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07-20

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篇)

1.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在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时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的投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努力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六、努力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诚信履约

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帮助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大市场,加大对适应国内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项目的投资力度,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陆沿边地区梯度转移。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2.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二

农业部近日印发《关于促进草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天然草原鲜草总产草量达到10.5亿吨,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重点天然草原超载率小于10%,全国草原退化和超载过牧趋势得到遏制,草原保护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草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工种草保留面积达到3.5亿亩,草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牛羊肉总产量达到1300万吨以上,奶类达到4100万吨以上,草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

3.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三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答:《指导意见》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和旅游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顺应市场需求、推动产业发展而制定的。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用地政策、扶持项目、发展类型、信贷支持等方面做出了系统部署,并提出要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培育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国办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三个文件中,都强调要加强规划引导,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乡村精准扶贫,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这既是国家从战略层面对休闲农业作出的重大部署,也为发展休闲农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指明了方向。

发展休闲农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必然选择。“十三五”时期,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的升级,休闲农业仍有旺盛的需求,仍将处于黄金发展期。目前,休闲农业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存在基础设施滞后、产品类型不够丰富等问题,亟待国家出台明确发展方向、发展任务和政策措施的指导文件,推动产业提档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共14部门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改善休闲农业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策措施,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提升休闲农业发展水平,着力将休闲农业产业培育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一是明确发展目标。到2020年,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接待人次达33亿人次,营业收入超过7000亿元;布局优化、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特色明显的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从业农民收入、发展质量、服务水平有较大提升,成为拓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二是明确发展原则。确定了以农为本、促进增收,多方融合、相互促进,因地制宜、特色发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发展原则。三是强调七项任务。提出了加强规划引导、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推动产业扶贫、弘扬优秀农耕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培育知名品牌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四是提出具体保障措施。包括强化政策落实创设、加大公共服务、加强规范管理和宣传推介等保障措施。五是强调做好组织领导。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强调各方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问:为发展休闲农业,《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工作任务?

答: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居民休闲消费需求、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产业升级、实施产业脱贫为着力点,《指导意见》提出了七项任务。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布局,补农村短板,扬农村长处,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形成串点成线、连片成带、集群成圈的发展格局。打造生产标准化、经营集约化、服务规范化、功能多样化的休闲农业产业带和产业群。积极推进“多规合一”。

二是丰富产品业态。鼓励各地有规划地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驾车房车营地、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探索农业主题公园、农业嘉年华、特色小镇等,提高产业融合的综合效益。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促进休闲农业的多样化、个性化发展。支持农民发展农(林、牧、渔)家乐,发展以休闲农业为核心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聚集村。

三是改善基础设施。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扶持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业园、休闲农业合作社,着力改善开展休闲农业村庄的道路、供水设施、宽带、停车场、游客综合服务中心、餐饮住宿的洗涤消毒设施、农事景观观光道路、休闲辅助设施、乡村民俗展览馆和演艺场所等基础服务设施。

四是推动产业扶贫。对资源禀赋有优势的贫困地区,要优先支持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休闲农业合作社、农家乐和小型采摘园等,重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带动贫困地区传统种养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贫困地区发展休闲农业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项目,着力推动精准脱贫。

五是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做好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国农业生产系统的发布状况和濒危程度。加大对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掘,加强监督管理,推动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优秀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加强大中小学生的国情乡情教育,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社会实践和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支持发展妇女手工艺特色产业项目。

六是保护传统村落。不断加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的保护力度,按照保持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要求,保护村落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和监督。注重农村文化资源挖掘,推进农业与文化、科技、生态、旅游的融合,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文化软实力。发展主客共享的美丽休闲乡村,加快乡土民俗文化的推广、保护和延续。

七是培育知名品牌。重点打造点线面结合的休闲农业品牌体系。在面上,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在点上,继续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在全国打造一批天蓝、地绿、水净,安居、乐业、增收的美丽休闲乡村(镇)。在线上,重点开展休闲农业精品景点线路推介。鼓励各地培育地方品牌。

问:《指导意见》强调要弘扬优秀农耕文化,着重指出要做好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工作,您能进一步详细介绍一下吗?

