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固定资产

2024-08-03

融资性固定资产(8篇)

1.融资性固定资产 篇一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记账

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采用租赁形式取得、使用,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固定资产。分为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形式。

租入固定资产

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采用租赁形式取得、使用,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固定资产。分为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形式。

经营性租入是临时租入,资产所有权不属承租人,承租人只定期支付租金。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租出单位。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采用融资租赁办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农业、施工、商品流通、运输、金融、保险等企业对于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应作为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将其购置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作为机器设备原值,记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按受益对象将其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记账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2.融资性固定资产 篇二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3.融资性固定资产 篇三

由于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特性。融资租赁创造了“资产信用”这一新的金融理念、新的融资方式,即看重租赁物本身具有的价值与信用。与银行信贷、公司债更加重视“企业信用”的融资方式有很大不同。

融资租赁在中国

在西门子金融集团最新发布的白皮书中,西门子金融集团访问了3250名来自于英国、法国、波兰等全球的CFO。他们表示一直在追求除了来自于银行、信贷,包括债券、股权之外传统的融资方式,有些什么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融资方式。而在中国市场,大多数CFO所偏好融资租赁。

“产品还可以租着用?”当卢鹏第一次接触融资租赁方案时表示,之前从来没想过这个问题。作为一家机械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卢鹏一直为流动资金不足发愁,一台大型机械设备的价值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企业都拿不出钱购买,卢先生公司的销路也一路下滑。

在咨询了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某投资咨询公司后,一套这样的融资租赁方案摆在卢鹏的面前。

生产或销售厂商与终端用户进行设备买卖洽谈,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终端用户的买卖条件与生产厂商签订买卖合同,与终端用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设备,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而终端用户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每年支付租金,便可在租赁期内拥有设备的使用权。3-5年租期结束后,终端用户便可根据合同约定享有设备的所有权。

按照这套融资租赁方案,企业现金流流转加快,财务成本降低,大大缓解了企业的融资难题和销售压力。

与传统租赁的本质不同,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作为当今世界发展最迅猛的新兴服务产业之一,融资租赁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第三大金融工具。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球近1/3的固定资产投资是通过融资租赁完成的,而在美国,中小企业占全部承租企业的80%,日本的比例在50%-60%,我国台湾地区比例在85%以上。而在中国大陆,融资租赁业正迎来发展好时机。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册有296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930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实现了3900亿元,占整体市场的41.9%。截止到今年9月底,达到430家。包括来自外资的租赁公司,共新增134家,平均每个月以15家左右的速度在增长。

今年4月份,青岛市商务局面向全市企业开展全国第九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申报,意在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直到今年9月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了全国14户企业为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获得批准,成为青岛市第一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是许多企业根本不了解融资租赁这种业务,有的甚至闻所未闻。”中投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表示。

其实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新融资途径,可以针对不同的产业类型灵活调整。

产业租赁模式灵活

IBM的全球融资部已经针对于IT设备特有的技术性与服务,推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也不例外。

贬值速度快是IT产品具有的特殊属性,例如“IPAD MINI”一推出,直接导致以前的IPAD系列产品贬值。所以薪资的灵活性、预算的灵活性等等都成为西方公司投资IT方面的首要考虑,而租赁模式帮忙解决了这些后顾之忧

“IT设备使用期限短,很多企业在面临着处理资产中的IT设备时,既要解决环保问题,也要注意数据安全。设备中的数据一旦泄露,有可能对整个企业运作带来危险。”IBM全球融资部中国区总经理蒋家芳日前在一场有关融资租赁的专业论坛上发言。

如果采用IBM全球融资部的设备租赁方案,使用年限到期后IT设备回收,一方面环保问题不同操心,最担心的数据安全也会有专业公司帮助消除。

除此之外,IBM融资部会在项目的每个时间点做规划,将项目的成本预期和收入做匹配,这样就可以看到具体的资金回报情况。“我们把资产买回来,然后给现金给他,让他有能力来购买,支持新的项目启动。让企业不会因为项目有资金的限制而没办法启动售后回收,这是一个灵活的方法,也是一个很有力量的受众模式。这样会对他就可以马上启动项目。”在蒋家芳看来,融资租赁对企业保证现金流,及时启动项目方面也有极大的优势。

