施,以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掌握,以帮助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选派人员参加政法委牵头组织的公检法司联席会、社区矫正交接会及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班,讲解监外执行检察流程的内容,宣讲过去开展监外执行的经验教训,提出社区矫正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日常管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如何行使检察职能等具体要求,以此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此外,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要多利用时间多走访社区,以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开展情况,并对社区矫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给予有力指导。

9.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 篇九

【项目名称】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

【委托单位】司法部社区矫正局

【使用单位】司法部、省司法厅、地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等近5万个相关单位。

【公司职责】北京中和志远承担了该系统的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客户答疑、升级服务和系统托管服务。

二、系统组成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基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设计开发,是全国各级司法部门进行社区矫正业务的平台,本系统能够促进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使社区矫正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保证社区矫正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高效管理,并使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全方位的掌握下级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多级别,多层次的系统,系统的用户包括以下五级:司法部用户、省(区、市)司法厅用户、地(市、州)司法局用户、县(市、区)司法局用户、乡镇(街道)司法所用户,如下图所示:

三、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如下图所示:

四、运行情况

10.XX镇社区矫正交接会议活动 篇十

11月21日上午,潭头镇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启动工作会议暨交接仪式,福安市司法局局长兰伏铃、副局长林立、市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郭建辉、副科长阮春明、潭头镇人大主席郑信禄出席会议,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潭头镇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所长、乡镇部分司法所所长及潭头镇社区矫正志愿者代表,社区矫正对象和他们的监护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潭头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谢华主持。

会上,首先由司法所与派出所对9名矫正对象进行了人、档交接仪式,接着,潭头司法所所长黄树安对全体矫正对象宣读了社区矫正告知书,派出所所长李培金也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训诫,社区矫正对象代表、监护人代表和社区矫正帮教人员代表在会上也分别作了发言,随后,潭头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最后,由市司法局兰伏铃局长、检察院郭建辉科长和潭头镇人大郑信禄主席在大会上分别做了重要讲话。

11.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篇十一

一、社区检察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从公安机关调整为社区矫正机构,使街镇司法所成为最主要的社区矫正执法力量。同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些都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在总结我国传统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融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需要对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派驻社区检察室承担此项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弥补对基层司法所监督的空白,发挥检察室贴近一线的平台优势,在人员配备、工作方法等方面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

目前本市各社区检察室均配1-2名社区矫正监督专职干部负责管辖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各区县院社区检察科由专人负责全区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汇总和分析,市检察院社区处设专职岗位开展全市社区矫正监督业务指导和协调,已形成市、区县、街镇三级社区检察部门对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分层监督模式。2014年5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上高检院李如林副检察长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检察院的机构建设”,从全国来看,上海的社区矫正监督,从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监督模式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具有较鲜明的工作特色,已初步实现了高检院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室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接联动机制”、建立“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任务的专门机构”的工作要求。

二、社区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模式和工作做法

目前全市共设立社区检察室43个,已实现对全市17个区县218个街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全覆盖。总体来看,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已从2012年的6000余人增加到目前的8500人左右,同时随着劳教制度取消及速裁机制的推行,预计我市监外服刑人数仍将持续高位运行,这对本市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与时俱进。

(一)对外搭建监督配合平台

一是搭建联系平台,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市院社区检察部门注重与市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在市级层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协作机制,会签双方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支持配合的若干意见,旨在通过制发工作意见,固定检察监督方式方法,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的规范有效。同时各区县院社区检察部门与同级社区矫正部门已普遍建立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联组学习等工作机制,通过常态化的工作互通联系,深化监督工作。

二是搭建数据交换平台,多层次开展底数核对。依托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全市各级社区检察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社区矫正对象底数和交付执行情况,通过多层次底数核对,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脱漏管。目前,各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日常巡检工作,对街镇司法所进行常态监督,及时核对进入和终止社区矫正的人数;社区检察科与区县司法局于每月25日核对在册社区矫正人数,及时排查和纠正脱漏管;市院社区处和本市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与市矫正办形成每季度核对全市各类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机制,通过对判、交、送、接、管各环节数据的综合比对,发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三是搭建信息化共享平台,推进实时动态监督。信息化动态监督是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前在全市各区县已成立或试运行的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检察部门已接入区域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数据浏览终端,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底数核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市院社区处与市矫正办正结合各自业务软件的研发和升级,探索建立市级层面的社区矫正数据共享系统,以实现对全市社区矫正执法情况的动态掌握和同步监督。

(二)内部建立“三位一体”监督机制

一是逐人建档开展日常巡检。社区检察室对管辖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制度,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一线现场检察、文书审查、约见谈话、台账核查等工作,检察日常监管和矫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措施与结果记入检察档案,实现对监督工作的动态管理。在开展日常巡检的同时,突出对监外执行重点对象的刑罚执行监督,2014年初,市院社区处通过对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机构风险分级等情况的分析,并经过在部分区县的比例测算,下发了《关于对监外执行重点对象刑罚执行加强监督的通知》,明确将:1.被社区矫正机构纳入一级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2.经常居住地不在列管地的监外执行对象;3.涉毒罪犯(依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定罪量刑的罪犯);4. 因同一性质犯罪行为被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刑罚的监外执行对象等四类对象列为社区矫正重控对象,在日常巡检中要求逐人参加列管宣告、约见谈话,强化检察措施,并重点检察其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矫正档案及奖惩情况,及时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对象漏管脱管,控制重新犯罪率。