答:我国农耕文化源远流长,是各族劳动人民长久以来生产、生活实践的智慧结晶,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贯穿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始终。中央对农耕文化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耕文化是我国农业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不能丢,而且要不断发扬光大,强调要让文化遗产活起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农业部自2012年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以来,分三批认定了62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目前第四批发掘认定工作已经部署。从今年农业部委托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对发掘保护工作的评估结果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发掘工作在增强遗产地产业发展后劲、带动遗产地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传承农耕文明和弘扬农耕文化方面发挥出了积极作用。未来工作中,将不断发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和社会功能,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探索开拓动态传承的途径、方法,努力实现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逐步形成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机制。

问:如何确保《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如期实现?

答:《指导意见》提出四方面保障措施。

在强化政策落实创设方面。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各地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鼓励各地将中央有关乡村建设资金适当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集聚区倾斜。鼓励各地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扩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合规利用PPP模式、众筹模式、“互联网+”模式、发行债券等新型融资模式投资休闲农业。国家推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各地要加大投资力度,组织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提档升级。

在加大公共服务方面。依托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产业基地,分类、分层开展休闲农业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科技支撑,依托科研教学单位建立一批设计研究中心、规划中心、创意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休闲农业宣传推介平台建设,加快构建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等公共服务平台,增强线上线下营销能力。强化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构建完善的休闲农业监测统计制度。

在加强规范管理方面。加大休闲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力度,逐步推进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推动本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规范有序发展。加大对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星级企业、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等景点的动态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行业组织服务,加快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安全意识,提倡文明出行和诚信经营。

4.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四

《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及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

颁布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为增强民间投资动力,激发市场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能,针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营商环境待改善以及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意见》提出了十方面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

具体内容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

要通过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对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办理进度。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现代农业、企业技改等重点项目,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等。中小企业申领政策红利的移动神器!

六、努力破解融资难题;

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开展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合法合规承诺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

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正确引导投资预期。

九、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努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

十、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加快政策的落地使其发挥实效,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注意事项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政策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79号 中小企业申领政策红利的移动神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在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时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的投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中小企业申领政策红利的移动神器!

引民间资本参与。努力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六、努力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诚信履约

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帮助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大市场,加大对适应国内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项目的投资力度,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陆沿边地区梯度转移。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 中小企业申领政策红利的移动神器!

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5.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篇五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休闲农业的发展。农业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本地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产业的整体发展,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利用现有渠道资金完善休闲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税支持政策,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予以支持。国土部门负责落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用地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河湖管理保护和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文化部门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文化和文物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政策。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推动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融合发展。扶贫部门负责协调使用扶贫等专项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妇联负责指导妇女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将休闲农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纳入各自工作体系,并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各地成立由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有关工作落实。各地要将休闲农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整合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休闲农业重点区域的发展。同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休闲农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院校、协会和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6.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六

时间:2016/2/14

稿源:安徽日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主抓手,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坚持和完善省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市和精准帮扶省属企业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帮扶企业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依法依规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2.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尽快落实并拨付到企业。省级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支付,要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和60日内正式下达。需再分配的省直部门切块资金,6月底前全部定向落实到具体用款单位,到期未细化分配使用的,由省财政统一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建立存量资金和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对支出进度缓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市县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压减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额度。各级政府要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3.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1亿元资金,充实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安排20亿元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注资参股市、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暂免收取再担保费。

4.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及时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成本等政策,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对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实行政策激励。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支持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5.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0亿元,充实市、县(市、区)续贷过桥资金。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继续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及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政策。全面开展包括“税融通”业务在内的各种银税合作活动。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抓住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战略性新兴产业板设立、新三板转创业板等多重机遇,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6.引导企业开拓市场。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重点项目建设与省内企业购销对接平台,促进省内钢铁、水泥、家电、汽车、装备制造等优质产品销售。完善煤电产销合作机制。开展皖产名优产品全国行等系列产销衔接活动。培育发展互联网企业,鼓励市、县(市、区)对本地网上年度销售额较大企业给予奖励。