而对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来说,厂商租赁模式是他们的特色。

借助于上海电气集团的雄厚装备实力,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的服务能力已经涉及基础改造、风电设备、印刷机械等。

厂商租赁是指由租赁公司与供应商及代理商签订针对其客户融资的合作协议,由供应商及代理商推荐客户,租赁公司对其客户提供金融租赁的服务。

它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除了出租设备外,还配备服务人员。可以提供服务租赁。这不仅增加了租赁服务的收入,还保障了租金和租赁物件的回收;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中小承租企业的担保问题也得到解决。由于出租自己生产的产品,还可以采用租赁物件回购的方式,不仅开拓了二手市场,还解决了租赁的风险问题。

以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为例,它是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规模最大,合作时间最长的厂商。两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累积融资租赁设备超过15亿元。从项目审批到后续管理,从资产检查到项目处置全方位进行合作。通过厂商模式创新,该融资租赁项目达到9.6亿元,同时在产能结合中也开创了首个示范型项目,融资租赁设备为2.36亿元。

作为租赁公司来说,除了直接租赁,公司更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特点来夺身定制融资租赁方案。“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供应方和使用方,可以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设备流通的买方和卖方的结构。”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斯雄介绍,融资租赁的功能非常丰富,融资租赁行业的崛起是走金融服务的新型化道路,有效促进了设备流通,提高了设备利用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地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持。

4.融资性固定资产 篇四

-------------------------编辑:王菲 文章来源:会计网校哪个好新浪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主、观客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提前报废的现象。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如果是制造商的责任,承租人可以向其索赔(在购销合同和租赁合同中规定,除支付货款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外,其他条件,如设备的交货、验收、索赔等都由承租人负责或出租人(如果购销合同由出租人签订)将上述权利指定,和委托承租人办理);如果设备投了保,承租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租赁合同规定即使租赁设备灭失,承租人也不能免除支付租金及赔偿出租人损失的责任。因此,如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提前报废的现象,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例:某企业融资租入一条生产线,租期36个月(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租金自1月1日开始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该生产线在2001年1月1日出租人账上的价值为700000元,租赁公司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该生产线的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期满无残值,租赁期届满时,企业有优惠购买该生产线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该生产线占企业资产总额的30%以上,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计算租赁资产最低付款额的现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900100-700000=20010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900100

(2)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采用插值法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当r=70%时

15000×4.767+100×0.666=715050+66.6=715116.6

当r=8%时

150000×4.623+100×0.630=693450+63=693513

因此7%<r<8%用插值法

现值利率

715116.6 7%

700000r

693513 8%

得r=7.7%

(3)2001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同时:700000×7.7%=53900

借:财务费用 539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3900

(4)2001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同时,(700000-96100)×7.7%=46500.3

借:财务费用

46500.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6500.3

(5)2002年元月该生产线报废,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200元。残料变价收入8000元,合同规定:若租赁设备提前报废,承租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执行合同直至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为止。二是按合同“规定损失金”所列金额,支付给出租人,中止合同。双方商定选用第二种方法。租赁合同规定的损失金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减去已付租金的现值。其折现率为6%(考虑利率的变动6个月利率)设备购销合同中规定制造商赔偿设备净损失的60%

一是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已提折旧=700000/5x1=1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60000

累计折旧 14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00000

二是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三是向制造商索赔:560000×60%=336000

借:其他应收款 3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6000

四是取得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

五是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21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7200

(若为清理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是支付损失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100

贷:银行存款 519829.2

营业外收入 80270.8

七是转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99699.7

5.融资性固定资产 篇五

一、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企业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另外会计与税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方法与折旧年限不一致、预计净残值的差异等,都会造成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可能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而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不一致,要求企业每年申报所得税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每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2007年12月31日,大华公司从乙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一套设备。租赁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为510000元,公允价值为510000元,租赁期为5年,合同规定每年末支付租金118708元,期满设备归大华公司所有,租赁内含利率为6%。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假定会计与税法均预计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大华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2月31日,租赁开始日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18708×(P/A,6%,5)=5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小于设备的公允价值,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为5000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54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

