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注意事项

2024-09-20

技术开发合同注意事项(共10篇)

1.技术开发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技术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关技术合同,是科技创业企业在业务活动中常见的业务合同。因此,如何依法签订、履行、管理各类技术合同,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至关重要,本文将简要介绍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签订技术合同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一、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statement of work),详细说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项目的范围及实施方法、实施的过程、进度以及验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说明书中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成若干阶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完成本阶段工作的标准以及本阶段应当提交的提交件。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 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对于 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 让的权利。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 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 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 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生产)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经济损失。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决争议的方法。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11.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当列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备合同履行或者解决争议时参考。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

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技术开发合同注意事项 篇二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分析

我国规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若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易导致劳动争议, 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法律风险。为防止用人单位在实践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重点阐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所谓的民主程序, 第一步是讨论程序, 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 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工会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

(一) 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 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 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也未设立工会, 则应通过适当方式, 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 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 规章制度的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 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 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1.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 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的签字确认, 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 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 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2.在单位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 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3.召开职工大会公示, 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4. 委托工会公示, 并保留证据。

(三) 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 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 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所以, 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 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 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 要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 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 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2.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 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 那么, 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 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 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通过公告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效力认定。

企业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 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 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 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职工本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方可公告送达, 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30日, 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 直接采用公告送达, 视为无效。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的, 应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三)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 企业辞退员工, 应当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解除合同, 企业要即时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前提是规章制度要合法而且详尽, 只有这样, 才能避免企业在证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 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3.签订劳动合同须注意九大事项 篇三

一、仔细了解情况,拒签不知情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上述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情况作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签约落在纸上,拒签口头承诺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若仅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所以,农民工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三、查清用人资格,拒签主体无资格的合同。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要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

四、细读合同条款,拒签条款不全合同。农民工外出打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若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

五、工资条款纸上约定,拒签含糊不清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再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六、牢记基本权利,拒签侵犯权益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还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安排休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掌握录用条件,拒签拖欠克扣合同。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录用标准”,就可能出现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意降低、克扣工资或延长试用期限。所以,签订合同前,农民工需详细了解用人单位录用条件,最好书面确认录用条件。

八、拒绝违法行为,拒签卖身合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农民工要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及“一切行动听从单位安排”等违法行为严词拒绝。

九、平等协商签约,拒签生死不管合同。签订合同前,农民工可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介机构咨询,确认合同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如遇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逃避责任的不平等条款,农民工要及时提出取消。

4.技术开发合同注意事项 篇四

由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涉及到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了解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各种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种类比较复杂,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有必要考察双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料等。

2、注意合同条款的对等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要签订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业主委员会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3、合同条款要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之间发生的一项劳务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言简意赅,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前后不能出现矛盾。

4、管理费标准的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管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具有可执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顾物业管理企业实际开支情况,又要顾及业户的负担。既要使物业管理企业有收益,又要使业主有所获。

5、对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分包行为无效。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才能将物业管理项目转包或分包。

6、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大多数《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地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清具体名称。

7、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签约时,往往是由双方各自的代理人(企业法人委托的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

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经办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的委托书。

5.技术开发合同注意事项 篇五

为促进及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司要求对各单位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一、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1、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除即时清结者外,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的,应订立经济合同(协议)。

2、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应与之订立经济合同或协议。

3、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主要责任人对条款核准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4、合同约定管辖权的,争取为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5、每一份合同文本上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联络方式及信息。

6、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7、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经领导同意,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审计监察部组织律师汇商。

8、合同签订程序需合法合规,内容完整。

二、合同履行的流程登记

1、各单位对合同编号归档,并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2、合同责任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跟踪完成,如有争议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处理。

3、合同履行中有争议的事项及解决方案的进展、结果,需以文字形式由双方签字留存。

4、合同履行流程单据中需要对方签字的,一律由本人签字,不得由我公司人员代签。

5、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付款。如确实需要,财务部门应要求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6、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合同管理人员保管。

3、合同变更后,主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四、合同备案要求

1、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2、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主合同及有关资料原件(包括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附件、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交合同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3、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对11月份以前没有履行完的主合同原件及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统计履行情况,11月底前交审计监察部复印件及经济合同统计表备案。