7.积极扶持农业企业发展。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种植企业,以及生猪、畜禽、鱼类等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符合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各地要将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总量的2%,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生产,加快消化过大的农产品库存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保持有效投资力度

8.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积极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粮食水利、中西部铁路、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贫困地区建设等领域,在继续加强原有平台建设基础上,围绕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创建、淮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绿色发展、皖江示范区规划展期、大黄山国家公园创建、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战略平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实施,谋划一批“大、新、专”项目,充实和完善重点项目库,力争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今后,省级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项目库内项目。继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各地重大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9.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2016年,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开工建设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商合杭高铁、合安九高铁、高速公路新建及扩容改造、京东方10.5代线等一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完善省、市、县负责同志联系推进重大项目制度。全面实施“四督四保”制度,对纳入“调转促”“大、新、专”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督办、统筹推进、目标管理、约谈问责机制。对2014年、2015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2013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10.创新投融资机制。2016年,省财政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募集资金,引导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示范项目。支持各地申报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充实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支持各地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一轮战略合作,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国省道干线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推动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提高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各地通过实施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社会贡献考评奖励、金融服务、招才引智、公共服务平台、综合环境保障等规范性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境内外资本投向本地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办好新一届国际徽商大会、安徽省与全国百户知名民企加快长江经济带建设推进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巩固和扩大与央企、民企、外企合作成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特别是德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新加坡等项目合作。

12.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把“一尊重、五统筹”贯穿城市发展全过程,提高新时期城市工作水平。鼓励和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落实农民户口变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脱钩,推进就业、住房、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轨。支持开展产城融合等专项试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13.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调转促”和“大、新、专”项目库的重大项目,按程序从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在沪深港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奖励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有偿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优先支持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对工业企业改造升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加快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

14.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开展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有重要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鼓励各地在产学研用合作、科技成果“三权”管理、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人员留职创业与职务发明、科技人才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创新型省份“1+6+2”配套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保险试点等补助力度。

15.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2016年,省财政统筹安排30亿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开展第一批基地考核评估和第二批基地评审认定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集中力量建设若干个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聚区。

1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财政较大幅度增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设备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开展适应供给侧改革、消费需求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降本增效等。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售价的10%分别给予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补助,最高100万元。

17.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支持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支撑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18.强化人才支撑。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积极为企业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加大“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择优给予10万—50万元创业资助。将民营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纳入到专家遴选、荣誉表彰、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等范围。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

四、注重扩大消费需求

19.大力促进消费升级。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旅游消费。大幅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支持发展使用权短期租赁等分享经济模式,扩大电子商务、智能家居等消费。支持企业以食品、工业消费品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提升品质、创新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增加中高端、多元化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供给。

20.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引导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和消费信贷。鼓励企业开展网络促销以及参加大型展销会。省财政对省政府批准的展会给予适当补助。加大促进消费升级重点领域的政府购买力度。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2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22.稳定房地产市场。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或其他补助。

五、稳步扩大外贸进出口

23.支持外贸优进优出。2016年,对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每美元给予0.02元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支持开展国际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对参加境外展会、考察境外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外贸平台、开展外贸综合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货物进境指定口岸。

24.提高“走出去”组织化程度。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跨国并购和承包工程。按国家规划,支持企业开展与印度尼西亚、巴西、厄瓜多尔、罗马尼亚、匈牙利等产能合作,支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带动产业链企业“抱团出海”,促进钢铁、有色、建材、汽车等优势产业和富余产能转出去。适时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与国家海外合作基金、多双边产能合作基金等对接。对承揽过亿美元的大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25.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范前置审批,推进协同放权,实行限时办结,提高项目审批监管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条件管制,积极开展简易注销,实现企业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26.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推进企业重组、推进整体上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思路,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组织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企业,以推进整体上市为主要路径,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设股权比例限制。积极探索采取优先股的形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27.持续加大民生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力度,继续实施好33项民生工程。加大扶贫攻坚十大工程投入,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城乡居民医保等项目补助标准。

28.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高度关注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2016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八、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