593540

(2)2008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采用实际利率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如表1: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

118708

贷:银行存款

118708

借:财务费用

3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

借:制造费用

1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以后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同2008年相关账务处理。

(3)201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0000

大华公司相关纳税调整如下:

2007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000元,计税基础为593540元,二者之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93540元(593540-500000),但所扣除的费用没有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该设备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593540÷10=59354(元)。

2008年至2012年,该设备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0000元,税前准予扣除折旧额为59354元,企业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646元。2013年至2017年,该设备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额为0,税前准予扣除折旧额为59354元,企业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9354元。

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以后在每个支付租金的,均按会计上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作纳税调整增加。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

承上例:大华公司每年资产负债表日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情况如表2。

大华公司每年资产负债表日因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情况如表3。

假定华丰公司2007年以后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1000000元,应交所得税为250000元,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38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3385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70646元(1000000+40646+30000),应交所得税为267661.5元,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161.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67661.5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65324元(1000000+40646-4-24678),应交所得税额为266331元,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4994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161.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228.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66331

以后略。

6.融资性票据 篇六

(重定向自票据融资)融资性票据(Notes financing)

融资性票据的概念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因此在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将会面临因出票人兑付违约而导致的信用风险。据央行统计显示,今年一季度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2.28万亿元,同比增长68%;但代表实体经济中运行的货币量M1的3月底余额却低于2005年末余额,显然,这些新增的票据贴现后的资金有相当多部分并没有流向M1,而是流向代表虚拟资本的M2(2006年3月底M2余额较2005年末余额增长1.17万亿元),该信息表明,融资性票据是形成当前贷款和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的因素之一,同时巨额的融资性票据在贴现后流向了股票市场或期货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构成了潜在的风险,央行和银监会对此都予以高度关注。

[编辑] 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融资性票据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该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票据缺乏自偿性。因此,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即伴随商业信用的产生,若经银行承兑,则伴随银行信用的产生。票据究竟是贸易性的还是融资性的,完全取决于出票时的交易用途,贸易项下的票据,到期时能用商品回笼款来进行自偿;被用作投资或偿债的融资性票据,到期时因缺乏自偿性而给兑付带来不确定性。

一份因真实贸易而产生的票据,即使在之后某个转让环节中成为无贸易的融资性交易(如用于偿债),银行并为持票人办理了贴现,也不会对承兑银行构成风险或扩大货币投放。因为,此票据是基于真实贸易而产生,通过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偿性;再则,票据前手与持票人虽属融资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银行贴现(更符合贴现政策,因前手与再前手具有贸易交易)后将资金划转给持票人,与持票人向银行贴现取得资金,从货币投放的角度看,两者是完全等效的。因此,笔者认为转让后的票据不应该存在融资性票据之说。当然下例情况例外,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为借贷交易而签发融资性票据,但因双方无关联交易而无法贴现,收款人遂将票据转让与其有关联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持票人并提供合法但与该票据实际并无关联的发票与合同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再将贴现款划转与前手。此类融资性票据看似转让后产生,其实仍在出票环节生成,只是借助于转让环节,实现贴现融资目的。

发生在分公司与母公司间的票据背书转让,母公司持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提交的却是分公司与票据前手交易的发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接开给分公司票据前手的发票和合同。看似不匹配,但却是真实和合法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对外的一切销售交易和票据受让本身就视同为母公司的行为。如果母公司申请贴现时提供的是母公司开给分公司的发票,则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销售。

融资性票据一定是发生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这是因为,融资性票据的受让本是一种借贷交易,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很难想象两个无控股关系的企业会以票据受让的形式进行资金借贷,即使确有必要,贷款方也会以借据伴随资金划付的形式进行,以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履行。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许多民营企业为谋求融资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将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销售给购货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独立报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资产额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假象,以此获得银行重复授信。因此在这类关联企业之间,完全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但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却无任何对价关系,所以通过票据贴现必须提供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约束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编辑] 融资性票据存在的原因