二是常见多发问题重点检察。重点检察主要是围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判执交接、列管宣告、外出请假、教育劳动、期满解除等重要环节中的常见多发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监督,重点查明社区矫正的衔接、监管、检察监督等各环节上存在的衔接疏漏、监管不严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如在判执交接环节,针对日常检察中发现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列管地核实不准确、执行文书送达不规范而导致延期宣告多发的问题,加强与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底数核对和文书核查工作。如静安区院与区司法局、区法院会签了《关于社区矫正判执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建立被告人保证和承诺责任制度、明确区司法局指定列管的期限、探索核实列管地听证会制度等方法,解决因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确定的列管地有异议而互相推诿不予列管的问题,自文件会签以来,区域内再未发生过因居住地争议引发的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情况,总体运行情况较好。又如在宣告纳管环节,针对部分地区派出所参与社区矫正宣告的积极性不高、参与率较低等问题,黄浦、徐汇社区检察部门重点关注此类情形,统计民警参与率,向分局法制办进行通报,并针对公安机关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意识上、警力安排上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并且把专项检察后公安机关采纳意见、整改情况作为日常重点监督事项。通过检察,黄浦、徐汇两区建立了社区矫正宣告前向民警预通知制度,徐汇更是将通知纳入了信息化管理的网络平台,即将宣告时间预先输入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由系统自动向列管地派出所民警手机发送通知短信。目前,两区均做到社区矫正宣告执行地民警全参与,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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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突出问题专项检察。围绕社区矫正活动及监督工作重点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力求通过专项检察反映并解决影响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的一类问题。2011年以来在全市层面,已开展“监外执行对象脱漏管”专项检察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矫正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察,通过深入查找脱漏管症结,排查监管矫正措施不到位而形成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隐患,提出了落实社会调查制度、强化被告人承诺保证义务、提升矫治针对性等建议,并促进建立全市社区矫正信息联动平台。同时,各区县院结合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针对执法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检察。2013年,全市各区县院社区检察部门共开展“交付执行衔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列管宣告程序规范性”等主题的专项检察12个,有效促进了区域内社区矫正执行的规范性。2014-2015年,市院社区处连续两年与上海市社区矫正部门共同部署,针对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在法规规定的合理性、统一性和操作的规范性都有所欠缺,且容易受到法外因素干扰,暴露出很多执法难点的问题,由两家单位共同制文,联合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察判执交接、监内监外衔接的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环节。检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执行标准不一、特殊对象(流浪人员、精神病人、艾滋病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等)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及收监困难、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重新犯罪收监难等问题,各级社区检察部门将根据问题的典型性和严重性,按照个别问题口头纠正、严重问题发文纠正、一类问题汇总通报的形式,跟踪检察纠正情况,并注重在更高层面推动一类问题的协调和解决。

三、关于我市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的设想与思考

社区检察室通过下沉工作平台、充实监督力量、深化监督措施,改变了传统社区矫正监督主要依靠对数据、查文书的模式,使刑事诉讼末端监督得以强化。但同时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对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实效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化认识,转变观念,通过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整体水平的提高,服务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和社会科学治理。

一是积极转变观念,应对新形势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时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思想意识方面,针对行刑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劳教制度取消及速裁机制可能带来的社区矫正对象增多的趋势,需要社区检察部门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转变工作观念,变被动检察核对为主动推进制度完善,实现在观念和监督方式上的与时俱进;深刻认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试点试行已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的工作机遇,在市级层面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上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另一方面在自身建设方面,针对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在矫正中心建设、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全国领先的状况,需要检察机关在相应机构设置上给予进一步的适应和匹配,健全三级对应的监督模式,实现在监督方法上的进一步对接和深入;同时针对我市社区矫正机构在队伍结构上的充实和制度建设上的需求,也需要社区检察部门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人员能力和相关配套建设,全方位补强监督力量上的欠缺与不足。

二是深入开展监督,切实提升一类问题监督水平和成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工作发展较快。但同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困难和难题,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在工作中予以关注和推进解决。一方面立足职能,注重一类问题的提炼剖析。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执行主体变更后相应职权承接不清,基层司法所执法力量不足,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日趋突出。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预防和减少脱漏管、个案纠正就能解决,更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在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发挥深入基层、专门化监督的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并剖析一类问题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善用载体,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如针对实时定位监控缺乏制度规范、我市暂予监外执行监管标准不统一、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的条件及做法不一致等问题,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加强同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监外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等平台,运用情况通报、监督白皮书等载体推进一类问题的解决,在市级层面促进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监督广度与深度的良性循环和有机统一,同时通过经验方法的积累和总结,为本市及全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及制度构建提供案例和参考。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社区矫正的监管水平和技术含量。现代的社会管理方式和司法理念,都致力于通过创新且相对合理的制度尝试,寻求一种更有效率和更有益于适应社会的社会化行刑方式,这也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执行及监督工作中,不断更新观念及监管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及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推动社区矫正管理科技化。实时定位监控作为一项创新的技术手段,对于增强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深化刑罚执行效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相较于部分省市(如浙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定位监控高达70%的覆盖率,我市在此项工作中依然存在较大的顾虑,尚未形成规范性的做法。结合今年人大代表关于实时定位监控措施的书面意见,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定位监控工作力度,通过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计分管理制度,制订多层次的奖惩规则等方式,加强对实时定位监控使用中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管理,弥补当前实时定位监控适用及奖惩措施上的制度空白,使之成为社区矫正执行中可用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教育手段。另一方面推进社区矫正数据共享信息化。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不仅是其刑事判决、执行变更的依据,也是其在社区服刑考察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对其的奖惩手段及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措施,但随着执法主体的转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前科劣迹、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不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通过信息化建设打破沟通壁垒。建议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推进本市公、检、法、司监外执行工作数据平台建设,形成社区矫正的大数据管理和大格局监管,在根本上解决各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顺的问题,增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张曦、金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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