29.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实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管理,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做好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扩大省级政府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推动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和融资。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个别地区债务增长过快和隐性债务苗头,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30.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各类融资行为,依法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按统一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支持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置风险案件,维护金融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上,突破惯性思维定势,打破传统路径依赖,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引领我省经济迈上新台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贯彻“三个区分”精神,勇于担当,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要狠抓工作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能定责、可追责的考核机制,以责促行、以责问效,坚定不移地以责任到位促进工作到位。省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清单制要求加强跟踪督查,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7.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七

【发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1996-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

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步伐,经研究,特提出如下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的若干意见:

一、一、加强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地产一级市场。房地产开发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规模,宏观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量,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

二、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房地产开发。

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的原则,对原有电、水容量免收福州市征收的相应的增容费,使用性质和规模改变的补交差额部分。

旧城改造项目,地段差、配套实行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为3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

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或拨补的事业单位计划兴建的办公楼、宿舍,应尽可能通过购置商品房解决。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以适当价格和形式,帮助消化开发商滞销的商品房。市计委、建委、房管局应编制计划,将现有房价等方面条件适合的积压的商品住宅调整为“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并积极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促进销售。

三、三、放宽商品房预售及转让许可条件。

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始房屋基础全面施工,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并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大宗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可按实际开发建设进度,分2至3次发给许可证,预售收入资金由监管银行监督使用,确保用于工程建设。

购买预售商品房在按规定付足首期购房款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可按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办理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手续。

四、四、放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骨限制。

允许现有的房地主开发企业在投资完成地面物拆迁、落实安置方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办理变更手续。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地产、房产信息工作和地产、房产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地产、房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商品房交易、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定期召开交易会,为取得商品房开发和土地使用开发的伙伴。土地使用权单位可向市地产市场发布,寻找合作伙伴,以促进地产地合理流通。

五、五、鼓励和支持银行开展抵押信贷业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制定的《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开展市区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市区房改单位的公有住房和市政确定的解困房、廉价房、安置房的销售额给予重点支持,发放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积极为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好、价格合理的楼宇提供购房抵押贷款,引导城镇居民的住宅消费,完善住宅抵押市场。各家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专项贷款规模或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开发房地产贷款,以加快我市解困房、廉价房、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促进我市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持续、稳定发展。要尽快对商品房购房抵押贷款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购售双方和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六、六、清理税外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清理工作,继续对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市对外资历房地产企业税外费清理和规范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内资房地产企业。今后将对经过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统一予以公布,增强收费透明度;近期内将逐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集中收费;严格控制项目须经省以上有权机关审批后才准于实施。

调整税外收费缴交比例及期限。对开发周期长、规模大的成片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水、电等大宗收费,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情况,实行分期缴纳,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七、七、鼓励境内外人士购买市区商品房。境内外人士在本通知发布后一次性购买福州商品房价值500万元以上,且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凭有关证明可办理一辆私家汽车牌照。

八、八、鼓励房地产转让。

凡将购买的商品房转让,五年内又重新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可与上一道所缴纳交易奠证费相抵销,差价部分给予补足。

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住房,凡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已获得经营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其代销、包销的商品房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奠证手续后转让销售的,视同开发企业的销售,仅对差价部分征收交易奠证费。

九、九、改进服务,促进开发。

市政府将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处理房地产企业的投诉,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开发中的问题。要创造条件以实行房地产项目建立“一栋楼办公,一条龙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颁布。

十、十、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程序,同一职能系统内各级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应做好统一组织、集中检查,不允许同一内容的分级重复检查。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履行检查的有关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在检查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问题,依法必须责令停业、停工的必须出示责令停业、停工的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企业处罚的依据和理由。经检查须对企业处予罚款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发给统一的处罚决定通知书。严禁检查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和提高罚款金额。企业对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十一、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8.农业部促进草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八