和一般贷款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资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这样,加上银行承兑汇票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的成本大大低于一般贷款,造成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编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贴现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的使用易于逃避银行及监管部门的监控。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要风险在开票行,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相当于开票行的信贷资金,贴现行通过查询证实了票据的真实性后,贴现资金基本没有风险,一般被视为企业自有资金,贴现行基本不对贴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尤其是企业在异地他行贴现。这样,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控,为企业不受限制地随意使用。

银行自身面对竞争采取的自我保护需要。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留住大客户和优质客户,主动为他们开立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帮助其降低融资成本。同时,银行在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采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办法,帮助客户到其他银行获取贴现资金。

票据业务不仅能为银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还能方便地成为银行调节流动性和控制资产规模的手段。银行在资金宽裕时进行贴现和买入性转贴现,在资金紧张时进行卖出性转贴现或再贴现以获取资金,在获取收益的同时还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分支行还可以利用贴现和转贴现方便地进行规模控制,以应付上级行的指标考核。另外,由于贴现资产不进入存贷比考核范围,银行便利用贴现和转贴现来突破监管当局的存贷比考核限制,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监管当局在对真实贸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也客观上导致了融资性票据的增多。目前,在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方面,主动权在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事后企业要补备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但事实上,由于现实贸易结算方式的复杂性,所有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实的情况下,也并不能完全证实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背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样,监管当局对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措施。

[编辑] 融资性票据的作用

为健全中国的金融市场,全面提升国内金融基础市场发展水平,央行已将加快票据市场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而对票据融资性的逐步开拓将是这一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我们所称的融资性,已不仅指目前建立在真实交易背景上的票据承兑、票据(转)贴现等形式,还包括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票据发行与买卖。

票据融资性功能的开发,一是可以丰富企业的短期融资手段,避免目前企业短期性融资过度倚重银行贷款的局面,选择有实力与信誉的企业通过商业票据市场融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营运效率,特别是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有效支持;二是可以为市场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票据因其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良好结合会成为众多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工商企业等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对象,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进行有效的资产组合管理;三是有助于央行货币政策的市场化贯彻,票据市场的迅速发展不仅可为央行再贴现政策执行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而且央行可以直接利用票据的融资性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达到回笼资金、调节货币供求的目的。

[编辑] 票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现在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陆续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提供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票据掮客”)。

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但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或是关系密切,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 “皮包公司”,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示“无力足额交存票款”,从而寻求与银行达成妥协,转为短期贷款,以此达到持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现在另有一种“融资公司”,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时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融资公司”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时支持一笔手续费。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9月5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票据贴现事项做了较大幅度调整:(1)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审核,转贴现行和再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合规;(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的单证范围由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可以进行票据融资的企业范围,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或许还昭示着融资性票据的逐步松绑。

[编辑] 票据政策性融资功能的开发

所谓政策性融资功能,是出于政策性用途目的而发行、买卖票据。依据融资用途,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是利用票据的融资性作为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传统上有央行的再贴现,通过再贴现利率的调整反映央行的政策意图。中央银行票据的出现则是发挥票据政策性融资功能的一个良好例证。引入中央银行票据替代回购品种,既大大增加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又在客观上相当于为市场提供了短期化国债品种,加强了对市场的利率牵引功能。

二是为筹集与长期性资金配套使用的短期周转资金而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或买卖票据。目前的政策性银行主要依靠发行中长期政策性金融债来满足其资金需求,弥补其短期头寸不足仅仅是通过银行间市场信用拆借和债券回购来操作。政策性金融票据能否成为政策性银行的另一短期流动性资金融通手段值得研究。另外,政策性银行(包括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探索利用票据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编辑] 票据商业性融资功能的开发