4、自12月份起,各部门每月月底前对主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统计合同履行情况,月底前交原件一份及当月经济合同统计表至审计监察部备案。

5、如合同责任人及合同管理人员有变动,请做好交接手续,报审计监察部备案。

6.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六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

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

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

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

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

负连带责任的。

(三)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 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

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

任的一种形式。

(四)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

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

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

钻空子。

(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

7.技术开发合同注意事项 篇七

一、亏损合同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 对企业亏损合同的定义为:“亏损合同, 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 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即“熟低原则”。

二、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 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 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 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 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 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 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 待执行合同 (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或部分履行了

同等义务的合同) 变为亏损合同时, 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 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 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 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 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 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三、亏损合同会计处理例解

1. 经营租赁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20×8年1月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向乙公司租入生产线, 租期3年, 每年租金10万元。20×9年12月, 市政规划要求甲公司迁址, 甲公司决定停产该产品。原经营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还要持续1年, 生产线无法转租。合同变为亏损合同, 按2×10年应支付租金确认预计负债。

分析:本例中, 甲公司执行原经营租赁合同不可避免要发生的费用很可能超过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 属于亏损合同, 应当在20×9年12月31日, 根据未来应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9年12月31日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100 000

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乙公司100 000

到2×10年应该支付时:

借: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乙公司1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亏损合同损失——乙公司100 000

2. 不存在标的资产的销售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例2】甲公司20×8年12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 约定在20×9年3月1日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向丙公司提供A产品1 000件, 若不能按期交货, 将对甲公司处以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A产品尚未开始生产, 甲公司准备生产A产品时, 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 预计生产A产品的单位成本将超过合同单价。不考虑相关税费。

(1) 若生产A产品的单位成本为210元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 000× (210-200) =10 000 (元)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违约金=1 000×200×20%=40 000 (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10 000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10 000待产品完工后, 将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减产品成本。借: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10 000贷:库存商品——A产品10 000 (2) 若生产A产品的单位成本为270元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 000× (270-200) =70 000 (元)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违约金=1 000×200×20%=40 000 (元) 遵循熟低原则, 应确认预计负债40 000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40 000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40 000支付违约金时

借: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40 000贷:银行存款40 000 (3) 存在标的资产的销售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例3】A公司与B公司于20×8年11月签订不可撤销合同, A公司向B公司销售A设备50台, 合同价格每台100000元 (不含税) 。该批设备在20×9年1月25日交货。至20×8年末A公司已生产40台A设备,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 单位成本达到102000元, 每销售一台设备亏损2000元, 因此该项合同已经成为亏损合同。预计其余未生产的10台设备的单位成本与已生产的A设备的单位成本相同。不考虑相关税费。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 有标的部分, 合同为亏损合同, 确认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A设备80 000贷:存货跌价准备——A设备80 000

(2) 无标的部分, 合同为亏损合同, 确认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A设备20 000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设备20 000在产品生产出来后, 将预计负债冲减产品成本

借: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设备20 000贷:库存商品——A设备20 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8.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八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9.期房合同注意事项 篇九

一、付款方法。

二、交房时应注意那些。

三、办理房产证应注意的问题。最佳答案 :

应注意以下问题: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购房者来讲,是老百姓一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先得安居才能乐业,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讲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是老百姓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不时在报纸或者其他的新闻媒体上有所披露,其实,很多问题应该说是如果购房者比较谨慎,对于购房的知识比较了解,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个人在购房中,大体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购房前的准备,购房者首先应该慎重的选择一个物业的项目,就是你准备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就是说在购房前购房者应该对你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了解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了解。后面我会讲开发商的资信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讲。第二,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这里包括签订补充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到查验五证,我后面会讲什么叫五证。交付定金,签订认定书,选择付款的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销售或者叫预售登记,这是购房中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在办理完登记后,签收“两书”,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具体讲,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第一,如何阅售楼书。售楼书通常是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在阅读售楼书的时候,首先要注意售楼书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这是对开发商资质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为了确认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一个是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查询、核对,核对这家房地产开发商是不是名副其实的,是不是有预售许可证。其次,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审核售楼书的外观图、小区整体布局图、价格、地段、房型、规划配套、优惠条件以及投资者等信息,决定是否购买。阅读中要明确售楼书中广告的信息,有些开发商会采用一些比较模糊的方式说明,比如说多少多少分钟的车程,10分钟的车程、5分钟的车程来说明它的地段是多少合适、优越,那这5分钟车程和10分钟车程的伸缩性就非常大了,你是开的小轿车还是公共汽车,是什么时速的,所以用几分钟的车程确定地段的位置,这已经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是违法的广告。可是,往往在售楼书中都有这个,我们应该特别注意。