一、进一步认识发展草牧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草牧业是统筹农村牧区生态与生产的重要平台。草牧业以饲草资源的保护利用为基础,涵盖了草原保护建设、饲草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顺应了当前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的大趋势,为着力打造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发展模式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实现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与生态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发展草牧业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我国牛羊肉和奶产品竞争力不强。依托草牧业全产业链运作,推进草畜配套和产业化,实现好草产好肉、产好奶,满足消费者对更绿色、更丰富、更优质、更安全的草畜产品的需求,增强畜产品竞争力,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升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三)发展草牧业是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举措。草牧业是牧区和贫困山区的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约占农牧民纯收入的50%以上。发展草牧业,转变养殖方式,优化草畜产品生产结构,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有助于挖潜力、提质量、增效益,大幅度增加农牧民收入,有利于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持续推进草牧业科学发展为主线,坚持“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创新制度、技术和组织方式,着力提升草原保护建设水平,实现生态稳步向好;着力促进草产业发展,加快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着力转变草食畜牧业发展方式,形成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产业发展格局,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草畜配套。根据区域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妥善处理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养而种,草畜配套,良性循环,实现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

——优化布局,分区施策。综合考虑北方干旱半干旱区、青藏高寒区、东北华北湿润半湿润区和南方区的草原生态实际及草食畜牧业发展水平,统筹资源、产业、技术和市场等因素,结合全国种植业结构调整,科学确定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用好价格“指挥棒”和供求“杠杆”,激活草牧业发展内生动力。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构建多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

——产业融合,提升效益。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加快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大力发展新型业态,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完善多渠道产业融合服务,提升草牧业生产效率和规模效益。

(三)主要目标

到,全国天然草原鲜草总产草量达到10.5亿吨,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重点天然草原超载率小于10%,全国草原退化和超载过牧趋势得到遏制,草原保护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草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工种草保留面积达到3.5亿亩,草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牛羊肉总产量达到1300万吨以上,奶类达到4100万吨以上,草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

三、区域布局及主要模式

(一)北方干旱半干旱区

1.基本情况:该区位于我国西北、华北北部以及东北西部地区,涉及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10个省(区),草原面积15994.86万公顷,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该区域气候干旱少雨,年降水量一般在400毫米以下,降水分布不均,部分地区低于50

毫米。冷季寒冷漫长,暖季干燥炎热,水分蒸发量大,一般为降水量的几倍或几十倍。该区域以荒漠化草原为主,生态系统脆弱。草食畜牧业生产方式以“放牧+补饲”为主,经营模式多样。长期以来,由于重利用轻管护,超载过牧、滥采乱挖等问题较为严重,鼠虫害发生频繁,导致草原严重退化、沙化和盐碱化,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日趋严重。

2.主攻方向:着力治理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重点实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牧区草原防灾减灾等工程,全面实施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巩固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着力推进草食畜牧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重点实施肉牛肉羊养殖大县奖励、畜牧良种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等政策,同时加大饲草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大力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推进粮改饲试点,夯实草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3.推介模式:围绕“提质、增效、绿色”的基本方针,引导流转整合草场、牲畜等生产要素,发展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产业化发展道路。推介企业“立草为业、创新开拓、融合发展”的“互联网+草业”模式和特色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的“轮牧+补饲”模式等。

(二)青藏高寒区

1.基本情况:该区位于我国青藏高原,涉及西藏、青海全境及四川、甘肃和云南部分地区,

草原面积13908.45万公顷,是长江、黄河、雅鲁藏布江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是我国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的核心区,享有中华民族“水塔”之称,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该区主要分布在海拔3000米以上,空气稀薄,气候寒冷,无霜期短。该区域以高寒草原为主,生态系统极度脆弱,牧草生长期短,产草量低。草食畜牧业生产方式以放牧为主,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单户经营、联户经营以及“公司+牧户”等。由于超载过牧、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等因素影响,加之自然条件恶劣,鼠虫害和雪灾发生严重,致使草原退化,涵养水源功能减弱,大量泥沙流失,直接影响江河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主攻方向:着力修复草原生态系统,恢复草原植被,维护江河源头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实施退牧还草、牧区草原防灾减灾、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大力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大对“黑土滩”等退化草原的治理力度,重点搞好江河源头和生态脆弱区草原保护。着力推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发展,重点实施肉牛肉羊养殖大县奖励、畜牧良种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等政策,同时加大饲草产业扶持力度,发展人工种草,因地制宜推进粮改饲,推进草产业发展。