相对于政策性融资,票据商业性融资功能的开发将是前景更为广阔、市场更为巨大、风险也更为显著的领域。不具备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票据发行在国内目前还是禁区,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不排除纯融资票据出现的可能。具体来说,拓展票据的商业性融资功能包括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允许企业直接发行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是由经营良好、声誉较高的公司发行的一种短期性融资票据,期限通常为1个月,但也可以短至隔夜,长至270天。商业票据融资成本低、周转速度快,是国外盛行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但对市场环境和企业信誉要求很高,一旦监管不慎,整个社会资金链断裂,风险不言而喻。

二是尝试利用商业票据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手段。即将账面资产经由发行商业票据转化为现金流,达到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目的。我国企业对这一做法已有所尝试,但由于国内法规及市场环境尚不健全,票据市场不发达,在国内运用这种方式的难度较大,构造完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结构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三是构建参与者广泛、场内与场外交易相结合的票据交易市场。逐步扩大票据二级市场参与者范围,建立一个包括央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企事业法人乃至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票据交易市场。集中性的市场组织与分散性的场外交易相结合,鼓励转贴现与票据转让行为,为融资性票据投资者提供专业、规范的交易场所,为发行票据的流通提供便利。在美国,票据交易市场相当发达,早在80年代,该国票据市场的交易额就与股票市场的交易额相当。而国内作为货币市场子市场之一,票据二级市场还处于一个分散、自发的状态,参与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且缺乏统一的市场组织和规则。

票据融资性功能的进一步开发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可采取的做法包括:在一些区域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并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或大型企业率先做发行短期商业票据的尝试;建立票据发行审核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力量;设立票据发行机构的主管银行制度,由企业的基本开户行负责对发票企业的日常监控,对企业票据性融资实行比例限制等等。

[编辑] 商行在票据融资功能开发中的角色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短期性资金的主要供应主体,票据融资功能的深度挖掘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必将对商业银行的短期资金业务构成冲击,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商业银行介入票据市场的层面,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商机。具体说来,商业银行可以在票据市场的发展中扮演如下角色:

一是作为承兑人、承销人介入票据一级市场。商业银行既可以为经选择的企业签发票据提供传统意义的承兑业务,也可以为有意采取发行商业票据融资的企业担当承销商,充分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为客户提供完全的金融服务,从中不仅可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而且可获得现金流量的沉淀,缓解资产业务的损失。

二是作为投资人、经纪人和做市商参与票据二级市场。商业银行在票据二级市场上具备其它经营机构无法比拟的传统优势,随着整个票据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量必将水涨船高;而一旦全国统一的集中性票据市场建立起来,商业银行还可能办理票据代理买卖、票据自营、票据做市商等业务,获得多元化的利润来源。

三是作为监督人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票据融资性功能的开发不可避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在信用体系尚不发达、信用意识尚且薄弱的国内市场,一旦监控不慎,融资票据的盲目放开和发展将酿成极大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做好内部风险控制,规避票据业务的各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对发票企业、市场运转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融资性票据的发展积极推动业务创新。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票据理论先进、票据业务品种繁多的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上更处于劣势,不利于全方位参与市场竞争。国内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在现有体制框架内积极寻求票据融资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善市场环境,争取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发展在体制上能有所突破,从而带动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

[编辑] 融资性票据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本质区别

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不伴随贴现行为,则属于在银行信用保证下的商业信用,是供货企业对购货企业的资金融通。汇票到期,由银行从申请开票企业账户扣划资金进行兑付,如果开票企业账户资金不够,则形成银行垫款,直接成为银行对开票企业的逾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一经贴现,就将商业信用直接转化成了银行信用,相当于开票银行给购货企业发放贷款,其用途是支付了供货企业的货款,这个时候,贴现资金实质上相当于贴现企业的自有资金,原则上可由该企业自由合法支配。而融资性票据由于其目的是低成本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总是伴随着贴现行为,因此,其实质在一开始就相当于开票行承担主要风险和对申请开票企业的一般贷款行为,贴现资金不管是由申请开票企业使用,还是持票贴现企业使用,银行都必须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用途进行监督控制。