怎么保证售楼书的内容具有法律效率?我看到售楼书之后确实非常感兴趣,但是又怕最后买了房子以后,不象售楼书中所描述的那些美妙?怎么办?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要从法律上确保售楼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要把售楼书的内容明确的写到后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这是法律规定要有的。如果我就是认定售楼书中所描绘的物业的美妙环境,这么好的户型、这么好的地段,想确保、约束开发商一定要按照售楼书中说的履行它的义务,就把售楼书的内容向开发商提出写到合同中。这样的话,一旦开发商没有按照售楼书写到商品购销合同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他就要承担责任。

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并有特定定金的规则,它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叫做给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它只是起担保作用,叫做给付订金的一分不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所以,在认购书中写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个“定”(订),因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认购书签订了之后在多少日之内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非常慎重的对待,因为买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买卖里面。一旦将来和房地产商发生纠纷,购房合同是解决双方分歧的最主要的根据和凭证。所以,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而应当改为办理大产权证的审批手续,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定要看清发展商销售的房子是否包括你所要买的房子。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什么是两书呢,两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时通知购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说防水是三年,墙面、管道渗漏是一年,墙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积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热供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开关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时间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在购房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签订房屋的限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限售合同是你想买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了商品房,这个时候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是房地产的限售合同。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尚未竣工验收,就是期房,这个时候签订的是房屋的预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问题,有三种计算方式。一个是按套计价,一个是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有一个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值。通常,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方法比较少用,而通常用的是按照建筑面积,它是指按住宅面积外围线来计算。一般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销售面积和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是对购房者最为有用的是套内的使用面积,因为这种面积是购房者真真切切能够具体使用的。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把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公摊的面积写清楚。

所以,购房的时候购房者特别关注面积,一定要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的在合同里写清楚我本身的使用面积是多少、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使用面积缩水给消费者带来的坏处。

在购房过程中,怎么处理面积的误差呢?通常在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只要双方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都可以,只要是双方约定都可以,多了怎么办、少了怎么办都可以约定。通常,现在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购销合同都不是这样,都有一个比的绝对值,通常是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通常约定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或者退房或者是约定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约定得这么明确,建议还是可以接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没有超过据实结算房款,如果超过的话,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还有一个问题,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通常里面约定有一个不可抗力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一般说是不可抗力。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这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不可抗力才能够免除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责任,也就是说免责。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不能约定成不可抗力,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从法律角度讲,我们觉得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等于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所以,建议购房者对于不可抗力这个条款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候,他都可以说我免责。

还有一个基本问题,购房合同的签订是跟谁签订?很简单,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合同。但是,目前有一些开发商常常委托一些中介代理公司负责其销售活动,中介代理公司不能没有开发商的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就是说中介公司不能以他的名义签定合同。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把握住是开发商,而不能委托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再一个提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些比例数字。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这些比例数字,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注意,稍微差一个百分数,很多东西就差很多。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10.签定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

需要提醒的是,签订购房合同,双方一定要使用标准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由益房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监制,在公司行政部保管。签合同时,需要填写清楚房屋坐落位、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约定的房价、具体付款方式等。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业主的承诺,签合同时,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及业主对客户的承诺等,这样就有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即使纠纷产生,也有据可查;明确违约责任。如逾期交房、悔约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都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中介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中介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中介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二手房贷款