3.推介模式:以科学合理利用草地资源为基础,通过培育公司、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多种经营主体,探索推行股份制合作社为主的规模经营方式,优化配置草场、饲草料地、牲畜等基本生产要素,适度发展高原生态特色畜牧业。推介行业协会带农户的“打通信息、渠道、技术三平台”发展模式;村级合作社的“草场、牲畜、品种、劳力重新分配和统治、统种、统购、统办、统分五统一”模式等。

(三)东北华北湿润半湿润区

1.基本情况:该区主要位于我国东北和华北地区,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和陕西等10省(市),草原面积2960.82万公顷。该区水热条件较好,年降水量一般在400毫米以上,是我国草原植被覆盖度较高、天然草原品质较好,产量较高的地区,也是草地畜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发展人工种草和草产品加工业潜力很大。草食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夏秋放牧-冬春舍饲,经营模式以家庭牧场和联户经营并存。该区草原主要分布在农牧交错带,开垦比较严重,水土流失加剧,部分地区草原盐碱化、沙化。

2.主攻方向:着力加强草原监督管理,遏制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广人工种草,积极发展草产业,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重点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工程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开展人工种草,推行粮改饲试点和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加快种养业结构调整。推进草食畜牧业提质增效,重点加强畜牧良种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等扶持,提高畜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3.推介模式:通过挖掘饲草料生产潜力,积极探索“牧繁农育”和“户繁企育”的养殖模式,发挥各经营主体在人力、资本、饲草等方面的优势,实现牧区与农区协调发展,种植户、养殖户与企业多方共赢。推介综合性龙头企业的“种好草、养好畜、重环保、出精品”的“种养加一体化”模式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种养结合发展模式等。

(四)南方区

1.基本情况:该区位于我国南部,涉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等15省(市、区),草原面积6419.12万公顷。该区气候温暖,水热资源丰富,年降水量一般在1000毫米以上,牧草生长期长,产草量高。草食畜牧业生产方式传统上散养散放,草畜不配套,发展潜力大。该区草资源开发利用不足,垦草种地问题突出,部分地区草地石漠化严重,水土流失加剧。

2.主攻方向:合理开发利用草地资源,减少水土流失,积极发展草地农业和草地畜牧业。重点实施退牧还草、岩溶地区石漠化草地综合治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工程,推进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力度。加快草食畜牧业转型发展,重点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畜牧良种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政策,同时大力发展人工种草,推行草田轮作,因地制宜推进粮改饲,强化草畜配套,推进草食畜牧业发展。

3.推介模式:

依托青绿饲草资源优势,大力推广粮经饲三元结构种植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特色草食畜牧业。推介天然草山草坡改良、混播牧草地建植、农闲田种草养畜的“工程项目+公司+合作社”统筹发展模式和“公司+家庭农(牧)场”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等。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促进草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协调将草牧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广泛凝聚工作合力,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好已有政策。各级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草原和畜牧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重大工程建设投资,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探索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资金效应,夯实草牧业发展基础设施,不断扩大中央投入的引导示范作用。要创新项目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主体和草场地块。

(三)完善创设新政策。各级农牧部门要结合当前生态文明体制和农业农村改革新要求,立足本地区草牧业发展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围绕草原保护、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物质装备水平、加强科技推广支撑和完善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强政策创设力度,不断完善草牧业发展政策体系。

9.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篇九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监管体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存在一些投资“泡沫化”现象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发展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应坚持以下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创业投资是改善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既要重视发挥大企业的骨干作用,也要通过创业投资激发广大中小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新动能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二是坚持专业运作。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规则作用,激发民间创新模式,防止同质化竞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自身独特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深化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

三是坚持信用为本。以诚信为兴业之本、发展之基,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诚信守法,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

四是坚持社会责任。围绕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色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二、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三)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七)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有关方面要配合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增长。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作用。对于已设立基金未覆盖且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集众智,开拓广阔市场空间,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三)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证监会牵头负责)

七、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四)优化监管环境。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搞好服务,激发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加强投资者教育,相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证监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

(十八)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发展创业投资要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通过吸引境外投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各方统筹协调

(二十二)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增强政策针对性、连续性、协同性。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积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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