[编辑] 发展票据融资的建议

1、实行承兑费率

银行承兑作为一项非资产类的表外业务,虽然无须占用资金,但却承担了票据业务链中的所有信用风险,故须耗费大量的风险资本,按照授信资产收益必须至少提取 1%的拨备后才能覆盖风险损失的标准,实行承兑费率最低限额的利率管理政策,使承兑收益能够覆盖承兑风险损失,使体现风险溢价后的票据融资成本与贷款融资成本达到合理的均衡结构状态。

2、推出商业本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融资模式的多元化,融资性票据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必然性,因此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际上惯例,商业汇票被用于贸易项下的债权凭证,商业本票被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建议推出商业本票,资信级别高的出票人可在银行授信额度之内,签发商业本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本票因具有流动性,因此商业本票融资较贷款融资可具有较低成本的优势;银行借助商业本票可提高信贷资产票据化的比重,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促进票据市场的活跃度。

3、推行附息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具有流通转让、支付功能的票据形态的货币,出票人应当为运用票据信用,节省货币资金支出而付出必要的利息费用。建议推行附息商业汇票,附有利息的商业汇票将更具有流通价值和投资价值,使持票人更易接受;适量提高出票人的融资成本,也可相应减少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4、在银行承兑环节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环节上把好关

审核融资性票据既然起始于出票环节,商业银行就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环节,严格把好审核关。对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和转销售交易关系的票据,不予承兑或贴现。对具有票据来源单

7.融资性固定资产 篇七

一、两种核算方法设计思路的比较

1. 现值计价法的设计思路。

(1) 单独设置账户, 单独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 确认固定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3) 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数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固定资产购买总价款-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 (4) 确认每期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数额, 每期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数额=分期付款现值余额×现行贷款利率i; (5)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 并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6) 转为自有固定资产。

2. 协议价值计价法的设计思路。

(1) 单独设置账户, 单独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 确认固定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为合同或协议购买总价款; (3)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4) 转为自有固定资产。

3. 两种核算方法设计思路的差异。

(1) 现值计价法。 (1) 计价理论存在争议。谢诗芬在《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21世纪财务变革的重要前提》一文中谈到:虽然现值在概念上很完美, 但因现值的核算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 且易被人为操纵, 因此, 其计量的可靠性备受关注并引起争议, 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各学科领域的发展完善, 并给经济造成了巨大影响。 (2) 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成本受贷款利率i的影响较大, 而贷款利率i的变动频率和幅度是依据市场变化而变动的, 如2007年和2008年银行利率出现了高频率、大幅度的变动,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 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摊销额记入当期“财务费用”账户。这笔财务费用并没有实际发生, 是理论上的一笔虚增财务费用。 (4) 固定资产在安装期间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应计入“在建工程”账户, 导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能等同于合同或协议购买总价款。 (5) 固定资产现值的计算和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数额的计算都比较繁琐。

(2) 协议价值计价法。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没有考虑因分期付款而产生的企业与企业之间资金的时间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合同或协议购买总价款, 导致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与理论成本相差较大。

二、两种核算方法账务处理的比较

例:长江公司于2×03年12月15日与宏达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买M生产设备的合同。M生产设备协议价款共计900万元, 首期款项150万元于2×04年1月1日支付, 其余款项在2×04~2×08年的5年期间内平均支付, 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2×04年1月, 设备如期运抵长江公司, 发生的运杂费和相关税费共6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4年12月, M生产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发生安装费用40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10%, 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不考虑其他有关税费。

1. 现值计价法下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1) 长江公司有关数据计算如下:固定资产现值=150+150÷ (1+10%) +150÷ (1+10%) 2+150÷ (1+10%) 3+150÷ (1+10%) 4+150÷ (1+10%) 5=718.62 (万元) , 未确认融资费用=900-718.62=181.38 (万元) , 固定资产的成本=718.62+6+40+56.862=821.482 (万元) 。

(2) 长江公司编制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见下页表1) , 并作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下同) :