由于二手房交易的特殊性,银行一般会指定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服务,担保公司一般会收取手续费和担保费。另外客户还需购规定的保险,如涉及贷款公证还需交纳公证费。大家都很关心贷款发放的时间,一般在收齐材料后三~五个工作日便可至银行签约。将在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出他项权利证明后三~五个工作日左右发放。如果是通过担保公司的在房产局过户后二~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放款

购房者拿着申请贷款时签署的《借款合同》、《抵合同》、《抵物清单》、《抵登记申请表》,新办理出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评估报告》,到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他项权证》。在担保公司开具了《放款通知书》后,买卖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和新办理出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来到银行。双方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立账户,银行将购房者申请的贷款划至房东的账户上,购房者自己的账户以后就是每个月还款的账户了。

一、购买二手房交易按揭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

1、确定按揭服务公司和贷款方案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首先需要与中介确定按揭服务公司,并向按揭服务公司提出贷款咨询,确定贷款方案。

2、查询公积金(如需公积金贷款)

与卖方确定购房意向后,借款人提供公积金帐号,由按揭服务公司进行公积金查询,确定可贷款的金额和贷款年限。

3、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借款人与卖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交易中心要求不同,江岸、江汉、桥口、洪山等区的房屋,需在合同签好后到所在区域的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

4、准备贷款资料,审核贷款资质

按揭服务公司协助借款人按照银行要求准备贷款资料,有的房屋需要由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房价评估;并且由按揭服务公司进行初步审核。

5、签贷款协议,公证,保险

按揭服务公司将初审后的贷款资料交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按揭服务公司将安排借款人与银行签定贷款协议和办理协议公证,同时收取费用,包括房屋保险费等。

6、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手续

借款人到房屋所在区的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手续,并将抵押收件收据通过按揭服务公司交贷款银行。

7、办理房产证和抵押证明

贷款人的房产证和他项权利证明办出后,按揭服务公司将您的产证复印件和他项权利证明原件交银行。、银行放款

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的以上两证后,按揭服务公司将所贷金额发放给借款人。

二、二手房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并随带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1份。

2、申请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户口薄(并随带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是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说明

3、原产权证1份;现房权证中应注明是商品房或安居房

4、经由交易中心提供的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份;

5、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借款申请表1份: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申请表1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份

7、借款合同、抵押合同1套:公积金借款合同6本、商业性借款合同5本,抵押合同4本;担保合同1份;

8、借款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额度直系血亲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结存单)每人各1份

9、借款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额度直系血亲同意使用其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每人各1份

10、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根据备注情况确定,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三资企业员工由单位提供月收入证明;私营工商业者提供单位近期营业税、所得税及财务会计报表;银行存单、有价证券以及经常性汇款来源证明等)

11、如以上资产属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有,需附送有关家庭成员同意共同还款承诺书1份

12、已存满规定期限的住房储蓄存单和(或)存折1份(申请住房储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需提供,其他类型则不必)

13、企业允许借款申请办理企业住房基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证明1份(申请企业住房基金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需提供,其他类型则不)

先来说说身份证明,一般来说只要提供身份证即可,护照、现役军人证也同样有效。但要注意,买卖合同上购买方的全部人员和其配偶都要提供。未成年人还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应提供出生证明。

婚姻证明;指上列人员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明书,已成年而未婚的应出具单身证明,离异的人士应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也可)和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的应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户口簿上已注明丧偶也可)及丧偶未再婚证明。这些证明要在所在地的武汉市各区民政局开具。

再来说说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应加盖工作单位的有效公章,并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单位地址以备银行核查。

另外还要提供您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和上家原产证的复印件以及由中介机构见证盖章的预付房款收据。

委托公证。主要指上家或下家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由于手写委托书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能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由于现在二手房大多通过中介公司来交易,中介公司为方便交易一般会要求客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所以不论是境外人还是本地人,在二手房交易中都会办理相关的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公证费则因委托内容的不同而分为人民币300元至800 元不等。

赠与公证。在目的二手房交易中还有一种赠与方式,即业主自愿将房屋赠与他人,并要求将房屋产权人名字进行更改。赠与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将房屋赠与他人,费用会比出售房屋少。其实,在不考虑房屋价格的情况下,赠与所产生的税费比买卖产生的税费要高。赠与公证费为合同评估价总价的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虽然现阶段部分期房转让可以不经发展商同意进行交易,但是发展商不愿提供相关的预售合同。交易中心规定,交易双方必须提供足够的预售合同方能交易。因此,下家必须拿上家的预售合同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共六本以上的合同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转让手续。这种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收费为人民币300元至700 元不等。