2×04年1月, 设备运抵长江公司并支付首批款项时, 借:在建工程718.62, 未确认融资费用181.38;贷:长期应付款750, 银行存款150。支付运杂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6;贷:银行存款6。

单位:万元

注:*表示尾数调整。

2×04年12月, 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摊销安装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56.862;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6.862。支付安装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40;贷:银行存款40。结转在建工程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21.482;贷:在建工程821.482。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长期应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

2×05年末, 摊销2×05年度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47.548 2;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7.548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应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

2×06年末, 摊销2×06年度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37.303 02;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7.303 0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应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

2×07年末, 摊销2×07年度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26.033 322;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6.033 32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应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

2×08年末, 摊销2×08年度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13.633 458;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633 458。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应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租赁期满, 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M生产设备821.482;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21.482。

2. 协议价值计价法下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1) 长江公司固定资产的成本=协议或合同价值+运杂费和相关税费+安装费用=900+6+40=946 (万元) 。

(2) 长江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2×04年1月, 设备运抵公司并支付首批款项时, 借:在建工程900;贷:长期应付款750, 银行存款150。支付运杂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6;贷:银行存款6。

2×04年12月, 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支付安装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40;贷:银行存款40。结转在建工程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946;贷:在建工程946。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应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

2×05年末,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应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

2×06年末、2×07年末的账务处理与2×05年末的账务处理完全相同。

2×08年末,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应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租赁期满, 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M生产设备946;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946。

3. 账务处理繁简程度的比较。

现值计价法在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时既要确认和计量现值, 又要确认和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 每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数据都不一致, 还增加了一个“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而协议价值计价法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以协议或合同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显然, 协议价值计价法的账务处理要比现值计价法简单, 且数据质量的可靠性明显高于现值计价法。

三、两种核算方法信息质量比较

1. 数据质量的比较。

现值计价法与协议价值计价法的不同点在于现值计价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由此又产生了现值的计算问题、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定和分摊问题、固定资产折旧额的确定问题。而协议价值计价法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以协议或合同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只涉及固定资产折旧额的确定问题。显然, 协议价值计价法数据质量的可靠性高于现值计价法。

2. 对利润影响的比较。

单位: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企业每年利润的影响不同, 现值计价法对企业每年利润的影响呈逐年下降趋势, 在租赁期满后呈均衡状态, 而协议价值计价法对企业每年利润的影响呈均衡状态, 但最终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总额是相等的。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这种会计核算方法设计得过于繁琐。笔者认为融资购买固定资产采用协议价值计价法进行会计核算明显优于现值计价法, 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关键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确认,现值计价法,协议价值计价法

参考文献

8.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解渴” 篇八

长期以来,金融租赁公司最头疼的问题莫过于“资金”,其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公开市场融资渠道未能完全打通,严重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被视为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大利器。2012年5月,监管层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截至目前民生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兴业租赁、农银租赁5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正在积极申报资产证券化产品。

谨慎开闸

据了解,工银租赁此次获批的“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规模约16亿元,加权平均期限1.36年,债项评级AAA。该产品以工银租赁现有租赁资产中优选的9笔融资租赁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涵盖航空、航运、轨道交通、物流等行业。

工银租赁表示,产品获批后,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择机完成发行。值得注意的是,试点阶段,投入资金池的几乎全部是优质资产或正常类贷款,在其安全性提高的同时收益并不高。而且,产品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

可以预见,未来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愈来愈丰富,非银行系融资主体将越来越多,交易所成为可供选择的有力渠道;资产证券化有成为中介机构常规业务的趋势。

普华永道金融机构服务部合伙人胡燕说:“整个市场演变应该从5月份开始,先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起点。我的理解是,市场上询价合法性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后,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面世。”

胡燕介绍,一个市场是信贷证券化发行,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国家有额度的控制;另一个市场是证券公司的企业市场证券化,是在证监会审批的上海大宗交易平台发行,这个市场的特点和最大的好处是没有额度限制。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租赁公司在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了两次成功的发行。我们也有其他的租赁公司客户在积极准备,这解决了很多租赁公司的困惑。”胡燕表示:“这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审计时间长一些,因为在发行过程中,监管不仅看基础资产质量,对于发行人的状况、信贷资产状况也有一定考量。”

在2012年12月5日召开的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作为银监会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制度框架内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在审批此类产品时,需要取得银监会的无异议表态,而这又取决于银监会的态度。

在试点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持谨慎态度。此前有媒体报道,由于在试点阶段,民生、交通银行等5家租赁公司正在准备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选择的都是优质资产,申请规模都不高于工银租赁的16.3亿元。

发金融债难

发债曾被视为扩宽融资渠道的一个主要途径,但租赁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的声音还非常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部陈珊曾公开表示,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融入资金多以短期为主,而租赁项目一般是中长期,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存在严重的不匹配。而发债可帮助提高中长期资金占比和流动性管理水平。

“今年可能只有一单金融债,工银租赁发过一次金融债,第二次没有发出来。”浙商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刘虎说。

据了解,目前,华融租赁、交银租赁、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三家发行过的金融债总规模为45亿元,相较7300多亿元的行业资产规模,占比还不到1%。现在金融类融资租赁发债渠道主要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尽管业界一直在争取大力发展金融债,但并不顺利。

由于金融债的发行要经过央行和银监会两个监管部门,审批周期比较长,对企业来说,等待的时间成本很高。另外,发债要求较严,比如需累计3年的经营业绩指标,发债公司必须满足盈利水平、净资本等多个经营指标全部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债的发行。

刘虎认为,为在直接融资市场打开局面,我们可以采用私募的形式。现在国内两大市场,一个是银行间市场,一个是证监会底下的交易所市场。但银行间市场以大型央企和评级比较高的国有企业为主,门槛比较高,进入较难,而交易所市场的机会将越来越多。

实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反应不一,有专家认为其收益率不高,对于投资人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而且由于存在审批和时间成本,还可能不被批准,不如选择去贷款。

胡燕透露,2012年8月又有了新情况,银行间也发布了政策,如果成功注册成为会员,可以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正在不断演变和发展过程当中。发行引入信托之后,发行的主体、参与的市场以及结构都会有哪些进一步的演变和发展,我们都在进行深入研究。”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说,尽管信托公司有融资租赁业务牌照,但整个信托行业可能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涉及较少,而信托公司又能够给租赁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是主流

融资租赁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一单交易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元,公司不可能依靠自有资金得以支撑业务,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仍集中于公司股东增资、银行贷款和同业拆借等融资方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部谷小青的数据是,银行短期贷款占融资租赁公司外部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处长彭爽对记者透露,工行通过工银租赁和贷款两个层面向市场投放资金超过2000亿元,占全行业融资租赁的?1/7。

“对租赁公司来说,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优势更明显,能拿到成本更低的资金。”一位融资租赁公司高层对记者说。

上述人士的观点有其自身的道理。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出售原有部分业务,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杠杆有严格限制,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1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611.89亿元,而租赁资产规模达7301.93亿元,已达实收资本的近12倍。

全国人大财经委张雪松曾经测算过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利差大概1.5~2个百分点,合同金额1%~1.5%的手续费,租前息和供应商约6%的回扣。这意味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表面利润也就3%~4%,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无论自有资金量多大,更多的还是依靠负债经营和规模经营。

为缓解资金压力,企业也把关注点投向跨境融资,成为融资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比如2012年2月,恒信金融租赁成功完成了中国租赁公司第一个在台湾地区的美元银团,这是法规开放之后的第一笔银团贷款;2012年9月,恒信金融租赁又在香港地区完成了一个11.45亿元的跨境离岸人民币固定利率活动。

民生金融租赁副总裁张博此前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曾透露,他们看好在境外美元发债,正在做一些发债工作,其审批没有那么复杂,而且利率成本较低。此前,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都已获得发改委和外管局的批准,分别拿到2500万美元和2.62亿美元的外债额度,可在境外直接获得较低成本的美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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