附件

一、附二手房交易流程图

交房

在房产交易中因交房而产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于水、电、煤气及其附属设施和房屋装修等方面。如果在买卖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上述情形予以关注,那么在实际的房屋交接过程中,这样的矛盾会在很大程度上被避免。因此,为尽可能的减少今后的麻烦我们建议亿房网友在交房时注意以下事项:

1.结清水表账单

大多数的房产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但在交房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须要进行抄表读数,并按实际的抄表数由业主结清所欠费用。建议买房在交房前要询问卖房是否已付清水费,交房当日要求上家携带好近期的水费账单,并可以拨打武水集团96510 查询该房产已往的水费欠缴情况。

2.告知电表状况

按武汉市供电公司规定,凡发现私自装拆电表箱、私自开启封印、擅自改变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行为,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因此,在交房时建议买房亲自查验电表是否有移动改装的痕迹。在实际操作中,现新建商品房的电表户名基本为业主本人或是开发商名字。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除双方核对电表读数外,还须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房产证、私章等前往所在地电力营业厅办理电表过户更名手续,并结清该电表的所有欠费。如须了解电费欠缴情况可拨打95598 武汉市供电公司热线查询。

3.协助煤气过户

按照煤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其中须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煤气设施费或该煤气设备无偿转让的证明文字,以及上下家的身份证,上家近期的煤气费账单,双方亲自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如要查询煤气的欠费情况及燃气部门的地址请拨打96511武汉燃气公司24小时燃气服务综合受理热线。

4.协助有线电视过户

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如遇上家拖欠费用的情况,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交房时买房可要求卖方提交交房当年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及有线电视初装凭证。买房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有线电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要查询欠费情况只需拨打武汉广电数字网络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85771111既可。

5.结清电话,宽带费用

如果买房无需延用卖房的电话号码,则上家可以去电信公司注销或迁移该号码,然后下家另外自行申请安装电话。如果买房需要延用卖房的电话号码,则买卖双方一起到电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以交房当日为准结算话费账单。至于宽带费用以交房当日为准并以上月账单结算。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武汉电信10000 号查询。

6.结算维修资金

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住宅转让时,维修资金账户中余款是不予退还的,因此卖

方凭《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结算交割单》绿色联可向买房按实结算或赠送给下家。同时维修资金的所有人更名为买方。

7.物业更名及结算物业管理费用

建议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以交房当日为准结算物业管理费。同时买房办理物业进户手续。

收房入住

一、注意交楼附送物品清单

当前武汉市的二手房市场上大多是一些带装修的房屋,在签约时,请各位业主与买家把附送的物品列明清单及数量,对于一些家电产品建议列明型号、牌子等,方便收楼时核对物品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要检查单位室内各项设施是否有质量问题

买家在收楼时须注意查看工程质量,如门、窗、天花、墙壁、地面的质量,有否渗漏等(特别对于楼龄长的物业);检查水、电是否正常,用水通道是否畅通等。检查室内各项设备是否工作正常,如有任何问题旧业主须配合新业主维修,否则可能新业主要承担负责。

三、各项费用必须结清

正如案例所提及的费用问题,收楼后发现原业主欠下了数千元的费用,要找业原业主追讨时已经无法联系了,只好自认倒霉,所以请各位买家在收楼时,必须确认原业主已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以免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四、收楼证明是否齐全

对于一些多年未入住的新楼,买家收楼时要检查验收楼盘交付使用的证件是否齐备,同时对于一些所谓收楼费用,例如维修基金等,必须清晰知道业主是否曾缴交过,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

五、户籍是否迁出

对于名校物业,有部分的原业主把物业出售,但户籍仍挂在已出售的物业,新业主在收楼时,如果想用该物业的户籍时,及时要求对方按时把户籍迁出,否则新业主无法找派出所接收户籍。

六、发票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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